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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专家评审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29 04:30:21

㈠ 该公司是广告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关于文化建设费是可以差额征收的,我想咨询下

请注意以下几点:

1.收到的国税局开具的发票要注明是广告发布费,
2.2013年8月1日后,营改増已经全面推广,尽量取得国税局的广告发布费发票。
3.营改増全面推广后,营改増的地税局发票使用虽然有过渡期(各地都不相同),但是怎么都不会超过2014年1月1日,2014年1月1日以后收到的地税广告发布发票为废票,不能抵减文化事业建设费,也不能进成本。

请参考下面的文件说明:
根据 财综[2013]8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一、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四、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应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七、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㈡ 浙江传媒学院 文化产业管理 费用

学费是3960,书本费大约一年几百吧~~记不清了~~住宿费1200,刚来的时候军训,校服回,有线电视费一共要答300多~~你们要买热水器的话还要自己凑钱~~
一个月的生活费在传媒的弹性是很大的,从500到2000不等~~~建议用父母的钱别太多了~~是今年的新生吗?

㈢ 开什么项目是要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地税合并后,业务范围中各有自己熟悉的几个税费种,彼此交流经常可以互补,不过有一个费比较特别,似乎大家都不太熟悉,那就是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自1997年1月1日起开征,仅针对两个行业征收,一是广告业,二是娱乐业。开征的时候是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随着营改增的推进,2013年广告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税局征收,2016年娱乐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税局征收。
正因为征收范围相对比较窄,关注度较低,且中间又经历了管理机构的变化,如同一个孩子从原生家庭过继给另外一个家庭,两个家庭对这个孩子都没有足够的亲切度,导致这个费种,大家普遍感觉不熟悉。
最近,我就遇到两个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的事情。第一件事是我在做企业纳税情况案头分析的时候,通过金三系统查询,发现一户广告业纳税人,该单位历年已缴税费金额中没有一分钱文化事业建设费,这样明显的问题如同摆在秃子头上的虱子,于是通知相应的管理机关,要求其补缴费额数万元。
另一件事情是一个企业打过电话来咨询,该公司经营的多种业务,包括广告业。税务管理员要求该公司所有的收入按照费率计算补缴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财务人员感到很困惑,问该不该这样计算。
由此可见,虽然这个费开征年限不短了,但税企对该费如何缴纳依然觉得比较陌生,我们下面通过八个问题来了解一下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谁来缴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人有两类,一类是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一类是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这里可以明显看出,提供广告服务的个人是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而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需要缴纳此费。
另外,该费还规定有扣缴人,如果是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二、广告服务是什么意思?
一个广告,会涉及到广告代理、广告策划、广告设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播映等若干个环节不同性质的收入,那么是否这些收入都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呢?
我们首先看看36号文中对广告服务是如何定义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通过这个定义,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广告代理收入、广告发布收入、广告宣传收入、广告播映收入、广告展示收入都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而广告策划收入、广告设计收入、广告制作收入、广告咨询收入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会议展览服务不属于广告服务,也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娱乐服务是什么意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对娱乐服务的界定我们需要严格按照上述定义来甄别,不能随意扩大。比如大家通常会把拍电影电视剧的行业称为娱乐圈,但按照36号文的规定,拍摄电影电视剧的行为属于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服务,不属于娱乐服务。
四、费率是多少?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是3%。这个标准相当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了,所以对上述两行业来说,此费的负担大约相当于另外一个增值税,并不是一个小费种,不容忽视。
五、计费销售额如何计算?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娱乐业的计费销售额好掌握,广告服务的计费销售额是差额计费,扣减的时候需要凭合法有效凭证扣减,这个合法有效凭证,应该如何掌握呢?应该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计费额是含税收入,也就是说如果取得了100万元的广告代理收入,支付给广告发布者60万元,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100-60)*3%=1.2万元。
六、优惠政策有哪些?
第一个优惠政策: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人问:这里的起征点金额是多少?是否可以按照国家税务公告2019年4号提高到月不超过10万元(季30万元)?总局的官方回答是:增值税起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执行。
意思是说文化事业建设费并不按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额度自动提升,目前仍然是月销售额2万元免征。只有一个阶段有特殊优惠规定,那就是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二个优惠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各省决定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所以对于地方企业来说,具体减征幅度需要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
七、是否需要办证?
只要是应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都需要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事项。
八、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人、扣缴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可以说是一个与增值税同进退的费种了。
通过上述八个问题的梳理,大家是不是对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缴纳有了一个更清晰的认识呢?

㈣ 我国对文化产业发展经费投入不足,是长期以来制约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这是政治题吧?
选C吧,AB前半句都错了,那两个是人大的权,不是人大代表的,D错在后半句,制定使用计划不是人大代表的权利。
知识点:
(一)人大代表的权利

1.审议权。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代表参加审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是代表参与决定国家事务的重要职责,也是行使代表权利的重要方面。代表应当本着为人民负责的精神,对报告和议案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2.提案权。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决定重大问题,一般要经过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和公布法律(法规)和决定、决议的程序。其中,提出议案是审议、决定问题的前提。法律除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人大的机构有权提出议案外,还规定了代表有权联名提出议案,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3.表决权。表决,是指代表大会在通过报告和议案、决定有关事项时,由代表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意见,并以法定标准来确定结果的行为。表决权则是指代表对交付表决的报告和议案、有关事项表明各种意愿(包括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权利。表决权利的行使,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是表决结果的直接依据。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全体代表过半数是衡量一件议案是否获得通过的标准。只有两类问题的决定更严于过半数标准:一是在修改宪法时,宪法修正案的通过,需要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届满时,如遇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可以决定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延长任期的决定,须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参加表决,是人大代表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代表应当珍惜这一权利,“投好神圣的一票”。首先要积极参加表决。由于表决采用绝对多数原则,即通过议案的标准是“全体代表过半数”,而非“到会代表的过半数”,不参加表决表面看是既非赞成也非反对,但在确定表决结果上,与投反对票作用相同。不参加投票的人越多,达到通过议案所需的法定票数越难,甚至妨碍议案的通过。第二,代表在行使表决权时,要充分反映选民或选举单位的意见,同时又要胸怀全局,从全体人民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

4.询问权和质询权。询问和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监督的形式。在人大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可以就有关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提出质询案;乡级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质询案。质询和询问相同之处是,以提问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回答问题,说明情况,都带有探询、了解之意。不同之处是,质询的方式更加严肃,表现为一定程度的批评责问;质询有法定程序,要依照程序进行。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地方各级人大会议期间,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提出质询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交由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根据情况,可以在主席团、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受质询机关应再作答复。

5.选举权。选举权是指代表参加产生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权利。由全国人大选举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有: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长需报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乡、民族乡、镇人大选举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全国人大的选举,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名。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候选人由主席团和各级人大代表联名提名,实行差额选举。

6.罢免权。罢免,是指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依法解除其职务的法律行为。罢免的范围大致与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相同。罢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大各种监督手段中最严厉的监督手段,也是最后的监督措施。因此,实施罢免,必须采取严肃、慎重的方针,在程序上从严掌握。既要对违法失职、失去人民信任的人员依法予以罢免,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罢免权,又应坚持“对人的处理采取慎重态度”。为体现这些精神,法律对罢免程序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在全国人大,只有主席团、三个代表团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才有权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以书面形式在代表大会期间提出,并写明罢免对象和理由。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再由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大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在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罢免的人员可以在主席团会议或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申辩。

7.建议权、批评权。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向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意见的总称。代表对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联系群众、改进工作的重要形式。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个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可以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大会会议闭会期间提出。

8.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权利。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不但规定了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享有的权利,也规定了在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的活动的权利。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大会会议期间活动的延伸,也是大会会议期间开展工作的基础和条件。法律规定的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应邀参加执法检查、列席有关会议,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㈤ 文化产业的成本管理包括隐没成本管理么

管理费用 企业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包括的内容较多,以工业企业为例具体包括:
公司经费,即企业管理人员工资、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即企业管理人员工资、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和其他经费;
工会经费,即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即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用于职工培训学习以提高文化技术水平的费用;
劳动保险费,即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或按规定交纳的离退休统筹金、价格补贴、医药费或医疗保险费、退职金、6个月以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及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离休人员的其他经费;
待业保险费,即企业董事会或最高权力机构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等;咨询费,即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所支付的费用;
审计费,即企业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资、资产评估等发生的费用;
诉讼费,即企业因起诉或应诉而支付的各项费用;
税金,即企业按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土地使用费,即企业使用土地或海域而支付的费用;
土地损失补偿费,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土地而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即企业购买或使用专有技术而支付的技术转让费用;
技术开发费,即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获得专项经费的中间试验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即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及专有技术和其他无形资产的摊销;
递延资产摊销,即开办费和其他资产的摊销;
坏账损失,即企业按年末应收账款损失;
业务招待费,即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在年销售净额一定比例之内支付的费用;
其他费用,即不包括在上述项目中的其他管理费用,其他费用,即不包括在上述项目中的其他管理费用,如绿化费、排污费等。

㈥ 广告行业发生什么业务时候,才要交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 就缴纳广告业增值税纳税人为缴费人,按照缴纳广专告业增值税应税销属售额依照3%费率计算缴纳。
由于广告设计不再归入广告服务范畴,而是归入了“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中,广告设计行业不再是广告业增值税纳税人,从而不再缴纳广告业增值税。“营改增”后,广告设计业将按“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这样,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相比过去,广告设计行业由于不用缴纳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税费负担大为降低。

除广告设计外,广告的制作、发布、代理、策划、播映、宣传、展示等都要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㈦ 卡拉OK收取版权费对文化产业发展的影响

我是搜的,你随便看看
卡拉OK收费 谁在偷笑?
卡拉OK收费之争,各方都把各自的理由摆出来了。我想追问一下,卡拉OK收费之后,谁是真正的受益者?谁会在这场收费之争的背后偷笑不止?

从表象上看,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他们宣称的最终受益者歌星应该为块“馅饼”偷着乐。两大协会不再像从前那样整天闲坐办公室,而是数着大把大把的钞票。虽谈不上全部的剩余控制权,但怎么也有一部分吧!而歌星呢?很有可能由于火爆的点击率而一夜暴富。但是,所有这些都是“画饼充饥”的理想状态而已,背后留有众多的悬念,比如全国统一收费标准如何制定、20%的管理费是否合理等,都还需假以时日才能厘清。且不说这些收费规则的繁琐,光是20亿“画饼”就已让文化部和国家版权局深深扎入到激烈的利益与权力漩涡之中。

最按耐不住的是歌厅老板,虽然这些收费计划还远远没有实施,但这些老板心里早已盘算起如何利用这次机会好好地赚一把。在这一游戏开始的时候,全国各大娱乐公司都纷纷表示不会因为此收费政策涨价。管理协会也表示,即使涨价也只不过是几毛钱的玩意,根本谈不上飞涨。不过,这些只是烟雾弹而已。北京钱柜已暗渡陈仓,价格悄悄地上涨了50%,细心的读者一定能发现:歌厅此时涨价是最为轻松的,所有的舆论都已经被吸引到政府管理部门和那些看似“含冤受屈”的歌星身上。稍早时候,各大银行的跨行查询收费就因为公众的强大舆论压力而举棋不定,但此时歌厅涨价的公众舆论压力恰好被政府职能机构的标准之争化解。歌厅老板心中自然窃笑,暗暗为接下去的涨价做着准备。

“几家欢乐,几家愁”。一场游戏注定是要有输有赢的。有了卡拉OK歌厅的“偷笑”、管理协会的“冷笑”,也自然会有最大的输家。最哭笑不得的还是那些处于相对弱势的消费者。尽管他们是这场游戏数量最庞大的群体,但因为没有共同的利益,也没有诉苦的渠道,只能忍受圈钱的切肤之痛。不过,也不是完全没有机会。如果在这种博弈过程中形成一种共识性目标,那么这一分散性的利益集团可能会形成一股不可估量的力量直接影响政策决定。我总觉得,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在长期社会博弈过程中形成的共识性目标和经验格外稀缺。或许这回收费圈钱正是形成共识性目标和经验的良好契机。最让人担心的还是强势集团有可能在共识性目标和经验形成之前将其扼杀。

如今,谁也不会否认转型中的中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深水区,很多的社会经济政策在此时此刻都需要重新的调整和发展,从国有企业改革的微观领域,到收入分配制度的宏观领域都是如此。政府的这些改革初衷是希望能在和谐的社会结构中得到深度的发展,但我们却常常看到这些政策不仅没有得到原有的效果,反而偏向了相反的方向。卡拉OK收费就是一个显例。它本意是试图利用日益完善的现代管理技术来弥补改革初期对音像制品的知识产权规范管理,从而进一步促进中国的知识技术创新,也想通过这一政策来调整社会日益尖锐的财富分配水平。不料,偷笑的恰恰是当初希望管制的歌厅老板,他们通过不同的市场转嫁方式将得到比原先更多的财富。(陈宇峰 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卡拉OK收费又起波澜 沪娱乐业协会提议每天1元

“一个包房一天2毛钱,难道他们是在施舍乞丐?他们把权利人当成了什么?”9月20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的“卡拉OK版权问题研讨会”上,一家唱片公司的人士情绪非常激动。

当天是国家版权局公告的KTV(卡拉OK)版权收费标准“征求意见期”的最后一天。一个月前,国家版权局公布了12元/天/包房的KTV收费标准,并确定8月21日-9月20日为征求意见期。

该标准公布之后,国内KTV产业的利益各方进行了激烈的博弈。上述唱片公司人士说,在过去的一个月中,各地方一些KTV从业者针对国家版权局公布的标准,提出了大相径庭的意见,有些价格简直低得像卖白菜,令他匪夷所思。

“双方的差距太大了。”中国唱片总公司总编室副主任程瑞麟表示,“对于唱片公司来说,收费是有益的进步,但是KTV使用者认为这个标准还是太高了,我们不是很理解。”

“权利人觉得收费标准太低,KTV从业者觉得太高,有争议、有讨论都是正常的。”出席研讨会的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说,“国家版权局并非标准的制定者,收多少合适,由大家来共同商定,各方都应该讲出自己的道理。”

他表示,“最后的标准还需要产业各方来共同制定,但是有一条原则——合理性。”

据悉,国家版权局将在9月21日召开包括各地娱乐业协会在内的征求意见会议,至于具体的标准实施日期,王表示还没有最终的结果。

12元还是1元?

王自强告诉记者,到目前为止,版权局收到有关KTV收费标准的意见共500多条。目前收到的15家省级娱乐业协会意见中,有8家没有提出异议,2家明确对12元/天/包房的收费标准表示反对,而有两家表示赞同,3家表示可以适当降低。

上海文化娱乐业协会是12元标准的坚决反对者。从8月21日起,上海文化娱乐业协会卡拉OK专业委员会代表大约1000家KTV从业者,向国家版权局提出了自己的收费建议,即“每间包房每天1元”。

9月1日,南京市歌舞厅联合南京17家规模较大的KTV商家,召开第二次内部听证会,提出了“南京KTV仅能承受0.2元/天/包房”的收费意见,并已经上报国家版权局。

9月15日,100多位深圳卡拉OK歌厅负责人在MTV版权收费座谈会上提出了MTV版权费“深圳方案”——0.086元/平方米·天,即1-2元/包房·天。9月21日,作为深圳KTV行业代表的罗湖区歌舞娱乐业协会秘书长张效坤,将携带由卡拉OK经营者签名的这份文件上京,与国家版权局有关领导面谈。

而厦门KTV行业的从业者认为,国家版权局公布的收费过高,最好按照歌曲的点击率收取版权费;杭州文化娱乐业协会也在9月中旬起草了“0.5元/间/天”的建议书;重庆当地的娱乐业协会9月中旬也表示,同意上海文化娱乐业协会提出的KTV收费1元每天每包房的标准。

“国家版权局对于这个标准慎之又慎。”王自强表示,国家版权局确定征求意见期,目的也是更多地听取各方的意见。现在看来,各方意见的不统一必将影响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一些KTV业者表示,由于KTV目前管理属于娱乐经营范畴,国家对其收取的税收收入高达25%,如果以12元为标准,每年上交的版权使用费几乎让他们难以承受。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负责人王化鹏认为,KTV娱乐业是暴利行业,收取一定比例的版权使用费,并不会影响这些营业场所的正常营业,“要看到,12元究竟在KTV的总营业中占多大的比例?”

王自强认为,卡拉OK厅不是交不交的问题,是应该交多少的问题,但是交多少,卡拉OK厅和权利人要达成一个共识。“我个人认为,收费的多少,应该看版权费用在整个收入中的比例是多少,而不应该看绝对数字。”他说。

“12元是上限,并不是一刀切,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会变化,如不同地区标准会不一样,即使同一个地区,不同的规模也不是一个标准。在公布标准的时候,这些理念和原则肯定会加进去。”王自强表示。

实施期未定

按照国家版权局关于KTV收费标准公告的程序,在征求意见期结束之后,会由制定机构对各方面意见进行协调,在统一意见之后正式向社会公告。

王自强表示,国家版权局在21日将召开KTV各方会议,这个会议将是正式标准公告之前,国家版权局为产业利益各方提供的再一次公开交流和发表意见的机会。但是,王表示,这次会议的结果还不好说,“没有具体的实施日期,结果还需要等会议结束才能做出”。

这意味着,此前盛传9月底将正式实施12元的KTV收费标准,将无法确定具体的实施日期。

“是否实施,还得看各方达成意见的程度。”王自强表示。按照程序,国家版权局在收到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对于KTV收费的正式标准之后,面向全社会正式公告,并且正式实施。

他示,“KTV应当交费,这是各方都毫无异议的,如果各方没有统一的意见,对于卡拉OK的版权保护实施时间就会有影响,对于权利人来说这是个损失。”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兵表示,“如何平衡权利人、消费者、经营者三方面的利益要花许多时间。”许多法学界专家也表示,能够尽快地实施KTV的收费标准,对于今后的司法实践和对权利人的保护都有意义。

“政府、协会、权利人应该在这其中发挥协调的作用,价格是高还是低,应该还是要考虑到中国国情。”知识产权专家程永顺表示。

“我们不能因为两边有争议,这个事情(KTV收取版权费)就停下来。因为使用作品和权利人之间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支付报酬是使用者承担的法律义务,不能不支付,但如果有争议的话,可以先执行然后再谈标准。”王自强表示。

目前,一些KTV业者在明确反对这个“过高”的标准同时,表示如果强制执行这个标准,意味着KTV必须涨价。王自强认为,收费不应该转嫁给消费者,这是KTV必须履行的责任)

㈧ 国家对待文化产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1、降低准入门槛

对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有了一些明确的政策规定。鼓励民营资本、外资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特别是要参与国有文化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最终目的是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发展格局。

2、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比较大,也非常明确

现在中央财政和部分地区的地方财政都已经设立了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中央财政要明显增加专项资金的规模,主要工作是以贷款贴息、项目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这方面也需要进一步细化。

3、设立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

使其作为文化产业的战略投资者,对重点领域的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推动文化企业并购重组,推动文化资源的整合和文化产业的结构调整,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现在这个基金管理公司已经成立,主要是由财政部采取注资的方式,吸收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的资金,采取市场化的方式来运作。

4、鼓励上市融资

鼓励有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主板、创业板进行上市融资,同时明确要求现在已经上市的文化企业要通过多种形式作为战略投资者推动文化企业的并购重组。

5、明确提出文化产业人才培养的问题

随着文化产业发展速度不断加快,文化产业的影响面越来越大,但是现在发展文化产业当中所面临的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人才的极其匮乏,特别是懂经营、善管理的人才极少。

下一步要通过引进、培训甚至在高等院校设立专门的学院来加快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也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在国外吸引一些专门人才投身于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6,明确提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问题

文化产业当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内容生产,内容生产必然会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一方面要加大现有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快立法的步伐。

7、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对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要从“三个一批”来理解——做优做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停办退出一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推动文化资源向优势企业适度集中。

㈨ 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1、文化项目建设用地有减免

在服务中,针对企业既有寺庙用地又有荒山和林地的实际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号)“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地税人员先后3次深入企业进行现场办公。

2、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优惠”可继续享受

南京邦联有线广播电视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原是南京市广播电视局出资成立的一家下属事业单位。该单位于2009年改制为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广播、电视、有线、无线等文化产业项目,多次获得多项技术研究成果和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

(9)文化产业专家评审费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包括: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转制试点单位;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发展的税收政策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

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是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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