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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26 01:01:14

A. 天津市 优抚安置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开展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开展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的通知》(民办函[2009]62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搞好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工作,市局高度重视,并组成专门领导小组,由局领导程新元同志负责,成员由计财处、纪检监察、优抚安置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各区(县)民政局应按照市局的做法,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自检自纠和接受检查的准备工作,保证优抚安置经费专项执法监察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监督检查

(一)自查自纠阶段(4月21日至4月30日)。各区(县)民政局要根据检查内容,对2008年度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优抚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修养所、计划财务等资金管理使用部门要对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从建立和完善制度入手,认真查找资金使用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二)普遍检查阶段(4月30日至5月15日)。各区(县)民政局要以计财、纪检监察、优抚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修养所等人员组成检查组,对辖区内的优抚安置经费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抽查或检查,基层单位的抽查比例由各区县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不低于50%。各区(县)民政局自查结束后,形成专项执法监察报告,连同优抚安置专项资金检查表(见附件2),于5月18日前分别以正式文件报市民政局计财处、监察室、优抚安置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

(三)重点抽查阶段(5月19日至6月10日)。时间为市民政局专项执法监察组将结合区(县)民政局上报的专项执法监察报告对部分区(县)进行抽查,特别是对资金量较大、民政对象较集中的区县进行重点检查。

三、具体要求

(一)各区(县)民政局要对2008年度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按照民政部的通知要求,全面认真地开展自查自纠。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要督促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保证优抚安置资金的安全运行。

(二)各区(县)民政局要自觉遵守上报材料时间,同时及时发现和认真总结优抚安置经费管理使用好的做法和经验,一并上报市局相关处室。

(三)各区(县)民政局财务部门和业务科(室),要将2008年度上级下达的优抚安置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和区(县)财政安排的预算指标文件整理齐全,以备对照检查。

(四)各区(县)民政局在上报的专项执法监察报告中要写明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专项资金的分配、到位情况,是否按时足额发放到民政对象手中;是否存在长时间、大数额沉淀滞用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要求,有无挪作它用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审批把关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当年有结余资金要注明原因等。

B. 天津市和平区区政府亿元楼宇专项资金 要先缴税吗

请对照以下文件,符合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的,就免税,否则就要交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1]70号 2011.9.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C. 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是怎么算出来的

津政发[2002]41号《天来津市人民政府批转自市财政局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1、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袋装水泥的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

2、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标准:

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含纸袋、塑编袋、复合袋等),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元;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3元。

D.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这是项目通知跟管理办法。

E. 天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用英文怎么说

Special fund project for technology innovation of Tianjin 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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