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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化产业发展心得

发布时间:2020-12-20 15:19:23

⑴ 农村文化产业概论学习体会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战略目标是()

A.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技现代化

B.实现工业化和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

C.实现政治、经济、文化现代化

D.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2.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发展战略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

A.发展生产力

B.提高综合国力

C.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D.实现现代化

3.邓小平提出的地区经济发展的战略构想是()

A.各地区均衡发展

B.各地区非均衡发展

C.由西向东梯次推进

D.由东向西梯次推进

4.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正确处理好()

⑵ 求一篇休闲娱乐行业竞升前的拉票文章。(主要些工作心得和工作总结。)文章:文,就是企业文化,章:表彰

敬爱的来**、亲爱的**伴:

大家好!我叫?源?,今天我第一次站在讲台上演讲,而第一次演讲就是竞选**,此时此刻我很激动,也很紧张。班长是一个许多**向往的职位,需要一个有能力有爱心的人来担当,我相信我有这个能力。我在一二年级都当过**,大家是不是继续给我这个机会呢?让我童年的日记里留下为**服务的无比美好的回忆吧!我热情开朗、热爱集体、团结同学、拥有爱心。我的缺点是看不起差生,不爱听别人对我的劝告,在未来的日子里,我将改掉这些毛病。

假如我竞选成功当上**,我将用旺盛的精力、清醒的头脑来做好这项工作,我将举办一系列活动如朗诵、演讲等等,当然还有很多我就不多说了。我想我们都应该当个实干家,不需要那些美丽的词汇来修饰。假如我落选了,说明我还有许多缺点,我将继续自我完善。

工作锻炼了我,生活造就了我。戴尔卡耐基说过“不要怕推销自己,只要你认为自己有才华,你就应该认为自己有资格提任这个或那个职务”。

同学们,信任我、支持我,请投我一票,谢谢大家!

⑶ 连锁经营的行业文化——十字精髓的感想感悟

感恩,推崇,付出,配合,带动。本来这些在传统行业里都是很好的,可惜用在了这个害人害己的行业里。

⑷ 企业文化的感想怎么写

算你命好,我曾经帮一个朋友写过,他也是我们这一水泥厂搞销售的,一天老总突发奇想,让他针对企业的文化及理念写篇感想,后来我敲了他一顿大餐帮他写了,顺利过关.

我简短扼要的说,但是只要你认真看了,写篇好感想是没问题的.

首先你得列个提纲,这个提纲分为以下几部分.
第一,企业文化的要点,这个要点就是让你把企业文化拆分,也就是每一段你精简成一句话,然后做为每段感想的一个主题思想由此展开.

第二,将企业文化拆分后的主题思想展开后,结合市场作出一定的分析,比如我企业文化里有一个诚实守信的主题,那么在当今市场下,这个主题思想的利与弊,都拿出自己的分析.要中肯,要全面,若有落伍或是脱离实际的主题思想,那么也不要去批驳,而是进行美化后融合自己的思想.

第四,将企业比做一个人,或是一个集体,从他的成长中你可以得到什么,学到什么,你应该怎样和企业相处,并且切合实际的为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发展长久化做出什么行动.

第五,整合. 要语句通顺,并且逐一展开.

我没看到资料,若看到资料,倒可以帮你弄个大概出来.

这不是很难的东西,起码你老总没叫你写某个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那就头大了,还得做前期的市场调查......

⑸ 急!求学习科学发展观心得体会(关于艺术方面)

一、紧紧围绕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艺活动,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中国文联及各团体会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做好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的工作。

根据中央确定的主题和中宣部的工作部署,中国文联及各文艺家协会计划开展30余项活动,全部纳入中宣部等5部委“向祖国汇报”系列文艺活动。各地方文联要根据党委统一部署,举办有主题有声势有特色有影响的大型文艺活动,创作生产歌颂党、歌颂祖国的优秀文艺作品,展映展播展演反映党的光辉历史、共和国辉煌成就和人民群众火热生活的优秀舞台剧、影视作品。要积极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广泛开展“爱国歌曲大家唱”活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

二、充分认识纪念中国文联成立60周年的特殊重要意义,按照“全国文联一盘棋”工作理念抓紧抓好系列纪念活动。

今年既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也是中国文联暨中国剧协、中国影协、中国音协、中国美协、中国曲协、中国舞协以及有关省区市文联成立60周年。

隆重纪念中国文联成立60周年,全面回顾和深刻总结中国文联60年的奋斗历程和宝贵经验,深入进行党的文艺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教育和改革开放教育,对于我们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的战略部署,进一步认清新形势下文联组织的性质、地位、职能、作用,更好地发挥联络、协调、服务基本职能和组织、引导、服务、维权重要作用,团结带领广大文艺工作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继续把文艺事业和文联事业推向前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文联党组经认真研究,围绕中国文联成立60周年举办纪念活动有关问题向中央和中宣部做了请示。核心内容三项,一是召开纪念中国文联成立60周年大会。二是召开纪念中国文联成立60周年理论研讨会暨工作经验交流会。三是举办纪念中国文联成立60周年大型文艺晚会及展演、展映、展示。

纪念中国文联成立60周年系列活动是中国文联及各团体会员的盛大节日。希望中国文联及各团体会员特别是组联部门的同志,对中国文联这项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三、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面向农村、服务农民的惠民文化活动。

不久前,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改革发展工作的部署,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中国文联及各全国文艺家协会根据工作分工,决定以“聚焦新农村,文艺为农民”为主题,深入开展采风创作、展演展示和帮扶共建系列活动。

各地文联和基层文联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大力扶持农村题材文化产品创作生产,深入开展农民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文化活动,着力建立文化下乡长效机制,支持农民兴办演出团体和其他文化团体,引导文艺工作者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要注重优化农村文化发展环境,注重辅导培训农村急需特需文艺人才,为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作积极贡献。要将普及文化艺术与提高文化艺术结合起来。在创新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发展农村特色文化,推动农村文化市场发展,努力为农村和农民提供更多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方面,中国文联和各级文联会有更大作为。

四、坚持围绕大局、服务人民,着力打造各级文联工作品牌。

近年来,各级文联围绕推动文艺繁荣、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打造了一系列有声势有影响有特色的文化品牌。在创立品牌过程中,有一些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回味和思考。

一是要有成熟的创意。要从党和国家重大部署中找准工作结合点,从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中找准工作切入点,从文艺事业发展的关键环节中找准工作着力点。

二是要把握好契机。如借重中国文联举办各重大艺术节、地方文联换届大会等有利时机,积极争取领导和各方支持,精心策划、组织有声势有特色有影响的主题文艺活动。

三是充分发挥名人效应。文化名人的文化传统长盛不衰,艺术魅力历久弥新,许多名人文化内涵和底蕴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成为今人追摹效法的对象、常做常新的品牌。

四是注重发挥集体品牌优势。如四年来,中国文联“送欢乐、下基层”活动得到全国各省市区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产业文联、全国公安文联的关注、支持。经过中国文联及各团体会员的共同培育,“送欢乐、下基层”已成为全国文联的集体品牌,在全社会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

五、积极探索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和维权工作的有效途径,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文联工作和组联工作新发展。

近年来,中国文联各文艺家协会注重开展团结行业、组织行业、发展行业的活动,在行业服务和管理方面办了一些文艺工作者期望办的好事实事。

中国文联要在党和政府领导下,积极参与制定和建立行业政策、行业管理法规体系。中国文联所属各文艺家协会是文艺领域行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支撑体系,应该着力发挥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为协会会员乃至全行业提供服务;二是代表各自艺术门类利益,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三是当好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参谋和助手,积极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艺术等级标准等。根据各地文联多年来摸索的经验,目前要积极探索运用资质认定、行业标准、人才评价、推介咨询、执业培训等手段,加强对各类文艺从业人员和各类文化民间组织的服务和管理。

维护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是文联组织开创工作新领域的新课题。希望各地文联从自身实际出发,逐步建立维权工作机构,完善维权工作机制。

组联部门是文联的重要职能部门。各团体会员都要高度重视组联工作,充分发挥组联部门的作用。组联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自身建设水平。一要紧密结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形势和任务,着力提高组联干部思想政治素质。教育引导组联干部深刻认识当前经济形势的严峻性和中央决策部署的正确性,增强服务大局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二要紧密结合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紧紧围绕组联工作如何服务文艺工作和文联工作科学发展问题,进一步把握组联工作发展规律,着力解决不符合、不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突出问题。三要紧密结合学习运用改革开放30周年和新中国成立60周年文联工作的基本经验,增强改革创新的意识和本领。加强对组联干部的教育培训,鼓励组联干部勇于直面矛盾、善于破解难题,推动组联工作改革创新。四要切实加强作风建设。深刻认识新时期加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的重要性、紧迫性,强化组联干部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本领,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手段,提升服务水平,树立组联部门和组联干部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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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超超超超超超超急!!!!!要一片不是很长的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文)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23:0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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