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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收藏文化产业政策

发布时间:2020-12-29 18:08:47

Ⅰ 艺术品收藏国家惠民政策是真的吗

谁告诉你的呢?国内那些收当代艺术品的现在都在暗自叫苦呢。当代艺术品的商业属性比较强,很多画还没画出来就成了期货了,收藏家和市场对升值的期待比对艺术品本身审美价值的期待重得多,说值得收藏的人一般心里想的是今年1万买,明年10万卖,而不是留在家里挂起来一辈子赏玩。说实在的,当代艺术品也不具备那个品质,从艺术价值的角度乏善可陈。那就不叫值得收藏,而叫做值得购买,两者性质还是不同的。现在经济不景气,那些看涨的涨不起来,砸在手里,你可不知有多少人在肉痛。一个事实就能证明:当代世界人口水平达到了历史的顶峰,当代从事艺术行业的人口也是历史的顶峰,(尤其在中国,是个大学就美术学院。)当代艺术家创作一件作品的周期也是历史上最短的,高产的艺术家比比皆是,这么算下来,当代艺术品的数量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高得多,称得上海量的海量。但是世界上大多数的博物馆收藏的大多数作品,还是古代艺术品和现代艺术品,而不是当代艺术品。当代艺术尤其是二战以后的后现代艺术,是绝非庙堂化的,观念性涂鸦性很强,而且多半通过现代媒介(报纸、广告、印刷品)进行推广和散播,本身从艺术价值上就没追过高。而且你可以收藏杜尚的尿盆,可是杜尚的观念只有他自己能收藏,根本就是买椟还珠的事。连艺术家都不追高,那收藏家一头捧,岂不是好不没趣?

文化产业有哪些优惠政策国家有哪些扶持文化创意产业

免征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Ⅲ 对文化创意产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包括:
1.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
2.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必需的辅助生产活动;
3.作为文化产品实物载体或制作(使用、传播、展示)工具的文化用品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
4.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需专用设备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
政策
其中,针对小微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成本较高的问题,意见明确将商业用价变为工业用价,相关花费将由此降低30%左右。意见还提出,支持专业化的创意和设计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打造中小企业集群。鼓励挖掘、保护、发展中华老字号等民间特色传统技艺和服务理念,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创意和设计企业,支持设计、广告、文化软件工作室等各种形式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意和设计优势企业根据产业联系,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业务合作,打造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
2014年明确定调:将扎实推进文化改革发展;其中小微企业专项扶持政策及文化金融工作会议可能对板块形成事件性推动:
1.体制改革方面,启动新一轮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要建立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将进一步简政放权,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
2.公共文化体系建设方面,强调“覆盖全社会”、“均等化”。“财政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和增长的幅度不能低于同时期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逐步提高对文化投入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是刚性要求。
3.产业政策方面,加快文化立法,预计上半年将有针对小微文化企业的专项扶持政策出台。同时今年上半年有望召开文化金融工作会议,加强文化与金融的融合。
4.资本方面,调动市场活力是文化体制改革重点之一,对民营资本保证“准入门槛、监管要求、提供的服务、管理的要求都是一视同仁的”。

Ⅳ 国家对文化产业的扶持政策有哪些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结构,扩大内需,改革分配,区域振兴,产业升级,是“十二五规划”的主线。它将成为中国经济走出国际金融危机后复苏的起点。在“十二五规划”中,政府重点支持航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信息技术、生物和制药、节能技术和环保技术、海洋勘探和开发技术、高级制造业和高科技服务业的发展。

Ⅳ 国家扶持文化产业优惠政策

“文化产业建设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发展目标
《“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内增容计划》(《倍增计划》)
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共同经营政策
培植大型文化服务企业政策
发挥各地区和各民族文化特色的政策
文化服务贸易的保护与开放政策
政府购买/补贴/专款扶助政策
财政投资/注资倾斜政策
金融便利/贴息贷款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差别税率政策、税金减免政策、税利返还政策等)

Ⅵ 在国内,有没有关于手工艺术品交易的相关政策,如果有,需要具体的政策内容。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繁荣艺术品市场,保护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本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
本办法规范的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
(一)收购、销售、租赁;
(二)经纪;
(三)进出口经营;
(四)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
(五)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
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四条 加强艺术品市场社会组织建设。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行业标准,指导、监督会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 经营规范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
(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
(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
(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
(三)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
(四)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第八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
(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
(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
(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
(四)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九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十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一)艺术品创作者本人认可或者出具的原创证明文件;
(二)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其他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
(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第十二条 文化产权交易所和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单位,非公开发行艺术品权益或者采取艺术品集中竞价交易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包括:
(一)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经营活动;
(二)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的,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各类展示活动。
第十四条 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
(三)艺术品图录;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应当由举办单位于展览日45日前,向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主办或者承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参展的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参展单位的名录;
(三)艺术品图录;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在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过程中,对申报的艺术品内容有疑义的,可提交专家委员会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超过15日,复核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十七条 同一批已经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核的艺术品复出口或者复进口,进出口单位可持原批准文件到进口或者出口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文化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审批。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个人携带、邮寄艺术品进出境,不适用本办法。个人携带、邮寄艺术品超过海关认定的自用、合理数量,海关要求办理进出口手续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办理。
以研究、教学参考、馆藏、公益性展览等非经营性用途为目的的艺术品进出境,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备案、专家委员会复核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公布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Ⅶ 2013年文化部对文化产业的扶持政策!(艺术品文化方面,影视文化就不了解了。谢谢 )请写出政策出处!

电视文艺节目,是以文学、艺术和文艺演出作为创作原始素材和基本构成元素,在保留原来艺术形式的基础上,运用电视视听语言进行二度创作,具有较高艺术欣赏性和审美价值的电视节目类型。狭义的电视文艺节目排除了电视剧、电视电影、电视艺术片以及娱乐节目等节目类型。
电视文艺节目主要指:围绕一个中心主题,选择和编排文艺节目,经过电子技术手段的二度创作,构成充分电视化的、独立完整的电视艺术作品,给观众以多样化和整体的审美享受。
文艺类节目的分类有多种标准。比较而言,按照节目来源和节目加工程度(或视艺术创作的程度)来分类比较容易把握。总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直播节目(包括录音、录像直播的方式);一是加工节目(即以音像手段重新创作或作不同程度的加工、制作的方式)。在加工节目中,还有专门节目类型样式(即广播剧和电视剧)。
1、直播节目类型
取自其他文艺样式的作品,只作简单的编排组合,或者不作剪辑而直接播出的节目。这里的“直播”不一定强调现场直播、转播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直播”的方式。
(1)音乐节目
音乐是听觉艺术,十分符合广播的特征。音乐节目在广播文艺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音乐尤其适合传情而不适宜状物。调频立体声广播的出现,使得音乐广播赢得了更多的听众。在电视文艺中,音乐节目的各种样式都可以采用,它实际上就是音乐节目演出的实况直播样式。“MTV”则是另一种类型了。
(2)戏曲节目
这是中国特有的广播电视文艺性节目样式。京剧、评剧、豫剧、越剧、汉剧、黄梅剧、粤剧……大量的传统剧目和现代剧目,为广播电视文艺提供了丰富的节目资源,也是形成文艺类节目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的决定性条件之一。广播戏剧节目常常采用戏曲演出的实况、戏曲选场或选段、戏曲故事、戏曲知识介绍、戏曲演员评介、戏曲唱腔联唱等等样式。在电视中则是相应的直播和录像等样式。
(3)曲艺节目
曲艺或称“说唱艺术”,主要有相声、快板、数来宝、大鼓、弹词、琴书、道情、牌子曲……曲艺实际上是一种民间艺术,为中国百姓所喜闻乐见。形式简便,易于传播,所以常为广播电视采用。
(4)舞蹈节目
舞蹈是一种视听艺术。因此,在广播电视中主要是运用电视手段来传播舞蹈艺术,广播手段只能制作舞蹈音乐转播或舞剧节目录音剪辑节目。
(5)文学节目
这是将古今中外的文学作品作广播电视化处理的节目形态。如各地电台都办有“小说连播”,极受欢迎。
(6)电视小品
小品原是话剧或电影演员训练时的小节目,往往就一个小事件,由一两个演员作现场表演或练习。后来移植到电视之中,以一个小戏剧或电视剧节目的样式出现。
(7)文艺专栏
采集多种多样的文艺节目,按照一定的主题构思编辑而成的一种栏目化的节目。可以是音乐、曲艺、戏曲、杂技等单一类的文艺节目的汇集,也可以是多种文艺节目的编排,更可以办成传播文艺知识性的栏目。如北京电视台1994年开办的《影视瞭望》,就是一个以影视内容为主体的文艺专栏节目。它由“动态传真”、“银海聚焦”、“影苑博览”、“影视市场”等板块组成。
(8)综合性文艺节目
这是把各种文艺节目综合起来的节目。它或是采取栏目化节目样式,或是采取独立的节目样式,即“综合性文艺晚会”。它具有兼容性、多样性、综合性特点。
美国将它称之为“综合娱乐艺术”或“综艺节目”。综艺节目有三大优势:(1)可以汇集各类娱乐艺术,激发观众的参与感;(2)在内容、时间、形式等方面拥有相当的灵活性、兼容性,满足不同层次观众的需要;(3)扩展了娱乐艺术的舞台,推动了娱乐艺术的发展,并形成了以节目主持人为核心串联的节目模式。
在我国最典型的是《春节联欢晚会》,从1983年起至今不衰。1994年,中央电视台开始在春节同时推出三台晚会——《春节联欢晚会》、《音乐歌舞晚会》、《戏曲晚会》。她满足了观众广泛的需求,并形成了一种竞争态势。相似的综艺栏目有《正大综艺》、《综艺大观》、《每日佳艺》、《艺苑文景线》。
2、加工节目类型
把其他样式的文艺类节目作较大的加工制作,使之成为具有广播电视特点的文艺类节目。这实际上构成了一些新的文艺样式。
(1)电影录音剪辑
在广播文艺中,往往采用录音剪辑的方式来处理电影这类视听综合的艺术作品,这是中国广播工作者的创造(世界其他国家没有这一样式)。
1950年3月8日,中央电台播出陈开制作的电影录音《白衣战士》,是中国广播电台播出的第一部电影录音作品。1955年11月,中央电台的《广播节目报》上登载节目单时,正式采用了“电影录音剪辑”这一名称。
“听电影”的乐趣和奥秘往往就在于把视听形象转化为单一的听觉形象,而匠心独具的解说词,则提供了又一次的艺术创造机会;同时,在时间上也取得了较大的自由。后来,又生发出话剧录音剪辑、歌剧录音剪辑、戏曲录音剪辑等姊妹样式。
(2)MTV(音乐电视)
一种利用声画对列方式所形成的一种新的电视文艺节目。它把原来以听觉来感知的音乐节目,变成一种视听综合的审美体验新型电视节目。它与音乐和歌词相匹配的画面,无疑是一种形象而具体的感受,或是一种具体的解说,自有一种无法替代的魅力。例如《望长城》、《穿军装的川妹子》等。但是,它在引导视听效果的同时,同样也束缚了受众的主观想象力。中央电视台的音乐栏目《中国音乐电视60分》是一个介绍中国MTV的栏目。
(3)LTV(文学电视)
它可以说是从MTV形式中引申出的新的电视节目样式。LTV旨在将一篇经典的文学作品介绍给观众,它注重电视特技的运用和创意的新颖,并通过优美的画面和深邃的音乐展现出来,有时还大胆地将文学家们推上荧屏。我国最早的LTV作品是1994年6月中央电视台制作的散文电视《世界上最疼我的那个人去了》,这是依据张洁同名散文拍摄的。编导孙慧将张洁的现实生活画面作为素材,请来奚美娟朗诵。张洁惊叹奚美娟的朗诵,称赞说:“他显然是一位很有文化有修养的女演员,她很优秀,她将自己融进了作品中,并又进行了极好的再创造。”后来又有史铁生的《我与地坛》、余秋雨的《一个王朝的背影》、铁凝的《河之女》被拍成LTV。
LTV还有电视小说样式。我国一些电视台先后制作了欧·亨利的《最后一片叶子》(江苏电视台)、《孔乙己》等电视小说。
(4)电视电影
电视剧是随着电视广播事业的诞生而发展起来的。在这幕后有一定的推动作用致使一些电视剧网站孕育而生,比较典型的分类电视剧在线观看网站很受大众的喜爱。代表作品:《西游记》《水浒传》《三国演义》《红楼梦》。

Ⅷ 今年国家对文化艺术品拍卖行业有什么政策

暂时没有什么新政策。
国家经济下滑,国家会先搞好经济,文化艺术品拍卖行业是小行业,还没有空管。
现在通过高估藏品价,按藏品估价的百分之几收委托拍卖及鉴定费用的骗子公司很多,要小心

Ⅸ 国家对待文化产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1、降低准入门槛

对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有了一些明确的政策规定。鼓励民营资本、外资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特别是要参与国有文化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最终目的是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发展格局。

2、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比较大,也非常明确

现在中央财政和部分地区的地方财政都已经设立了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中央财政要明显增加专项资金的规模,主要工作是以贷款贴息、项目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这方面也需要进一步细化。

3、设立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

使其作为文化产业的战略投资者,对重点领域的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推动文化企业并购重组,推动文化资源的整合和文化产业的结构调整,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现在这个基金管理公司已经成立,主要是由财政部采取注资的方式,吸收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的资金,采取市场化的方式来运作。

4、鼓励上市融资

鼓励有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主板、创业板进行上市融资,同时明确要求现在已经上市的文化企业要通过多种形式作为战略投资者推动文化企业的并购重组。

5、明确提出文化产业人才培养的问题

随着文化产业发展速度不断加快,文化产业的影响面越来越大,但是现在发展文化产业当中所面临的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人才的极其匮乏,特别是懂经营、善管理的人才极少。

下一步要通过引进、培训甚至在高等院校设立专门的学院来加快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也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在国外吸引一些专门人才投身于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6,明确提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问题

文化产业当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内容生产,内容生产必然会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一方面要加大现有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快立法的步伐。

7、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对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要从“三个一批”来理解——做优做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停办退出一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推动文化资源向优势企业适度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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