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在法学里面那种法学起来容易些啊,经济法呢还是民商法
这个不存在容易不容易的问题呀,看个人的喜好和习惯了。
比如有的人觉得国际法回非常简单好学,但是有些人答最头疼的就是国际法,因为基本上国际法没有定论。要看你的思维方式适合哪一种。
民商和经济法还都有些比较相通的地方,不存在好学跟不好学的问题,就是经济法会涉及一些财税金融方面的知识,有些人对这部分东西比较头疼。民商就比较不存在其他学科的涉透。
❷ 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是一个什么样的学科
法律部门的划分应当根据调整对象来划分。一个国家之所以有许许多多的回法律部门,是因为法答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即社会关系)的不同,可以将一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类,每一类就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因此,每个独立的法的部门都必定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为了对这些特定的对象加以调整,就需要通过各种手段或者方式来进行。如果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就不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没有特定的调整手段,不一定改变某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地位。因此,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应当是调整对象,而不是调整手段或方法。
关键是看经济法是否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具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并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
❸ 经济法地位
1、经济法在法域中的地位
公私法划分存在着局限性,基于此,法域理论的发展——第三法域的观点提出。日本学者桥本指出:在个人与国家各自的领域之间,已经形成了以社会为过渡体的一个独立存在于其他法域的独特法域。金泽良雄则在“三分说”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经济法正是跨于公法、私法两个领域,并也产生着两者相互牵连以至相互交错的现象。而此种观点基本成为我国经济法学界的通说。
在冲破传统的两大法域樊篱的基础上,有的学者进而提出了“第三法域”——社会法的概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法部门的兴起,传统公法、私法二元结构的理论体系已经被公法、私法和第三法域新构架所替代。因为经济法既不完全属于公法,也不完全属于私法,而公法、私法是独立的两大法域,所以经济法属于全新的第三法域。关于第三法域,有的学者认为其即是经济法,也有认为其指的是社会法。
第三法域一般指的是社会法域,经济法是从社会法中独立出的一个法律部门,从法域的角度讲,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被包含在社会法法域中。
2、经济法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部门地位
经济法学界反对片面地理解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将其客观化、绝对化。法律的分类,是人们对法律的主观认知,某一类法律,只要其系某些具有同质性的法律规范组成,有共同的法律宗旨、理念、原则,有相同或近似的法律规则、技术,有紧密的内在联系,它们就具有理论与实践相对独立性的价值。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❹ 如何看待经济法的地位它与民法,商法的区别何在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经济法、民法、商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交易和运行的重要法律,以完善市场和协调发展为出发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和民法虽然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在调整范围、宗旨和调整方法等方面有不同之处,然而实际上二者联系最为密切,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从调整对象上看,两者具有交叉性,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作为民法,重要调整对象是财产关系,本质上是经济关系,在经济关系调整中与经济法相辅相成。一方面,经济法维护宏观、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而另一方面,民法规范自由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行为,超出民法调整的范畴由经济法作具体调整。
在法律作用上,经济法和民法都在保护公民合法经济权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方面发挥重要功能。
最后,两者互为补充。民法以人为本,其理念是自由主义,对抗国家力量的侵犯;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宗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消除个体权利本位对整体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解决个体私利与社会公利的矛盾,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既是不同的法律,自然也存在差异和个性,且两者的区别是较大的,主要体现在:
1.两者法律属性不同。民法突出个体权利,以个体为本位,强调社会个体权利平等和自由;而经济法强调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着眼于全局和长远的利益。
2.两者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民法调整的主体只限于公民和法人;经济法主体除公民和法人外,还包括企业法人的内部机构和其他经济主体。
3.两者的调整目的不同。民法侧重对私人利益的保护,目的是保障经济主体自由基础下的交易成果;而经济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强调合理配置社会公共资源和公平分配社会财富。
4.两者调整主要内容不同。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具有平等性。具体来说,民法法律规定是为了保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体现对个人权利的关照。经济法主要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有显著的服从性、经济法每一条具体原则都以保护社会利益为目标,体现社会整体权益本位,追求社会公共利益内部的和谐。
5.两者调整方法不同。民法对违法行为则更多地采用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补偿性。在民法保护范围内,个人的行为一般不会受限制,不过多对法律行为后果予以保护,尊重市场自由交易规则,由市场主控。而经济法则以行政性手段为主,民事、刑事的调整方法为辅,多带有惩罚性。另外,还有经济法独有的奖励手段等。在经济法领域,若市场交易破坏公共利益的协调,即使交易是经济主体在平等、意愿基础上进行,也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种强制手段即宏观调控,弥补自由交易状态下的民法的缺陷。
6.两者的责任形式不同。民法的责任形式多位民事责任,注重事后补偿性;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则是兼有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经济法和民法有着很多的不同点,互不隶属,互为补充。我们更应关注的是他们之间的差异性铸就了他们之间的联系。只有这样,才会发挥两者在社会资源配置和社会财富分配中相得益彰的作用。
三、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和联系
商法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10世纪,欧洲的一些庄园主利用手上聚集的资本进行生产,促使了社会分工和工厂手工业的发展,为商法诞生创造前提条件;11世纪,商人为保护自己利益,采用通行的商事惯例解决商业纠纷,最终发展为商法,以保护商品交易者的利益为主。
商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具有调整商业行为和活动的作用,并对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作用不可忽视。
(一)经济法与商法的联系
经济法和商法的外延争议较大。在国外,经济法和其他法的关系主要是商法关系,他们是典型的商业社会,具有较完备的商业法律制度,在我国商法与经济法的矛盾不是很突出。
法律属性上看,两者都与经济生活联系甚为密切。从法律主体上来说,有些主体,如企业,可以是经济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调整的方法上也有相同的地方,都可以采取行政手段或刑罚手段。作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商法和经济法都是为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具有亲缘性,两者总体上具有一致性、和谐性和互补性,而不是对立的、冲突的和互耗的二元互补体系。 (二)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理解:
1.两者的产生原因不同。商法的产生是对民法的一般性调整而不能适应具有风险性、规模性、集团性商事活动的扬弃和发展,是政府不干预式的产物。而经济法的产生是由于西方资本主义经济进入垄断阶段,国家对宏观经济关系进行调控,以纠正整体的不平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不仅对经济生活进行管理、监督、组织、协调,使个体经济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干预经济生活的视角也在不断调整。经济法是政府对经济干预的产物,
2.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商法属于私法,以个别经济主体利益为基础,维护主体的私权,调整利益关系;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保护社会整体利益,调整经济管理和维护公平竞争,属于公法;经济法还调整体现一定国家意志的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兼有私法的特点。
3.两者调整对象不同。商法以营利性主体权益为主,是商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交易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调整的是商法主体间的利益关系;经济法着眼于整个国民经济全局,强调公共利益,其调整对象是国家为了履行经济职能,进行宏观调控、微观规制等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换句话说,商法调整的基本上是横向的经济关系,而经济法则是纵向的。
4.两者调整范畴不同。商法以企业为核心,但仅调整企业的经营关系和企业个体的权利;经济法侧重于调整国家经济生活中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效的关系。国有企业、大中型企业等往往属于经济法范畴调整的企业,而一些完全由市场调节活动,与国家协调无关的企业不属于经济法范畴。
5.两者调整目标不同。商法一般为具体的商主体或是从商行为提供规则,规束行为,保证商主体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立足个别,兼顾一般;经济法从宏观国民经济运行问题出发,旨在保证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立足一般,兼顾个别。
6.两者调整方法不同。商法多采取自律性和非权力性方法;经济法多采取他律性强制方法,即权力性方法。
商法不能代替经济法,经济法也不能代替商法。简单地说,商法是调整组织与商行为的法,经济法则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它们亦绝非相互排斥的关系,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两个重要法律部门,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共同协调经济关系,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民法、商法从横向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经济法从横、纵向调整社会经济关系。虽然民法、商法、经济法是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彼此存在明显的区别,但并非纯然无涉,任何一个法律都是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不容忽视。民、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起基础性作用;而经济法克服市场经济内在缺陷,补充、弥补了民、商法调整的不足。只有充分发挥它们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相辅相成的作用,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来保障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是单纯以某一个部门法为主体,则必将推动我国法制体制建设的完善,有利于我国改革开放顺利进行。
❺ 图示说明经济法的体系结构及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因为他的调整对象有特定的范围,他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且其调整对象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现...
❻ 民商法学和经济法学哪个更有前途
各有优势复,侧重不同。
1、从制就业上来看,民商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以及经济法学的就业情况比较好。
2、从实用来看,刑法学和民商法学实用性最强。
3、从考研录取难度上看,民商法学,经济法学以及国际经济法学录取难度最高。
其中民商法是目前法学中社会地位、职业声望和收入最高的一个专业。绝大部分民事和经济纠纷需要用民商法知识解决。
(6)经济法在法学中的地位扩展阅读:
国家一流的法学高校有:
1、中国人民大学
人大法学院是在作为“五院四系”之一的人大法律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作为老牌的法学强校,拥有宪法和行政法、刑法、民商法三个国家级重点学科,其中民商法实力最强。
人大开设硕士点专业有: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
2、武汉大学
武汉大学法学院是中国法学教育与研究的重点基地之一。无论是“大法学”(包括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学、政治学、公安学等5个学科类)还是“小法学”其实力与研究底蕴在全国范围内都相当不错。国际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都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❼ 经济法在我国整理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我国的陪审制度就是人民陪审员雀孙制度。即由依据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的司法制度。”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陪审员
什么人可以当人民陪审员?
沈德咏说:“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陪审员。”
同时,为了真正发挥陪审制度的作用,《决定》还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陪审员。
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
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人民陪审员产生方式的规定过于原则,导致陪审员的产生方式在各地多种多样,很不规范。有的地方由人大代表选举产生,有的则由法院自行聘任。
沈德咏说,《决定》对此做出明确规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那么,已产生的人民陪审员由谁来管理呢?传统的做法,是由法院负责管理和培训。但鉴于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对其的管理、培训不宜由法院或司法行政机关单独森岁态自行负责。因此《决定》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共同负责陪审员的管理和培训。
案件当事人可要求实行陪审
根据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法院审判一审案件,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可以不实行。这样的规定,随意性较大。
为了充分、有效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决定》第二条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沈德咏说,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1.人民法院审判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实行陪审制。2.对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应当实行陪审制。3.对上述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不实行陪审。
为防止陪审员变相成为“编外法官”,导致陪审制失去应有的广泛的群众性,新的人民陪审制一改过去由法院轮流指定陪审员参与具体案件的形式,改为随机抽取。
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长期以来,陪审员应当获得的补助缺乏明确标准,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行。
沈德咏说,《决定》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此源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同时,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❽ 如何认识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尽管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地位已经无可逆转,但仍然在理论上存在着不同专的认识甚至多种观属点,这都可能影响人们对经济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的认识。一般而论,判断能否组成独立的法的部门,取决于有无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这已被学者们多次论证,因此,本文拟在此基础之上以食品安全立法为视角,揭示经济法与民法在功能上的区别,进一步论证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存在理由。
❾ 经济法学的概念和地位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对此,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经济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
法学是研究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所谓社会科学,是研究社会现象的学科。法学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是社会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学科。它与政治经济学、经济学、军事学、社会学、文学、史学等同属于社会科学体系的其他学科,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是各自研究的社会现象不同。法学是以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
经济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它与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同属于法学体系的其他学科,也是有共性,有个性。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是各自研究对象的特殊性。
第二,经济法学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毛泽东同志指出:“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可见,我们要在正确认识经济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的同时,必须明确它的研究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从而搞清楚经济法学不同于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的特殊本质,将经济法学同其他事物区分开来。
我们认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这就是说,经济法学不仅研究经济法,而且研究经济法的发展规律;不仅研究经济法的现状,而且研究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不仅研究静态的经济法,而且研究动态的经济法。 经济法学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学在法学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所谓法学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学分支学科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一般认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学分别划分为: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独立学科和边缘学科、传统学科和新兴学科等等。在第一次划分结束以后,根据实践的需要,还可以继续进行划分。例如,可以将国内法学划分为经济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将国际法学划分为国际公关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等。
那么,经济法学在法律体系中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呢?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回答:
第一,经济法学是一门国内法学。
国内法学是相对于国际法学而言的。国际法学,是指研究国际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国内法学,是指研究国内法学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人们平时所说的经济法,实际上是相对于国际经济法而言的国内经济法。所以,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属于国内法学的范畴。
第二,经济法学是一门应用法学。
应用法学是相对于理论法学而言的。理论法学,是指研究法的共同问题和法发展的一般规律的法学学科。经济法学同社会实践具有紧密联系,实用价值很大,因而是一门应用法学。当然,它也有自己的理论和理论价值。
第三,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学科。
独立学科是相对于边缘学科而言的。边缘学科,是指研究对象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学科的研究对象的学科。独立学科,是指具有特定研究对象的学科。作为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不仅具有一定的范围,而且同其他法学学科的研究对象是可以分开的。所以,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
第四,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
新兴学科是相对于传统学科而言的。传统学科,是指历史悠久的学科。新兴学科,是指新近兴起的学科。经济法学与民法学等传统学科相比,它问世的时间要晚得很多。经济法学是一门在现代社会应运而生的年轻学科,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同时,它也是一门迅猛发展中的学科,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学科。
第五,经济法学是一门重要学科。
判断一门学科是否重要?其重要程度如何?不决定于该学科和其他学科学者的主观愿望,而决定于它实际发挥作用的状况。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法学对于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所以,经济法学是一门重要的法学学科。
❿ 公司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1公司法的地位
对于公司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人们有着不同的认识。有的主张应为商法的组成部分;有的认为应看做是民法的特别法,应归属于民法;还有的认为应归属于经济法,是经济法中企业法的一部分。我们认为,尽管我国没有商法典,有无必要制定统一的商法典还需要进行深入的研讨和论证,但作为独立法学学科之一的商法学却业已建立。从学科体系建设出发,将公司法及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归类于商法学,不仅是合理的,而且也是十分必要的。这既有利于在商法学原理的指导下.深化对各个单行法规定的认识,也有利于尽快结束对各个单行法孤立、分散地进行研讨的局面,促进商法学理论的勃兴和繁荣。
无论在学理上对公司法的地位如何认识,就单行公司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而言,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里仅就公司法与民法、经济法、刑法的关系,简要阐述如下:
(2)公司法与经济法。经济法实质是国家管理经济之法。由此而论,公司法作为国家管理公司之法,最鲜明地体现出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性特征,从性质上说,公司法与经济法的联系至为密切,甚至直接将公司法视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也不是没有道理的。 如何认识公司法与经济法中的企业法的关系,是在公司法理论研讨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对此,有的主张实行“一元制”,或主张以公司法作为调整企业活动的基本法律,用公司法取代企业法;或主张以企业法作为调整企业(包括公司)活动的基本法律,不同意制定公司法。有的则主张实行“二元制”,即企业法与公司法并存,分别调整企业关系与公司关系。毫无疑问,由于企业类型的多样化及公司关系的特殊性,不仅决定了中国必须制定公司法,而且还决定了在公司法之外,必须有与其他企业类型相对应的企业法,如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在这个意义上的企业法,必将同公司法形成多元并存的局面。目前,公司法与企业法是一种并存互补关系。它们各自以不同的企业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相互补充调整各自无力所及的领域,以排除立法调整的空白。
公司法的地位和作用
一、公司法的地位
公司法的地位系指公司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重要性程度。公司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学界一直存在争论,认识不一,归纳起来有三种不同的主张:第一种主张把公司法编入民法典;第二种主张把公司法编入商法典;第三种主张公司法应以单行法形式出现。
从世界其他各国公司法的立法体例看,公司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外乎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情形是在民商合一的某些国家中,公司法是民法典之组成部分,如瑞士民法典、前苏联民法典。第二种情形是在民商分立的某些国家中,公司法是商法典之组成部分,如法国、德国的商法典便把公司法纳入其中。第三种情形是公司法以单行法的形式独立出现,这种立法体例在英美法体系国家盛行,北欧一些国家如瑞典等国效仿。从我国目前的民商立法情况来看,采用的是民商合一体例。由于公司法内容涉及多种的法律关系,不仅涉及民事法律关系,而且涉及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甚至还涉及涉外法律关系,我国公司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我国公司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部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必不可少的法律。
二、公司法的作用
我国公司法的颁布和施行,标志着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公司法的作用循其立法宗旨有以下几方面:
( 一 ) 确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而公司是我国现代企业形态之中的一种最基本的和最重要的企业形态。公司法正是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为确认和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而制定的法律。
( 二 )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公司法是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统一。公司法对公司从产生到消灭的整个过程中的组织和行为关系均作出规定,包括公司组织和行为的一般原则,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公司的能力,公司章程,公司的资本和财产,组织机构,财务会计以及公司与股东、股东相互之间的关系,等等。
( 三 ) 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享有的各种权利,如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以享有其他的民事权利,等等,使公司的运作具有可靠的保证。
公司法赋予股东分红权、投票权、公司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东诉讼制度等保护股东包括中小股东的权利,确保股东包括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公司法通过规定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比例、对有关问题应当听取公司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职工代表的产生方式,切实保护职工利益。
公司法通过规定法定资本制、各种公示和通知制度等,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四 )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司是最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和基本的市场经济微观基础,公司的结构是否健全、公司的行为是否规范,直接涉及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一些组织和公司设立和运作的不规范,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诸如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等等。公司法则通过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健全市场经济基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希望对你有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