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为什么说保险行业是朝阳的行业
中国现在处于老龄化社会,而且现在在人们生活中事故以及疾病发生的概率也越来越大,所以保险作为一种保障人们生活的行业,自然而然越来受到人们的重视,所以保险行业是一门朝阳行业。
现在还有很多人的保险意识不强,认为保险是多此一举,或者是浪费钱的举动。但其实现在已经有很多人开始逐渐有为自己保险的意识了,特别是70.80后有了自己的经济实力之后,保险业还是存在巨大的市场的。
(1)产业扶贫防控产业发展风险扩展阅读
保险业的组织形式依其经营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国家经营保险组织
又称公营保险,指国家、地方政府或者其他公共团体所经营的保险机构。
(二)公司经营保险组织
属民营保险组织之一。根据责任形式,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等形态。股份保险公司组织具有经营灵活、业务效率高的特点,但由于公司的控制权操纵在股东手中,被保险人的权益易受到限制和忽略,因而各国立法上均对公司经营保险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三)保险合作组织
属民营保险中非公司形式的一种,是一种由社会上需要保险保障的人或单位共同组织起来采取合作方式办理保险业务的组织。有相互保险合作社、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等形式。
(四)个人经营保险形式
世界上只有英国法律允许个人为主体作为保险承保保险业务。
『贰』 什么是大学生就业补助金是所有大学生都能拿
一、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二、就业补助金并不是所有大学生都可以领取,各地就业补助政策可能不完全相同,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的应届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毕业生;
(2)属于困难家庭;
(3)是毕业当年年底仍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
拓展资料: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各地应当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六条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七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八条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九条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试点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试点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二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第十三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第十四条 其他支出是指各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中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的具体标准,在符合以上原则规定的基础上,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各地要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支出比例。
第十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其中:
(一)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
(二)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地方政府就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
(三)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失业率和新增就业人数等指标,重点考核各地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及增减幅上下限,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地方可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地人社部门应当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
各省级人社部门每年需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进行评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给予定额补助,评审结果需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预计数下达至各省级财政和人社部门;每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
第二十条 各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在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正式下达到市、县级财政和人社部门;省、市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将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给下级政府的就业补助资金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财政、人社部门。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二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应探索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根据资金的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一)五类人员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下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下同)等。
(二)职业培训机构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还应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企业为在职职工申请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
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四)职业培训机构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项目制培训的,申请补贴资金应向委托培训的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等。
培训机构在开展项目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五类人员和企业在职职工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个人信用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三条 五类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三)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上述资金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证明材料、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高校初审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支持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
对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应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应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的补助。
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范围和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 各地应当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各地应当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使用具体范围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现行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
第三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地方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预算安排和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 各地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当根据各地就业工作情况,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减少结转结余。人社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推动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确保资金用出成效。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开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的地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其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同时废止。[1]
毕业生,重点倾向于农村贫困家庭的未就业大学生。毕业生到企业、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就业的期限为3年,省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贴。
为缓解价格上涨给大中专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生活带来的压力,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
1.将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从原来的年生均2000元提高到3000元,惠及430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20%;
2.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范围,440万名城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享受这一政策,占在校生总数的22%;
3.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按年生均1500元的平均资助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惠及482万名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20%。
『叁』 打好脱贫攻坚“三大攻坚战”指的是加快增收步伐,打好产业扶贫攻坚战( )
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
1、防范风险:“防风险”与“稳增长”是统一的
坚定推进实体经济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定地去债务出清、产能出清、“僵尸企业”出清,坚定地激发企业创新的活力,坚定地支持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2、精准脱贫:“谱写了人类反贫困历史上的新篇章”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面开展“三减三降”专项行动,改善人居环境,加大重点传染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控的力度,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改变贫困地区的卫生习惯,培养健康生活方式。
3、污染防治:“全方位的立体战”
政府要强化法治理念,尤其在体制机制上要加强法规建设,以提高政府监督的能力和效果;要着力为企业履行环保责任,建立和完善一套科学可行的减排机制和标准。
(3)产业扶贫防控产业发展风险扩展阅读
意义:
1、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让经济发展更稳健。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根本目的,就是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2、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让经济发展更均衡更充分。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将会带来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重大调整,对于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经济结构转型、推动实现平衡而充分的发展等都具有深远意义。
3、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让经济发展更可持续。发展是硬道理,绿色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高质量打好三大攻坚战
『肆』 如何做好农保与产业扶贫基地,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降低产业扶贫的风险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中央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及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下简称《意见》)、《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总结规范基层创新的做法和经验,提高产业化扶贫成效,现就创新产业化扶贫利益联结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目的意义
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扶贫开发精神的需要。《纲要》指出:要通过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互助资金组织,带动和帮助贫困农户发展生产。《意见》要求:更加广泛、更为有效地动员社会力量,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开发格局;积极培育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组织,提高贫困户在产业发展中的组织程度;鼓励企业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探索企业与贫困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贫困农户稳步增收。《条例》明确: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提供就业岗位、订单采购农产品、共建生产基地、联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投资入股、科技承包和技术推广等方式参与扶贫开发;对主要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产业扶贫项目,在建立健全扶贫对象受益联结机制后,可以协议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扶贫龙头企业或者专业大户组织实施。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扶贫开发特别是产业化扶贫的精神,必须要用市场经济的思路和办法来推动产业化扶贫,既要精准扶贫又要提高开发成效,必须建立健全以贫困农户为核心、以扶贫效益为关键的扶贫开发利益联结机制,构建新型产业化扶贫体系,促进市场在扶贫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2、破除产业化扶贫瓶颈提高开发成效的需要。我省自然条件差、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产业发育程度低、农业劳动力老弱短缺,产业化扶贫难度大,存在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项目资金直接扶持贫困农户,自我发展能力弱,难以应对市场、自然、技术三重风险,项目实施和产业发展效果差;二是项目资金直接扶持企业和大户,缺乏规范有效的与贫困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约束,不能有效体现扶贫政策和扶贫效益;三是扶贫政策措施未能完全适应产业化扶贫的要求,扶贫资金项目成效需要进一步提高。实践证明,产业化扶贫是扶贫开发的必由之路,也是精准扶贫的必然选择;各类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和专业大户,是实施产业化扶贫、带领贫困农户脱贫致富不可替代的市场主体。进一步提高我省产业化扶贫成效,必须引入外力、激活内力,变简单“扶持到户”为重在“效益到户”,坚持“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创新“政府扶龙头—龙头建基地—基地连农户”的产业化扶贫体系,推动市场主体和贫困农户双赢。
3、规范指导基层创新产业化扶贫实践的需要。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创新产业化扶贫利益联结机制和模式,采取各种形式进行试点示范,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但是,由于利益联结机制不健全、不规范,一些机制和模式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及问题,如:假借贫困户名义而贫困户不受益,使用扶贫资金不承担相应的扶贫责任义务,弄虚作假套取扶贫资金等。因此,必须认真总结推广产业化扶贫利益联结机制的成功经验,解决存在问题,强化市场主体与贫困农户利益的硬约束,积极扶持真扶贫、扶真贫、做实事、见实效的龙头企业、合作社、专业大户,规范相关行为和标准,严格监督管理,使政府的扶贫意志真正转化为各类市场主体的实际扶贫行动,有效避免和杜绝“脱靶、脱轨、跑调”等现象。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渐次推进。先在点上取得经验,经省级评审认定,成熟一批、规范一批、推广一批。
2、互利多赢,重可操作。尊重产业发展客观规律,兼顾利益联结各方特别是贫困农户的意愿和利益,以项目的真实可行及模式的可操作性为前提,不定过高的虚假指标。
3、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能实现产业覆盖到户、扶贫效益到户,在多种模式均可行的情况下,“到户模式”优先。
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产业发展难度和风险程度,结合项目区实际,选择不同的联结模式,不搞“一刀切”。
(三)主要目标
1、大力推进“3578”和“3个1”计划。大力发展十大扶贫产业,每个贫困县培育3个左右主导产业,覆盖50%的乡镇,专业乡镇覆盖70%的村,专业村覆盖80%的农户;1个贫困村培育1个主导产业、引进培育1个龙头企业或建立1个专业合作社。
2、大力推进“1户1人”计划。1个农村贫困家庭至少有1名青少年接受中职以上学历教育、或1个青壮年劳动力接受技能培训后转移就业、或1人挂上1家龙头企业或合作社。
(四)创新重点
1、创新扶贫精准制导机制。“精准扶贫”的关键在于“精准制导”,要下大力探索创新各种依靠市场手段带动贫困农户的有效机制。产业化扶贫既要避免再走片面、机械、简单地分钱发物到户“输血式”扶贫老路,也要防止扶持企业、合作社、大户而不辐射带动贫困农户的“垒大户”行为。
2、创新扶贫效益到户机制。要遵循市场规律,以项目成功和扶贫效益到户论成败,首先保证项目成功、产业发展,才能发挥扶贫的作用。同时,更加重视带动贫困农户的数量和效果,体现扶贫到户的效益,使扶贫产业和项目效益真正惠及贫困农户。
3、创新扶贫项目实施机制。找准政府、市场、社会在大扶贫开发格局中的定位。政府主要负责顶层设计、资源整合、教育培训、基础设施、协调服务、营造环境、保护贫困户权益等,让各类市场主体实施专业化、产业化扶贫。产业化扶贫项目在明确扶贫责任的前提下,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组织实施。
4、创新扶贫资金使用机制。扶贫资金主要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投入,要调整完善配套的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引导更多社会资金进入,放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引子作用。同时,鼓励直补到户的扶贫资金与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合作,采取以资折股、入股分红、租赁使用等形式,提高使用效率和效益。
5、创新扶贫项目产权经营机制。产业化扶贫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在明确产权归项目农户所有的基础上,结合扶贫责任履行情况,鼓励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托管、租赁、移交给有能力的市场主体经营,实现保值增值,长期发挥扶贫作用。
二、推广模式
总结提炼点上取得的经验,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农业扶贫园区+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乡村党政+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农户互助合作、技术部门+乡镇政府(合作社、协会)+基地+农户、政府+银行+企业+合作社+农户”六种模式,各地可结合本地及产业实际示范推广并进一步完善,同时积极探索新模式新机制。
(一)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
主要运作方式:“龙头带动,统分结合,兜底销售,二次返利”;“直补到户,折资入股,合作自愿,入股分红,退股还本”;“良种引领,三级经营,联户养殖,统分结合,全产业链推进”;“以场带户,流转荒山,统筹种草,打工培训,订单种养”;“国土整治,公司建园,先建后补,农户分包,保护价收购”;“公司+合作社+分社+微企+农户”;“校企合一机构+雨露计划培训+回乡生产实践+订单回收学员作品”等。农户第一次收益=保护价定价收购+龙头垫资发展得到的收益,第二次收益=龙头经营利润返利;合股经营的,一次投入,滚动发展,永久分红。
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推行“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这一具有普遍意义和推广价值的产业化扶贫模式,完善运行机制和利益机制。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统一计划、供种、技术、收购、加工、销售、质量、品牌等方面的引领作用,与农户劳动力、土地、附属设施等资源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股组建合作社或分户生产管理,加快培养一批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队伍,带动发展家庭农场+合作社+企业等统分结合经营实体,提高组织化程度,实现由一家一户“各自为战”的小生产到“抱团”对接大市场的转变。同时,要全面摸清市场主体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和扶贫诚信,以协议、合同等明确扶贫“责、权、利”并加强监管,确保龙头与农户形成真实的利益共同体。
(二)农业扶贫园区+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
主要运作方式:“流转土地,集约经营,外引内联,先建后补”;“培训示范,反租倒包,龙头兜底,互利共赢”;“超市+园区+基地+农户”等。以园区为平台,县乡政府统一流转土地并建设基础设施→招商引资龙头建示范基地→对各龙头所建基地及其设施实行先建后补。农户初期收益=土地流转费+工资,农户可持续收益=经培训掌握技能的农户反租倒包生产经营的收益。
各地要围绕产业扶贫园区建设,加强服务引导,县乡政府要抓住土地流转这个关键和难点,选准主导产业,对相关设施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见苗浇水”,放大扶贫资金的引子效应。要大力招商引资,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引进更多龙头企业,提供生产计划、农资和技术服务,实行产品销售兜底,搭建进入高端市场平台,强化“三品”战略,推动园区发展成“无烟工厂”,农民转变为产业工人。要引导市场主体尽早发挥具体建设运营的主体作用,同时建立健全与贫困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避免与扶贫脱节。
(三)乡村党政+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
主要运作方式:“村企合一,以债(资)转股,村民持股,市场运作,保本付息”;“分类施策,退保扶贫,激活内力,龙头带动”;“引智引资,整乡推进,全民培训,滚动发展”等。以村办企业为平台,争取支持和融资→将各类借(贷)款折成股份→村民自愿认股,以“三权”作为反担保,保本付息;对现有低保人员实行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员有劳力的退保人员参与扶贫项目开发,引进和培育龙头带动;招才引智带动招商引资,干部分片包干,实施全民培训,层层示范,滚动发展,整村整乡推进。
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扶贫开发特别是产业化扶贫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基层组织建设,培育本地特色优势产业,建立既符合市场规律又能实现共同富裕的产业化扶贫有效机制,破解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难题,走出“等、靠、要”误区,强化开发式扶贫,积极探索边远贫困山乡培育产业、增加收入、提升素质、整村整乡推进的成功路子。
(四)农户互助合作
主要运作方式:“建园→运营→出租(移交)”;“五统一分,联保互助,抱团出山”;“大户带小户,联户发展,合作分成”等。扶贫资金补贴农户建园(场)并管护到投产→出租或移交园(场)→有劳力的农户或流转土地的农户租赁经营进行分成;社员联保互助,有效争取贷款;大户流转土地建园→传授打工农户技术→农民带苗自建果园→以大带小合作分成→统分结合形成规模。
各地要充分发挥能人大户、返乡创业等农村带头人的作用,引导农户之间的土地、资金、劳力等资源的优势互补,优化组合,提高农民自力更生、自我发展、合作发展的意识和能力,提高组织化程度,提高项目建设的成功率。要加强引导、规范管理,强化指导培训,提高农民诚信意识。同时,建立必要的仲裁机制等。
(五)技术部门+乡镇(合作社+协会)+基地+农户
主要运作方式:“技术部门建设示范基地或农户以土地入股共建基地,统一规划、种草、销售,分户饲养、管理、核算”;“借母还(母)羔,利益分成,滚动发展”;“建设示范育苗中心,开展商品化育苗→扶贫资金补贴种苗→分户生产经营”等。
各地要积极发挥技术部门的专业化作用,引领产业基地结构调整和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及推广培训,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支持发展投资较大、技术难度大、设施要求高、经济效益好的产业。要强化技术部门的自身能力、市场切入点和运行效益,实行企业化、效益化管理。
(六)政府+银行+企业+合作社+农户
主要运作方式:“政府引导产业,企业申报贷款,专家银行评估,扶贫资金贴息,农企利益联结,企业承贷承还”;“四制一放大,政银共管,风险补偿”等。建立“四台一会”,县乡建立融资、担保、管理、公示四个平台,村建信用协会;实行申请贷款、偿还利息、借款义务“三统一”,借贷户以房产、林权、工资等反担保;政府、银行、产业部门协同推进,建立风险补偿金、贷款审核把关、联保责任、共管责任等制度;贷款实行三户联保,由合作社集中使用,封闭运行,统一偿还,金融部门发放贷款,扶贫资金给予贴息。
各级特别是县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政、银、企、农”认识,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明确主导产业,生产、营销、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在放大扶贫资金、推进产业规模发展的同时,提升贫困农户诚实守信的素质,有效解决企业和合作社规模发展贷款难、农户分散经营效率低的突出问题,做到“贷得出、用得好、还得上”。要规范管理办法,确保实施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监管的有效性,落实龙头企业、合作社的扶贫责任,保障贫困农户的利益。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拓宽思路,将创新利益联结机制作为提高产业化扶贫效率的重要抓手,紧紧抓住扶贫项目成功率和扶贫效益到户率两个关键,协调产业发展和扶贫到户、市场主体和贫困农户利益之间的关系,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探索创新,完善配套措施,大力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开发格局。
(二)深入调研,完善政策
紧紧围绕精准制导、效益到户、实施方式、资金使用、产权经营五个创新重点,结合初步筛选推广的典型模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尊重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突破体制机制障碍,以改革增活力,以创新提效率。一要尊重规律,分类指导。对生产经营难度不大、市场风险较小、群众积极性较高,贫困户自己能干、也能干好的产业,原则上实行到户模式为主;对技术难度大、市场风险高的产业,要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引导实行龙头带动。二要实行区域化发展,差别化补贴。各县可按省定标准在不突破补贴总额基础上,结合项目区实际,对同一扶贫项目区覆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插花非贫困户、示范户、大户、合作社、龙头企业,实行差别化补贴,具体补贴政策和方式,由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报省扶贫办备案。三要鼓励有偿使用,创新滚动发展机制。县级政府可将扶贫资金折算为贫困户股份,入股各类市场带动主体,按股分红,实现长期收益;可将扶贫资金作为“风险补偿金”,在相关金融部门设立专户,封闭运行,专项用于扶持贫困农户贷款发展产业,放大扶贫资金效应。
(三)开放带动,壮大主体
要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充分发挥对口帮扶“民企入黔”等优势,积极引进各类市场主体并培育强大的龙头队伍参与产业化扶贫,采取社会招标、脱贫包干制等形式,明确具体扶贫责任,创办、领办、承办扶贫项目。要充分尊重贫困农户在扶贫开发中的主体地位,鼓励他们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学习掌握市场经济知识和技能,引导参与适合自身实际的产业化扶贫模式。
(四)规范运作,分级负责
全省推广程序为:点上先取得经验→县推荐→市州核实→省认定。县级对推荐模式的真伪负责并做好日常监管,尤其要加强已推出模式的完善和监管,确保兑现对贫困户的扶持;市州加强统筹及监督;省级负责全省推广模式的认定、指导和监管。先行先试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备案,局地取得成功的积极试点示范,省级认定的成功模式全省推广。
(五)强化监管,防范风险
一要确保贫困户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管理权、监督权,强化受益主体监督。二要改“事前控制”为“见苗浇水”。各类龙头企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参与实施扶贫项目的,可自主建设后再申请扶贫资金补助;各级可在申报项目中择实、择优、择强,组织扶贫、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综合验收建设情况和带动贫困户实绩并经贫困农户确认后,再兑现补贴;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给予扶贫资金补贴的,可直接拨付各类市场主体并报账。三要坚持和完善公示公告制度。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对各类市场主体享受扶贫资金补贴、实施项目规模、帮扶和带动贫困农户情况等进行公示公告,接受贫困农户、专门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杜绝暗箱操作、优亲厚友、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等现象发生。
『伍』 扶贫会带来哪些风险
最大的风险来自产业扶贫。产业扶贫是脱贫致富的根本之计,但贫困地区普遍回市场经济发育程答度低,脱贫产业普遍小、散、弱。很多地方的脱贫产业都是实力不强的新型经营主体松散地带动贫困户发展,种养的多是“大路货”,为了如期完成脱贫摘帽任务,很多都是短平快项目,产业质量并不高。而且,脱贫产业低水平、同质化的风险显而易见。
扶贫带来的道德风险日益显露。为了完成脱贫任务,很多地方采取了超常规手段,贫困户能享受多重真金白银的政策利好,不少帮扶干部帮着、推着甚至替着干,个别贫困户掉进了“靠着墙根晒太阳,等着别人送小康”的福利陷阱。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