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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水产业的发展规划

发布时间:2021-03-08 10:04:25

① 山西的水资源分布情况

洪水在地域上的分布与各地区的降水量大小和地表径流下垫面的条件有关版。降水量大的地区,河权流水系的洪水也大,如沁河流域的沁水、阳城、晋城等县,年降水量在600mm以上,沁河洪水量相对也大;而大同、天镇等地年降水量小,桑干河的洪水威胁也小。所以,山西洪水在地域上分布特征是南大北小、东大西小的格局。超标洪水易发程度最高的是漳、卫河上游区,最低的为永定河、大清河上游区,滹沱河上游区与晋西沿黄支流区洪水易发程度从高到低依次排列第二和第三,晋南沿黄支流区排第四,汾河区排第五。

全省水资源总量142亿立方米,人均占有量381立方米(这是啥概念呢,平时一般人均日用水是150L,这样一个月是4.5m2,一年54m2,八年的432m2)是全国的平均水平的1/5,世界平均水平的1/25。比比较干旱的西北六省人均(1300立方)水资源量还低。

② 你在山西省水投集团吗那怎么样

国投晋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国投晋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由国投煤炭公司和国投电力公司按%和40%的比例出资成立,注册资本金5亿元,公司地址是山西省晋城市凤台东街1188号。公司下设国投晋城能源有限公司、国投晋城热电有限公司和国投晋城围滩水电有限公司三个控股项目公司,分别建设里必矿井、晋城热电厂和围滩水电站项目。其中,晋城热电厂项目一期工程总投资31亿元,工程建设2×300MW空冷供热机组,建成后,可实现年发电量34亿度,年供热540万吉焦,供暖面积达1100万平方米,属山西省“十一五”重点工程项目,目前该项目已经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正在紧张建设中;里必矿井项目设计生产能力400万吨/年,井田面积为43.415平方公里,3号煤储量为32043万吨,项目概算总投资32.8亿元,目前正在积极进行项目核准;国投晋城围滩水电站项目概算总投资1.5亿元,年供水规模2020万M3,多年平均发电量613万kw•h ,2007年11月奠基开工,目前处于基建期。 公司将按照集团公司“区域,协同,循环经济”战略,努力打造“煤-电-水-化”产业链。按照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未来将形成1500万吨/年的煤炭生产能力,180-260万千瓦的火电装机规模、年产360万吨甲醇和120万吨烯烃的煤化工生产能力及5000万立方米/年的供水规模。目前,公司正积极开展热电二期项目前期准备,参与周边地区的煤炭资源整合,开展煤化工项目的选址规划及新的水源点配置等工作。 公司将在董事会和经营班子的领导下,同心同德,抢抓机遇,奋力拼搏,向建设国内一流企业的目标迈进。

③ 乡镇产业发展规划如何写

镇产业发展规划
为加快我镇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合理配置空间资源,优化产业布局,提高产业竞争力,引导农业商业化,加速我镇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农民增收致富,特制定2011-2020年全镇产业发展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全镇农业基础地位不动摇;坚持大力度、全方位扶持龙威、阳光等面粉加工企业为代表的第二产业;坚持多思路、多渠道培养发展商贸流通业、文化旅游业、生态旅游业等第三产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完善服务体系为保障、创新机制为动力、增效增收为目标,应对市场调结构、依靠科技兴产业、发挥优势创品牌、夯实基础增动力,加快全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二)总体目标。通过产业布局的引导调整,实现全镇粮食稳定增产,全镇农产品商品率提高,农业增加值持续增长,第二产业比重明显提高,旅游、商贸流通等服务业为代表的第三产业迅速崛起,建立分工恰当、布局合理、特色突出、资源优势得以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和谐的产业支撑体系,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道路上迈出新步伐。
主要指标:至2020年,农业为主的第一产业占比40%,全镇粮食稳定增产,全镇农产品商品率达提高,农业增加值持续增长,其中粮食、畜禽、蔬菜产值分别占农业总产值的50%、30%、20%;第二产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0%;商贸流通、旅游等服务业占比30%;农民人均纯收入达6000元以上。
二、产业总体布局
按照布局区域化、生产规模化的要求,因地制宜编制我区农村产业发展区域规划:
1、商贸流通业:我镇是河南进入河北的南大门,漳河生态园区规划建设高速路入口,我镇借此可在两小时内到达郑州、石家庄,同时经此可转兰青线到达山西、陕西,向东可到山东。经讲岳线往东可达山西,四省通衢,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四通发达,可借107国道、京广线、京珠高速、中华路、讲岳线为依托,争取在五到十年时间内在讲武城车站至漳河生态园区之间形成仓储物流企业群。
2、文化旅游业:我镇有丰富的文化旅游资源,可打造以前港天子冢、刘庄兰陵王、北朝墓文化、漳河生态园三国影视城为依托的精品文化旅游线路。
3、面粉加工业:讲武城镇是农业大镇,粮食主要生产小麦,玉米等。在我镇辖区内有龙威面业、阳光面业等大型面粉加工企业,年加工面粉均在10万吨以上。另有许多小型面粉加工企业,可引导这些企业拉长产业加工链,向深加工发展,增加产值。
4、畜牧养殖业:目前讲武城镇辖区内有养猪场十多个,养牛场3个,养鸡场十多个,主要是高录、大冢营、朝冠、西陈、北白道几个村。努力促使我镇养殖企业扩规上档。
5、粮食种植业:我镇是农业大镇,是国家商品粮基地。粮食种植主要分布在京广线以东的村庄。我镇要加大优良品种的推广,提高机械化水平,大力发展“两高一优农业”,确保粮食增产增收。
6蔬菜种植业:我镇紧邻古邺蔬菜批发市场,种植蔬菜的村主要是三高录、小寨、东、西陈南、北白道。目前有李明生育苗基地等具有规模的瓜果、大棚蔬菜基地,产品销往全国各地。争取在五到十年时间内建成省级蔬菜瓜果生产基地。
7、生态旅游业:又指观光农业,一种以农业和农村为载体的新型生态旅游业。具有保护环境、生态美化环境和观光旅游等功能的农业,是将农村的空间和农产品等农业资源作为观光资源加以开发和充分利用,以期产生除农业生产之外新价值、与观光相适应的一种农业形态,具有观光、采摘、休闲、教育等功能,能提供相应观光服务设施的单位,包括观光、采摘、垂钓等。结合漳河生态园得相关规划,在我镇民有北干渠以南大力培育出具有我镇特色的生态旅游业。
镇人民政府
二〇 年 月 日

④ 《山西省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海岛,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 本法所称海岛保护,是指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保护和特殊用途海岛保护。 第三条 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海岛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 第四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五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海岛的名称,由国家地名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和发布。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需要设置海岛名称标志的海岛设置海岛名称标志。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海岛名称标志。 第七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岛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海岛保护意识,并对在海岛保护以及有关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岛保护法律的义务,并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海岛保护法律、破坏海岛生态的行为。
[编辑本段]第二章 海岛保护规划
第八条 国家实行海岛保护规划制度。海岛保护规划是从事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的依据。 制定海岛保护规划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促进海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海岛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九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事机关,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全国海岛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海岛的区位、自然资源、环境等自然属性及保护、利用状况,确定海岛分类保护的原则和可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以及需要重点修复的海岛等。 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应当与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沿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事机关,依据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省域海岛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沿海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海岛保护专项规划。 省域海岛保护规划和直辖市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应当规定海岛分类保护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沿海城市、县、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可以要求沿海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海岛保护规划。 沿海城市、镇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和县域海岛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和省域海岛保护规划。 编制沿海城市、镇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县域海岛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利用规划。 第十三条 修改海岛保护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完善海岛统计调查制度。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海岛综合统计调查计划,依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发布海岛统计调查公报。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海岛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海岛自然资源的调查评估,对海岛的保护与利用等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编辑本段]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 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的红树林。 第十七条 国家保护海岛植被,促进海岛淡水资源的涵养;支持有居民海岛淡水储存、海水淡化和岛外淡水引入工程设施的建设。 第十八条 国家支持利用海岛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在海岛从事科学研究活动不得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第十九条 国家开展海岛物种登记,依法保护和管理海岛生物物种。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在海岛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生态建设等实验基地。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排海岛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海岛的保护、生态修复和科学研究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护设置在海岛的军事设施,禁止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 国家保护依法设置在海岛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妨碍其正常使用。 第二节 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水资源和森林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 第二十四条 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对海岛土地资源、水资源及能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海岛的开发、建设不得超出海岛的环境容量。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岛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优先采用风能、海洋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雨水集蓄、海水淡化、污水再生利用等技术。 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应当划定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区域,并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生物栖息地,防止海岛植被退化和生物多样性降低。 第二十五条 在有居民海岛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生态保护设施优先建设或者与工程项目同步建设的原则。 进行工程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无力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可以指定有关部门组织修复,修复费用由造成生态破坏的单位、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确需建造的,应当依照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未经依法批准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拆除。 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采挖海砂;确需采挖的,应当依照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严格限制填海、围海等改变有居民海岛海岸线的行为,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建设;确需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或者填海连岛的,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项目论证报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申请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报经批准。 本法施行前在有居民海岛建设的填海连岛工程,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的,由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修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严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采集的,应当报经海岛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开发利用前款规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涉及利用特殊用途海岛,或者确需填海连岛以及其他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由国务院审批。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依法缴纳使用金。但是,因国防、公务、教学、防灾减灾、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测绘、气象观测等公益事业使用无居民海岛的除外。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在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限制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岸线的距离,使其与周围植被和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三条 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排放。 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禁止在无居民海岛弃置或者向其周边海域倾倒。 第三十四条 临时性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不得在所利用的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 第三十五条 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不得建造居民定居场所,不得从事生产性养殖活动;已经存在生产性养殖活动的,应当在编制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中确定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国防用途海岛、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等具有特殊用途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实行特别保护。 第三十七条 领海基点所在的海岛,应当由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领海基点及其保护范围周边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实施监视、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岛领海基点的义务。发现领海基点以及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的地形、地貌受到破坏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海洋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和有居民海岛国防用途区域及其周边的地形、地貌。 禁止将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用于与国防无关的目的。国防用途终止时,经军事机关批准后,应当将海岛及其有关生态保护的资料等一并移交该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海岛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保护的需要,对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依法批准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者海洋特别保护区。
[编辑本段]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有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依法对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海岛利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海岛利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所利用的海岛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等;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检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在依法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编辑本段]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对海岛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或者进行填海连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挖、破坏珊瑚、珊瑚礁,或者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红树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活动,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居民定居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二条 破坏、危害设置在海岛的军事设施,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设置在海岛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无权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而批准,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或者违反海岛保护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海洋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低潮高地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比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是指由维持海岛存在的岛体、海岸线、沙滩、植被、淡水和周边海域等生物群落和非生物环境组成的有机复合体。 (二)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三)低潮高地,是指在低潮时四面环海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四)填海连岛,是指通过填海造地等方式将海岛与陆地或者海岛与海岛连接起来的行为。 (五)临时性利用无居民海岛,是指因公务、教学、科学调查、救灾、避险等需要而短期登临、停靠无居民海岛的行为。

⑤ 水与城市规划和发展

李复兴1李贵宝2

(1.北京公众健康饮用水研究所;2.中国水利学会)

水是世间万物生存的根本,城市是人类文明的集中地,更是创造文明的人类得以栖身的居所。水与城市的关系因为水的短缺和污染,以及城市化的发展,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得以如此重视。

一、城市的诞生与发展

从古到今,从国内到国外,人类逐水而居,不少城市自然因水而诞生。水在城市诞生过程中,直接影响其风格和布局。水对城市的作用是全方位的,也是贯彻始终的。

在我国古代,城镇之间的往来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内河航运而发展壮大的,特别是沟通全国的大运河培育了一大批著名城镇。隋唐时期横贯东西的隋唐大运河,先后孕育了长安、洛阳、汴梁等一批著名的古都,元代以后横贯南北的京杭大运河则由于沟通了杭州、南京、北京等大城市的联系而使之更加繁荣,同时在运河沿线也先后形成了一大批与之息息相关的中小城市,如扬州、淮安、徐州、济宁、聊城、临清、德州、沧州、通州等。可以说,如果那时没有水、没有水运,城市如何发展、如何得以繁荣,难以想象。

世界四大文明古国更与水有着紧密的联系,古埃及的文明孕育于尼罗河,古印度文明发源于恒河,古巴比伦文明诞生在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两岸,而黄河文明成为孕育中华文明的母亲河。现代城市大都是在古城镇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国内外许多大城市以及经济发达的地区,大多坐落在大江大河附近,如我国的珠江三角洲和长江沿岸的城市,欧洲的莱茵河经济带,美国的密西西比河沿岸等。城市的发展离不开水,城市的发展也带动了水产业、水文化的发展,然而城市的快速发展及其扩张也给城市带来了水问题:缺水、水污染。

有水使城市充满活力,缺水使城市走向衰亡。我国古代四大名镇之一的河南开封朱仙镇,在北宋时地处运河转口地带水陆要冲,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使之成为盛极一时的水陆码头,而后来运河年久堵塞,水运不畅,商贸渐衰,城市也随之失去活力,成为鲜为人知的荒凉小镇。其他三镇,即江西景德镇、广东佛山镇、湖北汉口镇则仍借助水的活力,颇有名气。

现代城市的发展和繁荣同样要得益于水及其文化的发展。“上有天堂,下有苏杭”,杭州之所以闻名天下,正是因为有了美丽洁净的西湖。相比之下,武汉的东湖,除了是中国最大的城中湖、全国首批顶级4A级景区以外,似乎没有让人想到更多,于是就产生了“东湖大,西湖名”这样的评价。东湖除其文化底蕴与西湖相比较差之外,水质恶化、湖面一度被填占、资源丧失等也是困扰东湖发展的原因之一。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都江堰市因2000多年前李冰父子修建的都江堰工程而命名和闻名世界。由此看来,一座城市的兴衰与水是息息相关的。拥有健康的水系统并且能够科学配置合理利用水,让水与城市完美地融合,城市才能得到良好的发展。纵观历史,无论是外国还是中国,水资源丰富的地区历来就是人口经济最繁荣的地方,著名的意大利威尼斯水城就是一个典型。反之,水资源匮乏的地区其人口数量和经济实力均明显不如前者。

二、我国城市水问题

在中华文明的历史长河中,治水兴水历来是兴国安邦的大事。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日益突出的严峻形势,党中央、国务院把解决水资源问题摆上重要位置,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保持了年均近10%的高增长率,而用水总量实现了微增长,特别是近10年来,部分地区实现了零增长甚至负增长;以占世界平均水平60%的人均综合用水量,保障了国民经济3倍于世界经济平均增长率的高速增长。国家“十一五”规划实施以来,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万元GDP用水量下降20%两项节能减排指标按年度全部完成。

然而,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与生产力布局不相匹配,既是现阶段我国的突出水情,也是我国将要长期面临的基本国情。水环境保护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

城市,由于人口高度密集和其经济的快速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加之旱涝灾害和水污染事故的不断发生,城市水问题更加突出。

(一)缺水

缺水是我国城市普遍存在的问题,而且有不断加剧的趋势。全国约655个城市,近2/3的城市存在不同程度的缺水,其中严重缺水的有110多个城市。著名的南水北调工程就是为解决北方地区的缺水而建设的,这样可解决北京、天津等大城市的严重缺水现状。

其实城市调水早就有之,最早的如“引滦入津(天津)”工程。水源短缺制约天津城市的建设发展,影响了市民的正常生活。为了解决城市用水问题,国务院于1981年9月决定兴建引滦入津输水工程,跨流域从300多千米以外引滦河水。1963年,香港遭遇历史罕见的特大旱灾,为解决香港水荒问题,中国政府拨专款兴建东深供水工程,1965年3月建成投产。随后,引水调水的工程有“引滦入唐(唐山)”、“引碧入连(大连)”、“引黄济青(青岛)”、“引黄入晋(山西太原、大同等)”、“引江济太(太湖)”、“东北的北水南调(松花江流域的部分水量调往辽河,以补充辽河中下游及吉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沿调水线地区部分用水)”、“甘肃引大入秦(大通河水跨流域调至秦王川地区)”等。

还有一种就是水质型缺水城市。如合肥市为典型的水质型缺水城市,巢湖虽然水量丰沛,但水体呈现严重的富营养化,特别是西半湖水质全年大部分时间为Ⅴ类或劣Ⅴ类水,2003年合肥市城市生活用水停止从巢湖取水,不得不从上游的响洪甸、佛子岭水库调水。由此可见,对水污染问题、对节水不够重视,结果守在水边没水喝,还得舍近求远取水喝。同样,云南滇池由于水污染,不得不从滇中调水,外流域调水已成为把滇池救活的最根本的措施。

(二)水污染

目前,全国现状受水量及水质不安全影响的城镇人口有近1亿,保障城市饮水安全以及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任务非常艰巨。2009年,全国重点城市共监测397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其中地表水源地244个,地下水源地153个。监测结果表明,不达标水量为58.8亿吨,占27%。

城市水环境污染严重,水污染事故频发,有些污染已造成恶劣影响。如2005年11月,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大量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引发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导致哈尔滨全城停水4天。2007年5月,太湖蓝藻暴发,导致无锡市城区的大批市民家中自来水水质突然发生变化,无法正常饮用,导致了空前的无锡水资源危机,市区断水数日。可见水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瓶颈”,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水污染问题,国民经济的发展将受到严重的制约。

城市面临的主要水问题可以概括为:多数城市河道断流,污水排放量不断增加,河道水质恶变,藻类暴发频繁;河道断面不断缩小,各种垃圾沿岸堆积,河道阻断严重,排水功能下降,流动水域变成一团死水;河道整治硬质化,过于人工化,生态景观布局差;城市水面不足,水域受到侵占。

三、水与城市规划和发展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城镇化发展水平从1978年的17.90%上升到2008年的45.68%;自1978年至2007年,全国设城市总数从216个增加到655个,增长了两倍多;人口城市化率由17.92%增加到44.94%,城镇人口达6.07亿人,可见发展速度之快。各级各类城市全面发展。其中,20万人以下的小城市,从改革开放之初的116个增加到286个,增长了近1.5倍,小城市人口从1331万人增长到3760.1万,增长了1.8倍;20万至50万人口的中等城市,从60个增加到232个,增长了2.8倍,人口从1876.8万增加到7410.1万,增长了2.9倍;50万至100万人口这一级别的城市,从27个增加到82个,增长了两倍多,人口从1994.7万增加到5601.5万,增长了1.8倍;100万人以上的特大城市从13个增加到58个,增长了3.5倍,城市人口从2988.3万增加到14830.1万,增长了3.9倍,是增长最快的一类城市。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水资源的短缺和水污染对环境与生态的危害,以及水质型缺水问题也日益严重地显现出来,给城市水资源利用与水环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更迫切的要求;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城市功能的提升,对水量、水质、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水景观、水文化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对涉水管水的部门来说是新的重要的挑战。

为此,水利部门提出:必须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节约、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环保部门提出:把环境保护与推动发展方式转变、污染减排与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环境治理与保障改善民生更加有机地结合起来,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综合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的城市规划依然是由建设主管部门在主导、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与水资源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规划衔接协调的不够。而不论城市如何发展,总得以水为先。人类生存发展离不开水资源,城市的生存发展更是要依靠水,城市的景观美化更需要优良的水环境。

(一)城市规划应依水而行,量水而定

大多数城市都是依托良好的水源发展起来的,城市是用水户最集中、用水强度最大、供水保证率和水质要求最高的区域,也是水资源供需矛盾最突出的区域。而我们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很少考虑资源的承载力,没有做到以水定规模、量水发展。因此,城市规划应该以水定城,也就是说城市的规模、城市的发展都必须量水而定。同时,在规划中必须考虑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再利用。一方面城市在叫喊缺水,而另一方面城市又存在着水的大量浪费。

由于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缺乏对水资源承受力的考量,华北地区水资源超采量已超过1000亿立方米,相当于两条黄河的水量,形成了世界上最大的地下水漏斗区。由于地下水超采,我国现在大概有60余个城市、地区形成了大小不等的地下水漏斗。从东部的上海到西部的乌鲁木齐,从北方的哈尔滨到南方的海口,几乎所有大中城市都存在因超采地下水而形成的地下水位下降,而有松软冲积层分布的平原、盆地、河谷中的城市尤其严重。如苏州50多年来累计的沉降大于60米,沉降区几乎覆盖苏州全市。

城市规划应将水资源承载力作为其指导思想之一,改革和完善城市规划程序,加强城市规划与水资源规划和管理之间的协调,城市规划应充分考虑城市水资源统一管理及可能采取的措施,并将其作为必要内容以一定形式反映出来。在以往工作过程中,水资源综合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的约束作用不强,而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的水资源综合规划更强调它的服务性,往往是“以需定供”的规划,城市发展的主观性极大地影响了水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因此,应以水资源为制约条件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确定城市发展的主导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是确定城市发展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如《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在规划初期,特别强调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水资源条件对城市发展的约束限制。在论证北京适宜的人口规模时,重点论证了水资源承载能力条件下的人口规模,由水务部门完成的《北京地区水资源承载能力与建设适宜的生产生活方式研究》,为确定2020年北京市总人口控制规模提供了量化依据。同时在规划中增加了“资源和能源的节约、保护与利用”章节,提出了建设先进的节水型社会的目标和城市建设要量水而行、总量控制、统筹配置的原则,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发展区域的水资源配置的原则。

(二)城市规划应依水而谋,量质而划

稳定的来水及其水量是城市规划的基础,而良好的水环境是城市的形象,是城市文明的标志,代表着城市的品位,体现着城市的特色。水环境是提升人居环境的基础。作为水乡城市,广大市民的日常生活与水密切相关,枕河而居、择水而栖是水乡市民的首选。因此,开展城市水环境规划也是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一个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城市人居环境规划的一个重要方面。

水环境规划和建设要力创城市特色,营造城市新亮点,展示城市个性。要体现生态性和亲水性。山无清水不秀,城无水景不美,人类有着天生的亲水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市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对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也有了更高的要求,人们向往自然。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充分体现城市水环境的景观功能,是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城市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所以,充分体现生态和亲水已经成为现代城市水环境建设的重点。

水环境建设必须融多项功能于一体。城市水环境的本质决定了它的多功能性,城市水环境建设要最大限度地将城市水利、城建配套、环境保护、文化布局、旅游开发诸多功能统筹布局。除了防洪、蓄水、环保、城市建设的功能外,更要赋予它景观的功能,文化的功能,提升城市品位的功能。

城市的规模与布局,要符合当地水土资源、环境容量、地质构造等自然承载能力,并与当地经济发展、就业空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相适应;环境保护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从源头防治污染,坚决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污染的情况。近年来,不少城市因环境保护规划未与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同步实施,或在许多城市的总体规划中,对环境保护的论述往往还只停留在各个污染点治理的描述上,从而使城市环境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环境污染日趋严重,致使城市环境建设不能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因此,随着城市化战略的实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推进,人民对人居环境的要求日益提高,城市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别是水环境保护越来越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安徽省安庆市在水环境建设中重点抓好“五个化”,即文化、亮化、美化、净化、绿化,其经验和做法值得有关城市学习和借鉴。武汉市素有“百湖之市”的美誉,水资源丰富,称得上“因水而居、缘水而兴、以水为荣”。他们把水资源作为关系人民群众生活、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要素,从保障城市合理用水和水资源永续利用的战略高度出发,大力推动节水、水环境保护以及滨水景观建设工作,2009年3月被命名为“全国节水型城市”。武汉的汉口江滩,通过防洪工程的加强,滨水景观的营造,使之在洪水季节能够有效防洪,平日则为市民提供一个休闲娱乐的好去处;昔日凌乱不堪、常遭洪水侵袭的地方如今已成为武汉市最亮丽的一道风景线。从2002年开始提出了六湖连通,使水景观与城市交融,提升了城市的品质与景观。桂林市从1973年到1995年,用了20多年时间重点治污;从1996年到2005年,重点对市区湖泊进行生态修复;从2006年到现在,开始全面生态修复的建设。目前,整个桂林市城市湖泊和河流生态修复都是相互衔接和贯通的,未来的桂林将是“千峰环野立,三水抱城流”。泰州市水系规划,其中的凤凰河的整治是泰州水文化水景观治理的缩影,通过综合的整治,凤凰河不仅还原了过去一条自然生态河道,而且还充分反映了其是一条人文气息的河流。

总之,城市亲水景观在全国还有许多,它们对挖掘城市文化和水文化的内涵,提升城市整体品位,调整旅游业发展布局,塑造国际大都市形象,无不具有积极而又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大、中、小城市应结合城市自身的规模、所处的自然条件、经济能力、技术水平,因地制宜,量力而为;充分发挥水利、艺术、建筑行业工作者的聪明才智,对城市水利工程进行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使其达到既有水文化的底蕴,又不危及城市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城市规划应有涉水部门共同参与和协调

水是城市的血脉,是城市人民生活的基本需要,是城市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是城市的灵性所在。水对于城市,不仅是生产生活的基本条件,而且是生态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不可缺少的宝贵资源。把宝贵的水资源充分利用好,是提升城市品位、增加城市魅力、繁荣城市经济、改善城市生活的必然选择。

实现人水和谐发展、亲水城市、滨水城市,必须多部门合作、沟通与协调。水资源应统一管理,水质水量要协调,水资源配置工作需要循序渐进。这方面黑龙江省的做法值得各地借鉴。

2009年,黑龙江省全面推进滨水城市规划建设,以水兴城富城丽城,哈尔滨市在国内城市规划建设中首次提出“以水定城”。提出滨水城市规划建设的4个要求,即:

一要抓好滨水城市水资源规划。树立生态理念,注重环境保护;树立文化理念,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树立功能理念,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城市的多种需求;树立时尚理念,在风格上注重特色,体现大气、灵气、秀气;树立经济理念,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

二要抓好滨水城市水资源保护。要把城市滨水区的规划建设与实施国家江河污染治理重点项目建设和黑龙江省“三供两治”等重点民生工程结合起来,加快推进滨水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程建设。要把滨水城市防洪堤防建设与景观建设结合起来,确保堤防安全。

三要抓好滨水城市水资源开发。要注重文化、休闲、贸易、旅游等多种功能的综合利用;要大力推进滨水城市旅游开发,加快五大连池、镜泊湖、兴凯湖等滨水旅游区建设。

四要抓好滨水城市水资源管理。加强国家《城乡规划法》的宣传贯彻落实和执法监督检查,理顺管理体制,共同把水资源管好用好。

总之,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城市不能“越摊越大”,在城市建设中互相攀比,贪大求洋,劳民伤财地搞“形象工程”,城市的发展一定要适度规模,努力实现城市建设与自然环境的平衡。清醒地认识到调水不是万能的,它只是解决水污染问题、水资源短缺的一种方式。任何一个城市的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都会受到资源环境的制约,我们必须寻找第三种方式来解决水的问题,发展低水经济,营造节水社会;以水定城、量水定城。必须树立“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追求人与水和谐发展的理念。实现城市与水和谐发展,必须坚持经济、社会、环境生态协调发展的原则,资源利用的代际原则和区域间协调发展的原则;统筹兼顾水资源的水质保障与水量保障,水资源总量的宏观控制与用水定额的微观管理,城市供水系统安全与生态系统安全,城市规模的发展需求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的约束。

参考文献

[1]张忠祥,钱易.城市可持续发展与水污染防治对策.北京:建筑工业出版社,1998

[2]竺士林主编.城市发展与水资源.太原:山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

[3]张彤.探索城市与水和谐发展之路.北京水务,2007(6)

[4]张显峰.专家建议:城市规划应该量水而定.科技日报,2006-09-12

[5]姜文超,龙腾锐.水资源承载力理论在城市规划中的应用.城市规划,2003(7)

[6]毛利胜,周达,周以和.水境规划在城市建设中的作用.西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3)

[7]杜悦英.专家称北京水资源问题是生态灾难 调水不能长久.中国经济时报,2010-06-10

[8]周生贤.在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国环境报,2010-02-01

[9]水利部.中国水资源公报2008.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9

⑥ 山西八大产业是什么

山西八大产业:

1、种植业

2018年,山西省农作物种植面积3555.2千公顷,比上年减少22.5千公顷。

2、林业

2018年,山西省完成造林面积340.1千公顷,增长9.0%。年末山西省森林面积321万公顷,森林覆盖率20.5%。

3、畜牧业

2018年,山西省猪牛羊肉总产量77.1万吨,下降0.1%。其中,猪肉产量62.5万吨,下降0.3%;牛肉产量6.5万吨,增长10.0%;羊肉产量8.1万吨,下降5.0%。牛奶产量81.1万吨,增长4.7%。禽蛋产量102.6万吨,增长0.7%。年末生猪存栏549.5万头,生猪出栏814.6万头。

4、渔业

2018年,山西省水产品产量4.8万吨,下降9.9%。

5、工业

2018年,山西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4.1%。

6、建筑业

2018年,山西省建筑业增加值1152.8亿元,按不变价增长6.1%。

7、房地产业

2018年,山西省房地产开发投资1376.6亿元,增长18.0%。

8、邮电通信

2018年,山西省完成邮政业务总量94.1亿元,增长29.9%

(6)山西水产业的发展规划扩展阅读

2018年,山西省国资委提出,山西省属国企要把更多资源配置到发展新产业和新动能上,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实现省属企业煤与非煤产业“结构反转”。

按照目标,未来三年,山西省属企业增加值年均增幅10.9%,煤炭先进产能占比由55.2%提高到70%以上。煤炭产业增加值年均下降4至5个百分点,占比下降到50%以下。

⑦ 山西产业详细分布

定襄法兰最多,原平铝、锅炉、化肥最多

继出台焦炭、煤炭产业振兴规划之后,昨日(11日),山西省政府又出台了电力、新型材料、食品、煤化工、冶金、装备制造业等六个产业的振兴规划。至此,山西八大产业振兴规划全部出炉,未来两年,这些产业将按照规划中的蓝图目标发展。“从本周起,这些产业振兴规划中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及人员将接受专业培训,以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省政府工作人员表示。电力产业

将建八大煤电基地

未来两年,我省电力产业将在淘汰落后产能的基础上,建设八大煤电基地。

按照晋北、晋中、晋东三大煤炭基地建设要求和国家电网发展规划,我省重点规划建设的8个大型煤电基地,北部为大同、神头、河保偏基地,中部为阳泉(含寿阳)、吕梁基地,南部为临汾基地,东南部为长治基地、晋城基地。

到2011年,通过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电力企业重组,我省将形成具有国内较强竞争力的大型发电和电网企业,晋电将实现向山东、湖南、湖北和江苏输送。通过电价改革,逐步实现城乡电价同网同价。

新型材料行业

两年培育40个骨干企业

未来两年,要将新型材料产业培育发展成为全省的重要产业。到2011年年底,全省新型材料产业销售收入要实现年均递增15%,达到620亿元。将从9个方面具体着手,分别为新型建筑材料、镁合金材料、耐火材料、陶瓷材料、钕铁硼磁性材料、纳米材料、煤系高岭土、新型纤维材料及其他新材料。到2011年,培育40个年销售收入超3亿元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冶金行业

太钢将联合重组省内钢铁企业

作为全省钢铁产业的龙头企业,省政府“授权”太钢集团联合重组省内钢铁企业,力争到2011年,该集团生产规模达2000万吨以上,2015年达3000万吨以上,届时太钢集团产能将占到全省钢铁产能四分之三以上。

此外,还将形成太原、长治、运城、临汾、吕梁5个钢铁生产基地,重点建设太钢吕梁钢铁生产基地,建设晋南、晋北、晋西、晋东四个百万吨氧化铝生产基地,建设太原、大同、运城三个镁工业基地和中条山铜业基地。

食品行业

两年增加5个名牌产品

未来两年,我省食品产业将着重打造龙头企业、品牌产品。到2010年,全省食品产业中国驰名商标由目前的6个增加到10个,名牌产品由10个增加到15个。

酒类、食醋、乳制品是我省传统的食品产业,未来两年我省将重点扶持这些食品产业发展,同时还要做精做细小杂粮、肉类、特色食用油、干鲜果蔬、功能食品五类特色产品的加工。同时,我省还将培育壮大饮料制造、淀粉制品、方便食品三大现代食品产业。

装备制造业

建设国家示范五大基地

装备制造产品一直是我省的“拳头”产品,在新出台的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提出,力争到2011年,在该行业培育出10个国内名牌和8个中国驰名商标。

我省提出将建设煤机成套、铁路装备等具有国际水平的五大装备制造国家示范基地,发展铸造等四大装备制造业产业集群。省政府将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以贴息、投资补助和资本金注入等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煤化工产业

建立国家级工程中心

我省在此次煤化工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提出将培育销售收入超100亿元企业4户,超50亿元企业6户,其中50亿元以上企业销售收入将占到全省60%以上。

煤化工是高技术产业,科技创新决定着企业的成败。为此,我省将建立1个国家级煤化工工程中心,5个国家级企业集中中心、20个省级技术中心,希望在劣质煤、高硫煤气化等制约化工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上实现突破。

为支持科技创新,我省将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中每年列支专项资金,帮助煤化工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山西八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详解

山西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加快推进我省优势产业高效、持续、健康发展,决定编制各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按照山西省政府的安排,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煤炭、冶金、电力和新型材料等四个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5月13日,在全省工业振兴大会上,山西省发改委主任李宝卿就八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重要性、编制过程、主要内容和实施等情况进行了详解。

规划的重要性—— 解决各产业当前问题,紧抓机遇实施规划

山西省委、省政府一直都高度重视我省优势产业发展,煤炭、焦化、冶金、电力、装备制造、煤化工、新型材料和食品等优势产业,在全省产业发展中始终占有重要的位置。近年来,我省优势产业较好地发挥了资源、区位、技术、经济环境、产业基础和市场空间等优势,取得了较大的发展。

但是,我省各产业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差距,企业规模偏小,产业集中度低;技术装备水平参差不齐,落后产能比重大;深加工产品发展不足,技术瓶颈尚未突破;资源利用率低,节能减排仍有差距,各产业普遍面临着转型生计问题。特别是去年下半年以来,全球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中国经济造成严重冲击,对以资源型产业为主的山西省造成的冲击更为严重,支柱产业市场需求低迷,生产大幅回落,企业经营十分困难,部分中小企业停产,各产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李宝卿认为,尽管金融危机对我省优势产业形成了严峻的冲击,但也为产业的调整和振兴带来了重要机遇,一是从中央政策看,中央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应对金融危机的措施,出台了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明确了发展方向;二是从长远发展看,山西作为重要能源基地的突出地位不会改变,国家在我省的各类试点所形成大的政策支持效应将进一步显现;三是从各产业发展看,我省拥有全国具有重要影响的大型骨干企业,拥有煤炭、铝矾土、石灰石、煤系高岭土、白云石等资源。因此,必须紧抓机遇,制定实施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促进我省优势产业平稳运行、健康发展,加快我省优势产业的调整和振兴。

规划的编制过程—— 多方征求意见,两月余规划出台

2009年2月中旬,王君省长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尽快编制我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其中,煤炭、冶金、电力、新型材料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焦化、煤化工、食品、装备制造由省经委负责编制。会后,陈川平副省长召集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负责同志就规划的起草作了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行业协会、研究院所的专家成立了规划起草组,在多方面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煤炭、冶金、电力、新型材料规划“征求意见稿”。

3月下旬,省发展改革委致函省经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十余个部门和有关省属企业征求意见,并专程征求中国工程院王一德院士、中国工程院干勇院士、国家“863”新材料专家委员会副组长周少雄教授、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许并社教授和国家有关规划执笔专家的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各规划“上报稿”,报省政府领导审阅。

在编制《材料规划》的不同阶段,省领导多次指示抓好编制工作,王君省长、牛仁亮副省长、陈川平副省长始终关注规划的编制情况,多次审阅规划各稿并提出编制要求,按照省领导的指示和国家有关规划的最新精神,形成了各规划“送审稿”。4月下半月,各规划陆续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规划的主要内容——规划期均为3年,目标、任务、措施明确

“各规划的规划期都是2009年~2011年,同时,着眼‘十二五’,提出了各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目标。各规划参照国家的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都分析了产业现状及面临的形势,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提出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李宝卿在发言中重点解读了规划的主要内容,各规划均包括了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推进措施三个部分。

以煤炭、冶金、电力、新型材料四个产业规划为例,各产业按照不同的产业基础和市场需求,分别提出了相应的总量目标:到2011年,煤炭生产能力保持合理水平,煤炭生产能力每年8.5亿吨;冶金产业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全省生铁、粗钢、氧化铝、电解铝和金属镁产能分别控制在4500万吨、4000万吨、800万吨、200万吨和60万吨;电力按照国家和省规划统筹布局,装机容量达到5500万千瓦,外送电达到1800万千瓦;新型材料产业要培育发展成为重要产业,九个行业销售收入达到620亿元。

而各规划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四个共同点:提高产业准入门槛、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强资源环境保护。在提高产业准入门槛方面,综合近期省政府关于产业发展的要求,规划提出了高标准的技术水平要求,作为各产业的准入门槛。以煤炭产业为例,新建矿井规模不得低于年产120万吨;兼并重组的矿井规模达到年产90万吨。

在提高产业集中度方面,规划提出了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兼并重组相关企业,优化资源配置。以煤炭产业为例,全省矿井数量减少到1000处,形成3个亿吨和4个5000万吨级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大集团煤炭产量占到全省的75%以上。

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方面,我省各产业普遍面临着转型升级问题,要实现产业调整和振兴,必须继续淘汰落后产能。规划提出要关闭小煤矿和兼并重组1600处;淘汰落后炼铁产能2000万吨、炼钢产能1600万吨、电解铝产能20万吨;关停火电机组260万千瓦;关停淘汰水泥行业的机立窑等落后窑炉。在淘汰落后产能的同时,要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建立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在加强资源环境保护方面,实行资源保护性开采的政策,对煤炭、铝矾土、石灰石、煤系高岭土、白云石等资源,合理规划,提高资源利用率,要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努力完成能耗、二氧化硫排放量、废水排放达标率等节能减排任务。规划还提出加快煤层气开发,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拓展晋电外送市场等任务。

此外,各规划还提出了相关推进措施,以促进产业调整和振兴,其共同的措施包括积极拓宽产品市场、鼓励自主创新、积极引进和培养人才、适当增加土地供应、改善投融资环境、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等六个方面。

规划的实施——扎扎实实做好四方面工作

据李宝卿介绍,为扎实推进各优势产业的调整和振兴,各规划最后部分明确了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各市政府等各方面的责任,提出了有关部门的工作分工及进度安排,努力做到统筹兼顾,扎实推进,共同促进我省优势产业的调整和振兴。作为全省综合经济管理和投资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扎扎实实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树立全局意识,做好产业发展形势分析,进一步强化产业发展的调查研究,把短期保增长与长期调结构结合起来综合研究,提供运行动态,提出政策建议,做好经济形势分析;二是增强协调配合意识,做好推进工作的联系沟通,在推进产业调整和振兴中,加强与省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牵头事项的衔接,做好配合事项的协作,加强与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的联系沟通,做到政令畅通、下情上达;三是提高服务意识,解决规划项目的困难和问题,加快规划项目的审核,帮助项目单位完善规划土地、环评、节能审查等程序,帮助项目单位落实建设条件,共同努力解决项目建设的困难和问题。

李宝卿特别强调,第四方面工作是重中之重,即争取国家对我省规划项目的支持。他说:“抓住国家扩大内需、新增中央投资的机遇,积极争取国家在项目核准和资金安排上对我省规划项目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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