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农村建房与邻居的纠纷问题!!!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回结互助、答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根据以上规定,你们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只要你家不侵犯对方宅基地使用权,按照当地风俗留出相应距离的滴水即可。如果对方阻挠,可录像取证,并报警,调解或通过诉讼解决。
『贰』 农村修房子,作为建房小组成员收到包工头一人7万的贿赂。让其中标。属于什么性质的案件通常如何判决
对于作为建房小组成员收到包工头一人7万元的贿赂的情形,属于非国家工作人版员受贿刑事犯罪,由公安机关权管辖,一经定罪,由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叁』 农村宅基地两家有争议怎么办
您好,关于宅基地的争议问题有以下几大类。您可以参考:
一、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
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审理。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从实体处理到审批程序各个环节中,只要有违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应撤销宅基地使用执照或责令土地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审批。
对于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宅基地属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受案后,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所审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无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有无考虑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规定等具体情况,作出撤销或者维持审批文件的判决。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对于能够确认村民建房未经审批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的非法用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如影响邻人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民事判决,也可以中止诉讼,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建筑物买卖、确权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只能裁决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不宜明确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
二、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村民争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的目的是为了多占地皮、扩大墙院、堆放杂物等。对这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则可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碍,法院则应以民事案件受理,对当事人因争占空闲土地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处理。
三、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村民根据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指出双方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可以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建房手续,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盖好房屋,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可以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责令双方变更宅基地登记。
四、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
不适当使用宅基地而影响相邻关系的,如在同一规划线上,后盖的房屋宅基地基垫比先盖的房屋宅基地高一些,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邻人宅基地流淌,或后盖的房屋和设施影响相邻人房屋通风、采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在不适当地点建造厕所影响环境卫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断自然水流等情况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本着依法、合理的精神妥善予以处理,确实给邻人造成损害的,应责令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五、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对一宗宅基地可由两个以上村民共同使用,具有共同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面积可以在共有人之间分摊。对于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在未经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使用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查明一方在建房时,对方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可在不妨碍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判令占有人继续使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合资建房后发生的房屋产权纠纷,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处理时应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主管部门批准双方共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判决明确各自的房屋产权;如主管部门不批准双方共同使用该宅基地的,可以明确对房屋各自的份额后,判决房屋产权给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
六、未经有关部门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纠纷案件
对于未经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界址有争议、四至不明而引发矛盾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到当地政府申请处理。当事人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处理。对经过统一规划和确权的宅基地因界址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以民事案件直接受理,查明土地使用证上的四至是否明确,长、宽、面积等数据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除四至确实被移动外,应以四至为准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如果争议一方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面积与实际情况相符,另一方不相符或提供不出土地使用证的,人民法院应将该宅基地处理给实际情况与土地使用证相符的一方使用。
『肆』 农村盖房子滴水问题纠纷
农村建房子,原则应保留滴水。
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的责任内。
任何一方容无权擅自堵截。
法律链接:《民通意见》98、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99、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102、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伍』 农村自住建房伤亡赔偿案件分析及对策
案件范例:2014年初,刘某在自家宅基地上自建两层半楼房,经人介绍认识李某,经商谈口头约定刘某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将建房工程承包给李某。刘某负责提供材料,李某负责施工,按照140元/㎡收取费用,施工所需的其他工人由李某自行雇佣。2014年4月,由于工程量加大,李某临时雇佣吕某参与建房,2014年4月29日在建房过程中,吕某被安装在二楼的吊机坠落砸伤,经鉴定九级伤残。各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该案经法院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承办法官提出合理的责任分配方案,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刘某赔偿吕某20000元,李某赔偿吕某60000元,吕某自担损失20000元。
一、农村建房伤亡赔偿纠纷成因分析
农村建房中伤亡者赔偿纠纷的形成有多方面原因。具有以下几点特点:
(一)农村建房中劳务关系不明确。农村建房房主、承包人、工人等之间大多只有口头约定,有的甚至是一边建房一边商量。一旦发生事故,无法明确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在赔偿的时候就会互相推卸责任。
(二)建房工匠的资质问题。农村大多数工匠并没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所请的工人也是出卖劳力的农村民工。绝大多数没有经过正规的培训,工作时不注意操作规范,致使事故发生的几率大大提升。
(三)安全意识不到位、监督管理缺失。农村建房中经常出现超负荷工作,违章蛮干,出现意外伤害。有时为节约成本,偷工减料。至于安全帽、警示牌等都不具备,还存在酒后爬楼上梯的现象。政府职能部门对房屋设计的安全性、施工队的资质、施工过程中的操作等缺乏监管。
(四)房主法制观念淡薄、受害方维权能力欠缺。房主认为房子已经承包给建筑队就没有责任。受害方不能及时的保全证据,造成建筑承包人否认案件事实,甚至在起诉时分不清谁是赔偿人,造成诉累。
二、农村建房伤亡赔偿纠纷的审理难点
(一)农村建房中房主与承包人之间是建筑工程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农村建房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包工头承建,包工头和房主达成的协议属于一般承揽还是建筑工程合同,笔者认为应当将其定性为一般承揽关系符合立法本意。理由如下:首先建筑工程合同中施工方要求有认可的施工资质,而农村工匠均无资质证书,认定为建筑工程合同就导致合同订立就处于无效状态。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民自建底层建筑不适用该法的规定,那么认定为建筑工程合同就于法无依。最后农村建房技术含量低,工程小,无监理、设计、勘察等程序,定性为承揽关系更符合实际。因此结合实际考虑,应当将农村建房中房主和承包人之间的关系定性为承揽关系。对于提供劳务的伤亡者应当与承包人形成的是雇佣关系。具体到本文案例中刘某和李某应为承揽关系。吕某与李某是雇佣关系。
(二)房主、承包人、伤亡者三方的责任划分
1、房主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关于发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房主作为定作人,明知道承包人无建房资质仍聘请为其建房,所以应当承担选任过失范围内的责任。且在建房的过程中,房主一般都在现场监督,在建房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的与承包人沟通,妥善处理。房主未尽到以上义务,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综合认定房主对于建房中伤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2、承包人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这符合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承包人一无施工资质,二施工安全措施不力,三对施工人员没有进行安全防范教育,这些是造成伤亡的主要因素。因此承包人要承担伤亡者的主要责任。
3、伤亡者本身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伤亡者也是施工人员,根据工程要求也应当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再次施工人员在工作中应有安全意识,也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果伤亡者未达到以上要求尽到以上义务,可以适当承担相应责任,以减少房主和承包人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作为房主的刘某明知李某无相应资质,且在施工中监管不力,应该承担次要责任。李某作为吕某的雇主,应对吕某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因此李某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本案中吕某明知自己无相应资质,并且在工作中未采取安全措施,有过错,也应当认定为次要责任,可以适当减轻刘某和李某的责任。本院在调解本案中适时提出刘某、李某、吕某三人按2:6:2的责任划分,经过释明和教育得到各方的认同,最终达成一致赔偿意见。
三、农村建房伤亡者赔偿纠纷案件的对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党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的逐步落实,广大农民的经济收入稳步提高。农民手里有了钱,最迫切的愿望就是修房建屋,改善自己的居住状况。于是,各地农村掀起了又一轮建房热潮。而如何防止伤亡纠纷的出现,笔者建议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加大宣传,加强监管,增强房主、承包人、伤亡者的安全防范意识。为了有效防止农民建房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建议有关部门对农村建房强化管理,加强监督,规范农村建筑市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行农村建筑设计、施工资质认定、审核制度,在农村培养一批有一定安全施工条件的单位和个体工匠,向其颁发资质证书,对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允许其承揽建房工程。定期对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对农村建房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施工条件的,不允许开工,以防患于未然。
(二)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农村建房审批程序;建立农村建房开工审查制度,严把工程质量安全关;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进一步整顿农村建房秩序。
(三)推行强制保险制度。国家可以考虑推行农村建房强制保险制度,房主或承包人必须为建筑工人投保人身伤害意外险等保险,以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的经济赔偿。从而最大程度减轻了房主、承包人的损失,保障了伤亡的利益,增强各方抗风险能力。
(四)强化对农村个体工匠的资质问题的管理。可以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对农村个体工匠进行统一管理。具体到乡镇一级可以由建管所进行管理,强化该部门的管理职责,要求对辖区内的个体工匠登记造册,对个体工匠的资质等级、工作年限进行登记,并实施进行安全、技术等培训、考核,将个体工匠市场规范化、统一化。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农村自建房过程中事故的发生,只有这样,法院才能更好地对三方主体的责任分配进行公平合理的认定。
『陆』 农村自建房质量纠纷,怎么要求赔偿.以施工质
合 同 书甲方(负责人)乙方(承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下,通过双方协商就私人住宅建房工程达成协议,为规范建造私人住宅工程中双方的民事行为,特制定本合同规定,希望双方严格执行,共同遵守。一.建筑工程概况:开工期为2011-10月下旬。本工程为砖混结构,在xxxxxxxxxx迎宾街北面,西邻xxx东至xxx,建一栋二层楼门面房,连地下室实为三层建筑。面积约300多平方米, 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二.合同价:本工程为甲方包料,乙方包工,包工价一次性包死,每平方米包工价为:壹百玖拾伍元人民币,总包工价以实际面积为准。 1. 承包方式: 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形式,甲方建房所用的钢材、水泥、砂石料、等材料均由甲方提供,乙方施工所用的各种机械设备,如搅拌机、卷扬机、振动设备、模板、顶木、搭架木料、铁铲、手推车等施工工具由乙方负责。 2、工程内容: 从基础打灰土连续完成甲方要求的主体框架结构,室内外的抹灰,楼房高度以及前面部份式样,到封顶。 及电路,上下水安装。 3.工程质量: 施工中要按规定进行,质量要求墙面平直,砖头缝满浆,梁柱要求垂直平整,房屋四角要水平 ,钢筋两头弯角。三.双方的责任: 1.本工程施工前,甲方必须保证通电,通水,通路,建筑面积平整,不能影响施工。与周边邻居因地界,建筑物,线路等纠纷由甲方出面解决。 2.工程必须按照甲方要求施工,乙方不得随意改变施工方式,因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问题,确实需要变更的,需双方协商一致。 3.乙方在施工中必须做到安全生产,安全施工,要有足够的安全保障机制和措施,因乙方不注意安全,出现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担一切责任。四.结算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甲方根据工程进度计算付给乙方部分工资款,甲方工程完工后,如无重大质量问题即一次性付清余款。五:如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六: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手印):二零壹壹年 月 日
『柒』 农村建房工伤赔偿纠纷
如已将外来墙贴砖承包,由承揽人承自担责任;否则你方作为作为雇主,应承担责任,如该工人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你方责任;如竹架工人存在过错,你可以要求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举证比较困难
《侵权责任法》3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11条
『捌』 农村地基纠纷怎样解决
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找村委会、乡镇司法所调解;还不是可以向法院起诉。
『玖』 农村宅基地纠纷解决办法有哪些
常见的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处理方法:
一、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
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审理。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从实体处理到审批程序各个环节中,只要有违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应撤销宅基地使用执照或责令土地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审批。
对于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宅基地属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受案后,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所审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无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有无考虑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规定等具体情况,作出撤销或者维持审批文件的判决。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对于能够确认村民建房未经审批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的非法用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如影响邻人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民事判决,也可以中止诉讼,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建筑物买卖、确权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只能裁决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不宜明确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
二、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村民争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的目的是为了多占地皮、扩大墙院、堆放杂物等。对这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则可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碍,法院则应以民事案件受理,对当事人因争占空闲土地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处理。
三、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村民根据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指出双方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可以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建房手续,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盖好房屋,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可以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责令双方变更宅基地登记。
『拾』 农村老宅基地有纠纷怎么解决
常见的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处理方法:
一、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
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审理。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从实体处理到审批程序各个环节中,只要有违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应撤销宅基地使用执照或责令土地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审批。
对于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宅基地属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受案后,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所审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无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有无考虑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规定等具体情况,作出撤销或者维持审批文件的判决。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对于能够确认村民建房未经审批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的非法用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如影响邻人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民事判决,也可以中止诉讼,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建筑物买卖、确权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只能裁决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不宜明确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
二、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村民争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的目的是为了多占地皮、扩大墙院、堆放杂物等。对这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则可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碍,法院则应以民事案件受理,对当事人因争占空闲土地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处理。
三、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村民根据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指出双方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可以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建房手续,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盖好房屋,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可以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责令双方变更宅基地登记。
四、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
不适当使用宅基地而影响相邻关系的,如在同一规划线上,后盖的房屋宅基地基垫比先盖的房屋宅基地高一些,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邻人宅基地流淌,或后盖的房屋和设施影响相邻人房屋通风、采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在不适当地点建造厕所影响环境卫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断自然水流等情况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本着依法、合理的精神妥善予以处理,确实给邻人造成损害的,应责令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五、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对一宗宅基地可由两个以上村民共同使用,具有共同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面积可以在共有人之间分摊。对于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在未经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使用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查明一方在建房时,对方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可在不妨碍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判令占有人继续使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合资建房后发生的房屋产权纠纷,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处理时应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如主管部门批准双方共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判决明确各自的房屋产权;如主管部门不批准双方共同使用该宅基地的,可以明确对房屋各自的份额后,判决房屋产权给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
六、未经有关部门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纠纷案件
对于未经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界址有争议、四至不明而引发矛盾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到当地政府申请处理。当事人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处理。对经过统一规划和确权的宅基地因界址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以民事案件直接受理,查明土地使用证上的四至是否明确,长、宽、面积等数据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除四至确实被移动外,应以四至为准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如果争议一方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面积与实际情况相符,另一方不相符或提供不出土地使用证的,人民法院应将该宅基地处理给实际情况与土地使用证相符的一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