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你认为律师这个行业怎么样吗
每一行都不容易,很多事情不是一般人想象的,个中滋味只有做过的人才能体验。
B. 企业法律顾问在文化传媒行业的服务内容及意义有哪些
企业法律顾问也称企业律师,是企业聘用的企业法律专业管理人员,主要从事企业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合同审核及签订、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等法律事务工作。根据国务院2014年8月1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了企业法律顾问的职业资格的考试制度。现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仍然有效并可聘为企业法律顾问。专职法律顾问又分为通过国家人事部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在企业中专职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企业法律顾问(具有律师资格可被聘为助理企业法律顾问)和通过司法考试的执业律师接受企业聘用成为劳务性的律师顾问。律师事务所和企业都是经济组织,一个自然人不能对一份法律工作签订两个劳动合同。所以专职企业法律顾问不得从事除受聘公司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服务内容
(一)日常法律事务
1、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2、企业员工个人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3、参与起草、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与使用;
4、参与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和审定商务合同;
5、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 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福利等劳动人事管理;
6、参与起草、修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财务管理的漏洞;
7、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仓储、物流管理制度,压缩企业运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8、为企业起草其他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以起到增强企业本身素质、使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内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的作用;
9、为企业起草、审查经济合同、劳动用工合同,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10、对企业管理层进行法律辅导,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11、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培训 ,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 , 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12、对新注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起草、审核;
13、对企业的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企业常见法律问题,为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律师建议;
14、对涉及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指导;
15、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重大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16、列席企业董事会,对董事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17、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的合法性提供律师建议。
(二)重大经营活动法律顾问事务
1、参与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活动,对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论证,具体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订,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执行;
2、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参加项目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制作项目标书;
3、参与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 , 出具法律意见书和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
4、参与企业收购与反收购,配合企业进行法律论证分析,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5、参与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设计投资方案,协助寻找投资机会和投资伙伴;
6、参与融资租赁、资产转让等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三)其他法律顾问事务
1、业务企业的资信调查;
2、涉外投资所在国有关法律;
3、境外法律纠纷全案策划 与研究等。
上述是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概括性的服务范围,具体可能因不同的企业的性质和不同的行业的需求,律师可以制定个性化的服务方式。
市场经济体是法制经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将急剧增加,如何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避免“法律陷阱”,已成为所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的重大课题。
目前,在企业里,相对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如发展战略、资本经营、产品开发、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等而言,都需要企业法律顾问在上述领域进行法律方面的咨询、策划、运作、把关、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的顺利发展保驾护航。特别在公司的企业兼并、资本扩张、股权重组、证券发行、企业上市等资本运作和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以及企业危机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措施等高风险领域中,企业法律顾问更是具有关键的地位。因此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
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代替的。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和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化的不断深化,对中国企业的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毫无疑问,在市场经济法制化不断深入发展的时代,谁掌握了并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谁就会立于不败之地。企业要生存和发展,要在与国内外企业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需要具备与竞争伙伴相当甚至更强的法律力量,就要依靠企业法律顾问这根“金拐杖”为我们的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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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中国四大律师事务所
中国四大律师事务所分别是金杜律师事务、大成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
1、金杜律师事务: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中国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目前金杜已发展成为一家全球性质的律师事务所,靠着众多的法律专业人才和得天独厚的优势为全球许多国家提供着法律服务。
金杜总部设于北京,在上海、深圳、成都、广州、重庆、西安、杭州、天津、苏州、香港、日本东京和美国硅谷、纽约均设有分所。秉承创始合伙人不断创新及追求卓越的现代法律理念。
金杜已成为中国律师业中规模最大并居于领先地位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拥有1000余名律师、代理人及专业人员,全球就职员工超过5000余名,为全球不同需求的客户提供着优质的法律服务。
通过合理的专业分工和紧密的团队合作,中伦有能力在各个领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中国法律服务。在长期执业过程中,中伦并与多家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建立起了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与其密切的合作,中伦有能力为客户在中国境外的投资及商务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3)文化产业律师扩展阅读:
中国四大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4、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D. 律师行业的现状
二八定律,20%的律师获得总量80%的收入,80%的律师只能获得总量20%的收入。所以,行业现状不重要,关键在个人。
E. 钱卫清律师对文博产业的法律内容解读专业吗
如何从法律的层面看待(国有事业单位博物馆)和(非国有民办非企业博物馆)在《博内物馆条例》实施前所容进行的各种商业(除非法贩卖文物及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行为,特别是上博艺术品公司这类20世纪就已铺展的商业行为?
答:在《博物馆条例》颁布之前,国有博物馆作为事业单位可以从事经营性行为,非国有博物馆也可以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且对二者的经营活动范围是否可针对文物等藏品未有明确的限制。《博物馆条例》颁布后,其规定博物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而国有事业单位博物馆和非国有民办非企业博物馆从事非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行为有效。但这些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承担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出资人负连带责任。《博物馆条例》实施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国家支持博物馆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经营活动,并通过《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和《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等政策予以支持。
F. 律师行业的收入来源是什么
律师的收入
相信有很多人对律师这个行业还是很陌生的,在他们眼里,律师是个很有钱图的职业,律师行业是高收入行业。
的确,律师中高收入者不乏其人。但凡事都是相对的,和普通的公务员或者工薪阶层相比,他们的收入可能很高;但和某些做生意的、企业老总等相比,则是小巫见大巫了。
律师的收入其实也是因人而异的,创收从几万到上千万的都有,但是站在金字塔尖的毕竟只是少数人,大多数律师的收入处于中等水平,也有些刚出道的,可能仅仅能维持温饱。
律师的创收并不等于律师的实际收入,创收基本等同于律师费。律师的创收要扣除事务所的提成,并且缴纳各种税后,才能折算为律师的实际收入。所以创收100万的律师,可能真正到手的只有六七十万。并且,众所周知,律师的执业成本也是比较高的,这些钱作为必要的投资和花费可是一分都不能省的。
G. 如何看待律师行业文化建设
目前,要求中国律师业快速发展的呼声很高,但客观理性地讲中国律师业发展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发展较快,经济落后地区发展迟缓,有些甚至不能维持生存。律师的发展,固然受经济制约,但其主要原因是中国律师制度在政治体制的框架中是作为民主与法制的一种象征,而非社会民主法制的一种平衡和制约力量,律师制度不能保障律师充分发挥作用,律师政治地位低,致使律师的作用十分有限,也不可能为整个社会所重视和认可。
当前,世界上政治民主化,经济一体化,社会平民化是国际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各国的政治民主、经济发展、社会进步都不可能不受国际社会的影响和制约。中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更加公平、激烈、复杂的竞争,中国的发展受国际社会的影响必将越来越大。在这种大背景下,中国律师怎么办,国家设置什么样的律师制度指导律师发展,毫无疑问是什么重要的。世界经济表明,凡是民主法制健全的国家,律师必然是国家的民主和法制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经济规则的主要参与者把关者和制订者。我们应该考虑吸收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改变目前不利于律师业发展的现状,健全完善中国的律师制度。
一、律师的现状
(一)律师的政治地位极其低下。
1、有相当多的政府部门不理解律师,歧视律师,不屑于与律师对话,对律师的正常工作不配合,甚至有些政府部门针对律师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更有甚者,有些对律师正常履行职责维护群众利益的行为视为与政府作对。
2、律师能够参政、议政的机会、人数比较少。各地除了少数律师被作为“花瓶”选为人大、政协代表有机会参政、议政外,大部分律师都没有参政、议政的机会。而被选举到权力机构当人大代表的律师要比到政协的少得多,使律师发挥不 了职业优势。就是这些少数被选为参政议政的代表的律师,大多都是少数民主党派推选的,很少有律师群体推选出来的。
(二)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限制过于窄小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限制的过于窄小,不利于律师开展工作,“以事实为根据”的办理案件和处理法律事务。我国法律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利过于窄小,其具体表现在:
1、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不充分。《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刑诉法》第37条也作了相似的规定。这些规定意味着,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律师就无法调查与案件或法律事务相关的证据和情况,律师不具有完备的充分的调查取证权。根据我国的传统观念和文化,屈死不打官司,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涉及到案件和法律事务,都唯恐避之不及,谁愿意卷入诉讼纠纷漩涡之中。这种规定使律师调查取证处于极为艰难的境地,等同于一般代理人,限制了律师发挥应有的作用。
2、律师部分调查取证权依附于与其相对的控方不合理。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辩护人与检察人员形成控辩对立的双方,从控辩不同的角度出发达到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目的。但在控辩过程中,双方为履行职责,难免激烈争论,观点对立,相持不下,这就需要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实际这是将律师应有的调查取证权变为“申请权”,转化为“经”控方同意才能收集的附条件调查取证权,使辩方依附于控方,从形式上讲显然不合理;从地位上讲明显不对等;从结果上讲不可能达到预想的目的。作为控方的检察人员对辩护的意见出于本能地防范,有的连已收集到的情节轻的证据都不提交,怎么可能让其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收集不利于控方的证据呢?
3、对律师提供证据的要求过于苛刻。《律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律师执业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要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对律师在执业中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给予惩处是应该的、必要的。但是,必须科学严谨,范围必须严格限定。笔者认为,只要不是律师人为地制造的假证据,都不应让律师承担责任。现有的法律规定不够科学严谨,对律师要求过于苛刻,造成律师无故被追究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律师执业中的权利经常被非法剥夺
在刑事案件中,侦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以种种理由反复推辞、甚至被拒绝安排的最为常见,致使律师心灰意冷,很多都不愿再接办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律师的阅卷权、质证权以及发表意见的权利也经常出现被非法剥夺或侵犯的情况。特别是在个别权钱交易案件、行政干预案件、涉及领导亲戚朋友的案件的庭审中,律师辩律师的,法官判法官的,对一些显而易见的正确意见都置之不理,司法实践向社会证明律师作用极其有限,且可轻而易举地被剥夺干净。这就是中国律师的现状。
二、健全完善之思考
中国律师的现状不利于律师的发展,既有律师制度设置上的问题,也有国家政治体制人事制度上的问题,既涉及《律师法》,也涉及其他基本法,要改变绝非易事。但是,作为律师,无论多么艰难,都应该努力去探索,去呼吁。笔者以为:
1、建立律师转入政界和司法界的流动机制。建立了这样的机制,大批的优秀人才才会有计划地设计自己,到律师业中磨练发展,既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又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尤其是律师能同政界加强交流联系,进行经常性的对话,反映社会问题,发挥政治功能作用,实现对偏离于法律的公权和私权的制衡。
建立律师转入政界、司法界的机制,挑选品质优秀,富有政治才华,具有行政管理和决策能力的律师进入政界无疑能加快实现党中央“依法治国”的方略;挑选富有办案经验、技巧和综合能力的律师进入司法界,无疑会成为司法界的骨干力量,加快司法体制的改革。
2、增加律师参政议政的机会和逐步扩大参政、议政人员比例。考虑各级人大、政协应有律师代表并保持一定的比例,尤其是还应有一部分是律师群体选举产生的代表。律师与社会有着广泛的接触,能够倾听到各阶层不同人士的呼声,加上熟悉国家法律,一般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各级权利机构保持一定比例的律师代表,有利于权利机构作出正确反映和决策。
3、建立刑事辩护律师享有豁免权制度。纵观国际社会,一些法制健全的国家,都有律师原则上享有一定的豁免权制度,即律师在诉讼中发表的言论无论对错,均不受法律追究。同时,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不得传唤律师到庭作证。虽然我国现在政治环境大为改观,已经不会出现以律师在诉讼中发表反动言论为借口而对律师治罪的情况了。但是对律师进行打击刁难,甚至迫害陷罪的现象仍屡见不鲜,以至于在一个时期内律师如何维护自己权利成了一个热门话题。一个检察官控诉了一个结果被宣告无罪的人,没见有受到追究刑事责任的,而律师由于无罪辩护被追究包庇的却时有发生,这不能不说这是中国律师制度的悲哀。保护律师自己的权利,保护律师在刑事诉讼发表言论无论对错都不受追究,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是一个应该认真考虑的问题。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辩护享有豁免权无疑会充分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积极性,提高刑事审判的质量,减少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风险,完全是必要的。
4、强化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首先,尽快修改《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有充分调查取证权。其次,建议立法机构在对其他法律修改前,作出补充规定,与律师法规定一致,待到成熟时,逐步修改相关法律。强化律师调查取证权,笔者认为应该有以下四点:一是规定律师承办案件和法律事务,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二是律师没有人为地制造假证据,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三是考虑有些单位和个人拒不配合律师调查取证时,律师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有关证据和材料,律师申请调取与案件有关材料,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接到律师取证申请必须调取。四是已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持有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又拒不提供的,为查清案件事实,律师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提交,人民法院应该责令对方提交,否则,对方承担败诉的责任。
5、建立应有的律师费转付制度。法律的精髓在于维护权利,维护公平正义,如果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迫诉讼而请律师的合理费用不能由对方承担,即使法律判决全部胜诉了,因付出一部分本不该付出的费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权益也没有得到全部维护,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过去有一种说法,律师费不是必须应该付出的费用,只要你有理,法院就会判你胜诉,这种说法不符合客观实际,过于简单化了,其实质是对律师作用进行抵制。事实上,很多当事人没有能力把事实讲清并举证,法院的审判人员也不是都掌握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审判中,对所涉及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如何适用,还需要当事人进行辩论,说明法院不是一进入诉讼程序就必然得出公正结论。随着国家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实施,当事人不可能全部掌握运用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如缺乏参与诉讼的能力,举证不能或不力,都可能承担败诉责任。而律师作为专业人员,知道如何正确取证和使用证据,适用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聘请律师是必要的,聘请律师的费用应该由败诉方承担。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法治国家,都确立律师费转付制度。我国由于法律上没有规定律师费转付制度,使一些应该诉讼因缺少费用而没有诉讼的不是少数,律师丧失了不少的业务。国家确立律师制度,就应该使其生存发展有着广泛的基本的基础。
6、建立适当的律师法律服务强入制度,推进国家法制化的进程。
目前,解决社会上出现的越来越严重的多角债务纠纷、交易中的行贿受贿、暗箱操作等问题,都需要律师法律服务的介入,事前以法抑制这些问题的发展蔓延。因此,建议建立国家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国营企业必须由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强入制度。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强入对于保护国有资产,防止权钱交易等杜绝社会腐败现象,具有深远的意义。
H. 律师事务所属于文化产业吗
应该不算吧,文化产业应该是文学、艺术、体育这类的吧。
I. 北京哪个律师事务所做和文化创意产业相关的法律服务
北京国汉律师事务所 多家文化产业公司法律顾问
J. 律师这个行业有前途吗我是一个小公务员,目前公资也只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具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及以下设置。
补充选拔公务员基本素质
(一)政治素质
1.必须具有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3.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勇于开拓前进。
4.模范遵纪守法,树立清正廉洁的公仆形象。
5.刻苦学习,勤奋敬业,不断加强知识积累和经验积累。
(二)专业知识
公务员的知识分两部分: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专业知识包括本专业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基本框架和基本常识以及本专业的来龙去脉和前后动态。相关知识即指相近或交叉专业的有关知识,这些知识的了解有助于本职专业知识的深化和提高。
(三)智力素质
智力是公务员的基本素质之一,智力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公务员对于问题的观察、理解和思考。智力包括观察力、记忆力、思考力和想象力。普通人智商大体相当,只是不同的人对于智力的各个方面稍有侧重,有人长于抽象逻辑思维,有人长于形象思维,有人长于观察,有人敏于反应。
(四)心理和身体素质
公务员的心理素质指公务员在内部和外部环境作用下所形成的、意志、心理感受等方面。主要包括情绪和稳定性、团结协作的相容性、工作的独创性、面对服务对象的谦和态度、心理的自我调适等。身体素质主要指公务员的体力和适应力,公务员必须具备连续作战的精力,能够适应外部环境的各种变化。
选拔条件
基本要求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三)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 具备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体检要求
(一)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1)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2)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3)心率每分钟50- 60次或100-110次;(4)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二)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 .00-12.00Kpa)。
(三)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 、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 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五)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六)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