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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

发布时间:2020-12-16 01:26:56

㈠ 急!!!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结构一般是怎么样的

跟公司治理结构基本一样的吧。。。都是有权力机构股东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以及进行日常工作的高级管理层、各个委员会,当然每个银行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人数各不相同,有的银行还设有独立董事,你可以进入五大行的官网查看具体的年报里面有具体介绍。

例如工行:完善公司治理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础工程,卓越的公司治理是我行持续发展的基石。

2006年10月27日,我行于上海及香港同步上市,实现了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到股份制商业银行,再到国际公众持股公司的历史任务。按照中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我行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现代公司治理架构,初步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的运行机制。

目前,我行董事长和行长分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均设立有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权限划分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依据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各司其职、有效制衡、互相协调,不断完善企业管治、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绩效,以为股东创造持续卓越的投资回报为根本目标。

㈡ 如何深化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改革

【摘要】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探讨如何深化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改革,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按照新的营运框架有效运行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文依照合规、创新与发展的思路,从多方面深入探讨了改进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途径和实施架构。 【关键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深化改革 途径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现代银行制度的核心,其优劣直接决定了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能力。随着近年来我国众多商业银行陆续上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进一步探讨,深入推动商业银行按照新的营运框架有效运行就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内涵、基本要素及现实意义 (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内涵 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在银行法人资产的委托代理制度下,一组联接并规范所有者(股东)、董事会、经理层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权、责、利关系的制度安排。它规定了商业银行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明确了决策商业银行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其核心是在商业银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目标是降低商业银行代理成本,实现股东利益和公司利润最大化。 (二)良好银行公司治理应具备的基本要素及特殊性 经合组织(OECD)认为,有效的公司治理应包括股东权利、股东平等待遇、利益相关者作用、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董事会职责五个方面的内容。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005)主张良好的公司治理内容应包括:确立银行的战略目标和价值准则,并在全行传达贯彻;制定并在全行贯彻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和问责制;确保董事会成员称职,清楚理解其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并对银行的各项事务做出良好的独立判断;确保高级管理层实施适当的监督;充分认识并有效发挥内外部审计及其他控制部门对稳健公司治理的促进作用;确保薪酬政策和具体做法与银行道德价值观念、目标、战略及控制环境相一致;保持公司治理的透明度;持续了解银行的运营框架。 商业银行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银行公司治理的目标多元化。既要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又要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多重委托代理关系的复杂性,使银行公司治理面临的利益冲突和所要解决的问题随之复杂化,从而增大银行公司治理难度;主要依靠内部治理发挥作用,外部治理作用有限;存款保险制度附带产生的代理成本加大和存款人外部监督机制弱化的负激励;商业银行高负债、低资本金比率运营的资本结构及银行并购成本大大超过一般企业等。 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现状及深化改革的现实意义 (一)治理现状 1.成绩。建立了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框架和相互制衡的监督约束体制,股份制商业银行普遍设立了包含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的现代治理体系;决策机制和决策能力提高,业务运作不断规范;引进战略投资者,加大了中外银行间的业务合作。据有关方面统计,到2007年年末,已有33家境外机构入股25家中资银行,入股余额达212.5亿美元。同时,在客户互介、渠道共享、业务咨询和培训等方面合作力度和合作领域不断加大;财务状况具有明显改善,盈利能力显著提高;信息披露制度逐步建立,内控制度建设和内控能力不断加强,风险防范体制渐趋完善。 2.缺陷。银行产权结构仍较单一;董事会职能和结构有待改进;激励约束机制有待加强:“内部人控制” 现象仍然存在;信息披露制度和外部治理机制有待继续完善等。 (二)现阶段深化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改革的现实意义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银行健康营运、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保障。深化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改革,有利于银行正确确立战略发展目标和实现目标途径,有效执行经营决策;有利于降低委托代理成本,保持利益相关者利益均衡,建立有效制衡机制,降低金融风险,提高银行运行效率;有利于提高银行信用评价等级,获得更加稳定、长期的资金流入,赢得更好的发展空间;有利于银行集约化经营和银行再造,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提高市场竞争力;有利于提高银行监管有效性。 深化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改革的途径 (一)优化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并明晰产权关系 多元化的股权结构、明晰的产权管理关系是银行公司治理规范的前提,也是国际先进银行的有益经验。优化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在确保国有控股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募法人股、有条件吸收自然人股东和国际战略投资者参股,培育多种形式的持股主体,形成商业银行多元化、社会化的股权结构,有效解决企业所有者、经营者与其他利益关联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特别是通过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外资股东进入董事会或参与银行内部管理,发挥他们丰富的管理经验专长。应将银行产权主体落实到真正行使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上,使银行财产所有者(银行投资者)可以凭借其对银行投资额的比例真正行使管理银行的权力并承担义务,由此进一步形成明晰的产权关系和刚性约束的资本经营机制。 (二)增强董事会、监事会职能和责任 要保持董事会合理规模和结构,规范董事会构成和运作,扩大独立董事比重,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提高董事会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促使董事会客观、公正、科学的进行决策。实行董事评价制度和董事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董事会内部组织结构,明确和完善其下属风险管理、提名、薪酬及审计等委员会的运行架构设置及职责。廓清董事会、监事会与管理层的职责边界。董事会对银行总的战略指导行使决策权,负责选拔、聘任重要管理者,设立独立董事;监事会承担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尽职的重任,应独立行使经授权的监督权。同时,引入专职监事(外部监事),改善监事会结构。 (三)构建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为有效消除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尽可能缩小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差异,必须构建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首先,要构建科学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准确衡量决策机构、管理人员以及员工个人对于银行业绩的贡献度。其次,建立以长期发展和业绩为导向、与绩效相挂钩的长期激励为主的薪酬结构,形成包括工资、奖金、社会保险、公积金、股票及股票期权等多种方式在内的收入分配新机制,以较好体现基本人力资本效应、资产增值效应和风险补偿效应,使经营者贡献与回报相匹配,长短期利益相结合。推行ESOP(员工持股计划),实现企业成员“剩余索取权”,以提供长久性的激励和约束。再次,改变“官本位”激励机制,使高级经营管理者成为真正的职业经理人。同时,要稳定高级经营管理队伍,适当延长行长任期,以保持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的持续贯彻执行。最后,强化约束机制建设,实现激励和约束对等。要建立良好的内部审计、监督和处罚制度,通过监事质询、提出罢免建议、追究法律责任等方式,形成问责机制,强化负激励。 (四)推行经济资本管理建立有效内部控制体系 推行经济资本管理,建立资本对效益和风险的双重约束机制。具体措施:首先,强化经济资本对风险资产总量约束和结构调整。以经济资本作为资产业务计划编制的先行指标和核心指标,科学决定和分配所属分支机构的经济资本总量和风险资产规模,以此约束各分支机构业务规模与风险资产扩张速度。在结构上,通过设定不同的经济资本区域调节系数和分支机构增长率,优化经济资本的区域配置;设置经济资本不同的产品分配系数,以引导推动各分支机构改善产品结构;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分配不同经济资本,以鼓励对客户的选优汰劣;对中间业务等战略业务减少分配经济资本,以激励各分支机构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其次,强化资本回报对经营管理的约束,加强经济资本占用与资本回报之间的内在关联,明确期望的经济资本回报率和经济资本目标回报率要求,建立经济资本有偿使用机制。再次,建立以EVA和RAROC(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 为核心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较准确地度量不同业务和产品对增进银行价值的贡献度,以便科学进行商业银行经营目标设定、业务决策、资本配置和绩效考核等活动,促进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目标。 (五)加快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要大力推进风险管理组织机构改革工作,建立垂直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逐步建立各部门各岗位共同参与的风险管理格局,推行风险经理与客户经理平行作业;要积极推进风险管理系统建设,及时开发和建设风险管理系统平台,全面加强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的评估、监测和控制;按矩阵式管理要求,搭建垂直化、集约化、专业化的业务单元经营管理模式,加快提高市场反映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加大风险管理技术与方法研发和创新力度。要进一步推进内部评级工程建设,及时更新和完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检验标准和管理技术;建立及时有效的市场风险分析报告机制、重大市场风险应急机制、新产品和新业务中的市场风险管理机制;建立对市场风险管理体系的评价和审查机制,形成市场风险管理定期审计机制,全面向董事会报告风险管理审计情况。 (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准确、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是改善银行公司治理的必备条件。要严格按照监管机构制定的信息披露标准、披露方式、披露范围等要求,利用远程通讯和银行数据网络,及时向市场和投资者披露信息。同时,引进国外商业银行通行做法,进一步推进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具体措施可考虑:引入银行评级制度,增强银行信息披露的压力。在条件成熟时,应鼓励和推行社会权威中介机构建立对商业银行的评级制度;推动符合国际惯例的会计标准和资产风险评级体系,采用高质量的会计标准——国际会计准则,以增强信息的可比性;扩大信息披露范围,增强经营透明度。通过全面披露银行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使商业银行各种利益相关者及时掌握情况,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建立信息审计制度和对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机制,以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七)加快竞争性市场环境建设 大力发展竞争性产品市场,发挥资本市场产生的替代效应,促使商业银行改善内部治理;加大行业开放,鼓励行业兼并,通过增加商业银行生存压力来促进治理结构优化;塑造市场约束机制,发挥资本市场中的股权市场治理机制和债权市场治理机制对于银行公司治理优化的促进作用;加强外部监管。可按国际接轨监管要求对国内商业银行进行评级,强化债权人约束,促进商业银行自觉优化治理结构;大力培育竞争性的银行家市场。通过银行家市场的供求机制、竞争机制与价格机制的相互作用,形成由市场机制来甄选经营管理人员的竞争局面,切实降低代理成本,发挥银行家市场对银行公司治理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何德旭,葛兆强。公司治理与银行成长之关系探讨。财贸经济,2006 2.李维安,曹廷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南开学报,2005 3.廖继胜。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㈢ 选择题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核心是( )。

肯定是D

㈣ 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什么趋势呢

1、建立有效的委托代理机制,规范治理架构;
2、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胡责、权、利。可采用增加外部董事名额。
3、重新对党委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体制中的位置进行确认。

㈤ 我国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改革的方向和措施是什么国有银行的上市能否解决国有银行存在的问题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一个公司治理结构角度的分析 摘 要 在过去的几年里,世界各国频频暴发银行危机,尤其是发生于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使各 国,尤其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切身体会到了银行危机的巨大危害,加强对商业银行监管的 呼声再一次响起.但是,当我们回顾历史,发现从商业银行诞生的那一天起,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就 没有停止过,那么为什么还会频繁爆发银行危机呢? 在中国,讨论国有商业银行的前途是一个尤其重要的问题,经过二十几年的改革,在绝大多数 部门,公有产权的比例在下降,作为经济体系中重要一环的国有商业银行成了国企改革的最后的堡 垒. 国有商业银行所表现出来的低效率和竞争能力低下使它在中国加入WTO后面临严峻的考验. 因此, 如何改革国有商业银行, 不仅提高它的效率,增强它的竞争力, 使它在中国加入WTO后仍有一席之地, 而且避免重蹈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覆辙,成了摆在中国政府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研究中,我们发现公司治理结构为我们研究商业银行的改革提供了一个非常有用的参考框架. 本文就是在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内讨论如何对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即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 银行和建设银行,在本文中,称为四大国有银行或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改革. 本文的结构如下,在第一章,我们对现代商业银行的一些基本理论进行了简单的回顾和介绍. 商业银行是一个特殊的部门,它具有特殊的资本结构(股本资本只有8%左右) ,经营特殊的商品-货 币,是一个非常容易受到冲击的部门,但它同时又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部门.因此,各国以及国际社 会都采取了一些监管措施,但是,频频暴发的银行危机证明仅仅有这些外部治理结构是并不够的, 还需要从内部进行治理结构的改进. 第二章,我们简要回顾了一下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和实践,并给出了本文所认为的公司治理结 构的定义,即公司治理结构是协调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相互之间关系的一种制度,涉及指挥,控 制,激励等方面的内容,即借以处理企业各种合约的一种制度.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内部治理 结构和外部治理结构两种,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只包括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主要有产权结构,资本 结构,制衡机制

国有银行的上市不能解决国有银行存在的问题

㈥ 4.如何理解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

1、商业银行软预算约束导致的主体缺位延缓了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优化与改善。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完善是微观经济主体的自觉行为,但是却受到宏观经济的影响,如果存在主体缺位问题将从整体上制约治理结构的优化。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呈现明显的软预算特征,即当商业银行资不抵债时,外部组织通过非市场化手段给予商业银行流动性支持,从而避免破产清算。由于软预算约束,因而我国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优化出现了主体缺位现象。根据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类型,可从三个层面来分析:首先,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者缺位问题产生了治理结构优化主体缺位问题。由于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主体地位是虚拟的,其委托权必须由科层组织授权给官员并由其实施,名义上国家所有的国有银行其控制权实际上为政府官员高度集中使用,在国有银行的剩余索取权属于国家而不是政府官员、导致政府官员与国家目标的不一致的情况下,政府官员自然缺乏改善治理结构的动力,出现了治理结构优化主体缺位问题。第二,地方政府与国家的博弈影响了地方性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优化。地方性商业银行(其实还应该包括城乡信用社)主要由地方政府出资组建(地方财政参股投资占城市商业银行总股份的1/3左右),当地方商业银行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甚至是出现流动性危机时,地方政府由于财政困难或是本身不愿承担责任,往往最终仍收中央银行来解决,即将问题留待国家来解决。因此,地方政府作为地方性商业银行的出资人缺乏优化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动力与压力。第三是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出资人的国有企业主体地位制约了其治理结构的优化。虽然股份制商业银行引入了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了对银行经营者的产权约束,但是由于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有企业股东往往占有主体地位,因而其治理结构优化进程有限。而作为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民生银行,其治理结构更加完善,业绩也比较优良。2003年该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分别达到66.87%和60.2%。可见,由于国有企业本身在产权设计上存在的不足已经影响到其投资入股的商业银行,阻碍了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优化。

2、银行业的高进入壁垒限制了外国资本和民营资本的进入,从而无法从资本投入源头、利用外部人的力量促进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优化。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根本要义是解决投资人与经营管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以合理的制度安排来保证企业投资人的利益最大化,而行业开放程度决定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的进程。一般来说,在行业开放条件下,各种资本包括国际资本和民间资本能够自如地进入银行业,出资人为保障自己的投资回报和应有的权益将会关注企业的治理结构问题,从而促进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优化。如果商业银行业绩不佳或治理结构不完善,不仅投资人会通过更换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来贯彻投资意图,而且还会面临竞争对手的兼并与收购,因此,行业开放和竞争的激烈程度将决定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优化程度。而我国一直以来对银行业的发展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政策,特别是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国家为保证正常的金融秩序,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先后关闭了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投资公司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并从严掌握银行业的准入标准,虽然光大银行、上海银行、南京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引进了国际资本,促进了这些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改善,但是总体而言,目前银行业的开放程度尚未形成对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改善的足够压力。因此,借助外部投资人和行业性重组来促进商业银行改善治理结构的难度很大。

3、从商业银行面临的外部环境来看,无论是市场压力还是监管环境均尚未构成对商业银行优化治理结构的强大压力。一方面,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业尚处于垄断竞争阶段,国有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绝对控制地位,新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尚不足以全方位对国有商业银行形成冲击,因而商业银行业经营的信用基础仍然是国家信用(由于国家实行了严格的金融保护,因而各家金融机构事实上都享受了国家或近似国家信用),在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市场垄断竞争条件下,治理结构优化对提升商业银行市场竞争力的作用并不明显,导致商业银行将经营重点放在业务规模的扩张而不是治理结构的完善上,商业银行因市场压力进行治理结构改革的动力严重不足。如国有商业银行在治理结构并无明显改善的情况下,2003年的市场占有率却较以前有所提升,不良贷款率和余额有明显下降。而作为公开上市、具有治理结构优势的深圳发展银行(000001)却市场表现不佳。

另一方面,外部的监管政策和导向并未有效引导和促进商业银行优化治理结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将最低资本充足率、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信息披露)作为风险管理的三大支柱,其中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与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有紧密的关系。可见,根据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通过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引导商业银行可以将外部压力转化为改善内部治理的动力,从而促进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优化。我国已经将治理结构问题作为改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大力推进,先后出台了《股份制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等具体的监管要求,力图通过法规的形式借助外部监管的力量来促进商业银行改善治理结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效果却难以保证。如《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中提出具体的回报率指标,可以看作是出资人(国家)对经营管理层的目标要求,但该“指引”中并未明确经营者实现目标之后的激励措施,更未涉及经营管理层未能实现目标的约束手段,如应该承担的责任和应如何承担负责。同时,对于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这两家目前未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国有商业银行,其治理结构并没有明确的指导意见和要求,这表明,对于国有商业银行而言,目前的治理改革仍处于预算软约束阶段。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自《股份制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指引》颁布以来正在按指引的要求不断优化,但是距离规范的治理要求仍在不少的差距,而我国112家城市商业银行和众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治理结构改革并未渐次推进。这意味,在国家致力于2007年以前解决国有银行治理结构问题的背景下,通过外部监管来引导和促进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完善仍然任重道远。

4、建立在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之上的治理机制尚处于探索阶段,全面深化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改革条件尚不成熟。治理结构的优化要求建立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形成权责分明、运作有序、激励有效、约束有力的组织结构,建立在其基础之上的管理运行机制决定着治理结构作用的发挥程度。从已经初步建立了相对完善治理结构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运作机制来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治理结构作用的发挥。
5、商业银行外部治理条件不完全具备,影响着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优化的进程。商业银行的外部治理主要通过竞争性的产品市场、资本市场、银行家市场以及由信息披露传递的银行经营信息等来完成。首先,我国公开上市的商业银行总量少、使资本市场无法形成对商业银行治理的约束。资本市场上商业银行的股价反映着其经营业绩和投资者的预期,经理人员不良行为的后果直接体现在公司股价上,股东通过资本市场的信息特别是商业银行之间的业绩比较,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表示他们对公司的信任程度,从而构成对经营管理层的约束。我国目前公开上市银行只有5家,占市场主体地位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并未公开上市,因而投资人无法通过资本市场完成对商业银行价值的评定,相应也就无法通过资本市场压力来促进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的优化。其次,受到直接融资市场发展滞后的影响,来自对银行竞争性产品的外部约束也很小。商业银行并无因竞争性产品的冲击而改善内部治理的压力。第三,银行家市场尚未形成,不尽职的或是低能的银行家难以被淘汰。目前我国的银行家市场尚未形成,无论是合格的董事、银行职业管理人才都无法通过人才市场来发现、挖掘和流动,特别是我国商业银行大都具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其管理人才的选派任用与行政官员的选拔任用有紧密关系,因而无法借助银行家市场的力量来促进商业银行的治理改善。第四,债权人并不关心银行的经营绩效,以致债权人约束并不能影响商业银行的治理。商业银行公开信息披露的核心是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债权人(存款人)传递商业银行经营信息,进而帮助债权人作出判断。而我国目前严格的金融管制政策使存款人几乎无须考虑商业银行之间的经营差异性,因而由信息公开披露所决定的外部债权人治理目前失效。

㈦ 农商银行与商业银行有什么不一样呢

农村商业银行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改制组建而成的地方性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标,能向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的特殊的金融企业。盈利是商业银行产生和经营的基本前提,也是商业银行发展的内在动力。 商业银行是国有商业银行(国企),而农商银行(原农村信用社)是地方性股份制金融组织。农商银行是以地方名为开头,每一座农商银行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

㈧ 稽核在商业银行中的作用

[内容摘要] 作为公司治理架构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内部审计拥有极其重要而又特殊的地位,并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分析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现状与存在的不足,探讨了内部审计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定位,指出了内部审计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充分发挥作用的途径。
[关键词] 内部审计 公司治理 作用

随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完成股份制改造和成功上市,公司治理得到不断改善,但由于风险管理压力不断加大,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和风险防控中作用日益凸显,大力提高内部审计层次和水平已成为新形势下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必然要求。
一、内部审计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关系
现代企业管理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集合,其中最重要的是财产所有者(委托人)与管理者经营(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财产所有权与管理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委托人即所有者将资产的管理经营权授与管理者即代理人,企业的控制权转移到代理人手中,从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它是公司治理和内部审计共同的理论基础。构建有效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是在商业银行内部能够形成一个相互制衡的组织框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分工协作、相互制衡,以解决国有商业银行所有者缺位及“内部人控制”的问题。我国国内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能否真正达到西方先进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水平,既“形似”又“神似”,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内部审计在居于十分特殊的地位,作为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和最高层管理当局实施控制的手段,内部审计在企业管理尤其是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以及公司治理有关方面的地位与作用日趋突出,事实上,有效的内部审计对保证有效的公司治理是至关重要的。内部审计的发展离不开公司治理的推动,公司治理的优化也离不开有效的内部审计作为保障,内部审计作为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应置于公司治理的框架之内,并促进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的良性互动。
首先,因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商业银行所有者亟需建立一套能对组织经营管理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的机制,并能对揭示组织控制缺陷和风险管理给出客观的保证和建议,以便及时了解商业银行经营状况和商业银行管理层履行职责情况,为决策提供真实、客观依据。内部审计作为受托者,可以满足所有者的愿望。如:西方商业银行普遍设立内部审计并将其纳入作为董事会及其下的审计委员会管理,成为商业银行实施监督和控制的手段。其次,由于借用和照搬西方商业银行的做法,可能出现“水土不服”,国内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有必要不断补充和完善。内部审计本身具备监督评价的职能,可以为这些缺陷打上“补丁”而开出良方。其三,随着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压力逐渐加大,内部审计在商业银行今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日益凸现。内部审计位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第三道防线的关键部位,在强化内部控制、促进风险管理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由此可见,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是密不可分、相互依存的关系。
为使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发挥应有职能,必须为其建立一定的组织条件。一是独立性原则。“有位才有为”,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灵魂,内部审计活动只有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才能作出公正的、不偏不倚的鉴定和评价。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必须取得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支持,并以文件形式明确,商业银行内部审计设置应实行系统独立、业务独立、人员独立,使之具有超脱性。为保证其地位的独立性,应使首席审计执行官与审计委员会主席的沟通畅通无阻,要建立规范的汇报路径,内部审计对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相关的治理机构报告工作,向高级管理层负责人报告行政工作,内审机构在业务方面要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业绩。二是权威性原则。“有权才能为”,商业银行应给予内部审计相应的地位,需要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合理安排内部审计,这种地位应体现在综合性、高层次上,从体制上保证内部审计工作内容的全面展开。将内部审计纳入商业银行董事会其下的审计委员会管理是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重要的是审计委员会的构成和必须是务实有效的。三是内部审计应独立地拥有实质上的监督控制权和法律基础。国家应建立支持内部审计活动的法律法规,商业银行董事会要对内部审计授权,使内部审计有与之职能发挥相适应的权限。同时,内部审计一定不能成为当事人,直接从事业务经营和操作,即不能当“运动员”,只能作“裁判”,对违规行为举旗吹哨。
二、现状分析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起,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一直处于不断改革和发展的历史进程。近几年来,几大国有商业银行先后完成股份制改造和成功上市,作为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业银行积极推进审计转型,先后对内部审计的体制机制进行了重要改革,内部审计职能、目标和定位都发生了重大转变。主要体现在:
一是组建审计委员会并建立了董事会领导下的相对独立和垂直管理的内部审计体系,内部审计对董事会负责,独立性得到提高。如农业银行跨区域设立了10个审计分局,实行垂直管理,这种垂直管理体系有利于提高内部审计体系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是出台了《内部审计章程》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促进内部审计系统化、规范化水平的提高。如农行新出台了《内部审计章程》、《审计业务管理办法》、《审计项目管理办法》、《经济责任审计手册》等审计规章,明确了审计职责、权限、程序等方面内容,上述管理制度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
三是明晰了内部审计的报告路线,审计结果能直达董事会和管理层。如农行明确了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双线报告制,即第一报告路线是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第二报告路线是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路线明晰。
四是审计重心转移,确定了内部审计的目标定位,要求站在董事会的角度,关注重点,发挥作用,创造价值。如农行《内部审计章程》确定的审计目标是: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章和本行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对本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促使风险在可接受的水平;促进本行经营管理、经营绩效和业务营运不断改善,促进全行稳健发展和董事会战略目标的实现,增加价值。这种目标定位符合内部审计发展方向和商业银行现实需要。
完成股份制改造后,我国商业银行对内部审计的体制机制进行了改革,由于改革时间不长,难免存在一些缺陷和薄弱环节,有待进一步改进。
(一)系统化、规范化程度不够,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制度建设不足,体制机制尚不够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作用还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审计规章制度建设也不够健全;审计委员会体制机制建设有待完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运行机制,以及审计派驻机构的管理职责、模式、考核机制等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关注的业务和领域不够,关注风险管理的深度不够。合规性审计多,管理审计、绩效审计运用少,对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公司治理与程序关注较少;对资产、负债等传统业务审计多,对内部控制过程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及时评价较少;事后检查多,对经营行风险监测分析较少,未能对经营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量化,对规章制度合理性、新产品新业务设计的完善性进行风险评估少。三是审计标准化程度不高,审计质量控制尚不完善。审计规范、审计标准尚未建立或正在建立,内部审计作业标准化程度有待提高。
(二)非现场审计手段运用依然不够,审计项目依然主要依赖现场审计方式来完成。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商业银行非现场审计的信息化、网络化和专业技术化程度依然较低。当前,商业银行各项业务正处在快速增长期,新业务品种不断推出、存贷款业务快速增长、中间业务突破性发展,带来内部审计领域扩展、审计需求大增。面对堆积如山的凭证、报表、档案,在海量的业务数据中发现问题、寻找证据,内部审计仍沿袭以往的以手工操作为主的审计手段和过分依赖于现场审计的审计模式使得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能时多少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三)审计创新不足,查错纠弊式的审计理念依然占统治地位。一方面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作用中日益重要,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要求增加。如农行董事会对内部审计明确提出“要发挥好审计条线的监督评价职能,坚持风险审计、管理审计、责任审计和绩效审计相结合,及时揭示重大风险点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董事会战略有效执行和全行业务的健康运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另一方面审计创新不足,查错纠弊式的审计理念依然占统治地位。主要表现为审计视角依然束缚在会计视角,偏重查账,局限于档案、凭证、报表等会计记录;审计重心仍停留在事后检查阶段,专注于检查结果;习惯采用传统审计方式、站在微观上、依赖个人经验判断进行审计活动,对审计方法、经验教训总结不多,探索审计规律、健全审计流程考虑不多,对各项业务的研究和审计方法探讨少。
(四)检查重复、资源浪费,审计检查成果共享不足。内部审计和内控合规部门职能界定不清晰,存在机构设置和职能重叠现象,同时内部审计、内控合规、部门自律监管等重复检查过多,各自为政,未能形成资源共享,导致资源浪费。
三、内部审计在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定位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采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善组织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内部审计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居于十分特殊的地位,可以说,内部审计不仅仅是一个检查系统,现代商业银行的管理者更将其定位为一个控制系统。
(一)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董事会实施控制的手段,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外部审计师一起构成有效公司治理的四大基石,有效的内部审计对保证有效的公司治理是至关重要的。一方面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审计是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在要求,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离不开内部审计评价与约束机制,有效的内部审计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有必要不断补充和完善,内部审计本身具备监督评价的职能,可以为这些缺陷打上“补丁”。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内部审计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缺乏公司治理制度安排和支持,内部审计将很难有所作为。
(二)内部审计是一种为商业银行带来价值增值的监督系统。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既可对商业银行银行各项经营活动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面审查,又可对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进行经常、连续、系统深入的分析,为商业银行提供有价值的经营管理对策,促进目标实现,还可以通过完善自身管理机制,更新审计手段等改革措施,提高审计质量,从而实现防弊、兴利和价值增值的融合。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提高经济效率效益和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工具,是增加公司价值的重要载体。
(三)内部审计是规避风险的“防火墙”。风险管理是当前商业银行面临的重大课题,也是内部审计重点关注的领域。内部审计积极持续地支持并参与风险管理过程,评估与风险管理有关的管理薄弱环节,并通过与商业银行管理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讨论,揭露重大风险隐患,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发挥揭示、抵御、改进和预防等“免疫”功能,促进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进而实现对风险的掌握、化解与驾驭,确保经营目标的实现。
(四)内部审计是是经营管理的“医生”。针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缺陷、风险管理隐患,内部审计可以为商业银行管理当局开出治疗的良方,推荐更经济、有效的资源利用方法,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内部审计还通过对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价,分析管理的薄弱环节,促进各级管理者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五)内部审计是实现内部控制的关键要素。评价、鉴证职能是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能。通过健全性评价和符合性测试等方式,内部审计从独立客观的角度评价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适用性和可靠性,来确认控制系统是否薄弱或失控,进而查明问题、分析成因及后果,对商业银行控制环境、控制活动进行风险评估,把发现的漏洞、盲点、盲区和执行中的薄弱环节及时客观地反馈给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出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有效措施,以杜绝差错和舞弊的可能性。
三、内部审计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如何进一步发挥作用
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内部审计要充分发挥防护性和建设性作用,体现为董事会、最高管理层服务的理念,积极实现防弊、兴利和价值增值的融合。
(一)提升内部审计层次,以法规形式确立内部审计地位。西方国家很早就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内部审计在企业中的地位,为内部审计参与公司治理并发挥作用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如美国2002年通过的《萨班斯法案》,以及纽约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规定,均明确了内部审计以及审计委员会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内部审计在企业组织的重要性和影响力得到提升。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还缺乏法律基础,如现有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等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尚未上升到法律高度。
应充分借鉴西方国家在企业内部审计管理上成熟的先进经验,为内部审计充分发挥作用奠定法律基础。通过出台有关法律,明确内部审计以及审计委员会在我国商业银行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得到商业银行应有的重视,使内部审计能理直气壮能参与到公司治理并帮助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内部控制的改善。
(二)加强内部审计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灵魂,要围绕提高内部审计独立性和客观性来加强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建设。
一是进一步加强审计委员会建设。审计委员会在内部审计履行职能中至关重要,其构成和绝不能徒具形式。审计委员会是公司治理机制中具有特殊性的重要组成要素,能否真正发挥决策支持和执行监督的作用,同样取决于其是否具有独立性。审计委员会应由独立董事、小股东组成,以5—7人为宜,依照议事规则对内部审计事项进行决策,独立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应具有以下职责并具有行使这些职责的权利:拟定内部审计章程、制度和审计工作标准;拟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及审计规划,确定审计年度计划;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与考核;对首席审计执行官进行考核等等。当前,改善和提高我国商业银行审计委员会建设显得十分重要。
二是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内部审计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内部审计是一门艺术、是一门独立的学科,有一套完整的方法体系,需要在一定的环境才能充分发挥作用。董事会和高管层要充分认识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对内部审计工作予以支持。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制度建设依然薄弱,要从提高内部审计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入手,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当前的重点是出台和完善商业银行内部审计规范或审计手册、审计质量控制标准、审计考核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等。
三是进一步加强系统管理职能,充分利用各种检查成果。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均实现了审计派驻的内部审计垂直管理方式,由于时间不长,管理尚未成型,有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要不断研究和改善对审计派驻机构的管理职责、机制、垂直管理的方式方法,对管辖行实行贴身监督;要建立机制、配备人员、开发系统,实行对管辖行业务经营和风险管控的常态化跟踪,及时发现和揭示风险隐患,定期形成分析报告,促进业务经营管理;要加强与内控合规、自律监管、纪检监察等部门联系,充分利用各种检查成果。
(三)突出重点,创新方法,促进审计价值增值。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形势依然严峻,压力日益增加,原有的审计思维、审计方法和技术已不能适应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对内部审计的需要。应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思路,全面引入风险审计、绩效审计、管理审计等审计方法,提升审计效率和效果。
一是培育审计战略思维,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当前,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管层和股东迫切需要内部审计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提升各级高管人员管理水平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因此,内部审计要积极推进审计转型,审计人员要创新审计理念,改变陈旧的审计思维。内部审计要站在董事会的角度,以董事会的战略目标为核心,培育审计战略思维;要不断创新审计理念,俯视和审视全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抓大放小,科学确定审计项目,围绕业务经营中薄弱环节和主要风险,突出重点实施审计;要持续的优化审计程序、审计流程,改进审计技术和方法,提升内部审计水平,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免疫系统功能。
二是全面开展增值型审计。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管层需要内部审计能为公司增加价值,因此,内部审计应充分重视在风险控制和创造价值方面的作用,将风险管理纳入审计范畴,以风险为导向实施审计,增强对风险的前瞻性预判,对症下药,促进全行风险管理水平。要把合规审计与管理审计、经营绩效审计结合起来,在查找问题的同时重视分析原因,在揭示问题的同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在检查的同时开展调查研究,帮助商业银行加强管理,改善经营,提高效益,实现审计价值的增值。
三是加强审计沟通。审计沟通对内部审计发挥作用至关重要,通过与董事会、管理层、被审计单位的沟通,使审计工作得到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支持,得到被审计单位的配合以及加深对审计事项的了解,为审计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通过外部审计师的沟通,共享情报,分享审计技术与方法;通过内部的沟通,审计人员统一思想、明确审计目标、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并分享审计方法、审计技术和审计经验。现场审计时还要提高审计沟通技巧,从审计沟通中发现和印证风险。
(四)不断开发非现场审计方法和技术,全面提升非现场审计对审计项目的贡献度。非现场审计具有全面性、时效性以及成本低、效率高和规范性强等特征,要在海量的业务数据中发现问题、寻找证据,离不开计算机审计技术。全面提升非现场审计对审计项目的贡献度是内部审计的发展方向。
一是加快非现场审计软件研发和应用。要开发数据接口软件,实现非现场审计系统与各类经营管理系统的直联;要丰富完善分析模型,在商业银行内部建立审计信息化系统和操作平台,探讨审计思路,编写方法,对各项业务实施有效监控和评估;要拓宽资料来源,将经营管理计划、管理制度、业务检查报告等非数据信息纳入非现场审计的视野,为非现场审计提供翔实的数据资料。
二是建立和维护疑点库,确保非现场审计监测及常态化运行。建立监管分行业务风险分析数据库,对非现场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和风险疑点,全面纳入疑点库管理。建立非现场审计监测及常态化运行机制,配置固定的审计人员,落实考核和管理机制,将审计关口前移,依托远程监控平台,以远程登录方式,定期地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全过程和结果进行经常性、连续性审计监督,实现对被监管单位风险的即时、动态、全面监控,定期提交被监管行经营分析和风险监测报告。
三是不断提高商业银行业务的电子化水平,为非现场审计提供相应的环境。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电子化水平不断提高,但与西方先进商业银行比尚存在一定差距。要大力提高商业银行业务的电子化水平,当前应抓紧实现会计凭证、信贷档案等的电子化,为非现场审计创造条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现场审计投入的人力和资源,节约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
(五)加强审计质量控制,着力推进审计结果运用。审计质量控制是内部审计的生命线,内部审计应制定规范的工作标准,建立严密的质量控制机制。
一是完善质量控制手段,坚持审计督导和复核制度。质量控制应贯穿于审计计划、组织、实施的全过程,要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确定以审计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考核奖惩机制。审计机构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要持续坚持审计督导,及时解决审计过程中面临的难题。坚持“三级复核制”,把审计质量控制落到实处,促进提升审计质量。
二是着力推进审计结果运用,促进审计价值增值。在加强审计分析,不断提炼审计成果的的同时,还要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建议,建章建制,堵塞管理漏洞,充分利用审计成果,真正实现审计价值增值。应持续关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披露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有效性,建立问题整改台账,适时开展后续审计,跟踪问题整改。

㈨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实质是什么

三会一层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相互制约、规范运作,促进商业银行健康稳健发展

㈩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办法》 里面关于商业银行股东注册资本变更的话 需要审查股东哪些方面麻烦资深人士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办法》第六十五条,中资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需要审查股东:
其股东资格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但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其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第九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二)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五)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前款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第十一条 单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前款所称投资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金融机构所持股份占中资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比例。境外金融机构关联方的持股比例应当与境外金融机构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九)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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