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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28 05:36:22

『壹』 经济法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收入中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有

你的答案是ab d。正确只有c不正确。

『贰』 传统的国际经济法律可能导致什么问题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来源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1.国际经济条约。国际经济条约是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为确定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国际经济条约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条约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多边国际经济条约是国际经济法最主要的渊源,其内容涉及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等各个领域。
2.国际商业惯例。国际商业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过反复使用而形成的不成文的规则。为了使不成文的国际商业惯例更便于掌握和查找,一些民间性的国际组织或协会对不成文的惯例进行了整理和编纂,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国际商业惯例属于任意性的规范,只有在当事人明示选择适用的情况下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也可以对其选择的商业惯例进行补充和修改。
3.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依传统国际法,国际组织并无立法权,国际组织通过的决议一般来说只具有建议的效力,并不对其成员国具有强制力。但是随着国际实践的发展,理论界已倾向于肯定大会决议的法律拘束力,特别是有些联大决议是旨在宣告国际法原则和规范的,应具有法律效力,且有的决议在国际实践中已逐渐被接受,成为各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应遵守的准则。
4.国内立法。国内立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各国制定的关于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文件,如一国的对外贸易法、外汇管制法、合同法、海商法、票据法、海关法等。各国在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上主要采用统一制和分流制。前者指所制定的国内经济立法既适用于国内经济关系,又适用于涉外经济关系。后者指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以调整国内及涉外经济关系。
5.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依法律的授权对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的解释。此类解释由于对其他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约束力,因此,在我国实际上已成为一种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例如,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即是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及信用证案件时的重要依据。
此外,国内判例在普通法国家是重要的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但判例在我国不属于法律的渊源。

『叁』 经济法的起源

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克服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调节的盲目性与滞后性,排除市场竞争障碍,制定了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其功能就是对付社会经济发展中因市场失灵引发的经济危机。而在东方,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直接刺激了社会主义经济法的出现。那时的经济法,功能也比较单一,即作为国家推行经济政策、实现经济计划的手段。在改革开放前的我国,经济法实质上已经成为国家行政权力命令的翻板。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与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经济法被赋予了新的活力,它具有其他部门法所无法替代的独特功能,因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起来。当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入攻坚阶段,当我们面临社会转型时期的当代中国而思考我国经济法体系构建,当我们最终决定“入世”并已经面对WTO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时,我们就不得不重新审视经济法在人们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独特功能了。

『肆』 赢利、盈利、营利的区别

一、赢利、盈利、营利表达的意思不同

赢利表达收益有增加,但是未必有利润,即在收益增加的前提下有可能亏本,也可能盈余。

盈利表示有盈余而不存在亏损,即在扣除成本的前提下,还赚到了钱。

营利就是谋利,表达了最终的目的是赚钱,但最终未必能赚到钱。

二、赢利、盈利、营利的侧重点不同

赢利和盈利强调的是结果或事实上的一种状态,即是否的盈余,而不强调过程。

营利强调的是一种目的或理想,侧重经营的过程,而不管结果是获利还是亏损。

三、赢利、盈利、营利使用的场合不同

赢利和盈利主用使用在公司企业等场合,体现的是博弈后的结果或采用的手段。

营利主要是会计用语,强调企业账面的利润盈亏情况。

『伍』 经济法的由来

“经济法”这个概念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的。进入20世纪以后,德国学者开始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来概括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现象。后来,德国经济法理论研究成果不断被介绍到其他国家并付之实践。我国自1978年底提出加强经济立法以来,法学界对“经济法”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经过20多年的研究,基本上肯定了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取得了很多理论成果,为我国的经济立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时至今日,国内外对“经济法的本质”是什么,却众说纷纭。世界各国及我国经济法的实态,如同比利时法学家C·德马尔莫尔所说的那样,“取一个调酒器,放进一份商法;用社会法色素使之上色,加进大量的税法和行政法;用一小撮民法调味,撒上大量的社会学和政治经济学;随意摇晃,然后作为冷饮,并为这种法律饮料取名经济法”

『陆』 国际经济法的税收管辖权怎样确定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国际税收关系的产生与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
一、税收管辖权的概念。众所周知,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管辖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 管辖权是指在国际社会中,所有主权独立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事件均有行使法律的权利,这是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属性. 而税收管辖权则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重要体现,是主权国家政府行使征税的权力.由于税收管辖权源于国家主权,因而它是一种完全独立自主的、排他的权力. 任何主权国家除受国际法和国际条约规定的限制外,都可采取其认为最好的、最合适的原则来行使税收管辖权.
由于国际税收关系中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的产生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因此研究和解决国际税法问题,首先必须了解税收管辖权.
根据国际公法,主权国家是按照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行使其管辖权的. 由于税收的特殊性,属地原则反映在国际税收上,表现为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属人原则反映在国际税收上,表现为居民管辖权.
二、税收管辖权的分类。根据所体现的管辖权原则和对连结点的选择的不同,税收管辖权可以划分为二类:
1、居民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在国际税收中,国家根据纳税人在本国境内存在着税收居所这样的连结因素行使的征税权力. 它是属人原则在国际税法上的体现. 它的确立是以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某种属人的联系为前提. 这种依照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原则,亦称为从人征税.根据属人原则行使征税权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以人身隶属关系为特征的法律事实. 这些属人因素,就自然人来说,主要有住所(居所)和习惯居留地、国籍等;就法人来说,主要有公司的注册或土地、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以及公司的总机构所在地等. 确定这类属人性质的连结因素在国际税法学上一般称作“税收居所”。与征税国存在着这种税收居所联系的纳税人,就是该国税法上的居民纳税人,而这个征税国亦相应地称作该纳税人的居住国. 主权国家根据纳税人在本国境内存在着税收居所这一法律事实来行使征税的权力,这种根据税收居所联系对纳税人来自境内境外的全部财产和收入征税的原则,称为“居住原则”或“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
2、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对跨国纳税人在该国领域范围内的所得课征税收的权力,它是属地原则在国际税法上的体现. 它的确立,是以征税对象与征税国领土之间存在某种经济利益的联系为依据的. 这种依照来源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原则,亦称从源征税.按照属地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条件. 是作为征税对象的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源泉关系. 这些表示所得与征税国存在着渊源联系的地域连结标志,如不动产所在地;常设机构所在地;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所得的发生地;债务人或支付人所在地等等,在国际税法学说上称为“所得来源地”或“所得来源国”。在国际税法上,一国根据所得来源地这一连结因素对非居民纳税人征税收原则,称为“领土原则”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
四、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行使
(一)、跨国纳税人居民身份的确定。由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行使是以征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税收居所这一事实为前提条件的,而且根据国际税收实践,一国税法上的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该国境内外全部所得向该国纳税,即承担无限的纳税义务;而一国税法上的非居民纳税人仅应就来源于该国境内所得向该国纳税,即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 因此,对跨国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判定,直接影响到国家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行使.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国际税法上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主要采用下列标准:
(1)住所标准.住所一般是指有长期居住意愿的住处,通常为配偶和家庭所在地. 凡在一国设立住所的自然人,便是该国的居民纳税人. 住所标准为法国、德国等西欧国家所采用.
(2)居所标准. 居所一般是指一个人短暂逗留而临时居住的并达到一定期限的处所,居所并不具有永久居住的性质.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居所标准一般与居留期限相结合,即自然人居民纳税人身份,取决于其在一国境内的居留时间. 在居留时间上. 各国税法规定不一,有的为半年,有的为一年.
(3)国籍标准. 国籍是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采用这一标准并不考虑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国之间是否存在着实际的经济利益联系. 国籍标准现仅为美国、墨西哥等采用.目前,运用居所和居留时间相结合的标准,是国际上确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通常做法.
2、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各国税法上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主要采用下列标准.
(1)法人注册地标准. 即法人的居民身份依法人在何国注册成立而定. 采用这一标准主要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
(2)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即以法人在本国是否有管理和控制中心,来判定其居民身份. 采用这一标准主要以英国、德国为代表.
(3)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即凡总机构设在哪一国,便是哪一国的居民公司. 采用这一标准主要以日本、法国为代表.
(二)、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原则。
由于各国税法对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判定采用不同的标准,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对此,目前主要依靠各国在国际税收协定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办法来加以解决. 在这方面,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重复征税的协定范本》和联合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确定的冲突规则具有代表意义.
1、自然人居民身份冲突的解决方法。关于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冲突,一般有两种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法,一是由缔约国双方通过协商确定该纳税人应为哪一方的居民. 另一是采用两大《范本》所提出的规范性的循序解决的原则,即首先以该纳税人永久住所地为标准;如在缔约双方均有永久住所,则以主要经济利益在哪一国为准;如仍不能解决,则以习惯性住所为准;如在缔约国双方境内均有习惯性住所,则以国籍为准;如系双重国籍或开国籍,则由缔约国双方协商解决.
2、法人居民身份冲突的解决方法。关于法人居民身份冲突的解决方式亦有两种:一是由双方协商确定该法人为哪一方的居民. 另一是在税收协定中规定一种标准,按其确定法人为哪方的居民. 两大范本都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为居住国,而我国与日本、法国、德国等国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中都以总机构所在国作为解决法人居民身份冲突的标准.
五、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行使
(一)、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确认所得来源地,就是要认定所得的地域标志,根据这一地域标志,来源国有权对非居民纳税人在本国境内取得的所得进行征税. 一般各国对不同性质所得采取的来源地认定标准主要有:
(1)营业所得,认定营业所得的来源地有下列几种:营业机构所在地;商品交换地;商品使用地;销售合同签订地:商品交付之前的储存地.
(2)股息,各国一般以分配股息公司的居民身份所属国为来源地. 有的国家则考虑分配股息的公司的利润实际来源地.
(3)利息,认定利息所得的来源地,各国主要采用以下标准:贷款的实际使用地;借款人所在地;利息支付地.
(4)动产租金与特许权使用费,其来源地一般有:财产的实际使用地;租赁人或被许可人所在地;租金或费用支付地.
(5)不动产所得,各国一般均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其来源地.
(6)股票转让所得,一般以公司的所在地为来源地.
(7)国际运输行业的所得,一般以旅客、货物的装载地为其来源地.
(8)劳务所得,其来源地一般是劳务的提供地、劳务使用地、劳务报酬支付人所在地.
根据我国涉外税法的规定,我国对非居民纳税人营业利润来源地的认定,以设有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为准;对投资所得的来源地认定,以资金和财产、产权的实际运用地为准;对个人劳务所得来源地的认定,不以款项的支付地为准,而以从事受雇活动的所在地、提供个人劳务的所在地为准.
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原则。根据属地原则,征税国有权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非居民在来源国的所得,一般包括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
1、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征税,营业所得在各国税法上一般是指纳税人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林牧业、金融商业和服务行业等企业性质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在国际税法上,对非居民的营业所得征税,各国都实行常设机构原则.
(1)常设机构原则. 所谓常设机构原则,是指来源国仅对非居民纳税人通过设在征税国境内的常设机构的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所得实行征税的原则. 这一原则表明,非居民纳税人在来源国境内是否设有常设机构是征税国对非居民纳税人取自本国境内的营业所得进行课征的前提条件. 因此常设机构在国际税法上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所谓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其范围一般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矿场、油井、气井、采石场、建筑工地等. 由于常设机构便于识别营业所得的来源,所以,各国均根据本国具体情况,扩大或缩小常设机构的范围.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2)实际联系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来源国对于非居民纳税人与设在本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可以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所得进行征税. 所谓“实际联系”是指据以取得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财产收益的股份、债权、财产和产权等为该机构、场所所拥有或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实际联系.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我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为外国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2、对非居民投资所得的征税,纳税人的投资所得是指从事消极投资活动所获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 来源国对非居民纳税人的投资所得,一般采用预提方式征税,即支付人在向非居民支付这些款项时,有义务从中扣缴非居民纳税人应缴纳的所得税款. 上述税收,在国际上通常称为预提税,这是所得税的一种源泉控制征收的方式. 预提税税率一般低于企业所得税率,它往往按收入全额计征,不作费用扣除,具有估定预征的特点.根据我国涉外税法的规定,对外国企业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所取得的上述投资所得,以源泉扣缴的税收为最终税收.
3、对非居民个人劳务所得的征税。个人劳务所得包括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和非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两类. 各国税法和两大《范本》均规定,来源国对非居民纳税人的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征税,应以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个人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停留达一定天数或在境内设有经营从事这类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为前提条件. 来源国对非居民纳税人的非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两大《范本》均规定:非居民在另一国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等收入,可由另一国从源征税,但同时具备下述三个要件的,应当由其居住国征税: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停留不超过183天;其报酬的支付人不是另一国的居民;其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来源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承担.
4、对非居民财产所得的征税。关于对非居民财产所得,特别是涉及不动产的转让所得,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是由财产的所在国征税. 但根据两大《范本》的规定,从事国际运输中运用的船舶、飞机和从事内河运输的船只以及附属于上述船舶、飞机和船只的动产为代表的财产,应仅在该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的缔约国征税.

『柒』 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干什么的

1、咨询的作用:是指资产评估结论是为资产业务提供专业化估价意见,该意见本身并无强制执行的效力。

2、管理的作用: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作用,它不是与生俱有的。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此作用现在已经消失。

3、鉴证的作用:鉴证包含鉴别和举证两个部分,资产评估从事的是价值鉴证,而不是权属鉴证,资产评估的一般目的是要对资产在各种交易条件下的公允价值做出判断以及给出这些资产在各种条件下的公允价值。

(7)经济法来源扩展阅读:

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免试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经济师(或本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免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经济法》科目,只参加《资产评估》、《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和《建筑工程评估》4个科目的考试。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工程师(或本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免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建筑工程评估》科目或者《机电设备评估》科目,只参加《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和《机电设备评估》(或者《建筑工程评估》)4个科目的考试。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或本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免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财务会计》科目,只参加《资产评估》、《经济法》、《机电设备评估》和《建筑工程评估》4个科目的考试。

4、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职业资格证书,可免试资产评估师(珠宝)职业资格《珠宝鉴定与分级》科目,只参加《资产评估》、《经济法》、《珠宝评估方法》和《珠宝评估案例分析》4个科目的考试。

5、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可免试资产评估师(珠宝)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和《经济法》2个科目,只参加《珠宝鉴定与分级》、《珠宝评估方法》和《珠宝评估案例分析》3个科目的考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注册资产评估师




『捌』 法考几次考试多少分啊。有知道的吗

法考共考两次,分别是客观题和主观题。合格分数如下所示:

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确定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80分。

放宽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40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涉藏州县,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和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50分;其他放宽地方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60分。

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8)经济法来源扩展阅读:

考试内容与科目: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共两卷。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具体考查科目为:

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玖』 经济法一词的来源

一战后期与一战后,德国的《战时经济复兴法令》和《煤炭经济法》。

『拾』 会计学属于管理类还是经济类,为什么

财务管理属于管理学,是工商管理类,属于本科,毕业后授予学位管理学学士。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管理、经济、法律和理财、金融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工商、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财务、金融管理以及教学、科研方面工作的工商管理学科高级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管理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经济法、中级财务管理、高级财务管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等。

就业方向:财务管理专业毕业后大多数都是从事会计类职业,一般要花大量实践工作才能得到运用,现在中国企业主很难真正理解财务管理的作用,还是一手抓,对于资金的管理没有一整套管理来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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