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请从法律角度评价东莞的“禁猪令”事件
一、问题的厘定
东莞“禁猪令”可以从宪法的视角进行多方位的分析。例如有人认为“禁猪令”侵犯了公民享有的经济权利,[2]有人则认为东莞市政府作出“禁猪”决策程序出了问题,是当地政府在没有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情况下做出的,而“我们真正关心的其实并不是东莞‘禁猪’在实体上是否合理,而是这个决定的程序正义”。[3]如果我们从平等权的角度看,东莞市政府的禁令对本地户籍人与外地人区别对待,也违反了宪法的平等权原则。等等,不一而足。
从某种角度看,东莞“禁猪令”似乎与宪法无关,而仅仅涉及合法性问题。2007年前后,随着生猪饲养成本上升,以及部分地区发生猪蓝耳病疫情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生猪生产出现下滑,造成近几个月猪肉供应偏紧,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对此,国务院于2007年7月30日发出《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该《意见》明确要求“各城市要在郊区县建立大型生猪养殖场,保持必要的养猪规模和猪肉自给率。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和限制生猪饲养”。国务院在《意见》中还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8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报告国务院”。不料在在国务院的上述《意见》发出后还不到4个月,东莞市即于2007年11月26日作出了“禁猪令”,其“禁猪令”的主要理由,即在于环境保护,而这是国务院明文否定的禁猪理由。毫无疑问,东莞市政府的“禁猪令”违反了国务院下发的《意见》,将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撤销东莞市政府违法的“禁猪令”;广东省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宪法第108条的规定,撤销此“禁猪令”。因此,东莞“禁猪令”的无效,不是因为它违反了宪法,而是因为它与国务院的《意见》相互冲突。
但问题也由此而生。从宪法上说,各地都有规制其地方经济的权力,这是地方政府重要的职权,也为宪法所保障。而国务院的《意见》规定“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和限制生猪饲养”,这一规定构成了对地方经济规制权的直接限制。诚然,宪法第110条规定,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但这里的“服从”不能理解为地方政府必须将宪法所赋予其的应有权限“拱手交出”。因为宪法既规定了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也赋予了地方政府规制经济的权力。换言之,在强调东莞市“禁猪令”违反国务院规定的同时,不能忘记地方政府享有受宪法保障的规制经济的权力。这或许是东莞“禁猪令”背后所隐藏的真正宪法问题之一。
二、地方政府的经济规制权
从表面上看,东莞“禁猪令”似乎涉及地方政府对公民经济自由权或者财产权的干涉,很多人也是从这个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的。这种看法实际上是对我国宪法的误读。我国1982年宪法诞生于计划经济时代,受制于历史背景,我国宪法从未规定什么“经济自由”,相反,宪法却规定了国家对于经济生活的高度管制;财产权虽为宪法所规定,但宪法并没有将其当作公民的基本权利。更重要的是,我国宪法严格区分了公民财产权和个人从事的经济活动。个人从事经济活动获得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当然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但个人的经济活动本身须接受国家的“监督和管理”,国家对它的发展要进行“鼓励、支持和引导”。[4].由于东莞生猪养殖户“多数是外地人承包的小规模经济”,[5]因此它本是一种应受国家“监督和管理”的非公有制经济活动。
非公有制经济须接受国家的“监督和管理”,而宪法在确认中央政府管理经济活动的同时,也在不同的地方,确认了地方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规制权。详情有如下表:
宪法条文 内容
第3条第四款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99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的计划。
第99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104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107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等行政工作
第118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上述宪法条文赋予了地方政府规制经济活动的相应权限。这体现了宪法第3条“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彭真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上还对此做了具体的阐述: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经济技术文化发展很不平衡。我们的社会主义经济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既要是统一的、又要是多样的。这样做有利于在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部门、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事制宜,因人制宜,做到人尽其才,地尽其利,物尽其用,货畅其流。宪法修改草案是本着这样的精神来规定有关经济方面的条文的。[6]
与1978年宪法相比,1982年宪法关于地方政府权限的规定是具体而明确的。1978年宪法第37条只是笼统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工作”;而1982年宪法第107条的规定就细致和具体得多。按照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这种反差,正可以说明1982年宪法是一部“放权”的宪法,体现了邓小平所主张的“经济民主”,[7]地方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等诸多事务的权限因此获得了宪法上的保障。
既然按照宪法的规定,地方政府享有管理经济等诸多事务的职责,那么为了达到有效管理的目的,地方政府必须要有一些完成上述管理工作的手段和方式,否则地方政府对上述事务的管理就是一句空话。比如说为了有效管理经济,就需要地方政府能够合理安排产业结构;利用金融、税收等经济手段达到其目的;为了管理城乡建设事业,就需要地方政府能够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可以征收土地;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规定地方政府有权监督和管理地方经济,它内在地蕴含了地方政府诸多广泛的权限。这些权限虽然没有为宪法所明定,但它却是地方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必要条件。不能想象宪法在令地方政府承担管理和监督非公有制经济之职责的同时,却禁止地方政府行使相应的权力。地方政府的这些权力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不能任意剥夺。中央政府为了宏观调控或者其他目的,当然可以对地方政府对非公有经济的具体规制方式进行限制,但这种限制必须符合法制原则,因为国务院不能以命令变更法律,更不能以命令变更宪法。
三、地方政府的经济规制权与对国务院的“服从”
宪法一方面规定了地方政府的经济规制权,但另一方面又规定全国地方各级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这里的“统一领导”和“服从”是否意味着地方政府的经济规制权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让步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权呢?换言之,在本案中,当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之际,任何与该《意见》不符的地方政府举措必须自动取消呢?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还是要从对宪法文本的分析中找到答案。
关于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领导与服从的关系,宪法主要在三个地方做了规定。一是第89条第(4)项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二是第89条第(14)项规定:(国务院)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三是第110条规定: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这些规定都赋予了国务院对地方政府牢固的领导权。不过,这些规定却不能被解释为地方政府对国务院的“服从”是绝对的,国务院对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也是绝对的。
其一,国务院对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程度弱于对各部委的“统一领导”。按照宪法第89条第(3)项的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宪法在同条第(4)项紧接着规定了国务院对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这两个“统一领导”的程度存在高下之分,因为国务院各个部委本身就是国务院的组成部分,宪法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总理享有部委首长人选提名权,总理在很大的程度上控制着国务院各个部委,因此可以说国务院对部委的“统一领导”是绝对的。对地方政府而言,由于地方政府并不是国务院的组成部分,从法律上说国务院也没有权力控制地方政府首长的人选。这种差异似决定了国务院对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程度弱于对各部委的“统一领导”。
其二,根据宪法第105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按照我国宪法理论,全国人大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务院之间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出的决议,即便有违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也只能诉诸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予以撤销,而不能由国务院直接予以撤销。“为了说明一种理论的弊端,应允许将其后果推论到所能达到的极限”。[8]假设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议决有违行政法规,地方政府亦不能拒绝执行,因为地方政府无权审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合法性。国务院虽然可以依据宪法第89条第(14)项的规定改变或者撤销地方政府的有关具体执行措施,但国务院却无法宣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议无效。在这种情势下,要求地方政府无条件“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将会致地方政府于尴尬境地。何以言之?按照宪法第101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有权选举和罢免地方政府首长;而国务院却没有权力影响地方政府首长人选的去留。地方人大的人事任免权使得其对地方政府有着强有力的控制,因为“就人类天性之一般情况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9]从法律上讲,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拒不执行其决议的地方政府成员进行质询和罢免,这种制度安排使得地方政府更倾向于执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而不是相反。
其三,宪法关于地方政府的规范结构决定地方政府对国务院的“服从”并不是绝对的。宪法第110条首先规定地方政府须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然后才规定了地方政府对国务院的“服从”。何谓“服从”,宪法并没有界定,然而宪法的规定看,地方政府对国务院的“服从”,内容有三:一是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二是地方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具体到省级政府而言,是省级政府向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三是地方各级政府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但这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对国务院的“服从”就是绝对的。因为宪法在一方面规定地方政府“服从”国务院的同时,又在另一方面规定了地方政府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受“监督”地位:根据宪法第104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地方政府须接受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根据宪法第110条的规定,地方政府须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宪法的这种安排,体现了宪法第3条“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质言之,地方政府对国务院的“服从”,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须交出宪法赋予其执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决议的权限和职责,更不意味着剥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的“监督”。
四、“以猪为纲”乎?
为应对猪肉价格的迅猛上涨,国务院规定“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和限制生猪饲养”似乎自有其道理,但问题在于,在我国宪法上,地方政府亦享有受法律保障的对经济的规制权,作为中央政府的国务院不能对此视而不见,无条件要求地方政府的“服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环境千差万别,在这种条件下中央政府不可能无差别地要求地方政府做同样的一件事。要求全国各地“各城市要在郊区县建立大型生猪养殖场,保持必要的养猪规模和猪肉自给率”,似乎是有些“以猪为纲”的遗风。关于中央与地方权限的划分,许崇德教授指出:“中央与地方划分职权的时候,应留有余地,使地方在保证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和需要自行处置。即使是由中央统一决定的事项,由于各地方的情况千差万别,所以也应该由地方因事因地制宜地贯彻实施,以便地尽其力,充分发挥各地方的优势。过去曾不适当地强调一致性,例如在‘以粮为纲’、‘以钢为纲’等口号下,没有条件的地方也要炼钢,砍掉价值极高的经济作物改种低产的粮食。后来经过了不少挫折,才纠正这种错误的做法”。[10]从法律上说,无论是“以粮为纲”还是“以猪为纲”,其错误之处并不在于政策的出发点,而在于中央政府忽略了地方政府受宪法和法律保障的经济规制权。
⑵ 猪和狗谁更加的聪明理由(可以举一个实例)
猪的聪明和狗的聪明不是同一类的 比如猪可能会对自然有很强烈的反映 这点可能会比狗强 但是说智商的话 狗比猪聪明 因此狗才会成为人的朋友 而不是猪. 假如猪真的那么聪明 那就没人养狗了 都去养猪了 有些人可能会说 狗会看家 其实猪也会 曾经还有人 被猪咬死了呢 猪也可以担当护卫 以前不有个新闻里 有个小流氓调戏 一个女的 结果他的迷你猪一口就把那小流氓咬死了吗.
除了人之外,你知道还有什么动物最聪明吗?有关专家经过研究和测试,排出以下10种最聪明的动物: 1、大猩猩(2种亚种) 2、猩猩
3、黑猩猩 4、狒狒(7种亚种,包括黑面狒狒和大狒狒) 5、长臂猿(7种亚种) 6、猴子(许多亚种,特别是弥猴,黑猿)
7、细齿鲸(好几种亚种,特别是"杀手鲸") 8、海豚(约80种亚种) 9、大象(2种亚种) 10、猪
据科学家调查猪可比狗聪明多了。其实只是我们给它的环境才使它变笨的。最近,有人对猪的生活习性经过长时间的观察与研究之后,证明猪是一种善良、温顺、聪明的动物。它既不像牛、马那样俯首贴耳,也不像山羊那样蛮横凶狠;既不像猫那样忘恩负义,更不像狗那样谄媚乞怜。在很多方面,狗还不如猪聪明呢!猪经过训练后,不但能像狗一样掌握各种技巧动作,而且猪的受训时间比狗要短。经过专门训练的猪,有的会跳舞、打鼓、游泳;有的会直立推小车;有些比较机灵的猪还可以当"猪犬"使用;有的甚至还能用鼻子嗅出埋在土里的地雷。猪也能像狗一样担任警卫工作。在美国有的农民用猪来保卫庄园的土地,还咬伤过误入庄园的陌生人。还有一位农民为了防止牛在池塘边饮水时被蛇咬伤,养了两头猪代替人看守池塘,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猪不仅能防蛇,而且还喜欢吃蛇。科学家已用实验证明,养猪防蛇是符合科学道理的,因为猪有厚厚的脂肪,能中和蛇毒而防止蛇毒进入血管。猪还有极其发达的嗅觉。在法国的一些地区的地皮下,生长着一种价格非常昂贵的食用菌类植物——黑块菌。当地的农民把猪当作收获黑块菌的有力助手。猪在6米远的地方,就能嗅到长在25-30厘米深的地底下的黑块菌。狗虽然也可以担当这一工作,但训练狗要比训练猪困难得多,而且还得天天让狗去搜寻,如果间隔几天,它就要忘记。而猪在这方面要比狗能干得多,即使每星期只搜寻一次,它也不会忘记学会的本领。此外,猪还是运动场上的选手呢!前几年,在美国召开的全国农场展览会上,举行过一场别开生面的跑猪比赛。裁判员一声令下,那些戴着标号的猪就你追我赶地跑了起来,快到终点时,它们还会做最后冲刺呢!猪并不笨,人们应当为它洗冤. 参考《网络知识》
⑶ 朝天鼻总是被别人嘲笑,说我是猪,我很自卑。想把鼻子做好看在网上看到了师俊莉的鼻整形案例,好吗
好的呀,他那边出来的效果是能永久维持的,相信在他帮助下你就会变得更精致。
⑷ 博弈论哪些地方有用到统计学知识。不用太多,但是希望是一个具体的例子,哪个案例用了什么统计学的办法,
博弈论与统计学、经济学在商业管理方面的运用;第一节:招商活动中的博弈运用问题;人类社会中个人与团体之间是相互依赖的,一个人的决;在商业公司的招商过程中,除了先期大量的统计数据调;第一:“智猪博弈”与招商品牌的档次;在实际招商工作时,供应商经常询问类似的问题:;①贵公司已经谈进了几个一线品牌,例如ADIDAS;②贵公司在一线品牌还没有实际确定的情况下,如果要;
博弈论与统计学、经济学在商业管理方面的运用
第一节:招商活动中的博弈运用问题
人类社会中个人与团体之间是相互依赖的,一个人的决策能否成功取决于其他人对这种决策的反应。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使人们在决策中有意无意地运用博弈论的方法。
在商业公司的招商过程中,除了先期大量的统计数据调查之外,运用博弈论的方法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将取得比较好的的效果,同时也能解释与解决在招商中的一些实际问题。
第一:“智猪博弈”与招商品牌的档次
在实际招商工作时,供应商经常询问类似的问题:
①贵公司已经谈进了几个一线品牌,例如ADIDAS,NIKE等等?贵公司这些大牌谈不进的话,我们来做也没有什么意思,生意做不起来的,肯定亏本。
②贵公司在一线品牌还没有实际确定的情况下,如果要我们进驻,能给我们什么优惠条件?
似乎只有一线品牌的如驻,很多二三线品牌就会进驻一样。同时,当商业公司花了一定的代价,谈进了几个一线品牌后,再洽谈其他品牌就比较顺利。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在博弈论(Game Theory)经济学中,“智猪博弈”是一个著名的纳什均衡的例子。假设猪圈里有一头大猪、一头小猪。猪圈的一头有猪食槽,另一头安装着控制猪食供应的按钮,按一下按钮会有10个单位的猪食进槽,但是谁按按钮就会首先付出2个单位的成本,若大猪先到槽边,大小猪吃到食物的收益比是9∶1;同时到槽边,收益比是7∶3;小猪先到槽边,收益比是6∶4。那么,在两头猪都有智慧的前提下,最终结果是小猪选择等待。
实际上小猪选择等待,让大猪去按控制按钮,而自己选择“坐船”(或称为搭便车)的原因很简单:在大猪选择行动的前提下,小猪也行动的话,小猪可得到1个单位的纯收益(吃到3个单位食品的同时也耗费2个单位的成本,以下纯收益计算相同),而小猪等待的话,则可以获得4个单位的纯收益,等待优于行动;在大猪选择等待的前提下,小猪如果行动的话,小猪的收入将不抵成本,纯收益为-1单位,如果小猪也选择等待的话,那么小猪的收益为零,成本也为零,总之,等待还是要优于行动。
“智猪博弈”案例告诉我们,当大猪与小猪的实力不相等的时候,小猪的最优先战略就是等待或者跟随。即由大猪采取主动行为,获得大利益。小猪跟进,获得小利益。
显然,在所有供应商当中,诸如ADIDAS,NIKE的一线品牌只有几家,其他都是二三线品牌。相对于国际一线或者国内一线品牌(例如:杉杉、雅戈尔)雄厚的实力,二三线品牌的经济实力比较弱小。当一线品牌进入某个商业公司时,这类品牌的最优战略就是跟进。在当一线品牌正在与某一个商业公司进行洽谈,还没有决定进入的时候,这类品牌的最优战略就是等待与观望。国际一线或者国内一线品牌就象智“智猪博弈”中的大猪一样,而二三线品牌就象小猪。当一线品牌决定进驻某一个商业公司的时候,二三线品牌会认为大利润将由一线品牌赚取,而他们也会有一定份额的小利润。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普通的品牌为什么要等一线大牌进驻之后,才会停止观望而有所动作的原因。
因此,对于商业公司来说,给予一线品牌优惠条件,例如:免租金一年、承担人员工资、提供商业保险、反保底等等。这样可以推动二三线品牌的招商进度,提高招商质量。
第二:“囚犯的两难”与招商的策略
在一线品牌没有进驻的条件下,商业公司仍旧可以招到二三线的品牌,这又是为什么呢?
人们常用博弈来分析人类社会的合作与竞争问题。根据纳什均衡,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博弈参与者都是从各方都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做出有利于自己利益的决策。我们可以从“囚犯的两难”角度来制定招商策略。
“囚犯的两难”是另一个著名的纳什均衡的例子。
一位富翁在家中被杀,财物被盗。警方在此案的侦破过程中,抓到两个犯罪嫌疑人,并从他们的住处搜出被害人家中丢失的财物。但是,他们矢口否认曾杀过人,辩称是先发现富翁被杀,然后只是顺手牵羊偷了点儿东西。于是警方将两人隔离,分别关在不同的房间进行审讯。由地方检察官分别和每个人单独谈话。检察官说,“由于你们的偷盗罪已有确凿的证据,所以可以判你们一年刑期。但是,我可以和你做个交易。如果你单独坦白杀人的罪行,我只判你三个月的监禁,但你的同伙要被判十年刑。如果你拒不坦白,而被同伙检举,那么你就将被判十年刑,他只判三个月的监禁。但是,如果你们两人都坦白交代,那么,你们都要被判5年刑。
这2个囚犯该怎么办呢?他们面临着两难的选择——坦白或抵赖。显然最好的策略是双方都抵赖,结果是大家
⑸ 法律证据学案例分析!某村村民李某与邻村村民赵某为争一头母猪诉至法院
学理(就是理论上的)上的分类:
本证:李某提出的都是本证
反证:赵某的版都是反证
间接证据:权李某的一二三项,赵某的一二三项,人民法院的一二三四项
直接证据:无
原始证据:李某的全部,赵某的全部,人民法院的一三四项
派生证据:人民法院的二项
法律上的分类:
书证:人民法院的三项
物证:无
视听资料:无
证人证言:李某的三项,赵某的三项,人民法院的二项。
当事人的陈述:李某的一二项,赵某的一二项。
鉴定结论:人民法院的一项
勘验笔录:人民法院的四项
⑹ 侵权责任法案例胡某(21岁)与王某(19岁)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闲逛,发现一头猪在路边
、3米长的绳子,平均分成6段,每段是这根绳子的(1/6),每段长(0.5)米。2、王伯伯养了回3头牛和10头猪,答如果一头牛的重量相当于5头猪的重量,那么,这些牛和猪的总重量相当于(25)头猪的重量或者相当于(5)头牛的重量。3、李阿姨去集市上卖2只鹅和6只鸡。一只鹅的价钱是1只鸡的价钱的1/2.李阿姨总共卖掉的总钱数相当于(14)只鹅或者相当于(7)只鸡4、小王买了2箱苹果3箱梨,小李买了5箱苹果,小张买了5箱梨。如果每箱苹果比每箱梨多10元。那么小李花的钱比小王花的钱多(30)元。小张花的钱比小王花的钱少(50)元。都要有过程哦,谢谢我急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