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包括哪些
现代农业生产来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关源键环节是:
粮食类产业(主要包括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等产业):重点支持以农田水利设施为主的农田基础建设;
畜禽类产业(主要包括养猪、养牛、养羊、养鸡等产业):重点支持养殖小区的建设和改造;
水产养殖类产业(主要包括养鱼、养虾蟹贝等产业):重点支持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
水果类产业(主要包括苹果、柑橘等产业):重点支持果园基础设施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主要包括木本油料、蔬菜、茶叶、甘蔗、花卉等产业):重点支持种植基地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具体确定年度所支持的关键环节。
⑵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指的是什么
以我以前在省级工业经济管理部门工作的体会,国家各个行业都有自己的“专项资金”。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就是指这些钱只能用于文化产业(例如电影、文艺创作等),如果用在电子工业方面或与文化产业不搭边的项目,就算是违纪,要扣除下年度的拨款或贷款指标。就类似电子专项,只允许用于发展电子元器件或电脑整机,如果用于发展纺织企业,尽管也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领域,但超出了“专项”范围,仍然要受到严厉处分或惩罚。所以,文化产业专项,属于专项资金的一种,要求必须“专款专用”,如果挪作他用,必定受重罚。
⑶ 什么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
是黑龙江省的一个产业政策,地方法规,只在黑龙江省实行
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规范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和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省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决定》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府性资金。通过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
第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进行审核、论证,省财政厅部门会同省科技厅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审查、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前期研制、开发、产业化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各类科技平台项目(以下简称“平台项目”)。重点支持:
(一)引领我省经济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二)列入我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等的生物、装备、石化、煤化工、能源、食品、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环保等领域高新技术研制、开发与生产的项目。
(三)围绕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平台项目。
(四)有利于加快对外科技合作,加快我省对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高新技术项目。
(五)县域经济发展的骨干项目和财源建设重点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与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宏观性原则。符合国家、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省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决定》的有关规定。
(二)公共性原则。重点支持围绕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平台项目。
(三)先进性原则。企业项目应在国内处于先进水平或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对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作用。
(四)规范性原则。项目应在公开、公正、公平的条件下进行选择,项目管理要科学、规范、合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缴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生产的企业。
(二)企业必须成立一年以上,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利税50万元以上,研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资产负责率不高于60%。
(三)企业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会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会管理人员,能够按照要求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企业月份财务快报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
(四)企业无知识产权纠纷。
(五)项目投资中,企业自有资金不低于50%。
第七条 平台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围绕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改善和优化科技创新、创业、产业化环境。
(二)承担平台项目的单位,财务制度健全,核算规范,具有相应的资金匹配能力。
第四章 支出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一)平台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承担公共服务而发生的有关设备、软件开发或购置支出;为拓展服务范围、降低收费标准而减少的收入;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培训服务等费用支出。
(二)企业项目经费。指用于项目本身所必须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购置设备、原材料、燃料动力、资料、以及印刷、租赁、验收等项费用。
(三)项目管理费。指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在项目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年度项目管理费用由省科技厅编报预算,省财政厅核定。
(四)高新技术展会经费。指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化举办的展会而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摊位费、布展工程费、印刷费、设计费、洽谈会议费等费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匹配资金等方式支持企业的创新、创业及产业化。
(一)无偿资助
1、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前期研制、开发的资助。
2、申请环境、平台建设补助资金的项目,原则上按当年实际支出补贴20%至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无偿资助资金的企业项目,原则上按企业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确认的年度财务决算利税指标确定,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50%。即企业实现利税50-100(含100)万元的,最高补贴30万元;实现利税100-200(含200)万元,最高补贴50万元;实现利税200-300(含300)万元的,最高补贴100万元;实现利税300-500(含500)万元的,最高补贴150万元;实现利税500万元以上的,最高补贴200万元。
(二) 贷款贴息
1、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贷款贴息。
2、贴息标准根据列入项目预算贷款额的5%或当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发生的利息额贴息。原则上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期限为1年。
(三) 匹配资金
1、用于我省承诺予以匹配的国家科技产业化项目。
2、匹配资金额度原则上不高于国家资助经费(拨款)的50%。
第五章 资金的申请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预算库管理。省科技厅每年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并发布下一年《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资金支持项目指南》。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产业化项目或平台项目,应通过省科技厅网站进行申报。同时将书面材料分别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其中,市县项目由市县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申报,中省直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直接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行文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等)。
(四)技术报告、检测报告、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报告等。
(五)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需提交由开户银行贷款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出具的承贷意见书。
(六)《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申请表》(见附件)。
(七)地方财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匹配资金的项目和有投资主体同意投资的项目须出具地方财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和投资伙伴同意投资的承诺证明。
(八)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如列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证明和奖励证明等。
(九)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需附相关主管机构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第十三条 每户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专项资金。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未验收前,企业不得再申请专项资金。
第六章 资金的审查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受理审查。受理审查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省科技厅依据资格审查指标体系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
(二)财务审查。省财政厅负责对申报项目的财务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对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立项审查。
第十六条 立项审查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支持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并依据当年预算资金规模,在项目库中择优安排支持的项目。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将择优支持的项目,按照省财政厅项目预算编制要求,填报《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申报表》,于每年12月中旬以书面文件报送省财政厅。
第七章 资金的拨付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对市县财政部门和有关中省直企业下达项目预算通知,同时抄送省科技厅。
第十九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接到项目预算通知后,以正式文件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中省直企业直接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
第二十条 对无偿资助项目,50万元以下项目,省财政厅最高拨付3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项目,省财政厅先拨付60%资金。余下40%资金,首次拨款三个月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省财政厅审核后予以拨付。省财政厅对市县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对中省直企业直接办理拨款。对贷款贴息项目,省财政厅审核贷款手续后,按照上述渠道拨付。各有关市县在资金到达后,要及时拨付到具体项目单位。
第二十一条 企业收到贷款贴息资金时冲减财务费用;收到无偿资助资金时记入资本公积。
第八章 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向所在地财政、科技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项目规范、有效实施,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本办法及项目合同中有关条款,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如发现有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资金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进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资金发挥使用效益。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企〔2001〕29号)和《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非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黑财企〔2001〕69号)同时废止。
⑷ 有多少资金支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报道称,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加工局局长宗锦耀今日表示,近年来,农业农村部深入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从2015年开始,组织实施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补助政策,到目前为止,已经累计安排了121亿资金支持融合发展项目,现在农村融合发展呈现出多模式推进、多主体参与、多利益连接、多要素发力、多业态打造的新格局。
他介绍,“互联网+”具有互通互联,连接万物的作用,刚才说是新农具、新工具、新设施,连接人、连接商品、连接市场、连接万物,可以利用市场需求和消费信息来引导生产、加工、流通,增强一二三产业的互联互通性,还可以把“互联网+”的理念、技术引入到农业,推进农业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打造农业农村经济的升级版。2017年,我国的农产品加工业产值达到22万亿,休闲农业、乡村旅游营业收入达到7400亿,各种创意农业、分享农业、众筹农业、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不断挖掘了农业的多功能,让农民分享增值的收益,这些都是“互联网+”催生出来的。
他指出,近年来,农业农村部积极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从2015年开始,组织实施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补助政策,到目前为止,已经累计安排了121亿资金支持融合发展项目,现在农村融合发展呈现出多模式推进、多主体参与、多利益连接、多要素发力、多业态打造的新格局。
他进一步指出,下一步,农业农村部要继续实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行动:一是落实政策引导融合,推动落实财政、金融、税收、科技人才、用地用电等这些扶持政策的落地生效,扶持一批县、乡镇、村,发展农村的融合发展先导区、示范园,培育融合发展的一些企业主体。
二是创业创新促进融合,鼓励农民工、大专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创业创新。国务院曾经出台过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八个政策大礼包。
三是发展产业支撑融合,围绕现代农业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发展种养业、加工流通、休闲旅游、电子商务、健康养老、养生等产业,构建乡村产业体系,促进产业兴旺。
四是完善机制带动融合,要引导企业和农户通过订单农业,入股分红,特别是要采取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合理分享里面的增值收益,形成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
五是加强服务推动融合,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融资信息、人才对接等服务,力争到2020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主体规模不断扩大,产业链不断延长,价值链明显提升,供应链加快重组,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更加完善,模式更加多样,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体系初步形成,为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⑸ 什么是贫困户产业发展项目资金
什么是产业扶贫资?
产业扶贫聚焦干什么?
扶贫是为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户开发经济、发展生产、摆脱贫困的一种社会工作,
旨在扶助贫困户或贫困地区发展生产,改变穷困面貌。 基本内容 扶贫的基本内容与特点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有近期、远期的规划和明确的目标,并有为实现规划要求而制订的具体计划、步骤和措施。 把治标和治本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治本为主。
第二,不仅帮助贫困户通过发展生产解决生活困难,更重要的是帮助贫困地区开发经济,从根本上摆脱贫困,走勤劳致富的道路。
第三,把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全面调动起来,互相配合,共同为贫困户和贫困地区开发提供有效的帮助。 经历阶段 阶段一,多种形式的生产自救阶段。
⑹ 如何利用产业投资基金扶持产业发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切实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调结构、补短板,服务国家生产力布局,促进重点领域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
(二)基本原则。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创造平等投资机会;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二、创新生态环保投资运营机制
(三)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森林经营和采伐管理制度,开展森林科学经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稳定林权承包关系,放活林地经营权,鼓励林权依法规范流转。鼓励荒山荒地造林和退耕还林林地林权依法流转。减免林权流转税费,有效降低流转成本。
(四)推进生态建设主体多元化。在严格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林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生态建设项目。对社会资本利用荒山荒地进行植树造林的,在保障生态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生态产业。
(五)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在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等领域,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过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减排服务,提高污染治理的产业化、专业化程度。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建立重点行业第三方治污企业推荐制度。
(六)积极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减排和排污权交易。加快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加快在国内试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探索森林碳汇交易,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者参与碳配额交易,通过金融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调整不同经济主体利益,有效促进环保和节能减排。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农业和水利工程
(七)培育农业、水利工程多元化投资主体。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由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具有一定收益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社会资本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要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
(八)保障农业、水利工程投资合理收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和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可以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政府可对工程建设投资、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助,并落实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设施、重大水利工程等,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九)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快建立水权制度,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允许各地通过水权交易满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等方式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
(十)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深入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进一步促进农业节水。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变化及社会承受能力等适时调整,推行两部制水利工程水价和丰枯季节水价。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
四、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
(十一)改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规模化经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推进市县、乡镇和村级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
(十二)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政府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经营者。政府可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将已经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
(十三)加强县城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把有条件的县城和重点镇发展为中小城市,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选择若干具有产业基础、特色资源和区位优势的县城和重点镇推行试点,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引入市场机制的政策支持力度。
(十四)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机制。加快改进市政基础设施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使经营者能够获得合理收益。实行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
⑺ 专项发展资金和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一样的吗
专项发展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国家发改委,国家工信部和财政部发布,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新兴产业重大关键技术突破、产业创新发展、重大应用示范以及区域集聚发展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两者不一样,前者侧重中小企业,后者侧重新兴产业。
⑻ 文化创意产业专项发展资金是什么
文化创意产业资金是政府无偿提供给从事文化创意行业的公司的资金补助,是不需要企业偿还的。需要企业有一个原创性高,社会效应好的项目。支持行业分八大类:
一、文艺演出业
1.体现时代特征、弘扬民族传统文化的原创精品演出。
2.参与国际演出市场竞争的重要商业性演出、艺术节演出。
3.构建国内外营销渠道。
4.品牌化、产业化的文艺演出。
5.文艺演出场所的改造和利用。
二、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业
1.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及体现时代特征的精品出版项目。
2.版权输出、出版物实物出口,以及企业“走出去”在境外从事出版、印刷、发行和版权代理等经营活动。
3.数字出版、网络出版、手机出版的内容制作和技术研发,复合出版平台、出版物网络发行平台的研发应用。
4.数字印刷、高端彩色印刷、按需印刷等先进印刷复制工艺设备的研发应用。
5.版权交易、版权保护平台及技术的开发应用。
6.国内外重大出版、版权交易展览展示活动。
三、影视制作和交易业
1.具有时代特点、民族特色,较大传播发展潜力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广播影视作品(主要包括电影、电视剧、影视动画、广播电视节目等)。
2.数字广播、数字电影、数字电视、手机电视、网络数字音视频等新媒体的内容制作。
3.数字广播、数字电影、数字电视、手机电视、网络数字音视频等新媒体的技术研发。
4.采用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发展网络视频。
5.影视产业的国际合作、交流。
6.海外营销网络建设。
四、动漫与网络游戏研发制作和交易业
1.具有中国风格、中国元素的原创动漫网络游戏作品。
2.面向海外市场的动漫网络游戏作品的研发与输出。
3.基于云计算和移动互联网的公共创作、制作和运营平台。
4.原创网络动漫创作展示平台。
5.手机动漫游戏产品的研发与运营。
6.动漫游戏衍生产品的开发与营销。
7.动漫游戏的教材研发和人才培训。
五、广告会展业
1.具有广告行业品牌引领性,能够打造广告行业知名商标,提升北京广告行业国际市场竞争力的项目。
2.能够提高广告从业人员专业水平、提升广告教育水平、培养广告行业专业人才,由广告公司进行的高校广告专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3.有明显传播力和影响力的新型广告业态。
4.促进城市广告会展业发展的条件改善和服务平台建设。
5.奥运场馆设施赛后利用的大型国际会展等活动。
6.在所属行业内具有较高权威性的专业展会及承办国际专业协会全球年会等活动。
7.在境外或外省市已举办两届以上,移植北京且将连续举办的专业品牌展会。
六、古玩及艺术品交易业
1.古玩艺术品修复技术的创新、研发。
2.传统工艺美术品的研发及博物馆等相关行业对其衍生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化。
3.具有创新性的艺术品交易方式。
4.具有专业性、国际化水准的古玩艺术品交易活动。
5.在国内外专业领域中具有广泛影响、高水平的古玩及艺术品展览。
七、设计创意业
1.利用设计创意手段对存量工业资源进行保护性开发利用。
2.工业设计、工艺美术设计、建筑装饰设计应用。
3.中国元素、民族品牌服饰设计。
4.高附加值的精品印刷和商务印刷设计。
5.提升工业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设计与制造业融合的设计开发应用。
6.设计交易渠道畅通、设计交易环境建设。
7.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的设计展览展示以及各种交流活动。
八、文化旅游业
1.具有民族、民俗特色的精品文化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
2.富含高科技、创新性的精品文化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
3.具有北京传统和现代特色的文化旅游商品研发推广。
4.培育北京文化旅游演出市场,打造具有影响力的文化旅游演出剧目以及大型实景演出。
5.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的专项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