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文化产业有哪些
文化产复业:为社会公众提制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根据这一概念,文化产业的范围为: 1、 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实物形态文化产品的娱乐产品的活动,如书籍、报纸的出版、制作、发行等。 2、 为社会公众提供可参与和选择的文化服务和娱乐服务,如广播电视服务、电影服务、文艺表演服务等。 3、 提供文化管理和研究等服务,如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图书馆服务、文化社会团体活动等。 4、 提供文化、娱乐产品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如印刷设备、文具等生产经营活动。 5、 提供文化、娱乐服务所必须的设备、用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如广播电视设备、电影设备等生产经营活动。 6、 与文化、娱乐相关的其他活动,如工艺美术、设计等活动。
B. 文化产业的定义及其特点
文化产业”是阿多诺和霍克海默在《启蒙辩证法》( 1947 年)一书中率先使用的概念。他们特别强调:“文化产业必须和大众文化严格区分开来。文化产业把旧的面熟悉的东西熔铸成一种新的特质。
在其各个分支中,那些适合大众消费的产品,那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消费特性的产品,或多或少地是按计划生产的。某些分支具有相同的结构,或者至少说是彼此互通,它们被置于一个几乎没有差别的系统之中。正是通过技术手段以及经济的和管理的集中化,这一切才有可能实现”。
应该说,文化产业的大规模发展使审美的商品属性昭然若揭,并使审美生产与消费呈现出规模化的效应。
(2)出版文化产业扩展阅读
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内容包括:
1、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
2、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必需的辅助生产活动;
3、作为文化产品实物载体或制作(使用、传播、展示)工具的文化用品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
4、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需专用设备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
C. 文化产业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1.文化产业的概念
关于文化产业,截至目前世界各国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文化产业的定义,只包括可以由工业化生产并符合四个特征(即系列化、标准化、生产过程分工精细化和消费的大众化)的产品(如书籍报刊等印刷品和电子出版物有声制品、视听制品等)及其相关服务,而不包括舞台演出和造型艺术的生产与服务。日本政府则规定,凡是与文化相关联的产业都属于文化产业,包括传统的演出业、展览业、新闻出版业,以及他们称之为内容产业的休闲娱乐业、广播影视业、体育业、旅游业等。美国则根本没有文化产业的提法,他们一般只说版权产业,主要是从文化产品具有知识产权的角度进行界定的。
2003年9月,我国文化部制定下发《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将文化产业定义为“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
2004年,国家统计局在与中宣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将文化及相关产业的概念表述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产业分类仍分为提供文化服务的活动和从事文化产品生产销售的活动两个大类。
2.文化产业的范畴及分类
国家统计局在《文化及相关产业分毕春类》编制说明中特别指出,为反映党中央关于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可将文化产业分为文化产业核心层、文化产业外围层和相关文化产业层三个握正层次。
文化产业核心层: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
文化产业外围层: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其他文化服务;
相关文化产业层: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显然,上述分类方法并不是从文化产业发展的角度进行分类,而是按照“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从文化事业发展的角度进行分类的。
基于产业链构建原理,我们可将文化产业分为内容产业(上游产业,即内容的创意、设计与制作)、通道产业(中游产业,即文化传播与销售服务)、制造产业(下游产业,即文化产品及设备的生产制造)三大类。这一分类方法基本体现了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律和价值取向,即内容产业(上游产业)附加值最高、竞争力最强,而制造产业(下游产业)附加值段数悔最低、竞争力最弱。
D. 文化产业前景如何~~
中央力推,创投看好,忙于改制的中国文化产业似乎正在走向“春天”。
“继续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再次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而三网融合的推进也将打造新的发展热点。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安排,我国出版社将在201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转企改制,同时,报刊的转企改制工作也将于今年全面启动。业内分析人士表示,随着文化产业发展的体制障碍的突破,将会有更多的文化企业进入到资本市场,这不仅有利于文化产业自身的发展繁荣,同时也将带来新一轮的投资机会。
中国出版传媒筹谋IPO
“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将于4月份成立,初步计划公司资本金将达到15亿到18亿。”中国出版集团公司总裁聂震宁对本报记者表示,目前正在与三家战略投资者进行相关准备。事实上,这只是改制后的中国出版集团上市计划的第一步。
据介绍,旗下拥有70多家子公司的中国出版集团其上市计划将分两步走:首先是成立中国传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将出版主业包括内容发行一起整体打包上市,接下来则是将集团旗下拥有百年历史荣宝斋推向资本市场。据了解,目前负责荣宝斋上市的中介机构已经进场。
聂震宁表示,即将成立的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将争取今年登陆A股主板市场,18亿的公司资本金有望将该公司打造成国内传媒板块的第一大股。而在上市之后,将会进行主业方面的兼并重组。“今年肯定会比去年多。”聂震宁说。
不过作为国有企业,在引入战略投资者时会更为谨慎。“中国出版集团将占到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90%以上的股份。”聂震宁表示,有兴趣的战略投资者很多,因此在选择时,更多会考虑到集团以后的发展目标。据了解,这三家投资者包括一家数字通信类出版企业,一家影视企业以及一家投资基金。“像选择数字通信类的企业就是因为集团将推出自己的电子阅读终端。”聂震宁说。
“文化企业转企改制后将会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注入,同时也将带来新的管理机制。”中央财经大学文化创意研究院执行院长魏鹏举对本报记者表示,改革是契机,由于传媒企业的规模效益比较显著,所以通过资本市场的兼并重组将更有利于传媒资源的整合,有助于企业进一步的发展。据记者采访了解,不少改制后的出版企业都透露出了上市的想法。
文化产权要素市场建设加速
就在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推进的同时,文化要素市场的建设也在加强。据了解,继上海、深圳相继成立文化产权交易所之后,中国文化产权交易所项目已经上报国务院审批,年内有望落户北京。专家表示,要素市场的建立完善将加速文化产业与各类资本的有效对接。
此前,北京市发改委主任张工在该市发展改革会议上曾明确指出,2010年要着力加强要素市场建设,支持中国文化产权交易所等要素市场落户北京市。而作为文化部与北京市政府合作打造的综合性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中国文化产权交易所将为文化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文化产权提供产权流转平台,打通文化产业与资本市场之间的壁垒。
中国文化产权交易所筹委会负责人、北京产权交易所业务总监张大为表示,中国文化产权交易所的筹办工作已进入快车道,即将确定包括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内的数家股东单位。
“行政资源的参与和推动,将会带来更多的资源。”魏鹏举表示,如果能够建立一些规则,做一些示范,将有助于推动民企、社会机构的参与。
据悉,中国文化产权交易所建立后将着手推进文化产权评估体系的建设,解决文化产业投融资过程中版权评估难的问题。
创投看好文化产业前景
“我们非常看好今年文化产业的投资前景。”风投业资深人士、深创投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刘纲对本报记者表示,随着改革的深入,相对开放的政策和逐渐清晰的规则为资本进入文化领域提供了更为广阔空间,而市场消费需求的快速增长则意味着成倍数增长的市场空间。
“现在有一些文化企业自身发展也很不错,我们已经投了一批文化相关的企业。”刘纲表示,文化产业将成为其重点关注的领域。“首先,传统的文化企业必须要结合新兴业态进行发展,才能应对未来的挑战,其次,我们也会考虑到在改制过程中,企业相关机制的转化是否到位,比如说员工的j激励机制。”刘纲表示,经营团队以及规范化运作仍是关键因素。
德勤中国全国科技、传媒和电信行业领导人周锦昌则表示,近年来在文化产业方面的国内外投资者明显增多,“从项目数量,到投资人都是在以倍数增长。”周锦昌说。另外,随着创业板的推出和中小板的扩容,资本市场的完善也为文化产业投资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另外,记者获悉,相关政府部门正在积极筹措资金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据悉,作为北京市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将采取“FOF”(Fund of Fund)的运作方式,直接投资创投而非企业。“相较于直接投资项目而言,这种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将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成功的可能性也更大。”刘纲表示。
不过业内人士同时指出,在三网融合等新兴投资领域,政府的相关监管政策仍需重点关注。“我们认为三网融合、IPTV将是未来发展的潮流趋势之一,不过现在经营牌照并没有完全放开。”刘纲表示。随着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专家认为政府的监管重点将更为关注内容方面,运营资格上有望获得一定程度的放开。
E. 文化产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战略;是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高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推动力量。
税收是调节经济运行的杠杆和手段。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支持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方便广大文化企业更好地知晓、理解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将文化产业涉及的税种相关优惠政策整理刊登,方便纳税人查阅使用。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从2009年1月1日起,需认定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中央部委所属的高校出版社和非时政类报刊社的转制方案,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复;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由上述三个部门批复;地方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附件规定;
(六)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二、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四、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五、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六、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七、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九、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一、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二、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十三、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十四、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十五、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十六、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十七、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十八、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二、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除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下列新华书店执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中的新华书店。
(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和克拉玛依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
五、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
进口关税
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营业税优惠政策
(一)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除另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文化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可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3.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三)文化企业其他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122号)规定,对本通知所列企业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房产税优惠政策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F. 图书出版为什么属于文化产业
根据这一概念,文化产业的范围为:
1、 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实物形态文化产品的娱乐产品的活动,如书籍、报纸的出版、制作、发行等。
2、 为社会公众提供可参与和选择的文化服务和娱乐服务,如广播电视服务、电影服务、文艺表演服务等。
3、 提供文化管理和研究等服务,如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图书馆服务、文化社会团体活动等。
4、 提供文化、娱乐产品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如印刷设备、文具等生产经营活动。
5、 提供文化、娱乐服务所必须的设备、用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如广播电视设备、电影设备等生产经营活动。
6、 与文化、娱乐相关的其他活动,如工艺美术、设计等活动。
G. 新闻出版算文化创意产业
2004年,国家统计局在与中宣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专文化及相关产属业分类》,从国家有关政策方针和课题组的研究宗旨出发,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文化及相关产业概念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根据这一概念,文化产业的范围为:
1、 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实物形态文化产品的娱乐产品的活动,如书籍、报纸的出版、制作、发行等。
2、 为社会公众提供可参与和选择的文化服务和娱乐服务,如广播电视服务、电影服务、文艺表演服务等。
3、 提供文化管理和研究等服务,如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图书馆服务、文化社会团体活动等。
4、 提供文化、娱乐产品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如印刷设备、文具等生产经营活动。
5、 提供文化、娱乐服务所必须的设备、用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如广播电视设备、电影设备等生产经营活动。
6、 与文化、娱乐相关的其他活动,如工艺美术、设计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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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楼主,很显然,新闻出版是算的,而且在中国国情下,是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一块
H. 武汉出版文化产业园
武汉市江岸经济开发区兴业路;是以“出版”为核心并延长文化产业链条进行的开发园区。
I. 图书,杂志和报纸出版算是文化创意产业吗
算吧。文化创意产业主要包括广播影视、动漫、音像、传媒、视觉艺术、表演艺术、工艺与设计、雕塑、环境艺术、广告装潢、服装设计、软件和计算机服务等方面的创意群体。
J. 广告业是不是文化产业
属于文化产业:注意第七条第3个
中国现在的文化产业标准是国家统计局发的《文化及其相关产业分类》,在具体实践中,各省、各市都结合各自实际,有所出入。但这是唯一的官方标准: 第一部分 文化服务 一、新闻服务
1. 新闻服务 新闻业
二、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 1. 书、报、刊出版发行 ⑴ 书、报、刊出版 图书出版 报纸出版 期刊出版 其他出版 ⑵ 书、报、刊制作 书、报、刊印刷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 * ⑶ 书、报、刊发行 图书批发 图书零售 报刊批发 报刊零售 2. 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出版发行 ⑴ 音像制品出版和制作 音像制品出版 音像制作 ⑵ 电子出版物出版和制作 电子出版物出版 —电子出版物出版 —电子出版物制作 ⑶ 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复制 记录媒介的复制 * —音像制品复制 —电子出版物复制 ⑷ 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发行 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批发 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零售 3.版权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 —版权服务
三、广播、电视、电影服务 1. 广播、电视服务 广播 —广播电台 —其他广播服务 电视 —电视台 —其他电视服务 2. 广播、电视传输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服务 —有线广播、电视接收 无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 —无线广播、电视接收 卫星传输服务 * 3. 电影服务 电影制作与发行 —电影制片厂服务 —电影制作 —电影院线发行 —其他电影发行 电影放映 —电影院、影剧院 —其他电影放映 四、文化艺术服务 1. 文艺创作、表演及演出场所 文艺创作与表演 —文艺创作服务 —文艺表演服务 —其他文艺服务 艺术表演场馆 2. 文化保护和文化设施服务 文物及文化保护 —文物保护服务 —文化遗产保护服务 博物馆 烈士陵园、纪念馆 图书馆 档案馆 3. 群众文化服务 群众文化活动 —群众文化馆 —其他群众文化活动 4. 文化研究与文化社团服务 社会人文科学研究 专业性社会团体 * —文化社会团体 5. 其他文化艺术服务 其他文化艺术 五、网络文化服务 1. 互联网信息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 —互联网新闻服务 —互联网出版服务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 —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
六、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1. 旅游文化服务 旅行社 风景名胜区管理 公园管理 野生动植物保护 * —动物观赏服务 —植物观赏服务 其他游览景区管理 2. 娱乐文化服务 室内娱乐活动 游乐园 休闲健身娱乐活动 其他计算机服务 * —网吧服务 其他娱乐活动
七、其他文化服务 1. 文化艺术商务代理服务 文化艺术经纪代理 其他未列明的商务服务 * —模特服务 —演员、艺术家经纪代理服务 —文化活动组织、策划服务 2. 文化产品出租与拍卖服务 图书及音像制品出租 贸易经纪与代理 * —艺术品、收藏品拍卖服务 3. 广告和会展文化服务 广告业 会议及展览服务 第二部分 相关文化服务 八、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 1. 文化用品生产 文化用品制造 乐器制造 玩具制造 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 手工纸制造 * 信息化学品制造* 照相机及器材制造 2. 文化设备生产 印刷专用设备制造 广播电视设备制造 电影机械制造 家用视听设备制造 复印和胶印设备制造 其他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 3. 相关文化产品生产 工艺美术品制造 摄影扩印服务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九、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 1. 文化用品销售 文具用品批发 文具用品零售 其他文化用品批发 其他文化用品零售 2. 文化设备销售 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批发 * 照相器材零售 家用电器批发 * 家用电器零售 * 3. 相关文化产品销售 首饰、工艺品及收藏品批发 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