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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产业发展情况发言提纲

发布时间:2021-01-11 13:32:04

㈠ 我国苗木产业发展战略

我国苗木产业 越来越细化 总体看好

㈡ 吉林省林木种子调制储备中心怎么样

简介:吉林省林木抄种子调制储备中袭心始建于1952年,原址在吉林市北山公园后,当时名称叫吉林省林业厅林木种子库(省政府设在吉林市),后经几次更名分别为吉林省林业厅吉林种子库、吉林省吉林林木种子库、吉林省吉林林木种子管理站。2002年更名为吉林省林木良种站,2006年12月正式组建吉林省林木种子调制储备中心,总部从吉林市迁至长春市双阳区奢岭镇。
注册资本:1807万人民币

㈢ 林木种子产量测定是什么

(determination of tree seed yield)

(王九龄)

对预定要采种的林分以及母树林、种子园的种实产量或其生产潜力进行测定的一项技术工作。在林木开花前后及果实发育期间预估未来可能收成的丰歉,称为林木种实产量的预测。在林木种实临近成熟或已经成熟时调查测定其实际产量,称为林木种实产量的实测。种子产量测定工作的目的在于:了解各种采种林分的结实情况,以便制定采种计划和进行各项物质准备;了解林木结实规律和各种抚育管理措施的经济效果,从而可不断地增加种子产量和改善种子品质。

林木种子产量预测

主要在林木开花前至种子达到生理成熟这一阶段中进行。采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①目测法:在结实前一年的秋季调查花芽、叶芽数量和着生状况,在结实当年开花期调查开花数量和雌雄花比例,以及在结实当年调查正在发育又接近成熟的果实(或球果)数量等,然后据此查阅按一定标准制成的分级表,找出所属种实产量丰产水平。②标准枝法:在林木开花前后和种实成熟前选适龄结实母树10~25株,自树冠外围截取枝条若干,统计其全部花、果数量,折算单位枝条长度的花、果数量平均值,再以此平均值从产量等级表查出所属等级,用以代表该年种实产量的丰歉。③气象条件法:林木结实量与前一年的降水量、气温、空气湿度饱和差等气象条件关系密切。因此根据结实前一年的天气状况,即可在一定程度上判断当年种实产量水平。以上几种方法所获的结果,都是种实的相对产量。

林木种实产量实测

方法有:①实测全部果实法:设置面积为0.05~0.25公顷的标准地,采摘其上所有林木当年成熟的果实(包括球果),称出重量,折算为单位面积种实产量。有些树种的果实可经过取种、称重,换算出单位面积种子产量、出种率。此法获得结果比较准确,但较费时间。②平均样木法:林木的胸径与结实量呈直线关系,因此,选择相当数量的样木,就可以推算单位面积或整个林分的种实产量。具体做法是,在林内设置面积不小于0.25公顷的标准地,从中选5株(或5株以上)与林分平均胸径相同或相近的林木做样木,采摘其全部种实,求出单株平均结实量,再根据株数进一步推算整个标准地和单位面积的种实产量。③径级木法:先在标准地上目测找出结实母树的最小直径,再以此为起点,将林木分为若干径级,从每一径级中选取样木5~10株,统计其上种实数量,进而推算单位面积及全林分产量。④地面收集法:在林内均匀地设置若干小样方或收集器,定时定期记数其上(或其内)脱落的种实数量。根据样方或收集器的面积及数量,推算单位面积脱落的种实产量。这种方法适用于种实成熟后,迅速大量脱落的树种。以上方法所确定的种实产量,均为单位面积的绝对产量。

见林木结实。

㈣ 什么是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

《林抄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袭可证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林木种子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分支机构所在地重新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这里的“有效区域”是指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范围,即林木种子经营者持有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从事林木种子经营行为的有效范围。
有效区域的范围决定林木种子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和林木种子经营者在设立分支机构时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重要内容。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核发该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国家林业局核发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为全国,县级以上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其管辖的本行政区域内。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不是该证持有者林木种子的最终使用区域,而是该证持有者经营销售其种子行为的发生区域。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持有者可以在有效区域内自行销售或由其分支机构销售,也可以书面委托有效区域内其他种子经营者代销。

㈤ 如何开展林木种子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及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四条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申请
第六条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或者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三)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三)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
第三章审核和发放
第九条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包括苗木)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的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或者审核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生产用地、生产机械、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设施、仪器设备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或者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或审核的机关,并说明理由、退还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无检疫性病虫害;
(三)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
(四)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施和资金;
(五)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其中大田育苗面积不足50亩的,应当具有技术员或者育苗熟练人员;大田育苗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采用容器育苗、组织培养、温室、大棚等先进技术设备进行育苗生产或者大田育苗面积超过100亩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
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
(二)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一)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二)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三)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四)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检验、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
(二)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除具备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
(二)有固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三)有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生产、经营地点及生产、经营种类进行生产、经营,不得超范围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申请换领新证的,生产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持证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许可证注明项目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的变更项目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林木种子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分支机构所在地重新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林木种子生产或者经营者应当自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满一年后的两个月内,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年检,年检合格的,加盖验证章;年检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进行年检的,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报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发证情况上报国家林业局。
第十八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档案,具体内容包括:申请材料、审核发放材料、年检材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等。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档案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销或自动失效之日起应当至少保留五年。
第十九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使用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品种名称,并同时注明良种编号。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使用良种或优质品种、速生品种、高产品种等字样。
第二十条已经取得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知道其生产、经营的良种被依法取消或者暂停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已经取得的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或者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逾期不交或者不办理变更手续的,以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论处。

㈥ 林木种子使用说明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提交材料:
1、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3、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从事苗木生产的,其育苗面积在50亩以上;
6、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7、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或者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6、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㈦ 种苗执法发言稿,针对种苗执法遇到的问题,困难,经验

实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种苗标签制度、种苗质量检验制度,是保障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规范有序,保证林木种苗质量的关键。近年来,我县林木种苗“一签两证”的核发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点到面、从无序到有序,并正朝着管理者、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都满意的方向发展。
首先是把好“准入关”。不符合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认真清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缔;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中假冒伪劣、以次充好、未审先批及虚假广告宣传、误导等坑农害农行为。同时,对允许进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通过执行“种子标签”制度,禁止不合格种子、苗木进入市场;二是调查摸底,在全面掌握基本情况之后,对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户进行培训后,再发放“两证”;三是积极推行种苗标签制度,按国家林业局的要求,由质检员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标签内容,对农户发放的标签加盖种苗站印章,负责种苗质量监督,受到了苗农的普遍欢迎;四是强化“一签两证”使用管理,对重点林业工程造林用苗明确要求,凡从外省市调入苗木时,调苗合同中供苗方必须提供苗木质量检验证、苗木检疫证、标签,确保苗木质量。对调出本市的苗木,同样要求每批苗木要现场检验,并出具“一签两证”。对重点工程造林苗木,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中标单位必须具有“一签两证”,同时对中标苗木由用苗单位派有责任心强的技术人员实地考察,严格按国家、省标起苗、检验苗木,切实保证了工程造林用苗质量;五是依法整顿和规范种苗市场。积极协调林政稽查、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依法对种苗生产、经营秩序进行整顿。有效防止了无证经营种苗现象的发生,对出售假苗或手续不合法的经营者,采取在县电视台进行公开曝光的办法,极大的震慑了不法分子;六是加大对《种子法》和《两证》发放的宣传力度,全面调查并掌握本辖区内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对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登记造册,掌握动态。要以核发“两证”为突破口,主动出击,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行为;对已领取“两证”的单位和个人,要定期跟踪检查,加强管理,发现问题做到及时处理。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使我县品种和种苗,从源头上杜绝非良种上山造林。

㈧ 自采的林木种子如何做会计分录

如果是原材料就直接做原材料入库啊,税率是从农民手里收购的话,不用发票,可以直接按扣除率计算进项,如果是用于其他用途,看具体用途是要进费用还是什么

㈨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应提供哪些资料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专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属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内容参考来源: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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