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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到产业发展资金怎么做账

发布时间:2021-01-14 10:19:42

⑴ 收到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深发改1450号应该怎样入账

专项资金是要单独审计单独合算的

⑵ 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怎么入财务帐

你们是属于企业还是事业单位,企业计入营业外收入,事业单位计入财政补助

⑶ 专项发展资金和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一样的吗

专项发展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国家发改委,国家工信部和财政部发布,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新兴产业重大关键技术突破、产业创新发展、重大应用示范以及区域集聚发展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两者不一样,前者侧重中小企业,后者侧重新兴产业。

⑷ 企业收到政府扶持资金的账务处理

1、政府扶持资金,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2、是否免税需要根据收到的资金性回质判断。具体答可查询税局具体的免税项目,只要符合标准即可享受免税。
3、改资金支付的费用?如果资金有专项支付要求,需遵守,否则会影响下年申请的扶持资金,严重不符的存在欺诈或可能要求退还的风险。需谨慎。

⑸ 文化创意产业专项发展资金是什么

文化创意产业资金是政府无偿提供给从事文化创意行业的公司的资金补助,是不需要企业偿还的。需要企业有一个原创性高,社会效应好的项目。支持行业分八大类:
一、文艺演出业

1.体现时代特征、弘扬民族传统文化的原创精品演出。

2.参与国际演出市场竞争的重要商业性演出、艺术节演出。

3.构建国内外营销渠道。

4.品牌化、产业化的文艺演出。

5.文艺演出场所的改造和利用。

二、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业

1.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及体现时代特征的精品出版项目。

2.版权输出、出版物实物出口,以及企业“走出去”在境外从事出版、印刷、发行和版权代理等经营活动。

3.数字出版、网络出版、手机出版的内容制作和技术研发,复合出版平台、出版物网络发行平台的研发应用。

4.数字印刷、高端彩色印刷、按需印刷等先进印刷复制工艺设备的研发应用。

5.版权交易、版权保护平台及技术的开发应用。

6.国内外重大出版、版权交易展览展示活动。

三、影视制作和交易业

1.具有时代特点、民族特色,较大传播发展潜力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广播影视作品(主要包括电影、电视剧、影视动画、广播电视节目等)。

2.数字广播、数字电影、数字电视、手机电视、网络数字音视频等新媒体的内容制作。

3.数字广播、数字电影、数字电视、手机电视、网络数字音视频等新媒体的技术研发。

4.采用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发展网络视频。

5.影视产业的国际合作、交流。

6.海外营销网络建设。

四、动漫与网络游戏研发制作和交易业

1.具有中国风格、中国元素的原创动漫网络游戏作品。

2.面向海外市场的动漫网络游戏作品的研发与输出。

3.基于云计算和移动互联网的公共创作、制作和运营平台。

4.原创网络动漫创作展示平台。

5.手机动漫游戏产品的研发与运营。

6.动漫游戏衍生产品的开发与营销。

7.动漫游戏的教材研发和人才培训。

五、广告会展业

1.具有广告行业品牌引领性,能够打造广告行业知名商标,提升北京广告行业国际市场竞争力的项目。

2.能够提高广告从业人员专业水平、提升广告教育水平、培养广告行业专业人才,由广告公司进行的高校广告专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3.有明显传播力和影响力的新型广告业态。

4.促进城市广告会展业发展的条件改善和服务平台建设。

5.奥运场馆设施赛后利用的大型国际会展等活动。

6.在所属行业内具有较高权威性的专业展会及承办国际专业协会全球年会等活动。

7.在境外或外省市已举办两届以上,移植北京且将连续举办的专业品牌展会。

六、古玩及艺术品交易业

1.古玩艺术品修复技术的创新、研发。

2.传统工艺美术品的研发及博物馆等相关行业对其衍生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化。

3.具有创新性的艺术品交易方式。

4.具有专业性、国际化水准的古玩艺术品交易活动。

5.在国内外专业领域中具有广泛影响、高水平的古玩及艺术品展览。

七、设计创意业

1.利用设计创意手段对存量工业资源进行保护性开发利用。

2.工业设计、工艺美术设计、建筑装饰设计应用。

3.中国元素、民族品牌服饰设计。

4.高附加值的精品印刷和商务印刷设计。

5.提升工业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设计与制造业融合的设计开发应用。

6.设计交易渠道畅通、设计交易环境建设。

7.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的设计展览展示以及各种交流活动。

八、文化旅游业

1.具有民族、民俗特色的精品文化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

2.富含高科技、创新性的精品文化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

3.具有北京传统和现代特色的文化旅游商品研发推广。

4.培育北京文化旅游演出市场,打造具有影响力的文化旅游演出剧目以及大型实景演出。

5.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的专项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

⑹ 企业收到政府扶持资金,应该做什么科目入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包括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二、企业实际收到先征后返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应于期末,按应收的补贴金额,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如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补助,企业应于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本科目应按补贴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2331
专项应付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以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款项。/>二、企业应于实际收到专项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需上交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三、本科目应按专项应付款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种专项应付款。

⑺ 我公司现申请办理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助资金(新业态项目资助申请),请问公司概况应该怎么写

公司来基本情况:大概源也就是公司的简介,发展史之类的,比较虚的一些东西(加上一些能关联上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一些东西就行)
公司相关人员基本情况:应该就是这个项目的组成人员了吧,包括负责人,工程师,生产管理等等
团队研发情况:这个项目的组成团队,我觉得跟上一项差不多,各自分工,也就是团队的组成部分。
公司财务状况:在平时的财务报告的基础上可能要加上这个项目给公司带来的效益和成本利润分析等
项目服务模式:简单的说就是这个产品怎么服务客户或者渠道的,通过什么模式,比如说点对点啊等等(这是项目的整体概况,你们的项目经理了解这点)
其他的就是这个项目的一些详细信息了
找工程,找财务,找项目等相关部门配合把材料完善。
以上仅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⑻ 公司收到财政局拨款500万产业发展基金,不知道如何做会计分录,查过很多资料都模棱两可,希望贵人相助

其实你挂往来也一样的,即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但企业开支时也不可以列支成本费版用权的。
借:银行存款500
贷:专项应付款500
使用时
借: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至于可以做挂账多长时间,具体要看地方的税务部门执行口径,一般在2-3年之内应该没有问题,超过期间,税务会让你转入“营业外收入”计缴所得税的。

如果你做“递延收益”也是一样的,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分多长时间,还是要和税务部门沟通的。

建议:如果企业现金流还可以的话,一次性计入“营业外收入”,计缴税金,以后开支时就可以直接列支成本费用。

希望能帮助到您!

⑼ 什么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

是黑龙江省的一个产业政策,地方法规,只在黑龙江省实行

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规范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和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省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决定》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府性资金。通过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
第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进行审核、论证,省财政厅部门会同省科技厅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审查、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前期研制、开发、产业化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各类科技平台项目(以下简称“平台项目”)。重点支持:
(一)引领我省经济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二)列入我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等的生物、装备、石化、煤化工、能源、食品、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环保等领域高新技术研制、开发与生产的项目。
(三)围绕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平台项目。
(四)有利于加快对外科技合作,加快我省对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高新技术项目。
(五)县域经济发展的骨干项目和财源建设重点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与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宏观性原则。符合国家、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省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决定》的有关规定。
(二)公共性原则。重点支持围绕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平台项目。
(三)先进性原则。企业项目应在国内处于先进水平或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对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作用。
(四)规范性原则。项目应在公开、公正、公平的条件下进行选择,项目管理要科学、规范、合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缴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生产的企业。
(二)企业必须成立一年以上,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利税50万元以上,研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资产负责率不高于60%。
(三)企业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会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会管理人员,能够按照要求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企业月份财务快报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
(四)企业无知识产权纠纷。
(五)项目投资中,企业自有资金不低于50%。
第七条 平台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围绕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改善和优化科技创新、创业、产业化环境。
(二)承担平台项目的单位,财务制度健全,核算规范,具有相应的资金匹配能力。
第四章 支出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一)平台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承担公共服务而发生的有关设备、软件开发或购置支出;为拓展服务范围、降低收费标准而减少的收入;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培训服务等费用支出。
(二)企业项目经费。指用于项目本身所必须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购置设备、原材料、燃料动力、资料、以及印刷、租赁、验收等项费用。
(三)项目管理费。指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在项目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年度项目管理费用由省科技厅编报预算,省财政厅核定。
(四)高新技术展会经费。指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化举办的展会而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摊位费、布展工程费、印刷费、设计费、洽谈会议费等费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匹配资金等方式支持企业的创新、创业及产业化。
(一)无偿资助
1、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前期研制、开发的资助。
2、申请环境、平台建设补助资金的项目,原则上按当年实际支出补贴20%至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无偿资助资金的企业项目,原则上按企业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确认的年度财务决算利税指标确定,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50%。即企业实现利税50-100(含100)万元的,最高补贴30万元;实现利税100-200(含200)万元,最高补贴50万元;实现利税200-300(含300)万元的,最高补贴100万元;实现利税300-500(含500)万元的,最高补贴150万元;实现利税500万元以上的,最高补贴200万元。
(二) 贷款贴息
1、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贷款贴息。
2、贴息标准根据列入项目预算贷款额的5%或当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发生的利息额贴息。原则上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期限为1年。
(三) 匹配资金
1、用于我省承诺予以匹配的国家科技产业化项目。
2、匹配资金额度原则上不高于国家资助经费(拨款)的50%。
第五章 资金的申请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预算库管理。省科技厅每年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并发布下一年《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资金支持项目指南》。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产业化项目或平台项目,应通过省科技厅网站进行申报。同时将书面材料分别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其中,市县项目由市县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申报,中省直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直接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行文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等)。
(四)技术报告、检测报告、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报告等。
(五)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需提交由开户银行贷款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出具的承贷意见书。
(六)《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申请表》(见附件)。
(七)地方财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匹配资金的项目和有投资主体同意投资的项目须出具地方财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和投资伙伴同意投资的承诺证明。
(八)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如列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证明和奖励证明等。
(九)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需附相关主管机构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第十三条 每户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专项资金。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未验收前,企业不得再申请专项资金。
第六章 资金的审查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受理审查。受理审查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省科技厅依据资格审查指标体系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
(二)财务审查。省财政厅负责对申报项目的财务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对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立项审查。
第十六条 立项审查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支持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并依据当年预算资金规模,在项目库中择优安排支持的项目。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将择优支持的项目,按照省财政厅项目预算编制要求,填报《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申报表》,于每年12月中旬以书面文件报送省财政厅。
第七章 资金的拨付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对市县财政部门和有关中省直企业下达项目预算通知,同时抄送省科技厅。
第十九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接到项目预算通知后,以正式文件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中省直企业直接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
第二十条 对无偿资助项目,50万元以下项目,省财政厅最高拨付3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项目,省财政厅先拨付60%资金。余下40%资金,首次拨款三个月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省财政厅审核后予以拨付。省财政厅对市县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对中省直企业直接办理拨款。对贷款贴息项目,省财政厅审核贷款手续后,按照上述渠道拨付。各有关市县在资金到达后,要及时拨付到具体项目单位。
第二十一条 企业收到贷款贴息资金时冲减财务费用;收到无偿资助资金时记入资本公积。
第八章 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向所在地财政、科技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项目规范、有效实施,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本办法及项目合同中有关条款,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如发现有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资金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进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资金发挥使用效益。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企〔2001〕29号)和《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非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黑财企〔2001〕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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