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问题研究的内容简介
如果失地农民的风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不但难以顺利转变成为城市居民,分享不到城市文明成果,而且还有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由于长期以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相对滞后,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则是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契机,是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因此,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出路问题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失地农民是一个由各年龄段组成的复杂群体,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除了老年的风险外,还有应对短期内丧失收入来源的风险,又有因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所必需的培训、入学等风险,如何建立一个既能应对短期风险、又能应对长期风险的适合失地农民的保障机制是值得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已有研究中,研究者对失地农民的保障内容、保障责任划分、保障机制运作、发展方向以及如何利用现有的组织资源等方面仍存在许多不同的意见,而要真正解决分歧,只有立足广东实际,依靠深入调研了解广东失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特点,并综合运用社会保障、制度经济学、公共经济学等理论,分析目前影响政府的制度供给的制约因素,最终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了解广东失地农民的实际情况,笔者设计了调查问卷,在全省不同地区进行了调查,调查地区涉及全省的大部分地区。被调查的农民,其土地被征用时间有两个高峰期:一个是1992年至1993年,另一个是2003年左右。这两个高峰与当时经济快速发展所引发的土地征用高潮时间是一致的。据笔者调研的数据,家庭平均每月的收入为2 443元,每年收入则为29 316元,与统计局统计的数据相比高出15.4%,但与城市居民的收入相比仍存在明显的差距。因此,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农民失地后如何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将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广东,征地补偿的形式一般有留地安置、现金补偿、转户口(农转非)安置和就业安置四种主要形式。在被调查的农户中,大部分农民在被征地时获得的补偿形式是现金补偿形式,占农户获得各种补偿形式的71.3%。通过对调查数据进行交叉统计发现,不同性别的失地农民所担心的问题排序有一定的差异性。养老问题是不同性别农民共同关注的焦点,而医疗问题和子女教育问题则是仅次于养老问题的焦点,但男性农民在两个问题上的反应区别不大,都表现为更为关注子女教育问题,女性农民则更为关注医疗问题,对于子女教育问题女性表现得更有信心。除了自我保障外,广东失地农民还享有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社区保障。广东农村依赖社区发展,因地制宜,发展多种模式的社区保障。应当看到的是,社区保障具有积极的一面,也存在着加剧社会不平等、加剧“市场”割裂和区域发展不平衡等负面效应。因此,在社会保障发展过程中,需要政府加以积极引导、逐步完善。政府需要考虑社会保障的未来演变与发展趋势,设计未来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并将社区保障多种发展模式纳入或置于未来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内进行。在向失地农民提供正式的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其制度安排是参照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而设计的。对现行制度的分析表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中央政府出台政策到成为地方政府试点,在地方政府的财政约束以及地方政府其他竞争性目标的影响下,地方政府缺乏主动提供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在动力,即使有上级政府的推动,地方政府也仅以非常有限的投入向被征地农民提供社会养老保险。出于效用最大化的目标,地方政府总是将有限财政用于优先安排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目标,尽量扩大地方财政收入。为改变地方政府的行为,有两个方面的措施值得考虑: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地方政府提供一个统一的制度平台;二是改变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制度,将是否提供社会保障制度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从国内各地的实践来看,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政府无法回避解决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和权益保护问题,而需应对农民的风险保障需求,承担对农民的保障责任。政府逐步从征地交易主体回归到政策制定者、协调者和监督者地位,有利于土地交易市场化和制度执行的透明化。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从制度上代替了土地对农民的保障,降低了养老风险,有助于打破二元体制障碍,加速农民向市民转化。但是,各地的社会保障试点也存在许多问题:现有的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缺乏社会保障的特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定位模糊,保障方式单一且保障水平过低。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要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系统地保障农民失地以后面临的各种风险;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和建立统一的城乡劳动力市场为方向,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并重;适应农民失地后的生活和就业特点,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有利于失地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相互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除了向失地农民提供可承受的社会保障以外,通过土地入股增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也是提高失地农民收入的根本途径。同时,政府还应注意对现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扩展,建立一个面向所有失地农民的社会保护体系。除了社会保险制度外,这个社会保护体系应包括社区养老和家庭养老,而后者的发展同样需要政策的优惠与支持。另外,还应适度引导商业保险,利用商业保险机制为力所能及的失地农民提供更多层次的养老保障。随着征地安置政策的变迁,特别是货币安置政策的出台,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显得越来越重要。根据笔者的调研,广东失地农民的收入来源以打工收入为主,农业收入占第二位,个体经营收入占第三位。这与近年来全省的农村居民收入变化的趋势是一致的,工资性收入占据家庭收入主要的比重。但是,由于受自身条件和职业转变成本高的影响,失地农民的就业能力较弱,大多数很难就业,自主创业能力也非常弱。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依赖培训。而目前的就业培训机制主要是供给主导型,培训针对性差,农民认为培训对就业没有影响。同时,因为财政投入不足,培训机构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据笔者的调查,大部分农民表示有技术培训的需求,表示暂时没有需求的仅占有效样本的5.4%。在技术培训需求中,以企业上岗培训占的比例最大,达36.6%,农业技术培训占22.4%。职业培训的发展为部分失地农民及其子女提供了学习机会。但目前职业培训的供给能力仍然较为薄弱,主要面向学校招收一些应届毕业生,向失地农民提供培训机会的院校仍然很少,无法满足农民的培训需求。在培训经费方式上,一些培训需求总量较大的地方往往又是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地方,地方财政总量偏低,难以提供补贴支持。从调查结果可知,失地农民的培训需求差异性较大,年龄、学历、家庭背景的不同均对培训需求有影响,特别是许多农民已经成家立业,要承担家庭的经济责任,如果进行全日制的培训,不但机会成本高,而且效果也难以保证。而目前的许多培训机构在管理上仍然按照全日制学员的方式提供培训服务,在培训方式和内容上均难以满足农民学员的要求。培训政策是就业保障政策中的重点内容,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政策又是紧密相连的,但就目前的政策来看,相关政策的保障措施很不完善。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又面临着经济全球化、全球金融危机的严峻挑战,这对于在城市化进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失地农民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即使他们接受了职业培训或就业安置,也很容易再次失业。从各地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实践中可以看出,一些地方政府在失地农民就业安置与培训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有的为失地农民进行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有的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以及城市生产、生活方式的培训,提高失地农民就业竞争力,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这些举措主要停留在解决失地农民面临的眼前问题上,由于没有把失地农民的培训与就业问题纳入制度安排,短期措施发挥作用的空间相对有限。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城乡教育资源分配难以改变,二是短期培训效果难以保证。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关键是为失地农民创造稳定的收人流,保障基本生活,实现城乡共同富裕。除了失地农民要转变就业观念外,更重要的是加强人力资本的投资,提高其自谋职业、竞争就业的能力,鼓励失地农民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就业竞争,以及为其返乡创业创造良好的条件等。增强就业能力的重点政策是由一系列政策合成的,其中包括培训政策、就业政策、创业政策、劳动力市场政策和就业保护政策等。在实施机制上,政府除了提供资金支持外,还应提供组织保证和法律保护。
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
中发〔2004〕1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全文)
新华网北京2月8日电 在党的十六大精神指引下,2003年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加大了解决“三农”问题的力度,抵御住了突如其来非典疫情的严重冲击,克服了多种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严重影响,实现了农业结构稳步调整,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农村改革稳步推进,农民收入稳步增加,农村社会继续保持稳定。
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中还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突出的是农民增收困难。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多年增长缓慢,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许多纯农户的收入持续徘徊甚至下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在不断扩大。农民收入长期上不去,不仅影响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而且影响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给;不仅制约农村经济发展,而且制约整个国民经济增长;不仅关系农村社会进步,而且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全党必须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
现阶段农民增收困难,是农业和农村内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的现实反映,也是城乡二元结构长期积累的各种深层次矛盾的集中反映。在农产品市场约束日益增强、农民收入来源日趋多元化的背景下,促进农民增收必须有新思路,采取综合性措施,在发展战略、经济体制、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上有一个大的转变。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调整农业结构,扩大农民就业,加快科技进步,深化农村改革,增加农业投入,强化对农业支持保护,力争实现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尽快扭转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
一、集中力量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产业,促进种粮农民增加收入
(一)加强主产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当前种粮效益低、主产区农民增收困难的问题尤为突出,必须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尽快加以解决。抓住了种粮农民的增收问题,就抓住了农民增收的重点;调动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就抓住了粮食生产的根本;保护和提高了主产区的粮食生产能力,就稳住了全国粮食的大局。从2004年起,国家将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选择一部分有基础、有潜力的粮食大县和国有农场,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国家优质专用粮食基地。要着力支持主产区特别是中部粮食产区重点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扩大沃土工程实施规模,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加强大宗粮食作物良种繁育、病虫害防治工程建设,强化技术集成能力,优先支持主产区推广一批有重大影响的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围绕农田基本建设,加快中小型水利设施建设,扩大农田有效灌溉面积,提高排涝和抗旱能力。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一定补贴。
(二)支持主产区进行粮食转化和加工。主产区要立足粮食优势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发展区域经济,并按照市场需求,把粮食产业做大做强。充分利用主产区丰富的饲料资源,积极发展农区畜牧业,通过小额贷款、贴息补助、提供保险服务等形式,支持农民和企业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通过发展养殖业带动粮食增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引导农产品加工业合理布局,扶持主产区发展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的农产品加工业,重点是发展精深加工。国家通过技改贷款贴息、投资参股、税收政策等措施,支持主产区建立和改造一批大型农产品加工、种子营销和农业科技型企业。
(三)增加对粮食主产区的投入。现有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土地复垦基金等要相对集中使用,向主产区倾斜。继续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新增部分主要用于主产区。为切实支持粮食主产区振兴经济、促进农民增收,要开辟新的资金来源渠道。从2004年起,确定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出让金,用于支持农业土地开发,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也要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进一步密切产销区的关系。粮食销区的经营主体到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应享受国家对主产区的有关扶持政策。产区粮食企业到销区建立仓储、加工等设施,开拓粮食市场,销区政府应予以支持并实行必要的优惠政策。
二、继续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
(四)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近几年,农业结构调整迈出较大步伐,方向正确,成效明显,要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进。要在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下,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走精细化、集约化、产业化的道路,向农业发展的广度和深度进军,不断开拓农业增效增收的空间。要加快实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充分发挥各地的比较优势,继续调整农业区域布局。农产品市场和加工布局、技术推广和质量安全检验等服务体系的建设,都要着眼和有利于促进优势产业带的形成。2004年要增加资金规模,在小麦、大豆等粮食优势产区扩大良种补贴范围。进一步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农产品的检验检测、安全监测及质量认证体系,推行农产品原产地标记制度,开展农业投入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试点,扩大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优质农产品的生产和供应。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实施重点区域动物疫病应急防治工程,鼓励乡村建立畜禽养殖小区,2004年要启动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加快实行法定检验和商业检验分开的制度,对法定检验要减少项目并给予财政补贴,对商业检验要控制收费标准并加强监管。
(五)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各级财政要安排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专项资金,较大幅度地增加对龙头企业的投入。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的技改贷款,可给予财政贴息。对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培训、营销服务,以及研发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基地建设和污染治理等,可给予财政补助。创造条件,完善农产品加工的增值税政策。对新办的中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企业,要加强创业扶持和服务。不管哪种所有制和经营形式的龙头企业,只要能带动农户,与农民建立起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给农民带来实惠,都要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一视同仁地给予支持。
(六)加强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要围绕增强我国农业科技的创新能力、储备能力和转化能力,改革农业科技体制,较大幅度地增加预算内农业科研投入。继续安排引进国外先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资金。增加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已有科研成果的中试和大面积示范推广。引导和推动企业成为农业技术创新主体,允许各类农业企业和民营农业科技组织申请使用国家有关农业科技的研发、引进和推广等资金。深化农业科技推广体制改革,加快形成国家推广机构和其他所有制推广组织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积极发挥农业科技示范场、科技园区、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业科技推广中的作用。建立与农业产业带相适应的跨区域、专业性的新型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组织。支持农业大中专院校参与农业技术的研究、推广。
三、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七)推进乡镇企业改革和调整。发展乡镇企业是充分利用农村各种资源和生产要素,全面发展农村经济、拓展农村内部就业空间的重要途径。要适应市场需求变化、产业结构升级和增长方式转变的要求,调整乡镇企业发展战略和发展模式,加快技术进步,加快体制和机制创新,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加大对规模以上乡镇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和产业优化升级。引导农村集体企业改制成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农村中小企业对增加农民就业作用明显,只要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都应当允许其存在和发展。有关部门要根据乡镇企业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尽快制定促进乡镇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性意见。
(八)大力发展农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可以进入。要在税收、投融资、资源使用、人才政策等方面,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给予支持。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
(九)繁荣小城镇经济。小城镇建设要同壮大县域经济、发展乡镇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移民搬迁结合起来,引导更多的农民进入小城镇,逐步形成产业发展、人口聚集、市场扩大的良性互动机制,增强小城镇吸纳农村人口、带动农村发展的能力。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要继续支持小城镇建设,引导金融机构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小城镇发展。重点渔区渔港、林区和垦区场部建设要与小城镇发展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推进村庄建设与环境整治。
四、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增加外出务工收入
(十)保障进城就业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简化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防止变换手法向进城就业农民及用工单位乱收费。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创造了财富、提供了税收。城市政府要切实把对进城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及其他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已经落实的要完善政策,没有落实的要加快落实。对及时兑现进城就业农民工资、改善劳动条件、解决子女入学等问题,国家已有明确政策,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更得力的措施,明确牵头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进城就业农民的各项权益。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定居的条件。
(十一)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这是提高农民就业能力、增强我国产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要根据市场和企业的需求,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实行定向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要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开展对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各级财政都要安排专门用于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为提高培训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培训效果,应由农民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政府对接受培训的农民给予一定的补贴和资助。要防止和纠正各种强制农民参加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的错误做法。
五、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搞活农产品流通
(十二)培育农产品营销主体。鼓励发展各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购销大户和农民经纪人。积极推进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立法工作。从2004年起,中央和地方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深化供销社改革,发挥其带动农民进入市场的作用。加快发展农产品连锁、超市、配送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城市农贸市场改建成超市,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超市,逐步把网络延伸到城市社区。进一步加强产地和销地批发市场建设,创造条件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有关部门要保证货源充足、价格基本稳定,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坑农伤农行为。支持鲜活农产品运销,在全国建立高效率的绿色通道,各地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改善农产品的流通环境。
(十三)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要进一步完善促进我国优势农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外贸发展基金要向促进农产品出口倾斜,主要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认证等,扶持出口生产基地。鼓励和引导农产品出口加工企业进入出口加工贸易区。抓紧启动园艺产品非疫区建设。完善农产品出口政策性信用保险制度。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监测和及时通报国内外市场供需、政策法规和疫病疫情、检验检疫标准等动态,为农产品出口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加强对外谈判交涉,签订我国与重点市场国家和地区的双边检验检疫和优惠贸易协定,为我国农产品出口创造有利环境。适应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新形势,加快建立健全禽肉、蔬菜、水果等重点出口农产品的行业和商品协会。
六、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民增收创造条件
(十四)继续增加财政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投入。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解决“三农”问题,必须进一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和财政支出结构。各级政府要依法安排并落实对农业和农村的预算支出,严格执行预算,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的稳定增长机制。按照统一规划、明确分工、统筹安排的要求,整合现有各项支农投资,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积极运用税收、贴息、补助等多种经济杠杆,鼓励和引导各种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和农村。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作为工作重点,落实好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政策规定,今后每年要对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十五)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业和农村的比例要保持稳定,并逐步提高。适当调整对农业和农村的投资结构,增加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节水灌溉、人畜饮水、乡村道路、农村沼气、农村水电、草场围栏等“六小工程”,对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发挥着积极作用,要进一步增加投资规模,充实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范围。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开展雨水集蓄、河渠整治、牧区水利、小流域治理、改水改厕和秸秆气化等各种小型设施建设。创新和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继续搞好生态建设,对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和湿地保护等生态工程,要统筹安排,因地制宜,巩固成果,注重实效。
七、深化农村改革,为农民增收减负提供体制保障
(十六)加快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严格遵守对非农占地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明确界定政府土地征用权和征用范围。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提高补偿标准,改进分配办法,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并为他们提供社会保障。积极探索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途径和办法。
(十七)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从2004年开始,国家将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实行购销多渠道经营。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和修改不利于粮食自由流通的政策法规。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完善粮食现货和期货市场,严禁地区封锁,搞好产销区协作,优化储备布局,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当前,粮食主产区要注意发挥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要建立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制度。2004年,国家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主产区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其他地区也要对本省(区、市)粮食主产县(市)的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要本着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原则,制定便于操作和监督的实施办法,确保补贴资金真正落实到农民手中。
(十八)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要巩固和发展税费改革的成果,进一步减轻农民的税费负担,为最终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创造条件。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2004年农业税税率总体上降低1个百分点,同时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降低税率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沿海发达地区原则上由自己消化,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征农业税。各地要严格按照减税比例调减到户,真正让农民得到实惠;确保各级转移支付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下拨到位。要据实核减合法征占耕地而减少的计税面积。要加快推进配套改革,继续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进一步精简乡镇机构和财政供养人员,积极稳妥地调整乡镇建制,有条件的可实行并村,提倡干部交叉任职。优化农村学校布局和教师队伍。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巩固治理利用职权发行报刊的成果。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途径。尽快制定农业税的征管办法。
(十九)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要从农村实际和农民需要出发,按照有利于增加农户和企业贷款,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要求,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建立金融机构对农村社区服务的机制,明确县域内各金融机构为“三农”服务的义务。扩大农村贷款利率浮动幅度。进一步完善邮政储蓄的有关政策,加大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力度,缓解农村资金外流。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资金支农渠道。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要调整职能,合理分工,扩大对农业、农村的服务范围。要总结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经验,创造条件,在全国逐步推开。继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有关部门要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多种担保办法,探索实行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等担保形式。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拓展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业务,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农业担保机构,鼓励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八、继续做好扶贫开发工作,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和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
(二十)完善扶贫开发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强化扶贫工作责任制,提高扶贫成效。2004年国家继续增加扶贫资金投入。要在认真总结经验、切实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进一步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扶贫措施,切实做到扶贫到村到户。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口,要实行社会救济,适当提高救济标准。对缺乏基本生存条件地区的贫困人口,要积极稳妥地进行生态移民和易地扶贫。对低收入贫困人口,要着力帮助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特色产业,开辟增收渠道,减少和防止返贫。健全扶贫投入机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所有扶贫资金的使用都要实行公示、公告和报账制度,严格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真正使贫困户受益。
(二十一)认真安排好灾区和困难农户的生产生活。2003年不少地方遭受了严重的自然灾害,一些农民生产生活遇到严重困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干部深入灾区和贫困地区,摸底排查,核实灾情,及时把救济款物发放到户,按规定减免有关税费,组织和引导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好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
九、加强党对促进农民增收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增收政策落到实处
(二十二)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重视农业的基础地位,始终重视严格保护耕地和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始终重视维护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利益,始终重视增加农民特别是种粮农民的收入。对“三农”问题,不仅分管领导要直接抓,而且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地、县两级领导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农业和农村工作上。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事关全局的大事,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落实各项增收措施,为农民增收出主意、想办法、办实事、多服务,力戒浮夸和做表面文章,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准。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增强宗旨意识和法制、政策观念,增进与农民群众的感情,提高他们带领农民增收致富的自觉性和本领。各行各业都要树立全局观念,为农民增收贡献力量,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农民增收的良好氛围。要激发广大农民群众艰苦创业的积极性,发扬自强不息的精神,通过辛勤劳动走上富裕之路。同时,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做好农村其他各项工作,为农民增收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智力支持和安定的社会环境。
做好新阶段的农业和农村工作,努力增加农民收入,意义重大,任重道远。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信心,奋力开拓,扎实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完)
3. 如何解决土地流转后农民生活保障和就业问题
解决土地流转后农民生活保障和就业问题的办法:
(一)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征地
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我国又是一个耕地贫乏的国家,要用占世界总量不足1/10的耕地养活占世界1/5的人口。同时,土地又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征用土地涉及到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问题。因此,要强调”地是民生之本”要有节约用地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0;要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征地目的,缩小征地范围。对有禁不止,突击审批,以各种借口拒不纠正违规设立开发区的行为,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已清理出的开发区,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该核减面积的要坚决核减。
(二)规范征用行为,合理补偿失地农民
在很多国家,给予被征地者的补偿往往要超过土地的市场价值,既有利于保证被征地者原有的生活水准不至于降低,也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目前,在江浙等地,已经出台了《关于对失地农民实行生活补贴的实施意见》、《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实施3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4的有关补充意见》等政策和法规,对保护失地农民利益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其它地方也应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处理好土地开发与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关系。国家可以考虑改革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物权化、股权化。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制定符合市场经济一般要求的《土地公平交易法》,从法律上支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市场效益原则自由流动,保障农民从工业化、城市化中得到合理经济利益。同时,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现土地征用中出现与民争利、暗箱操作等各种违规的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对违反党纪政纪、触犯刑律的,要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三)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设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专款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有助于降低他们面临的风险,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征地中土地补偿安置费以及土地转用后的增值收益是失地农民社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为此,可以考虑改革现行的征地补偿和安置办法,修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土地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会保障基金”内容,为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提供法律依据。严格区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两种征地行为,采用不同的征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对于非公共利益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安置补偿除了为农民办理失业、大病、养老等保险方法外,应引入谈判机制,由用地单位和农民集体谈判确定补偿安置费。同时,出台《失地农民保障条例》,从法律法规上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一是最低生活保障。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目前,浙江等省市也出台了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国家出台失地农民保障的政策前,各地要自觉做好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二是养老保障。农民失去土地之后,尤其要关心养老问题。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将对社会稳定、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推行起到积极的作用。三是医疗保障。医学科技的进步,提高了医疗服务水平,在保障和提高居民健康水平的同时,医疗费用大幅攀升。高额的医疗费用支出,对失地农民是巨大的压力。因此,医疗保障也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四是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美、日等国家都非常重视普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作用,以发挥非物质性的社会保障对现代化的重要作用。从1960年代开始,美国颁布了许多关于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法令,通过职业培训,提高了劳动者素质,有利于就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失业问题,成为社会保障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我国农民由于缺少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文化素质和知识技能低下,失去土地后,竞争能力十分有限,面临极大的风险。为失地农民提供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既可以提高农民素质,又可以减少保障基金的支出,增加就业岗位。
(四)改革土地产权制度,进行农村土地经营,使农民变股民、市民,变失地为经营土地
要从根本上解决征地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就必须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维模式来探讨农民的土地征用问题。首先要明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根据产权理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承包权和经营权都直接来自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归属于农民集体土地产权体系中的使用权。因财产的所有权属于物权,使用权则是由这一物权派生的“准物权”。之所以对农地实行“流转”,而不是称为“交易”并非简单的约定俗成。事实上,流转只是在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缺少应有界定情况下的一种模糊定义。正是在农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缺少法律法规的充分保护下,给“流转”主体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性剥夺农民提供了机会和依据。所以应尽快明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建立和完善农民承包土地所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0的完整物权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土地财产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立健全平等的土地交易制度。对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采取强制性征地,应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参照国有土地出让办法,建立健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轨入市的交易制度。对协议出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无论是出租土地的租金、入股土地的股权,还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必须由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土地承包经营者和投资方共同组成的协商组织谈判确定,达成的协议须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三是建立公正的农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为了让农民从土地上获取长久稳定的收益,江苏省吴中区重点加快推进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三大改革。该区木渎镇金星村率先成立苏州市第一家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实现当年每户农民分得红利413元,次年每股股金分红930元,实现了集体增效、资产增值和农民增收。安徽芜湖试行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试点,核心是土地所有权不发生变化,在转让、租赁、作价入股、联营联建、抵押等形式的使用权转移行为期限结束后,土地仍然是农民集体所有。其它地方也可以参照上述经验,对经营性项目所征用的土地,允许原土地所有者和承包者以土地作为资产参与开发和入股经营,获得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对失地农民宜采用土地入股的方式,让他们从土地上得到长久稳定的收益。
(五)加强扶持和引导,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
就业是民生之本,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更是如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实际上就是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要把失地农民统一纳入城镇劳动力市场体系,统一管理,建立城乡统筹就业机制、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劳动预备制。积极制定实施失地农民的保护性就业政策和措施。出台倾斜政策,鼓励自谋职业。尽快把失地农民就业纳入再就业工程范畴,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实行税费减免。拓宽就业渠道,营造就业空间;大力发展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加工业,支持失地农民开办企业,鼓励用地单位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加强就业培训,提高竞争能力。
(六)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和保障
失地农民是一个社会弱势群体,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没有能力支付维护自身权益所需的各种费用。这就要求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和保障。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将解决失地农民保障问题作为实践”三个代表0思想的重要内容,尽快制定和健全有关失地农民保障的法律、法规。一方面,要充分运用现有的法律依据和手段纠正农村土地征用中的种种不规范行为,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4. 加强农民技能培训,促进农民劳动就业调查及对策研究报告
农村人口大规模地向城市转移,是我国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的必然结果。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不可或缺的力量。当前,农民工问题已经成为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问题之一,他们对城市生活适应程度如何,对工作环境、生活条件满意程度如何,对有关部门进一步解决农民工问题有着极大的重要性。
一、农民工对城市生活的评价
(一)近七成的农民工对城市生活感觉比较适应
被调查的29425名农民工中,对城市生活已经适应的占39.94%,比较适应的占28.40%,认为一般的占26.60% ,表示不太适应的占4.06%,根本不适应的只占1.00%。
从受教育水平来看,农民工文化程度越高,适应性越强,调查结果表明,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民工对城市生活已经适应和比较适应的占78.40%,高中、初中、小学文化程度的农民工对城市生活已经适应和比较适应的分别占73.19%、66.96%和60.77%。
(二)四成多的农民工感觉现在的就业环境变好
与前几年相比,42.67%的农民工感觉现在的就业环境变好,36.96%的农民工感觉现在的就业环境与过去差不多,11.78%的农民工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还有8.59%的农民工感觉现在的就业环境变差了。
(三)有四成的农民工认为外出务工经商最大的障碍和困难是城市生活开销大,自身缺乏专业技术
据调查,有22.40%的农民工认为外出务工经商最大的障碍和困难是城市生活开销大,有22.20%的农民工认为是缺乏专业技术,10.64%的农民工认为是缺乏外出经验,还有10.12%的农民工是担心出来后家人无法照料。其他如找不到工作、生病无人照料、安全无法保障等也是农民工外出务工经商时担心的问题。
(四)有近二成的农民工最希望政府在住房和医疗保障方面给予帮助
调查结果表明,有19.62%的农民工目前最希望政府在住房和医疗保障方面给予帮助,有13.60%的农民工目前最希望政府在维护农民工正当权益方面给予帮助,有13.53%的农民工目前最希望政府能降低各种费用,有12.56% 的农民工希望政府能提供劳动技能培训,还有11.79%的农民工期盼能和本地人享有同样户口,还有21.22%的农民工希望政府能加大对农民工外出务工的组织力度、解决好子女就学难、提供招工信息和统一的劳务市场等等。
(五)一半以上的农民工希望能在城市发展、定居
据调查,有55.14%的农民工设想未来在城市发展、定居,有28.55%的农民工想赚钱或学到技术后回家乡生活。在城市发展、定居和赚钱或学到技术后回家乡生活对男性农民工而言分别占了50.04%和32.81%,而对女性农民工而言却分别占了64.48%和20.76%。
二、农民工对自己工作和生活的评价
(一)一半以上的农民工对自己在城市生活工作环境比较满意
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工对工作条件表示满意的为51.97%,对收入水平表示满意的为33.65%,对生活质量表示满意的为30.70%,对社会地位表示满意的为24.53%。
(二)有三成以上的农民工对自己所处环境不满意的主要原因是收入太低
据调查,农民工个人对自己所处环境不满意的主要原因是,收入太少、收入不稳定、劳动强度大、简单劳动学不到技术、受到不公正待遇、工作环境恶劣,分别占了32.94%、14.24%、11.43%、7.41%、5.78%和3.24%。
(三)近七成的农民工认为自己在务工经商期间的生活条件一般
调查显示,有21.32%的农民工认为自己务工经商期间的生活条件非常好和比较好,有66.46%的农民工认为自己在务工经商期间生活条件一般,有12.22%的农民工认为自己在务工经商期间的生活条件比较差和非常差。
(四)在对工作生活各方面的评价中,农民工最不满意的是医疗卫生、住宿和饮食方面
调查结果显示,有33.06%的农民工对医疗卫生方面最不满意,有14.29%的农民工对住宿方面最不满意,有10 .48%的农民工对饮食方面最不满意。
(五)当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农民工首先会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解决
调查了解到,当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固定岗位就业的农民工首先会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解决,其次是寻求法律援助,然后是找亲友帮忙,此三项分别占了农民工数的24.73%、18.34%、12.26%。而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则先找亲友帮忙,其次才寻求法律援助,而后再与有关单位协商解决,此三项分别占了农民工数的18.88%、16 .92%、16.84%。有部分农民工还选择了自己忍了或是向有关部门举报等。
(六)六成的农民工认为职业技能培训对找工作有一定帮助
在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的14771名农民工调查中了解到,60.14%的农民工认为职业技能培训对找工作有一定帮助,27.99%的农民工认为职业技能培训对找工作非常有帮助。
针对14654名没有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调查了解其原因时,有23.28%的农民工表示想参加,但没钱, 22.15%的农民工认为培训费用太高,参加培训不划算,18.33%的农民工认为没必要参加,16.51%的农民工不知道哪里有职业技能培训。
如果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农民工表示免费就愿意参加的占40.74%,对工作有帮助就愿意参加的占16.01%,能保证就业就愿意参加的占15.37%,还有9.69%的农民工表示收费低就愿意参加。
针对目前有一些比较适合农民工但需要自费参加的技能培训,有40.97%农民工表示若费用合理,就参加。
(七)一半的农民工对子女受教育情况表示比较满意
调查的农民工中对子女受教育情况表示很满意的占6.48%,比较满意的占43.57%,认为一般的占25.94%,不大满意的占19.59%,非常不满意的占4.42%。
24.01%的农民工对子女受教育不满意的原因主要是收费过高、生活费用高、教学质量不高,分别占29.80%、 21.73%和15.87%,还有的认为教学设施差、校风差等。
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的五项措施是什么?
1鼓励企业尽可能不解雇或少解雇农民工;
2对暂时没有工作的农民工,各级政府要给他们提供更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会;
3凡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建设,要尽可能地多吸纳农民工去就业;
4帮助农民工回乡以后自己创业;
5切实保障外出农民工的土地保障权益,回来以后如果确实没有其他的工作可做,家里的承包地还在,还可以保证温饱。
国家对农民工的就业问题高度重视,国务院办公厅不久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大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的企业尽可能不解雇或者少解雇农民工;对暂时没有工作的农民工,各级政府要给他们提供更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会;凡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建设,都要尽可能地多吸纳农民工就业;已经返乡的农民工,政府要采取以工代赈的办法,鼓励他们参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帮助农民工回乡以后自己创业;切实保障外出农民工的土地权益,农民工回乡后如果确实没有其他工作可做,要保证其家里的耕地还在。
千方百计促就业
就业问题是一个带有全局性、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情,它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因此,实现充分就业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目标。当前,保就业就是保民生,就是保稳定,保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就业问题都给予了高度重视,把就业问题摆在了前所未有的突出位置、重要位置。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国家立即采取了多项就业扶持政策,多管齐下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稳定农民工就业,促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就业。去年12月国务院对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做出了安排,今年年初召开常务会议专门研究部署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近日,又下发了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对就业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做出了具体部署。全国各地也纷纷出台政策,引导就业,服务就业,促进就业。
我省高度重视就业工作,把增加就业作为改善民生的首要任务,及时出台了一系列力度大、“含金量”高的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全面拓宽扩大就业的路子,以经济发展促进就业、以全民创业促进就业、以技能培训促进就业、以创新机制促进就业,推动就业取得新突破。比如,为了以创业促进就业,进一步放宽了市场准入、投资领域、注册登记、经营场所、贷款担保等限制,给予创业者税费减免、免费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等优惠,从而培育各类创业主体;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其创业,引导其到城乡基层就业,鼓励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科研项目等吸纳其就业;为促进农民工就业,组织专场招聘会帮其对接,制定优惠政策援其创业,加强技能培训授其以渔,完善就业服务维其权益……省委、省政府以及各部门采取各种措施,竭尽全力地为就业者营造条件更好的就业环境,打造更加广阔的就业平台。
做好就业工作是一项长期工程,不仅要立足于当前,还要着眼于长远。从长远来看,解决好就业问题除了要把已经采取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好外,政府还要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服务业发展以及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上再下功夫。
中小企业是解决就业问题的主力军,在世界各国,中小企业普遍吸纳高达60%-80%的劳动力,而且其创造就业的效率,也远远高于大企业。2004-2005年度的《世界就业报告》曾指出,中小企业的单位投资容纳的劳动力和单位投资新增的劳动力都要高出大型企业一倍以上。服务业就业容量大,从历史经验上看,服务业对吸纳就业的带动作用是农业和制造业远远不能比拟的。以2002-2007年为例,我国服务业新增就业3827万人,相当于同期全社会新增就业人数的117.8%。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虽然不能直接促进就业,但它是促进中小企业和服务业发展的必要保证。从事服务业的企业也多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大多是民营企业,相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来说,软环境不优成为阻碍民营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无论是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业发展,还是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虽然不能立竿见影地解决当前的就业问题,但这些措施是解决就业问题的长久之策,需要各级政府持久地、细致地耕耘。
对于如何化解国际金融危机对“三农”的影响,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秘书长汤敏提出了三个建议:
首先,帮扶企业,尽可能减少下岗农民工,对已经下岗的农民工尽快启动大规模再培训计划。应意识到,上千万农民工待岗时期半年或一年以上,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汤敏强调,对人力资源的投资应该等同于建设投资,甚至比建设投资更加重要。
其次,开发并发展农民工就业新市场。比如说,保姆市场是除建筑施工以外农民工的第二大就业市场,目前保姆市场容纳劳动力已达1500万人。但是,由于其市场不规范,加之各种社会保障缺位,大量农民工不愿意进入。汤敏表示,如果能对保姆市场加以规范,将能再吸纳上千万劳动力。
第三,加紧推出农村社会福利体系,进一步改善农村医疗。汤敏表示,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在近日完成的《构建全民共享的发展型社会福利体系》中建议,2012年之前,中国应完成建立全覆盖的包括农民、农民工和城市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险体系。同时,应进一步提高农村医疗保险标准。
汤敏强调,推出完善的农村社会福利体系,在目前情况下对国家的资金压力并不是很大,还有助于增加农民对未来支出的预期,减少农民的后顾之忧,从而增加国内消费。
首先,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创业素质。目前,我国的创业培训主要集中在城镇,不但覆盖范围小,而且许多培训内容脱离市场的需求。而针对农民工的创业培训尚处在萌芽状态。有关部门应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编制符合农民工创业实际的教材,组织有经验的教学培训人员,筹集必要的培训经费,对农民工进行免费或者低收费的创业培训。只要农民工的创业意识被激发出来,创业活动才能形成一股浪潮,其带动就业的功能就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其次,尽快解决农民工创业的制度性障碍,降低他们的创业成本。比如在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上,可以考虑设立“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鼓励金融机构给回乡农民工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满足他们创业的资金需求;简化创业企业的注册登记手续,尽量免费为他们办理各种手续,提供良好的创业服务;对创业企业实行税费减免,也可以考虑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激发他们解决就业问题的积极性等。
最后,应该将农民工就业问题与城镇职工就业问题一视同仁,真正做到就业的城乡统筹兼顾。目前有些地方之所以对农民工就业问题重视不够,除了思维习惯外,更重要的是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尚未形成,劳动力市场的二元分割现象依然严重。在创业问题上,重城镇轻农村的现象普遍存在。这是导致创业扶持力度不均的根源。
5.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
在党的十六大精神指引下,2003年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加大了解决“三农”问题的力度,抵御住了突如其来非典疫情的严重冲击,
克服了多种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严重影响,实现了农业结构稳步调整,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农村改革稳步推进,农民收入稳步增加,农村社会继续
保持稳定。
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中还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突出的是农民增收困难。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多年增长缓慢,
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许多纯农户的收入持续徘徊甚至下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在不断扩大。农民收入长期上不去,
不仅影响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而且影响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给;不仅制约农村经济发展,而且制约整个国民经济增长;不仅关系农村社会进步,而
且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全党必须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好、维护好
、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
现阶段农民增收困难,是农业和农村内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的现实反映,也是城乡二元结构长期积累的各种深层次矛盾的集中反映。在农产
品市场约束日益增强、农民收入来源日趋多元化的背景下,促进农民增收必须有新思路,采取综合性措施,在发展战略、经济体制、政策措施和工
作机制上有一个大的转变。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
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调整农业结构,扩大农民就业,加快科技进步,深化农村改革,增加农业投入
,强化对农业支持保护,力争实现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尽快扭转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
一、集中力量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产业,促进种粮农民增加收入
(一)加强主产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当前种粮效益低、主产区农民增收困难的问题尤为突出,必须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尽快加以解决。抓
住了种粮农民的增收问题,就抓住了农民增收的重点;调动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就抓住了粮食生产的根本;保护和提高了主产区的粮食生产能力
,就稳住了全国粮食的大局。从2004年起,国家将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选择一部分有基础、有潜力的粮食大县和国有农场,集中力量建设
一批国家优质专用粮食基地。要着力支持主产区特别是中部粮食产区重点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扩大沃土工程实施规模,不断提高耕
地质量。加强大宗粮食作物良种繁育、病虫害防治工程建设,强化技术集成能力,优先支持主产区推广一批有重大影响的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
。围绕农田基本建设,加快中小型水利设施建设,扩大农田有效灌溉面积,提高排涝和抗旱能力。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
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一定补贴。
(二)支持主产区进行粮食转化和加工。主产区要立足粮食优势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发展区域经济,并按照市场需求,把粮食产业做大做强。
充分利用主产区丰富的饲料资源,积极发展农区畜牧业,通过小额贷款、贴息补助、提供保险服务等形式,支持农民和企业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
种,通过发展养殖业带动粮食增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引导农产品加工业合理布局,扶持主产区发展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的农产品加工业,重
点是发展精深加工。国家通过技改贷款贴息、投资参股、税收政策等措施,支持主产区建立和改造一批大型农产品加工、种子营销和农业科技型企
业。
(三)增加对粮食主产区的投入。现有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土地复垦基金等要相对集中使用,向主产区倾斜。继续增加农
业综合开发资金,新增部分主要用于主产区。为切实支持粮食主产区振兴经济、促进农民增收,要开辟新的资金来源渠道。从2004年起,确定
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出让金,用于支持农业土地开发,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也要加强粮食生产能力
建设。进一步密切产销区的关系。粮食销区的经营主体到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应享受国家对主产区的有关扶持政策。产
区粮食企业到销区建立仓储、加工等设施,开拓粮食市场,销区政府应予以支持并实行必要的优惠政策。
二、继续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
(四)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近几年,农业结构调整迈出较大步伐,方向正确,成效明显,要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进。要在保护和提高
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下,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走精细化、集约化、产业化的道路,向农业发展的广度和深度进军,不
断开拓农业增效增收的空间。要加快实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充分发挥各地的比较优势,继续调整农业区域布局。农产品市场和加工布局、
技术推广和质量安全检验等服务体系的建设,都要着眼和有利于促进优势产业带的形成。2004年要增加资金规模,在小麦、大豆等粮食优势产
区扩大良种补贴范围。进一步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农产品的检验检测、安全监测及质量认证体系
,推行农产品原产地标记制度,开展农业投入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试点,扩大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优质农产品的生产和供应。加强动
物防疫体系建设,实施重点区域动物疫病应急防治工程,鼓励乡村建立畜禽养殖小区,2004年要启动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加快实行法定检
验和商业检验分开的制度,对法定检验要减少项目并给予财政补贴,对商业检验要控制收费标准并加强监管。
(五)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各级财政要安排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专项资金,较大幅度地增加对龙头企业的投入。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
业的技改贷款,可给予财政贴息。对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培训、营销服务,以及研发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基地建设和污染治理等,可给予财政
补助。创造条件,完善农产品加工的增值税政策。对新办的中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企业,要加强创业扶持和服务。不管哪种所有制和经营形式的龙头
企业,只要能带动农户,与农民建立起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给农民带来实惠,都要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一视同仁地给予支持。
(六)加强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要围绕增强我国农业科技的创新能力、储备能力和转化能力,改革农业科技体制,较大幅度地增加预算内农
业科研投入。继续安排引进国外先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资金。增加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已有科研成果的中试和大面积示范推广。引导和推动
企业成为农业技术创新主体,允许各类农业企业和民营农业科技组织申请使用国家有关农业科技的研发、引进和推广等资金。深化农业科技推广体
制改革,加快形成国家推广机构和其他所有制推广组织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积极发挥农业科技示范场、科技园区、龙头企业
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业科技推广中的作用。建立与农业产业带相适应的跨区域、专业性的新型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组织。支持农业大中专院校参
与农业技术的研究、推广。
三、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七)推进乡镇企业改革和调整。发展乡镇企业是充分利用农村各种资源和生产要素,全面发展农村经济、拓展农村内部就业空间的重要途径
。要适应市场需求变化、产业结构升级和增长方式转变的要求,调整乡镇企业发展战略和发展模式,加快技术进步,加快体制和机制创新,重点发
展农产品加工业、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加大对规模以上乡镇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和产业优化升级。引导农村集体企
业改制成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农村中小企业对增加农民就业作用明显,只要符合安
全生产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都应当允许其存在和发展。有关部门要根据乡镇企业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
尽快制定促进乡镇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性意见。
(八)大力发展农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可以
进入。要在税收、投融资、资源使用、人才政策等方面,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给予支持。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
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
(九)繁荣小城镇经济。小城镇建设要同壮大县域经济、发展乡镇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移民搬迁结合起来,引导更多的农民进入小城镇,
逐步形成产业发展、人口聚集、市场扩大的良性互动机制,增强小城镇吸纳农村人口、带动农村发展的能力。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要继续支持小城镇
建设,引导金融机构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小城镇发展。重点渔区渔港、林区和垦区场部建设要与小城镇发展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推进
村庄建设与环境整治。
四、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增加外出务工收入
(十)保障进城就业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简化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
种手续,防止变换手法向进城就业农民及用工单位乱收费。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创造了财富、提供了税收
。城市政府要切实把对进城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及其他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已经落实的要完善政策,没有
落实的要加快落实。对及时兑现进城就业农民工资、改善劳动条件、解决子女入学等问题,国家已有明确政策,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更得力的
措施,明确牵头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进城就业农民的各项权益。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
农民进城就业和定居的条件。
(十一)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这是提高农民就业能力、增强我国产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作
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要根据市场和企业的需求,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实行定向培训,提高培训
的针对性和适用性。要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开展对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各级财政
都要安排专门用于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为提高培训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培训效果,应由农民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政府对
接受培训的农民给予一定的补贴和资助。要防止和纠正各种强制农民参加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的错误做法。
五、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搞活农产品流通
(十二)培育农产品营销主体。鼓励发展各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购销大户和农民经纪人。积极推进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立法工作。从
2004年起,中央和地方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有关金融机构支
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深化供销社改革,发挥其带动
农民进入市场的作用。加快发展农产品连锁、超市、配送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城市农贸市场改建成超市,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
品超市,逐步把网络延伸到城市社区。进一步加强产地和销地批发市场建设,创造条件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有关部门要
保证货源充足、价格基本稳定,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坑农伤农行为。支持鲜活农产品运销,在全国建立高效率的绿色通道,各地要从实际
出发进一步改善农产品的流通环境。
(十三)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要进一步完善促进我国优势农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外贸发展基金要向促进农产品出口倾斜,主要用于支持企
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认证等,扶持出口生产基地。鼓励和引导农产品出口加工企业进入出口加工贸易区。抓紧启动园艺
产品非疫区建设。完善农产品出口政策性信用保险制度。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监测和及时通报国内外市场供需、政策法规和疫病疫情、检验检疫标
准等动态,为农产品出口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加强对外谈判交涉,签订我国与重点市场国家和地区的双边检验检疫和优惠贸易协定,为我国农产品
出口创造有利环境。适应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新形势,加快建立健全禽肉、蔬菜、水果等重点出口农产品的行业和商品协会。
六、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民增收创造条件
(十四)继续增加财政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投入。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解决“三农”问题,必须进一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和财政支出结构
。各级政府要依法安排并落实对农业和农村的预算支出,严格执行预算,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的稳定增长机制。按照统一规划、明确分工、统筹
安排的要求,整合现有各项支农投资,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积极运用税收、贴息、补助等多种经济杠杆,鼓励和引导各种社
会资本投向农业和农村。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作为工作重点,落实好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政
策规定,今后每年要对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十五)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业和农村的比例要保持稳定,并逐步提高。适当调整对农业和农村的
投资结构,增加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节水灌溉、人畜饮水、乡村道路、农村沼气、农村水电、草场围栏等“六小
工程”,对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发挥着积极作用,要进一步增加投资规模,充实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范围。各地
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开展雨水集蓄、河渠整治、牧区水利、小流域治理、改水改厕和秸秆气化等各种小型设施建设。创新和完善农村基础设
施建设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继续搞好生态建设,对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和湿地保护等生态工程,要统筹安排,因地制宜,巩固成果,注
重实效。
七、深化农村改革,为农民增收减负提供体制保障
(十六)加快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严格遵守对非农占地的
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明确界定政府土地征用权和征用范围。完善土地征用程
序和补偿机制,提高补偿标准,改进分配办法,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并为他们提供社会保障。积极探索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途径和办法。
(十七)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从2004年开始,国家将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实行购销多渠道经营。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和修
改不利于粮食自由流通的政策法规。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完善粮食现货和期货市场,严禁地区封锁,搞好产销区
协作,优化储备布局,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当前,粮食主产区要注意发挥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为保护种粮农民
利益,要建立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制度。2004年,国家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主产区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其他地区也要对本省
(区、市)粮食主产县(市)的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要本着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原则,制定便于操作和监督的实施办法,确保补贴资金真正
落实到农民手中。
(十八)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要巩固和发展税费改革的成果,进一步减轻农民的税费负担,为最终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创造条件。逐步降
低农业税税率,2004年农业税税率总体上降低1个百分点,同时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降低税率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沿海发达地区
原则上由自己消化,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或免征农业税。各地要严
格按照减税比例调减到户,真正让农民得到实惠;确保各级转移支付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下拨到位。要据实核减合法征占耕地而减少的计税面
积。要加快推进配套改革,继续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进一步精简乡镇机构和财政供养人员,积极
稳妥地调整乡镇建制,有条件的可实行并村,提倡干部交叉任职。优化农村学校布局和教师队伍。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巩固治
理利用职权发行报刊的成果。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途径。尽快制定农业税的征管办法。
(十九)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要从农村实际和农民需要出发,按照有利于增加农户和企业贷款,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要求,加快
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建立金融机构对农村社区服务的机制,明确县域内各金融机构为“三农”服务的义务。扩大农村贷款利率浮动幅度。进
一步完善邮政储蓄的有关政策,加大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力度,缓解农村资金外流。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资金
支农渠道。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要调整职能,合理分工,扩大对农业、农村的服务范围。要总结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经验,创造条件,在全
国逐步推开。继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
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有关部门要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多种担保办法,探索实行
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等担保形式。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机构,鼓励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八、继续做好扶贫开发工作,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和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
(二十)完善扶贫开发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强化扶贫工作责任制,提高扶贫成效。2004年国家继续增加扶贫资金投入。要在认真总结经验、切实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进一步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扶贫措施,切实做到扶贫到村到户。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口,要实行社会救济,适当提高救济标准。对缺乏基本生存条件地区的贫困人口,要积极稳妥地进行生态移民和易地扶贫。对低收入贫困人口,要着力帮助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特色产业,开辟增收渠道,减少和防止返贫。健全扶贫投入机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所有扶贫资金的使用都要实行公示、公告和报账制度,严格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真正使贫困户受益。
(二十一)认真安排好灾区和困难农户的生产生活。2003年不少地方遭受了严重的自然灾害,一些农民生产生活遇到严重困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干部深入灾区和贫困地区,摸底排查,核实灾情,及时把救济款物发放到户,按规定减免有关税费,组织和引导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好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
九、加强党对促进农民增收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增收政策落到实处
二十二)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重视农业的基础地位,始终重视严格保护耕地和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始终重视维护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利益,始终重视增加农民特别是种粮”问题,不仅分管领导要直接抓,而且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地、县两级领导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农业和农村工作上。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事关全局的大事,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落实各项增收措施,为农民增收出主意、想办法、办实事、多服务,力戒浮夸和做表面文章,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准。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增强宗旨意识和法制、政策观念,增进与农民群众的感情,提高他们带领农民增收致富的自觉性和本领。各行各业都要树立全局观念,为农民增收贡献力量,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农民增收的良好氛围。要激发广大农民群众艰苦创业的积极性,发扬自强不息的精神,通过辛勤劳动走上富裕之路。同时,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做好农村其他各项工作,为农民增收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智力支持和安定的社会环境。
做好新阶段的农业和农村工作,努力增加农民收入,意义重大,任重道远。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信心,奋力开拓,扎实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6. 怎样保障进城就业农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逐步实现城乡劳动者同工同酬。要抓住工资待遇和劳动保护等突出问题,回加大清理工资拖欠工作力度答,合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健全劳资纠纷协调机制,引导和促进形成稳定和谐的劳资关系。其次,逐步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公共服务。流入地要把进城农民工作为城市居民的一部分,切实把对进城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及其他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消除对流动人口的歧视性政策,创新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制,有计划地扩大农民工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公共服务的项目和范围。再次,扩大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要尽快实现工伤保险对农民工全覆盖,健全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抓紧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努力探索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和接续办法,确保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最后,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定居的条件,特别是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
7. 谁能告诉我最近几年国家以及地方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的政策
一、强化就业服务,让农民工就业有门路,求职有信息。一方面,要求各地加强信息搜
集和发布工作,在输出地和输入地之间搭建劳务对接平台,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各地要大
力开发本地岗位,促进返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
二、开展大规模的农民工职业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技能,储备技术人才。针对金融危
机对企业用工需求带来冲击的影响,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因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
工和尚在城镇继续找工作的农民工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三、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稳定在岗农民工就业岗位,促进就业形势稳定。针对部
分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情况,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允许阶段性
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允许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等等,鼓励困难
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实现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
四、制定落实扶持政策,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将返乡农民工纳
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在贷款发放、税费减免、工商登记、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对有
资金技术和创业意愿的返乡农民工,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各种创业服务。
五、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保障农民工求职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以职业中介领域内
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取缔“黑中介”和加强对职业中介的监管,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
为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创造公平有序的就业环境。
六、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农民工是流动在城乡之间的特殊群体,耕地仍
然是他们的基本保障。违法流转的农民工承包地,农民工要求退还的要坚决退还;因长期占
用不能退还的,要负责安排返乡农民工就业。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农
村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
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8. 如何促进农民工就业
这里面不是一两句说得清楚的。一,要靠国家政策。二,要对农民工进行专业培训。三,完善相关市场,建造有利于创业的机制。
9. 为了提高返乡农民工再就业能力,劳动和新社会保障部门对400名返乡农民工进行了某项专业技能培训,为了解
解:(1)∵总人数为16÷0.4=40,回
∴“不合格”的人数为40×0.05=2,
“合格”的人数为40-10-16-2=12,频率为12÷40=0.3.
补全统计答表,统计图如下所示:
等级 | 频数 | 频率 |
优秀 | 10 | 0.25 |
良好 | 16 | 0.4 |
合格 | 12 | 0.3 |
不合格 | 2 | 0.05 |
合计 | 40 | 1 |
10.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问题研究的介绍
本书讲述了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关键是为失地农民创业稳定的收入刘,保障基本生内活,实现城乡共同容富裕。增强就业能力的重点政策是由一系列政策合成的,其中包括培训政策、就业政策、创业政策、劳动力市场政策和就业保护政策等。社会保障作为能够让全体国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基本制度安排,近百年来逐渐成为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社会发展的主体内容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工业化和城镇化是推进中国现代化事业的重要内容,但是在现行产权制度下,农民是被排斥在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之外的,他们甚至为工业化、城镇化背负着沉重的负担。在失地以后,由于农民的文化素质较低,普遍缺乏工业化生产所需的生产技能,在参与城市就业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在失去土地的保障后无论是退路还是出路都将面临更高的风险,因而对社会保障和就业均有着强烈的需求。个体风险可以通过家庭和社区的帮助来解决,而群体风险则只能在政府的主导下,通过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