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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经济学三人谈

发布时间:2021-01-04 15:10:57

Ⅰ 中央政法委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久提出来的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大幅提高,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大局总体稳定。但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也使我国社会呈现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尤其是因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分配不公、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问题引发的多样化、群体化、对抗性、敏感性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处理难度大。新形势提出新挑战,新问题产生新任务。如何服务于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的大局,如何提高我们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建立与完善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关键词】构建完善纠纷解决机制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时期,且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对现有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应对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加快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为社会主体和纠纷当事人提供符合他们利益偏好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从而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将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基本思路、具体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与传统的“一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相比较而言的。简单地说,就是由于当前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类型的多元化、诉求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径等也应多元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的方式,一类是诉讼以外的方式,也即所谓的ADR。ADR是英文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的缩写,其意为“替代性(或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最初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目前,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广为使用的不经过正式的审判程序而解决纠纷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仲裁、调解、谈判、案件评估(casevaluation)、法院微型审判(mini-trial)、早期中立评估(earlyneutralevaluation)、由法官主持的和解会议()等。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1]当代国际比较法学家将ADR的共同性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基本要素:第一,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第二,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即无需严格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运用和交易的空间;第三,从纠纷解决主体角度,ADR具有非职业化特征,可以使纠纷解决脱离职业法律家的垄断;第四,形式的民间化或多样化,其中民间性ADR占据了绝大多数;第五,从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包括仲裁在内的ADR的构造是水平式(horizontal)的或平等的。中立第三人并不是行使司法职权的裁判者(法官),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较之诉讼具有更重要的决定意义,因而被称之为更彻底的新当事人主义;第六,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非对抗性)。[2]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的人民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都符合这些基本特征,可以被涵盖在ADR的范畴之内,尽管它们都保持着各自的特殊性。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体体现为以诉讼为核心,各种非诉讼方式为补充的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来协调处理社会矛盾纠纷。[3]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类方式,诉讼方式即法院判决,非诉讼方式包括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当事人和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等。二、构建大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化解、人民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及时有力弘扬的社会。及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当前,由于冲突的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解决纠纷的手段、方式也必然是多样的。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格局。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要确保各项事业有新格局、新水平、新发展,必须有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仍然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的深刻变革,有些矛盾纠纷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突发性强,发现和控制难度大,靠单一渠道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司法干预社会矛盾纠纷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对某些矛盾纠纷不是最佳的手段,因为司法的职能是裁判争端,不具有直接分配社会资源的职能,许多利益调整的矛盾纠纷需要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方法实施综合调控,不易进入司法程序。同时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如果群众遇到纠纷都走诉讼这一独木桥,必然会导致一些原本可以通过平和方式解决的矛盾更趋对立,最终影响社会和谐。积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协调运作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综合利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深入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提高调处效能,有力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是符合保障民生、人民利益至上的执政目标。人民法院将有限的审判资源用于解决重大疑难的社会矛盾纠纷,对一般的民间纠纷倡导采取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化解在诉前、解决在诉外,是缓解审判压力、成功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实践证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基础,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得到的尊重,可以更好地维系家庭温情、邻里礼让、交易诚信,可以地增强社会宽容和社会责任。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所具有的增强凝聚力、传承道德价值和协调法律与公序良俗的特殊作用,是法院判决所不能替代的。对于当事人来讲,有事就打官司不是法律意识强的表现;对于法院来讲,不是受理的案件越多越体现政绩。发挥多元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优势,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外,完全符合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符合人民利益至上的具体要求。三是有利于促进平安创建活动的不断发展。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各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协作配合,全面发挥社会控制作用,共同构筑资源配置合理、机制运转高效的社会矛盾解决体系,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不断创新调解理念、调解手段和调解方法,推动完善以“以党委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组织联动、法院积极主导、诉求渠道畅通、信息资源共享、基层群众受益”为核心内容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疏导、分流社会矛盾,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利于及时消除各种影响社会发展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特别是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有助于协调统一各方利益,加强团结合作,把人心凝聚到谋发展、干事业上,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三、充分发挥大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的基本思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一个趋于和谐的社会、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国家应当为不同类型的社会纠纷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应当占有自己的位置,发挥各自的作用,并且相互补充、相互协调。每一个具体的矛盾纠纷,都应当有不同的诉求表达渠道和化解方式。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要明确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工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形成既充分发挥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和优势,又能够相互衔接配合、相互补充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模式。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大调解的作用,基础在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建立和加强,根本在于诉调一体化对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中心,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为保障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把民间调解发扬光大,把行政调解发挥到位,把法院调解贯彻始终,最大限度地将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实现调解效果的最大化。(一)加强人民调解,打牢基础建设。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是基础,是第一道防线,必须在加强人民调解上下功夫,要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要大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的同时,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要切实强化人民调解矛盾纠纷预防、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加强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在各单位、各社区(乡镇)、各行政村都建立起人民调解组织,配备人民调解员,及时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众威信的人员参加,优化民调组织结构。基层法院应设立专门的诉前调解机构,配备调解经验丰富、审判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同时聘请有威望、调解经验丰富的街道司法所长、街道社区推荐的司法协理员为特邀调解员,还应从司法所长、发挥作用好的司法协理员中聘请司法联络员,协助法院调解案件,或受法院委托独立主持调解法院所受理的案件。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力度,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待遇,并将经济补贴与工作业绩考核挂钩,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在“四位一体”大调解中的主导作用,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协作,结合具体案件,通过系统授课、专题讲座、答疑释惑、协助调解等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增强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确保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二)强化行政调解,调配救济资源。要强化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职责。目前的社会矛盾纠纷有相当数量是行政性纠纷,行政机关也承担着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解决纠纷的职责。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中具有专业性、综合性、高效性的特有优势,同时,行政机关掌握着其他纠纷解决主体不具备的行政裁量权和社会资源,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可以通过不同的资源调配,实现纠纷有效解决。纠纷解决与权利救济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救济是指当权利的实现出现障碍时,需要对其提供一种救济和帮助。救济包括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就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而言,政府部门的公力救济和行业协会等的社会救济,都是十分重要的,但现实情况却是有差距的,还有很大的实践探索和改革发展的空间。必须更新观念,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理念,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制定和完善纠纷解决规则和工作职责,及时处理相关纠纷。在行政调解中积极倡导“以和为贵”、合作、自治等价值理念,引导采用平和方式解决纠纷,降低纠纷的对抗程度,避免纠纷的升级,增加社会的和谐度。(三)建立联席制度,搞好诉调对接。建立“三项制度”,搭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一体化的平台。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要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制度,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参加,组织特邀调解员代表、民事调解指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定期召开例会,相互通报纠纷发生、解决情况,交流、研究化解纠纷的法。二是建立考评管理制度。各基层司法所要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的考评和管理,规范人民调解业务台帐、调解文书和工作档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考核评比,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以科学有效的管理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三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法院要与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政部门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建立“裁判案例资源共享”机制,全面发挥惩治、教育、保护、预防的司法职能。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每月纳入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纠纷的数量、类型、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形成统计报表,抄送法院,法院应将每月受理的经过人民调解的案件情况、发生法定事由被确定为无效或变更、撤销的调解协议情况形成统计报表,反馈给司法行政机关。四、推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措施。推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其相互协调,又充分发挥各自作用,是一项需要多方协作、不断完善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坚持党委领导,法院主导地位,加强联系协调,互相支持配合,努力构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新格局。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把握正确方向。推动和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整合各种资源和优势,多方协作,形成合力。把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坚持与深化平安创建紧密结合起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要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加强对人民法院与调解组织之间的工作指导、调度和协调,确保各项工作制度配套、措施具体、成绩显著,各综治部门积极主动地预防和化解矛盾,尤其要超前处置好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防止矛盾上交或外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相关部门要深化调查研究,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分析和研判,围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为社会管理宏观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二是畅通诉求渠道,凝聚多元合力。畅通诉求渠道是推动和完善多元解决纠纷的前提。充分调动成员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资源,纳入到社会控制的大系统中发挥作用,构成配置合理、运转高效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各行政机关和基层组织要根据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职责,坚持做到既不越位、不错位、又不推诿、不回避,充分发挥主动高效的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简单民事案件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诉前调解,将人民调解融入诉讼渠道。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要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公信力,维护人民调解工作的严肃性。要努力探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协会工作的新途径,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逐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有效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方针,依法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研究解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建立完善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制度,做好民间纠纷的预测和防范,加大调处工作力度,能调则调、宜调则调,使矛盾纠纷消化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为法院审判工作“减压”。努力消除人民调解工作的盲区和死角,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人民调解组织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实施分类指导,不断提高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预见性。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和律师的作用,挖掘多元化解决纠纷的资源。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既了解法院审判工作,又熟悉社情民俗、贴近人民群众,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调解易于被当事人所接受。要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的积极性,确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发挥律师具备专业知识和处理社会纠纷的经验的优势,积极探索律师积极主动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的激励机制,促使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内自治解决。工会、妇联等组织既要依职权主动解决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纠纷,又要积极协助法院做好疏导工作,劳动、国土、环保、卫生、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履行自身调处纠纷职能的同时,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符合专业特点的参考意见,为和谐解决矛盾创造有利的条件。三是提升司法权威,增强司法水平。司法是最规范、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手段,司法审判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关口,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最主要力量,要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实践,全面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深化改革创新,优化审判职权,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确保立案及时、裁判公正、执行有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要自觉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落实司法公开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资源优势,最大可能地减轻当事人讼累,最低成本地实现司法公正。要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大范畴内,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司法原则,不断强化多元、和谐的理念,在诉前、诉中和诉后的全过程,充分运用调解、和解、协调等各种“软性”司法手段,化解矛盾纷争,平衡利益冲突,达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司法目的,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环境。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必须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各相关部门要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群众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弘扬“和为贵”的优良传统,积极引导社会改变“解决纠纷就是到法院打官司”的观念,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法,释放群众情绪,理顺社会矛盾,防止出现因纠纷而结“世仇”的现象。要加强宣传力度,加大对民调、协商等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宣传、引导和监督,让群众充分了解、自觉认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主动去选择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解决矛盾,化解纠纷。

经济法的期末试题。。。。求解!!!

试卷代号:2137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8—2009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经济法概论 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供参考) 2009年7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计20分)
1.C 2.A 3.A 4.A 5.C 6.D 7.D 8.A 9.D 10.B 11.A 12.B 13.A 14.B 15.C 16.C 17.B 18.A 19.A 20.B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计15分,多选少选均不得分)
1.BCDE 2.ABCDE 3.ABE 4.ABCD 5.ABC
三、判断分析题:(每题3分,判断正误1分,分析2分,计15分)
1.错误。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错误。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可供债权人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3.错误。我国《公司法》所称的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只调整这两类公司的相关关系。
4.错误。消费者权益法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因此,消费者协会不可以从事商品经营和盈利性服务。
5.正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四、简答题:(计20分)
1.参考答案(9分)
(1)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在国民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社会组织内部经济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与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2)经营协调关系。是指平等地位的或彼此不具有任何管理关系的参加者之间所发生的横向经济关系。
(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只有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在经济法作用的范围内,才使这类关系进人了法律调整领域。
2.参考答案(6分)
证券发行审核,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除豁免证券之外的证券发行作出是否准予发行的制度。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注册制;另一种是核准制。
注册制与核准制这两种证券发行审核体制各具优点,又各有不足。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
则可有效地弥补它们的不足,达到相得益彰的结果。
3.参考答案(5分)
公开招标采购这是主要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如批量采购、小额采购和定点采购等。
五、案例分析:(每题10分,计30分)
1.参考答案
(1)B公司的承诺有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生承诺,按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本案虽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间超过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时限而不接受承诺外,故该承诺有效。
(2)C公司承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公司法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的,出卖人对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即由灭受人承担。
(3)B公司对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A、B两公司合同已生效,B公司不履行即违反合同,故B公司应承担责任。
(4)B公司对C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按时供货,已尽合同规定之义务。货物灭失属不可抗力,故B公司不承担责任。
2.参考答案
某百货商场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该百货商场尽管设立了奖项奖品,但与其向公众做出的承诺不符,事实上此举仍是采用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因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参考答案
(1)甲某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甲某在拟销毁的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中发现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时,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3)A公司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A公司会计档案监销存在的问题是,应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而不是由生产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试卷代号:2137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8—2009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经济法概论 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供参考) 2009年1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计20分)
1.B 2.C 3.C 4.D 5.D 6.C 7.D 8.D 9.D 10.B 11.A 12.C 13.A 14.C 15.C 16.C 17.B 18.B 19.A 20.A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计15分,多选少选均不得分)
1.ABD 2.ABCD 3.ABC 4.ABCE 5.ABC
三、判断分析题:(每题3分,判断正误1分,分析2分,计15分)
1.错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不是超阶级的,法只属于统治阶级,它不可能属于被统治阶级。 ·
2.错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国法人。
3.错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正确。商标法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使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是商标侵权行为。其中包括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使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5.错误: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四、简答题:(计20分)
1.参考答案(6分)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只有具备法定的条件才能生效,并受法律的保护。
(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参考答案(5分)
(1)募股集资的公开性;
(2)股东数额的广泛性;
(3)股份的等额性;
(4)股份可自由转让性;
(5)设立要求相对严格。
3.参考答案(9分)
(1)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通常适用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内容:
①起诉和受理。起诉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行为。
②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③开庭审理。人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2)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上诉案件进行审判所适用的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应当由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以上诉状的形式提出。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五、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计30分)
1.参考答案
(1)三方签定的是购销合同,意思真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
(2)尽管甲公司与粮库无直接经济往来,但两次法律诉及的标的物是同一的,而该标的物的交付直接引起三方法律关系之变更,而甲公司、乙粮油公司之间案件的结果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故应为本案第三人。
(3)如不履约,三方合同终止。乙粮油公司退甲公司货款2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粮库退还乙粮油公司的预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
(4)案件诉讼费由粮库支付。
2.参考答案
《肖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许某购买安全门正是由于考虑到厂家在做广告时承诺的两万元保险金,才决定选购厂家的安全门。
厂家在其广告中承诺为购买其安全门的客户投保两万元,其行为就应与其保证的服务相符。因此厂家应当赔偿损失。
3.参考答案
应该。因为根据劳动法规定:一方当事人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合同履行中,又以口头形式变更了书面合同的某些条款,如工种条款、工资条款、试用期条款等可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李鸣可以与工厂签定补充协议,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李鸣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如属于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试卷代号:2096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8—2009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经济法学 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供参考) 2009年1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C 2.D 3.A 4.B 5.C 6.A 7.D 8.A 9.B 10.B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ABC 2.ABCDE 3.ABDE 4.ACD 5.ABE 6.ABCD 7.CDE 8.ABCDE 9.AD 10.ABDE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
2.私营企业法是确认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国家机关对私营企业的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
4.知悉真情权也称了解权、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5.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四、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1.简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性质不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2分)
(2)主体的地位以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联结状态不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中主体的地位虽有上下层次之分,但彼此却都互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2分)
(3)主旨不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中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从根本上服从经济规律。行政活动首先服从的是长官意志。(:分) ,
(4)调整手段不同。经济法主要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为辅而且一般与经济手段等结合运用。行政法则以行政手段为主,主要以命令与服从的方式实施。(2分)
2.简述《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的免责条件是什么?
《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分)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2分)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2分)
但是,生产者须提出证据证明上述情形,也即生产者必须对其主张的免责事由举证。 (2分)
五、论述题(14分)
试述假冒、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构成要件。
答题要点:
假冒、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构成要件:
1.被冒、仿冒的商品须为知名商品。(2分)
所谓知名商品是为广大消费者所知,在市场上较为畅销,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1分)判断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重要的是以该商品在相关的一定市场领域内是否有较高的知名度为标准。(1分)一般来说,凡是商品长久并广泛行销、使用,在其相关领域广为人知并有较好的信誉,树立独特、良好形象的,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1分)
2.该外观标志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2分)
所谓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经营者为自己的知名商品所设计的具有创造性和显著特点的外部形象。有别于通用的名称、包装、装潢的。(2分)
3.对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作相同的使用或者作相近似的使用,致使与他人知名商品发生混淆。(2分)
这是构成假冒、仿冒知名商品标志的极为主要的要件。(1分)对“作相近似的使用”即仿冒行为的认定有两个关键:
(1)所谓相近似是指该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虽然与知名商品特有的标志并非完全相同,但大体相似。(1分)
(2)这种相近似的使用是否会造成与知名商品产生混淆的后果。(1分)
六、案例分析题(20分)
答题要点:
1.合营企业发包合同无效。(3分)
按照法律规定,C公司成立后,应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并按合营合同的约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分)而从C司关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及与B企业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的内容可以认定,该承包经营合同实质上是外方投资者A公司以推行承包经营的名义掩盖其在合同存续期间收回投资款的目的,承包经营合同违反了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因此,该承包经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且合同自始无效。(4分)
2.依照法律规定,合营企业C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仅可以在对C公司资产清算并清偿债务后,对剩余的财产方可按照合营双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C公司尚未进行清算, A企业作为合营企业的一方投资者没有要求C公司返还合营企业资产的权利。(5分)承包合同虽约定B企业需向A企业支付承包费,但合同签订双方是合营企业C公司和中方投资者B,A企业并非承包经营合同的任何一方。在合同双方当事人C公司和B企业均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A企业对承包方B企业并不享有任何实体权利;而且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A企业诉请B企业支付承包费和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法院应不予支持。(5分)

Ⅲ 论述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又叫即时取得制度。即时取得,顾名思义就是在交易中须双回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答果约定一方在交了钱之后标的物(给付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即用来交易的物)的所有权过一段期限后发生转移,则在此情况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须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 标的物必须是动产;
2 交易必须是有偿(赠与,继承均为无偿);
3 须有所有权人脱离所有物的意思,即无权处分人须获得他人财产并处分之,在此前提下才有可能发生善意取得;
4 受让人须为善意,具体表现为交易中以合理的价款购得该标的物。若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或者买受该标的的,均不适用善意取得。
符合以上构成要件的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构成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可据此对抗原权利人。原权利人可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Ⅳ 关于三人合伙的问题

你说的这个问题,属于投资利益分配问题。
我的看法如下——
1、按照公司版法规定,一权般情况下,股东之间按照实际出资额进行分配利润。这个是原则和通常情况。
2、在你的这个案例中:
(1)B出资2万,并且全职管理,那么,B 应当在投资的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报酬;A、C因为不是全职,那么,可以协商确定作为兼职取得报酬;
(2)A、B、C三人的股权如何确认呢??应当按照出资额确认;
(3)分红权如何确认呢??这个需要相互协商,就你的表达来看,我以为,分红权的比例应当按照A、B、C依次为:60%、22%、18%。
上述看法,供你参考。

Ⅳ 卞建林的论文年表

4.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保障》,载《法学杂志》1995年第2期;
5. 《直接言词原则与庭审方式改革》,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变革》,载《月旦法学》第14期(1996年6月版);
7.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载《法学家》1996年第2期;
8. 《国外规范律师辩护行为的立法与实践》,载《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2期;
9. 《起诉制度的重大变革》,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
10. 《集中审理与延期审理之研究》,载《两岸比较刑事诉讼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9月版;
11. 《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诉讼问题研究》,载《第七届国际反贪污大会文集——反贪污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中文版)》,红旗出版社1996年9月版;
12. 《更新律师执业观念,完善律师执业制度》,载《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4期; 14. 《保障〈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的重要举措——试议全国人大法工委等六部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载《中国法律》1998年第2期;
15. 《略论刑事简易审判程序中的若干问题》,载《法学杂志》1998年第3期;
16. 《公诉审查制度研究》,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3期;
17. 《西方六国刑事诉讼制度》,载《法制日报》1998年4月25日;
18. 《依法治国与刑事诉讼》,载《诉讼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 19. 《关于建立我国证据规则的思考》,《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
20. 《英国对沉默权的限制》,载《比较法研究》1999年6月版;
21. 《沉默的权利》,载《南方周末》1999年7月30日、8月6日; 22. 《起诉效力与审判范围》,《诉讼法学新探》,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版;
23.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
24. 《起诉效力与审判范围》,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7期;
25. 《美最高法院重申“米兰达警告”》,载《检察日报》2000年7月13日第8版;
26. 《如实陈述与抗拒从严》,载《广州日报》2000年8月;
27. 《诉讼证明概念辨析》,载《检察日报》2000年8月31日第3版;
28. 《提起公诉实施问题研究》,载《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版;
29. 《略论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11期;
30. 《从起诉效力看刑事审判中的罪名变更》,载《诉讼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31. 《司法鉴定及其规范运作》,载《刑事司法指南》(2001年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版;
32. 《论诉讼证明的相对性》,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33. 《规范我国司法鉴定的思考》,载《检察日报》2001年4月5日第3版;
34. 《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比较》,载《检察日报》2001年4月9日第3版;
35. 《罪刑法定的程序价值》,载《检察日报》2001年5月8日第3版;
36. 《为司法改革切脉》,载《检察日报》2001年6月5日第3版;
37. 《诉讼证明:一个亟待重塑的概念》,载《证据学论坛》(第3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10月版;
38. 《举证责任的承担》,载《检察日报》2001年11月29日第3版;
39. 《主张责任与量刑建议的关系》,载《检察日报》2001年12月3日第3版;
40. 《主张责任的实现》,载《检察日报》2001年12月6日第3版;
41. 《关于举证规则》,载《检察日报》2001年12月10日第3版;
42. 《举证责任的转移、倒置及免证》,载《检察日报》2001年12月17日第3版;
43. 《控方应否承担通知证人出庭责任》,载《检察日报》2001年12月20日第3版;
44. 《证明标准的若干问题》,载《检察日报》2001年12月24日第3版; 45. 《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司法改革》,载《诉讼法学研究》(第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月版;
46. 《个案监督与审判公正》,载《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2002年1月刊;
47. 《查明 证明 判明》,载《检察日报》2002年1月10日第3版;
48. 《被告人证明责任研究》,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3期;
49. 《个案监督研究——兼论人大审判监督的合理取向》,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
50. 《刑事被告人证明责任研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年第4期;
51. 《如何看待被告人有罪答辩——辩诉交易的一点启示》,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6期;
52. 《综合各种力量解决问题》,载《检察日报》2002年3月1日第3版;
53. 《个案监督与审判公正》,载《公正与效率的法理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4月版;
54. 《困境与对策: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现象分析》,载《司法公正与律师辩护》,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5月版;
55. 《论刑事证明的相对性》,载《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5月版;
56. 《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与转移》,载《诉讼法学研究》(第3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7月版;
57. 《关于公诉制度的讨论》,载《司法改革报告:检察改革、检察理论与实践专家对话录》,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版;
58. 《论刑事证明的相对性》,载《诉讼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版;
59. 《罪刑法定的程序性要素》,载《刑事法评论》(第1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版;
60. 《证据法学三人谈(一)》,《证据学论坛》(第5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1月版;
61. 《解析“辩诉交易”》,载《检察日报》2002年11月7日第3版;
62. 《“证据展示”面面观》,载《检察日报》2002年11月21日第3版;
63. 《如何看待公诉中的检察一体化》,载《检察日报》2002年11月21日第3版;
64. 《如何看待被告人有罪答辩:辩诉交易的一点启示》,载《政法论坛》2002年12期; 65. 《中国刑事证据立法的基本理念》,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66. 《刑事证明主体新论——基于证明责任的分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1期;
67. 《司法鉴定的基本属性与制度定位》,载《中国司法鉴定》2003年第4期;
68. 《应审慎推进沉默权》,载《检察日报》2003年3月7日第3版;
69. 《证据法学三人谈(二)》,载《证据学论坛》(第6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5月版;
70. 《中国刑事司法的现代化图景——兼论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普遍性》,载《四川大学法律评论》(2002年卷),四川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版;
71. 《刑事犯罪的证明标准》,载《法学家眼中的中国法治》,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10月版;
72. 《人民才是法律监督的源头活水》,载《检察日报》2003年12月22日第3版; 73. 《证据法学三人谈(三)》,载《证据学论坛》(第7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1月版;
74. 《中国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载《“3R”视角下的律师法制建设——中美“律师辩护职能与司法公正”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4月版;
75. 《从我国刑事法庭设置看刑事审判构造的完善》,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76. 《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对司法鉴定管理的影响》,载《中国司法鉴定》2004年第3期;
77. 《“证据法的基础理论”笔谈》,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
78. 《检察官:司法品性和职业素养同等重要》,载《检察日报》2004年10月29日第1版;
79. 《执正义权杖 护法制尊严》,载《检察日报》2004年11月7日第1版; 80. 《论我国侦查程序中检警关系的优化——以制度的功能分析为中心》,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81. 《规范司法鉴定程序之立法势在必行》,载《中国司法鉴定》2005年第4期;
82. 《关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若干思考》,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13期;
83. 《再论诉讼模式转型与证明观念更新》,载《证据学论坛》(第10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10月版;
84. 《建构诉讼证明标准是“乌托邦”吗》,载《检察日报》2005年11月29日第3版; 85. 《Seeing the improvement of the criminal trial structure from China’s criminal courtroom arrangements (tribunal design)》,载《Frontier of Law in China》2006?Volume1?Number2?April;
86. 《无罪推定与举证责任问题》,载《山西检察》2006年第2期;
87. 《论司法鉴定的诉讼程序立法》,载《中国司法鉴定》2006年第4期;
88. 《论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和职权的改革与完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89. 《诉审关系论辩——兼论对诉审关系异化的程序性抑制》,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
90. 《检察机关没有理由不介入死刑程序》,载《检察日报》2006年4月6日第3版;
91. 《公诉案件终有证据标准可资参考》,载《检察日报》2006年6月11日第3版;
92. 《保持特色不断创新》,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2期;
93. 《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刍议》,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5期;
94. 《重构被追诉人主体性权利》,载《检察日报》2006年10月16日第3版; 95.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展望》,载《中国法律》2007年10月号;
96. 《被追诉人主体性权利构成论要》,载《金陵法律评论》2007年春季卷;
97.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若干重要问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98. 《论我国检察院组织法结构体系的立法完善》,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2期;
99. 《迈向理性的刑事诉讼法学》,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
100. 《鉴定机构性质辨析》,载《中国司法鉴定》2007年第2期;
101. 《刑事诉讼中“诉”之辨析》,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8期;
102. 《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载《比较与借鉴——从各国经验看中国刑事诉讼改革路径》,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
103.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背景和热点难点问题》,载《人民检察(湖北版)》2007年第12期;
104. 《点评“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载《检察日报》2007年9月28日第1版;
105. 《人物专访:刑事诉讼中如何实现权力和谐化》,载《检察日报》2007年10月11日第3版;
106.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面临五大热点与难点问题》,载《法制日报》2007年10月14日第2版;
107. 《以死刑案件为切入点建立程序制裁机制》,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23期; 108. 《刑事程序法治化的期待》,载《中国司法》2008年第1期;
109. 《刑事程序中“诉”的功能思考》,载《刑事法前沿》(第4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
110. 《西方司法证明科学的新发展》,载《证据科学》2008年第2期;
111. 《行进中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关键词展开——2007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述评》,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2期;
112. 《优化侦查程序中的检警关系》,载《检察日报》2008年2月22日第3版;
113. 《抓住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契机 推进我国刑事程序法治建设》,载《诉讼法学研究》2008年6月第13卷;
114. 《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载《法制资讯》2008年第4期;
115.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检察权的配置》,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116. 《论刑事诉讼中权力的和谐化》,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4期;
117. 《陈光中: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领军人》,载《中国审判》2008年第5期;
118.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论要》,载《法学》2008年第6期;
119. 《论刑事诉讼中权力的和谐化》,载《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与前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7年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
120. 《对话:侦押分离,打开律师会见之门》,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6月29日第3版;
121.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回顾与展望》,载《检察日报》2008年7月17日第3版;
122.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载《东方财经》2008年11月;
123. 《构建刑事和解的中国模式——以刑事谅解为基础》,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6期;
124. 《诉讼模式视角下的证明责任》,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经济学的故事

1.一只乌鸦坐在树上,整天无所事事。一只小兔子看见乌鸦,就问:“我能象你一样整天坐在那里,什么事也不干吗?”乌鸦答道:“当然啦,为什么不呢?”于是,兔子便坐在树下,开始休息。突然,一只狐狸出现了。 狐狸跳向兔子……并把它给吃了。

这个故事的寓意是……要想坐在那里什么也不干,你必须坐(做)得非常非常高。

2.一只火鸡和一头公牛在聊天。“我非常想到那棵树顶上去,”火鸡叹口气道,“但是我没有那份力气。”“这样啊,那你为什么不吃点我的粪便呢?”公牛答道,“那里面充满了营养。”火鸡吃了一团牛粪,发现它真的使自己有力气到达树的第一个分叉处。第二天,在吃了更多的牛粪以后,火鸡到达了树的第二个分叉处。最终,两星期后,火鸡非常骄傲地站在了树的顶端。但不幸的是,没多久,它就被一个农夫盯上了,并且农夫非常利索地就将火鸡射了下来。

这个故事的寓意是……牛粪(狗屎运)也许能使你抵达顶峰,但它不能使你永远呆在那儿。

3.一只小鸟正在飞往南方过冬的途中。天气太冷了,小鸟冻僵了,从天上掉下来,跌在一大片农田里。它躺在田里的时候,一只母牛走了过来,而且拉了一泡屎在它身上。冻僵的小鸟躺在牛屎堆里,发掘牛粪真是太温暖了。牛粪让它慢慢缓过劲儿来了!它躺在那儿,又暖和又开心,不久就开始高兴地唱起歌来

了。一只路过的猫听到了小鸟的歌声,走过来查个究竟。顺着声音,猫发现了躲在牛粪中的小鸟,非常敏捷地将它刨了出来,并将它给吃了!

这个故事的寓意是……

1) 不是每个在你身上拉屎的都是你的敌人。
2) 不是每个把你从屎堆中拉出来的都是你的朋友。
3) 而且,当你陷入深深的屎堆当中(身陷困境)的时候,闭上你的鸟嘴!

4、表演大师有一位表演大师上场前,他的弟子告诉他鞋带松了。大师点头致谢,蹲下来仔细系。 等到弟子转身后,又蹲下来将鞋带解松。有个旁观者看到了这一切,不解地问:“大师,您为什么又要将鞋带解松呢?”大师回答道:“因为我饰演的是一位劳累的旅者,长途跋涉让他的鞋事松开,可以通过这个细节表现他的劳累憔悴。”“那你为什么不直接告诉你的弟子呢?”“他能细心地发现我的鞋带松了,并且热心地告诉我,我一定要保护他这种热情的积极性,及时地给他鼓励,至于为什么要将鞋带解开,将来会有更多的机会教他表演,可以下一次再说啊。”

人一个时间只能做一件事,懂抓重点,才是真正的人才。

5、鹦鹉

一个人去买鹦鹉,看到一只鹦鹉前标:此鹦鹉会两门语言,售价二百元。另一只鹦鹉前则标道:此鹦鹉会四门语言,售价四百元。该买哪只呢?两只都毛色光鲜,非常灵活可爱。这人转啊转,拿不定主意。结果突然发现一只老掉了牙的鹦鹉,毛色暗淡散乱,标价八百元。这人赶紧将老板叫来:这只鹦鹉是不是会说八门语言?店主说:不。这人奇怪了:那为什么又老又丑,又没有能力,会值这个数呢?店主回答: 因为另外两只鹦鹉叫这只鹦鹉老板。

这故事告诉我们,真正的领导人,不一定自己能力有多强,只要懂信任,懂放权,懂珍惜,就能团结比自己更强的力量,从而提升自己的身价。相反许多能非常强的人却因为过于完美主义,事必躬亲,什么人都不如自己,最后只能做最好的攻关人员,销售代表,成不了优秀的领导人。

6、金人
曾经有个小国的人到中国来,进贡了三个一模一样的金人,金壁辉煌,把皇帝高兴坏了。可是这小国的人不厚道,同时出一道题目:这三个金人哪个最有价值?皇帝想了许多的办法,请来珠宝匠检查,称重量,看做工,都是一模一样的。
怎么办?使者还等着回去汇报呢。泱泱大国,不会连这个小事都不懂吧?最后,有一位退位的老大臣说他有办法。皇帝将使者请到大殿,老臣胸有成足地拿着三根稻草,插入第一个金人的耳朵里,这稻草从另一边耳朵出来了。第二个金人的稻草从嘴巴里直接掉出来,而第三个金人,稻草进去后掉进了肚子,什么响动也没有。老臣说:第三个金人最有价值!使者默默无语,答案正确。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最有价值的人,不一定是最能说的人。老天给我们两只耳朵一个嘴巴,本来就是让我们多听少说的。善于倾听,才是成熟的人最基本的素质。

7.去掉自己身上的气味!

一只鸽子老是不断地搬家。它觉得,每次新窝住了没多久,就有一种浓烈的怪味,让它喘不上气来,不得已只好一直搬家。

它觉得很困扰,就把烦恼跟一只经验丰富的老鸽子诉苦。

老鸽子说:“你搬了这么多次家根本没有用啊,因为那种让你困扰的怪味并不是从窝里面发出来的,而是你自己身上的味道啊。”

寓言启示录:与团队格格不入,问题来自于自己!
有些人会不断埋怨别人的过错,指责别人的缺点,他们觉得周围的环境和人处处跟自己作对;或者是认为自己“曲高和寡”,一般人无法理解自己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实际上,他们没有意识到真正的问题不是来自于周围,而是来自于他们自己。
像这样的人,必须试着认清自己,试着认真而深刻地反省自己。
而一个组织也没必要为了失掉这样一只“鸽子”而遗憾。
愈来愈多的研究显示,领导能力不是天生的,人们完全可以透过后天的努力获得这种能力。因此,领导者要想成功地改变员工,首先就必须改变自己的领导特质。
对领导者而言,出色的管理能力仍然是必需的。领导者拥有这种管理能力,不是为了控制和命令员工,而是为了支持、帮助员工的发展与成长。
在这变幻莫测的全球竞争时代,公司高层与其苦苦追寻“先进”的管理方法与手段,不如将眼光放远,锁定员工的才智与热情,这是公司取之不尽的宝藏,公司必须找到适当的途径将他们释放出来。实现这个目标的唯一途径,就是让管理从控制员工,转向为相信员工潜力、鼓舞员工热情。

8、辞职
A对B说:“我要离开这个公司。我恨这个公司!”
B建议道:“我举双手赞成你报复!!破公司一定要给它点颜色看看。不过你现在离开,还不是最好的时机。”
A问:为什么?
B说:“如果你现在走,公司的损失并不大。你应该趁着在公司的机会,拼命去为自己拉一些客户,成为公司独挡一面的人物,然后带着这些客户突然离开公司,公司才会受到重大损失,非常被动。”
A觉得B说的非常在理。于是努力工作,事遂所愿,半年多的努力工作后,他有了许多的忠实客户。
再见面时B问A:现在是时机了,要跳赶快行动哦!
A淡然笑道:老总跟我长谈过,准备升我做总经理助理,我暂时没有离开的打算了。

其实这也正是B的初衷。一个人的工作,永远只是为自己的简历。只有付出大于得到,让老板真正看到你的能力大于位置,才会给你更多的机会替他创造更多利润。

9、选择
有三个人要被关进监狱三年,监狱长给他们三个一人一个要求。美国人爱抽雪茄,要了三箱雪茄。法国人最浪漫,要一个美丽的女子相伴。而犹太人说,他要一部与外界沟通的电话。

三年过后,第一个冲出来的是美国人,嘴里鼻孔里塞满了雪茄,大喊道:“给我火,给我火!”原来他忘了要火了。

接着出来的是法国人。只见他手里抱着一个小孩子,美丽女子手里牵着一个小孩子,肚子里还怀着第三个。

最后出来的是犹太人,他紧紧握住监狱长的手说:“这三年来我每天与外界联系,我的生意不但没有停顿,反而增长了200%,为了表示感谢,我送你一辆劳施莱斯!”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什么样的选择决定什么样的生活。今天的生活是由三年前我们的选择决定的,而今天我们的抉择将决定我们三年后的生活。我们要选择接触最新 的信息,了解最新的趋势,从而更好的创造自己的将来。

10、老虎
两个人在森林里,遇到了一只大老虎。
A就赶紧从背后取下一双更轻便的运动鞋换上。
B急死了,骂道:“你干嘛呢,再换鞋也跑不过老虎啊!”
A说:“我只要跑得比你快就好了。”

二十一世纪,没有危机感是最大的危机。特别是入世之后,电信,银行,保险,甚至是公务员这些我们以为非常稳定和有保障的企业,也会面临许多的变数。当更多的老虎来临时,我们有没有准备好自己的跑鞋?

11、赶考
有位秀才第三次进京赶考,住在一个经常住的店里。考试前两天他做了三个梦, 第一个梦是梦到自己在墙上种白菜,第二个梦是下雨天,他戴了斗笠还打伞, 第三个梦是梦到跟心爱的表妹脱光了衣服躺在一起,但是背靠着背。这三个梦似乎有些深意,秀才第二天就赶紧去找算命的解梦。算命的一听,连拍大腿说:“你还是回家吧。你想想,高墙上种菜不是白费劲吗?戴斗笠打雨伞不是多此一举吗?跟表妹都脱光了躺在一张床上了,却背靠背,不是没戏吗?”秀才一听,心灰意冷,回店收拾包袱准备回家。店老板非常奇怪,问:“不是明天才考试吗,今天你怎么就回乡了?”秀才如此这般说了一番,店老板乐了:“哟,我也会解梦的。 我倒觉得,你这次一定要留下来。你想想,墙上种菜不是高种吗?戴斗笠打伞不是说明你这次有备无患吗?跟你表妹脱光了背靠靠躺在床上,不是说明你翻身的时候就要到了吗?”秀才一听,更有道理,于是精神振奋地参加考试,居然中了个探花。

积极的人,象太阳,照到哪里哪里亮,消极的人,象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想法决定我们的生活,有什么样的想法,就有什么样的未来。

12、骆驼
在动物园里的小骆驼问妈妈:“妈妈妈妈,为什么我们的睫毛那么地长?”
骆驼妈妈说:“当风沙来的时候,长长的睫毛可以让我们在风暴中都能看得到方向。” 小骆驼又问:“妈妈妈妈,为什么我们的背那么驼,丑死了!”骆驼妈妈说:“这个叫驼峰,可以帮我们储存大量的水和养分,让我们能在沙漠里耐受十几天的无水无食条件。”小骆驼又问:“妈妈妈妈,为什么我们的脚掌那么厚?” 骆驼妈妈说:“那可以让我们重重的身子不至于陷在软软的沙子里,便于长途跋涉 啊。”
小骆驼高兴坏了:“哗,原来我们这么有用啊!!可是妈妈,为什么我们还在动物园里,不去沙漠远足呢?”

天生我才必有用,可惜现在没人用。一个好的心态+一本成功的教材+一个无限的舞台=成功。

每人的潜能是无限的,关键是要找到一个能充分发挥潜能的舞台。

13、分粥
有七个人曾经住在一起,每天分一大桶粥。要命的是,粥每天都是不够的。
一开始,他们抓阄决定谁来分粥,每天轮一个。于是乎每周下来,他们只有一天是饱的,就是自己分粥的那一天。后来他们开始推选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出来分粥。强权就会产生腐败,大家开始挖空心思去讨好他,贿赂他,搞得整个小团体乌烟障气。然后大家开始组成三人的分粥委员会及四人的评选委员会,但他们常常互相攻击,扯皮下来,粥吃到嘴里全是凉的。最后想出来一个方法:轮流分粥, 但分粥的人要等其它人都挑完后拿剩下的最后一碗。为了不让自己吃到最少的,每人都尽量分得平均,就算不平,也只能认了。大家快快乐乐,和和气气,日子越过越好。

同样是七个人,不同的分配制度,就会有不同的风气。所以一个单位如果有不好的工作习气,一定是机制问题,一定是没有完全公平公正公开,没有严格的奖勤罚懒。如何制订这样一个制度,是

Ⅶ 韦森的学术著作

《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出版);《经济学与伦理学:探寻市场经济的伦理维度与道德基础》,(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文化与制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出版),《经济学与哲学:制度分析的哲学基础》,(北京世纪文景出版公司2005年出版),《经济理论与市场秩序:探寻良序市场经济运行的道德基础、文化环境与制度条件》(格致出版社2009年出版)。个人随笔集有《难得糊涂的经济学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经济学如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出版)、《思辨的经济学》(山东友谊出版社2006年出版),《市场、法制与民主:一个经济学家的日常思考》(北京世纪文景2008年出版),《大转型:中国改革下一步》(中信出版社2012年7月出版)、以及《重读哈耶克》(中信出版社2014年1月出版)。与汪丁丁和姚洋一起著的《制度经济学三人谈》2005年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韦森的主要译校和策划翻译的国外经济学和社会科学名著有:米勒的《管理困境:科层的政治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盖尔《一般均衡的策略基础》(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肖特的《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上海财大出版社2003)、宾默尔的《博弈论与社会契约》(上海财大出版社2003)和《自然正义》(上海财大出版社2009)、鲁宾斯坦的《经济学与语言》(上海财大出版社2004)、以及马克斯·韦伯的《经济通史》(上海三联,2006)等。
这些年来,韦森还策划和主编了数套译丛,包括上海财大出版社的“当代制度分析前沿系列”译丛,复旦大学出版社“西方经济社会思想名著译丛”,以及北京三联书店的“奥地利学派经济学经典译丛”等。

Ⅷ 王夫之黄宗羲和顾炎武三人针对君主专制问题的观点有什么区别

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三位进步思想家主张的共同点是:
①反对君主专制②天地之化日新③倡导经世致用④认为君主是“天下之大害”
与“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三位进步思想家主张的共同点是:①反对君主..”考查相似的试题有:
黄宗羲对君主专制的抨击
黄宗羲的思想主张主要表现在反对君主专制独裁,提倡“人民为主”。黄宗羲认为君主专制是天下之大害,提倡“法治”,改革君主专制,强调衡量治理天下成功的标准应当是看广大百姓快乐与否。他批判继承传统儒学,构筑起了具有时代特色的新儒学思想体系。黄宗羲批判旧儒学的“君为臣纲”的思想,继承先秦儒家的民本思想,提出“天下为主,君为客”的新思想命题。代表作是《明夷待访录》。
顾炎武倡导经世致用
①生活背景:顾炎武的生活背景与黄宗羲相似,明末清初政治混乱,社会动荡,迫使很多有作为的知识分子开始探求救国救民的道理。②思想特色和代表作:和黄宗羲一样,顾炎武也激烈反对君主专制,主张限制君权,提出亡国与亡天下的区别,认为,保卫一家一姓的国家,是君主及其大臣的事,而保卫天下是所有人的事,这段话后来被后人提炼为“天下兴亡,匹夫有责”,鼓励人民关心国家大事。但是,顾炎武的思想主要特色却是经世致用,顾炎武批判道学脱离实际的学风,提倡走出门户,到实践中求真知。他重视对社会实际的了解,关注手工业、商业的发展,强调经世致用。黄宗羲驳斥轻视工商业的传统思想,指出工商业和农业一样,都是“民生之本”,应该受到保护。顾炎武、王夫之主张文人多研究一些有关国计民生的现实问题,反对空谈。作表作是《天下郡国利病书》。

Ⅸ 行会制度是什么具体点的

旧时城市商品经济中的工商业组织。有手工业行会、商业行会。在商品经济有了一定发展时,为了调整同业关系,解决同业矛盾,保护同行利益,协调与政府的关系,同业或相关行业联合起采组成行会,这种行会带有地域和行业两重性。行会产生于隋唐。唐代工商业组织大都称“行”,源于街巷上的贩卖摊商,往往一条街上开设的都是同类的店铺,故称“行”,如“织锦行”、“金银行”等。到了宋代,行会组织更加发展。北宋汴京、南宋临安行会多达数十家,入行者百千人。 明清以后,行会进一步发展到会馆、公所。组织也更为严密,订有行规、业规、帮规等制度,形成一种垄断势力。清末期日益衰落。 欧洲行会制度 欧洲封建社会城市中的行会组织。同一行业的手工业者或商人,为保障本行业的利益而建立的封建性团体。行会有严密细致的章程,对内保证会员权利义务均等,对外实行垄断。通常所说的行会,主要指手工业行会。 西欧的行会,产生于12~13世纪城市公社起义时期。13世纪时,巴黎大约有100个行会,到14世纪中叶,行会数增至350个左右。当时,西欧行会最普遍、最发达的是在一些一万多人口的中等城市,而在只有一二千人口的小城市,以及对外贸易发达的口岸大城市,行会则不普遍。 手工业行会 产生 中世纪市场狭小并具有地方性,城市手工业者为了排除彼此间的竞争和农村手工业产品的竞争,也为了抵制封建领主的压榨勒索,便逐步联合起来加强自己的力量与地位,他们因袭农村公社的传统,按照不同行业组织了行会。 一个行会的会员,包括本城操同一行业的所有匠师。匠师是小生产者,有自己的作坊和生产工具,有帮工和学徒各二三人。学徒经过三至五年升为帮工;帮工经过二至三年可以升为匠师,独立开业,成为行会会员。这样形成了匠师—帮工—学徒的封建行会等级制度。匠师本人参加劳动,但对学徒、帮工有程度不同的剥削。行会由会员选出若干人组成领导机构,这些人成为行会的上层分子。 西欧行会制度 章程 行会的指导原则是排除竞争,对内是用一切办法来为所有会员提供平等的机会,对外则是为本行业取得垄断地位。为此,行会制定了极其详细的章程,几乎对会员的一切行为都作了规定和限制。为了实现匠师间权益均等,防止彼此之间因资产增长不平衡而造成贫富差别,行会章程往往规定:①控制原料供应,即由行会统一购买原料分配给各匠师;②规定帮工和学徒的人数;③不允许使用超出惯例以外的任何工具和方法进行劳动;④严格控制每个会员的产品数量与质量;⑤禁止会员削价销售,防止在出售价格上的竞争,等等。行会为了保持自身的垄断地位采取以下做法:①要使得在本城开业的本行业匠师必须入会;②要把本行业有关技术方面的管辖权掌握在行会手里;③要力争自己出售产品或掌握产品价格,以免受商人控制;④要力争参预市政以保护自身利益。 在西欧行会后期,出现了一些新的规章制度,使取得匠师身份越来越困难。如规定对帮工评定“杰作”的制度,帮工要升为匠师,就必须先在会长面前做出一件手艺很高的产品,以表明他具备了足够的技能。这一规定减少了帮工升为匠师的机会,减少了竞争,也保证了本行业劳动者的技能水平,保证了商品的质量。自15世纪起,又附加了严格的经济条件,规定帮工要升为匠师,必须拥有最低限度的固定资产(作坊房屋及生产设备)和流动资金,而这笔钱至少要几年才能积蓄起来。在行会晚期还出现了一些规定,如学徒期满后要为匠师无偿劳动一段时间等。此外,行会还往往进一步把本行会会员的数目固定下来,不得随意增多,以限制帮工成为匠师。 当帮工的处境日益困难,不能升为匠师和加入已有的行会,他们便自己成立组织,这就是14~15世纪在英国出现的帮工行会。在西欧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组织,但这种行会未能得到发展。 行会制度的建立,在初期有它一定的积极意义与进步作用,保护了城市手工业的存在与发展。 内外矛盾与解体 行会从建立之始就蕴含着许多内外矛盾:包括行会内匠师之间,匠师、帮工、学徒之间,行会与行会之间,特别是与产品相近或相连的行会之间的矛盾;以及行会与封建领主、与城市贵族、与商人、与农村手工业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发展到一定程度,行会制度也就从保护城市手工业及其生产技术发展,转变成为发展的障碍。行会手工业是小生产,在严格的章程限制下只能墨守成规,在禁止生产过程中进行技术分工的情况下以传统方法进行生产,因此,劳动生产率难以提高。 行会手工业既不能在作坊内部实行生产过程本身的分工,于是在市场需要的推动下,逐渐转向把生产过程的各个构成部分,分裂为若干独立的手工业。例如原来一个制造各种铁器的铁工业分成了制刀业、制剪业、制钉业、制马掌业等。手工业生产的个体性质正好适合这种专业化的发展,于是行会种类不断增多。这种行会的专业化虽然为未来的工场手工业的内部分工创造了条件,但是行会的种种限制性规定,堵塞了向资本主义转化的渠道。 随着市场的扩大,行会手工业的生产愈来愈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这就导致行会制度逐渐解体。富裕的匠师起初是暗中后来是公开地不遵守章程,摆脱行会的束缚。商人对于行会手工业者的支配作用也随着市场的扩大而逐渐加强。过去,坚决抗拒商人资本侵入的行会制度,终于在自行分化的过程中被商业的冲击力量攻破。城市行会的会员,逐渐地两极分化,一小部分是富有的匠师或亦工亦商的资本家,一大部分则逐渐沦为城市无产者。与此同时,在农村中,散工制逐渐盛行,商人雇主(即包买商)逐渐支配农村家庭手工业,使之从封建性的个体经济变成分散的工场手工业,农村手工业者部分地变成了出卖劳动力的工资劳动者。兼营商业的城市手工业者为了减少耗费,提高效益,把过去细分的专业部门渐次合并,共同受一个资本所有者控制。这种合并与上述散工制都为手工业工场的产生准备了条件。从15世纪起,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逐渐发展起来,取代行会手工业。到16世纪,英国的行会制度已基本消灭。大陆各国的行会制度残存的时间较长,法国的行会制度于解体后又一度恢复并成为皇家御用行会,德国的行会制度则到19世纪才逐渐消灭。 商人行会 西欧的商人行会是城市商人为集体自卫并垄断一个地方商业而成立的组织。中世纪欧洲大陆及海上盗匪横行,社会秩序不宁,经商要冒很大风险,商旅常遭盗匪抢劫或封建领主截留,商人有必要联合起来相互支援,实行武装护商。他们或合伙,或成立商人行会,以至发展为城市联盟。他们还以团体名义向国王请求给予垄断贸易的特权,使成员不受竞争的影响。商人不加入行会就不得在本城经商。商人行会往往建有宏大的会所,在城市势力浩大,足以控制市政。在商人行会内部,会员必须遵守行规,按指定时间、地点、价格进行买卖。商人行会约出现于9世纪,到12世纪,英国、意大利已相当发达。 中世纪晚期,欧洲商人及商人行会仰仗他们手中的货币,通过不同的途径来影响和控制手工业生产。最通常的方式是商人向手工业者提供原料换回成品或半成品,付给手工业者加工费;另一种方式是商人将所需设备出租给手工业者为其生产。商人为了赢利,千方百计地阻止手工业者联合。当手工业行会普遍成立并逐步强大以后,商人或者通过市政当局干预行会,或者转而控制分散的农村家庭手工业。随着西欧商业资本的不断扩大,商人行会逐渐失去作用趋于解体。中世纪末期西欧商业及商业资本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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