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国家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有哪些相关政策
2015年新能源汽车国补开始发放
受今年年初“骗补核查”影响,2015年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延迟发放,导致大部分新能源汽车企业出现资金链紧张状态。今日(12月2日)有业内人士透露,现在已经收到“国补”发放通知,除企业提出申诉的部分外,其余将于近期发放。
9月份,财政部通报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专项检查情况,其中有多家车企存在虚构销售、有车缺电、领补后闲置的情形。据媒体揭露,有些车企为了骗补,把电池重复安装在不同的车壳上,然后“卖”给子公司,找政府反复领补助。这样的“空壳车”,莫说能拉水,根本不能上路。
国家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产业,在产业政策的大力扶持下,我国新能源(11.540, -0.34, -2.86%)汽车市场蓬勃发展,但部分车企为何忙于骗补?
作为有形的手,产业政策都有相应的着力点,而之前的新能源汽车补助思路偏向鼓励销售。比如2013—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中,对纯电动客车的补助只看车身长度,车越长,补助越多。而且只要把车卖出去,就能拿补助。
这样的着力点有些“找偏了”,容易导致企业重销售而不重研发。对于骗补车企来说,把车“卖”出去就能赚钱,为什么还要多花钱搞研发?而那些真正投入资金搞研发的企业,即使有政府补助,也会觉得在竞争中吃了亏。
新能源汽车产业有一个全行业、系统性的核心难题,就是动力源(11.680, -0.25, -2.10%)转换的问题。这既包括“三电”系统(电池、电机、电控)的效率与安全等技术问题,也有应用场景的问题,如铺设充电桩和换电站、充电接口统一标准等。
经验表明,光靠鼓励销售,解决不了这些问题。政策着力点可以考虑向研发端和基础设施搭建上倾斜。我们看到,2016年的纯电动客车补助政策不再只以车身长度为准,而是增加了“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纯电动续驶里程”等科技指标,这些改变才真正有助于那些研发型企业成长。
“当潮水退去,就知道谁在裸泳。”随着我国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销售端的财政补助逐步退坡,那些光靠吃补助存活的企业必将被市场淘汰,技术才是立足市场的根本,真正致力创新的企业必将赢得竞争。
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有哪些
4月29日,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和科技部四部委联合下发的新一轮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正式出台,在未来5年,补贴额度大幅退坡。自2010年中央实施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以来,补贴额度逐年下降,享受补贴的车辆标准逐年提高,同时,政府对汽车企业的燃料消耗限值不断降低,显示政府希望由市场力量来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
具体的退坡办法是:2017-2020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新能源车型补贴标准都实行退坡,其中:2017-2018年补贴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补贴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新能源乘用车补贴对象依然是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但对车辆的技术要求进一步提高。其中,纯电动汽车的补贴门槛由之前的80公里续航里程提高到100公里,对车辆的最高时速也要求不低于100公里/每小时。http://www.okeycar.com/
❷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哪些
2018年4月,发改委确认汽车行业将逐步实施开放,2018年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同时取消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计划通过5年时间,将汽车行业的限制全部取消。
❸ 我国汽车产业应如何调整产业发展政策,才能更好适应全球化市场经济
1、汽车市场形势不容乐观 未来市场竞争或将加剧
2019年8月30日至9月1日,2019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泰达)国际论坛在天津召开。作为中国汽车行业的顶级盛会,该论坛自2005年至今已举办15届。
与往年不同的是,在今年的论坛上,“下降”“压力”“严冬”“寒流”“煎熬”成为汽车业内专家口中的关键词。
“2018年以来,我国经济面临复杂的严峻形势,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汽车产业在连续28年保持增长,连续10年产销量居世界第一的形势下,2018年首次出现负增长,2018年全年中国汽车产销量分别达到了2780.9万辆和2808.1万辆,与2017年相比,同期分别下降4.2%和2.8%。”工信部装备工业司副司长罗俊杰在论坛上介绍。
今年汽车市场的形势依然堪忧。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于凯表示,2019年前7个月,中国汽车产销量分别达到1393.3万辆和1413.2万辆,同比下降13.5%和11.4%,市场仍处于低位运行的状态。预计8月的数据仍不乐观。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夕勇则预计,今年汽车行业可能出现7.5%左右的负增长。
2011-2019年前7月中国汽车产销量统计情况
数据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留平分析,除了行业一般性数据下降以外,还有3个方面值得特别关注:
一是汽车企业的利润在下降、库存在增加;
二是从整个汽车产业链来看,有的经销商已经出现严重资金问题;
三是新能源汽车的增长也面临较大挑战。
“一系列数据都表明,中国汽车产业面临的挑战不小,并且未来可能还会加剧。” 徐留平说。
2、中国汽车行业进入全面调整发展的新阶段 或经历4—5年的调整期
对于面临的挑战,徐留平表示,首先要正确认识中国汽车产业当下的形势。
“汽车产业是强周期的行业,对于中国汽车产业来说,在连续28年的增长后遇到挑战,但是对于成熟的发达国家市场来说,从来都没有如此长周期、一成不变的增长。”徐留平认为,中国汽车产业所面临的回调,是汽车产业本身规律使然。
张夕勇总结说,中国汽车产业高速发展、快速发展的时代已告结束,正在进入全面调整发展的新阶段。
在该阶段,中国汽车产业具备几个特征:进入发展的成熟期,竞争趋于白热化;进入全面开放期,价格下压仍将继续,竞争压力将长期存在;进入增长的波动期,调整之下风险加大;进入技术的突破期,新技术整装待发。
“从国外企业的发展来看,日本和韩国汽车产业销量首次负增长到销量恢复用了4—5年的时间,而且逐步呈现波动增长的态势。”张夕勇认为,中国汽车产业也将经历4—5年的平台期,调整阶段中国汽车产业的发展机会和风险都会明显增大。
3、以技术创新应对严冬时刻
与会专家认为,目前中国汽车产业所经历的调整,可能不仅是个拐点,更是一个新的起点。
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推动下,历经100多年的汽车产业正在焕发新生机,扩展新内涵,创造新技术,构建新生态,建立新格局。电动化、智能化正在并将进一步深刻改变汽车传统的产品形态和技术架构、制造过程和服务方式、产业链和价值链、消费和使用模式,再造‘改变世界的机器’。”国家发改委产业发展司司长卢卫生在会上表示。
徐留平坚信,中国汽车产业的容量是全球最大的,它会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消费增长迎来可以预期的光明前景。同时,由技术革命所驱动的汽车产业变革,也为中国汽车厂家乃至全球汽车厂家迎来一个换道、变道的发展新机遇。
如何迎接汽车产业的严冬时刻?与会专家们给出的多个建议中,不约而同地提到了技术创新。
徐留平提出,最好的“棉被”就是专注:在产品、技术创新、核心领域去专注,聚焦核心业务,把核心业务做强。张夕勇认为,品质性能、驾驶操控、设计美学等等,每一个打动消费者的特征都需要回归技术本身,打造产品新动能,关键还是技术提升。
——更多数据来源及分析请参考于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汽车整车制造行业需求前景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❹ 什么叫“关于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对于规范发展汽车产业是一长期利好
《汽车产业政策》对汽车产业的发展和消费都给出了相应的规范性和指导性意见,将对汽车产业规范发展带来深远影响。我们认为《政策》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组,扩大企业规模效益,提高市场集中度,避免低平重复建设,对于规范发展汽车产业是一长期利好。
提高准入门槛、建立退出机制抑制投资过热。新产业政策的进入门槛大大提高,同时还建立了退出机制。政策颁布后非汽车企业要想进入汽车领域只有通过并入大的汽车集团,或由其他汽车企业兼并重组才可进入。
传统的三大汽车集团垄断的格局将被打破,未来将形成新的市竞争格局。《政策》提出15%的底线,标准将打破原有的三大汽车集团垄断格局,将形成新的市场竞争格局。
鼓励自主品牌开发,《政策》提出了自主开发的形式并对自主开发给予政策上的支持,限制依赖散件组装方式生产汽车,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实施品牌战略经营。
鼓励发展小排量汽车和新能源。《政策》中鼓励发展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和开发生产新型燃料汽车,我们认为这些将改变目前国内汽车产业的格局,小排量微型车如长安、哈飞等将受益。
鼓励零配件企业进入国际汽车零配件采购体系。《政策》指出零部件的发展方向并将对优势零配件企业给予政策支持,我们认为这有利于汽车零配件企业的做大做强,对产品在同业中具有一定竞争力和市场份额、已经与外资企业进行合作的上市公司如曙光股份(600303)、威孚高科(000581)的发展有利。
支持发展汽车信用消费。汽车消费政策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一起捆绑出台,政策重申培育以私人消费为主体的汽车市场,表明随着私人购车比例的增大,政府在培育以私人消费为主体的汽车市场上会有更多的作为。
新的汽车产业政策虽然从长期来看是利好消息,但短期内对汽车类上市公司并无实质性影响。由于受信贷政策收缩、钢铁等原材料涨、近期油价的持续上涨导致汽车综合使用成本大幅上升、汽车产能扩张,供需不平衡、通过抑制投资的宏观调控使得作为运输性生产资料的汽车短期需求受到影响等等导致汽车厂商竞争进一步升级、行业利润增速减缓、毛利率下降成为必然。汽车板块普涨可能性较小,但部分龙头上市公司在持续下跌后股价出现明显低估,仍然具有投资价值。
《汽车产业政策》(以下简称《政策》)于6月1日正式出台,新的产业政策对汽车产业的发展和消费都给出了相应的规范性和指导性意见,将对汽车产业规范发展带来深远影响。我们认为《政策》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组,扩大企业规模效益,提高市场集中度,避免散、乱、低水平重复建设,对于规范发展汽车产业是一长期利好。
《政策》相对于1994年的汽车产业政策增加和修改了很多内容,主要包括政策目标、发展规划、技术政策、结构调整、退出机制、准入管理、商标品牌、产品开发、零配件及相关产业、营销网络、投资管理、进口管理、汽车消费等13项主要内容。《政策》对汽车自主开发、汽车企业准入标准、汽车消费等热点问题都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提高准入门槛、建立退出机制抑制投资过热
与1994年的汽车产业政策相比,新产业政策的进入门槛大大提高。政策要求“新建汽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亿元人民币,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8亿元人民币,要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且投资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新建乘用车、重型载货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应包括为整车配套的发动机生产。”门槛提高的同时建立了退出机制,强调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生产企业不得向非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个人转让汽车、摩托车生产资格,汽车生产企业不得买卖生产资格。这两项规定就对近几年来其它非汽车行业进入该领域进行了限制。政策颁布后非汽车企业要想进入汽车领域只有通过并入大的汽车集团,或由其他汽车企业兼并重组才可进入。今后国内手机、家电等众多民营企业想进入汽车领域将比较困难。
传统的三大汽车集团垄断的格局将被打破,未来将形成新的市场竞争格局
《政策》中国家重点支持国内大集团的思路并没改变,但政策提出15%的底线,即企业生产的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在15%以上的或汽车整车年销售收入达到全行业整车销售收入15%以上条件的,都可作为大企业集团。我们认为该标准将打破原有的三大汽车集团垄断格局,将形成新的市场竞争格局。三大汽车集团以外的企业若通过兼并重组,只要达到15%底线的标准就可以作为大企业集团享受同等待遇。
鼓励自主品牌开发
《政策》提出了自主开发的形成并对自主开发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对于符合国家技术政策的研发活动给予税收上的支持,对于符合国家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规定的自主开发科研建设投资可在税前列支,限制依赖散件组装方式生产汽车;进口散件装车构成整车特征要按整车纳税;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实施品牌战略经营。目前依靠CKD(全散件组装)的品牌主要是非上市汽车企业的产品,如北京现代、索纳塔等,主要是非上市公司品牌,该规定对上市类轿车公司影响不大。
鼓励发展小排量汽车和新能源
新《政策》中鼓励发展环保型小排量汽车,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开发生产新型燃料汽车,支持研究开发新型车用燃料,汽车产业要结合国家能源结构调整战略,积极开展电动汽车、车用动力电池等新型动力的研究和产业化,重点发展混合动力汽车技术。我们认为这些将改变目前国内汽车产业的格局,小排量微型车如长安、哈飞等将受益。
鼓励零配件企业进入国际汽车零配件采购体系
《政策》指出汽车零部件工业的发展方向:要适应国际产业发展趋势,满足国内外市场的需要,努力进入国际汽车零部件工业采购体系。对于优势零配件企业国家将在技术、融资以及兼并重组给予政策支持。我们认为这些《政策》有利于汽车零配件企业的快速发展,对产品在同业中具有一定竞争力和市场份额、已经与外资企业进行合作的上市公司,如曙光股份(600303)、威孚高科(000581)等是将有利于其进一步做大做强。
支持发展汽车信用消费
汽车消费政策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一起捆绑出台,《政策》指出允许消费者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获取汽车消费贷款;外资可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租赁等业务,重申培育以私人消费为主体的汽车市场,改善汽车使用环境,维护汽车消费者权益。这表明随着私人购车比例的增大,政府在培育以私人消费为主体的汽车市场上会有更多的措施。
新的汽车产业政策虽然从长期来看是利好消息,但短期内对汽车类上市公司并无实质性影响。由于受信贷政策收缩、钢铁等原材料涨、近期油价的持续上涨导致汽车综合使用成本的大幅上升、汽车产能扩张,供需不平衡、通过抑制投资的宏观调控使得作为运输性生产资料的汽车短期需求受到影响等等导致汽车厂商竞争进一步升级、行业利润增速减缓、毛利率下降成为必然。汽车板块普涨可能性较小,但部分龙头上市公司在持续下跌后股价出现明显低估,仍然具有投资价值。目前市场上对汽车行业本身的发展前景出现分歧,汽车行业指数明显低于大盘,走势较弱,我们对其基本面表示谨慎,认为汽车板块普遍上涨机会的可能性较小,但行业内优势企业将在竞争中壮大,部分龙头上市公司在持续下跌后股价出现明显低估,仍然具有投资价值。另外行业内仍然能够维持稳健增长的上市公司依然具有中长线投资机会。从市盈率来看部分公司也具备了投资价值,目前汽车上市公司04年平均动态市盈率已较低,约为16倍左右,如长安汽车等公司市盈率则更低。我们认为轿车类上市公司上海汽车(600104)、长安汽车(000625);客车类上市公司中宇通客车(600066)、安凯客车(000868;货车类上市公司江淮汽车;汽车零配件曙光股份(600303)、威孚高科(000581)、万向钱潮(000559)等有投资机会。
❺ 为什么说汽车行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
随着一个国家的复发展壮大,社制会上的汽车数量自然就增大。汽车不是一般的消费品,一般价钱都不低,没有那个国家愿意汽车全部依赖进口(除非是小国,受内部环境制约),一般都会自己发展本国的汽车制造业。
美国有通用、福特。。。日本有丰田、本田、日产。。。德国有大众、宝马、奔驰。。。法国有标致、雪铁龙。。。英国、意大利、西班牙。。。连韩国的汽车业也是锋芒毕露:现代、起亚、大宇都是很出名的汽车厂商。
中国的汽车业其实还是初步发展阶段,汽车业是中国的重点发展行业。我国人口众多,汽车的使用需求越来越大,最近十年是爆炸级的发展。很多大城市,汽车业也是支柱性的产业,上海、广州、北京、深圳,长春就更不用说了。
中国目前是世界上最大的汽车制造业国家,但目前是处于大而不强的状态,主要都是和世界列强合资的模式来发展汽车业,自主研发制造的厂商还是很少,而且很多的汽车重要部件依赖进口。
❻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发展政策
汽 车 产 业 发 展 政 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8号
《汽车产回业发展政策》答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颁布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根据国务院国函〔2004〕30号文件批复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主任马凯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汽 车 产 业 发 展 政 策
为适应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外汽车产业发展的新形势,推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全面提高汽车产业国际竞争力,满足消费者对汽车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通过本政策的实施,使我国汽车产业在2010年前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❼ 当前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有哪些技术方面的问题
技术差距是造成发展差距的最根本原因之一,在大国与强国之间,存在着一个技术创新的领先者与技术创新追赶者的隔离区(史自力,2005a)。在这一背景下,技术创新领先型国家之间,由于各国技术创新轨道的差异,技术适用性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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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格局造成了支配与从属的汽车产业发展关系。世界汽车产业技术创新领先与追赶机制,也可以理解为以经济为躯体,以政治为灵魂的多种关系的产物。经济基础向技术创新提供了资源,而政治制度又决定了产业技术创新活动应有的方法,两者都从研发的角度提供了实现目标的手段。这就使政治、经济、研发存在一种密切的关系,也就是说,三者具有一种容易结合在一起的性质,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大系统。
❽ 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政策措施
(一)减征乘用车购置税。
自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对1.6升及以下小排量乘用车减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开展“汽车下乡”。
在新增中央投资中安排50亿元资金,自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以及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换购轻型载货车的,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三)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
调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财政补贴政策,加大补贴支持力度,提高补贴标准,加快淘汰老旧汽车。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总额由2008年的6亿元增加到10亿元。
(四)清理取消限购汽车的不合理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清理取消现行限制汽车购置的不合理规定,包括牌照注册数量、车型限制、各种区域市场保护措施、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地汽车进城收费,以及其他直接或间接影响汽车购置的措施,并于2009年3月底前将清理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确需继续保留的限购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应暂停执行,不能暂停执行的,应于2009年3月10日之前报国务院批准。
(五)促进和规范汽车消费信贷。
修改和完善汽车消费信贷制度,抓紧制订汽车消费信贷管理条例,使资信调查、信贷办理、车辆抵押、贷款担保、违约处置等汽车消费信贷全过程实现规范化、法制化。
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内骨干汽车生产企业建立汽车金融公司。促进汽车消费信贷模式的多元化,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规范发展,支持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等。
(六)规范和促进二手车市场发展。
建立二手车鉴定评估国家标准和临时产权登记制度,调整二手车交易的增值税征收方式。大力发展专业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倡导汽车品牌经销商开展以旧换新、以旧换旧等汽车置换业务。取消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不合理收费,降低交易成本。
加强二手车市场监管,严格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积极推广二手车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七)加快城市道路交通体系建设。
发展现代化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提高综合管理效率和现代化水平。实施交通畅通工程,鼓励加快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各城市人民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推动停车场建设,规范停车收费。交通换乘枢纽应建设大型停车场所,方便换乘公共交通工具,减轻交通拥堵压力。
(八)完善汽车企业重组政策。
制定支持汽车企业重组的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富余人员安置、企业资产划转、债务核定与处置、财税利益分配等问题。支持汽车生产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整合产品资源,开发新产品;鼓励汽车生产企业联合开发和制造《汽车产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项目及产品目录》内的汽车新产品和关键总成。新建汽车生产企业和异地设立分厂,必须在兼并现有汽车生产企业的基础上进行。
(九)加大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投资力度。
今后三年在新增中央投资中安排100亿元作为技术进步、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汽车生产企业进行产品升级,提高节能、环保、安全等关键技术水平;开发填补国内空白的关键总成产品;建设汽车及零部件共性技术研制和检测平台;发展新能源汽车及专用零部件。
(十)推广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
启动国家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示范工程,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给予补贴,支持大中城市示范推广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要制订规划,优先在城市公交、出租、公务、环卫、邮政、机场等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建立电动汽车快速充电网络,加快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公用充电设施建设。
(十一)落实和完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抓紧制订道路机动车辆管理条例,完善机动车辆管理法规体系。启动对产业有重要提升和保护作用的标准的研究制订工作,抓紧制修订新能源汽车产品标准、试验方法。落实汽车整车(含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退出机制。制订新能源汽车关键总成的准入标准。研究制订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向相关产业转型的鼓励办法。
❾ 汽车行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什么时候发布
前瞻产业研究院有《中国汽车行业“十三五”市场前瞻与发展规划分析报告》
第1章:汽车行业“十三五”规划背景分析
1.1 行业“十三五”规划政策背景分析
1.1.1 行业管理体制分析
1.1.2 行业发展政策分析
1.1.3 行业“十三五”政策调整
1.2 行业“十三五”规划经济背景分析
1.2.1 “十二五”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1.2.2 “新常态”下宏观经济走势分析
1.2.3 经济环境对行业“十三五”的影响
1.3 行业“十三五”规划技术背景分析
1.3.1 行业“十二五”技术指标分析
1.3.2 行业“十三五”技术发展趋势
1.3.3 技术环境对行业“十三五”的影响
1.4 行业“十三五”规划社会背景分析
1.4.1 “十三五”及“一带一路”战略背景
1.4.2 我国“走出去”战略大环境分析
1.4.3 社会环境对行业“十三五”的影响
1.5 行业“十三五”规划国际背景分析
1.5.1 国际政治环境分析
1.5.2 国际经济环境分析
1.5.3 国际社会环境分析
1.5.4 国际环境对行业“十三五”影响分析
第2章:汽车行业国内外市场经济效益分析
2.1 行业全球发展现状
2.2 行业国内发展现状
2.2.1 行业市场发展现状
2.2.2 行业市场发展特点
2.2.3 行业发展问题解析
2.3 行业经营效益分析
第3章:汽车行业“十三五”细分市场前景
3.1 细分行业一“十三五”发展前景
3.1.1 细分行业一发展现状
3.1.2 细分行业一发展特点
3.1.3 细分行业一市场规模
3.1.4 细分行业一经营效益
3.1.5 细分行业一“十三五”发展潜力
3.2 细分行业二“十三五”发展前景
3.2.1 细分行业二发展现状
3.2.2 细分行业二发展特点
3.2.3 细分行业二市场规模
3.2.4 细分行业二经营效益
3.2.5 细分行业二“十三五”发展潜力
3.3 细分行业三“十三五”发展前景
3.3.1 细分行业三发展现状
3.3.2 细分行业三发展特点
3.3.3 细分行业三市场规模
3.3.4 细分行业三经营效益
3.3.5 细分行业三“十三五”发展潜力
第4章:汽车行业“十三五”区域发展潜力
4.1 东三省区域“十三五”行业发展潜力
4.1.1 行业区域政策规划
4.1.2 行业企业数量规模
4.1.3 行业总体资产规模
4.1.4 行业区域市场规模
4.1.5 行业区域市场竞争
4.1.6 行业“十三五”发展潜力
(1)东三省“十三五”相关政策
(2)东三省“十三五”经济预测
(3)东三省“十三五”发展前景
4.2 京津冀区域“十三五”行业发展潜力
4.2.1 行业区域政策规划
4.2.2 行业企业数量规模
4.2.3 行业总体资产规模
4.2.4 行业区域市场规模
4.2.5 行业区域市场竞争
4.2.6 行业“十三五”发展潜力
(1)京津冀“十三五”相关政策
(2)京津冀“十三五”经济预测
(3)京津冀“十三五”发展前景
4.3 长江经济带“十三五”行业发展潜力
4.3.1 行业区域政策规划
4.3.2 行业企业数量规模
4.3.3 行业总体资产规模
4.3.4 行业区域市场规模
4.3.5 行业区域市场竞争
4.3.6 行业“十三五”发展潜力
(1)长江经济带“十三五”相关政策
(2)长江经济带“十三五”经济预测
(3)长江经济带“十三五”发展前景
4.4 成渝经济带“十三五”行业发展潜力
4.4.1 行业区域政策规划
4.4.2 行业企业数量规模
4.4.3 行业总体资产规模
4.4.4 行业区域市场规模
4.4.5 行业区域市场竞争
4.4.6 行业“十三五”发展潜力
(1)成渝经济带“十三五”相关政策
(2)成渝经济带“十三五”经济预测
(3)成渝经济带“十三五”发展前景
4.5 珠江-西江经济带“十三五”行业发展潜力
4.5.1 行业区域政策规划
4.5.2 行业企业数量规模
4.5.3 行业总体资产规模
4.5.4 行业区域市场规模
4.5.5 行业区域市场竞争
4.5.6 行业“十三五”发展潜力
(1)珠江-西江经济带“十三五”相关政策
(2)珠江-西江经济带“十三五”经济预测
(3)珠江-西江经济带“十三五”发展前景
第5章:汽车行业“十三五”受益企业分析
5.1 “十二五”期间汽车行业企业发展特点
5.2 “十三五”期间汽车行业受益企业分析
5.2.1 资金实力型企业受益
5.2.2 技术领先型企业受益
5.2.3 市场占有型企业受益
5.3 “十三五”期间典型企业受益分析
5.3.1 企业一经营情况分析
(1)企业发展简况
(2)企业产品与技术水平
(3)企业研发能力分析
(4)企业产品应用工程案例
(5)企业销售渠道与网络
(6)企业经营模式分析
(7)企业经营情况分析
1)主要经济指标
2)盈利能力分析
3)运营能力分析
4)偿债能力分析
5)发展能力分析
(8)企业优劣势分析
5.3.2 企业二经营情况分析
(1)企业发展简况分析
(2)企业产品与技术水平
(3)企业产品应用工程
(4)企业销售渠道与网络
(5)企业经营模式分析
(6)企业经营情况分析
1)主要经济指标分析
2)盈利能力分析
3)运营能力分析
4)偿债能力分析
5)发展能力分析
(7)企业优劣势分析
5.3.3 企业三经营情况分析
(1)企业发展简况分析
(2)企业产品与技术水平
(3)企业产品应用工程
(4)企业销售渠道与网络
(5)企业经营模式分析
(6)企业经营情况分析
1)主要经济指标分析
2)盈利能力分析
3)运营能力分析
4)偿债能力分析
5)发展能力分析
(7)企业优劣势分析
5.3.4 企业四经营情况分析
(1)企业发展简况分析
(2)企业产品与技术水平
(3)企业销售渠道与网络
(4)企业经营模式分析
(5)企业经营情况分析
1)经营效益分析
2)盈利能力分析
3)运营能力分析
4)偿债能力分析
5)发展能力分析
(6)企业经营优劣势分析
5.3.5 企业五经营情况分析
(1)企业发展简况分析
(2)企业产品与技术分析
(3)企业销售渠道与网络
(4)企业经营模式分析
(5)企业经营情况分析
1)经营效益分析
2)盈利能力分析
3)运营能力分析
4)偿债能力分析
5)发展能力分析
(6)企业经营优劣势分析
第6章:汽车行业“十三五”市场发展机遇
6.1 “新常态”背景下行业发展机遇
6.1.1 “新常态”经济下基本内涵定义
6.1.2 “新常态”经济下发展特点分析
6.1.3 “新常态”经济对行业影响分析
6.1.4 “新常态”经济下行业盈利模式
6.1.5 “新常态”经济下行业机遇分析
6.1.6 “新常态”经济下行业趋势分析
6.2 “一带一路”战略下行业发展机遇
6.2.1 “一带一路”战略基本概况
6.2.2 “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进度
6.2.3 “一带一路”战略预期目标
6.2.4 “一带一路”战略对行业影响分析
6.2.5 “一带一路”战略下行业盈利模式
6.2.6 “一带一路”战略下行业机遇分析
6.3 “互联网+”战略下行业发展机遇
6.3.1 “互联网+”战略基本定义概念
6.3.2 “互联网+”战略基本特点分析
6.3.3 “互联网+”战略行业应用领域
6.3.4 “互联网+”战略行业运营模式
6.3.5 “互联网+”战略对行业影响分析
6.3.6 “互联网+”战略下行业机遇分析
6.4 “工业4.0”背景下行业发展机遇
6.4.1 “工业4.0”基本内涵定义
6.4.2 “工业4.0”经济发展整体目标
6.4.3 “工业4.0”战略对行业影响分析
6.4.4 “工业4.0”背景下行业盈利模式
6.4.5 “工业4.0”背景下行业机遇分析
6.4.6 “工业4.0”背景下行业趋势分析
6.5 汽车行业“十三五”发展其他机遇分析
❿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内容
第一条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创造公平竞争和统一的市场环境,健全汽车产业的法制化管理体系。政府职能部门依据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汽车、农用运输车(低速载货车及三轮汽车,下同)、摩托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实施管理,规范各类经济主体在汽车产业领域的市场行为。
第二条促进汽车产业与关联产业、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汽车使用环境,培育健康的汽车消费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汽车私人消费。在2010年前使我国成为世界主要汽车制造国,汽车产品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并批量进入国际市场。
第三条激励汽车生产企业提高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实施品牌经营战略。2010年汽车生产企业要形成若干驰名的汽车、摩托车和零部件产品品牌。
第四条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组,扩大企业规模效益,提高产业集中度,避免散、乱、低水平重复建设。
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几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力争到2010年跨入世界500强企业之列。
鼓励汽车生产企业按照市场规律组成企业联盟,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扩大经营规模。
培育一批有比较优势的零部件企业实现规模生产并进入国际汽车零部件采购体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第五条国家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指导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发展规划包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发展规划。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应根据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本集团发展规划。
第六条凡具有统一规划、自主开发产品、独立的产品商标和品牌、销售服务体系管理一体化等特征的汽车企业集团,且其核心企业及所属全资子企业、控股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所生产的汽车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在15%以上的,或汽车整车年销售收入达到全行业整车销售收入15%以上的,可作为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单独编报集团发展规划,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核准后实施。 第七条坚持引进技术和自主开发相结合的原则。跟踪研究国际前沿技术,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适用技术。引进技术的产品要具有国际竞争力,并适应国际汽车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发展的需要;自主开发的产品力争与国际技术水平接轨,参与国际竞争。国家在税收政策上对符合技术政策的研发活动给予支持。
第八条国家引导和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汽车产业要结合国家能源结构调整战略和排放标准的要求,积极开展电动汽车、车用动力电池等新型动力的研究和产业化,重点发展混合动力汽车技术和轿车柴油发动机技术。国家在科技研究、技术改造、新技术产业化、政策环境等方面采取措施,促进混合动力汽车的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国家支持研究开发醇燃料、天然气、混合燃料、氢燃料等新型车用燃料,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开发生产新型燃料汽车。
第十条汽车产业及相关产业要注重发展和应用新技术,提高汽车的燃油经济性。2010年前,乘用车新车平均油耗比2003年降低15%以上。要依据有关节能方面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汽车产品油耗公示制度。
第十一条积极开展轻型材料、可回收材料、环保材料等车用新材料的研究。国家适时制定最低再生材料利用率要求。
第十二条国家支持汽车电子产品的研发和生产,积极发展汽车电子产业,加速在汽车产品、销售物流和生产企业中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推动汽车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汽车企业集团化发展,形成新的竞争格局。在市场竞争和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基础上,通过企业间的战略重组,实现汽车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
战略重组的目标是支持汽车生产企业以资产重组方式发展大型汽车企业集团,鼓励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方式结成企业联盟,形成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企业联盟、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第十四条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要在结构调整中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将内部配套的零部件生产单位逐步调整为面向社会的、独立的专业化零部件生产企业。
第十五条企业联盟要在产品研究开发、生产配套协作和销售服务等领域广泛开展合作,体现调整产品结构,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经营成本,实现规模效益和集约化发展。参与某一企业联盟的企业不应再与其它企业结成联盟,以巩固企业联盟的稳定和市场地位。国家鼓励企业联盟尽快形成以资产为纽带的经济实体。企业联盟的合作发展方案中涉及新建汽车生产企业和跨类别生产汽车的项目,按本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发挥比较优势,参与国际产业分工;支持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与国外汽车集团联合兼并重组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扩大市场经营范围,适应汽车生产全球化趋势。
第十七条建立汽车整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退出机制,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改装车生产企业)实行特别公示。该类企业不得向非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个人转让汽车、摩托车生产资格。国家鼓励该类企业转产专用汽车、汽车零部件或与其它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汽车生产企业不得买卖生产资格,破产汽车生产企业同时取消公告名录。 第十八条制定《道路机动车辆管理条例》。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条例》对道路机动车辆的设计、制造、认证、注册、检验、缺陷管理、维修保养、报废回收等环节进行管理。管理要做到责权分明、程序公开、操作方便、易于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制定道路机动车辆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方面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所有道路机动车辆执行统一制定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要符合我国国情并积极与国际车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衔接,以促进汽车产业的技术进步。不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不得生产和销售。农用运输车仅限于在3级以下(含3级)公路行驶,执行相应制定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二十条依据本政策和国家认证认可条例建立统一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管理制度。符合准入管理制度规定和相关法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登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内产品必须标识中国强制性认证(3C)标志。不得用进口汽车和进口车身组装汽车替代自产产品进行认证,禁止非法拼装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流入市场。
第二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中国强制性认证(3C)标志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准入管理制度对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等产品分类设定企业生产准入条件,对生产企业及产品实行动态管理,凡不符合规定的企业或产品,撤消其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名录。企业生产准入条件中应包括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产品生产设施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控制能力、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后指定,并按照市场准入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开展认证和检测工作。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要具备第三方公正地位,不得与汽车生产企业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不得对同一产品进行重复检测和收费。国家支持具备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汽车、摩托车和重点零部件检测机构规范发展。 第二十四条汽车、摩托车、发动机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均要增强企业和产品品牌意识,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努力提高企业品牌知名度,维护企业品牌形象。
第二十五条汽车、摩托车、发动机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均应依据《商标法》注册本企业自有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国家鼓励企业制定品牌发展和保护规划,努力实施品牌经营战略。
第二十六条2005年起,所有国产汽车和总成部件要标示生产企业的注册商品商标,在国内市场销售的整车产品要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企业商品商标和本企业名称或商品产地,如商品商标中已含有生产企业地理标志的,可不再标明商品产地。所有品牌经销商要在其销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标示生产企业服务商标。 第二十七条国家支持汽车、摩托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建立产品研发机构,形成产品创新能力和自主开发能力。自主开发可采取自行开发、联合开发、委托开发等多种形式。企业自主开发产品的科研设施建设投资凡符合国家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规定的,可在所得税前列支。国家将尽快出台鼓励企业自主开发的政策。
第二十八条汽车生产企业要努力掌握汽车车身开发技术,注重产品工艺技术的开发,并尽快形成底盘和发动机开发能力。国家在产业化改造上支持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企业联盟或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开发具有当代先进水平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整车或部件总成。
第二十九条汽车、摩托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要积极参加国家组织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加强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之间的合作研究,注重科研成果的应用和转化。 第三十条汽车零部件企业要适应国际产业发展趋势,积极参与主机厂的产品开发工作。在关键汽车零部件领域要逐步形成系统开发能力,在一般汽车零部件领域要形成先进的产品开发和制造能力,满足国内外市场的需要,努力进入国际汽车零部件采购体系。
第三十一条制定零部件专项发展规划,对汽车零部件产品进行分类指导和支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汽车零部件生产领域,促使有比较优势的零部件企业形成专业化、大批量生产和模块化供货能力。对能为多个独立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配套和进入国际汽车零部件采购体系的零部件生产企业,国家在技术引进、技术改造、融资以及兼并重组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逐步采用电子商务、网上采购方式面向社会采购零部件。
第三十二条根据汽车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冶金、石化化工、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建材等汽车工业相关领域的生产企业应注重在金属材料、机械设备、工装模具、汽车电子、橡胶、工程塑料、纺织品、玻璃、车用油品等方面,提高产品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与汽车工业同步发展。
重点支持钢铁生产企业实现轿车用板材的供应能力;支持设立专业化的模具设计制造中心,提高汽车模具设计制造能力;支持石化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使成品油、润滑油等油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满足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汽车、摩托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和金融、服务贸易企业借鉴国际上成熟的汽车营销方式、管理经验和服务贸易理念,积极发展汽车服务贸易。
第三十四条为保护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在汽车购买和使用过程中得到良好的服务,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凡在境内市场销售自产汽车产品的,必须尽快建立起自产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该体系可由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以自行投资或授权汽车经销商投资方式建立。境内外投资者在得到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手续后,均可在境内从事国产汽车或进口汽车的品牌销售和售后服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2005年起,汽车生产企业自产乘用车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2006年起,所有自产汽车产品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取消现行有关小轿车销售权核准管理办法,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制定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汽车销售商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汽车经营活动。其中不超过九座的乘用车(含二手车)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核准、公布。品牌经销商营业执照统一核准为品牌汽车销售。
第三十七条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要加强营销网络的销售管理,规范维修服务;有责任向社会公告停产车型,并采取积极措施保证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可靠的配件供应用于售后服务和维修;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品牌销售或维修企业名单;对未经品牌授权和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经销商,不得提供产品。
第三十八条汽车、摩托车和零部件销售商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销售国家禁止或公告停止销售的车辆的,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合格证销售车辆的,未经汽车生产企业授权或已取消授权仍使用原品牌进行汽车、配件销售和维修服务的,以及经销假冒伪劣汽车配件并为客户提供修理服务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汽车生产企业要兼顾制造和销售服务环节的整体利益,提高综合经济效益。转让销售环节的权益给其它法人机构的,应视为原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变更,除按规定报商务部批准外,需报请原项目审批单位核准。 第四十条按照有利于企业自主发展和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原则,改革政府对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实行备案和核准两种方式。
第四十一条实行备案的投资项目:
1.现有汽车、农用运输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
2.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
3.投资生产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
第四十二条实行备案的投资项目中第1款由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第2、3款由企业直接报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见附件二。
第四十三条实行核准的投资项目:
1.新建汽车、农用运输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包括现有汽车生产企业异地建设新的独立法人生产企业。
2.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它类别汽车整车产品。
第四十四条实行核准的投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其中投资生产专用汽车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核准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新建中外合资轿车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核准。
第四十五条经核准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发展规划,其所包含的项目由企业自行实施。
第四十六条2006年1月1日前,暂停核准新建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
第四十七条新的投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新建摩托车及其发动机生产企业要具备技术开发的能力和条件,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
2.专用汽车生产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要具备产品开发的能力和条件。
3.跨产品类别生产其它类汽车整车产品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含利用原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不得低于15亿元人民币,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之内,银行信用等级AAA。
4.跨产品类别生产轿车类、其他乘用车类产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批量生产汽车产品的业绩,近三年税后利润累计在10亿元以上(具有税务证明);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之内,银行信用等级AAA。
5.新建汽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亿元人民币,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8亿元人民币,要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且投资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新建乘用车、重型载货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应包括为整车配套的发动机生产。
新建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5亿元人民币,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要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产品水平要满足不断提高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要求。
6.新建下列投资项目的生产规模不得低于:
重型载货车10000辆;
乘用车:装载4缸发动机50000辆;装载6缸发动机30000辆。
第四十八条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中外合资生产企业的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0%。股票上市的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股份公司对外出售法人股份时,中方法人之一必须相对控股且大于外资法人股之和。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摩托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它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相对控股另一家企业,则视为同一家外商。
第四十九条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出口加工区内投资生产出口汽车和车用发动机的项目,可不受本政策有关条款的约束,需报国务院专项审批。
第五十条中外合资汽车生产企业合营各方延长合营期限、改变合资股比或外方股东的,需按有关规定报原审批部门办理。
第五十一条实行核准的项目未获得核准通知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征用,国有银行不得发放贷款,海关不办理免税,证监会不核准发行股票与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新建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国家有关部门不受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申请。 第五十二条国家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努力提高汽车产品本地化生产能力,带动汽车零部件企业技术进步,发展汽车制造业。
第五十三条汽车生产企业凡用进口零部件生产汽车构成整车特征的,应如实向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其所涉及车型的进口件必须全部在属地海关报关纳税,以便有关部门实施有效管理。
第五十四条严格按照进口整车和零部件税率征收关税,防止关税流失。国家有关职能部门要在申领配额、进口报关、产品准入等环节进行核查。
第五十五条汽车整车特征的认定范围为车身(含驾驶室)总成、发动机总成、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车架总成、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
第五十六条汽车总成(系统)特征的认定范围包括整套总成散件进口,或将总成或系统逐一分解成若干关键件进口。凡进口关键件达到或超过规定数量的,即视为构成总成特征。
第五十七条按照汽车整车特征的认定范围达到下述状态的,视为构成整车特征:
1.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
2.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余三个总成(含)以上装车的;
3.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余五个总成(含)以上装车的。
第五十八条国家指定大连新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四个沿海港口和满洲里、深圳(黄岗)两个陆地口岸,以及新疆阿拉山口口岸(进口新疆自治区自用、原产地为独联体国家的汽车整车)为整车进口口岸。进口汽车整车必须通过以上口岸进口。2005年起,所有进口口岸保税区不得存放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汽车。
第五十九条国家禁止以贸易方式和接受捐赠方式进口旧汽车和旧摩托车及其零部件,以及以废钢铁、废金属的名义进口旧汽车总成和零件进行拆解和翻新。对维修境外并复出境的上述产品可在出口加工区内进行,但不得进行旧汽车、旧摩托车的拆解和翻新业务。
第六十条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对国外送检样车、进境参展等临时进口的汽车,按照海关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十一条培育以私人消费为主体的汽车市场,改善汽车使用环境,维护汽车消费者权益。引导汽车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低能耗、低污染、小排量、新能源、新动力的汽车,加强环境保护。实现汽车工业与城市交通设施、环境保护、能源节约和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第六十二条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汽车市场和管理制度,各地政府要鼓励不同地区生产的汽车在本地区市场实现公平竞争,不得对非本地生产的汽车产品实施歧视性政策或可能导致歧视性结果的措施。凡在汽车购置、使用和产权处置方面不符合国家法规和本政策要求的各种限制和附加条件,应一律予以修订或取消。
第六十三条国家统一制定和公布针对汽车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汽车注册登记环节和使用过程中的政府各项收费。各地在汽车购买、登记和使用环节,不得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和金额,如确需新增,应依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批准的文件按程序报批。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对汽车消费者强制收取任何非经营服务性费用。对违反规定强制收取的,汽车消费者有权举报并拒绝交纳。
第六十四条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汽车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维修保养、非法定保险、机动车停放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以汽车消费者自愿接受服务为原则,由经营服务单位收取。维修保养等竞争性行业的收费及标准,由经营服务者按市场原则自行确定。机动车停放等使用垄断资源进行经营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授权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监督实施。经营服务者要在收费场所设立收费情况动态告示牌,接受公众监督。
公路收费站点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所有收费站点均应在收费站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第六十五条积极发展汽车服务贸易,推动汽车消费。国家支持发展汽车信用消费。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改进服务,完善汽车信贷抵押办法。在确保信贷安全的前提下,允许消费者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获取汽车消费贷款。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设立专业服务于汽车销售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可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租赁等业务。努力拓展汽车租赁、驾驶员培训、储运、救援等各项业务,健全汽车行业信息统计体系,发展汽车网络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建立消费者信用信息体系,并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十六条国家鼓励二手车流通。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统一规范二手车交易税费征管办法,方便汽车经销企业进行二手车交易,培育和发展二手车市场。
建立二手车自愿申请评估制度。除涉及国有资产的车辆外,二手车的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委托具有资质证书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供交易时参考;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对交易车辆进行评估。
第六十七条开展二手车经营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金、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开展经营活动。汽车销售商在销售二手车时,应向购车者提供车辆真实情况,不得隐瞒和欺诈。所销售的车辆必须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同时具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有效年检证明。购车者购买的二手车如不能办理机动车转出登记和转入登记时,销售商应无条件接受退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完善汽车保险制度。保险制度要根据消费者和投保汽车风险程度的高低来收取保费。鼓励保险业推进汽车保险产品多元化和保险费率市场化。
第六十九条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综合研究本市的交通需求和交通方式与城市道路和停车设施等交通资源平衡发展的政策和方法。制定非临时性限制行驶区域交通管制方案要实行听证制度。
第七十条各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以保障交通通畅、方便停车和促进汽车消费为原则,积极搞好停车场所及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制定停车场所用地政策和投资鼓励政策,鼓励个人、集体、外资投资建设停车设施。为规范城市停车设施的建设,建设部应制定相应标准,对居住区、商业区、公共场所及娱乐场所等建立停车设施提出明确要求。
第七十一条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和颁布汽车排放标准,并根据国情分为现行标准和预期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实行现行标准或预期标准。如选择预期标准为现行标准的,至少提前一年公布实施日期。
第七十二条实行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登记、检验管理制度,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在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时,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或授权规定应当提供的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有关税收凭证、法定保险的保险费缴费凭证、年度检验合格凭证等)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额外要求提交其它凭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也不得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时增加查验其它凭证。汽车消费者提供的手续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拒绝办理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
第七十三条公安交通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根据汽车产品类别、用途和新旧状况商有关部门制定差别化管理办法。对新车、非营运用车适当延长检验间隔时间,对老旧汽车可适当增加检验频次和检验项目。
第七十四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汽车租赁、汽车消费信贷、二手车交易时可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产权凭证使用,在汽车交易时必须同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转户。 第七十五条汽车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社会团体要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意识,努力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要积极参与国际间相关业界的交流活动,在政府与企业间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
第七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内地投资汽车工业的,从本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在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出台之前,暂行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七十八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