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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产业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1-05 05:59:51

『壹』 告诉我医疗器械行业从业人员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医院,制度是不同的

『贰』 职业病网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有哪些

职业健康管复理制度
一、职业健制康方针及管理目标
1、职业健康方针: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文明施工、共益发展
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
生活及工作场所干净整洁,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职业危害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施工现场粉尘及有害气体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劳动保护符合有关规定;防止食物中毒、传染病扩散及职业病、地方病的发生。

『叁』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有哪些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一、 管理职责:
1、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为保证各参建职工的安全,项目分部统一购置职业防护用品,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3、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4、对参建人员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5、施工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经所在地同级监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健康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6、对施工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

二、防护用品使用:
1、防护用品分类: 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以下五类:
(1)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类; (2)眼、面防护用品类; (3)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类; (4)皮肤保护用品类; (5)其他用品类。
2、各分部在使用防护用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选用的防护用品应当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 (2)向劳动者配发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 (3)当与劳动者签订防护用品使用责任书。 三、职业健康事故:
1、事故报告:
(1) 发生职业健康事故时,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 职业健康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3) 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2、职业健康事故处理:发生职业健康事故时,各分部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1) 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 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3) 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 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6)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7) 落实卫生等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3、事故的应急救援保障:对可能发生有损职业健康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各分部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四、可能发生的职业病预防措施
(一)接触各种粉尘,引起的尘肺病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加强水泥等易扬尘的材料的存放处、使用处的扬尘防护,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在易扬尘部位设置警示标志。
2、个人防护措施:落实相关岗位的持证上岗,给施工作业人员提供扬尘防护口罩,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项目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工人作业场所的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个人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每月不少于一次,并指导施工作业人员减少扬尘的操作方法和技巧。 (二)电焊工尘肺、眼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为电焊工提供通风良好的操作空间。
2、个人防护措施: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佩戴有害气体防护口罩、眼睛防护罩,杜绝违章作业,采取轮流作业,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项目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工人作业场所的通风情况,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8小时工作制,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三)直接操作振动机械引起的手臂振动伤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作业区设置防职业病警示标志。
2、个人防护措施:机械操作工要持证上岗,提供振动机械防护手套,采取延长换班休息时间,杜绝作业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警示标志的悬挂,工人持证上岗,防震手套佩戴,工作时间不超时等情况。
(四)油漆工、粉刷工接触有机材料散发不良气体引起的中毒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加强作业区的通风排气措施。
2、个人防护措施:相关工种持证上岗,给作业人员提供防护口罩,采取轮流作业,杜绝作业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作业场所的良好通风,工人持证上岗,佩戴口罩,工作时间不超时,并指导提高中毒事故中职工救人与自救的能力。
(五)接触噪声引起的职业性耳聋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作业区设置防职业病警示标志,对噪音大的机械加强日常保养和维护,减少噪音污染。
2、个人防护措施:为施工操作人员提供劳动防护耳塞,采取轮流作业,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作业场所的降噪音措施,工人佩戴防护耳塞,工作时间不超时。
(六)长期超时、超强度地工作,精神长期过度紧张造成相应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减小工人劳动强度,为职工提供良好的生活、休息、娱乐场所,加强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
2、个人防护措施:不盲目抢工期,即使抢工期也必须安排充足的人员能够按时换班作业采取8小时作业换班制度,及时发放工人工资,稳定工人情绪。
3、检查措施:工人劳动强度适宜,文明施工,工作时间不超时,工人工资发放情况。 (七)高温中暑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高温期间,为职工备足饮用水或绿豆水、防中暑药品、器材。
2、个人防护措施:减少工人工作时间,尤其是延长中午休息时间。
3、检查措施:夏季施工,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饮水、防中暑物品的配备,工人劳逸适宜,并指导提高中暑情况发生时,职工救人与自救的能力。
五、职业健康保障措施:
1、操作人员培训合格后上岗,组织定期训练。
2、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时、按点进行检查。
3、化学品工段禁止烟火,并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4、定期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检查记录。

『肆』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在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附录 A 〔资料性附录)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评估表,这实际上就是一个“ 职业健康检查表”,对于企业而言内容齐全;但是政府主管部门在制定“监督管理办法”时,就有点越俎代庖了,国家安监总局有征求意见稿,有关省也有试行稿,结果,企业为了符合“监督”要求,就误以为“监督管理办法”就是企业的要求,一下子把标准束之高阁,企业执行标准就落空了,其实(附录 A)内容比“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详细得多。

江苏省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护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检查,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落实职业健康监护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企业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企业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落实职业健康管理责任。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企业应当依法配备职业卫生医师或者聘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医疗服务机构为其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提供服务。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企业的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企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督促企业落实职业健康监护措施。
第二章 职业健康检查
第七条 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主要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状态下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由依法设立并已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一)新录用的从业人员拟安排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
(二)转岗的从业人员拟安排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
(三)临时或者外包用工拟安排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
企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健康检查、健康检查不合格、健康检查发现存在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十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其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复查和观察期间,不得辞退。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在国家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内,增加从业人员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频次:
(一)属于职业危害重点行业的;
(二)有可能导致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工种的;
(三)长期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或者高浓度粉尘作业的;
(四)企业认为有必要或者自愿申请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组织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一)从业人员退休的;
(二)从业人员换岗后不再继续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
(三)从业人员准备调离本企业的;
(四)从业人员自行离职的。
对准备调离本企业和自行离职的从业人员,在组织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时,如果本人坚持不愿参加或者无法取得联络的,企业应当获取和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企业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并依法移交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立即组织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应急状况下的职业健康检查。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过国家标准的;
(二)生产过程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
(三)从业人员受到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中毒症状的;
(四)工作过程中出现其他身体异常情况的。
第十五条 企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向委托的体检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员名单、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强度)资料;
(三)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及原辅材料、产品名称等情况;
(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从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受委托的体检机构在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前,应当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情况和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检查项目。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十七条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从业人员本人。
企业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体检机构的建议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本人,并经从业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企业安排从业人员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和复查、医学观察、医疗诊治和医学随访的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有职业禁忌症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其所从事的禁忌作业岗位;
(二)对需要复查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和项目安排其复查;
(三)对已出现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将其调离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四)对疑似职业病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对已经造成从业人员健康损害或者发生职业病(疑似)的作业场所,企业应当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职业卫生防护,改善劳动安全条件,防范职业危害事故重复发生。
第二十条 企业对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安监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
(一)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超过国家标准的;
(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出现异常的;
(三)出现职业中毒或者疑似职业中毒等职业危害事故导致从业人员健康损害的;
(四)因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异常、作业场所检测超标或者其他职业危害原因导致职工情绪波动可能出现群体性事件的。
第二十一条 体检机构应当按照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从业人员名单,报告给企业及其所在地安监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发现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超过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安监部门。
第三章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个人档案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照规定时间妥善保存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必须为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个人档案,做到“一人一档”。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个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从业人员个人信息资料(详见附表);
(二)所在作业场所的历年来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历次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建议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身体损害)诊疗等健康资料;
(五)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六)劳动合同等其他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职业危害申报材料;
(二)组织从业人员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的委托书;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结果、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评价报告;
(四)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计划;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报告、总体评价报告;
(六)对职业病(疑似)患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救治诊疗资料;
(七)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症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
(八)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从业人员体检结果告知的相关证明材料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的相关资料;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查询、复印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从业人员离开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企业和体检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维护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隐私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安监部门依法对企业执行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作业现场职业危害防控、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三)从业人员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状况下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检查结果对从业人员的告知等情况;
(四)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个人档案、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建立情况;
(五)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异常情况处置、体检复查、职业禁忌调离出现健康损害救治、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安置情况;
(六)从业人员出现健康损害异常、中毒以及职业病的报告情况;对监测检测超过国家标准、体检异常以及因职业危害导致职工情绪异常报告情况;
(七)企业提供从业人员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情况;
(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安监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企业和作业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调阅或者复制与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企业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安监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职工体检异常、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中毒事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危害事故现场。
第三十条 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评价机构的监管,同时,与卫生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建立与体检机构联动机制,动态掌握企业职业健康监护信息数据,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收集、汇总、分析企业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是指工作中能够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 月1 日起施行。

『伍』 建筑工程职业卫生措施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这个比较,我给你一个范本吧!
一、职业健康责任制
1、主要负责人回职业健康责任制答
2、分管负责人职业健康责任制
3、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职业健康责任制
4、生产技术部门职业健康责任制
5、供销部门职业健康责任制
6、设备管理部门职业健康责任制
7、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健康责任制
8、车间主任职业健康责任制
9、班组长职业健康责任制
10、作业人员职业健康责任制
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3、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制度
4、职业危害监测评价制度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
7、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9、控制职业危害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削皮、下料岗位操作规程
2、刷(喷)胶岗位操作规程
3、缝纫岗位操作规程

这是一个箱包厂用过的大概制度目录,不知道你有没有用。

『陆』 企业管理制度都有哪些制定时要注意什么

企业管理制度(Management Systems)是企业组织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的总称,是对企业管理活动的制度安排。企业管理制度的组成包括企业组织机构设计、专业管理制度等。

企业管理制度的制定要依照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度的目的是让企业更加高效、稳定的运行,但由于每家企业在行业、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等各方面都存在着差异,所以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的企业。

在制定企业管理制度的时候,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原则。

2、坚持从公司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6)健康产业管理制度扩展阅读:

一、企业管理制度具有规范性,而且只有具有一定的规范性才能发挥企业管理制度的作用。

1、 一个具体的专业性的企业管理制度一般是由一些与此专业或职能方面的规范性的标准、流程或程序、规则性的控制、检查、奖惩等因素组合而成的,在很多场合或环境里,规则=规范+程序。

2、 规范实施企业管理制度是需要规范性的环境或条件的。

二、企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是在稳定和动态变化相统一的过程中呈现的。

导致规范性的企业管理制度动态变化时的因素一般有三种情况:

1、企业经营环境、经营产品、经营范围、全员素质等是要经常发生变化的,这些因素的变化相应会引发组织结构、职能部门、岗位及其员工队伍、技能的变化,继而会导致使用、执行原有的企业管理制度中规范、规则的主体发生变化,企业管理制度及其所含的规范、规则因素必然须因执行主题的变化而相应改变或进行修改、完善。

2、产品结构、新技术的应用导致生产流程、操作流程的变化,生产流程、操作程序相关的岗位及其员工的技能必然要随之变化,与之相关的企业管理制度及其所含的规范、规则、程序等因素必然须因此而改变或进行修改、完善。

3、 因为发展战略及竞争策略的原因,企业需要不断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市场份额,当原有的管理制度及其所含的规范、规则、程序成为限制提高生产或工作效率、降低生产成本等的主要要素时,就有必要重塑企业机制,改进原有企业管理制度中不适应的规范、规则、程序。

三、规范性企业管理制度的良性动态变化必须是与企业管理制度相适应的创新结果。

企业管理制度的动态变化需要企业进行有效的创新,也只有创新才能保证企业管理制度的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规范性,合理、科学、把握好或利用好时机的创新是保持企业管理制度规范性的最佳途径或唯一途径。

1、 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实施与创新活动的产物。

2、 企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与创新性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互为基础、互相作用、互相影响的关系。

『柒』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有啥区别,为啥弄这么多重复体系

这两种管理体系既来有联系又有区别自各有分工和着重点不同,依据规模和行业特点在管理上细分或合并管理。
职工健康安全管理主要针对一些企业存在隐性的或显性的有毒有害物质或简单重复劳动对身体某些机能造成伤害,从管理上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做好劳动保护和员工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
安全生产管理当然也包括预防职业病但更主要针对以遵守操作规程,从设计、施工、投产纳入安全管理,对设备、易燃、易爆、压力容器、放射性、起重、电气等设施维护保养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遵守安全法规和劳动保护规程,做好安全预案和安全演练,防止事故发生及对事故进行四不放过分析处理。
因此对某此特别行业和大中型企这两种体系并存是必要的,不是重复体系。对小型企业当然可以合并进行适合本企业且体情况简化工作内容达到有效管理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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