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小规模企业收到一笔科技局专项资金补助 ,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吗
该资金不征收增值税。
至于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有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科技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⑵ 现在上海对中小企业有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优惠政策吗
●所得税优惠以及免征和减征所得税的范围
1.“五免五减半”。从事机场、港口、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
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
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二免三减半”。在浦东新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
商投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
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
3.“一免二减半”。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
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的资本金或分行由总行拨入的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
期限在10年以上的,经金融机构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其经营业务所得减按15%的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
处减半征收所得税。
4.两类企业减税。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企
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凡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按10%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而有来源于浦东新区的股息、利息、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
得税。其中以优惠条件提供资金、设备或者转让技术先进的,需要给予更多的减征
或免征优惠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
出额的所得税。
7.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或举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退还
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
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地方所得税和房产税政策
在2000年底之前,免征新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新区内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的月份起,
免征房产税5年。
●关税政策
凡1996年3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生产企业,对项目自用的生产设备,继续
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优惠。
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
以及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
进口设备,从1998年1月1日起,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明确
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另外,中国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
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
值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
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
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特别审批政策
1. 允许在浦东新区选择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外国投资者,与之试办3-
4家中外合资的外贸企业,由上海市提出具体方案,经外经贸部核定经营范围和贸
易金额,报国务院审批。
2. 外商桥保税区内可以开展除零售业务以外的保税性质的商业经营活动,并
逐步扩大服务贸易。
3. 允许首先在浦东试点,同意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进入浦东的外资银
行将获得优先权。
4. 具备条件以后,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在陆家嘴注册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
在浦西和外商桥保税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可以在浦东新区再设立若干家外资和中外
合资保险机构。
⑶ 专项资金和创新大赛奖励,可以不以做为免税收入专项资金,可以不以做为免税收入(有红头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⑷ 政府专项资金开票是否免税
政府专项资金开票一般都是免税!
⑸ 谁知道取得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要缴企业所得税吗
现在省国税局要求将以前年度取得的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作为经营收入,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是否合理?该如何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法规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收到政府拨付基金等收入一般的处理原则是除了国家有明文规定的免税文件规定外,其他的补贴或奖励都应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贵公司取得的以前年度财政的产业化项目基金及扶持资金,应并入实际取得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分不能并入本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补交所得税同时计算缴纳对应税款的滞纳金。其会计账务处理为:
调整补计收入:
借:相关科目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同时补交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⑹ 财政部文化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免税吗
在2014年开始
税局不对非税收入-专项补贴备案
企业可以走递延损益 分期计收入
如果相关文件有明确免税规定才可免税
⑺ 你好,请问专项资金可以免税,怎么处理
例如:某上市公司2009年12月31日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6000万元,该公司计划在3年内完成厂房和设备的搬迁,2010年发生1000万元费用性支出,8月20日购入价值2400万元设备,并在10月份安装完成,2011年9月30日购入价值1800万元设备,并在11月份安装完成(企业所得税率为25%,设备使用年限为10年,无残值),2011年该公司搬迁全部结束,则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2009年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60 000 000
贷:专项应付款 60 000 000
2010年会计处理:
借:专项应付款 34 000 000
贷:递延收益 34 000 000
对于本年搬迁补偿款形成费用性支出,应把费用性支出所对应的递延收益结转到当年损益。
借:递延收益 10 0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 000 000
对于本年搬迁补偿款形成资产性支出,应把资产性支出所对应的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 400000(2400/10/12×2)
贷:营业外收入 400000
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对搬迁补偿款产生的递延收益所结转的营业外收入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相同)。
2011年会计处理:
借:专项应付款 18000000
贷:递延收益 18000000
借:递延收益 2550000(1800/10/12×1+2400/10)
贷:营业外收入 2550000
本年搬迁补偿款结余数为6000-1000-2400-1800=800(万元)
借:专项应付款 8 000 000
贷:资本公积 8 000 000
确认搬迁补偿款结余数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当期所得税 2 0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 000 000
另外,国税函[2009]118号文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人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项文件同财税[2009]87号)是有根本性区别。财税[2009]87号)强调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把握两者的区别。
⑻ 政府的补助资金还要交税吗
⑼ 专项资金补贴(免税)给怎样记账,以及用该项资金购入固定资产的记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要按资产实际受益年限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与会计处理不同就会产生可抵扣性时间差异,对于政府补助的时间性差异,每个财务人员基本都能正确处理。
2009年6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对搬迁补偿支出的会计处理又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文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该文可知,对于企业收到的政府搬迁补助,企业虽然按会计准则分期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在税务处理上,只有在搬迁结束后,才会计算搬迁补偿款与搬迁支出的净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财务人员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把按会计准则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补助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即确认搬迁补偿款的永久性差异,这同其他政府补助有着根本性区别。
例如:某上市公司2009年12月31日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6000万元,该公司计划在3年内完成厂房和设备的搬迁,2010年发生1000万元费用性支出,8月20日购入价值2400万元设备,并在10月份安装完成,2011年9月30日购入价值1800万元设备,并在11月份安装完成(企业所得税率为25%,设备使用年限为10年,无残值),2011年该公司搬迁全部结束,则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2009年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60 000 000
贷:专项应付款 60 000 000
2010年会计处理:
借:专项应付款 34 000 000
贷:递延收益 34 000 000
对于本年搬迁补偿款形成费用性支出,应把费用性支出所对应的递延收益结转到当年损益。
借:递延收益 10 0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 000 000
对于本年搬迁补偿款形成资产性支出,应把资产性支出所对应的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 400000(2400/10/12×2)
贷:营业外收入 400000
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对搬迁补偿款产生的递延收益所结转的营业外收入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相同)。
2011年会计处理:
借:专项应付款 18000000
贷:递延收益 18000000
借:递延收益 2550000(1800/10/12×1+2400/10)
贷:营业外收入 2550000
本年搬迁补偿款结余数为6000-1000-2400-1800=800(万元)
借:专项应付款 8 000 000
贷:资本公积 8 000 000
确认搬迁补偿款结余数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当期所得税 2 0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 000 000
另外,国税函[2009]118号文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人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项文件同财税[2009]87号)是有根本性区别。财税[2009]87号)强调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把握两者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