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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促进法

发布时间:2020-11-26 13:45:10

㈠ 如何认识和推动创新驱动时代背景下的文化产业发展

目前衡量创新型国家的主要标准是科技标准。但我认为,除了科技标准外,文化创新也应该成为衡量创新型国家另一个重要标准。对于如何认识、理解和推动在创新驱动的时代背景下的文化产业发展,我想谈三点个人看法:一、应当将文化产业发展切实纳入国家整个创新驱动战略和政策之中。二、应当深入开展文化管理体制改革,整合现行管理模式,逐步建立适应文化产业发展的综合统筹管理体制。三、加快文化产业促进法的立法进程。”本文为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朱兵,近日在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高端峰会上的发言。

非常高兴和感谢受到邀请出席由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主办、传媒大学承办的2016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高端峰会,高朋满座,智者云集,让我也有机会聆听大家的高见,增长见识,开拓视野。
首先,我认为这次会议的主题非常好,“文化+时代:创新驱动经济发展”,鲜明地点出了当前文化发展的重要时代特征。
一是我们正处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结构调整的重要节点上,这个节点既是结构调整的关键枢纽,又是关键动力,那就是创新驱动发展。
创新驱动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是十八大报告提出来的。十三五规划又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这一发展理念,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这为我国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是经济发展,文化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大做强文化产业是建设文化强国、发展软实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文化与经济,经济与文化,二者有着极为深刻的内在关系。
因此,在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下深入探讨文化发展,反映了会议主办者跳出文化谈文化,把文化与国家发展战略的主线紧密结合,寻求跨界、融合、统筹的高度敏锐性和洞察力。
目前衡量创新型国家的主要标准是科技标准。国际上对创新型的国家和一般性的国家是有区分的。
所谓创新型国家,判断的第一个指标是科学技术在整个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上的贡献率占多少,发达国家一般是在70%以上,我国到目前公布的大约是60%左右;
第二个指标,科研研发经费占GDP的比重是多少,按照国际上普遍的认可,创新型国家的标准应该占GDP的2.5%以上,目前我国是2%,我们国家中长期计划到2020年我国科研研发经费占GDP的比重达到2.5%,进入创新型国家。
但我认为,除了科技标准外,文化创新也应该成为衡量创新型国家另一个重要标准。从本质上说,文化创新的关键要素是内容创新,但文化科技和文化表现、传播和消费技术的创新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因此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相互交融,相互促进,在这方面,我们还缺乏上下一体的普遍共识,尚未形成一个相互交融、有机统筹的体制机制。
对于如何认识、理解和推动在创新驱动的时代背景下的文化产业发展,我想谈三点个人看法:

应当将文化产业发展切实纳入国家整个创新驱动战略和政策之中
换言之,从文化产业自身角度来说,应当主动融入国家整个创新驱动战略和政策,并以此来认识和把握文化产业发展的方向和路径。
目前无论是文化产业自身,还是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和政策的制定、出台和实施,二者之间的关联性是比较少的。这有复杂的原因,有历史原因,也有体制机制原因,但在今天的时代背景下,文化产业面临的一个挑战就是要主动出击,主动融入,充分运用国家战略和政策。在这方面我们有极大的空间和平台。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这是一份关于如何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最为重要的文件,非常具体,非常有措施。
全文共分9个部分30条,8000多字,包括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强化金融创新的功能,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构建更加高效的科研体系,创新培养、用好和吸引人才机制,推动形成深度融合的开放创新局面,加强创新政策统筹协调,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法律体系,为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有力保障。
这份文件在整个科技界、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都震动很大,影响深远。但是,我觉得在整个文化界包括文化产业界,好像触动不大。这其中一个原因是起草制定这个文件的基本上是科技界、工业界、经济政策界,没有文化界参与。
整个文件只有四处出现“文化”一词,而且只是把文化作为创新驱动的环境附属语来提及的,如“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具有实质意义的仅在一处提及“改进互联网、金融、环保、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领域的监管,支持和鼓励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发展。”
我以为,这份文件对有效实施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除了科技界、高校院所、工商企业界外,对我国文化企业、文化产业以及从事文化科技研究人员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文件所提出的坚持需求导向、坚持人才为先、坚持遵循规律、坚持全面创新的4个基本原则,包括所提出的一系列具体政策措施如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打破制约创新的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改进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的准入管理、完善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提高普惠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壮大创业投资规模、强化资本市场对技术创新的支持、拓宽技术创新的间接融资渠道、加快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加大对科研工作的绩效激励力度、改革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评价制度等,都在相当程度上适用于文化科技、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当今时代,文化与科技密不可分,相互推动、相互促进。数字技术、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既是科学技术、也是文化技术,这一相互融合的趋势日趋明显。
在文化装备制造业和文化消费终端制造业中,在影视装备、舞台装备、影院装备、印刷装备、游艺娱乐装备、移动互联装备等领域,现代科技成果的开发、转化、利用比比皆是,成效显著。
据统计,目前,国内文化装备产业年交易量超过万亿元,占国内文化产业总产值的1/4强,并以年均20%增长。在这些方面,我们文化产业业界包括管理部门应当毫不犹豫地积极主动将文件所制定的卓有成效的具体举措予以适用。
例如,文件明确提出,加快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可以从现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
全国人大常委会随即对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了修改,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执法检查,我上个月随检查组去浙江,这一修改对当地科技成果转化起到了显著成效,一些地方甚至把收益比例上调到70%。但从检查情况看,基本没有涉及文化企业、文化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科研机构。
要有效解决文化与科技融合问题,既需要科技界努力,更需要文化界的努力。
近些年来,已经出现了一些促进二者有机融合的良好势头,举两个例子:
一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前副委员长路甬祥牵头一直大力推动把创新设计作为创新驱动战略实现的一个重要的平台和手段。
科技成果能够切实有效地转化为产品,需要有很多的条件和原因,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在科研技术转变为产品过程中,要使创新设计成为其中重要的、关键性的环节。
他提出一个理论,从农耕时代以来的设计分三个阶段,农耕时代是设计1.0版本,工业制造业所带来的设计称之为设计的2.0版本,当今世界进入新的时代,比如说高新技术包括信息技术、互联网的出现,环保理念、人与自然和谐理念、文化创意理念的出现,这些共同构成一个新的环境下的节能、环保、信息技术、大数据和文化的共同支撑下的新的设计理念,叫做创新设计,是设计3.0版本,他认为我们现在进入了这样的时代。
前些时候由中国工程院牵头专门成立了中国创新设计联盟,下面成立了一些分会,统筹我国的整个的设计行业。大家知道,以往中国的设计行业更多的是附着于工业设计领域,比如说机械工业协会下的工业设计委员会等。
进入改革开放以后设计的领域已经扩大了,不完全是机械工业产品本身的设计,覆盖到很多的领域,比如说艺术设计、环境设计、服装设计、灯具设计、日用产品的设计等等,这其中必然包括文化产品、文化消费、文化模式的设计。
今天谈到的创新设计是一个总体概念。中国工程院的创新设计联盟研究出台了一个战略报告,向国家提出了相关建议,把创新设计作为推动创新驱动战略的一个重要抓手和平台给予推动。
这一建议被正式写入《中国制造2025》,目前正在积极研究出台相关行动计划。
设计与文化密不可分,可以说,凡是设计都离不开文化创意,反之,凡文化创意也离不开设计。推动创新设计大发展,从某种意义上就是推动文化产业大发展。
2014年,国务院从文化产业的角度专门发布了一个重要文件《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今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决定深度发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资源,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这些都反映出设计作为一个平台对文化与科技的交融。
另一个例子就是十三五规划中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数字创意”,将其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绿色低碳、高端装备与材料一并列为五个“十万亿级”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使之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主动力。
数字创意也就是以数字技术为核心的内容产业,包括影视、动漫、游戏、数字出版、在线服务等等。目前这项研究工作正由工程院潘云鹤院长牵头组织团队开展,取得了积极进展。
这两个例子都说明,在国家政策层面、在科技界,都开始强烈关注到科技与文化的融合,开始采取实际步骤予以推动。在这样的形势下,我们文化产业界包括文化理论界、管理部门更要有紧迫感,要进一步采取积极措施,加强舆论和研究,主动出击,在推动文化与科技融合上发挥更大作用。

应当深入开展文化管理体制改革,整合现行管理模式,逐步建立适应文化产业发展的综合统筹管理体制
之所以出现上述现象,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文化与科技仍处在一个协调沟通不畅的状况,相互割裂、各自为政。
要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理顺管理体制,整合形成统一高效的文化产业促进机制。
所谓理顺管理体制有两个方面:
一是文化部门自身的体制,二是文化部门与相关部门如科技、信息、财税、金融等的体制。
目前,文化产业涉及到不少部门,机构分设,职能交叉重叠,政出多门。管办不分,政企不分,条块分割的传统文化体制的弊端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
由于不同文化产业分属不同文化主管部门,产业政策制定和国有资产管理又分属计划、经贸、财政等部门。
全面建立统一高效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尚在进行中,尚未完全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尚未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制约了文化产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
这其中,一些问题是短期的,一些问题是长期的,但无论如何,在当今全面推进创新驱动的大背景下,涉及文化产业的政府部门、企业界、包括学界,都应当齐心合力,采取有效措施,从制度层面、政策层面、机制层面、学术层面推动建立跨界、融合、统筹的管理体制,建立完善文化企业、文化装备制造业和文化消费终端制造业的信息平台,促进和保障文化产业切切实实纳入国家创新驱动战略之中,分享政策红利。
加快文化产业促进法的立法进程
创新驱动战略的一个重要内容和保障就是制度创新。制度的最高形式就是法律制度。
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文化产业促进法的立法工作,纳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一类项目。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柳斌杰主任委员也高度重视这一立法工作,委员会也开展了调研。
目前文化部正在牵头负责草案的前期起草工作,组成了专门工作班子,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
应当看到,起草工作有着相当难度,在明确文化产业的概念和范围、建立文化产业统筹管理机制、建立金融财税保障机制、构建文化产业与科技融合机制、建立文化产业社会化发展促进机制、建立人才培养保障机制、以及建立统一的文化市场及监管机制等方面,仍有不小的困难和障碍。
在此,我呼吁在座各位,充分发挥你们的智慧和能力,献言献策,共同为制定出台一部体现创新驱动战略要求、符合我国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的好法律贡献力量。

㈡ 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现状

当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现状与问题 第一,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尚未建立,制约了文化产业的正常发展。 成熟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包括文化产品市场、文化服务市场、文化要素市场。建立并完善我国的文化市场体系对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文化市场是文化产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的文化市场能够促进各类文化产品和市场要素的自由流动,实现文化资源的优化配置,拓展文化产业的发展空间。 当前我国文化市场的发育还不够完善,文化产品市场、文化服务市场不够发达,文化要素市场的发展就更为滞后,例如,资金市场、设施市场、人才劳务市场、中介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急需建设和发展。这种状况无疑阻碍了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流通,限制了我国文化市场、文化产业的深入发展。 第二,丰富的文化资源未得到有效利用。 我国有极为丰富的文化资源,历史文化资源方面,重要历史人物、重大历史事件不胜枚举;民族文化资源方面,56个民族的民族文化资源多姿多彩,极为丰富;现代文化资源方面,在20世纪,中国在政治上经历了帝制、总统制、共和制,在经济上发生了从小农经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巨大转型,在文化上则是各种社会思潮、思想流派异彩纷呈。但是这些丰富的文化资源很少得到有效的开发和利用。流传久远的《花木兰》故事,让许多人熟视无睹,但在被好莱坞加工成动画片后,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票房丰收。中华民族五千年来形成的深厚文化积累、多样文化形态,是怎么估计也不过分的宝贵文化资源。如何通过发展文化产业等途径,把我国令人称羡的文化资源优势转变为文化产业优势,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 第三,文化产业法规建设滞后。 早在1993年,就有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建议制定文化市场管理法,以解决当时存在的文化管理跟不上,文化市场立法滞后的问题。但由于部门利益纷争、职能严重交叉等原因,文化市场管理法至今尚未形成。当前,根据以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及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政策,要尽早推出促进文化产业大发展的法律法规,使文化产业在发展在法律层面得到保障。例如,可以出台“文化产业促进法”、“文化产业振兴与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四,文化产业发展中存在着体制不顺、管理不畅等问题。 只有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思路,以及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大部制改革尝试中,考虑组建统筹管理我国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的机构或部门,集中力量推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壮大。既可以考虑对现行的宣传文化部门设置体制进行有利于文化产业发展的组合,形成一个整合现有各部门与文化产业发展有关的职权和职能的新的综合性部门。

㈢ 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的意义有哪些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并对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互联网领域立法等提出明确要求。这一部署明确了我国文化法制建设的性质方向和重点任务,为加强文化立法、完善文化法律制度提供了基本遵循。

(一)

文化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在宣传文化领域依法执政的具体体现。加强文化立法、完善文化法律制度,不仅是推进文化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没有完善的文化法律法规,就不可能形成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也不可能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目前,文化领域立法相对滞后,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适应,与国家不断推进法治建设的整体进程不相适应。必须进一步加快文化领域立法步伐,推动文化领域的建设和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2.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是提高文化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重要途径。提高文化工作科学化水平,需要从多方面努力。其中,加强立法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引领作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文化法律法规是对文化建设规律的概括和总结,相对于文化政策而言更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和强制性。通过法定程序把党在文化领域的政策主张上升为国家法律,就使党的政策主张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把文化建设实践中形成的新成果、新经验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为文化改革发展提供了更为科学、更为具体的遵循。这不仅有利于保证文化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发展,而且有利于推动文化工作不断从经验型向科学化转变。

3.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保障。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既需要政策指引、改革推动,也需要法治保驾护航。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需要通过立法来确认和保障;国家鼓励扶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各级政府在文化建设中的责任,需要通过立法加以明确和强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化。加强文化领域立法、完善文化法律制度,不仅有利于加快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而且有利于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文化体制改革成果的巩固。

4.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是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有效手段。对我实行“西化”“分化”,是境外敌对势力的一贯战略。近年来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利用国际惯例和世贸组织规则,大量输出文化资本和文化产品。从近年来我国对外文化贸易争端及世贸组织裁决来看,我们同发达国家在文化领域的竞争经常表现为法律层面的较量,掌握和运用法律武器的能力,已经成为成败得失的关键。面对激烈的国际文化竞争和严峻的意识形态挑战,特别是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后文化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果不尽快做好立法方面的准备,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就难以有效抵御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文化渗透,难以在文化软实力竞争中赢得主动。

(二)

近年来,文化战线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快立法步伐,先后出台了一批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文化法律体系框架。与此同时,大力加强文化执法工作,建立综合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有力推动了文化的繁荣发展。

同时,也要清醒看到,文化领域立法工作总体上比较滞后。一是立法数量少。在我国240多部现行法律中,文化类法律只有5部。与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相比,文化立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所占比重偏小,低于教育、科技、卫生等方面的立法。不少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重要领域只有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发展、新兴媒体管理方面的立法也比较欠缺。二是立法层级低。称得上法律的,只有《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这“三法两决定”,其余均为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由于法律效力低,处罚权限、处罚力度有限,执行难度非常大,对违法违规者往往起不到约束和震慑作用。三是立法质量有待提高。少数法规规章调研不够,内容脱离现实,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贯彻执行;部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存在相互抵触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依法打架”的现象;一些部门规章更像政策性文件,只有原则性要求,没有具体的行为规范,没有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罚性条款,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无所适从。

造成文化领域立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从客观上讲,宣传文化领域立法具有特殊性,不同于经济、政治、社会领域立法,意识形态属性强,许多问题十分敏感,不仅要处理好发展与管理的关系,还要考虑国内管理规定与国际通行规则的关系,需要反复调研、反复论证。从主观上讲,长期以来我们强调文化工作的特殊性,重政策、轻法律,习惯于行政手段,对文化领域立法的紧迫感不强,对文化领域立法的总体需求、共同特点和应当把握的共性问题研究不够,对重要法律法规合力攻关不够。加之文化领域既懂文化又懂法律的人才非常少,立法力量严重不足。虽然各级宣传文化部门相继建立或恢复了政策法规部门,但人员很少且忙于日常事务,处于“小马拉大车”的状态,难以适应繁重的立法工作需要。

(三)

总结近年来文化领域立法工作,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要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必须看到,随着改革的深入和事业的拓展,文化领域自身的管理与过去已经有很大不同。不但要管事业,还要管产业;工作对象不仅有体制内的,还有体制外的;系统内部不仅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还有大量刚刚转制的企业;而文化企业中既有国有的,也有民营的,还有股份制的。做好面向全社会的文化管理工作,仅靠红头文件、行政手段、传统管理方式已远远不够,必须学会运用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多种手段进行综合管理。

2.健全工作机制,提高文化领域立法的科学化水平。立法是十分严肃的事情,必须建立完善科学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一是调研机制。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是立法的第一道工序,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出台都应当建立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二是征求意见机制。这是立法工作必经的民主程序,有的法律法规要在全系统反复讨论,有的则需要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三是沟通协调机制。应当充分发挥文化立法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与全国人大、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中央宣传文化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有关重大和敏感问题,及时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问题,确保各项法律法规从精神到原则、从形式到内容、从概念到规范相互衔接、彼此协调。四是专家论证机制。要组建文化立法专家库,联系一批法律专家学者,每一项法律法规的制定都要向专家咨询、请专家论证。

3.加强总体谋划,形成文化领域立法总体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立法是长线工作,一部法律法规出台往往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时间,需要总体把握、超前谋划。一方面,要组织主管部门、立法机关、执法单位的研究力量和社科研究机构、高校的专家学者,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文化领域立法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对国外相关情况和成功经验进行系统考察和了解,对文化立法工作的原则、思路、总体取向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对策建议。另一方面,要结合编制“十三五”规划,制定新的文化立法中长期规划,明确今后五到十年文化领域立法的重点项目和时间进度。要加大对文化立法相关研究工作的支持,把文化领域立法总体战略研究纳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把相关重点课题、重要立法调研纳入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加大资助力度,组织力量合力攻关。

4.按照循序渐进原则,积极推进文化领域立法进程。对当前文化改革发展急需的法律法规,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要抓紧提出立法建议,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抓紧研究起草。要加快互联网领域立法步伐,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对目前讨论、制定中的法律法规,要抓紧工作,争取尽快出台。对列入国务院近期立法规划的法律法规,要抓紧组织修改完善,争取按计划完成任务。对那些难度较大又事关重大的法律法规,要适时启动调研工作,进行必要的研讨和论证。

5.充实机构队伍,为加强文化领域立法工作提供组织保障。无论是立法滞后,还是立法质量不高,归根到底是人才队伍问题。现在文化领域立法任务越来越重,立法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少的矛盾非常突出。必须进一步健全各部门法规机构,适当调配编制、充实力量,特别是要吸收一批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同时,要抓好后备人才培养,把文化法律人才培养纳入“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程,参照新闻传播能力建设的做法,选择部分高校培养硕士研究生,不断壮大文化法律专家队伍,为推动立法工作提供智力、学理支持。

㈣ 文化产业将成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需要哪些金融支持

第一,完善文化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政策。加大金融业支持文化产业的力度,推动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对接,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需要。完善文化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政策,就要以风险分担为原则,制定差异扶持金融政策,对不同类企业、不同类业务实行差异扶持。要鼓励建立文化产业投资风险基金,制定无形资产评估质押贷款等办法,为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提供便利。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特点,制定文化产业类企业不良贷款呆账自主核销的办法与措施。第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政策是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策略,因此,要继续完善税收政策。不断完善文化产业科技税收政策,要根据形势的发展不断加以调整和完善国家在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已经相继实施的一系列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非营利性文化组织的税收政策,减轻其税收负担,促进公益性文化产业发展。第三,创新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财政政策与文化改革发展具有内在统一性,支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是财政的重要职能之一。必须坚持财政政策与文化产业发展相协调的政策目的,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要求,立足我国文化的历史与现实,支持和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强化财政专项资金和基金政策的灵活性,拓宽文化产业资金投入来源,设立覆盖多领域、多层次的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基金,建立公众申请、专家评审、公开透明的管理模式,形成多样化和灵活化的财政专项资金和基金政策机制。第四,深化文化产业发展的人才支持政策。鼓励和支持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制定文化产业人才长期发展规划,整合人才培养的“源流”,构建文化产业人才培养体系,从宏观上调控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使之达到产业发展的需求。完善文化人才引进政策,建立文化人才引进基金机制,解决引进人才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为加大文化产业领域人才的引进力度,尤其是高层人才的引进,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第五,构建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制支持政策。要在现有关于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构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制支持体系。应当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以法律形式确定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框架、原则、体制等基本制度,作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基本法统领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梳理完善现行文化产业法律法规制度,对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涉及的框架性、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立法,系统构建与文化产业相关的法律制度。

㈤ 我国文化产业政策的缺失体现在哪

1、政策构建缺乏系统性。我国既有文化产业政策的出台不乏应急而生者,往往是在实践中遇到问题后,未能通过深入的理论论证、只是进行简单的经验总结而制定出相应的对策,以至于不能形成较为完整、协调的文化产业政策体系。

尽管《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和《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两部系统阐释我国文化产业政策的纲领性的政策法规,但仍然有不少地方并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基本理论,在严谨性和系统性方面有所欠缺。这种弊端在很多文化产业政策文本中都较为常见。

2、产业政策不完备,政策缺失现象依然存在。具体表现为:一是缺少一部全国性的文化产业政策法规。当前,我国文化产业迫切需要一部权威的《文化产业促进法》来引领文化产业的发展。

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这样的法律。而反观其他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发展的国家,如韩国出台了《文化产业促进法》和《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日本则发布了《振兴文化艺术基本法》等。

二是文化产业法律文本严重缺失。我国的大部分文化产业政策文本还停留在规范性文件的层面上,上升到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的政策都比较少,除《著作权法》、《专利法》、《广告法》等少数几部法律外,其它上升到法律层面的行业政策几乎没有。

三是在具体的文化产业行业管理中存在着政策缺失的现象,这一点在新兴业态中表现的比较突出,尤其在电影分级制、电影后续产品的开发和保护、数字出版行业等领域表现得更为明显。

3、对文化产业的扶持、保护力度较弱。毋庸置疑,文化产业极具发展潜力,其在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等方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与此同时,当前我国的文化产业只占到GDP的3.5%左右,尚属于“幼稚产业”,仍处在产业发展的初期阶段,需要加大扶持和保护力度。

但是,目前党和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文化产业政策,对文化产业的扶持和保护力度还比较弱,主要表现在:

一是对文化产业的扶持力度偏弱。世界上如法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很多国家大都通过政府直接拨款资助,设立专项资金、组建发展基金等方式,来扶持与鼓励文化产业的发展。目前,我国政府对一些文化产业也实行了各种扶持补贴政策。但补贴金额、补贴方式和补贴结构等方面,与法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国家还很大差距;此外,我国政府的信贷、税收等政策对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力度不够。

二是产业政策对国内文化产业的保护力度不够。一般来讲,一国产业政策对相关产业的保护可分为对进口的限制和对外资投资的限制两个方面。目前,我国的文化产业政策无论是对国外文化产品的限制方面,还是对外资投资的限制方面,都存在明显不足。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些政策,对外资进入我国文化产业的各种事项都作了具体明文规定,但有些内容仍值得商榷,这对维护我国文化安全是很不利的。可以说,目前我国的文化产业政策还不能筑起有效保护民族文化产业的屏障。

4、政策主体政出多头,产业政策缺乏协调性。我国文化产业的主管部门有中宣部、文化部、工信部、广电总局、旅游局、体育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诸多部门组成,容易导致有利互争、互相推诿、政出多头等不良现象,严重制约相关产业发展。

这一点在网络游戏产业体现的尤为明显,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涉及中宣部、文化部、工信部、体育总局、广电新闻出版总署等单位。工信部主管着网络游戏行业的技术开发,文化部拥有网络游戏的文化经营的审批权,广电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网络游戏的出版,国家体育总局又主管着网络游戏中的电子竞技部分。广电新闻出版总署认为他们才是网络游戏审批的主管部门,而文化部则强调,网络游戏不经文化部审查,就不能正式进入市场,而工信部也不甘大权旁落,将网络游戏列入电子信息产业进行管理。这种恶劣的政策环境往往会导致文化产业政策难以统一,甚至互相冲突,使得文化产业未得其利,反遭其累。

5、政策变动太过频繁,产业政策缺乏稳定性。所有产业政策都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历史条件发生了变化,相关政策就必须也随之而变,文化产业政策也不能例外。但是,如若文化产业政策变动频繁,甚至朝令夕改的话,就会让文化产业管理者和从业者无所适从。因此,文化产业政策必须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的文化产业政策已有上千个之多。其中,有一些政策保持了比较好的稳定性。但也有很多政策变化过于频繁,让文化产业管理者和从业者无所适从,这一弊端在网络、动漫等新兴文化业态中表现的尤为明显。

同时,很多文化产业政策目前还停留在口号上,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㈥ 韩国动漫方面的文化产业政策

殊途同归 国外动漫产业政策一览

政府产业政策一般分为规范化政策和奖励性政策,前者具有强制性,后者具有激励性,这两种力量共同形成促进动漫产业发展的合力。

动漫产业的发展的首要因素是产业环境,而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力量和国家政策的支持。在对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英国、法国等动漫产业发达国家相关的政府行为进行考察之后发现,各国政府支持动漫产业的模式各有特色。

产业定位 政策导向

对一项重要的新兴产业进行产业定位是发展该项产业的首要步骤,这不但表明该项产业已经取得了合法身份,更表明政府对该项产业已经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和重视,为业界指明了投资、发展的方向。动漫产业尽管在欧洲起步较早,但因欧洲国家缺乏对该产业的明确定位,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美国一度抢占了世界动漫产业的风头。

日本、韩国、新加坡动漫产业的崛起,正是政府对其充分重视、运用政策杠杆调控布局的结果。其做法首先就是根据国情对动漫产业进行定位,从国家政策的高度确立了动漫产业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地位。

日本为了保持经济的持续发展,积极寻求除汽车、电子产品之外的经济增长点,而包含动漫产业在内的内容产业则成为日本的首选。2004年6月4日,日本正式公布了《内容产业促进法》,同时内阁会议还决定将内容产业划入《创造新产业战略》,日本政府冀望通过文化的产业化,实现经济结构向知识密集型转化,使产业重心从GDP转向GNC(意译为“国民幸福总值”),从硬力量(经济和军事)转向软力量(文化价值观和品牌)。从实际效果来看,日本动漫产业不仅在该国经济中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还利用动漫文化和动漫品牌的无国籍性,扩大了日本文化在世界的影响力。

1998年,经历了亚洲金融风暴的韩国明确提出“文化立国”的方针,将包括动漫产业在内的文化产业作为21世纪发展国家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为此,韩国政府出台了《21世纪文化产业的设想》,制定了《文化产业发展五年计划》、《文化产业发展推进计划》,具体目标是,计划用五年时间,把韩国文化产业的产值在世界市场的份额由2001年的1%扩张到5%(710亿美元),海外出口额增加到100亿美元。在动漫产业方面,2003年,韩国文化观光部制定了《漫画产业发展中长期计划(2003~2007年)》。该计划提出:至2007年韩国漫画制作规模要达到5000亿韩元,消费市场达1兆韩元,使国产漫画市场占有率提高到70%,销售市场与借阅市场各占40%和60%,出口占10%。

2006年1月4日韩国的文化观光部又发表了《动画产业中期增长战略》,提出了新的目标:将现在每年只有3000亿韩元的韩国动画市场规模在2010年之前提高到1兆韩元。为此,韩国政府将在2006~2010年间投资764亿韩元(约7.36亿元人民币)。

此外,韩国政府还出台了《国民政府的新文化政策》、《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其中,《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是韩国政府第一部有关文化产业的综合性法规,这里面有很多条文与动漫产业相关,比如,它首次正式把漫画列入文化产业范畴,为政府对漫画产业的支持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韩国还修订了《广播法》、《影像振兴基本法》、《著作权法》、《电影振兴法》等相关法律条文,其中被废止或修改的内容达70%左右。这些法律条文一方面明确了动漫产业的产业性质,为其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也对其产业运行中的某些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规范约束。

政府产业政策一般分为规范化政策和奖励性政策,前者具有强制性,后者具有激励性,这两种力量一个在后面推,一个在前面拉,共同形成促进动漫产业发展的合力。为了给动画产业提供良好的生存发展空间,韩国政府对国产动画片与进口动画片在本国电视台的播放比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韩国动画片占45%,外国动画片占55%。此外,任何一个外国国家的播放额度不能超过外国动画片播出总量的60%,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日本动画片充斥电视荧屏。在这样严格的规范之下,目前韩国电视媒介上韩国动画片、日本动画片、其他国家的动画片的播放比例是:45%、33%、22%。为了防止动画片在电视上的播出时段缩小甚至消失,韩国政府修订了《广播法》,从2005年7月起采用本国动画片义务播放制,按规定,各电视台要保障用总时间1%~1.5%的时间播放本国动画片,这使韩国动画片有了稳定的国内市场。

除了规范性政策,韩国政府还对动漫产业实施了一整套激励机制。2002年,游戏、动画业分别评出了15和12个获奖产品和单位,“国务总理奖”(大奖)为最高奖项,奖金1000万韩元,“文化观光部长官奖”(优秀奖)奖金500万韩元,“特别奖”奖金300万韩元。为了提升本国原创能力,增强在国际竞争中的实力,韩国政府加大了奖励力度,2003年,文化观光部把“国务总理奖”(大奖)升格为“总统奖”。产品的出口是韩国动漫产业发展的重点,为此,韩国政府于2002年设立“出口优秀奖”,奖金500万韩元。除了丰厚的奖金外,国家还为获奖单位提供国内外经营出口的多种优惠。韩国知名ㄍㄐ蜗罅髅ネ茫∕ashimaro),因为在销售及许可业绩、消费者喜欢度、构思、质量水平等几个方面的评估中深受好评,连续两年被授予“大韩民国卡通造型大奖”。韩国三维动画片系列《小企鹅PORORO》也因孩子们的喜爱而赢得政府最高奖。这些奖项不仅给了动漫从业者莫大的鼓励和支持,也扩大了这些获奖动漫产品在国内外的知名度,为其进一步拓展市场创造了有利条件。

新加坡政府专门设立了“研究、创新及创业理事会”,为国家相关策略提供咨询。设立了“国家研究基金”,资助长期性的策略研究项目。新加坡政府近五年来对相关的法律和规定进行了修订,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如建立动漫产业风险投资基金,与风险投资商共同投资技术起步公司,按比例支付中小企业的技术更新和技术咨询费用等等。为推动动漫产业发展,新加坡政府2003~2008年的五年期间投入两亿新加坡元的资金。

在英国,动漫产业归类于创意产业,1997年5月,英国首相布莱尔推动成立“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时,创意产业就被明确提出作为一种国家产业政策和战略规划。英国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将创意产业定义为:“源于个人创造力、技能与才华的活动,通过知识产权的生成和取用,这些活动可以发挥创造财富与就业的成效。”从英国政府确认的13个行业来看,当时虽并未直接提到动漫产业,但是根据创意产业的定义,动漫产业无疑属于创意产业的范畴。作为老牌的工业国家,英国已经清楚地意识到依靠包括动漫产业在内的创意产业进行产业结构转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可以说,在21世纪前夕,英国政府将动漫产业列入国家着力发展的产业类别是十分明智的。

(转的。地址是参考资料里的)

㈦ 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具体内容~!

还在起草中。
2015年9月6日,文化部牵头在京召开文化产业促进法起草工作会,正式启动文化产业促进法起草工作。

㈧ 从政治生活角度,提出政府解决文化产业存在的问题的建议

新时期文化产业发展的三个阶段

文化产业在我国的兴起与发展,主要是新时期以后的事情。回顾改革开放30年的伟大历史进程,可以看到我国新时期的文化产业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978-1988年。文化市场出现并逐步得到认可,文化产业在艰难困苦中萌生并缓慢发展;第二阶段,1989-1998年,文化产业浮出水面,在艰难前行中得到社会认可。总体上来说,在文化与经济的关系上,是“文化搭台、经贸唱戏”,文化只是经济发展的配角;第三阶段,1999-2007年,文化产业取得重大发展。

2000年,在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第一次在中央正式文件中正式使用了“文化产业”这一概念,要求完善文化产业政策,加强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推动有关文化产业发展,提出了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任务和要求,标志着我国对于文化产业的承认和对其地位的认可,具有重要的意义。

2001年,发展文化产业被列入国家“十五”规划,文化产业从此成为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用专章论述了文化建设,指出要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完善文化政策,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2004年,在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提出了中国文化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时代要求。

在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及2006年通过的国家十一五时期发展规划纲要中,都有发展文化产业的内容。2007年,十七大报告又多次提到要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使其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贡献。

在文化产业发展的这第三个10年当中,文化产业观念深入人心。文化的产业功能、经济属性得到普遍认可,文化不再是经济发展的楼梯和舞台,而成了经济发展的主角之一,“文化搭台,文化唱戏”,文化经济、文化产业本身就是目的。

当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现状与问题

第一,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尚未建立,制约了文化产业的正常发展。

成熟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包括文化产品市场、文化服务市场、文化要素市场。建立并完善我国的文化市场体系对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文化市场是文化产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的文化市场能够促进各类文化产品和市场要素的自由流动,实现文化资源的优化配置,拓展文化产业的发展空间。

当前我国文化市场的发育还不够完善,文化产品市场、文化服务市场不够发达,文化要素市场的发展就更为滞后,例如,资金市场、设施市场、人才劳务市场、中介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急需建设和发展。这种状况无疑阻碍了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流通,限制了我国文化市场、文化产业的深入发展。

第二,丰富的文化资源未得到有效利用。

我国有极为丰富的文化资源,历史文化资源方面,重要历史人物、重大历史事件不胜枚举;民族文化资源方面,56个民族的民族文化资源多姿多彩,极为丰富;现代文化资源方面,在20世纪,中国在政治上经历了帝制、总统制、共和制,在经济上发生了从小农经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巨大转型,在文化上则是各种社会思潮、思想流派异彩纷呈。但是这些丰富的文化资源很少得到有效的开发和利用。流传久远的《花木兰》故事,让许多人熟视无睹,但在被好莱坞加工成动画片后,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票房丰收。中华民族五千年来形成的深厚文化积累、多样文化形态,是怎么估计也不过分的宝贵文化资源。如何通过发展文化产业等途径,把我国令人称羡的文化资源优势转变为文化产业优势,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

第三,文化产业法规建设滞后。

早在1993年,就有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建议制定文化市场管理法,以解决当时存在的文化管理跟不上,文化市场立法滞后的问题。但由于部门利益纷争、职能严重交叉等原因,文化市场管理法至今尚未形成。当前,根据以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及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政策,要尽早推出促进文化产业大发展的法律法规,使文化产业在发展在法律层面得到保障。例如,可以出台“文化产业促进法”、“文化产业振兴与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四,文化产业发展中存在着体制不顺、管理不畅等问题。

只有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思路,以及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大部制改革尝试中,考虑组建统筹管理我国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的机构或部门,集中力量推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壮大。既可以考虑对现行的宣传文化部门设置体制进行有利于文化产业发展的组合,形成一个整合现有各部门与文化产业发展有关的职权和职能的新的综合性部门。如果组成一个负责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的“大部”的条件还有待进一步成熟的话,现阶段至少也要建立一种部际联系会议制度,尽可能有效整合各部门的力量来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㈨ 如何完善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扶持体系

第一,完善文化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政策。加大金融业支持文化产业的力度,推动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对接,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需要。完善文化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政策,就要以风险分担为原则,制定差异扶持金融政策,对不同类企业、不同类业务实行差异扶持。要鼓励建立文化产业投资风险基金,制定无形资产评估质押贷款等办法,为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提供便利。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特点,制定文化产业类企业不良贷款呆账自主核销的办法与措施。
第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政策是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策略,因此,要继续完善税收政策。不断完善文化产业科技税收政策,要根据形势的发展不断加以调整和完善国家在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已经相继实施的一系列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非营利性文化组织的税收政策,减轻其税收负担,促进公益性文化产业发展。
第三,创新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财政政策与文化改革发展具有内在统一性,支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是财政的重要职能之一。必须坚持财政政策与文化产业发展相协调的政策目的,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要求,立足我国文化的历史与现实,支持和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强化财政专项资金和基金政策的灵活性,拓宽文化产业资金投入来源,设立覆盖多领域、多层次的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基金,建立公众申请、专家评审、公开透明的管理模式,形成多样化和灵活化的财政专项资金和基金政策机制。
第四,深化文化产业发展的人才支持政策。鼓励和支持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制定文化产业人才长期发展规划,整合人才培养的“源流”,构建文化产业人才培养体系,从宏观上调控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使之达到产业发展的需求。完善文化人才引进政策,建立文化人才引进基金机制,解决引进人才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为加大文化产业领域人才的引进力度,尤其是高层人才的引进,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五,构建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制支持政策。要在现有关于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构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制支持体系。应当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以法律形式确定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框架、原则、体制等基本制度,作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基本法统领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梳理完善现行文化产业法律法规制度,对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涉及的框架性、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立法,系统构建与文化产业相关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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