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产业路发展申请书
定义
什么是行业报告?
行业报告内容是商业信息、
是竞争情报,
具有很强的时效性,
一般都是通过
国家政府机构及专业市调组织的一些最新统计数据及调研数据,
根据合作机构专
业的研究模型和特定的分析方法,
经过行业资深人士的分析和研究,
做出的对当
前行业、市场的研究分析和预测。
行业报告有何价值?
1
、如果您现在在这个行业里经营和管理企业,平时工作的忙碌使你没有时
间来对整个行业脉络进行一次系统的梳理,
一份行业报告会让您对整个市场的脉
络更为清晰,从而成为您做重大市场决策的有力依据。
2
、如果您希望进入这个行业投资,阅读一份高质量的行业报告是您系统快
速了解一个行业最快最好的方法,
使得您的投资决策更为科学,
避免投资失误造
成的巨大损失。
行业报告主要内容?
标准行业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七个部分,分别是行业简介、行业现状、市场特征、
企业特征、发展环境、竞争格局、发展趋势。
(
不同的报告侧重点有所不同,这
需要看具体的报告目录。
)
行业报告适用对象
报告广泛适用于政府的产业规划、金融保险机构、投资机构、
咨询公司
、行
业协会、公司、企业信息中心和战略规划部门和个人研究等客户。
行业报告数据来源:
一份行业报告一般的数据渠道主要包括:国家统计局、国家海关总署、商务部、
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市场一线采集
.
㈡ 怎样申报2015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关于申报2015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财办文资〔2015〕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有关要求,现就2015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内容
(一)巩固文化金融扶持计划。继续加大对文化金融合作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文化担保、文化融资租赁等机构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引导金融资本投入文化产业。支持企业在项目实施中积极利用金融工具,对于获得银行基准利率贷款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二)继续扶持实体书店发展。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河北、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云南等16个省市。每个试点省市可推荐不超过6家实体书店,中央财政将通过专项资金择优给予奖励,用于帮助其购置软硬件设备、支付房租、弥补流动资金不足等。
(三)开展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重点支持新闻出版企业开展相关国家标准的应用,采购或升级用于出版资源深度加工的相应设备及软件系统,传统出版业务流程数字化改造软件系统、内容资源关联与复合应用软件系统,版权资产管理工具与系统等,开展环保印刷设备更新和流程改造。
(四)加快推动影视产业发展。继续支持高新技术在电影制作中的应用、电影企业“走出去”、重要电影工业园区和高科技核心基地建设、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重点影片、重点专业性电影网站建设等,加大对影视内容产品支持力度。
(五)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重点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消费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强化文化对信息产业的内容支撑、创意和设计提升;支持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软件等高新技术支撑文化内容、装备、材料、工艺、系统的开发和利用;深入挖掘优秀文化资源,推动动漫、广告等产业优化升级。
(六)支持特色文化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风情的民族工艺品创意设计、文化旅游开发、演艺剧目制作、特色文化资源向现代文化产品转化和特色文化品牌推广,向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等国家重点支持区域倾斜。
(七)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重点对列入《2013-201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的有文化服务出口业绩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列入目录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境外投资等项目给予补助。
(八)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支持传统媒体运用已有技术成果,开展全媒体、大数据应用、视听新媒体、音视频集成播控等平台建设;支持传统媒体发挥内容资源优势,创新文化产品和服务,培育核心竞争力;支持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深度融合,拓展传播渠道与影响力。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
1.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是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其中净资产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2.企业申请项目补助的,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请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企业集团最多可同时申报两个项目,合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集团上年末经审计合并净资产或母公司净资产的20%。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精神,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小微文化企业,其净资产规模及申请金额比例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4.除贷款贴息及奖励类项目外,企业不得就往年已获支持项目或类似项目再行申报。
(二)其他申报单位。
1.申报专项资金的其他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备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职能或资质;二是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其他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对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服务或示范作用,重点是国家或地方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产业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按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其中:
1.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其中申请境外投资项目补助及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费用补助需补充提供其他文件(见附件1)。
2.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已支付利息确认单、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利用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付息凭证须与贷款合同所列的项目用途一致(见附件2)。
3. 申请债券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部门核准发行文件、发行情况报告书及公告书、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及企业书面申请文件(见附件2)。
4.申报保险费补助的,需提供保险合同、已支付保险费凭证等复印件(见附件2)。
5.申请实体书店扶持奖励的,需提供实体书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实体书店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等复印件,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3。
(二)申报方式。纸质文件申报与在线申报同时进行,申报单位按要求完成在线申报后,还应提交纸质文件。申报单位从财政部政府网站司局频道(http://wzb.mof.gov.cn/),进入“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模块,按要求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其中,申报出口奖励的单位登陆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http://fwmyzb.mofcom.gov.cn/),进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申报系统,按要求填报有关数据。申报项目涉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合同文本、付款凭证等,应按要求上传扫描件。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并与纸质文件保持一致。
(三)申报程序。中央各部门(单位)、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厅(局)、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负责组织本部门、地区或单位申报工作,并于2015年4月20日前完成在线审核、项目初审,正式向财政部报送申请文件。中央各部门(单位)、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应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文件、初审报告及申报项目资料,其中申请文件需为部发文。各省级财政厅(局)应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文件、初审报告及申报项目资料。初审报告包括初审工作组织情况、申报项目情况、初审意见等内容,需加盖单位公章后作为独立文件上报财政部,不能作为申请文件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中央各部门(单位)、各省级财政厅(局)、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应高度重视2015年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一)紧紧围绕国家文化改革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本部门(地区)改革发展重点领域,做好地方重点项目与国家重点项目的衔接,对列入文化金融合作项目库、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国家动漫企业项目资源库等国家级项目库的项目重点考虑。
(二)探索将项目申报与以往年度文化产业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结合起来,对在年度和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规使用资金情况的申报单位,可实施负面名单制管理,在当年及今后一定年限的专项资金申报中限制或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强化项目审核主体责任,注意加强与有关方面特别是地方党委宣传部门的协调配合,不断规范审核程序和标准,提高项目审核透明度,减少人为因素干扰,确保公平公正;同时切实提高申请文件质量,确保申请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并与纸质文件和在线申报保持一致。
(四)为深化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财政部委托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开展2015年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前置性审核工作,请进一步加强与专员办的沟通协调,并在向财政部上报预算申请资料的同时抄报专员办。
(五)请按申报要求抓紧布置开展申报工作,以往年度曾出现个别单位逾期申报,影响申报工作整体进度的情况。为保证工作进度,2015年度逾期申报将一概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1.申请项目补助类企业所需资料清单
2.申请文化金融扶持计划企业所需资料清单
3.申请实体书店扶持企业所需资料清单
财政部办公厅
㈢ 怎样申报2016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申报方式。纸质文件申报与在线申报同时进行,申报单位按要求完成在线申报后,还应提交纸质文件。申报单位从财政部政府网站司局频道(http://wzb.mof.gov.cn/),进入“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模块,按要求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其中,申报出口奖励的单位登陆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http://fwmyzb.mofcom.gov.cn/),进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申报系统,按要求填报有关数据。申报项目涉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合同文本、付款凭证等,应按要求上传扫描件。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并与纸质文件保持一致。
(三)申报程序。中央各部门(单位)、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厅(局)、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负责组织本部门、地区或单位申报工作,并于2015年4月20日前完成在线审核、项目初审,正式向财政部报送申请文件。中央各部门(单位)、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应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文件、初审报告及申报项目资料,其中申请文件需为部发文。各省级财政厅(局)应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文件、初审报告及申报项目资料。初审报告包括初审工作组织情况、申报项目情况、初审意见等内容,需加盖单位公章后作为独立文件上报财政部,不能作为申请文件附件。
㈣ 申报了中央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还可以申请省级的吗
不同口的项目还可以申报的,同一个口的就不可以申报了,希望能帮到你
㈤ 什么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
是黑龙江省的一个产业政策,地方法规,只在黑龙江省实行
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规范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和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省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决定》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府性资金。通过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
第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进行审核、论证,省财政厅部门会同省科技厅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审查、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前期研制、开发、产业化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各类科技平台项目(以下简称“平台项目”)。重点支持:
(一)引领我省经济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二)列入我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等的生物、装备、石化、煤化工、能源、食品、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环保等领域高新技术研制、开发与生产的项目。
(三)围绕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平台项目。
(四)有利于加快对外科技合作,加快我省对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高新技术项目。
(五)县域经济发展的骨干项目和财源建设重点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与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宏观性原则。符合国家、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省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决定》的有关规定。
(二)公共性原则。重点支持围绕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平台项目。
(三)先进性原则。企业项目应在国内处于先进水平或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对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作用。
(四)规范性原则。项目应在公开、公正、公平的条件下进行选择,项目管理要科学、规范、合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缴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生产的企业。
(二)企业必须成立一年以上,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利税50万元以上,研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资产负责率不高于60%。
(三)企业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会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会管理人员,能够按照要求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企业月份财务快报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
(四)企业无知识产权纠纷。
(五)项目投资中,企业自有资金不低于50%。
第七条 平台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围绕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改善和优化科技创新、创业、产业化环境。
(二)承担平台项目的单位,财务制度健全,核算规范,具有相应的资金匹配能力。
第四章 支出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一)平台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承担公共服务而发生的有关设备、软件开发或购置支出;为拓展服务范围、降低收费标准而减少的收入;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培训服务等费用支出。
(二)企业项目经费。指用于项目本身所必须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购置设备、原材料、燃料动力、资料、以及印刷、租赁、验收等项费用。
(三)项目管理费。指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在项目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年度项目管理费用由省科技厅编报预算,省财政厅核定。
(四)高新技术展会经费。指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化举办的展会而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摊位费、布展工程费、印刷费、设计费、洽谈会议费等费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匹配资金等方式支持企业的创新、创业及产业化。
(一)无偿资助
1、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前期研制、开发的资助。
2、申请环境、平台建设补助资金的项目,原则上按当年实际支出补贴20%至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无偿资助资金的企业项目,原则上按企业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确认的年度财务决算利税指标确定,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50%。即企业实现利税50-100(含100)万元的,最高补贴30万元;实现利税100-200(含200)万元,最高补贴50万元;实现利税200-300(含300)万元的,最高补贴100万元;实现利税300-500(含500)万元的,最高补贴150万元;实现利税500万元以上的,最高补贴200万元。
(二) 贷款贴息
1、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贷款贴息。
2、贴息标准根据列入项目预算贷款额的5%或当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发生的利息额贴息。原则上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期限为1年。
(三) 匹配资金
1、用于我省承诺予以匹配的国家科技产业化项目。
2、匹配资金额度原则上不高于国家资助经费(拨款)的50%。
第五章 资金的申请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预算库管理。省科技厅每年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并发布下一年《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资金支持项目指南》。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产业化项目或平台项目,应通过省科技厅网站进行申报。同时将书面材料分别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其中,市县项目由市县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申报,中省直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直接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行文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等)。
(四)技术报告、检测报告、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报告等。
(五)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需提交由开户银行贷款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出具的承贷意见书。
(六)《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申请表》(见附件)。
(七)地方财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匹配资金的项目和有投资主体同意投资的项目须出具地方财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和投资伙伴同意投资的承诺证明。
(八)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如列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证明和奖励证明等。
(九)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需附相关主管机构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第十三条 每户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专项资金。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未验收前,企业不得再申请专项资金。
第六章 资金的审查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受理审查。受理审查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省科技厅依据资格审查指标体系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
(二)财务审查。省财政厅负责对申报项目的财务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对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立项审查。
第十六条 立项审查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支持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并依据当年预算资金规模,在项目库中择优安排支持的项目。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将择优支持的项目,按照省财政厅项目预算编制要求,填报《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申报表》,于每年12月中旬以书面文件报送省财政厅。
第七章 资金的拨付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对市县财政部门和有关中省直企业下达项目预算通知,同时抄送省科技厅。
第十九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接到项目预算通知后,以正式文件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中省直企业直接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
第二十条 对无偿资助项目,50万元以下项目,省财政厅最高拨付3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项目,省财政厅先拨付60%资金。余下40%资金,首次拨款三个月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省财政厅审核后予以拨付。省财政厅对市县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对中省直企业直接办理拨款。对贷款贴息项目,省财政厅审核贷款手续后,按照上述渠道拨付。各有关市县在资金到达后,要及时拨付到具体项目单位。
第二十一条 企业收到贷款贴息资金时冲减财务费用;收到无偿资助资金时记入资本公积。
第八章 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向所在地财政、科技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项目规范、有效实施,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本办法及项目合同中有关条款,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如发现有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资金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进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资金发挥使用效益。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企〔2001〕29号)和《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非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黑财企〔2001〕69号)同时废止。
㈥ 政府对中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有哪些
政府对中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有: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二)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三)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
(四)为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的政策规定。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它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此类企业通常可由单个人或少数人提供资金组成,其雇用人数与营业额皆不大,因此在经营上多半是由业主直接管理,受外界干涉较少。
(6)创新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的请示扩展阅读
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从财税、金融等各方面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取得了很好成效。商事制度改革创造了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投资热情,全国新登记的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
截至10月底,全国新登记市场主体达800多万户,其中绝大多数是小微企业。加大对新设企业的支持力度,让它们进得来、经营好、留得住,成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总局个体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有4个特点: 一是设计初衷针对新设立的小微企业;二是对支持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整合;三是注重可操作性,着力解决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四是首次明确了扶持小微企业的各种政策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文件政策集中解决了小微企业面临的税费高、缺资金、用工难、缺人才、场地困难等问题。
㈦ 我公司现申请办理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助资金(新业态项目资助申请),请问公司概况应该怎么写
公司来基本情况:大概源也就是公司的简介,发展史之类的,比较虚的一些东西(加上一些能关联上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一些东西就行)
公司相关人员基本情况:应该就是这个项目的组成人员了吧,包括负责人,工程师,生产管理等等
团队研发情况:这个项目的组成团队,我觉得跟上一项差不多,各自分工,也就是团队的组成部分。
公司财务状况:在平时的财务报告的基础上可能要加上这个项目给公司带来的效益和成本利润分析等
项目服务模式:简单的说就是这个产品怎么服务客户或者渠道的,通过什么模式,比如说点对点啊等等(这是项目的整体概况,你们的项目经理了解这点)
其他的就是这个项目的一些详细信息了
找工程,找财务,找项目等相关部门配合把材料完善。
以上仅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