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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发展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1-02-27 20:38:06

1. 如何通过政策法规引导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先开句玩笑,政策不引导,文化产业才能健康发展。如果正经地说,就是法律规定一下版权、电影分级这样的界限,然后在税收政策法规方面进行倾斜和引导,使得文化企业(产业)能够依法经营,健康发展。

2. 国家对待文化产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1、降低准入门槛

对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有了一些明确的政策规定。鼓励民营资本、外资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特别是要参与国有文化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最终目的是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发展格局。

2、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比较大,也非常明确

现在中央财政和部分地区的地方财政都已经设立了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中央财政要明显增加专项资金的规模,主要工作是以贷款贴息、项目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这方面也需要进一步细化。

3、设立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

使其作为文化产业的战略投资者,对重点领域的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推动文化企业并购重组,推动文化资源的整合和文化产业的结构调整,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现在这个基金管理公司已经成立,主要是由财政部采取注资的方式,吸收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的资金,采取市场化的方式来运作。

4、鼓励上市融资

鼓励有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主板、创业板进行上市融资,同时明确要求现在已经上市的文化企业要通过多种形式作为战略投资者推动文化企业的并购重组。

5、明确提出文化产业人才培养的问题

随着文化产业发展速度不断加快,文化产业的影响面越来越大,但是现在发展文化产业当中所面临的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人才的极其匮乏,特别是懂经营、善管理的人才极少。

下一步要通过引进、培训甚至在高等院校设立专门的学院来加快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也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在国外吸引一些专门人才投身于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6,明确提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问题

文化产业当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内容生产,内容生产必然会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一方面要加大现有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快立法的步伐。

7、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对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要从“三个一批”来理解——做优做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停办退出一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推动文化资源向优势企业适度集中。

3. 为什么学习文化产业政策与法律法规

更好的普及文化专利吧

4. 如何通过政策与法规引导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文化产业的发展必须规范化。立法机构和相关行政部门应尽快制定完善相应的法规和政策,规范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和各类文化企业的经营行为,积极引导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各地各行业自发自流开发的状况。同时,要在行政审批、土地使用、市场准入、投融资、市场管理、税收等各个方面制定一系列优惠措施,尽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包括外资在内的各种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参与发展文化产业,壮大文化产业的发展实力和社会影响力。政策法规体系的建立健全,有助于文物古迹的保护和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最终推动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5.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法律法规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四条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
第五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第六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第七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第八条缴费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九条对中央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对地方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第十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对娱乐业、广告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地区,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少数地区征收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征收标准,根据当地情况需要保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继续执行,并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库。
第十三条1997纳税年度起,文化事业建设费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征收。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综[201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2年8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对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征收对象及征收标准、缴纳时间和地点等作了规定。为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过程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综〔2012〕68号文件第二条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予扣除。上述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
二、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接收方支付的含税价款×费率
三、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和缴库办法等,参照《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469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港、澳、台商组成的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以“103012601中央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目级科目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与港、澳、台商组成的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以“103012602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目级科目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商、外商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中央、地方各自投资占中央和地方投资之和的比例,分别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和省级国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3日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3]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全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四、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应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七、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八、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九、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和缴库办法等,参照《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469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港、澳、台商组成的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以“103012601中央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目级科目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与港、澳、台商组成的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以“103012602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目级科目,按各地方规定的缴库级次就地缴入地方国库。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商、外商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中央、地方各自投资占中央和地方投资之和的比例,分别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规定的地方国库。
十、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9日

6. 什么是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

你的意思是什么法律法规能保护产业文化么? 如果是指这方面的话,这范围很大的,现在一个大的企业注重的还是知识产权的保护

7. 如何完善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扶持体系

第一,完善文化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政策。加大金融业支持文化产业的力度,推动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对接,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需要。完善文化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政策,就要以风险分担为原则,制定差异扶持金融政策,对不同类企业、不同类业务实行差异扶持。要鼓励建立文化产业投资风险基金,制定无形资产评估质押贷款等办法,为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提供便利。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特点,制定文化产业类企业不良贷款呆账自主核销的办法与措施。
第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政策是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策略,因此,要继续完善税收政策。不断完善文化产业科技税收政策,要根据形势的发展不断加以调整和完善国家在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已经相继实施的一系列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非营利性文化组织的税收政策,减轻其税收负担,促进公益性文化产业发展。
第三,创新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财政政策与文化改革发展具有内在统一性,支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是财政的重要职能之一。必须坚持财政政策与文化产业发展相协调的政策目的,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要求,立足我国文化的历史与现实,支持和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强化财政专项资金和基金政策的灵活性,拓宽文化产业资金投入来源,设立覆盖多领域、多层次的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基金,建立公众申请、专家评审、公开透明的管理模式,形成多样化和灵活化的财政专项资金和基金政策机制。
第四,深化文化产业发展的人才支持政策。鼓励和支持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制定文化产业人才长期发展规划,整合人才培养的“源流”,构建文化产业人才培养体系,从宏观上调控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使之达到产业发展的需求。完善文化人才引进政策,建立文化人才引进基金机制,解决引进人才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为加大文化产业领域人才的引进力度,尤其是高层人才的引进,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五,构建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制支持政策。要在现有关于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构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制支持体系。应当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以法律形式确定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框架、原则、体制等基本制度,作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基本法统领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梳理完善现行文化产业法律法规制度,对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涉及的框架性、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立法,系统构建与文化产业相关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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