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票据理财为什么是新金融里面最有前途的
供应链金融可以大致分两类,对上游供应商,重点是应收账款融资等,对下游经销商,重点是融资租赁等;商业汇票的底层资产是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票据化之后,操作更方便,风险更低。非银行机构,更多以商业保理的形式开展业务。
今天,我们先聊聊,为什么红利圈等供应链金融平台还是早上八九点钟的太阳。
先来看一组大事记:
2012年6月
商务部发布《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同意商业保理业务试点运营。同年12月,天津市发布《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商业保理行业经过长时间的摸索,终于得到了政府部门的正式认可。
2013年8月
商务部办公厅引发《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行业统计,对商业保理公司进行全面摸底。商务部对商业保理的管理进一步升级。
2015年3月
广东省商业保理协会根据商务部《关于征求<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和<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升级方案>意见的函》要求,在广东省商务厅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广东省开始成为保理行业排头兵。
2016年1月
李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首次提出要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之后,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央企的应收账款年末数不得高于年初数,国家发改委提出应收账款占净资产高于一定比重的企业不得发债。
2016年2月
央行等八部委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机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推动更多供应链加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平台。
2016年11月
商务部、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国内贸易流通“十三五”发展规划》,鼓励流通企业通过商业保理建立信用评价和筹集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017年3月
央行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大力发展产业链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制造业产业链核心企业,积极开展仓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保理、国际国内信用证等各种形式的产业链金融业务,有效满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需求。
2017年5月
央行、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开始为规范应收账款融资,提出系统性方案指导。
2017年11月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成为本次意见所明确的重点任务之一。
相比网贷,供应链金融、票据融资领域,政策层面的关键词,更多是鼓励、推动、支持等,更重要的是,供应链金融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新金融”,只不过在互联网技术、金融科技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有了全新的动力与引擎,现而今政策层面重点鼓励,既是对过去的矫正,也是对未来的指引。
沉淀、沉默日久的供应链金融、票据融资业务,可以说是新金融领域里,最有“前途”的业态。
因为票据业务不仅起步晚,而且圈子小,有些投资人大大可能会觉得红利圈在互金圈名气不大,但在这个垂直细分领域,我们的影响力正日渐扩大,也正慢慢成为票据业的领头羊。
『贰』 恒捷供应链前景怎么样
金融科技为为供应链金融行业注入新动能 区块链技术推动产业数字化发展
金融科技的引入,为供应链金融的优化与重构注入了新动能。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有助于在整个产业链生态中摆脱核心企业的限制,打破传统金融机构对核心企业信用以及对抵押担保的依赖,将中小微企业真正纳入到供应链金融的体系中。更为重要的是,能够不断提升供应链的综合管理水平。
实践证明,区块链技术已成为产业数字化过程中重要的基础能力之一,可以有效解决信息披露不完善、信任成本高等难题,用技术推动安全互信的金融交易环境的建立。
一直以来,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备受各方关注。从中央到地方也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来鼓励并推动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继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与中小微企业有关的话题成为热点,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多次提及相关内容,近期,针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出台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围绕中小微企业长期存在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出了五大举措。
《指导意见》中,除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以及发展债券产品外,还特别鼓励企业依托应收账款、供应链金融、特许经营权等渠道进行融资。
未来我国供应链金融市场规模将接近15万亿
近年来,在全球产业与金融深度融合的趋势下,供应链金融因兼具产业和金融的双重属性,能够为产业链上下游的企业提供基于业务的融资服务,因而实现了快速发展。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供应链金融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统计数据显示,截止至2018年末,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14.3万亿元,比上年增长8.6%。2011年供应链金融在发达国家的增长率为10%-30%,而在中国、印度等新兴经济体的增长率在20%-25%。2015年我国供应链金融市场规模已接近12万亿元。截止至2017年我国供应链金融市场规模增长至13.08万亿元左右。初步测算2018年我国供应链金融市场规模将达13.7万亿元左右。并预测按每年5%的增长率到2020年我国供应链金融市场规模接近15万亿左右。
2011-2018年中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统计及增长情况
数据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新兴信息技术赋能供应链金融
众所周知,由于小微企业资信不足,缺乏抵押担保,财务制度不健全,风控能力相对较差等因素,难以获得传统的信贷支持,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快速迭代发展并与金融深度结合,在控制业务风险,提高信贷审批效率,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度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有分析人士认为,传统的供应链金融受核心企业把控资金流和信息流的限制,难以有效收集数据,各环节数据难以融合打通,业务效率较低。
金融科技的引入,为供应链金融的优化与重构注入了新动能。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有助于在整个产业链生态中摆脱核心企业的限制,打破传统金融机构对核心企业信用以及对抵押担保的依赖,将中小微企业真正纳入到供应链金融的体系中,也可以将以往无法使用的经营行为数据变成可用的信用数据。更为重要的是,能够不断提升供应链的综合管理水平。
供应链金融的融资模式有买方融资和卖方融资,主要是依托票据单证为产业链上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核实并确认票据、交易以及货物的真实性至关重要。
供应链金融在沿着产业链条释放核心企业信用的过程中,也存在诸多“痛点”,尤其是对于风险的识别与把控。目前,通过机器视觉、自然语言处理、语音识别、流媒体、物联网、区块链等金融科技手段,能够有效识别风险,实现信用穿透。
数字化已成产业发展必然趋势
供应链金融的核心是产业,而全球产业在数字技术的影响下,也朝着数字化的方向发展。
据麦肯锡全球研究院早前发布的《数字时代的中国: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新经济》报告显示,到2030年,数字化的三股推动力,即去中介化、分散化、非物质化将转变并创造10%至45%的行业总收入,滚滚而来的数字化浪潮将席卷中国,拍打着各行各业,为中国经济带来巨大的转型机遇,提升效率、生产力以及中国企业的全球竞争力。
然而,不同产业的特征、生态、周期与发展逻辑不同,在数字化的过程中,产业鸿沟难以逾越,因而尚未形成具有普适价值的管理与发展模式。但毫无疑问的是,效率的提升与成本的降低是产业数字化的基本目标。
工业“4.0”背景下,产业中不同供应链通过技术工具帮助企业流程更加数字化,推动传统供应链向智能、高效的生态系统演变,建立既有弹性又有响应能力的供应链体系,也有助于促进产业的数字化升级,实现产业整体的降本增效以及客户交互。
实践证明,区块链技术已成为产业数字化过程中重要的基础能力之一,可以有效解决信息披露不完善、信任成本高等难题,用技术推动安全互信的金融交易环境的建立。
京东数字科技副总裁曹鹏表示,区块链是数字科技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块链技术解决了中国产业数字化“上台阶”的问题,带来的是推动新一代可信数字经济生态构建的历史机遇。
从区块链具体的应用领域来看,既有在农业、畜牧业的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的信息追溯,也有在电子合同、电子发票、电子票据、版权保护等场景的数字存证。
《指导意见》也强调,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通过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违法成本,保护中小企业创新研发成果。
推动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
阿里云研究中心发布的《2019数字化趋势报告》提出,当前,数字化的应用领域正从互联网行业向政府、金融、零售、农业、工业、交通、物流、医疗健康等行业深入。其中,零售业等将成为受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影响最深的行业领域,在未来3年至5年内,其数字化程度有望达到70%至80%。
从产品研发、大数据营销到供应链优化、智慧物流等,在全球数字化浪潮下,中小企业的数字化进程速度也在加快。
以“互联网+”助推中小企业发展已势不可挡。一方面,在数字化时代,技术创新无处不在,企业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和竞争,无形中驱动并加速自身的数字化转型;另一方面,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企业的数字化转型也得到了国家政策层面的高度支持。
《指导意见》中也提出,鼓励大型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云制造平台和云服务平台,发展适合中小企业智能制造需求的产品、解决方案和工具包,完善中小企业智能制造支撑服务体系。
有专家表示,实体企业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深度融合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打造自身的众筹平台、物流平台以及电商平台等,构建“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生态圈,
也是企业向网络化、智能化过渡阶段的关键所在。
『叁』 票据的发展历史是什么回答得有趣一点。
票据的历史源远流长,这里笔者从中国和外国两个方面来讲解票据的前世今生。
外国第一阶段:前生——古罗马
票据的前生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当时流行一种“自笔证书”,这与现代的票据相似,可以算是票据的雏形。
自笔证书:债务人作成后交债权人持有,债权人请求给付时,必先提示证书,当其获得付款时,须将证书返还债务人。
而同时期的中国正处于春秋战国时期, 奴隶社会土崩瓦解,封建社会逐步形成,票据尚未萌发。
外国第二阶段:起源——12世纪意大利
本票的起源,应属12世纪意大利兑换商发行的"兑换证书"。当时,意大利贸易极盛,商人云集,货币兑换十分重要,兑换商不仅从事即时兑换货币业务,而且兼营汇款。甲地兑换商收受商人货币后,向商人签发兑换证书,商人持此证书,向兑换商在乙地的分店或者代理店请求支付款项,支取乙地通用的货币。这种兑换证书,相当于现代的异地付款的本票,被认为是欧洲国家票据的起源。
外国第三阶段:胚胎——12世纪中叶意大利
汇票的胚胎是12世纪中叶意大利兑换商发行的"付款委托书"。兑换商向其他商人发行异地付款证书时,附带一种付款委托证书,持证人请求付款时,必须同时向付款人提示两种证书,否则不予付款。13世纪以后,付款委托证书逐渐独立发生付款证书的效力,始脱胎而成汇票,发展至今。
支票最早产生于荷兰,17世纪时传到英国,19世纪中叶后,再由英国传至法国、德国,逐渐被世界各国采用。
至于现代票据制度,则形成于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达以后。
我国第一阶段:起源——唐代
我国在唐代出现了一种名为"飞钱"的票券;学者们多认为"飞钱"是我国现代汇票的起源。
唐宪宗(公元806年-820年)时期,各地茶商交易,往来频繁,但交通不便,携带款项困难。商人在京城长安(今西安)把现金支付给地方(各道)驻京的进奏院及各军各使等机关,或者在各地方设有联号的富商,由他们发给半联票券,另半联票券则及时送往有关的院、号,持券的商人到目的地时,凭半联票券与地方的有关院、号进行"合券",然后支取现金。为方便起见,创制了飞钱。
简单来说,唐代的飞钱类似于今天的银行汇票。
我国第二阶段:探索——宋代
到宋代,出现了"便钱"和"交子"。
宋太祖开宝三年(公元970年),官府设官号"便钱务"。商人向"便钱务"纳付现金,请求发给"便钱";商人持"便钱"到目的地向地方官府提示付款时,地方官府应当日付款,不得停滞。这种"便钱"类似现代的"见票即付'的汇票。宋真宗时期,蜀地(今四川)出现"交子",地方富户联办"交子铺",发行称为"交子"的票券,供作异地运送现款之工具。后来,官府设"交子务"专办此事,发行"官交子"。"交子"与现代的本票相似。
我国第三阶段:成形——明清时期
明朝末年(公元17世纪),山西地区商业发达,商人设立"票号"(又叫票庄、汇兑庄),在各地设立分号,经营汇兑业务以及存放款业务。名为汇券、汇兑票、汇条、庄票、期票等的金钱票券大为流行,票号逐渐演变,叫做"钱庄",19世纪中叶进入盛期。票号签发的这些票券,类似现代的汇票和本票。
清朝未年,西方银行业进入我国,钱庄逐渐衰落。我国固有的票据规则终被外来票据制度取代。1929年,国民政府制定票据法,规定票据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与西方国家票据制度接轨,我国原有的各种票据遂被淘汰。
我国第四阶段:繁荣——现代
到了现代,原始的纸质汇票基本成形。
1929年,国民政府制定票据法,规定票据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与西方国家票据制度接轨,我国原有的各种票据逐渐被淘汰。《票据法》颁布后有效的促进票据市场的发展,所以中国在解放前形成了以上海为中心的有一定规模的票据市场。
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到各个方面,票据在我国逐渐开始大规模使用,目前我国使用的《票据法》(1996年颁布)和《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颁布)规定的票据基本上与国际通行的票据一致,我国的票据使用和发展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
而21世纪,全球互联网时代到来,电票全面袭来。
『肆』 2019年票据行业发展前景如何
新开票金额预计合计高达3.4万亿,其中净新增开票金额高达8600亿,1月累计贴现金额也是创新高版,高达1.68万亿权,相比12月环比增加了4600亿。承兑汇票市场的爆发,成为推动社融快速上升的重要推手。
有媒体预测1月的社融总额将高达3.3万亿,另外媒体也预测1月新增的贷款总额高达2.97万亿。
2019年票据市场预期非常乐观,但价格跳水程度将不会达到2018年“疯狂”的程度。2018年票据价格从4月份的最高点5.8左右一直下行到11月的最低点3.2,跌幅达250个BP。
『伍』 中国票据市场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
由于存在金融机构与企业主体的过度投机及信息不对称现象,票据市场在迅速发展的过程中,潜在着一些问题和风险。
票据市场发展的现状及特点
近年来,特别是进入2002年以后,银行票据业务规模急剧膨胀,票据融资在信贷增量中的比重不断提高。目前市场上的票据融资主要有两种:一是短借长用的票据融资。这种票据有真实交易关系存在,但交易的期限要远远长于票据的期限,在一定的周期内,所对应的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是固定不变的。另一种是纯融资性票据,没有固定用途。这种融资通过其他合规的途径很难获得或实现,票据根本不存在交易背景,即使存在也不会履行,只是以此为借口获得承兑票据以便于融资。
当前,我国票据市场业务的发展还有以下一些新特点:其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积极参与票据市场竞争,抢占市场份额。其二,商业承兑汇票异军突起,为票据市场业务的快速增长提供了新的源泉。其三,票据创新产品不断出现,为票据市场发展提供了新鲜“血液”。其四,票据的流动以转贴现为主。由于转贴现业务以其操作方便、期限灵活、资金到位及时、风险小等特点依然受到商业银行的青睐,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对人民银行再贴现资金的需求。其五,票据贴现和转贴现利率已基本实现市场化运作。其利率水平高低与市场资金面的宽松程度、竞争激烈程度密切相关。
如果我们追究一下中国票据谁应当负责印刷,大概中央银行的领导无一不说是应该有商业银行负责,原因是商业银行是经营票据业务的主体,印制当然由商业银行负责,且现在一直由商业银行负责印制。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已经过时,因为票据的流通范围超出了一家商业银行,按照国际惯例,票据可以进行背书转让,可以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其流通范围已经涉及到中央银行在内的所有开办票据业务的金融机构和使用票据的企业。中央银行既然敢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票据业务,就理所当然的应该对票据的真伪能够全面鉴定。
『陆』 急!!!急!!中国商业票据市场的发展历程
从市场成长的过来程看,中国自中国票据业务发展历程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1982~1988年。1982年,中国人民银行推行“三票一卡”,倡导商业银行发展票据业务。当年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率先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业务,人行开始试办再贴现业务。由于商业银行管理操作没有经验,票据市场上违规现象、假票问题严重,1988年各商业银行基本停办票据业务。
『柒』 票据发展史
二、票据的形成:债权物化
债的概念最初源于罗马法。早期的债具有强烈的人身特征,当时的原则是:债权、债务仅能向继承人转移,而不能以其他方式在不同的人之间相互转移。[④]该原则在罗马法的发展进程中迫于贸易的需要而作出让步,至东罗马帝国时期,债权的转让已十分流行。根据罗马法的传统,物权和债权的划分体现着一种根本的分离,以至于这两个领域完全互不相干。因此,无论转让机制如何发达,债权的转让必须完全服从于债权的相对性原理。那么,票据所代表的债权何以能够突破这一禁区呢?理由和依据仍然是贸易发展的需要。
追溯票据的发展史,我们可以了解到一些基本的线索,并以此为基础,勾画债权物化的总体脉络。票据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当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买和卖在时间和空间上发生分离,钱、货不能即时结清。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已经不能满足商品交换对其支付功能的需要,于是票据作为一种货币信用工具应运而生。[⑤]早期的票据,无论是中国宋代出现的“便钱”、“交子”,还是12世纪意大利兑换商发行的“兑换证书”和“付款委托书”都仅仅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兑换工具。票据关系未从基础关系中独立出来,票据是证明票据当事人之间基础关系的债权契约。单纯的债权只能依据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则进行转让,不存在流通的问题。票据发展成为流通证券则是近现代商业信用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产物。信用系指以协议或契约为保障的不同时间间隔下的经济交易行为。[⑥]理论上分析,不论是一般的债权,还是作为一种物化债权的票据权利都是一种信用。表现为契约债权的信用具有强烈的相对性,它仅能满足特定当事人之间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时间上分离的需要。而要把信用发展成为一种可流通的,具有准货币性质的融通工具,则需要引入新的机制,创造新的载体,克服普通债权在流转上的局限性,使得信用这种虚拟的资产在功能上能够等价于客观存在的实际资产。信用制度发展的这一需要最终在票据制度的形成和完善中得以体现。现代票据制度创造了符合这一设想的工具:代表一种物化债权的票据。票据制度最初体现为商业习惯,而后发展为法律制度。16世纪,背书制度出现,票据的流通史由此发端。1673年,法国路易十四颁布商事条例,其中第五章、第六章是关于票据的规定。这些规定被公认为是票据立法的开端。此后,各国的票据法相继出台,形成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国法系三大法系。德国票据法的突出成就在于其将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截然分开,使票据成为无因证券。这一规定极大地削弱了票据信用的相对性,符合商业流转的需要,因此很快为其他国家所采纳。当今世界,同样是出于对商业上便利的考虑,各国要求统一票据法的呼声日益高涨,世界范围内的票据法律制度开始趋同。
分析现代票据法律制度,不难发现票据法作为一种商事法,具备有许多区别于债法的特征,这些特征亦决定着票据本身的命运和前途。首先,票据法秉承商事法的强制主义原则,为实现其价值目标,放弃任意规范之色彩,采纳强制规范之规则,构筑强制性规范体系。通过私法公法化的手段对票据关系施以强行调整。如抗辩制度对票据抗辩的限制不得由当事人合意变更,而当事人转让权利的契约自由亦受到背书制度的种种限制,如背书不得附条件,票据金额不得部分转让等。强制主义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是票据法对票据文义性、要式性的严格要求,使得票据权利成为一种相对静态的,具备一定公信力的权利。由此可见,票据权利的种种特别之处,并非权利本身固有属性的反映,而是票据法律制度强行改造的产物。其次,票据得以“便捷”,“安全”为立法宗旨,属技术性法律规范。诚如台湾学者郑玉波所言:“主张流通乃法律上对于票据所采取的最高原则,票据法之一切制度,无不以此为出发点。”[⑦]票据法的内容极少涉及当事人之间利益的衡平,而重在规范票据的使用、流通,保障交易安全。由于物的特征更加适合流通的需要,票据法在设计上选择了使债权物化的模式。这一模式的基本框架是:循物之客观性特征,启动背书制度,树立票据之文义性、要式性;从物之绝对性特征,缔造抗辩制度,成就票据之无因性。之所以有这样的安排,完全是出于技术上的考虑,或者说是商业上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