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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影视文化产业政策

发布时间:2020-12-12 12:25:54

Ⅰ 中国的文化产业(比如电影产业)以及体育产业(比如中超)发生了什么,为什么投资如此火热

电影市场必然是高增长的,预计17年底中国电影票房就能超过美国,至少1000亿票房前不会有太多停滞,甚至有些行业里的人认为中国电影行业的顶端能够到300亿美元,也就是接近2000亿人民币。

时至今日,影响球迷去球场看球的不是热情,而是座位不够,中超多数球队的场均上座率均在80%上下,之所以没有到100%是因为各地政府都有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都会有大量预留位置,包括但不限于:客场球迷和主场球迷的隔离看台、疏散区的看台和一些过大的球场干脆直接限制最高人数,中超至少有一半的主场都是场场一票难求。


作者:王亚晖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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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在国家对于文化产业的规范中,如何看待对影视作品题材的限制

现在国家对电影行业有了许多限制 所以现在的网络大剧才慢慢的大火

Ⅲ 影视文化产业为什么是文化产业的核心

一 它是最具影响力的文化产业的子类
二 它是文化产业资源整合的最佳平台
三 它是文化产业参与国际竞争的主力军

Ⅳ 近几年出台的影视文化产业相关政策有几个特点

文化产业管理 培养目标 文化产业管理专业旨在培养掌握经济学、管理学及文化学基本理论与方法,具有宽阔的文化视野和现代管理意识,熟悉文化法规及政策,具备较强规划、决策、组织、策划、创意以及沟通表达能力,具备较强社会调研和信息处理能力,能够在文化产业及相关产业、政府文化管理部门及文化事业单位从事文化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与策划、文化贸易与交流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人才。主要课程 文化学、中国文化史、中国文化交流史,产业经济学、管理心理学、文化市场营销学、管理信息系统、文化管理学、会计学、应用统计、公共事业管理学、文化产业概论、文化资源概论、公共部门公共关系、文化政策与法规、文化管理理论与实践、艺术基础、美学概论、世界文化简史、民俗学、宗教文化概论、广告学、文化项目策划实务、文化地理学、出版管理学、文博基础、影视产业概论、文化旅游概论、动漫与数字产业概论、管理文秘等。就业方向 包括文化产业类如影视产业、音像制作、出版发行、演艺娱乐、动漫与数字产业、网络游戏、艺术品市场、文化贸易与投资、文博、文化旅游、会展、广告传播等部门,政府文化管理部门,以及文化事业单位如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也可到其他类企业从事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编导<1>电视节目编导 是指电视纪实作品的最主要的创作核心工作,具体是指从现实生活中选取有价值的题材进行策划、采访、制定拍摄提纲、组织拍摄、编辑制作,最后对作品进行把关检查的系统性创作活动。也指从事这项工作的人。
<2>电视编导的具体任务: 一、创作前期的任务
前期编导工作包括几项基本内容:
1、选题:作为编导,题材选择正确是成功的一半。一般选题主要基于这几点:第一,时代要求;第二,观众兴趣;第三,本电视机构的经济技术条件;第四,如在栏目中播出,要考虑栏目定位、对象性和栏目基调。
2、构思、确定拍摄方案:在对所选题材进行了解或前期采访的基础上,编导要对选题作深入的、富有创造性的思考,从而确定主题、表现方式及基本结构,制定拍摄提纲。
3、拍摄前的准备:拍摄前准备工作的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拍摄能否顺利进行。拍摄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1)筹建电视摄制组,进行合理而严密的分工;(2)对拍摄对象及场地、环境等的了解、勘察。(3)拍摄设备、器材的准备。
二、拍摄采访中的任务
拍摄采访是电视创作中获取影像和声音材料的最重要环节。编导在此期间一要对外联系,落实拍摄地点、时间等具体事项;二要对内统筹安排拍摄进程、采访事宜;三要在拍摄现场进行场面调度、安排或指挥拍摄、指导现场采访。发现问题,及时决断、处理;四,有时编导身兼摄像、切换导演或主持人,这时要注意兼顾全局。
三、编辑制作后期的任务
后期编制是编导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在此期间编导的主要工作是:(1)对文字稿的审查、定夺;(2)向剪辑人员阐明自己的创作构思和要求;(3)指导电视片的剪辑工作,把握作品画面和声音的表情达意、节奏、风格;(4)特技、字幕等技术手段的使用;(5)认真全面地把关、检查。
<3>广播电视编导业务课程 英文名称:Broadcasting and TV Editor & Director Business
1.广播电视节目编导概论
(编导的含义、编导的职业特征及素质要求、编导的地位与作用、编导的具体任务)
2.电视新闻节目编导
电视社教类节目编导
谈话类电视节目编导
生活服务类电视节目编导
电视文艺娱乐节目编导
广播节目编导
每种类型节目的中不同的编导意识以及编导要求。
广播电视编导课程简介: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广播电视节目策划、创作、制作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治水平、理论修养和艺术鉴赏能力、熟练掌握影视基本理论及先进的影视数字化制作技术和网络技术,能在全国广播电视系统和宣传文化部门、网络营运公司、高等学校等相关企、事业单位从事 创意策划、 广播、电视节目编导、影视创作与制作、艺术摄影、音响设计与音响导演、文艺作品撰稿、新闻、社教及文艺类节目主持等方面工作的广播电视艺术学科的高级复合型人才。

Ⅳ 影视文化产业现有的影视城运作模式有哪些

影视城作为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必然产物,仅靠做影视拍摄基地是很难生存的,影视城需要与各种旅游形式或是经营模式实现对接。比如在产品形式上有国外盛行的主题乐园和产业集聚区模式,在运营管理上有成功的连锁和移动模式。

1、主题乐园模式
十多年前,伴随着理论界一场旅游资源能否移动(复制)的学术讨论,上百个旅游主题公园走到游客面前。伴随影视城的游乐化经营,影视城作为主题公园的一种,以影视为主题的游乐化设计是其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可应用主题乐园的运营模式。按客源市场分,主题乐园可分为目的地和地区性两大类,前者是指一些知名度很大,有很强吸引力,能吸引外国游客将其作为度假或旅游目的地;而后者则是当地和周边地区游客经常光顾的景点。影视城可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选择不同的经营模式。

2、产业集聚模式
影视是一个产业,如果影视城能够以低廉的成本和优质的服务吸引剧组,通过打造知名影视制作,吸引游客、追星族、群体演员、演艺人员等,带动旅游业发展,进而又反哺影视制作,并带动会展业、演艺培训等其他行业的发展,就会创造出一条多元化盈利的路子。

3、连锁经营模式
连锁经营作为一种现代的企业组织形态和经营制度,已被各行各业广泛采用。连锁经营,能够对供应商、渠道、产业链、人才培养交流以及综合应用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从而降低营运成本、提高综合竞争力。影视城如连续续盈利并积累丰富的运作经验,将给连锁化经营以物质支持和智力支持,而连锁化将打造使其迅速成为中国影视旅游巨头,让其他同行更难比拟,其整体实力将超过市场跟随者甚远。

4、移动模式
影视城的建设与所在区域的文化背景、地理条件相关性较小,因此,部分固定建筑较少的影视城可采用类似于“环球嘉年华”的巡回移动模式。将主题演出、电影主题游乐、深度影视体验等活动以巡回移动模式呈现给不同地域的游客。

Ⅵ 影视投资发展趋势如何

进入2019年以来,互联网愈加频繁的被院线电影的相关消息刷屏,“流浪地球开启中国科幻新纪元“、“老师好,小成本电影大回收”、“复联4票房破38亿”、“吴京,首个内地票房破百亿腔掘岁演员”、“如果可以这样爱,收视率破1”等消息接连占据微博热搜......

从2018年开始,《我不是药神》、《无名之辈》等好影片层出不穷,单日票房记录、内地前十榜单等数据在不断的刷新....中国电影市场增长之快有目共睹,且已经逐步实现了佳片票房双赢的局面。

再观今年的电影市场,《流浪地球》等电影迅速靠着好口碑逆袭成王,说明“口碑佳片好票房”这一趋势正在加强。

以上仅个人观点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Ⅶ 互企通影视文化产业产业园有哪些优惠政策

它针对影视文化产业在土地,税收、产业载体建设、产业融合发展、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大对优质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给予大力的政策扶持和政策优惠

Ⅷ 文化产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战略;是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高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推动力量。
税收是调节经济运行的杠杆和手段。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支持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方便广大文化企业更好地知晓、理解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将文化产业涉及的税种相关优惠政策整理刊登,方便纳税人查阅使用。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从2009年1月1日起,需认定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中央部委所属的高校出版社和非时政类报刊社的转制方案,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复;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由上述三个部门批复;地方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附件规定;
(六)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二、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四、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五、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六、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七、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九、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一、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二、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十三、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十四、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十五、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十六、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十七、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十八、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二、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除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下列新华书店执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中的新华书店。
(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和克拉玛依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
五、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
进口关税
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营业税优惠政策
(一)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除另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文化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可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3.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三)文化企业其他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122号)规定,对本通知所列企业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房产税优惠政策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Ⅸ 如何看待中国影视业与国外影视业的发展

近年来,中国的电影文化业正在改进和提高,电影正在成为社会文化舆论的中心,在文化娱乐栏目里,电影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我国的电影产业化改革正在进一步加快,中国电影业正朝着国际化方向发展。
一、 我国影视产业发展的机遇
(一)我国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支持影视产业的发展
2009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颁发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在政策上大力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并且重点发展具有创意的文化作品和影视制作、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对产业政策体系进行完善,推动中国的文化产业促进其产生跨越式的发展。随着2010年1月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创作生产十分重视并且加大对其支持力度、积极培育新的企业,对城镇数字影院建设极力支持,鼓励颁发更多的投资和融资政策,对院线管理经营规模进行继续扩大,努力加强中国在国际间的影响力,积极推进科学技术的创新,加强公共服务,完善监管体系等从九个方面采取相应措施进而促进中国电影业的发展与繁荣。为了增强中国电影的在国际间的影响力,我国颁发了许多给予中国电影生产企业支持的政策,鼓励中国影视产品从多个渠道实现真正的“走出去”。
(二)我国的经济发展为影视产业的发展提供基础
经济增长是影视产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经济发展为政府推出的一系列政策提供了经济基础,恰好金融危机使全球各地的经济步入“低谷”,文化产业也在这场风暴中经受摧残:世界各地先后取消了一些大型的博览,剧院接连倒闭,电影节停办,电影拍摄的作品数减少。2010年,中国核心文化产品的进出口总额为143.9亿美元,同比增长15.1%。在海外销售中,中国自己产的电影销售总额超过了35亿元人民币,图书的版权输出和引进从2005年的1:7.2缩小至2010年的1:3。2010年,深圳的文博会文化产品的交易额超过一千亿元。通过这一升一降,我们可以看出金融危机有利于世界文化产业的模式建设并且有利于中国的影视产业对外贸易的发展,为其提供了有利的发展条件。
(三)我国浓厚的文化底蕴为影视产业提供了多样的文化背景
中国是一个拥有博大精深以及源远流长的传统文化的文明古国,对于我国所拥有的丰富的文化资源,具有我国悠久历史的沉淀的特点,我国影视产业从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传承以及加入创新思想,把传统与创新结合起来,将文化创意和科技更好地糅合在影视产业中,使其在传承原先优秀元素的基础上得到更好的发展。现如今机遇与挑战布满了新世纪发展的道路,我们要对影视业的文化特性进行重新探讨并且从自我的角度出发给出新的定义,重新定位中国深厚的文化底蕴,根据现代观众的习惯在审美层次和消费习惯上进行相应的改变,让他们慢慢适应我们的影视产品特点。我国将丰富的文化资源充分利用了起来,在其基础上不断创新,结合了现代科技的特点,融入了现代科技的特色以及技巧,加入各种特效让影视作品显得更有技术性,让国外的观众在观看我国的影视产品时不仅对我国影视作品内容上产生认可,也对我国影视作品的制作技巧上也产生认同感。我国的影视作品将我国的特色与我国的影视产业结合在一起,在文化领域中学习其他国家的长处并且运用到我国的影视产业中实现了优势互补。
二、我国影视产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 我国影视文化产业缺乏国际竞争力
1. 起步较晚且发展水平较低
我国的首部电影在100多年前被制造出来,但是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大部分的影视作品都被用于宣传一些看法和意见等,并没有被用来售卖以产生金钱上的价值,商业上很难发挥出其优势。我国的文化产业在90年代初开始崭露头角,渐渐开始发展起来,在发展过程中慢慢整合并且在原有基础上结合自身的优势一步一步进入轨道,迅猛发展起来。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文化产业也开始渐渐找到适合我国发展的方向,与此同时,我国的产业性质仍然发展得不够完善,这是困扰着我国影视产业的一个大难题。1920年美国的影视产业开始走向产业化,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完善,现如今美国的影视产业的产业运行机制已经发展得很完备。从核心竞争力的角度来说,影视产业在国际上与其他国家相比不具备竞争力,在我国整个文化产业中处于弱势较无竞争力。
2.规模经济效应尚未形成
我国现有影视产业的经营模式散乱,还有制作与发行的影视公司数量较多,但这些机构规模普遍较小。由于规模较小,很多的资源、设备在我国都不能够得到充分的利用,现有影视产业再投资和扩大规模从目前看来是遥不可及的。中国的影视产业中外部规模经济还没有达到形成的要求。据统计,到目前为止,我国拥有的各类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机构约1160家,各类电视剧的制作机构约127家,规模大小不相等的电影制作机构约100多家。从数量上来看,我国的影视产业的各类制作机构已然是成为了生产大国,不过与影视产业强国相比较还是有着一定的差距。每一家制作单位的工作都是分离的,之间并没有相关的联系,各自为自己所负责的区域担负起责任。地理位置也分布的天南地北,影视拍摄基地可谓是“遍地都是”。为了拍摄一部电视剧、制作一部电影等,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这些都会成为制作成本中一笔不小的支出。
3.专业人才储备不足
影视产业发展水平的高低,不仅体现在产品方面,还体现在专业的影视人才资源方面。一个国家是否拥有影视专业人才的培育体系关系到该国影视产业的健康发展。影视产业市场缺乏一批对经营管理十分了解并且对文化市场发展走向掌握得淋漓尽致的资深专业人士,因此导致开发手段老旧并且没有创意。除此之外,我国当下许多导演和编剧注重短期效益,对抗战片和宫廷剧的市场情有独钟像如今热播的许多剧中,宫廷剧占了很大的一部分,虽然宫廷剧在我国得到了很高的收视率,但是这个收视率仅仅局限在我国,由于国外的观众本身对我国的传统文化不大了解,再加上语言上的障碍,宫廷剧对国外的观众来说起不到什么吸引。我国忽视了开发具有文化深度的影视作品市场,无论什么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人,人才储备上的过硬才能促进影视产业的发展,专业人才储备不足这个问题会在根源上制约中国影视产业的发展。 (二)影视作品与市场需求不符
1. 强调民族性但文化折扣大
近年来虽然我国的影视产业尝试与国际接轨,但是中国和西方国家的文化背景不同,一时间难以取得其国际上的认可。例如,贾樟柯的《三峡好人》在注重艺术性的威尼斯电影节获奖,但是在传播范围上仍然很有限。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语言。世界上使用人口最多的语言虽然是汉语,但是在中国之外的汉语使用人群多为亚裔聚集地,且绝大多数多在亚洲。欧美国家的观众难以理解电影背后所要表达的文化和意思,考虑语言障碍和文化因素是我国的影视作品在传播交流的过程必须要处理好的问题。
2. 迎合本土市场而忽视国际市场
任何事物都具有双面性,本土文化融入影视产品也不例外。一方面,我国的影视产品的传播有利于民族文化的发展,但是当下影视产业的主题单一趋同,重复传播不利于影视产品可持续发展,更会使观众对过分刻意宣扬的某些文化和精神产生抵触感。中国影视产品自发展开始就有社会公共服务性,但若要向国际市场发展,那么就不能继续迎合本土市场,也不是简单的出口到国际市场,我们要针对商业性需求来生产供给适销对路的影视作品。
3. 我国影视产业平均产能和质量都偏低
我国的影视作品就绝对的生产数量而言还比较乐观,但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鉴赏水平的提高,影视文化市场上相对符合大多数观众需求的作品数量还无法满足国人对文化产品的需求。另外,低质量影视作品的炮制,将严重阻碍影视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比如当下雷人的剧集层出不穷,武侠超人乱入抗战剧。这促进我国影视文化产业的发展,必须在数量和质量上两手抓。
(三)我国影视产业投资体系有待完善
任何国家的影视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资金的投入。因此,建设和完善影视产业投资体系就显得十分重要。中国在影视产业发展的初期,大多数影视产品主要靠国家扶持才能顺利完成制作。在发展的过程中,政府也放宽了民间资本进入影视产业的限制,但是由于回报率不高,许多投资者转投其他行业,也不将资金投入到支持影视文化产业的发展。一直靠政府机构扶持才能发展的影视产业是没有前途的,我国影视产业的若要向国际发展,一定要建立完善的影视产业投资体系。
三、未来影视产业发展的可行方向
(一)建立完善的电影产业且形成产业规模
我国的影视产业应把优势集中起来形成竞争的态势,对我国现有的资源进行充分利用并且在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开发新的优势,从而降低影视产业的交易成本,实现规模经济效益。集团化是美国的影视公司通过亲自实践而得来的战略,要提高中国电影市场的集中度,市场的辅助作用是必不可少的;同时应当鼓励国有大型的影视集团继续研究与强化股份制改革,成为国际大型影视集团的股东,与国际电影集团一起经营投资负其相关的责任。除此之外,要鼓励中小型电影公司也有机会融入到产业分工合作中,尽快建立完善的电影产业价值链。这有利于增强我国影视产业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完整的影视产业价值链有助于开发附加产品的价值。
(二)加强国际营销力度
国际营销渠道的建立主要通过完善发行网络,让中国的影视文化产品有多种渠道打入国际影视市场。首先,应该让中国的影视产业与其他国家的同行建立长期合作,争取和联合现有的发行网络来促进中国影视产品的出口。其次,要对全球各个市场的需求进行调研分析,针对不同文化的偏好推出适销对路的影视产品。最后,要尽量减少因文化差异性产生的影响,适当将本土特色结合先进的制片技术,加强我国影视文化产品的国际营销力度,从而赢得国外的观众。
(三)利用文化因素
中国坚持全球文化多样性的基本立场,支持世界各国共同建立公正透明的影视产业竞争体系。目前我国参与国际影视市场竞争的水平较低,我们尽一切可行的办法保护中国影视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
经济全球化使各民族的文化差异逐渐变小,但中西方的文化差异仍然很大,好莱坞电影无法替代中国本土电影的文化特征与认同感,中国本土电影的文化特色是独一无二的。对于这点,中国的影视产业应当充分利用中国多样的文化传统资源,要恰当应用并将其融入作品当中,由于国人对我国传统文化的认同以及归属感,不管国人走到哪里,对祖国的热爱与热忱是不会改变的,因此具有中国特色影视作品在全球的华人华文电影市场拥有十分庞大的发展空间,这让他们观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影视作品之后能够找到一种“家”的感觉。此外,中国影视产业可以借助越来越流行的“汉语热”和孔子学院,利用这些极受欢迎的平台在世界各地分布广泛的有利因素,推进中国影视作品在国外的发展并吸引海外年轻消费者对中国影视文化产品的关注。
(四)加强政府对电影产业贸易的支持。
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给予中国影视产品制作经济上的支持,并且在技术和题材上进行创新,吸引观众的目光,有利于增加票房。政府还应该鼓励和支持影视风险投资基金和影视产业基金的发展,这对于扩大影视文化产业规模起着基础性的保障作用。
中国影视产业发展环境的好坏与政府是否有在资金上进行支持密切相关。政府可以在影视产业贸易上给予资金上的支持与帮助,帮助中国电影产业走向国际电影市场。例如,颁发一些政策以非关税管理措施的方式来限制国外电影产业资金上的投入;规定国产电影在影片放映的总时间的最低占比,以及规定外国电影在影片放映的总时间的最低高占比;做好外国电影的进入许可证工作,宏观调控进口电影的产品结构,适当采用政策性支持保障国产电影的发展;通过对不同种类的影视作品收取不同等级的税来限制外国影视作品进入中国的总量。当然,对于中国的电影作品走向国际市场,我国的电影作品与进口的外国电影之间的关系的处理必须符合国际惯例的要求,尽可能消除贸易摩擦。
四、 政策建议
(一)影视产业层面
培养领导能力类型的影视产业。中国的电影和电视行业正处于转型阶段,在电影和电视的转换应当加强企业间的战略联盟,以促进我国影视文化产业的规模化和集团化发展,升华中国影视文化产业的价值链。 加大开发影视衍生品的力度,提高影视产品的附加值。我国的影视产业着眼于影视本身的开发与制作,通常会把影视衍生品忽略掉,但是影视衍生品的附加价值往往才是真正的大蛋糕,能够产生巨大的收益,人们在观看影视作品之后如果对该影视作品十分喜爱,对剧情或者人物十分喜爱的话,那么有关该影视作品的影视衍生品将会在影迷观众之间大受欢迎。政府要引导相关企业转变对影视衍生品的开发观念,让衍生品开发成为获取影视产品价值的另一种方式,开发影视衍生品让影视产业盈利的方式变得多种多样并且拓宽了盈利的渠道,我国在获取影视衍生品的利益的同时还可以提取影视产品中的高科技因素,采用先进的制作技术促进我国影视文化产业价值链向高端路线发展。
(二)政府层面
我国政府在影视文化产业的整合升级过程中要继续发挥其积极作用,结合我国影视文化产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并且在技术上进行创新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积极扩大我国影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引导和支持我国的影视文化产业与世界各国的影视文化产业建立公正透明的分工合作机制,从而促进我国影视文化产业价值链的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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