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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部委扶持医疗产业发展

发布时间:2021-01-15 23:42:03

㈠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归国家哪个部门管

社保局医保中心管理,只有新农合目前归卫生局管,但下一步也会并入社保局。医保救助归民政部门。

㈡ 谁能告诉我我与医疗卫生有关的部门有哪些,我指的是国家级的部门,比如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

应急办,疾控局,农卫司,妇社司,医政司,药政司,医管司,监督局,保监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 卫生部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

㈢ 医疗器械公司归国家哪个部门管理

医疗器械公司应该是归国家药监局管理。

㈣ 国家有保健局这个单位吗

国家有保健局这个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保健局是机构改革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设机构。保健局内设两处一室,即办公室、保健处、医疗处。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中央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以及党和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4)国家部委扶持医疗产业发展扩展阅读:

保健局机构职责:

(一)履行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并定期向中央汇报保健工作;

(二)负责中央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

(三)负责党和国家召开的全国性重大会议和活动的医疗卫生组织工作;

(四)负责干部医疗保健和老年保健医学的调查研究,拟定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方针、政策、任务;

(五)负责指导重点保健对象住地及大型会议、暑期任务的卫生防疫工作;

(六)负责管理中央保健公费医疗经费和中央保健事业经费;

(七)负责来访的外国元首、高级官员及保密外宾的医疗安排;

(八)负责京内司局级以上及相应待遇的高级知识分子等干部的医疗管理工作;

(九)负责京外厅局级以上主要领导干部来京的医疗安排;

(十)负责京内外中央保健对象重大病情会诊和医疗抢救工作的组织安排。了解国内主要城市和重点疗养区的医疗条件,掌握国内主要城市的医疗会主金专家队伍的情况;

(十一)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㈤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行政级别分别是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都是副部级的。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有以下几个:

1、国家信访局(由国务院办公厅管理)

2、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3、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自然资源部管理)

5、中国民用航空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6、国家文物局(由文化和旅游部管理)

7、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应急管理部管理)

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9、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10、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

11、国家移民管理局(由公安部管理)

12、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13、国家邮政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1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

15、国家外汇管理局(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

16、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5)国家部委扶持医疗产业发展扩展阅读:

国务院直属机构里,称为总局或总署的都是正部级,称为局的是副部级。

例如:

国家税务总局是正部级 (其他的如:国家体育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海关总署)

国家旅游局是副部级 (其他的如:国家林业局,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务院直属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3、国家体育总局

4、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5、国务院参事室

6、国家税务总局

7、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8、国家统计局

9、国家医疗保障局

10、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牌子。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在中央宣传部加挂牌子,由中央宣传部承担相关职责。国家宗教事务局在中央统战部加挂牌子,由中央统战部承担相关职责。

㈥ 国家为何要在医疗单位开始实行绩效工资

医疗单位实行绩效工资,是国家推行医改、实行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内之一。公立医院一直实施容“以药补医”的补偿机制,这种机制影响了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实行绩效工资是在逐步改变这种旧机制。 服务好,老百姓就在你这看病。服务不好,可以换其他医院。通过绩效,调动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从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绩效工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部分医生‘耍大牌’、人浮于事的现象。服务不好,医术不高,其收入也会减少。从而鞭策医生们认真对待每个患者。

至于实行绩效工资后,人事与岗位如何相匹配的问题
绩效工资改革很早就在卫生系统传开,相关部门也正在为具体实施做准备。可能会根据职称级别,发放绩效工资。

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㈦ 国家对医疗器械产品实行什么制度

注册和备案制度。

(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第九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二)产品技术要求;
(三)产品检验报告;
(四)临床评价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及标签样稿;
(六)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其中,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临床评价资料不包括临床试验报告,可以是通过文献、同类产品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资料。
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和备案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备案资料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和注册申请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资料中的产品检验报告应当是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应当包括临床试验报告,但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除外。

第十二条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注册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在完成技术审评后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审评意见。

第十三条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安全、有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对进口医疗器械的技术审评时认为有必要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的,应当组织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技术机构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第十四条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发生非实质性变化,不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将变化情况向原注册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
除有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接到延续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
(二)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达到新要求的;
(三)对用于治疗罕见疾病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医疗器械,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事项的。

第十六条对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的医疗器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有关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规定直接申请产品注册,也可以依据分类规则判断产品类别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类别确认后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注册或者进行产品备案。
直接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程度确定类别,对准予注册的医疗器械及时纳入分类目录。申请类别确认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该医疗器械的类别进行判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一)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的;
(二)通过非临床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
(三)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者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八条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有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临床试验提出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临床试验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临床试验,应当对拟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的设备、专业人员等条件,该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临床试验实施方案,临床受益与风险对比分析报告等进行综合分析。准予开展临床试验的,应当通报临床试验提出者以及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㈧ 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是什么单位

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是事业单位。

主要业务如下:

1、负责受理基本医疗保险回、答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的核定、支付、管理以及其它日常事务。

2、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离休干部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8)国家部委扶持医疗产业发展扩展阅读: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基本要求,参保人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自己看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参保人员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定点医院的大夫开具的医药处方到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

2、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3、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与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部分,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统一比例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单位概况

㈨ 各国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有哪四种类型,代表国家是哪些

一是国民卫生服务体系(National Health Service, 简称NHS),代表国家是英国;内
二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容度,代表国家是德国;
三是商业健康保险,代表国家是美国;
四是个人储蓄型医疗保险,代表国家是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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