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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资金发展集体产业

发布时间:2020-12-29 13:11:47

① 如何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民族地区精准扶贫

中央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强化领导责任、强化资金投入、强化部门协同、强化东西协作、强化社会合力、强化基层活力、强化任务落实,集中力量攻坚克难,更好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总书记关于新形势下扶贫攻坚“七个强化”的总要求,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如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民族地区精准扶贫中的作用,促进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民族地区贫困治理的大扶贫格局。

一、社会组织在民族地区精准扶贫中的作用

我国民族地区发展条件较差、基础较弱、贫困程度较深,与其他贫困地区相比,脱贫攻坚面临更加艰巨的任务。改变过去扶贫工作对地方政府的单一依赖,客观上要求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精准扶贫。社会组织作为贫困治理的专业力量,在缓解民族地区财政乏力、整合社会资源、打造特色产业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社会组织能够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扶贫,有助于缓解民族地区基层政府财政投入不足。政府部门是民族地区最主要的扶贫主体,但由于我国基层财政总体薄弱,多数处于“吃饭财政”,尤其是一些偏远民族地区的乡镇“人悬浮”“财贫弱”“物不足”,要打赢民族地区脱贫攻坚这场硬仗,单纯依靠政府的财政资金难以完全满足扶贫开发的需要。扶贫必须以产业作为支撑,民族地区的劳动力、少数民族特色产品及文化旅游资源,给社会资本的投入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孵化和培育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项目合作等形式,吸纳社会资本参与民族地区扶贫开发,不仅可以拓宽投资融资渠道,还可以有效解决精准扶贫过程中面临的资源供求失衡的矛盾。

社会组织能够整合分散的社会资源,有助于提高民族地区扶贫的组织化程度。在我国,少数民族大多居住在东北、西北、西南、东南等边境地区、西部地区及省际交界区,自然环境相对恶劣,贫困户分散、贫困范围广、贫困程度深、扶贫开发难度大。社会组织扶贫具有社会化整合的特点,可以极大调动少数民族贫困户自身的积极因素,提高扶贫的组织化程度,激活民族地区本土性、内源性的“造血”功能。以合作社为例,发挥民族地区各类互助性经济组织的作用,有利于建立完善龙头企业与精准扶贫户、合作社与贫困户、农村土地流转与贫困户等利益联结,使分散的少数民族群众加入合作社并从中享有股权和参与分红,成为其增收脱贫的重要来源。

社会组织能够发挥专业性、精细化的扶贫优势,有助于打造民族地区特色产业链。在当前民族地区精准扶贫工作中,抽调了大量的党政人员,其中一些人员缺乏扶贫工作的经验和能力,难以有效开展扶贫攻坚。社会组织有专门的组织机构,在专业化人才方面具有优势,他们能够深入民族地区基层,扎根一线,长期从事产业指导和生产性扶贫。鼓励社会组织发挥社会第三方力量的优势,可以弥补市场调节的盲区,整合技术、人才、资金、创意等资源,联合当地民族企业共同参与扶贫开发,协力打造少数民族特色产业链,以品牌带动民族地区产业振兴和区域经济发展,增加少数民族就业创业,实现产业扶贫和精准脱贫。

社会组织能够承接政府扶贫项目,有助于改善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近年来,尽管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得到了较大改善,但与东中部发达地区相比,仍很落后,不同程度影响扶贫攻坚战略实施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步伐。政府通过与社会组织合作,向社会资本开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有利于加快转变地方政府职能,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盘活社会资本存量,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增强经济增长新动能,促进民族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扶贫服务,符合“以发展个人潜能为目标”的参与式扶贫理念,能够将少数民族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调动起来,形成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社会合力。

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路径

一是推进民族地区扶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能动、社会参与”的协同扶贫新格局。

破解民族地区扶贫过程中“政府热、社会弱、市场冷”的难题,必须吸纳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各方力量参与扶贫,通过优化投入结构、增强有效供给来提高扶贫质量。据统计,约有13万个社会组织在我国民族地区开展工作,它们活跃在教育、医疗、环保、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领域,在改善治理结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参与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活力,要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扶贫项目为抓手,建立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的高效运作机制。

首先,要制定民族地区政府在购买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厘清项目执行中的具体操作程序以及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权责关系,通过立法来解决政府干预过多以及扶贫责任缺失的问题。

其次,要在民族地区贫困对象识别、扶贫方案设计、扶贫项目开展、扶贫绩效评估等环节中,实施社会组织介入的精准对接。各级政府要让社会组织的专业服务延伸至乡镇、村寨,以项目为载体,搭建社区支持网络,激发少数民族群众自主脱贫的意识,鼓励草根社团自助互助、创业致富。

再次,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拓宽民族地区社会组织扶贫项目的筹资渠道。

民族地区要发挥人文、生态、旅游等优势,引导社会组织动员社会资本参与扶贫,如电商扶贫、公益互联网众筹等,跳出筹资主体单一的困境。要探索“政府+合作社+农户”“政府+企业+农户”等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合作社、租赁等合作形式,实现土地流转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带动少数民族群众增收脱贫。

二是不断强化自身建设,提升社会组织参与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能力和水平。

长期以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在帮扶少数民族困难群众方面承担了重要职能。有效发挥这些社会组织在民族地区精准扶贫中的作用,关键是要处理好“赋能”与“回归”的关系,一方面要赋予其更多扶贫开发的职能,另一方面要回归服务群众的宗旨,加强枢纽作用,辐射带动民族地区广大社团、协会参与扶贫,为政府分忧解难。民族地区贫困程度深、条件艰苦,更迫切需要实力强、规模较大的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然而,有的社团内部管理不规范,有的公信力较差,甚至有个别社会组织打着公益扶贫的旗号,以赢利为目的,使之沦为牟利工具。

针对这些突出问题,要结合民族地区精准扶贫战略目标,严格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扶贫项目的资金管理、人事管理,实现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要加强农资、植保、农技、农机、电商等民族地区扶贫工作紧缺技能的培训与职业资格认定,提高社会组织人员的扶贫能力,为贫困少数民族群众创业致富提供专业化服务。民族地区地处偏远,信息相对闭塞,要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与东中部地区的各级政府、企业、公益团体、志愿服务组织等开展协作,将扶贫重心下移至基层,促进社会帮扶资源与精准扶贫对接,推动形成民族地区的社区、社工、社会组织、社会企业“四社联动”。同时,要创新参与方式方法,规范发展微信支付、网络捐赠等社交网络扶贫,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民族地区扶贫脱困。

三是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绩效考评与监督管理机制。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于民族地区而言尤为如此,急需相应的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机制。从组织角度看,要强化政府购买合同的约束力,以产出数量、产出质量、成本效益以及贫困少数民族群众的满意度为指标,构建社会组织参与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综合绩效考评机制。

从人员角度看,要对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行为规范具体分类和细化,制定科学的考评指标、测算方法。要采用差异化方式对不同岗位和职级的工作人员进行考评,其结果与报酬、职务晋升等挂钩,以激发扶贫人员的潜能。在交通不便、少数民族群众居住分散的偏远民族山区,则可以利用“互联网+精准扶贫”等技术手段,采集相关数据作为当地社会组织扶贫绩效考评的参考依据。从监管角度看,必须加强民族地区社会组织扶贫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审计和稽查,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等违法乱纪行为予以严惩,尽快建立社会组织扶贫项目资金违规使用的责任追查机制。

民族地区的民政、扶贫等部门应加强协同合作,筛选具备条件、社会信用度高、实力强的行业协会、社团、公益慈善机构参与定向扶贫,对参与扶贫项目实行备案、登记、认定的三级准入和分类分级监管。要建立民族地区社会组织扶贫公共信息平台,依托互联网、移动网络技术和建档立卡的数据资料,构建畅通高效的社会组织扶贫工作信息交流机制。此外,要鼓励当地各族群众和媒体参与监督,保证社会组织接受捐赠情况、资金支出使用情况、开展的各项活动情况等扶贫过程公开透明。

② 把村民扶贫资金用于集体公益事业是否违纪

您好,可以说是违纪的啊。可以向当地的上级政府部门举报的。

像你的这种法律问题,是专可以放到律伴上面给律属师看看,分析的。推荐为了以后方便,你可以下载个律伴APP安装到手机上使用,以后有什么法律困难,可以直接寻求法律帮助。

③ 湖南通报扶贫腐败是怎么回事

近日报道:湖南通报22起扶贫领域“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典型案件

④ 政府把扶贫资金借给村级集体合作社发展产业,资金亏了怎么办

重点贫困村产业扶贫一般村集体项目是建设基地,基地承包给市场主体,村集体不承担市场风险。

⑤ 27岁,在村里当村主任有前途吗

如果说把前途和“钱途”划等号,那当村干部,如果遵纪守法、循规蹈矩,真还没有啥钱途!虽然带干部之名,但不是正规编制,没有财政必然发放的依据。现在即使财政资金负担了村干部的工资额度,但并不对应给村干部个人。你选上了,拨付的资金里就有你的份,没选上,就回家自谋生路!

再说,村干部每月能够领取的工资相对真正的干部是算很少的,没有那些名目繁多的津补贴、车补、绩效奖什么的,年收入打个对折吧!但村干部做的事恐怕不比上面的干部少,他们基本没有黑白概念,也没有双休日的可能,有事情,有任务就得顶上!特别是现在对村干部管理也严格了,不像以前,没事可以做自己的事,现在也像正式干部一样需要到村委会坐班!当村干部也并非一无是处,虽然在钱途上不见得好,但也是可以谈谈前途的。

首先明的待遇并不高,但从每次换届选举还有那么多人拉选票,挖空心思往里钻就知道,收入形式是可以多样化的!特别是经济条件好的地区,村干部可以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征拆,办企业,批证,搞补贴,说雁过拔毛太过于负面化了,多少得点辛苦费,感谢款什么的更合适点。所以积少成多,收入自然就可能高起来了!

其次,国家越来越重视农村基层的工作,定期从村干部中考录乡镇编制干部也给村官转为国家正式干部提供了通道,这是原来农村人努力读书“跳农门”之后又一个从“农大哥”华丽转身的机会!最后,当村干部最有前途的方向是成为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致富的带头人!要想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村干部是当仁不让的致富带头人,拥有管理集体人财物的便利,也是连接上级政府的纽带,如果有能力,有魄力,也有远见卓识,是能够把握机遇带领一方致富的。这里面就既有个人的财富空间,同时也在事业和名望上收获颇丰!我认为这个方向才是对村干部最有意义和前途的!

⑥ 扶贫互助社资金挪用在集体上算挪用吗

当然算啊,只是不是公开式的用于对口型的都算挪用,都要付出法律责任,如果挪用是用于私人利益那当然是罪刑严重点,用于其他集体性公益的罪刑轻点,但是本质是一样的,都是挪用!

⑦ 扶贫资金投入集体经济有什么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于2011年11月21日由农业部、监察部以农经发〔2011〕13号印发。该《规定》共19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中推选产生,其成员数依村规模和理财工作量大小确定,一般为3至5人;村干部、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⑧ 政府给的扶贫资金我们村里集体养猪了,不知道咋样能收益更大呢

当前许多地区采取类似的“应急性扶贫”,虽短期能获益但不能帮助贫困户长期稳定脱贫,部分地区采取光伏发电的可以管长远值得推荐。

⑨ 符合什么条件的二女户父母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农村家庭符合政策,办理相关手续生育了两位女儿,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简称“二女户”家庭),此类家庭,国家有专门政策,有补贴,享受二女户的待遇。

常住且生育一女孩并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父母双方均无固定职业的居民)(简称“一女户”家庭);农村符合政策生育二女,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简称“二女户”家庭);农村符合政策生育一女,自愿不再生育的家庭(享受“二女户”待遇)。以上三种家庭统称“纯女户”家庭。

(9)扶贫资金发展集体产业扩展阅读

(一)、在发展地方经济的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享有优先获得政府资助、扶持和优惠的权利,

在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招工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享有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的权利;

(二)、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等方面,有优先获得照顾的权利;

(三)、政府组织的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项目发放补贴补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四)、在由村民出钱出工的乡村公益事业中,免去一个人十年的负担;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六)、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减免父母和子女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用,提高单病种报销比例;

(七)、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

⑩ 扶贫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村集体如何登记固定资产账簿

(1)村集体收到扶贫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代管资金专
—××专项属扶贫资金
—××村
贷:专项应付款—××专项扶贫资金
(2)扶贫资金形成公益性资产,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专项扶贫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代管资金
—××专项扶贫资金
—××村
(3)结转公积公益金,会计分录为:
借:专项应付款—××专项扶贫资金
贷:公积公益金
扶贫资金投入到村集体形成经营性资产,产权归村集体,由此产生的收益按一定比例分配给贫困户。
(1)村集体收到扶贫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代管资金
—××专项扶贫资金
—××村
贷:专项应付款
—××专项扶贫资金
(2)扶贫资金形成经营性资产时,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专项扶贫项目
贷:银行存款
—代管资金
—××专项扶贫资金
—××村
同时,结转公积公益金,会计分录为:
借:专项应付款
—××专项扶贫资金
贷:公积公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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