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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文化产业

发布时间:2020-11-28 05:15:21

A. 中国公司在文化产业持续盈利的原因是什么

首先抄,在文化产业中能持续盈利的中国公司比例很低这个事实要确认。
再者,要探究这部分公司可以持续盈利的原因,必然离不开一下几点:
1、国家大环境对文化产业的重视和政策倾斜。
2、公民和消费者对文化产业的需求持续增长。
3、文化公司对文化产业的开发和持续的创新力和创造力;文化产业的高附加值性和知识性。

B. 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的区别

企业文化的核心价值观相当于人的价值观。人的价值观会直接影响到人对事物的看法,对生活的态度,对问题的处理。对于企业也一样。文化企业是指新闻出版业、广播影视业和文化艺术业;文化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事业单位。

C. 文化产业公司的经营范围

你上面说的这些都符合,没有限制
注册资本,也没有限制的

D. 文化产业如何赢利

前沿动态郭新茹、顾江在《现代经济探讨》2009年第 10期撰文认为,从产业价值链的角度来看,文化企业的赢利模式主要包含三部分内容:一是在产业价值链上进行明确定位。由于在产业价值链上的不同环节,资源能力要求、战略重要性和利润分布是有差异的,企业通过审视各价值链环节的差异,研究产业的价值转移规律,根据企业自身的资源把企业定位在产业价值链上恰当的、有利的位置。二是与产业价值链上的其他企业进行资源整合。价值链上的企业并不是独立的、分散的,而是以实现消费者需求为目标组成的综合体。企业通过业务外包、战略联盟、一体化、兼并或收购等战略模式实现在产业价值链上资源整合,降低企业独立研发成本和失败的风险,同时集中企业资源于自身核心能力的提高,确立企业竞争优势。三是顾客价值的认识。最终顾客是整个产业价值链的最后环节,消费者接受企业创造的价值,价值才能得以实现。同时最终顾客又是产业价值链的第一个环节,顾客潜在的需求通过产业价值链反馈给产业价值链的其他企业,最终顾客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价值创造的最重要环节。上述文化企业赢利模式的三方面内容在时间上呈现出先后顺序的阶段性特征。因此,对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的文化企业而言,其赢利模式的构建和变革各有侧重点。
温和的司法能动主义
吴丙新在《山东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撰文认为,如何在坚持传统法治精神基本内核的前提下发挥职业法律人尤其是职业法官的积极性,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刑法的正义性价值,已成为现代法治所追求的目标,温和的司法能动主义恰恰为满足这一需求提供了可能。倡导刑事司法中的能动主义的必要性大体上可包括如下诸端:有利于实现法官的精英化;是弥补事实与规范之间裂缝的可能途径;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正义;将对法官起到一种心理上的暗示并因此可能决定了法律适用的最后结果。刑事司法的能动主义与罪刑法定主义之间的冲突并非如我们想象的那样不可调和。只有坚持刑事司法上的能动主义,才可能使一种更关注法律适用社会效果的实用主义刑法观得以实现。而倡导实用主义刑法观的理由在于,法律的任务即在于解决纠纷,一个声称公正的判决如果不能获得对该案件审理表示关注的大多数群众的理解,这个判决绝对不是一个好的判决,尽管该判决在合法性上也许并无瑕疵。这一判断的最终根据在于如何实现对法律文本的合法性与妥当性解释以在个案中实现具体的正义,此乃刑事司法的终极任务。
体制转型警惕陷阱
孙景宇、单既琛在《财经研究》2009年第10期撰文认为,由于体制转型是社会利益结构重新调整的过程,因此一定会存在反对转型的利益集团,而只有具有合法性的体制转型才能够取得全社会的支持,获得足够的动力。但是制度变迁的启动和推进却是第一和第二行动集团追求自身利益的结果。在中国,体制转型正是由作为第一行动集团的中央政府发起,并在作为第二行动集团的地方政府跟进之后取得迅速发展的。即使是最初支持制度变迁的第一或第二行动集团,其自身利益也有可能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从而使制度变迁掉入“陷阱”之中。由于在转型过程中,与社会利益结构调整相伴随的是利益集团力量的变化,而那些支持转型的利益集团的强大固然有利于克服转型的阻力,从而推动体制转型进程,但与此同时,其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也要增加,体制转型掉入“陷阱”的可能性也会大大增加。因此,随着体制转型的启动和推进,充当第一和第二行动集团的利益集团越来越有可能成为使制度变迁掉入“陷阱”的原因。可见,在体制转型进行到一定程度之后,如何及时调整政府治理结构,理顺政府部门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使体制转型沿着最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发展,这个问题应当引起关注。 (源自《新华文摘》)

E. 为什么现在很多公司骗人都说国家大力扶持文化产业

因为,打着这样的旗号才能使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说句实话:把眼珠子钉在政府补贴上赚钱的公司没几个好好做产品的,套政府补贴多容易,跟领导搞好关系就可以了,做产品多麻烦,所以说,政府补贴一直是劣币驱逐良币,真正的好企业没有补贴活的也挺好,烂企业靠政府补贴也活的挺好,最后还有可能出现拿到补贴的企业用烂产品搞价格战给好企业干掉的情况。

F. 企业教育培训是文化产业吗

大部分企业培训公司营业执照是咨询业的设置,其实还真属于咨询行业,属于帮客户公司解决员工各种问题,提高公司团队活力之类

G. 文化产业上市公司有哪些 文化产业概念股一览

截止2014年底,文化产业主要上市公司有50家。
文化产业概念股,所谓概念股只是二级市场炒作的一种方式,因此不同阶段炒作的概念也不同,根据国家统计局将以下8类列为“文化产业”的范围:(1)新闻服务;(2)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3)广播、电视、电影服务;(4)文化艺术服务;(5)网络文化服务;(6)文化休闲娱乐服务;(7)其他文化服务;(8)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服务。具体炒作其中某个概念,请实时判断。股市有风险,炒作概念需谨慎。

2013-2014年度50家文化产业上市公司名单他们分别是: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浙报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H. 所谓文化发展公司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公司呢

属于文化传播公司。从公司的性质可以分为:有限公司属于企业推广品牌,包括企业的设计理念,生产理念,经营理念,销售理念。

推广公司的形象,包括视觉上的和非视觉上的抽象形象。公司的内部文化,包括企业的规章制度,行为规范,员工的激励。比如:

1、文化传媒公司:通常指的是像广播、电视这类,带有新闻传播的性质。也就是说这是这类公司面对大众的主要形式。这种公司通常需要广告收入来生存的,所以他们下面可能会有广告部门。

2、文化传播公司:其实大部分这类公司都是以做广告获取盈利为目的,但他们又不是单纯的广告公司,他们通常以为企业策划各类有好的社会影响力的宣传活动为主,偏重策划、广告的设计。

他们通常以卖活动策划、广告平面的设计、广告音像的创意拍摄等等为主营。还有的会以偏重传媒方面的面目示人,如他们并不专门做广播、电视、报纸、杂志这方面的业务,他们也可能涉及画廊、文化性浓的网站等等。

(8)公司是文化产业扩展阅读

1、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咨询(除经纪),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电脑图文设计制作,摄影摄像服务,办公文化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文化艺术交流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礼仪服务,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图文设计制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文化艺术活动交流策划,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影视动画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电脑图文设计制作(除网页),商务信息咨询,舞台布置;摄影器材、音响设备销售及租赁(不得从事金融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服装、箱包、鞋帽设计、批发、零售,母婴用品、服装服饰、办公用品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公关活动组织策划,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图文设计制作,展览展示服务,标牌设计,舞台设计、布置,道具设计,礼仪服务,摄影服务(除冲扩),动漫设计,音乐、舞蹈、美术、书法、篆刻的创作,会务服务,商务咨询,自有设备租赁(不得从事金融租赁),翻译服务,保洁服务,网络工程,广告材料(除危险化学品)、体育用品、工艺品、文具用品、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日用百货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I. 文化产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战略;是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高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推动力量。
税收是调节经济运行的杠杆和手段。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支持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方便广大文化企业更好地知晓、理解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将文化产业涉及的税种相关优惠政策整理刊登,方便纳税人查阅使用。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从2009年1月1日起,需认定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中央部委所属的高校出版社和非时政类报刊社的转制方案,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复;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由上述三个部门批复;地方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附件规定;
(六)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二、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四、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五、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六、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七、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九、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一、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二、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十三、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十四、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十五、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十六、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十七、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十八、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二、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除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下列新华书店执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中的新华书店。
(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和克拉玛依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
五、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
进口关税
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营业税优惠政策
(一)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除另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文化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可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3.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三)文化企业其他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122号)规定,对本通知所列企业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房产税优惠政策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J. 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1、文化项目建设用地有减免

在服务中,针对企业既有寺庙用地又有荒山和林地的实际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号)“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地税人员先后3次深入企业进行现场办公。

2、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优惠”可继续享受

南京邦联有线广播电视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原是南京市广播电视局出资成立的一家下属事业单位。该单位于2009年改制为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广播、电视、有线、无线等文化产业项目,多次获得多项技术研究成果和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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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包括: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转制试点单位;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发展的税收政策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

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是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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