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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产业扶贫发展规划

发布时间:2021-02-06 16:13:22

Ⅰ 根据《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规定,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规定,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范围包内括:

  1. 贫困容村

  2. 贫困户

  3. 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

  4. 贫困县

网页链接引用于网络《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Ⅱ 云南省乡村旅游扶贫工程行动方案,云南省有哪些村

Ⅲ 2020年云南省在完成脱贫项目中脱颖而出,你怎么看

两年的话,云南的发展速度还是很快的,这两年的话脱贫攻坚做的也挺好的。

Ⅳ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规定,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对象需要具备哪几个条件

根据《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第四条: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对象是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农村扶贫标准、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

Ⅳ 云南省扶贫开发有哪些条例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Ⅵ 云南2019重点扶贫县

2019年,云南将复聚焦迪庆、怒江、昭通等深制度贫困地区,着力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大力推进产业、就业扶贫,新增转移就业贫困劳动力10万人以上;完成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确保搬迁一户、稳定脱贫一户;加强贫困地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切实保障贫困人口基本医疗需求;全面完成“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任务;做好兜底保障工作;建立健全稳定脱贫长效机制,研究解决收入水平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群体缺乏政策支持等新问题;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衔接,巩固脱贫成果;抓好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和考核评估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做好沪滇、粤滇扶贫协作工作,加强对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和驻村队员的关爱激励。确保130万贫困人口净脱贫、2457个贫困村出列、31个贫困县摘帽、7个“直过民族”整族脱贫。

Ⅶ 云南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有没有申报名单

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突出问题导向,优化政策供给,下足绣花功夫,激发贫困人口内生动力,夯实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基础,坚决打赢精准脱贫这场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具决定性意义的攻坚战,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好基础。
一、精准施策推进全面攻坚
瞄准精准脱贫攻坚目标,提升靶向施策的有效性,采取多渠道、多样化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路径和措施,精准施策推进全面攻坚。
(一)聚焦三年攻坚战。咬定总攻目标,全面落实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严格执行现行扶贫标准,按照“两不愁、三保障”要求,既不降低标准,也不擅自拔高标准、提不切实际的目标,把握好脱贫攻坚节奏进度,确保到2020年贫困地区群众同全国人民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现行标准下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消除绝对贫困;确保贫困村全部出列、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实现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二)推进“十大行动”。坚持把提高脱贫质量放在首位,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大资源整合和政策倾斜力度,集中力量抓好特色产业脱贫、就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教育脱贫攻坚、健康扶贫、农村危房改造、生态保护扶贫、综合保障扶贫、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改善、扶贫扶志等精准脱贫十大行动。加快补齐贫困地区基础设施短板,持续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贫困地区建制村通硬化路、通动力电、通宽带、有标准化卫生室,全面解决贫困人口住房和饮水安全问题。义务教育学生因贫失学辍学问题有效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覆盖,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应保尽保。开展贫困地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贫困村达到人居环境干净整洁的基本要求,实现摆脱贫困、改善人居环境同步推进。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持续增加。
二、深入推进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
坚持全面攻坚与突出深度贫困地区相结合,通过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集中的支持、更加精细的工作,攻克深度贫困堡垒,确保统筹推进、不留“死角”、不留“锅底”。
(一)改善发展条件。推进深度贫困地区交通和农村电网建设攻坚、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退耕还林还草和退牧还草、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等工程,逐步实现27个深度贫困县50户以上不搬迁自然村通硬化路,实现农网动力电全覆盖,加快实现深度贫困地区贫困村网络全覆盖。实施贫困村提升工程。
(二)解决特殊困难。聚焦怒江州、迪庆州和深度贫困县、深度贫困村,扎实推进脱贫攻坚各项重点工作,因地制宜、因村因户因人分类施策,精准帮扶,确保不漏一村不落一人。坚持“挪穷窝”与“换穷业”并举,坚决完成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任务。聚焦老弱病残特殊贫困群体,强化保障性扶贫措施,加快脱贫解困。采取特殊措施和手段推动“直过民族”、人口较少民族贫困人口精准脱贫。
(三)加大政策倾斜。全省新增脱贫攻坚资金、涉农资金、惠民项目、政策举措主要集中用于深度贫困地区。保障深度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用地,深度贫困地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可不受指标规模限制,在中央统一安排下,推动深度贫困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加大与一、二线城市调剂力度。深度贫困地区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依法加快审批。
三、强化脱贫攻坚保障
强化政策支持,凝聚各方脱贫攻坚合力,压实工作责任,加强考评监督,为精准脱贫攻坚提供有力支撑。
(一)加大资金人才支持。坚持增加政府扶贫投入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重,健全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的投入保障机制。强化土地政策支持,加大金融扶贫支持力度,创新产业扶贫信贷产品和模式,建立健全金融支持产业发展与带动贫困户脱贫的挂钩机制和扶持政策。加大人才和科技支持力度,实施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动员全社会科技力量投入脱贫攻坚主战场,开展科技精准帮扶行动。
(二)凝聚脱贫攻坚力量。深化沪滇、粤滇扶贫协作,以产业合作、劳务协作、人才支援、资金支持等为协作重点,推进携手奔小康行动贫困县全覆盖,并向贫困村延伸。深入开展定点扶贫,加强与中央牵头单位和定点单位的协调配合。全面落实省、州(市)、县(市、区)挂钩扶贫工作责任,把挂钩扶贫脱贫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重点,加强工作力量,落实精准帮扶。培养锻炼过硬的脱贫攻坚干部队伍,加强对脱贫一线干部的关爱激励。加强军地脱贫攻坚工作协调。激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扶贫,深入推进“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持续开展“光彩行”活动。大力开展扶贫志愿服务活动。
(三)压实责任强化监督。加强和改善党对脱贫攻坚工作的领导,压实责任,从严监督。按照“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五级书记抓扶贫”要求,全面落实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脱贫攻坚工作机制,强化党政一把手责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村级党组织、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等的责任,层层压实脱贫攻坚责任。大兴调查之风,以问题为导向推动工作改进、推动工作精准,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攻坚克难能力。夯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础性工作,健全贫困退出机制。坚持最严格的考核评估制度,严查扶贫领域腐败、作风、责任落实等方面突出问题。实施脱贫攻坚与基层党建“双推进”。
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注重激发贫困人口内生动力,健全完善长效稳定脱贫机制,统筹衔接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
(一)激发贫困人口内生动力。加快建立健全缓解相对贫困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持续改善相对贫困人口的发展条件,增强脱贫地区“造血”功能。注重既扶贫又扶志、扶智,把救济纾困和内生脱贫结合起来,引导贫困群众克服等靠要思想,逐步消除精神贫困,加快贫困地区摆脱贫困。持续开展“自强、诚信、感恩”主题实践活动,注重正向激励,总结宣传脱贫典型,用身边人身边事示范带动,树立勤劳致富的价值导向,营造脱贫光荣的舆论氛围,引导贫困群众树立脱贫的信心和斗志,促进形成自强自立、争先脱贫的精神风貌。根据贫困户技能需求、发展意愿等,开展免费实用技能培训,提升贫困群众发展生产和务工经商的基本技能,实现可持续稳固脱贫。改进帮扶方式,更多采用生产奖补、劳务补助、以工代赈等方式,引导贫困群众通过自己辛勤劳动脱贫致富。
(二)统筹衔接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脱贫攻坚期内,贫困地区乡村振兴主要任务是脱贫攻坚。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压茬推进实施生态宜居搬迁等工程,巩固易地扶贫搬迁成果。乡村振兴有关支持政策优先向贫困地区倾斜,补齐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短板,以乡村振兴巩固脱贫成果。
(三)健全长效稳定脱贫机制。严格执行贫困退出标准和程序,规范组织实施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退出工作。脱贫攻坚期内扶贫政策保持稳定,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退出后,有关政策保持一段时间。建立完善长效稳定脱贫机制,全面掌握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实现情况、获得帮扶情况、贫困人口参与脱贫攻坚项目情况等,确保脱贫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经得住2020年至2021年国家开展的脱贫攻坚普查。
专栏3 精准脱贫十大行动
特色产业脱贫行动。因地制宜加快发展对贫困户增收带动作用明显的种植养殖业、林草业、农产品加工业、特色手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积极培育和推广有市场、有品牌、有效益的特色产品,大力实施电商扶贫,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联动发展的利益联结机制。
就业扶贫行动。实施培训就业工程,对有培训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100%给予职业培训,100%提供岗位推荐等就业服务,50%以上组织转移就业。
易地扶贫搬迁行动。坚持以“挪穷窝”与“换穷业”并举,按照具备搬迁安置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应搬尽搬”的原则,在保质保量完成原计划的65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任务的基础上,完成纳入国家规划的新增34.5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任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规模达99.5万人,根据实际条件压茬推进同步搬迁50万人。新增搬迁对象聚焦“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6类区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鼓励集中居住30户以下、贫困发生率50%以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尚未达到脱贫出列条件的自然村实施整村搬迁,安置方式以进城入镇为主。按照以岗定搬、以业定迁原则,加强后续产业发展和转移就业工作,确保贫困搬迁家庭至少1个劳动力实现稳定就业,实现搬迁1户、稳定脱贫1户。
教育脱贫攻坚行动。以保障义务教育为核心,全面落实教育扶贫政策,进一步降低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民族地区义务教育辍学率,稳步提升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质量。确保每个行政村至少建有1所幼儿园。
健康扶贫行动。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标准化建设,确保每个贫困县建好1—2所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院),每个乡镇有1所标准化卫生院,每个贫困村有1所标准化卫生室。
农村危房改造行动。明确“安全稳固和遮风避雨”的农村危房改造基本要求,保证正常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规范危房危险等级认定责任和程序,建立危房台账并实施精准管理,改造1户、销档1房,确保2019年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2020年完成因动态调整新增的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生态保护扶贫行动。创新生态扶贫机制,加大贫困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实现生态改善和脱贫攻坚双赢,在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中选聘生态护林员、草管员达到10万人。推进怒江州林业生态脱贫攻坚区建设。
综合保障扶贫行动。统筹各类保障措施,建立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为主体,以社会帮扶、社工助力为辅助的综合保障体系,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贫困人口提供兜底保障。
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改善行动。以示范县为载体,推进贫困地区“四好农村路”建设,实现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客车目标。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全面解决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实施贫困地区农网改造升级,实现大电网延伸覆盖至全部县城。推进贫困地区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统筹推进网络覆盖、农村电商、网络扶智、信息服务、网络公益等五大工程向纵深发展。提升贫困地区人居环境,实现户有新样、村有新貌。
扶贫扶志行动。深入开展“自强、诚信、感恩”主题实践活动,创办脱贫攻坚“农民夜校”“讲习所”等,加强思想、文化、道德、法律、感恩教育,弘扬自尊、自爱、自强精神,防止政策养懒汉、助长不劳而获和“等靠要”等不良习气。鼓励各地区总结推广脱贫典型,宣传表彰自强不息、自力更生脱贫致富的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用身边人身边事示范带动贫困群众。

Ⅷ 云南省养殖扶贫项目

1986年3月,按照省委抄、省政府《关于成立省委、省人民政府贫困山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的要求建立了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委农村工作部。1994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将省扶贫确定为省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副厅级办事机构。1997年6月,升格为正厅级单位,省扶贫办是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扶贫开发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2009年,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了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办公地点在昆明市穿金路199号。

Ⅸ 根据《云南省扶贫开发条例》,有哪些行为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7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推动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加快农村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各界和个人帮助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提高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精准扶贫、自力更生、社会帮扶、合力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对象是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农村扶贫标准、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
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对象确认机制,并实行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初步确认的农村扶贫开发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和公示,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公布。
第五条 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范围是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其他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贫困乡(镇)、贫困村。
农村扶贫开发具体范围的确定和调整,由省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将农村扶贫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的具体工作,并配备与扶贫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人员。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激励机制,鼓励扶贫对象通过勤劳致富实现稳定脱贫,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第二章 扶贫开发措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
第十条 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产业扶贫、整乡推进、整村推进、安居工程、易地搬迁、就业促进、以工代赈等专项扶贫措施,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行业规划,优先保障贫困地区的资金、项目、技术、服务等需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安排重点工程和项目,优先审批贫困地区产业项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加强农村贫困地区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贫困地区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等应当执行定点挂钩扶贫责任制度,制定帮扶措施,履行帮扶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中央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发达地区开展定点帮扶和对口帮扶。
财政、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执行税费减免政策,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到贫困地区开展科技推广、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劳务输出、商务贸易等活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开展扶贫开发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境外资金和技术依法参与农村扶贫开发。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并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
省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投入本省专项扶贫资金的30%。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农村贫困地区的信贷支持和基层金融服务网点建设,支持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特色农业保险的发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建设用地给予优先保障,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满足扶贫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贫困地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贫困影响评价和扶助补偿制度。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智力扶贫制度,制定优惠政策措施,加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扶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为贫困地区培养各类人才,扶持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支持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到贫困地区开展服务。
第三章 项目和资金
第二十条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提出应当听取项目所在地群众意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公开公示后,列入项目实施计划。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权审批农村扶贫开发项目。
经批准的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执行项目责任、合同管理、公示公告、竣工验收、绩效评价、档案登记、后续管理等制度,并将项目实施情况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农村扶贫开发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包括: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信贷扶贫资金;
(三)定点扶贫和对口帮扶资金;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培育特色优势产业、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
信贷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扶贫对象产业发展、疾病救治、住房改善。
定点扶贫和对口帮扶资金由帮扶单位根据帮扶地的实际需要确定用途。
社会捐赠资金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农村扶贫开发情况。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使用情况应当纳入村务公开、政务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农村扶贫开发资金。
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向捐赠者反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扶贫开发责任,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定点帮扶和驻村帮扶单位实施年度考核。
第二十六条 财政、扶贫开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扶贫开发、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监测统计体系,完善监测统计制度,加强动态监测评估,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被检查单位、个人应当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账册、单据和其他资料,配合检查相关项目、工程、场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超越权限审批或者未经批准变更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用途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农村扶贫开发优惠待遇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优惠待遇;
获得经济利益的,依法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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