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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区双桥经济开发区租房信息

发布时间:2020-12-21 14:4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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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重庆大足双桥经济开发区的邮编多少

重庆大足双桥经济开发区
【邮编】:400900

3. 大足区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那里有订汽车票的

双桥客运车站有

4. 各位有关公租房的领导你们好!我是重庆市大足县人!请问我想在双桥申请公租房·不知道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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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重庆工程学院双桥经济开发区是属于哪个区

重庆工程学院(双桥经济开发区)属于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

重庆工程学院(Chongqing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一所以工学为主的全日制普通民办本科院校。2014年5月升格为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并更名为重庆工程学院。

学校地处国家西部直辖市、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国家重要现代化制造业基地——重庆市,设有两个校区,校园环境优美,交通便捷。其中南泉校区位于主城人文风景区南温泉,双桥校区位于重庆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水湖畔。

2011年设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厅级,行使市级行政权力 ,与市辖区同等级行政单位,享有两江新区、重庆经开区国家级经开区优惠政策。

双桥经开区位于重庆西部,长江上游地区、重庆大都市区、重庆城市发展新区,地处“成渝一小时经济圈”西线,与永川、荣昌接壤,具有较好的区位辐射优势。

双桥区属于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热量丰富,季风显著,年平均气温17.8℃,历年来平均无霜期321天,四季温差变化不大,最冷月1月平均气温为7.9℃,最热的8月份平均气温为27.7℃,气候宜人。

(5)大足区双桥经济开发区租房信息扩展阅读:

重庆工程学院双桥校区位于重庆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水湖畔。

花漾龙水湖位于双桥经开区通桥街道,是双桥经开区的重要水源地。由于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湖水水质较好,景区环境优美。龙水湖景区面积4500多亩,水量12000000m³,相当于4个杭州西湖。

岛上松林蔽日,水禽群集,桃花如火,梨花似雪,百花争艳,花果飘香,山水掩映,幽静秀美,又因处于巴岳山西边,故被誉为“西湖”。

龙水湖延绵约10km,其自然特色是:水面宽阔,湖水清澈,湖内岛屿星罗棋布,大大小小形态特殊的108个自然小岛点缀其中,环湖游览一周,达36.5km。龙水湖和巴岳山相互辉映,加上各种植物水鸟的点缀衬托,景色迷人,景观效果极佳,具有很好的旅游资源开发价值,是一个旅游胜地。

6. 大足客运中心到双桥经济开发区远吗

坐公交203,可以到双桥汽车站

7. 重庆市大足双桥经济开发区拆迁补偿问题

大足县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我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土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5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5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等补偿
农村房屋、青苗补偿标准按附表1、2执行;竹木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被征收土地面积(不含建设用地)每亩5000元进行综合定额补偿,由征地实施单位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并由该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地上构筑物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清理登记,按附表4计算补偿,并直接支付给地上构筑物所有权人。在征收土地发布公告后,抢建的构筑物不予补偿。
养殖大户(存栏奶牛3头以上,猪(含羊、狗)20头以上,鸡、鸭、鹅、兔200只以上)的搬迁补助标准:奶牛每头500元,猪每头30元,羊、狗每头10元,鸡、鸭、鹅、兔每只3元,不是养殖大户的以及拟征地通告下发后喂养的不予补偿。
持有水、电、气单独户头的被征地单位按征收土地时的安装费用补偿。
持有有线广播电视线路数据通讯线路单独户头按征收土地时的安装费用补偿。
被拆迁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权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按附表3给予适当综合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它用途的,按住房补偿,村民利用住房并取得合法经营手续从事生产性经营活动的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补助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20%计算。
征收土地中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每人400元一次性计发;搬迁补助费每人一次性计发1000元。
(三)住房安置
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具体标准按本县与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确定。
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房地产市场变化等情况,在征地农房拆迁安置方案中明确,由县政府确定公布后执行。住房安置对象实行货币安置方式的,要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货币安置标准按照县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偿标准执行。
对被征地拆迁人员住房货币安置,要求购买定向经济适用住房的,可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业主负责”的方式,由政府按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业主,业主通过招标的方式修建住房,并由业主定向销售给已进行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其住房需求。定向修建并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
对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在征地农房拆迁安置公告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住房应安置的人员每提前一天搬迁,每人奖励200元。
2008年1月1日后,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
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县政府批准的住房安置方式,按照批准的住房安置方式执行。
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应扣减原已征用土地应农转非人数)。
三、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
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每亩0.5万元的标准收取。
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取,作为市、县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四、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
县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读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参照《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县民政部门、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
土地行政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办法。
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要做好征地统筹费收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
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市和我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原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国土房管局、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单位:元/平方米
结 构
类 别 房 屋 结 构 补偿单价

钢砼结构 315

砖混结构 砖墙(条石)预制盖 285
砖墙(条石)瓦盖 255

砖木结构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225
砖墙(片石)瓦盖 195
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180

土墙结构 穿逗、土墙瓦盖 165
石棉瓦、玻纤瓦盖 150

简 易 土墙毡盖(含棚盖) 105
说明:1、房屋层高2.2米(不含2.2米)以下,1.5米(含1.5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的,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在1米以下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40%计算补偿。
3、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楼层按预制盖房屋补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6、经补偿后的房屋,由征地实施单位处置。

附表2:
大足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作物类别 标 准

蔬菜类(经政府批准划定的蔬菜基地、含经济作物类) 1650

粮食类 1320

说明:1、经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作物可按粮食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补偿费。
2、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计算补偿(含鱼苗损失),其补偿标准按蔬菜类标准两倍执行。

附表3:

大足县征收土地室内装修综合补偿标准

单位:元/?
类 别 单 价 备 注

简易装修 30 土瓦或砖瓦结构,室内具有隔楼、普通地板砖、水质涂料、木门窗等

普通装修 50 砖瓦或砖混结构,客厅和卧室均有中档地板砖、硬仿瓷、防护栏、假顶等

精装修 90 钢砼或砖混结构,客厅和卧室均有满顶、大理石或花岗石或木质地板、乳胶漆、铝合金门窗、外墙砖、卷闸门、防盗门、包门等

说明:室内装修按具有合法产权房屋的装修建筑面积和相应类别综合补偿;补偿后,不再单项清理、重复补偿。

附表4:

大足县征收土地构筑物补偿标准

名 称 结 构 单位 单价(元)
堡坎围墙 条石 立方米 75
(含鱼塘坎) 片石 40
砖 44
土围墙 6
备注: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道路 水泥路面 立方米 60
碎石(含条石) 52
泥结路面 39
简易路面(机耕道) 15
备注: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在10厘米以上按水泥路面补偿,低于10厘米按照碎石泥结路

面标准补偿。

砖瓦石灰窑 座 5000
备注:废弃砖瓦、石灰窑一律不予补偿。

水井 条石 立方米 75
水泥 28
简易 10
机井 500
备注: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一律不再计算材料补偿。

坟墓 单人 座 300
双人 500
备注: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葬,逾期不迁葬,按无坟主处理。

地坝 石板 平方米 8
水泥 11
三合土 6
土 3
备注: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不论是三合土地面或土质地面等,一

律不计算补偿。

粪池贮水池 条石 立方米 75
坚石硬打三合土 28
水泥土 5
备注:农民自建室内粪坑和燕窝形粪坑,一律不予补偿。已按照标准补偿的粪池、贮水池,其材料费不再

补偿。

水渠 条石 立方米 75
砖砌片石(砖、三合土)40
备注:指村社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

电杆 9米以上圆电杆 根 94
水泥方电杆(含9米以下圆电杆)50
电线 室外照明电线 米 3
动力电线 4
备注:电杆、电线指乡镇以下集体、个人投资的。

水管 室外饮水管 米 2.5
备注:不含市政管网。

大棚 钢(铁)架薄膜 亩 3300
木(竹)架薄膜 1650

说明:1、经补偿后的原构筑物由实施征地单位处置。
2、正常使用的沼气池每立方米按照粪池补偿标准增加1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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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及时采纳,多谢!

8. 大足县有哪些大学

1、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Chongqing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al Pretection of University)

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具有独立颁发国家学历文凭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校位于中国石刻之乡、西部五金之都的重庆市大足区。

截至2018年8月,学校占地近435亩,总建筑面积24万平方米,有多媒体投影教学系统40套、教学计算机450台,各类图书达到40万册,已建立原子吸收分光光度室等15个实验室。现有专任教师70人,兼任教师30人,规划全日制在校生6000人。

2、重庆工程学院双桥校区

投资2.53亿元新建的重庆工程学院双桥校区2015年7月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

重庆工程学院双桥校区占地247亩,总建筑面积约8万平方米。其中教学楼、实训楼、科研楼、办公楼以及学术报告厅等总计32000余平方米,两个学生食堂共5000平方米。

此外,还修建了两幢学生公寓、五幢学生宿舍、两个大学生创业基地、六个篮球场和一个田径场。

截至2015年7月1日,学院已进入招生阶段。2015年9月,重庆工程学院双桥校区将迎来第一批新生约4000人入驻。重庆工程学院的建成投用,将对双桥经开区的人才培养、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等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8)大足区双桥经济开发区租房信息扩展阅读:

关于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的历史沿革

1、2015年3月30,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正式设立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

2、2015年6月5日,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通过教育部备案。

3、2015年6月15日,新设6个专业获得重庆市高等职业院校专业评议专家组评审通过。

4、2015年6月18日,重庆市教委批复同意设立6个专业。

5、2016年6月12日,学校环境工程技术专业获批市级专业教学资源库立项建设。

6、2016年8月31日,学校迎来2016级新生,举行开学典礼暨军训动员大会。

7、2017年6月13日,学校教师首获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项目立项。

8、2017年6月28日,重庆宏梦低碳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和学校举行校企合作签约仪式,共建节水节能实训基地。

9、2017年10月30日,学校与冠群驰骋投资公司举行校企合作签约仪式,为推动人才培养模式,为校企双方进一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合作,实现校企资源的有机结合和优化配置,为双方共同培养企业发展需要的人才奠定了基础。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双桥经济开发区官网——重庆工程学院双桥校区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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