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村公路建设要农民出钱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 3 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四条版农村公路建设权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第十八条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2. 农村道路建设村民同意书怎样写
你可以连一下村民,叫他们都签字,这样就和这个同一初就成立了
3. 新农村建设是否还要村民自己出钱在我这每家每户都必须出钱如果不出就不给建设。请问这是什么新农村建设
1,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按照新时代的要求,对农村进行经济专、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属的建设,最终实现把农村建设成为经济繁荣、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这些都是政府出台的新农村建设方案。
3,它都是以自愿原则下实行的,主要以政府补助资金形式来完完成的,体现在国家对农村居民强国富民政策。
4,参加一定是没有待遇的,或是说城市的居民想参加也不给予的。
5,至于有的地方,利用国家这一规定,私自护大或是变象收取农民不合理的收费,那是绝不允许的。
4. 关于农村村村通公路的政策,需要农民集资吗
这个是自愿的,不强制要求。
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第十八条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4)村民在新农村建设道路上的思考扩展阅读
《公路法》
第二十一条 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设进行投资。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
依照本法规定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必须用于公路建设。
向企业和个人集资建设公路,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并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公路建设资金还可以采取符合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
5. 新农村建设搬迁属于自愿,不愿意搬迁的该怎么处理
新农村建设搬迁属于自愿,这是国家政策,不愿意搬迁的居民最好的处理办法就是不处理。不处理并不等于不解决问题,在大部分农民搬出村庄之后这里就会这里的基础设施也会移走,村庄的水电,网络等等基础设施都不会再由国家提供,这里的用户基本生活都要靠自己,短时间内可以自己自足,但是长时间在这么荒无人烟的地方生存,没有水电,不能供暖,日常生活的需求都无法满足,最后居民还是会自动搬离这里。
农民不愿意搬迁的原因之一就是有后顾之忧。他们搬到楼房之上没有其他的经济收入,无法供养房子的开销,所以在解决农民住房问题之后,还要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增加他们经济收入,维持正常生活的开销。
6. "一事一议"要思考的主要问题是哪些
一、农村“一事一议”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农村“一事一议”指对乡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道路与桥梁、植树造林、防洪抢险等集体公益事业所需资金或劳务,遵照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专项专用、财务公开的原则,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人民政府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备案,所筹资金和劳务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实行“村财、民审、乡镇代管”。这种管理方式不仅有利于激发广大农民参与民主政治建设,而且有利于贯彻国家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集体公益事业的良性发展,密切党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一)农村“一事一议”有利于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
县政府制发了《通江县农村一事一议实施办法》(通府发[2005]33号),为规范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促进农村交通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政策性保障,加快了农村交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一是乡村交通建设成效显著。近两年来全县建成了通乡油路115公里,新建村道路352公里,完成了 2532 条乡村道路的集中整治。二是农田水利设施明显改善。完成了全县水资源开发总体规划,整治塘库 2万口,维修渠堰 5 0万米,新、改、续、扩建各类水利工程5310处,增加、恢复蓄水能力120万方,完成红层找水打井 15000 口,解决了农村及场镇 12.5 万人的自来饮用水。三是新农村建设有条不紊地推进。完成全县63个示范文明新村“五改三建”工程,新建农村沼气池 15000 口,完成全县 1357 所农村小学校舍整治维修。
(二)农村“一事一议”有利于消化村级债务。近两年来,各地牢固树立“减债就是抓发展,减债也是创政绩”的观念,立足本地实际,自力更生,多策并举,多管齐下,千方百计用好用活“一事一议”政策,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积极化解了因农村公共公益性建设而形成的村级债务达 632 万元,确保了农村社会稳定。
(三)农村“一事一议”有利于杜绝农村“三乱”行为发生。农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是加重农民负担,危及农村稳定的主要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筹集资金数量标准是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完全由农民当家作主。对未经讨论表决而任意向农民摊派、集资或收费,村民均有权拒绝激纳,从体制上彻底杜绝了“三乱”行为的发生。
(四)农村“一事一议”有利于保证筹集资金使用过程的全程监督管理。目前,一些地方导致出钱的管不了事,花钱的说了算的现象,部分资金被侵占挪用、挥霍浪费或转移用于与农民利益无关的事项。而采取“一事一议”后,由于村民委员会管理和使用的每一项资金都是专款专用,且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公布于众,从而进一步有效的实现约束和监督。通过村民对筹集资金过程的全程监督,既有利于村民委员会合理地行使权力,以促进农村公益事业的良性发展,更有利于农民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五)农村“一事一议”有利于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采取“一事一议”后,由于从事集体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的预算到资金的筹集、从资金的使用到集体公益事业项目完工后的决算,都充分发挥了广大村民的监督作用,使农民真正成为“当家人”,从而大大调动了农民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有效地推动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二、推行农村“一事一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目前,我县大部分地方在实施农村“一事一议”制度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政策宣传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2000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推行农村税费改革,2003年取消了农业税、集体提留和乡镇统筹费并三年内逐步取消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并制发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国办发[2007]4号)、省人民政府制发了《四川省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暂行办法》,同时,中央、省、市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了,农村筹资每人每年不超过15元,筹劳每个劳动力每年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县人民政府出台了《通江县农村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根据我县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筹劳工日工价为每个工日10元。通过调查,农村大部分干部和村民对这些政策不了解,村民认为目前只有享受权,没有应尽的义务,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停滞不前,农民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得不到及时改善和提高。
(二)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目前一些乡镇主要领导和农村基层干部对农村“一事一议”已成为兴办农村公益事业,解决农田水利、村社道路等建设和有效化解村社债务的主要途径和办法发挥的作用认识不足。一些地方干部和群众对集体公益性事业建设理念淡薄,“等、靠、要”思想观念沉重,总寄希望上级支持,给予投入办集体公益事业。对改善农村落后面貌的重大意义理解不深、重视不够。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既能弥补国家补助资金不足,又能改变农业和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整体推进农村经济社会稳步发展。
(三)程序不合法,管理不规范。目前,部分村社干部认为“一事一议”只要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就算合法了,不按《通江县农村一事一议实施办法》规定的议事范围、标准和申报审批程序,擅自向农民超范围、超标准筹资筹劳年人均100元左右,个别地方高达300元以上。所筹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缺乏制约手段,帐目不健全,财务不公开,民主监督不力,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等现象十分严重。
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财务不公开的制约。一些村社,财务不健全,帐目不清,“包包帐”、“砣砣帐”现象突出,尤其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工程预算,没有村民代表参加,对工程所需款额未公开,村民不明白,对筹资筹劳资金收取、使用情况和工程结算情况不向村民公布,导致村民对村社干部不信任,不放心,交了款怕村社干部不办事,挪着他用,所以筹资筹劳难度大,交款积极性不高。
(二)村民受益不均的制约。由于山区农户住居分散,一些公共事业设施有的农户直接受益或全部受益,有的农户一部分受益,因此,形成村与村、村与社、社与社、农户与农户之间受益不均。
(三)缺乏法律保障的制约。由于“一事一议”兴办公益事业属村民自治性质,不少村对所议定的项目,即使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签字后,筹款仍存在极大难度,村民委员会对拒绝不履行承诺的村民缺乏制约的手段。
(四)村干部组织不力的制约。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有些基层干部已习惯向农民伸手要钱要粮,“一事一议”的实施,使村干部失去了向群众“伸手”的机会,部分村干部认为“一事一议”政策性强,透明度高,要求严格,且社会公益事业难办,人心不齐,怕出力不讨好,出现“该议的不议,该筹的不筹”的现象。因而实施“一事一议”部分群众参与积极性不高,结果往往是议而不过,过而难以落实。
三、推行农村“一事一议” 制度对策及措施
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完善,必须对“一事一议”制度的运作进行认真研究,科学规范,做到既保证农村生产和公益事业的顺利开展,又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一)推行“一事一议”制度必须提高认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为尽快落实温总理来通江视察指示精神,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关于发扬红军精神和宁愿苦干、不愿苦熬的巴中精神,加快通江发展的战略目标。采取三干会、村民会、户院会等多种形式作好宣传动员,以有效地促进农村 “一事一议”规范有序的开展。转变三个观念:一是改变等上级拿钱干为村民自己干;二是改变被村民怀凝为抓民主管理机制;三是改变要求老百姓干为发动村民自己主动干。
(二)推行“一事一议”制度必须提高干部群众民主法制意识,强化民主监督管理。开展“一事一议”关键在于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创造性,发挥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主人翁精神,依法行使管理本村“公共事务”的民主权利。村干部要努力适应税费改革后农村形势,切实加强学习,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农村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转换工作思路,改进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方法,带领群众发展经济,发家致富,做到量力而行办事业,不花过头钱,不做过头事。要加强对群众的民主法制教育,树立长远意识,强化大局观念,不断提高村民的议事能力和水平。村民代表要充分发挥作用,确保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自已的意见能代表村民的意见:要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村民自治组织,定期开展活动,积极参与村务管理,维护民主权利,做到大家的事,民主议,民主定,民主管。
(三)推行“一事一议”制度必须量力而行,做到规范程序操作。“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做到程序规范化重点把“好四关”,量力而行办好村级公益事业。
一是预算关。本着“有事筹资、无事不筹”的原则,每年年初村委会对群众提出兴办的事项要进行梳理,按照本村实际,区别轻重缓急,讲求实际效益,确定当年所办的有利项目,决不能不顾实效或迎合上级旨意搞花架子和超出群众承受能力的“面子工程”、“政绩工程”;对村民议定的项目,需要多少筹集多少,决不允许强行按上限筹集资金或劳务。对于急办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如确需借贷资金,要首先考虑本村是否具有还贷能力,对有还贷能力的,资金借贷必须严格控制在村级经济可以承受范围之内,并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制定还贷期限和标准。没有还贷能力的,一律禁止举债。对盲目举债兴办项目,导致增加不良债务的,谁经手谁承担还贷责任,决不能将债务转嫁到农民头上。
二是程序关。“一事一议”筹资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法定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审核,经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经审批后的筹资筹劳工程建设实行议标或招标,工程完工后要进行决算和审计。村民主理财小组要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审核,不符合财务规定的不予报账;资金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按照程序报批的筹资方案农民有权拒交。
三是监管关。县、乡镇农民负担监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重点抓住以下几个环节:一是把好事前项目审查关。主要审查议事范围是否合理、议事程序是否合法,呈报资料是否真实、分摊对象和办法是否适当合理、减免措施和对象是否落实、标准是否超限等。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项目必须制止和纠正。二是事中资金使用监督。要按照“村财乡镇管”的规定要求,对村级“一事一议”项目所筹集的资金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户储存,专怅核算,专款专用,对村民委员会报帐票据进行严格审核。凡不符合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的票据一律不准接收报销。对筹集资金转移用途的,必须坚决进行纠正。三是事后决算专项审计。县、乡镇农民负担监管理部门要对经审批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算情况逐村进行专项审计检查,对群众意见较大、反映较强烈的,应及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重点审计,对确有问题所筹资金要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若有节余,应用于以后的公益事业项目。
四是公开关。凡是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的,其目的、意义、用途要通过村务公开栏或他其他形式向群众解释清楚,让大多数群众参与讨论决策,充分体现自觉自愿原则;筹集的资金,要规范运作,做到账目清楚,支出有据,并及时向群众公布所有支出情况,让群众觉得钱筹得应该,缴得合理,用得其所。
(四)推行“一事一议”制度必须强化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在认真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础上,充分联系本地实际,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一事一议”的议事规则写进去,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要尽快规范和完善农村“一事一议”的相关政策法规,做到“一事一议”有法可依,让“一事一议”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不断提高村民的议事意识、议事水平和议事能力,确保“一事一议”规范运作。对擅自挪用、平调、挤占村办公益事业“一事一议”款项的要严肃查处,属私人贪污、挪用的要追究责任;对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并签字后,不按时缴纳款项的,按违反合同论处,申请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会依法仲裁,也可依法起诉。
(五)依法清收农民税费尾欠,有效化解村社债务。当前农村推进“一事一议”搞公益性建设,行动缓慢,效果不明显,其主要原因是受村原已形成的债务和农民税费尾欠的严重引响。为全面推行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化解村社债务,应依法清收农民税费尾欠。在清收过程中首先给历欠农户做好思想工作,并与历欠农户协商订立还款计划,按比例逐年清收,将收取的款项必须用于偿还村社债务,不准挪着他用。
7. 以建设新农村为由,村领导发出通知说:“村中道路两边征用一米作路肩,村民不准在内种农作物。合法吗
应该是合法的,不过应该给受到影响的村民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