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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万元

发布时间:2020-11-24 21:08:22

经济法里规定出纳贪污10万元以上现金应该怎么处分

首先,经济法是法学理论上的一个分类,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无《经济法》这个单独规定。按照

你描述的情况,出纳人员应当涉嫌刑法犯罪,初步判断为“职务侵占罪”一罪,具体还需要考虑其他

证据因素。

⑵ 请问经济法中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举个例子
甲借了乙10万元,这形成了乙对甲的债权,甲对乙的债务关系。甲乙约定甲在两个月后还款10万元。
同时,丙借了甲15万元,这形成了甲对丙的债权,丙对甲的债务。甲丙约定一个月后还款。
在上述情况中,甲乙丙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你能明白,而且,他们各自对自己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实现约定了时间。
当两个月后甲对乙说无能力还款,而乙知道甲有丙的15万元的债权。此时,甲的债权已经到期,但是甲没有实现跟丙约定的时间来实现债权,即怠于行使此债权,这时,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因甲不作为而行使代位求偿权。乙行使该请求权从知道甲丙债务关系到期乙知道这件事开始算。

⑶ 经济法问题求解

哈哈,还是我给你回答啊。我这是给你回答的第二个问题了。
1、乙以A企业的名义向丙购买2万元的货物的行为有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2、A企业应该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即先支付乙工资5000元和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2)清偿所欠的税款,即2000元;(3)清偿其他债务,即丁10万元。
3、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本案中,A企业只有1+8=9万元的财产,除去现行清偿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税款共计12000元外,还剩余78000元,不足以清偿丁的债务。在此情况下,再以甲的个人其他财产即2万元清偿;再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甲在B合伙企业中每年向合伙人分配的利润来清偿,丁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4、甲不能因清算而完全免责。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据此,假如清算程序结束后,丁的请求仍未得到全部满足,丁的剩余债权仍可以继续请求甲承担偿还责任,但5年内未提出请求的,则甲不再承担偿还责任。
5、该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据此,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中,“由全体债权人组成清算委员会支持清算”不正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也不正确,因为只有债权人才有这个权利申请,债务人A无权申请。所以,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只有(1)是正确的。
6、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据此乙应退还1.8万元;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⑷ 经济法案例分析 急需答案

1、该公司以股票票面和低于票面金额价格向社会公开发行,实际所得人民币3000万元。 不合法 依据公司法第128条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公司盈利人民币600万元,公司考虑到各股东多年来经济利益一直受损,故决定将该利润分配给股东。 不合法 依据公司法第169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⑸ 经济法的案例分析及答案

甲公司和乙服装厂签订加工5万套服装,单价100元的合同,约定甲公司于10月30日前向乙服装厂支付预付款100万元,服装厂要在12月1日前交付第一批服装2万套,12月10日甲公司支付乙服装厂款项200万元,在次年1月15日前付第2批服装3万套,甲公司在接到第二批服装后15日内将余款200万元付给乙服装厂。合同约定一旦双方出现纠纷,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按期履行,但到12月5日,乙服装厂突发火灾,将厂房、面料和大部分设备烧毁。甲公司知道后,便停止向乙服装厂支付第二笔款项。经乙服装厂交涉,甲公司同意若乙厂在1月5日前恢复生产能力,甲公司便支付余下的全部款项,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由于筹措资金困难,乙服装厂在1月15日才恢复生产,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强,这时再生产服装已错过了销售高峰期,很难卖得出去。于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表示可以结清乙厂已交付服装的款项。乙服装厂经多次与甲公司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
(1)甲公司在得知乙服装厂因失火烧毁厂房、面料和大部分机器设备时即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2)乙服装厂于1月15日恢复生产能力,而甲公司却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3)乙服装厂在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合法?为什么?
(4)本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解题过程与步骤:
(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因为乙服装厂因突发火灾导致厂房、布料和大部分机械设备被烧毁,说明乙厂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能,根据法律规定,对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合法。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很强,迟延履行已不能使甲公司实现合同目的,故其可以解除合同。
(3)乙服装厂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甲乙双方的合同纠纷应当依照他们达成的仲裁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定,若双方均放弃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方可由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4)鉴于上面所述理由,仲裁机构应确认甲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自甲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服装厂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3万套服装不再履行,对已经履行的2万套服装,应按合同的规定,由甲公司支付尚欠乙公司的100万元贷。

⑹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1):三种出资形式,A以资产出资,出资有效。B以现金出资,出资有效。C以劳务出资,出资无效。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先以资产50万清偿欠甲的债务,不足清偿的部分可以根据甲的要求向张某、赵某、李某中的一人或数人追偿。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外债务,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
(3):1、甲方可拒绝付款,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在规定期限内,若乙方拒绝提供,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约,同时要求乙方双倍返还违约金。2、甲方可要求赔偿15万损失或者要求双倍返还违约金。当然现实中会选择后者。

⑺ 经济法: 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20万元的买卖合同。

其实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涉及到定金与损害赔偿是否能同时适用的问题。而且这题这样出不严谨。应为乙公司最多应依法向甲公司偿会总额多少钱。因为如果没有此限制,其实很多偿付都是合法的。2.1万(违约金加定金,甲公司不要求增加)、1万(定金条款、认为不能再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114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可见,违约金其实就是用来补偿损失的,不能要求既赔偿违约金又要求赔偿损失,因此B是肯定不正确的。真正有争议的是C和D。选C适用的是违约金条款,因为1.6万不够补偿损失,甲公司可要求增加到2万。由于不能再适用定金条款,甲公司不能再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但可基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5000本金。加起来就是2.5万。
如适用定金条款,先是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下面就涉及一个法学上我争议问题。定金与赔偿损失并存时如何适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在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定金具有惩罚性质,与损失是否有无无关,且定金和赔偿损失的性质、作用及适用法定条件不同,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因而是独立于损害赔偿的,在适用定金罚则后,对于损失可单独提出,两种方式可以并用,但总值不得高于全部货款总值;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损益相抵原则,定金和赔偿损失不能并用,两者只能选择其一,因为定金本身起到预防和补偿损失的作用。如果用第一种意见,乙公司应赔偿1万加2万即3万元,如果同意第二种意见,则只应赔偿一万元。
此类题目曾在司法考试中出现过,正因为存在争议,近年的司法考试都不再有此类题目。

⑻ 经济法案例分析

1.内蒙古青云地毯厂在知道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时,立即停止生产,减少自己的损失。根据规定,当事人违约的,另一方有义务阻止自己损失的扩大,对于有条件阻止而不阻止而扩大的损失违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内蒙古青云地毯厂能要求某市南方百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赔偿的范围包括守约方损失。损失为内蒙古青云地毯厂在知道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以前为生产而支付的费用,不包括知道后仍然生产而造成的损失。
2.根据规定,抵押物必须是没有产权争议的。在本案中,别墅的产权不完全属于大港实业,所以别墅的抵押权没有设立。但是担保合同有效。大港实业应以其他财产承担保责任。.
3. 1.合同成立.
2.承担违约责任.
3.不能。合同一码归一码。

⑼ (经济法)2.某有限公司共有10人,某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股东甲和乙分别出资10万元

一,首次股东会会议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该题中应该由股东丙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股东会会议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⑽ 经济法案例分析!!求答案.

1。有效
2。法院在来原告自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该支持原告的请求。
3。理由:
根据合同的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既然被告收了原告的定金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标的物,但是在时间到来的时候,被告却出尔反尔,把报废了的轿车卖给原告,使原告的信赖利益和实际利益同时受到损害,另据合同法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应该双倍返还定金,所以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即10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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