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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杂居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查

发布时间:2020-12-17 19:11:56

Ⅰ “民委”的职能有哪些

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担着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任务。国家民委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组织对有关国家民族政策、民族问题的研究。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五)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组织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关于我国少数民族人权公约报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研究牧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八)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九)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十一)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和办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等有关事宜,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Ⅱ 少数民族预科生这个政策的存在,是不是对统招生太不公平了降个二三十分还行,明明少了快100分了

高考只是相对公平。少数民族加分最直接的原因就是为了促进民族团结、平等,因为少数回民族多有答着他们自己的语言文字,参加高考的前提是必须会汉语,仅从这一个条件来看,他们学习汉语本身就比较困难,进行汉语这种类型的考试也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国家会给他们适度的加分。

少数民族考生毕竟还是少数,在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如果觉得不公平,最好通过自身努力提高成绩,从而提升自己的竞争力。

(2)散杂居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查扩展阅读:

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影响

少数民族加分对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也都是公平的,我国大多数少数民族的聚居地大多地处偏远,这些地区的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远不及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中、东部内陆及沿海等地区。

加分录取的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部分少数民族学生顺利走进大学校门,保证他们顺利拿到毕业文凭,同时,鼓励这部分考生完成学业后,返回家乡,从而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社会经济发展,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当年参加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重点招收边远农村、高寒地区、山区、牧区的考生,并适量招收散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不是所有少数民族考生都能报考预科班。不同的省份针对本省情况对报考预科班的少数民族考生范围有不同限定。

Ⅲ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细则

为了加强城市民族工作,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适应城市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
第三条 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民族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发展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资金,可以根据财力给予适当照顾。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负责民族事务工作的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干部,管理民族事务。
第七条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的办事处,以及直接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使用。
城市人民政府鼓励企业招收少数民族职工。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领导和支持。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少数民族教师队伍的素质,办好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班),在经费、教师配备方面对民族学校(班)给予适当照顾,并根据当地少数民族的特点发展各种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地方招生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义务教育后阶段的少数民族考生,招生时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条 信贷部门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贷款额度、还款期限、自有资金比例方面给予优惠。 城市人民政府对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少数民族用品企业的贷款,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条件,予以贴息。
第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清真饭店和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供应网点,并在投资、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四条 对城市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优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并组织有关经济、技术部门,加强同少数民族地区和农村散杂居少数民族开展横向经济技术协作。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进入本市兴办企业和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的外地少数民族人员,应当根据情况提供便利条件,予以支持。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
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教育各民族干部、群众相互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宣传、报导、文艺创作、电影电视摄制,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
第十八条 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职工和管理干部。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应当保证专用。
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时,一般应当由有关少数民族人员承包或者租赁。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兼并或者被兼并时,不得随意改变其服务方向,确实需要改变服务方向的,必须征得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条件,设立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化馆(站)、图书馆。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并根据需要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少数民族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教学研究。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建立民族医院、民族医药学研究机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科学。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少数民族中加强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保护和建设具有民族风格的建筑物。
第二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二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妥善安排墓地,并采取措施加强少数民族的殡葬服务。
城市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人员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应当给予支持。 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在城市民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Ⅳ 新时期如何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我们伟大的中华民族,是由五十多个民族构成的。在我们祖国的大家庭里,各个民族的关系是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必须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宗教观》(1990年9月1日),
《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180页

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发展繁荣的时期,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但民族问题依然复杂,民族工作的任务依然繁重。一是各民族政治上的平等实现后,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别依然存在,旧社会在民族问题上的遗毒不是短时期内可以完全消除的。二是各民族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在某些具体权益,主要是经济权益方面,民族之间仍会发生一些矛盾和纠纷。三是在风俗习惯和语言文字等方面,由于相互了解或尊重不够,也容易造成某些误会和纠纷。四是民族问题在一些地方往往和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如果对宗教问题处理不慎或不当,也会影响民族关系甚至酿成冲突。五是由于种种原因,有些人有时会做出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团结的事,甚至违法犯罪。尤其值得我们警惕的是,国际敌对势力明目张胆地支持我国内部的极少数分裂主义分子,正在加紧对我们进行渗透、破坏和颠覆活动。利用民族问题打开缺口,是国内外敌对势力进行和平演变的重要手段。在这种错综复杂的情况下,我们更应该高度重视民族问题,采取正确的方针政策,认真妥善地加以解决。
《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
(1992年1月14日),《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册第1837-
1838页

历史发展表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国家分裂、民族纷争,则丧权辱国、人民遭殃。中国是这样,外国也是这样。毛泽东同志早就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我们一定要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巩固和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和睦的局面,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
(1992年1月14日),《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册第1838页

我国历来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经过长期的锤炼,形成了具有强大内聚力的中华民族。把我国各民族维系于一个统一的大家庭中而又世代传承的纽带,主要有三个:一是国家的长期统一;二是各民族相依共存的经济文化联系;三是近代以来各民族在抵御外来侵略和长期革命斗争中结成的休戚与共关系。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并且载入了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久前,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和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根据宪法的精神、形势的发展和各族人民的愿望,把建立和发展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作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原则。宪法的上述规定和七中全会、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阐述的原则,精神是一致的,就是坚持平等、互助、团结、合作,以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
(1992年1月14日),《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册第1845-
1846页

为了加强各民族大团结,既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在全国,要注意处理好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在民族自治地方,还要注意处理好自治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关系。处理这方面的问题必须慎重,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贯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对于民族间发生的纠纷,要冷静分析,耐心疏导,及时加以排解。对于个别不听劝阻、蓄意制造事端、触犯法律的,不论出身于哪个民族,都要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关系问题,各民族的干部和共产党员,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办事,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促进民族关系的改善。
《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
(1992年1月14日),《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册第1846页

在各民族干部群众中,要大力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的教育。我们党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观察和处理民族问题,在几十年的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基本的观点和政策。这主要是: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民族问题将长期存在;社会主义阶段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兴旺的时期,各民族间的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将继续存在;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民族问题只有在解决整个社会问题的过程中才能逐步解决,我国现阶段的民族问题只有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事业中才能逐步解决;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都对祖国的文明做出了贡献,都应该一律平等,应该加强各民族人民的大团结,维护祖国的统一;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是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各民族要互相帮助,实现共同进步和繁荣;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贡献,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努力造就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是做好民族工作和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在一些地方往往交织在一起,在处理民族问题时,还要注意全面地正确地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今后,我们还要根据新的情况和经验,对这些基本观点和政策,继续加以充实和发展。
《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
(1992年1月14日),《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册第1848-
1849页

在民族问题上我想强调三句话:一是继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二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三是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1993年11月7日),《十四大以
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第514页

我们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加强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是各族人民根本利益之所在。如果国家不统一,民族不团结,就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无法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各民族也就不可能实现共同发展。中华民族经历了几千年交融的过程,各族人民在彼此交往特别是近百年反对共同敌人的斗争中,发展了休戚与共、相互依存的亲密关系,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谁也离不开谁。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不断加强各民族人民的平等、互助、团结、合作,促进共同繁荣。唯有这样,国家的统一才能稳固,中华民族才能振兴,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才能顺利实现。
《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1993年11月7日),《十四大以
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第514页

新中国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全国各族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真正掌握了自己的命运,实现了各族人民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这是各民族大团结,各民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坚实政治基础。民族特点和民族差异将长期存在。我们既不能忽视民族特点和民族差异,也不能人为地扩大民族差别。全党同志必须把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作为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工作的行动纲领。
《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
会上的讲话》(1999年9月29日),《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
册第1052页

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跨世纪发展的战略目标,从现在起到二○一○年,我国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逐步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

Ⅳ “了解民俗、尊重民俗、民族团结、爱我家乡”的调查记录

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所追求的目标。社会主义社会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团结为核心的,是以社会主义制度和祖国统一为基础的。
编辑本段基本内涵
反对民族压迫和歧视
在中国的历史发展上,长期存在着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制度。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对民族地区进行民主改造和社会主义改造,从根本上废除了这一反动制度,开辟了民族平等团结的新纪元。此外,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还运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禁止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歧视行为。 民族团结
维护促进民族团结
民族团结包括不同民族之间的团结,也包含着民族内部的团结。
共同发展
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促进祖国的发展繁荣。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进步的必要前提。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中华民族共同开拓了祖国的大好山河,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形成了谁也离不开谁的密切关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今天,56个民族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这一关系,团结一致,形成强大的合力,共同推进中国的现代化进程。
维护祖国统一
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是社会安定、国家昌盛和民族进步繁荣的必要条件。中国的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有着内在的联系。民族团结的原则要求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维护统一,反对一切破坏团结、分裂祖国的活动。
编辑本段重要意义
“团结就是力量/这力量是铁/这力量是钢/比铁还硬,比钢还强”,这首著名的《团结就是力量》,曾经擂响了各民族团结救亡、打败日本侵略者的铿锵战鼓,吹响了各民族团结建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激越号角,时至今日,仍然激励着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团结奋斗。 团结就是生命,团结就是力量,团结就是形象,团结就是希望,团结就是胜利。各民族团结友爱,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生动体现,是中华民族繁荣发展的重要保证。 中华民族生生不息,靠的是各民族团结友爱。一个家庭不团结,可能亲人反目;一个民族不团结,可能一盘散沙;一个国家不团结,可能分崩离析。我国各民族在历经数千年的迁徒、贸易、婚嫁、交融中,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交错杂居、共生互补的格局,孕育了团结友爱的宝贵传统。特别是近代以来,国家积贫积弱,人民饱受欺凌。当时西方人普遍认为中国必然像奥匈帝国等多民族国家一样,分裂为无数的单一民族国家。但是,他们的预言失败了。中华民族不仅没有分裂,反而"用我们的血肉筑成我们新的长城",打败了侵略者,赢得了民族的独立、自由和统一。中华民族之所以能够浴血奋战、浴火重生,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各民族在反对共同敌人的斗争中形成了休戚与共、荣辱一体的命运共同体。在同仇敌忾、共御外侮的过程中,不仅民族团结友爱的优良传统得以空前的光大,而且中华民族从自在的联合走向自觉的联合,团结一致走上了通向伟大复兴的崭新征程。 中华民族繁荣富强,靠的是各民族团结友爱。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开辟了各民族团结友爱的新纪元,中华民族展现出巨大的向心力、凝聚力,展现出无比的自信心、自豪感。60年来,各族人民高举民族大团结的伟大旗帜,和衷共济、和睦相处、和谐发展,携手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谱写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团结奋进的壮丽史诗。60年来,中华民族在前进过程中克服了来自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自然界的种种困难和考验,顶住了来自国内外的种种压力和挑战,使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航船乘风破浪、胜利前进。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各民族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同心同德、并肩战斗。今天,"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理念已经成为各族人民的自觉行动,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已经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追求。这是中华民族自强不息、不断前进的力量源泉。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还要靠各民族团结友爱。今天,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继往开来、意气风发,大踏步赶上时代前进潮流,中华民族迎来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民族复兴的神圣使命把各民族紧紧地凝聚在一起。讲任务,是56个民族共同的任务;讲成绩,是56个民族共同的成绩;讲困难,是56个民族共同的困难;讲前途,是56个民族共同的前途。只有56个民族同心同德、群策群力、携手并肩、团结奋斗,中华民族才能焕发出无比磅礴的伟大力量,民族复兴的伟业才会展现出宽广灿烂的光明前景。
编辑本段辉煌成就
建国60年是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蓬勃发展的60年。“同心掬得满庭芳”。60年来,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得到扎实推进,法制化建设成效显著,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确立为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得到坚持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民族团结的观念牢牢扎根千家万户,民族团结进步之花处处绽放。各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三个离不开"思想日益深入人心,各族群众建设现代化的热情空前高涨,祖国大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不断增强。国务院先后召开了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了56个民族的4000多名先进集体和个人,在全社会唱响了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各族人民好、伟大祖国好、民族团结好的时代主旋律。 民族团结

编辑本段基础
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是我们党民族政策的基石。在中国,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居住地域大小,经济发展程度如何,语言文字和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是否相同,社会地位一律平等,享受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汉族和少数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一律平等;任何民族都没有特权,任何民族的权利也没有被限制。 各民族没有高低优劣之分,都为社会发展和历史进步做出过自己独特的贡献。每个民族所以能够作为一个民族而长期生息繁衍,都有自己生存发展的能力、优点和特点。社会发展阶段的差别,经济文化发展程度的差别,是历史形成的。改变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少数民族与汉族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距的状况,既需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艰苦奋斗、自力更生,更需要国家的大力支持和发达地区的支援帮助,经济发达的民族有责任和义务帮助经济落后的民族,以使他们得以实现法律所赋予的平等权利,否则就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种种差距,无法达到真正的事实上的民族平等。 党和国家把民族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载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贯穿于其他各项法律法规之中,并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各种平等权益的实现。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55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全国人大代表,充分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都有本民族的全国政协委员,对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行民主协商。以第十一届全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政协第十届委员会为例,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987名,其中少数民族代表411名,占13.8%;全国政协委员共有2237名,其中少数民族委员250名,占11.2%,均高出少数民族所占全国人口的比例。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政府的主席、州长、县(旗)长和人大的主任或副主任;建立了1200多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补充形式,以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政方针和规划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强调区域间、民族间的协调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自主制定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规划,并从本民族本地区的实际出发,可以依法变通执行国家有关经济文化发展的政策。党和国家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和权利。在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中,为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方便。少数民族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和辩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国家采取特殊措施,支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新闻出版事业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 因此,中国各民族的平等权利是全面的、真实的、彻底的。各民族在享有各项平等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对国家和社会义务、各民族之间相互的义务以及其他方面的义务。
编辑本段生命线
主要内容:平等、团结、互助、民族区域自治。 党的民族政策是民族团结的生命线 毛泽东指出,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这深刻揭示了一个道理:对于一个政党、一个国家、一项事业,政策正确了,才能充满活力,胜利前进;政策错误了,就会失去生机,遭受挫折。生命所系,存亡一线,政策的作用可谓极其重大。 民族团结
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是党和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依据和手段,协调民族关系的规范和准绳。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们党坚持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形成了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共同繁荣为基本原则,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完整的民族政策体系。正是在党的民族政策的光辉照耀下,中国少数民族的面貌、民族地区的面貌、民族关系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中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蓬勃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光辉成就。事实雄辩地证明,中国共产党的这些民族政策完全符合我国国情,是正确和行之有效的,得到了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是促进各民族和衷共济、和睦相处、和谐发展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在探索民族政策方面走过了一段不平坦的道路。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通过制定和实施正确的民族政策,迅速打开了民族工作的局面,实现了空前的民族大团结。但在1957年开始的"大跃进"中,由于指导思想上"左"的错误,民族工作中出现了忽视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的"一刀切"现象,把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一律视为陈规陋习加以破除。1961年以后,中央和有关地方采取措施,纠正了"大跃进"以来民族工作中出现的错误,重申了党的民族政策,民族关系得到调整和恢复。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错误理论指导下,党的民族政策遭到严重践踏,民族工作机构被撤销,许多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被当作阶级敌人加以打击迫害。十年动乱使我国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遭受严重曲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恢复了党的正确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民族工作迎来了又一个新的春天。中国共产党党彻底否定了"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理论,实现了民族工作上的拨乱反正。少数民族干部群众高兴地说:"党的民族政策又回来了"。改革开放30年来,党的民族政策始终得到坚持、完善和落实,推动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迈上新的台阶。 历史昭示现实,过去启示未来。制定并严格执行正确的民族政策,直接关系到党在少数民族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直接影响到党的民族工作的成功与失败,直接决定着民族之间的信任和团结。凡是民族政策正确并执行得好的时候,民族工作就顺利发展,民族团结就不断巩固;凡是民族政策失误或者执行得不好的时候,民族工作就遭遇波折,民族团结就会受到削弱甚至破坏。党的民族政策是民族团结的生命线,这是我们在实践中得到的必然结论。 严格执行民族政策,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需要各族群众的积极参与。只有每一个地区、每一个单位、每一个部门和每一位社会成员都自觉遵守民族政策,党的民族政策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民族团结的生命线才能畅通无阻、生机勃发。
编辑本段新型民族关系
确立
旧中国的民族关系是不平等的,民族之间的猜疑、隔阂、矛盾非常突出,许多民族内部也是不团结的。新中国的成立,彻底废除了历史上的民族压迫和民族剥削制度,由此开创了中国民族关系的新纪元。今天,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中国已经确立并不断发展,各民族正为祖国大家庭的繁荣富强而共同努力。
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为消除各民族之间的隔阂,党和国家通过派出访问团到民族地区访问,组织边疆少数民族各阶层人士到内地参观,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困难,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争取和团结民族、宗教上层人士,有效地疏通和改善了民族关系,增进了民族之间的信任和团结,增强了各民族对祖国的认同和热爱。为了帮助少数民族实现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党和国家采取措施,消除历史遗留的民族歧视的一切有形痕迹,开展民族识别、确认民族成分,建立民族自治地方,使少数民族得以中华民族大家庭平等一员的地位登上历史舞台,实现了千百年来当家作主的夙愿。与此同时,党和国家在民族地区开展了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使生活在原始公社制度、奴隶制度、封建农奴制度、封建地主经济等众多社会制度下的各民族,共同携手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这是中华民族历史上划时代的伟大变革,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族关系由此开始形成,中国民族关系的性质实现了根本性变化。一位瑶族干部形象地说:旧中国,我们瑶族被称作"猺",是"动物";解放了,我们被称作"傜",变成了"人";民族识别后,我们被称作"瑶",变成了"玉"。从"动物"到"人"再到"宝",真正体现了新旧社会少数民族地位的不同啊。
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中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发展进入新阶段。党和国家实现了民族工作指导思想的拨乱反正,明确了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民族关系的基本性质,明确了民族关系方面的矛盾主要的是人民内部矛盾,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指明了方向。在此基础上,中国共产党把民族工作的重心转移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轨道上来,加大了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巩固了各民族大团结的良好局面。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全面展开的新时期,中国民族关系的发展也进入了新阶段。在苏联解体、东欧剧变和世界民族主义浪潮汹涌的背景下,西方敌对势力加紧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也给中国民族关系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面对严峻挑战,中国共产党深刻把握时代特征和国际国内民族问题的发展变化,明确把民族自身的发展引入民族问题的内涵,提出加快发展是增强民族团结的核心,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打牢了民族团结的经济基础。中国共产党党还明确提出了"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重要思想,科学概括了我国民族关系的发展现状,集中体现了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在党的领导下,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经受住了一系列重大挑战的考验,维护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征程中,中国民族关系实现了新世纪新阶段的新发展。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中国民族工作的主题,为中国民族关系的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中国共产党把中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进一步概括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明确指出,平等是基石,团结是主线,互助是保障,和谐是本质。把"和谐"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对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顺应少数民族群众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制定一系列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对民族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这些措施,进一步巩固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促进了各族人民和衷共济、和睦相处、和谐发展。 民族团结
意义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不懈奋斗的伟大成果。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各民族都肩负着重要责任,都应该为之共同努力。回顾过去,56个民族在社会主义的大道上,风雨同舟,并肩奋进。展望未来,各民族在党的领导下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一定会谱写中国民族关系发展的崭新篇章!
编辑本段维护民族团结
民族团结的意义
每当看到自己家中6个民族、80多口人团聚在一起的时候,新疆阿勒泰青河县70岁的老妈妈阿尼帕.阿力马洪总是高兴得合不拢嘴。在过去的46年里,她和丈夫抚养了19个不同民族的孩子,其中10个是分属汉族、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4个民族的孤儿,加上塔塔尔族、乌孜别克族的女婿、儿媳,全家是有6个民族成分的大家庭。阿尼帕老人可以说是民族团结的好模范,是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生动体现。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中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就是要在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础上,全国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祖国的繁荣昌盛,维护社会主义祖国的统一安全,同心同德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这是各族人民共同的事业,是各民族每一个成员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每个人都要高举民族大团结的旗帜,弘扬伟大的爱国主义精神,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像爱护自己的生命一样维护社会稳定,自觉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建设者、促进者。
自觉加强学习
要自觉加强学习,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民族理论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不仅少数民族要学习,汉族也要学习;不仅群众要学习,干部也要学习;不仅一般干部要学习,领导干部也要学习。通过学习,深化对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认识,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不断提高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坚定性。通过学习,坚定"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观念,真正懂得只有在祖国大家庭里,才有我们各个民族的兴盛和发展,才有各族人民的幸福生活,从而增强对中华民族的归属感,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感,对伟大祖国的自豪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使命感。
立足本职岗位
要立足本职岗位,以实际行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每个人工作的岗位,都是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舞台。要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以扎实的工作、无私的奉献、优异的成绩,维护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要坚持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在与其他民族同胞接触交往的日常生活中,注意尊重兄弟民族的传统文化、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多说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话,多做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稳定的事,做到不说伤害民族感情的话,不做不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事。人人争做民族团结的模范,个个争当维护社会稳定的先锋,点点滴滴,涓涓细流,终能汇聚成涵养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民族关系、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浩荡潮流。
坚持原则、明辨是非
要坚持原则、明辨是非,旗帜鲜明地与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作斗争。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是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严重践踏,是对人民根本利益的严重损害,是对国家安全的严重危害。我们每一个人,无论是哪个民族,都要头脑清醒,擦亮眼睛,认清各种分裂主义势力的险恶用心和反动本质,不信谣、不传谣,不受坏人挑拨煽动,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在危机关头、关键时刻,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挺身而出,敢于同各种分裂活动作斗争,坚决捍卫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大好局面。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大厦,需要全体中华儿女共同建设。只要我们每一个人自觉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建设者、促进者,中华民族就一定能够形成坚如磐石的团结,拥有坚无不摧的力量,迎来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
积极引导青少年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他们能否牢固树立民族团结意识,直接关系到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关系到中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能否后继有人。要不断加强对青少年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贯穿青少年成长成才各阶段,引导各族青少年准确掌握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牢固树立正确的民族观和国家观,不断增强对中华民族大家庭的认同感和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的责任感,努力培养造就千千万万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是对青少年进行民族团结教育的主阵地、主渠道。要加快民族团结教育课程体系建设。中小学按照《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要求,在小学三、四年级开设《中华大家庭》课程,在小学五、六年级开设《民族常识》课程,在初中一、二年级开设《民族政策常识》课程,在普通高中一、二年级开设《民族理论常识》课程,在中等职业学校开设《民族理论常识实践教育》课程。高校在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形势与政策课中充实民族团结教育的内容。要搞好民族团结教育课堂教学。民族团结教育课程按规定课时安排教学。将各阶段民族团结教育全国统编教材的教学内容纳入小学阶段考查、中考、高考和中职毕业考试范围,试题分值不低于政治科目分数的15%。高校在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与政策课考试中加大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的比重。要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从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政教主任、团队工作者和思想品德课教师及相关学科教师中,选拔优秀教师承担民族团结教育的教学工作。加大对民族团结教育课教师的培训力度,通过组织开展教学研究、集体备课、教学经验交流等,不断提高教师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通过各种方式,使民族团结教育真正做到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
社区责任
社区和家庭在对青少年进行民族团结教育中负有重要责任。社区基层组织要把加强青少年民族团结教育作为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作出具体规划安排,依托社区的各种活动阵地,组织开展富有吸引力的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家庭是培养青少年民族团结意识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要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以自身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言行给孩子作出表率。开展五好家庭、文明家庭创建活动,要着重体现民族团结教育的内容。农村、企业、机关、部队的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各界青年的民族团结教育。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使民族团结教育由学校向家庭辐射、向社会延伸,形成三结合的教育网络。 共青团、少先队是青少年在实践中增强民族情感和民族团结意识的学校。广泛组织各族青少年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利用好寒暑假和各种契机,以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为主题,开展国情调查、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发挥团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民族地区去建功立业,把青春和智慧奉献给民族地区的发展进步事业。针对青少年成长特点和思想实际,组织开展主题团队活动、夏令营、红色旅游、各族师生互访、民族知识讲座、民族歌舞表演等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体验活动。面向青少年开展民族团结宣讲活动,邀请民族宗教领域的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作报告,聘请老党员、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的代表担任辅导员,不断增强青少年民族团结教育的影响力和实效性。
营造良好环境
社会积极营造培养青少年民族团结意识的良好环境。大众传媒要通过制作以青少年为特定受众的栏目和节目,营造团结向上的舆论氛围。重点新闻网站和教育网站要开设青少年民族团结教育的网页和专栏,开展各种形式的网上活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和青少年宫、科技馆等,要坚持面向青少年、服务青少年,加大向包括青少年在内的全社会免费开放的力度,开展专题教育和实践活动,吸引各族青少年参与进来。要充分考虑青少年的接受特点,精心创作生产一批以民族团结教育为主题的、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强的读物、影视剧、动漫作品和游戏软件产品,让青少年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民族团结的深刻教育。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一个有远见的民族,总是把关注的目光投向青年;一个有远见的政党,总是把青年看作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前进的重要力量。"面向各族青少年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引导他们牢固树立民族团结意识,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长远大计。当今中国,广大青少年具备优良的素质和崭新的风貌,是值得信任的一代。我们相信,只要"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观念深深扎根于各族青少年心中,就一定能够结出民族大团结大发展大繁荣的丰硕果实。词条图册更多图册

Ⅵ 民族事务管理

、考察等事宜。
(十二)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和办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等有关事宜,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回答者:jiyecun - 秀才 二级 11-13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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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Bai

Ⅶ 什么是民族事务

民族事务指: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相关的事务。
中国的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国家民委有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组织对有关国家民族政策、民族问题的研究。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五)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组织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关于我国少数民族人权公约报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研究牧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八)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九)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十一)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和办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等有关事宜,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Ⅷ 少数民族骨干就业情况

http://ke..com/view/2196621.htm

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
教民[2005]1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为确保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简称《民族骨干人才计划》)的顺利实施,保证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培养工作的社会效益,促进西部大开发和我国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繁荣,特制订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工作在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增强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中的战略作用。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坚定地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定地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乐于奉献、具有较高科学人文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逐步缓解和扭转西部和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匮乏的状况,改善少数民族人才的层次结构,提升少数民族人才存量的综合水平,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目标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
二、培养任务、主要措施和计划管理
(一)2006年度的招生规模为2500人,其中博士生500人,硕士生2000人;到2007年度招生规模为5000人,其中博士生1000人,硕士生4000人。
(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培养任务主要由国家部委所属重点高等学校和有关科研院(所)承担和组织实施。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要求,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等特殊措施招收学生。
(三)被录取的少数民族硕士研究生先在基础培训点集中进行一年的强化基础培训,重点补修英语、大学语文(汉语)、计算机、高等数学等基础知识,兼顾其它专业理论知识,以及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和宗教理论的学习。基础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者,转入招生学校硕士阶段研究生课程教学。
三、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经费
(一)招生范围。主要面向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生,兼顾享受西部政策待遇的民族自治地方和需要特别支持的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以及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少数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才的培养,重点确保上述地区和单位教育、科技、医学和特色文化艺术、信息技术以及经济、公共事业管理等领域对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的需要。
(二)招生计划。本方案的招生计划属于国家定向培养计划,纳入招生单位总规模。根据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对人才的需求,教育部单独下达指导性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的投放,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确定招生计划的投放比例;同时,兼顾国家重点扶持的民族地区的特殊需要。在考生综合素质达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各有关招生单位按各少数民族在当地民族总人口中的比例安排复试和录取。汉族考生占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总数的10%。定向省区合格考生不足时,将招生名额调剂到其他有需求的省区按规定录取合格考生。
(三)生源地区要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2006-2010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需求第一期规划和年度培养计划。每年8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招生建议计划、专业安排等报教育部。由教育部牵头商有关培养单位落实招生任务,编制招生计划方案,商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纳入年度中央级部属高校研究生招生计划,单独下达管理。各有关学校和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做好年度招生工作,于每年6月将招生计划的落实和招生录取的情况报教育部。
(四)培养经费。硕士研究生(四年)和博士研究生的经费按国家统一标准由国家财政核拨,其中硕士基础培训阶段的经费核拨到承担基础培训任务的高校和单位;硕士、博士生攻读学位阶段的经费按标准核拨到培养学校;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农业科学院承担培养任务所需经费,按标准从现行财政渠道解决。生源地区和定向单位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适当的学习和生活费补助。
四、报考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少数民族在职和非在职(具有上述学历还未就业的应届、往届毕业生,下同)人员。非在职人员的招生比例要占招生计划总数的50%以上。
(三)品学兼优,汉语文、外语和民族语文成绩根据学科、专业要求达到一定标准和要求。
(四)报考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0周岁,报考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五)毕业后保证按定向培养协议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
五、考试和录取
(一)硕士研究生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民族语文或汉语文及专业考试科目由招生学校和单位自行确定并组织命题;报考博士研究生的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由招生学校和单位自行确定。招生单位对符合国家确定的基本要求分数的考生实行差额复试。
(二)在职考生,由拟录考生与报考学校、所在单位或者隶属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非在职考生的录取,由拟录考生与报考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后方可录取。优先录取在学术、科研、教学等领域有突出贡献或在民族医药、民族文化艺术等有一定造诣的考生,优先录取兼通民族语文的汉族考生。未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者,培养学校和单位不予录取。录取名单要在招生单位以适当形式公示。
(三)各招生学校和单位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当年招生工作的要求组织招生录取工作。被录取的博士研究生由培养学校和单位发录取通知书,按期入学就读;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由培养学校和单位发录取通知书,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到基础培训点进行一年的强化基础培训。
(四)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和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民族教育的处(室)会同相关处(室)进行招生计划的申报、提出各民族录取比例的建议,负责考生民族身份的审核、定向培养协议的组织签订、对本地区定向生的协助管理等。招生考试工作由教育招生部门和有关高校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按职责给予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六、毕业生就业
研究生毕业后,在职人员回定向单位工作;非在职人员按定向协议回定向地区就业,也可以由生源地区在本地区调剂就业。硕士服务期为5年,博士服务期为8年(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本计划学习毕业的,硕士服务期为8年,博士服务期为12年)。毕业生不按协议就业者,要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支付方式等另行规定。
七、教学、培养工作的要求
(一)少数民族研究生教学、培养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大力加强基础,全面提高科学和人文素养,重点增强实践能力,着力提高科研和创新能力,为使其在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打下坚实的基础。基础强化培训阶段,重点是强基固本,强化规定课程的教学和培养,使学生的基础综合水平接近或者达到攻读硕士研究生课程的基本要求;博士、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阶段,在大力加强专业理论教学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和重点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培养学校和单位要多为学生创造实践教学和课题研究的机会和条件,选配优秀的专家、教授担任导师和授课,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在基础强化培训、硕士、博士课程学习阶段,都要对学生加强政治思想和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理论政策的教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宗教不得干预国民教育。培养学校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宗教和邪教对培养工作的干扰;学生不得从事任何宗教活动。
(二)党和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是一项意义深远的政治任务。各民族学生要有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发奋图强,刻苦研读,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始终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提高道德和人文修养,遵纪守法,诚信待人、处事,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繁荣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八、职责和管理
(一)教育部和国家民委负责对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宏观政策的制订协调。教育部负责培养计划的协调和制定招生、教学、管理以及有关政策措施,组织招生录取工作,并检查督促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办学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评估办学情况,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等。国家民委负责提出有关政策性建议;督促检查党的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和协助解决涉及民族宗教等方面的特殊性问题。
(二)承担培养任务的中央部委所属院校和有关科研院(所)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负责考生报名、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博士、硕士阶段的常规管理、教学和毕业生派遣工作;对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教学、管理等提出建议。基础强化培训基地负责基础强化培训阶段的管理、教学和结业考核等项工作。
(三)学生的学籍、后勤、生活等管理和其它工作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研究生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统一管理,统一要求。培养学校和单位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并按少数民族学生生活习惯的要求,严格按规定办好清真餐饮。
(四)生源地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会同组织、人事、科技等部门每年向全社会发布教育、科技、经济等领域人才需求信息,引导优秀考生报考《民族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在此基础上制定人才需求规划和提出年度培养需求计划;加强与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用人单位以及教育部的联系与协调等有关工作;协助学校和有关单位做好本地区生源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工作;协调财政部门落实按规定由生源地区财政对学生的补助经费;负责组织和协调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等工作;配合做好招生、录取等工作;对招生、培养工作提出建议。
九、加强监督管理
(一)生源地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和招生学校及单位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按本方案、年度招生计划和工作要求落实招生任务,并按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录取新生。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的广泛监督。
(二)被录取考生未按规定签订定向协议的、冒名顶替少数民族的、考试作弊的、不按规定程序录取的,一经查实,无论在基础培训和研究生学习阶段,都要取消学籍,退回生源地区,两年内不得参加《民族骨干人才计划》的报考。对直接责任者要给予相应处罚。
(三)如定向省区和单位不能按协议为合格的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的,扣减该省区下一年的招生计划。
十、其他有关要求
(一)培养学校和单位要把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作为一项光荣而艰巨的政治任务加以高度重视。在培养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和本方案。按培养目标的要求,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培养出政治上合格,业务上过硬的各民族人才。
(二)西部和各民族地区党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使用工作,按学以致用的要求,为他们创造必要的生活、工作条件,力求避免人才浪费和闲置。
新疆等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工作实施方案,由人事部牵头另行制定。
二○○五年六月八日
[编辑本段]【教育部2006年招生简章】
2006招生“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招生简章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及《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精神,促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少数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加速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决定开展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2006年计划招收2000名硕士研究生,招生任务由教育部指定院校承担。录取人员中汉族学生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0%,非在职人员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0%。
一、培养目标
培养坚定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定地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招生政策
招生工作按“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原则,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的特殊措施。
三、招生生源
生源范围: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东北三省以及河北、海南省、湖南湘西自治州、湖北恩施自治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四、报考条件
(一)参加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全国统一招收硕士研究生考试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
2.毕业后保证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全部回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
3.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往届或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届生最迟须于入学前获得毕业证书)。
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5.身体状况符合各招生单位的体检要求。
(二)推荐免试生可申请进入本招生计划。
五、报名与考试
考生应参加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报名和统一入学考试,并在复试时进行汉语水平测试。
六、录取
招生单位依据考试成绩,德智体全面衡量、保证质量、择优录取。
所有被录取考生的录取类别均为定向,且须签订定向协议书。在职考生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书;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与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毕业后全部回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
七、其他
所有被录取新生第一学年均须到教育部指定的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接受培训,重点补修外语、大学语文等基础知识,兼顾其他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和宗教理论的学习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招生单位开始硕士课程学习。
硕士生毕业后必须回定向地区或单位连续服务至少5年(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学校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本计划学习毕业的,必须回原单位继续工作至少8年)。
毕业生不按协议就业者,要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支付方式等另行规定。
附:
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且委培回少数民族地区的,方能享受教育部规定的少数民族考生优惠政策,即“三少生”。
05年起,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的学生考研可降分录取。记者了解到,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五部委联合制定了《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要求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明年起将先选择部分中央部委所属院校试点招生2500人,力争在2007年达到年招生5000人、在校生总数1.5万人的规模。
《意见》要求各地各高校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纳入中央级高校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重点面向西部11个省区市、享受西部政策待遇的民族自治地方、需要特别支持的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以及内地西藏班、新疆班,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要求,采取“统一考试、适当降分”等特殊政策措施招收新生
[编辑本段]【2007年修订】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8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民厅〔20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研究生招生单位:
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以下简称《意见》)、《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以下简称《方案》)的精神,现将2008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此计划在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总规模之外单列。2008年计划招生4200人,其中硕士生3400人,博士生800人,可招收10%的汉族考生,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汉族考生招生比例要求。
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先在高校基础培训基地集中进行一年基础强化培训(基础培训点另行通知)。博士研究生直接入校学习。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基础培训)住宿费、生活费自理。各招生单位要对家庭经济贫困学生按国家有关政策予以资助,确保其完成学业。
二、考生报考资格的确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民族教育处负责,未设民族教育处的由高教处等相关处室负责。
三、招生工作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和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的原则。招生录取的具体办法,由我部另行通知。学生毕业后,按协议回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
四、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硕士生考生采取与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报名方式。
报考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招生单位对符合国家确定的基本要求的考生实行差额复试。报考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参加招生单位统一组织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五、各招生单位要按照德智体要求全面衡量,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努力完成招生任务。
六、考生原则上不能在全国普通研究生招生计划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之间调剂录取。
其他招生、录取和培养等有关工作按教育部等5部委印发的《意见》和《方案》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招生单位进一步深入做好宣传、咨询等生源的组织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我部民族教育司。
请各研究生招生单位于11月15日前将报考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民族、硕士生考生、博士生考生、生源省、应届生、往届生等)报我部民族教育司。
[编辑本段]【最新进展】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民厅〔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研究生招生单位:
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以下简称《意见》)、《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以下简称《方案》)的精神,结合各少数民族地区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和需求情况,现将2009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此计划在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总规模之外单列。2009年计划招生4700人,其中硕士生3700人,博士生1000人,可招收10%的在职汉族考生和民族自治地方的非在职汉族考生,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汉族考生招生比例要求。
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先在高校基础培训基地集中进行一年基础强化培训(基础培训点另行通知)。博士研究生直接入校学习。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基础培训)住宿费、生活费自理。各招生单位要对家庭经济贫困学生按国家有关政策予以资助,确保其完成学业。
二、考生报考资格的确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民族教育处负责,未设民族教育处的由高等教育处等相关处室负责。
三、招生工作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和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的原则。招生录取的具体办法,由我部另行通知。学生毕业后,按协议回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
四、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硕士生考生采取与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报名方式。
报考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教育部统一划定的复试分数线,对符合国家确定的基本要求的考生实行差额复试。报考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参加招生单位统一组织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五、各招生单位要按照德智体要求全面衡量,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努力完成招生任务。
六、考生不能在全国普通研究生招生计划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之间调剂录取。
其他招生、录取和培养等有关工作按教育部等5部委印发的《意见》和《方案》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招生单位进一步深入做好宣传、咨询等生源组织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我部民族教育司。
请各研究生招生单位于2008年11月10日前将报考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民族、硕士生考生、博士生考生、生源省、应届生、往届生等)报我部民族教育司。

Ⅸ 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局)这个单位怎么样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早成立的中央部委之一。其前身为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成立(简称中央民委),成立于1949年10月22日。1954年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1970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被撤消。1978年,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决定恢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此后一直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国家民委有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组织对有关国家民族政策、民族问题的研究。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五)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组织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关于我国少数民族人权公约报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研究牧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八)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九)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十一)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和办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等有关事宜,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收入待遇与正规公务员相同

Ⅹ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国家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现就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重要决策
(一)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我国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面积685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71.4%;2001年人口3.64亿人,占28.6%;国内生产总值18245亿元,占17.1%。西部地区与周边14个国家接壤,陆地边境线占全国的85%左右。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50个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区,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75%左右;全国5个民族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的80%都在西部地区。西部地区战略位置重要,资源丰富,发展潜力大。同时由于地域辽阔,自然环境恶劣,基础建设薄弱,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各民族群众的生活还比较困难,地区之间、民族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仅仅依靠西部地区的力量和积极性难以实现“建设一个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生活安定、民族团结、山河秀丽的西部地区”的战略目标。上个世纪90年代,党和国家为加快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根据邓小平同志关于我国现代化建设“两个大局”的战略构想,确定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强调指出:“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全面发展,重点支持……民族教育和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实践中努力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的决策,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从根本上说取决于西部地区教育和科技的发展,归根结蒂是各类专门人才的培养。加快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不仅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民族工作上的具体体现和贯彻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具体举措。
(二)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是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现实需要。我国是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是我们党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大力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行动指南。冷战结束以后,世界上不少国家由于陷入民族纷争,最终导致国家分裂,人民蒙受苦难,这一惨痛的教训,我们应深深思考,引以为鉴。当前,国际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宗教问题,利用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对我国进行渗透颠覆,妄图实现其“西化”、“分化”我国的政治图谋;同时,他们又处心积虑,在境外大肆招揽国内各少数民族青年学生,进行高学历培养,以培植分裂势力,妄图与我争夺下一代,少数民族人才培养问题已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个复杂而敏感的政治问题。我们不仅要从教育的角度,更重要的是要从坚持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
(三)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是国家以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大举措,是内地高校责无旁贷的政治任务。大力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当前和今后相当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重点。党的十六大根据新形势对加快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家和内地用于支持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资金和重大建设项目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要使西部大开发战略得到顺利实施,达到预期目标,除了财力、物力的投入外,关键在于人才和智力的支撑。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整个民族教育事业和西部地区的教育得到了较快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就,奠定了进一步发展的良好基础。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教育质量较低,现有人才的层次、结构不合理,特别是高层次人才的培养能力十分有限;而且在市场经济以及利益机制的影响下,民族地区素质较高的优秀人才不断向沿海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内地流失,处于优秀人才入不敷出,培养难以为继的状况。总体上说,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教育发展程度和人才存量状况,很不适应西部大开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因此,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党中央关于加快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要求,结合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人才现状和人才需求的实际,通盘规划民族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要大力加快“两基”步伐,积极推进“三教统筹”和“农(牧)科教”结合,不断增强教育为“三农”服务的功能,改革和发展少数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大力培养适应当地需要的各类建设人才。同时迫切需要依托内地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硕士、博士点等优质教育资源培养一大批少数民族的高层次骨干人才。
二、指导思想、发展规模以及相关政策措施
(一)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高度重视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工作在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增强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中的重要战略作用。大力培养造就一大批坚定地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定地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乐于奉献,具有较高科学人文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少数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重点加强教育、科技和经济等领域高层次骨干人才的培养,保证我国民族工作的重点地区,以及国家重点建设和重点工程对高层次少数民族骨干人才的需要。
(二)发展规模。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先试点总结经验,再逐步扩大的要求,从2005年开始选择部分中央部委所属院校试点招生2500人(其中博士生500人,硕士生2000人),经过总结实践经验,至2007年达到年招生5000人的规模,其中博士生1000人 (按国家统一学制执行),硕士生4000人(学习时间四年,其中一年为基础强化培训时间);在校生总规模为1.5万人(不含硕士基础强化培训阶段人数)。通过相当一个时期的努力,逐步缓解和根本扭转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匮乏状况,改善人才层次结构,逐步形成一支涵盖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重点领域,以取得国内学历、学位为主体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队伍。
(三)招生和培养措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纳入年度中央级高校研究生招生计划,单独下达管理。培养任务主要由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和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承担及组织实施,重点面向西藏、新疆、内蒙古、宁夏、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西部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享受西部政策待遇的民族自治地方和需要特别支持的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以及内地西藏班、新疆班,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要求,采取“统一考试、适当降分”等特殊政策措施招收新生。招生对象以少数民族考生为主,同时安排一定比例招收长期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考生。对享受上述政策的拟录取考生,在录取之前均签定定向培养和就业协议。
充分利用现有师资和教学条件,选择若干所内地中央级高校作为硕士生基础强化培训基地。对降分录取的少数民族硕士生考生进行一年的强化基础培训,重点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理论政策的学习,以及补修英语、大学语文(汉语文)等基础知识和其它相关专业知识,切实提高生源质量。
(四)就业。毕业生一律按定向培养和就业协议到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硕士服务期限为5年,博士8年。毕业生不能按约就业者,要向培养单位和定向地区、单位支付违约金。西部和各民族地区党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才培养工作和十分珍惜人力资源,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按学以致用的要求,为这批高层次骨干人才在当地充分发挥作用创造必要的生活、工作条件,力求避免人才浪费和闲置。对违约拒绝接受和安排毕业生就业的地区和单位要相应核减招生计划。
(五)经费。通过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招收的研究生(含基础培训),享受中央级高校研究生的拨款政策。其中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农业科学院所需经费按标准从现行财政渠道解决。生源地区和定向单位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适当的学习和生活费补助。
三、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培养任务的完成
(一)制定计划,加强管理。生源地区要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2005-2010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需求的第一期规划和年度培养计划,需求规划和年度培养计划要与本地区的人才需求以及用人单位挂钩。每年8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招生建议计划、专业安排等报教育部。由教育部牵头商有关培养单位落实招生任务,编制招生计划建议方案,商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纳入年度中央级高校研究生招生计划,单独下达管理。各有关学校和单位应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做好年度招生工作,于每年6月将招生计划的落实和招生录取情况报教育部。
(二)明确责任,履行职责。教育部和国家民委负责对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的宏观政策的制订协调。教育部负责培养计划的协调和制定招生、教学、管理以及有关政策措施,并检查督促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办学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评估办学情况,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等。
国家民委负责提出有关政策性建议;督促检查党的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和协助解决涉及民族宗教等方面的特殊性问题。
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人才需求规划和提出年度培养需求计划;加强与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用人单位以及教育部的联系与协调等有关工作;协调学校和有关单位做好本地区生源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工作;落实按规定由生源地区财政对学生的资助经费;负责组织和协调签订定向培养协议等工作;配合中央部委所属院校做好招生、录取等工作;对招生、培养工作提出建议。
人事部负责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工作的政策制定和计划协调工作。
承担培养任务的中央部委所属院校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负责考生报名、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博士、硕士阶段的常规管理、教学和毕业生派遣工作;对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教学、管理等提出建议。基础强化培训基地负责基础强化培训阶段的管理、教学和结业考核等项工作。
其他有关事宜,将在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为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各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培养少数民族人才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按培养目标的要求,严格落实教育教学计划,对学生加强政治思想和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理论以及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教育,确保教育质量,培养合格的各民族人才。基础强化培训基地和有关高校要按国家民族政策,根据少数民族学生的生活习惯,提供相应的饮食条件。主管部门和生源地区对有关高校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从人、财、物等方面大力支持办学工作,并提供各方面的便利条件,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的全面振兴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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