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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湖羊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21-01-18 15:54:54

1. (桂发[1994]4号)_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在党的十四大精神指引下,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农村总的形势是好的。在经济体制转换和国民经济高速增长中,农村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主要是农业特别是粮棉生产的比较效益降低,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扩大,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大量耕地被占,农村资金外流,一些地方财政用于农业的资金减少,加剧了农业发展后劲不足的矛盾。中央认为,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要特别重视和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切实强化农业的基础地位,保障农业稳步发展,不断增加农民收入。这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成九十年代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任务,实现农村小康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解决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按照党的十四大确定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目标,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各项基本政策,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把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全面转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坚持把农业放在一切经济工作的首位,逐步调整社会资金和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抓住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有利时机,进一步采取措施,解决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民积极性的一些紧迫问题。

一、稳定、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
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为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少数第二、第三产业比较发达,大部分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并有稳定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的意愿,对承包土地作必要的调整,实行适度的规模经营。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做好为农户提供生产、经营、技术等方面的统一服务。运用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在为农民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逐步增强集体经济的实力。

二、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

经过十多年来的改革,粮食统购统销体制已经结束,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购销体制正在形成。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继续深化改革,使新体制尽快完善。这对于保障我国粮食生产稳步增长和产销平衡关系极大。
从明年起,国家定购的粮食全部实行“保量放价”,即保留定购数量,收购价格随行就市。明年要继续执行价外加价办法,将“三挂钩”的好处切实兑现给农民。粮食价格和购销放开以后,国家对粮食实行保护价制度,并相应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和储备体系。
粮食保护价由国家根据农业生产成本和粮食供求状况每年确定一次,在粮食秋播前公布。鉴于今年农业生产资料涨价,农业生产成本上升较多,明年要提高主要粮食品种收购的保护价,改变目前粮价普遍偏低的状况,调动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为了支持保护价收购,从今年起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粮食价格放开后,中央和地方财政减下来的粮食加价、补贴款要全部用于建立粮食风险基金。
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的多级粮食储备体系。粮食储备除救灾应急外,主要用于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当市场粮价过低时,按国家规定的保护价格收购;市场粮价过高时,按合理价格抛售。通过吞吐调节,把市场粮价稳定在合理的范围内,保护农民和消费者的利益。粮食储备所需收购资金,由政策性银行负责保障;中央储备发生的亏损由中央财政建立的风险基金解决,地方储备发生的亏损由地方财政建立的风险基金解决,对于粮食主产区,中央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有关部门对粮食储备及其吞吐调节,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要尽快妥善解决粮食企业财务挂帐问题。以一九九一年粮食年度为界,实行新老帐划断。新的挂帐由上一级财政扣回;老帐按“限期清理,分清责任,区别情况,逐年解决”的原则处理。各地必须在明年六月底以前清理完毕,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制定还款付息计划,最长期限为五年。对粮食主产区和贫困地区的政策性挂帐,可在清理完毕后给予停息照顾。财政、银行、审计、粮食等部门要抓紧共同组成调查组,解剖典型,提出具体处理方案。
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的收购资金必须切实保证,绝不允许再出现“打白条”现象。收购农产品要坚持户交户结,在收购中除了农业税以外,其它各种款项一律不准代扣。

三、支持粮棉主产区发展经济。

粮棉主产区在我国粮棉生产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主产区的生产状况如何,对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棉花供求平衡关系重大。目前,这些地区大多数经济发展不快,矛盾比较集中。各级政府要把扶持主产区发展经济,确保粮棉生产稳定增长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粮棉主产区要坚持“稳定粮棉、调整结构、综合开发、提高效益”的方针,在确保粮棉生产稳定增长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充分发挥资源和经济优势,大力发展多种经营,搞好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走增加生产与增殖转化相结合的发展道路。从明年起,在主产区选择五百个商品粮大县、一百五十个优质棉大县,由国家安排专项贷款,并适当增加基地建设投资,集中力量进行扶持。
提倡粮食销区与主产区签订长期购销合同,使粮食主产区能够按需要安排生产。产区要按时调出,销区要按时调入,逾期不调,违约方要承担经济责任。铁道部门对购销合同粮、专储调拨粮、进出口粮、以工代赈粮以及救灾粮等的调运要优先安排。
粮食调出省的粮食出口由现行的平价供货制改为议价代理制。在国家统筹安排出口任务的前提下,赋予调出粮食较多的省、区一定的粮食进出口权。

四、积极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

我国农业正处在调整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新阶段,这是我国农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转变。
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必须面向市场,发展适销对路产品;大力培育市场体系,抓好信息服务;加快农业良种和先进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引进、推广,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农业结构调整要和我国人民食物结构的改善相适应。要大力发展优质品种,特别是增加优质小麦、大豆、棉花和其他农产品生产。要积极鼓励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企业集团面向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创汇。
为了引导和推动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要有计划地在不同地区建立一批各具特色的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实行科技、资金、物资等生产要素的综合投入,在品种和质量方面进行深度开发。国家要安排专项贷款予以支持。示范区应尽量采取组建公司或企业集团等经济实体的办法,承贷承还,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带动千家万户发展生产,出效益、出经验,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五、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建立比较完备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保障我国农业生产稳步增长的必备条件。要逐步形成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各种民办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等组织相结合的服务网络。
各级农业(林业、水利)技术推广机构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实行技物结合,不断扩大服务范围,向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领域延伸。要继续建设和完善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抓紧落实乡镇农业推广机构的定编定员,稳定农村科技队伍。各级财政用于农业事业单位的经费要逐年增加。
各级供销社都要继续深化改革,真正成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成立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的指导,探索向综合性农业服务组织发展的新路子。鉴于供销社是农民的合作组织,今后有关供销社的体制改革要同时接受农口的指导和协调。
农村各类民办的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支新生力量。各级政府要加强指导和扶持,使其在服务过程中,逐步形成技术经济实体,走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道路。
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经营。通过公司或龙头企业的系列化服务,把农户生产与国内外市场连接起来,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紧密结合,形成各种专业性商品基地和区域性支柱产业。这是我国农业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生产转变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快贸工农一体化进程,银行要安排贷款,重点支持有一定基础、初具规模的,特别是外向型的一体化经营组织。

六、积极发展乡镇企业。

乡镇企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对于今后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保障农业稳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和加速农村现代化,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要通过发展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企业集团,进一步搞活乡镇企业的经营机制,优化结构,提高效益。要围绕乡镇企业的技术进步,继续组织实施“星火计划”,大力开发应用先进实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成果,不断提高企业素质。积极支持外向型企业发展,比照对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让更多的乡镇企业享有自营进出口权,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目前多数地区的乡镇企业布局过于分散,不利于节约土地和基本建设投资,不利于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要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适当集中,发挥企业群体优势,带动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为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创造条件。
加快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战略重点。中西部地区要面向市场需求,因地制宜,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兴办农副产品加工、储运和商业、服务等企业;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发展矿业、建材、小水电和旅游等资源型产业。同时,要积极鼓励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开展各种形式的联合,促进协调发展。国家新增加的扶持中西部地区发展乡镇企业的贷款要抓紧落实,确保资金全部到位。

七、推广先进实用的农业科学技术。

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归根到底是产品科技含量的竞争。要加速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的素质,继续推进农科教“三结合”,全面实施科技、教育兴农的发展战略。
要结合实施“丰收计划”,集中力量组织推广一批重大农业实用技术项目,如农业高产、优质、抗病新品种,农作物模式化栽培技术,节水灌溉和旱作农业技术,优良畜禽和水产品养殖技术,秸秆氨化饲养技术,农业主要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力争在短期内见到成效。
要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研究。围绕农业生产面临的一些重大问题,组织联合攻关,重点解决一批影响面大、效益高的关键技术,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目前各级农业(林业、水利)科研单位的事业费普遍偏低,明年要适当增加。要提高国家基础研究、攻关项目经费和自然科学基金中农业项目所占的比重,各省(区、市)的科技三项经费用于农业的部分也要增加。
农村在普及基础教育的同时,要依靠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农民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农业劳动者的素质。

八、切实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增强农业的发展后劲,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必须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要下决心增加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落实《九十年代农业发展纲要》。
水利是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命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要在抓好现有水利工程维修改造、提高效益的同时,集中力量建设一批新的重要水利工程。南水北调工程要抓紧立项,力争早日开工建设。继续坚持劳动积累制度,组织群众投工投劳,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加快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治理步伐,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林业既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业高产稳产的生态屏障。要加快培育、加强保护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合理调整生产布局和林种结构,增加木材和林产品供给能力。继续在三北、长江、沿海、平原以及风沙危害大、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建设一批重点防护林和农田防护林工程。
对于一些与农业生产关系重大的基础性体系建设,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良种繁育供应体系、主要病虫害测报防治体系、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农业机械服务体系、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信息网络、以及重要渔港、远洋渔业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规划,在原有的基础上完善和强化。
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是实现九十年代农业发展目标的一项重要措施。要继续组织实施“八五”农业综合开发计划。对农业综合开发区的现行各项优惠政策要稳定不变,国家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逐年增加。
化肥、农药等农用工业与农业发展关系较为密切,应予以重点扶持。要提高技改投资中用于农用工业的比重,促进化肥、农药、农膜、农机等行业的更新改造,提高产业素质。抓紧建设农药创制中心,加快高效低残留农药的研制和开发。农用工业企业可以本业为主,多种经营,开发一定的非农用工业品,可与主产品统一核算盈亏。

九、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

为了切实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要下决心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政预算内资金、信贷资金用于农业的比重。为此,中央和地方都要调整财政投资和银行信贷的结构,不仅要调整增量结构,还必须调整存量结构,真正向农业倾斜。这是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关于“国家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的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在安排信贷计划时,要确保农业贷款增长率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长率二个百分点以上,明年银行新增贷款规模中农业贷款的比重要达到百分之十以上,同时要完成收回农业贷款的任务。增加的农业投资主要用于水利骨干工程,重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粮棉主产区发展经济,扶持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贸工农一体化服务组织建设等。要加强各种农业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防止资金外流和挪用。
要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国家即将开征的土地增值税,应主要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积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和劳务积累。逐步扩大农业利用外资的数量和范围。
积极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建立起能适应发展市场经济需要的农村金融新体制。抓紧组建农业政策性银行,把农村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业务分开,保证国家用于农业的各项资金能落实到位并有效运转。农村合作基金会要办成社区性的资金互助组织,不搞存贷业务,在社区范围内为农业、为农民服务。

十、集中力量打好扶贫开发的“攻坚战”。

我国农村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很不平衡,要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必须切实解决贫困地区的问题。目前,我国仍有八千多万人没有完全稳定解决温饱问题,主要集中在高山地区、边远地区和多灾地区,又多为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自然条件恶劣,扶贫难度很大。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继续坚持扶贫开发工作“分级负责、关键在省”的原则,进一步加强领导,稳定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机构,集中力量打好扶贫开发的“攻坚战”。
中央和地方都要增加扶贫投入。中央的各项扶贫资金要相对集中,重点用于最贫困的省、区。东部经济比较发达省、市的扶贫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这些省、市贫困地区的温饱问题要限期解决。明年起国家再扩大以工代赈规模,重点扶持最贫困地区修建公路、基本农田和解决人畜饮水。要严格扶贫开发资金的项目管理和审计制度,禁止挤占和挪用,保证扶贫效益。

十一、切实保护耕地。

耕地是我国最稀缺的资源。要坚决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管理土地,保护耕地。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包括商品粮、棉、油基地,名、优、特、新产品基地和城郊蔬菜生产基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之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占用。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需占用的,须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且要有区别于一般占地的高补偿办法。要尽快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作出具体规范。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土地复垦费用,不得随意减免。所有征收到的资金,按国家规定专款专用,不得侵占和挪用。

十二、坚持不懈地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农民负担问题,既是经济问题,又是政治问题。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地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为依据,按照法定程序,严格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等文件和项目;对村提留、乡统筹费实行预决算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尽快健全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的专项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规范化、法制化管理。
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保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对中央和省(区、市)已经明令废止和取消的涉农集资、基金、收费项目,在农村的达标升级活动,需要纠正的错误收费与管理方法,以及暂缓执行的项目等,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以上十二项政策措施,是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结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制定的。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拟出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落实。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必须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指导方针。在加快农村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同时,切实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应当充分肯定,农村改革以来取得的各项成就,与广大基层组织的努力是分不开的,农村大多数党员、干部是好的,他们的工作是有成效的。同时也要看到,不少地方确实存在着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治安不好等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这些问题不解决,不仅农业和农村经济上不去,而且会危及农村的稳定,削弱甚至动摇我们党在农村的基础。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狠下功夫,把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好。要充分依靠广大农民群众,加强以农村治保会为主体的群防群治组织建设,搞好农村的社会治安,使农村经济社会面貌有个较大的改观。
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需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中央、国务院重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用很大的精力抓农业和农村工作,地、县党委和政府要把工作重心和主要精力放在农业和农村工作上。各级领导要切实转变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讲真话,办实事,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团结和带领广大农民,在推进农村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不断取得新的胜利。

2. 成都《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成府发[2008]7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建设西部商贸中心和现代服务业基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建设,重点发展总部经济、旅游产业、服务外包、科技商务、文化创意、物流配送、市场园区和特色街区等集聚区。优先安排集聚区内市政工程、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

二、加快编制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集聚区内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化项目建立规划审批“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三、集聚区内金融、文化创意、商务服务(含会展、服务外包、总部经济等)、信息服务、市场园区、教育培训等生产性服务业的新建特别重大项目(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下同)用地,且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按以下原则供地:旧城改造项目参照土地拆迁整理成本挂牌出让;其它区域项目参照工业用地政策实施。

四、服务业新建项目选址必须遵循《成都市服务业发展规划(2008-2012)》。市发改委根据市政府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服务业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统筹安排项目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服务业新建重大项目用地,实施项目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动态管理。

五、集聚区外符合规划新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商务楼宇,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项目建设用地可按本意见第三条规定执行。

六、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新建特别重大项目(不含住宅建设部分),或从市外新引进的企业法人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重大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60%收取。

七、2008年1月后新开工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在项目开工后第一个建设年度内完成投资额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或在前两个建设年度内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65%;或在第三个建设年度内完成了项目剩余投资,按项目在本意见有效期内实际完成投资额(扣除土地费)的5‰分年度奖励项目业主。在建项目依据专业审计机构的工程量审计报告给予奖励;竣工项目依据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给予奖励。

八、新竣工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且不分割出售产权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市场园区和商务楼宇,自开业经营之日起,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在本意见有效期内由同级政府给予50%奖励。

九、统规统建、只租不售,且年实际纳税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总部集聚区,从市外新引进入驻的企业法人机构上交税收的地方实得部分,在本意见有效期内由同级政府按50%奖励投资建设业主。

十、从市外新引进年实现上缴税收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机构,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5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本意见有效期内按每月8元人民币/平方米给予补贴。购置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享受补贴的面积,每个企业不超过2000平方米。享受补贴的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十一、支持中心城区服务业结构调整(以下简称“中调”)。积极支持“中调”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地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在依法履行相关改建施工报建手续时,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鼓励“中调”区域内的传统批发市场等改造重建,原土地使用权人实施的原址改造或重建且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按60%收取;项目改变原土地使用条件(含增加容积率)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按改变前后土地使用条件评估价差额的60%收取。

十二、支持中心城区市场搬迁。对按规划和时限要求,整体外迁到新建市场园区的中心城区商品市场经营商家(含个体工商户),从迁入营业之日起,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在本意见策有效期内由同级政府按80%奖励搬迁商家。

十三、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新上市(含境内和境外)融资成功的服务业企业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奖励。产权分割出售面积不超过20%的商务楼宇,其入驻企业年实际缴纳税收总额首次突破1亿元人民币的,给予项目业主100万元人民币奖励。根据销售额、税收、就业等综合贡献率对餐饮、批发、零售、再生资源回收等大企业大集团进行表彰奖励。

十四、支持服务业协会建设。支持我市服务业重点领域组建有代表性的行业协会,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标准制订、行业统计监测、职业教育培训和对外合作交流活动,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成果”机制。

十五、支持扩大节会消费。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发挥节会引导和拉动消费的作用,全力办好成都购物节和中国(成都)国际美食旅游节。对我市及各区(市)县和行业协会发挥本地文化旅游资源优势,举办扩大消费的品牌节会,给予承办单位奖励支持。

十六、支持扩大农村消费。大型商贸连锁经营企业在我市乡镇、农村新型社区设立直营店的并验收合格,按新增直营店每个1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新建农村商贸综合服务中心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给予30万元人民币奖励。

十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凡执行本意见有关规定的项目、企业需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

十八、各区(市)县政府应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纳入本地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规模。本意见涉及税收地方留成奖励部分,市与各区(市)县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十九、本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意见未涉及的服务业其它领域,按各领域既定的专项政策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的重点推进

一、以项目为抓手推进“2+10”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
加快培育和发展“2+10”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十二五”重大战略举措。2011年,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良好起步,增加值增长39%,达到1250亿元,占GDP比重提升到12.5%。2012年,要乘势而上,以实施百项重点项目为抓手,力争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增长40%以上,占全市GDP比重达到16.5%以上。100项重点项目,总投资2496亿元。其中,续建项目69个,计划投资1126亿元,计划年度完成投资438亿元,预计投产后新增产值1300亿元;新开工项目15个,计划投资530亿元;前期项目16个,预期投资840亿元。百项重点项目包括了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8大产业项目,年度完成投资占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60%以上,占全市重点项目产业结构类项目投资70%以上,具有较强的带动性和影响力,突出了笔记本电脑、云计算、集成电路、通用航空、轨道交通等年度重点,是支撑产业发展的重要抓手。
二、落实扶持政策,加大对项目建设的引导扶持力度
研究发布“重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指导目录”,完善充实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产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提供实实在在的政策支持。
一是建立笔记本电脑、数据开发处理中心、芯片等重特大项目“一事一议”工作机制,在项目引进和建设中给予专项政策;
二是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统筹安排财政性资金时,要倾斜支持百项重点项目建设;
三是市财政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力度,2012年新增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百项重点项目建设; 四是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与对口的国家部委衔接,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
三、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形成推进项目的合力
建立一年一次领导小组工作会、一年一次重点项目汇报会、一月一份信息专报、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日常牵头推进等工作制度,加强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项目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定位,找准工作切入点,指导业主单位有序推进项目建设;采取贷款贴息、直接补助、企业债券、创业投资等多种方式,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可靠的能源保障;争取更多用地指标,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对前期项目,扎实做好招商、核准、环评、用地等基础工作。
项目所在地政府和园区要因地制宜,量体裁衣,抓好重点项目配套落实,为项目建设提供良好服务;搞好标准厂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在职权范围内,做好生产要素的调配和供应,倾斜保障重点项目;抓好用工环境、劳动力供给、物流配送等相关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各业主单位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设计变更,依法招标投标,落实项目监理,强化合同管理;按照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的要求,确保工程质量,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每月上旬定期向指导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推进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4. 求文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西藏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和重大项目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西藏发展维护西藏稳定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办函[2006]91号
发布时间:2013-05-27 09:50

【文号】国办函[2006]91号

【发文日期】2006.8.7

【税种】综合性税收政策

【发文单位】国务院

【有效性】全文有效

【正文】

中央历来高度重视西藏工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先后召开了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制定了一系列特殊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对加快西藏发展、稳定西藏局势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目前西藏正处于发展与稳定的最好时期。但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原因,西藏仍属于我国欠发达地区,长期面临着尖锐复杂的反分裂斗争,要巩固和发展己有的大好形势,实施好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为西藏确立的跨越式发展战略,加快推进西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仍需要中央继续予以特殊扶持和帮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西藏发展稳定工作的意见》 (中发[ 2005] 12 号)明确指出:“继续执行和完善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同时根据西藏发展的需要,在财税金融、投资融资、工资、产业建设、对外开放、社会保障、农牧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和人才资源开发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或研究出台新的扶持政策。”根据上述精神,现制定加快西藏发展维护西藏稳定的若干优惠政策。一、农牧民、农牧区和农牧业(一)围绕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牧民收入这项首要任务,以加强农牧业基础设施、农牧区公益设施与农牧区社会化服务体系、农牧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和发展特色农牧业为重点,加大中央投资和援藏资金对西藏”三农”的投入力度。(二)继续把西藏作为特殊集中连片贫困区域,逐步加大扶贫力度。对西藏农业综合开发予以积极扶持,投资增长比例高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预算增幅。将西藏退牧还草和牧区建设工程列入全国重点实施范围,提高项目资金投入比重。积极实施饮水安全工程,到2010年基本解决人畜饮水和饮水安全问题。(三)逐步加大对西藏兴边富民行动的扶持力度。对西藏边境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予以重点倾斜。加大对西藏人口较少民族地区的建设投入,重点改善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四)国家对牧民定居给予支持,到”十一五”末,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基本解决西藏牧民定居问题。加快西藏农村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到“十一五”末,基本解决农牧民用电问题,力争80%以上的县通沥青路,乡镇和80%的建制村通公路。(五)对西藏农牧民购买化肥、农用柴油、农机、兽用疫苗等农用生产资料实行补贴。加大扶持力度,鼓励牲畜出栏。支持西藏建立健全农牧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 二、基础设施(六)构建西藏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十一五”期间,确保青藏铁路及配套工程按期完成,建设青藏铁路延伸线;重点整治改建青藏、川藏、滇藏、新藏、中尼等干线公路,基本建成沥青路;加快重要经济干线、口岸、国防和边防公路建设。加快西藏区内机场建设,特别是阿里机场的建设。加快区内输油管道和格尔木至拉萨输气管道的规划研究和建设。 (七)建设完善西藏综台能源体系。”十一五”期间,继续发挥中央投资在西藏电力建设中的主渠道作用,加快雪卡、老虎嘴、藏木等骨干电源点的勘测、设计、论证和建设,扩大电网覆盖范围.完善供电网络设施,保障电网安全稳定和经济运行,加快农网建设和改造,确保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尽快开展雅鲁藏布江和藏东南“三江”流域等水电资源开发规划和前期工作,论证“ 西电东送”接续能源基??利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搞好西藏重点江河流域综合开发,加快骨干水利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提高灌溉能力,增加保灌面积。加强西藏主要江河综合治理,巩固和提高防洪能力。加大对西藏小水电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 (九)加大西藏邮政、电信设施建设力度。建立健全西藏乡村邮政体系.“十一五”期间,基本实现乡乡通邮,并逐步拓展行政村通邮工作。对于西藏开展乡村通邮普遍服务所发生的亏损,在邮政企业自身努力降低服务成本的前提下,由国家给予适当补贴。在电信普遍服务基金建立前,继续通过“村村通电话”工程推进西藏电信普遍服务;基金建立后,根据实际情况,在补偿政策和资金使用方面对西藏给予倾斜,到”十一五”末基本实现村村通电话。加大对西藏信息化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建设覆盖西藏区域内的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网络和应急管理信息网络。 (十)加快西藏城镇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提升服务功能。逐步解决西藏居民的燃料和取暖问题。 三、基层基础建设 ( 十一)继续对西藏地(市)、县机关周转房和危房改造工程以及乡村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给予支持。 (十二)帮助西藏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十三)鉴于西藏幅员辽阔、公共服务半径大,适当增加西藏的行政事业编制和公安现役部队编制,重点向基层倾斜。对西藏确需增加的机构编制事项,及时研究,单独办理。(十四)加大对西藏政法基础设施和装备的投入。加强西藏政法部门建设.建立健全县和重点乡镇政法机构,增设公安派出所。四、人才和教育(十五)加大对西藏人才工作的支持力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要,将紧缺专业高层次人才纳入援藏范围。帮助西藏逐步建立自治区、地(市)两级人才市场。(十六)继续加大对西藏义务教育和扫盲教育的支持力度,以农牧区为重点,加强西藏初中和小学学校(含教学点)特点是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全面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对西藏农牧区中小学生,继续实行“包吃、包住、包学习费用”的政策,适当提高标准。强化“双语”(藏语、汉语)师资培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十七)积极发展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远程教育。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贫困农牧民家庭子女实行助学金制度。加强高中教育,提高高中入学率。巩固完善高等教育。继续办好内地西藏班(校),扩大招生规模,优化招生结构。继续采用“单独招考、定向培养”的方法,为西藏培养急需人才。进一步加强内地省市和高校对口支持西藏教育工作。(十八)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农牧区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继续帮助西藏大规模培训干部,加强西藏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地(市)级党校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办好中央党校、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及内地重点高等学校设立的西藏干部培训班。五、科学、卫生、文化和社会保障(十九)加大对西藏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普宣传方面的支持力度。对具有发展前景的特色产业的研究开发给予重点扶持。支持西藏建立农牧产品、藏药及藏药材等本地特色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验检测体系。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信息网络建设,加快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二十)加大投入,强化藏医药基础研究、临床研究和药物研究,加强藏医药文献整理和适宜技术推广。加强藏医医疗机构建设和藏医药专业人才的培养,改善藏医医院服务条件,完善藏医医院综合服务功能。(二十一)加大对西藏文物保护工作的投入力度。继续加大对“西新工程”、“村村通工程”、“县级图书馆、文化馆及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 、“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文化建设方面的投入力度。(二十二)继续对西藏农牧民实行免费医疗,适当提高国家补助标准。帮助西藏建立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和优生优育服务体系。以县、乡为重点,加大对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和人员培训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覆盖全西藏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二十三)继续帮助西藏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帮助西藏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探索??建设。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设施、儿童福利院、农村敬老院、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六、对外开放和市场环境(二十四)健全涉外管理措施,完善军事设施保护措施,加快开放区域报批审批,进一步扩大西藏对外开放范围。(二十五)国家管理的进出口商品计划或配额.根据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继续予以倾斜和照顾。继续支持西藏内外贸事业发展,结合外贸发展基金收支情况,统筹安排西藏外贸发展资金。积极支持西藏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利用国外优惠贷款。加大西藏口岸建设力度,加快建设连接南亚地区的陆路大通道。(二十六)帮助西藏建立和完善农牧区产品交易市场体系、重要商品(边销茶、药品、石油等)与救灾物资储备设施及应急体系。七、财政税收( 二十七)中央对西藏继续实行“收入全留、补助递增、专项扶持”的财政补贴政策。即除关税干口进口消费税、增值税外,在西藏征收的其他各项税收全部留给西藏;中央财政适当增加对西藏的定额补助基数,并逐步递增;继续执行全国统一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少数民族地区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的规定。中央政府出台的重大调价措施在西藏形成的涨价影响,继续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利用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加大对西藏具有民族特色、地区特色项目的支持力度。(二十八)对西藏继续实行“税制一致,适当变通”的税收政策。除关税和进口消费税、增值税外,目前,中央在西藏征收的其他各项税收的具体管理办法,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今后开征新的税种,按全国统一的税制执行,如需要变通,报国务院批准。西藏在内地所办企业,其所得税仍回西藏缴纳。“十一五”期间,继续保留西藏自用物资关税返还政策,并对返税商品范围进行微调。具体政策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八、金融(二十九)继续对西藏实行货币、信贷指导性计划。由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持统一编制全自治区年度货币、信贷计划草案,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同时抄报有关国有金融机构备案,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实施。继续执行现行的再贷款政策和现金管理政策。实行宽松的外汇管理政策。继续实行有区别的加罚息政策。试行有管制的贷款利率浮动政策。(三十)在西藏执行有区别的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各类金融机构在西藏的分支机构贷款利率(不含外汇贷款),统一执行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优惠贷款利率。将西藏游牧民定居、地方病病区群众搬迁纳入扶贫贴息贷款范围。各类金融机构因在西藏执行优惠贷款利率形成的利差损失,由中央财政给予利差补贴。(三十一)对中国农业银行西藏分行继续进行特殊费用补贴。(三十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服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在西藏继续执行低于全国统一费率政策,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财政部核定后予以补贴。(三十三)鼓励设立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各类人寿保险公司的西藏分支机构,积极引导银行和保险公司将西藏的业务纳入全国统一规划,积极开发适合当地群众的金融产品。九、投资(三十四)中央对西藏实行投资倾斜政策。“十一五”期间,围绕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加强国防交通和边防设施建设、加快发展特色产业、改善基层工作生活条件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有力保障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三十五)考虑西藏自我积累能力差,在西藏安排的农林水利、社会事业、政权建设等投资项目,一般不要求西藏安排配套资金。在做好建设项目论证、决策工作的基础上,考虑西藏实行,加快下达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三十六)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以特色旅游业、优势矿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为重点,加大对西藏特色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创新电力、采掘业等投资模式,鼓励大型企业和其他社会资金到西藏投资,为这些行业的发展创造条件。(三十七)根据规划部署,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和国家地质勘查资金适当向西藏倾斜,提高西藏地质工作程度,加强优势矿产资源调查与勘查。继续搞好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三十八)加大对西藏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将西藏纳入国家生态环境重点治理区域,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防沙治沙、荒山荒地造林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加强自然保护区管护,构建西藏高原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对西藏在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维护重要生态功能和预防污染等方面的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给予重点指导。十、干部职工生活待遇(三十九)继续执行中央第三次和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的“要使西藏机关、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国平均工资水平2.5倍”工资政策。进一步完善西藏特殊津贴实施办法。对在西藏工作的干部职工,从优处理析算后工龄涉及的有关待遇政策问题。(四十)充分考虑西藏高寒缺氧的特殊情况,进一步完善西藏干部保健制度和冬季取暖制度。帮助西藏在内地建立千部疗养基础。在保持进藏干部队伍稳定的前提下,定期组织进藏县以上干部交流和科以下干部内调,并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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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共多少条

国务院公厅关于印发加快西藏发展维护西藏稳定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函[2006]91号发布时间:2013-05-2709:50【文号】国函[2006]91号【发文日期】2006.8.7【税种】综合性税收政策【发文单位】国务院【有效性】全文有效【正文】中央历来高度重视西藏工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先后召开了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制定了一系列特殊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对加快西藏发展、稳定西藏局势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目前西藏正处于发展与稳定的最好时期。但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原因,西藏仍属于我国欠发达地区,长期面临着尖锐复杂的反分裂斗争,要巩固和发展己有的大好形势,实施好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为西藏确立的跨越式发展战略,加快推进西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仍需要中央继续予以特殊扶持和帮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西藏发展稳定工作的意见》(中发[2005]12号)明确指出:“继续执行和完善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同时根据西藏发展的需要,在财税金融、投资融资、工资、产业建设、对外开放、社会保障、农牧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和人才资源开发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或研究出台新的扶持政策。”根据上述精神,现制定加快西藏发展维护西藏稳定的若干优惠政策。一、农牧民、农牧区和农牧业(一)围绕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牧民收入这项首要任务,以加强农牧业基础设施、农牧区公益设施与农牧区社会化服务体系、农牧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和发展特色农牧业为重点,加大中央投资和援藏资金对西藏”三农”的投入力度。(二)继续把西藏作为特殊集中连片贫困区域,逐步加大扶贫力度。对西藏农业综合开发予以积极扶持,投资增长比例高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预算增幅。将西藏退牧还草和牧区建设工程列入全国重点实施范围,提高项目资金投入比重。积极实施饮水安全工程,到2010年基本解决人畜饮水和饮水安全问题。(三)逐步加大对西藏兴边富民行动的扶持力度。对西藏边境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予以重点倾斜。加大对西藏人口较少民族地区的建设投入,重点改善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四)国家对牧民定居给予支持,到”十一五”末,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基本解决西藏牧民定居问题。加快西藏农村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到“十一五”末,基本解决农牧民用电问题,力争80%以上的县通沥青路,乡镇和80%的建制村通公路。(五)对西藏农牧民购买化肥、农用柴油、农机、兽用疫苗等农用生产资料实行补贴。加大扶持力度,鼓励牲畜出栏。支持西藏建立健全农牧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二、基础设施(六)构建西藏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十一五”期间,确保青藏铁路及配套工程按期完成,建设青藏铁路延伸线;重点整治改建青藏、川藏、滇藏、新藏、中尼等干线公路,基本建成沥青路;加快重要经济干线、口岸、国防和边防公路建设。加快西藏区内机场建设,特别是阿里机场的建设。加快区内输油管道和格尔木至拉萨输气管道的规划研究和建设。(七)建设完善西藏综台能源体系。”十一五”期间,继续发挥中央投资在西藏电力建设中的主渠道作用,加快雪卡、老虎嘴、藏木等骨干电源点的勘测、设计、论证和建设,扩大电网覆盖范围.完善供电网络设施,保障电网安全稳定和经济运行,加快农网建设和改造,确保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尽快开展雅鲁藏布江和藏东南“三江”流域等水电资源开发规划和前期工作,论证“西电东送”接续能源基??利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搞好西藏重点江河流域综合开发,加快骨干水利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提高灌溉能力,增加保灌面积。加强西藏主要江河综合治理,巩固和提高防洪能力。加大对西藏小水电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九)加大西藏邮政、电信设施建设力度。建立健全西藏乡村邮政体系.“十一五”期间,基本实现乡乡通邮,并逐步拓展行政村通邮工作。对于西藏开展乡村通邮普遍服务所发生的亏损,在邮政企业自身努力降低服务成本的前提下,由国家给予适当补贴。在电信普遍服务基金建立前,继续通过“村村通电话”工程推进西藏电信普遍服务;基金建立后,根据实际情况,在补偿政策和资金使用方面对西藏给予倾斜,到”十一五”末基本实现村村通电话。加大对西藏信息化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建设覆盖西藏区域内的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网络和应急管理信息网络。(十)加快西藏城镇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提升服务功能。逐步解决西藏居民的燃料和取暖问题。三、基层基础建设(十一)继续对西藏地(市)、县机关周转房和危房改造工程以及乡村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给予支持。(十二)帮助西藏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十三)鉴于西藏幅员辽阔、公共服务半径大,适当增加西藏的行政事业编制和公安现役部队编制,重点向基层倾斜。对西藏确需增加的机构编制事项,及时研究,单独。(十四)加大对西藏政法基础设施和装备的投入。加强西藏政法部门建设.建立健全县和重点乡镇政法机构,增设公安派出所。四、人才和教育(十五)加大对西藏人才工作的支持力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要,将紧缺专业高层次人才纳入援藏范围。帮助西藏逐步建立自治区、地(市)两级人才市场。(十六)继续加大对西藏义务教育和扫盲教育的支持力度,以农牧区为重点,加强西藏初中和小学学校(含教学点)特点是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全面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对西藏农牧区中小学生,继续实行“包吃、包住、包学习费用”的政策,适当提高标准。强化“双语”(藏语、汉语)师资培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十七)积极发展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远程教育。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贫困农牧民家庭子女实行助学金制度。加强高中教育,提高高中入学率。巩固完善高等教育。继续好内地西藏班(校),扩大招生规模,优化招生结构。继续采用“单独招考、定向培养”的方法,为西藏培养急需人才。进一步加强内地省市和高校对口支持西藏教育工作。(十八)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农牧区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继续帮助西藏大规模培训干部,加强西藏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地(市)级党校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好中央党校、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及内地重点高等学校设立的西藏干部培训班。五、科学、卫生、文化和社会保障(十九)加大对西藏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普宣传方面的支持力度。对具有发展前景的特色产业的研究开发给予重点扶持。支持西藏建立农牧产品、藏药及藏药材等本地特色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验检测体系。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信息网络建设,加快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二十)加大投入,强化藏医药基础研究、临床研究和药物研究,加强藏医药文献整理和适宜技术推广。加强藏医医疗机构建设和藏医药专业人才的培养,改善藏医医院服务条件,完善藏医医院综合服务功能。(二十一)加大对西藏文物保护工作的投入力度。继续加大对“西新工程”、“村村通工程”、“县级图书馆、文化馆及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文化建设方面的投入力度。(二十二)继续对西藏农牧民实行免费医疗,适当提高国家补助标准。帮助西藏建立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和优生优育服务体系。以县、乡为重点,加大对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和人员培训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覆盖全西藏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二十三)继续帮助西藏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帮助西藏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探索??建设。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设施、儿童福利院、农村敬老院、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六、对外开放和市场环境(二十四)健全涉外管理措施,完善军事设施保护措施,加快开放区域报批审批,进一步扩大西藏对外开放范围。(二十五)国家管理的进出口商品计划或配额.根据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继续予以倾斜和照顾。继续支持西藏内外贸事业发展,结合外贸发展基金收支情况,统筹安排西藏外贸发展资金。积极支持西藏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利用国外优惠贷款。加大西藏口岸建设力度,加快建设连接南亚地区的陆路大通道。(二十六)帮助西藏建立和完善农牧区产品交易市场体系、重要商品(边销茶、药品、石油等)与救灾物资储备设施及应急体系。七、财政税收(二十七)中央对西藏继续实行“收入全留、补助递增、专项扶持”的财政补贴政策。即除关税干口进口消费税、增值税外,在西藏征收的其他各项税收全部留给西藏;中央财政适当增加对西藏的定额补助基数,并逐步递增;继续执行全国统一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少数民族地区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的规定。中央政府出台的重大调价措施在西藏形成的涨价影响,继续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利用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加大对西藏具有民族特色、地区特色项目的支持力度。(二十八)对西藏继续实行“税制一致,适当变通”的税收政策。除关税和进口消费税、增值税外,目前,中央在西藏征收的其他各项税收的具体管理法,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今后开征新的税种,按全国统一的税制执行,如需要变通,报国务院批准。西藏在内地所企业,其所得税仍回西藏缴纳。“十一五”期间,继续保留西藏自用物资关税返还政策,并对返税商品范围进行微调。具体政策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八、金融(二十九)继续对西藏实行货币、信贷指导性计划。由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持统一编制全自治区年度货币、信贷计划草案,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同时抄报有关国有金融机构备案,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实施。继续执行现行的再贷款政策和现金管理政策。实行宽松的外汇管理政策。继续实行有区别的加罚息政策。试行有管制的贷款利率浮动政策。(三十)在西藏执行有区别的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各类金融机构在西藏的分支机构贷款利率(不含外汇贷款),统一执行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优惠贷款利率。将西藏游牧民定居、地方病病区群众搬迁纳入扶贫贴息贷款范围。各类金融机构因在西藏执行优惠贷款利率形成的利差损失,由中央财政给予利差补贴。(三十一)对中国农业银行西藏分行继续进行特殊费用补贴。(三十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服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在西藏继续执行低于全国统一费率政策,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财政部核定后予以补贴。(三十三)鼓励设立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各类人寿保险公司的西藏分支机构,积极引导银行和保险公司将西藏的业务纳入全国统一规划,积极开发适合当地群众的金融产品。九、投资(三十四)中央对西藏实行投资倾斜政策。“十一五”期间,围绕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加强国防交通和边防设施建设、加快发展特色产业、改善基层工作生活条件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有力保障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三十五)考虑西藏自我积累能力差,在西藏安排的农林水利、社会事业、政权建设等投资项目,一般不要求西藏安排配套资金。在做好建设项目论证、决策工作的基础上,考虑西藏实行,加快下达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三十六)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以特色旅游业、优势矿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为重点,加大对西藏特色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创新电力、采掘业等投资模式,鼓励大型企业和其他社会资金到西藏投资,为这些行业的发展创造条件。(三十七)根据规划部署,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和国家地质勘查资金适当向西藏倾斜,提高西藏地质工作程度,加强优势矿产资源调查与勘查。继续搞好水土保持、小流域综合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三十八)加大对西藏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将西藏纳入国家生态环境重点治理区域,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防沙治沙、荒山荒地造林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加强自然保护区管护,构建西藏高原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对西藏在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维护重要生态功能和预防污染等方面的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给予重点指导。十、干部职工生活待遇(三十九)继续执行中央第三次和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的“要使西藏机关、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国平均工资水平2.5倍”工资政策。进一步完善西藏特殊津贴实施法。对在西藏工作的干部职工,从优处理析算后工龄涉及的有关待遇政策问题。(四十)充分考虑西藏高寒缺氧的特殊情况,进一步完善西藏干部保健制度和冬季取暖制度。帮助西藏在内地建立千部疗养基础。在保持进藏干部队伍稳定的前提下,定期组织进藏县以上干部交流和科以下干部内调,并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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