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为何我国经济能迅速扭转一季度大幅下降的不利局面
2020年2月24日,在国新办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复工复产作出回应。复工复产是化解疫情不利影响,保持经济社会平稳有序发展的关键。国家发展改革委正会同有关部门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分类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抓好重要物资保障。让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做好防疫物资保障很关键,防疫物资生产供应的跟上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等相关部门表示,在继续加强疫情防控的同时,分区分级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使人流、物流、资金流有序转动起来。同时将视疫情防控需要继续加强政策支持,推动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上下游产业链的协同复产,在优先保障湖北一线急需的同时满足复工复产和社会公众的需要。
2020年10月1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初步核算,前三季度国内生产总值722786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0.7%。疫情大考下今年中国经济已实现正增长,分季度看,在一季度同比下降6.8%、二季度同比增长3.2%的基础上,三季度增速加快至4.9%,呈现稳定恢复增长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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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我作为一家企业,如何知晓自己是否属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是否需要申请
按照《财政抄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目前税务总局与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就名单一事正在对接,将尽快明确相关事宜。
『叁』 我公司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以后,还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2020年1月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以下称2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你公司按照8号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情形,不属于2号公告规定的退税后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适用范围。
『肆』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如何申报享受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九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伍』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可以适用什么税收政策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回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答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陆』 我公司是国家发改委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请问2月份可以去税务局申请留抵退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因此,你公司可以在2月份纳税申报期内,先完成2020年1月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然后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柒』 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时,也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吗
不需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全额退还其2020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这一政策实施的期限是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