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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化产业政策

发布时间:2020-12-10 14:36:25

❶ 南京和江苏省对大学生创业的详细政策是什么

一、培育自主创业主体

1、在法律、法规许可行业内创办企业实体,或领取个体工商经营执照从事初始型自主创业活动的本市户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新生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及“零就业家庭”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均为鼓励初始型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

本通知所称初始型自主创业,是指扶持对象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宁创办企业实体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首次实现自主创业的实践活动。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最低为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3、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申办私营企业,股东为本市郊县自然人的,不再要求提交暂住证;申办个体工商户,不再因户籍原因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一律核发正式营业执照。对于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以及农民进城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流动商贩不再进行工商登记。

4、允许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作价出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出资额,经社会专门机构评估后,可由投资方协商约定,其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但是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知识产权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后,可以作为质押担保向银行、投融资等机构贷款,银行、投融资等机构应予以支持,促进专利技术、产品的转化实施。

二、实施税费减免

5、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按照《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06〕8号、苏价费〔2006〕46号)的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6、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日期是在其毕业后2年以内的,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按照《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06〕8号、苏价费〔2006〕46号)规定执行。

7、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办个体工商户,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收费项目。

8、对2008年底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9、对开展自主创业及家庭型创业的新生劳动力,凡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可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或科技咨询类中介服务机构,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其从事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在技术交易合同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案,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0、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11、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13、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4、提高增值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个人、个体销售货物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100元。

1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或生产,享有著作权且经认定的软件产品,享受超3%税负退还增值税政策。

16、单位、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指种植、养殖、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动植物的初级产品。

17、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劳务、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三、发挥财政引导效应

18、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19、本市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开展初始型自主创业,且经营一年以上的,可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按人员户籍,分别由市、县(区)承担。

20、本市“低保”就业困难人员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开展初始型自主创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但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不变,第7个月退出保障;创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上的,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个月不变,第4个月退出保障。

21、本市农村“低保”户、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及农村单亲家庭等农村就业困难群体,依法自主开办个体工商户,创业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1000元/ 户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2、实施“千名初始创业者培训计划”,在“十一五”期间,委托职业培训机构对扶持鼓励初始型自主创业对象中具备一定职业技能和创业愿望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可根据培训合格率、成功创业率,由市、区县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3、对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经区县残联审核,由区县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拓展融资渠道

24、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登记证》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城镇新生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不足的,以及符合条件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现有政策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

25、在劳动保障基层所、站现有设立的小额担保贷款窗口基础上,在人事部门增设小额担保贷款窗口,对初始型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等新生劳动力,按照现有政策审核推荐贷款,方便大中专毕业生获得创业资金。

26、适当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在原有微利行业的基础上,选择工艺品零售、小五金和水暖器材销售、租赁服务、个体运输、园林绿化、服装鞋帽加工制造、种植、养殖等符合政府产业导向、适合被列为扶持初始型创业者创业的行业,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27、加大对初始创业者的融资扶持,在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中安排200万元,用于融资补贴。担保公司对初始创业者的担保费按1%收取,不足2%的部分由基金补助。

五、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28、吸纳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劳动合同签订的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还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29、纳税人同时符合再就业政策和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一项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执行。

30、就业困难人员被各类初始型自主创业实体和劳务派遣企业、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招用,享受原3年期限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期满后,与原企业续签劳动合同或被其他企业重新招用的,招用企业仍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收费减免等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31、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6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32、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33、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4、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2年。

35、对在南京行政区划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由科技人员领办、创办或具有较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业的前3年,通过对创业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扶持的方式,促进创业企业快速成长。

36、对安置残疾人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六、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37、区县政府应充分运用各类资源,引导、鼓励新办贸易市场将其经营摊位,按一定比例优先优惠安排给初始型自主创业人员。

38、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创业载体建设,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的,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39、加强公共、民办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的质量评估,将学员培训合格率、创业成功率和带动就业等情况纳入考核,给予相应的创业指导和培训经费补贴。

40、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应面向社会广泛征集适合的创业小型项目,并优先、免费推荐给本市初始型自主创业人员,引导其开展自主创业和家庭型创业。对创业项目推荐方及创业中介服务机构,按《关于印发〈南京市“1118”创业项目运作和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宁劳社职培〔2004〕4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七、加强组织领导

41、强化各级各有关部门责任,把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纳入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目标。市发展改革、经济、建设、劳动保障、工商、国税、地税、财政、人事、科技、物价、市容、房管、民政、人行南京营管部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检查,认真落实各项鼓励和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优惠政策措施,为初始型自主创业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管理服务。

42、建立相关统计信息制度,全面、及时反映全市和区县鼓励和扶持初始型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进展情况,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43、加大扶持创业投入,除现行创业扶持政策安排的支出外,市、区县政府应在每年就业再就业资金预算中安排扶持创业促进就业资金,用于开展创业扶持工作。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整合各类创业扶持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通过扶持创业,更好地带动就业。

44、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市级报纸、广播、电视和政府网站等媒体要开辟公益性专版、专栏,发布鼓励、扶持创业的政策和信息,推广成功做法和经验,培育选树先进典型,培育传播创业文化,弘扬自强自立、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激发社会创业激情。

❷ 江苏省文化厅下属单位有哪些

江苏省文化厅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文化信息处)
综合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拟订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统筹协调重要文化政策调研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起草文化艺术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文化艺术方针政策和文化艺术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机关行政事务工作,承办机关法律事务;指导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拟订全省文化系统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艺术处(大型文化活动管理处)
拟订文学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艺品种,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国家水准及民族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指导、协调、承办全省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
(三)科教与产业处
拟订文化科技和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划;协调重点文化艺术科研项目攻关及重大成果推广,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协调动漫游戏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指导行业协会工作;推进文化科技和文化产业的信息化建设;指导文化行业艺术职业教育、社会艺术考级,协调、监督相关政策和标准的实施;指导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负责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
(四)文化市场管理处
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推动市、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执法力量的整合;对文化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文艺演出、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品市场进行行业监管;承担网络音乐美术娱乐、网络动漫(不含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业务和手机音乐的前置审批工作;承担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前置审批工作;负责动漫、网络游戏市场监管,指导文化市场行业协会工作;在使用环节对进口互联网文艺类产品内容进行审查;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电子游戏机在生产、进口和经营环节上进行内容监管;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核);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五)社会文化处(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拟订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和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六)对外文化交流处
管理全省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宣传工作;贯彻执行对外及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政策;组织开展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工作;组织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七)财务处
拟订文化经济政策;管理文化行政事业经费;指导全省重点文化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全省文化系统的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工作。
(八)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文化艺术行业人才建设规划,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❸ 江苏省推进文旅事业发展采取的措施包括哪些

一是推动纾困惠企政策落实到位。包括抓好文旅专项扶持政策落实和开展送政策进企业活动。

二是引导和推动文旅项目建设。包括发挥产业引导资金作用和推动政银企合作。

三是促进文旅消费扩容提质。包括激发文旅市场消费潜力、丰富特色文旅产品供给、培育发展文旅消费新模式和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四是深化产业融合发展。包括加强文旅融合载体建设和打造数字文旅产业。

五是助力文旅市场恢复。包括加强“水韵江苏”品牌市场推广、策划推介文旅精品线路、放大会展平台推广效应、大力拓展国内旅游市场和逐步恢复入境旅游市场。

六是优化文旅市场环境。包括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规范文旅市场秩序和扎实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3)江苏省文化产业政策扩展阅读:

《措施》提出,推动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提档升级,支持国家级、省级园区(基地)持续做大做强。

在实施惠民便民举措,激发大众消费潜力方面,《措施》提出,要推动国有景区门票降价,鼓励旅游景区、乡村旅游区实行淡旺季票价和非周末促销价,落实特殊人群门票减免政策,举办文化和旅游消费季、消费月和数字文旅消费体验等活动。

《措施》还明确,要充分发挥文化和旅游财政专项资金引导作用,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升级。要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到2022年,建成10个以上省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2-3个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

❹ 江苏省常州市文化产业行政处罚可以随意处罚吗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行政处罚立法上的权力配置。 根据《》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如下: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二.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三.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四.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陆.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❺ 江苏省文化产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对策研究,这个论文怎么写,分析下题目。

文化产业是指专门从事文化产品生产、销售和服务的行业,既有意识形态属性也有专经济属性。上世纪属未江苏提出了建设文化大省的目标。建设文化大省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拥有发达的文化产业。江苏文化产业发展既有有利条件也有制约因素,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必须要有正确的思路与对策。

❻ 谁能帮我找找中国颁布的文化政策

://www.cpll.cn/personal.aspx
这个网址上面很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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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单位:文化部政策法规司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
理事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包头市文化局 信阳市文化局 台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南平市文化与出版局 南京市文化局 眉山市文体局
辽阳市文化局 鸡西市文化局 海口市文化体育局
重庆市文化(广电)局 龙岩市文化与出版局 克拉玛依市文化局
银川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西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山南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局
红河州文化局 毕节地区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局 绵阳市文化局
河池市文化局 韶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湘潭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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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文化局 通化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朝阳市文化局
沈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二连浩特市文化体育局 临汾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石家庄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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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南京大学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等5家单位共同发起的民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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