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世界貿易組織資料,急!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市舉行的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部長會議決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貿易組織(簡稱「世貿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以取代成立於1947年的關貿總協定(GATT)。
世貿組織是一個獨立於聯合國的永久性國際組織。1995年1月1日正式開始運作,負責管理世界經濟和貿易秩序,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萊蒙湖畔。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關貿總協定臨時機構。世貿組織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國際組織,在調解成員爭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權威性。它的前身是1947年訂立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與關貿總協定相比,世貿組織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知識產權貿易,而關貿總協定只適用於商品貨物貿易。
世貿組織成員分四類:發達成員、發展中成員、轉軌經濟體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2005年12月,世貿組織總理事會在香港正式批准太平洋島國湯加加入,其正式成員身份於一個月後生效。這樣,世貿組織正式成員將增加到150個。
世界貿易組織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世貿組織的第一任總幹事是義大利前外貿部長雷納托·魯傑羅,第二任總幹事是紐西蘭前總理麥克·穆爾,第三任總幹事是泰國前副總理兼商業部長素帕猜,第四任總幹事是歐盟前貿易談判代表帕斯卡爾·拉米。
建立世貿組織的設想是在1944年7月舉行的布雷頓森林會議上提出的,當時設想在成立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同時,成立一個國際性貿易組織,從而使它們成為二次大戰後左右世界經濟的「貨幣-金融-貿易」三位一體的機構。1947年聯合國貿易及就業會議簽署的《哈瓦那憲章》同意成立世貿組織,後來由於美國的反對,世貿組織未能成立。同年,美國發起擬訂了關貿總協定,作為推行貿易自由化的臨時契約。1986年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啟動後,歐共體和加拿大於1990年分別正式提出成立世貿組織的議案,1994年4月在摩洛哥馬拉喀什舉行的關貿總協定部長級會議才正式決定成立世貿組織。
1947--1993年,關貿總協定主持了8輪多邊關稅與貿易談判,第8輪談判於1986年至1993年12月15日在日內瓦舉行,稱為「烏拉圭回合」。其中第五輪稱為「狄龍回合」,第六輪稱為「肯尼迪回合」,第七輪稱為「東京回合」。世貿組織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世界銀行(WB)一起被稱為世界經濟發展的三大支柱。
2003年8月30日,世貿組織總理事會一致通過了關於實施專利葯品強制許可制度的最後文件。根據這份文件的規定,發展中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因艾滋病、瘧疾、肺結核及其它流行疾病而發生公共健康危機時,可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在其內部通過實施專利強制許可制度,生產、使用和銷售有關治療導致公共健康危機疾病的專利葯品。這不僅將大大降低相關專利葯品的市場價格,而且將有利於更迅速和有效地控制、緩解公共健康危機,確保生命健康基本權利得到尊重和保護。
同年12月13日至18日,世貿組織第六次部長級會議在中國香港舉行,會議通過了《部長宣言》,規定發達成員和部分發展中成員2008年前向最不發達國家所有產品提供免關稅、免配額的市場准入;發達成員2006年取消棉花的出口補貼,2013年年底前取消所有形式農產品出口補貼。
主要職能、宗旨、目標、基本原則、基本職能
世貿組織的主要職能是:組織實施各項貿易協定;為個成員提供多邊貿易談判場所,並為多邊談判結果提供框架;解決成員間發生的貿易爭端;對個成員的貿易政策與法規進行定期審議;協調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的關系。
世貿組織的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和大幅度、穩步提高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擴大貨物和服務的生產與貿易;堅持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個成員方應促進對世界資源的最優利用、保護和維護環境,並以符合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下各成員需要的方式,加強採取各種相應的措施;積極努力確保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增長中獲得與其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份額和利益。
世界貿易組織的目標是建立一個完整的,包括貨物、服務、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及知識產權等內容的,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邊貿易體系,使之可以包括關貿總協定貿易自由化的成果和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所有成果。
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是非歧視貿易原則,包括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條款;可預見的和不斷擴大的市場准入程度,主要是對關稅的規定;促進公平競爭,致力於建立開放、公平、無扭曲競爭的「自由貿易」環境和規則;鼓勵發展與經濟改革。
世貿組織的基本職能有:管理和執行共同構成世貿組織的多邊及諸邊貿易協定;作為多邊貿易談判的講壇;尋求解決貿易爭端;監督各成員貿易政策,並與其它同制訂全球經濟政策有關的國際機構進行合作。世貿組織的目標是建立一個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邊貿易體制。與關貿總協定相比,世貿組織管轄的范圍除傳統的和烏拉圭回合確定的貨物貿易外,還包括長期游離於關貿總協定外的知識產權、投資措施和非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等領域。世貿組織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調解成員爭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世界貿易組織的組織機構
部長級會議是世貿組織的最高決策權力機構,由所有成員國主管外經貿的部長、副部長級官員或其全權代表組成,一般兩年舉行一次會議,討論和決定涉及世貿組織職能的所有重要問題,並採取行動。
第一次會議於1996年12月在新加坡召開,第二次會議於1998年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第三次會議於1999年11月在美國西雅圖召開,第四次會議於2001年11月在卡達首都多哈召開,第五次會議於2003年9月在墨西哥坎昆召開,第六次會議於2005年12月在中國香港召開。
部長級會議的主要職能是:任命世貿組織總幹事並制定有關規則;確定總幹事的權力、職責、任職條件和任期以及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職責及任職條件;對世貿組織協定和多邊貿易協定做出解釋;豁免某成員對世貿組織協定和其它多邊貿易協定所承擔的義務;審議其成員對世貿組織協定或多邊貿易協定提出修改的動議;決定是否接納申請加入世貿組織的國家或地區為世貿組織成員;決定世貿組織協定及多邊貿易協定生效的日期等。下設總理事會和秘書處,負責世貿組織日常會議和工作。世貿組織成員資格有創始成員和新加入成員之分,創始成員必須是關貿總協定的締約方,新成員必須由其決策機構——部長會議以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方可加入。
總理事會:在部長級會議休會期間,其職能由總理事會行使,總理事會也由全體成員組成。總理事會可視情況需要隨時開會,自行擬訂議事規則及議程。同時,總理事會還必須履行其解決貿易爭端和審議各成員貿易政策的職責。
總理事會下設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知識產權理事會。這些理事會可視情況自行擬訂議事規則,經總理事會批准後執行。所有成員均可參加各理事會。
各專門委員會:部長會議下設立專門委員會,以處理特定的貿易及其他有關事宜。已設立貿易與發展委員會;國際收支限制委員會;預算、財務與行政委員會;貿易與環境委員會等10多個專門委員會。
秘書處與總幹事:由部長級會議任命的總幹事領導的世界貿易組織秘書處(下稱秘書處),設在瑞士日內瓦,大約有500人。秘書處工作人員由總幹事指派,並按部長會議通過的規則決定他們的職責和服務條件。 部長會議明確了總幹事的權力、職責、服務條件及任期規則。世貿組織總幹事主要有以下職責:他可以最大限度地向各成員施加影響,要求它們遵守世貿組織規則;總幹事要考慮和預見世貿組織的最佳發展方針;幫助各成員解決它們之間所發生的爭議;負責秘書處的工作,管理預算和所有成員有關的行政事務;主持協商和非正式談判,避免爭議。
截至1999年5月,世貿組織共有30多個理事會和常設委員會。
中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1995年7月11日,世貿組織總理事會會議決定接納中國為該組織的觀察員。中國自1986年申請重返關貿總協定以來,為復關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已進行了長達15年的努力。
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成為其第143個成員。
世界貿易組織標識
1997年10月9日,世貿組織啟用新的標識。該標識由六道向上彎曲的弧線組成,上三道和下三道分別為紅、藍、綠三種顏色。標識意味著充滿活力的世貿組織在持久和有序地擴大世界貿易方面將發揮關鍵作用。六道弧線組成的球形表示世貿組織是不同成員組成的國際機構。標識久看有動感,象徵世貿組織充滿活力。標識的設計者是新加坡的楊淑女士,她的設計採用了中國傳統書法的筆勢,六道弧線帶有毛筆書法起筆和收筆的韻味。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的權利與義務
入世後享受如下基本的權利:
(1)能使產品和服務及知識產權在135個成員中享受無條件、多邊、永久和穩定的最惠國待遇以及國民待遇;
(2)對大多數發達國家出口的工業品及半製成品受普惠制待遇;
(3)享受發展中國家成員的大多數優惠或過渡期安排;
(4)享受其他世貿組織成員開放或擴大貨物、服務市場准入的利益;
(5)利用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公平、客觀、合理地解決與其他國家的經貿摩擦,營造良好的經貿發展環境;
(6)參加多邊貿易體制的活動獲得國際經貿規則的決策權;
(7)享受世貿組織成員利用各項規則、採取例外、保證措施等促進本國經貿發展的權利。
入世後承擔如下基本的義務:
(1)在貨物、服務、知識產權等方面,依世貿組織規定,給予其他成員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
(2)依世貿組織相關協議規定,擴大貨物、服務的市場准入程度,即具體要求降低關稅和規范非關稅措施,逐步擴大服務貿易市場開放;
(3)按《知識產權協定》規定進一步規范知識產權保護;
(4)按爭端解決機制與其他成員公正地解決貿易摩擦,不能搞單邊報復;
(5)增加貿易政策、法規的透明度;
(6)規范貨物貿易中對外資的投資措施;
(7)按在世界出口中所佔比例繳納一定會費。
世貿組織的互惠原則
盡管在關貿總協定及世貿組織的協定、協議中沒有十分明確地規定「互惠貿易原則」,但在實踐中,只有平等互惠互利的減讓安排才可能在成員間達成協議。
世貿組織的互惠原則主要通過以下幾種形式體現:
第一,通過舉行多邊貿易談判進行關稅或非關稅措施的削減,對等地向其他成員開放本國市場,以獲得本國產品或服務進入其他成員市場的機會,即所謂「投之以桃」、「報之以李」。
第二,當一國或地區申請加入世貿組織時,由於新成員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員過去已達成的開放市場的優惠待遇,老成員就會一致地要求新成員必須按照世貿組織現行協定、協議的規定繳納「入門費」——開放申請方商品或服務市場。
第三,互惠貿易是多邊貿易談判及一成員貿易自由化過程中與其他成員實現經貿合作的主要工具。關貿總協定及世貿組織的歷史充分說明,多邊貿易自由化給某一成員帶來的利益要遠大於一個國家自身單方面實行貿易自由化的利益。因為一國單方面自主決定進行關稅、非關稅的貨物貿易自由化及服務市場開放時,所獲得的利益主要取決於其他貿易夥伴對這種自由化改革的反應,如果反應是良好的,即對等地也給予減讓,則獲得的利益就大;反之,則較小。相反,在世貿組織體制下,由於一成員的貿易自由化是在獲得現有成員開放市場承諾范圍內進行的,自然這種貿易自由化改革帶來的實際利益有世貿組織機製作保障,而不像單邊或雙邊貿易自由化利益那麼不確定。因此,多邊貿易自由化要優於單邊貿易自由化,尤其像中國這樣的發展中的大國。
世貿組織的透明度原則
透明度原則是世貿組織的重要原則,它體現在世貿組織的主要協定、協議中。根據該原則,世貿組織成員需公布有效實施的、現行的貿易政策法規有:
(1)海關法規。即海關對產品的分類、估價方法的規則,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徵收的關稅稅率和其他費用;
(2)進出口管理的有關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度;
(3)有關進出口商品徵收的國內稅、法規和規章;
(4)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的有關法規和規章;
(5)有關進出口貨物及其支付方面的外匯管理和對外匯管理的一般法規和規章;
(6)利用外資的立法及規章制度;
(7)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規和規章;
(8)有關出口加工區、自由貿易區、邊境貿易區、經濟特區的法規和規章;
(9)有關服務貿易的法規和規章;
(10)有關仲裁的裁決規定;
(11)成員國政府及其機構所簽訂的有關影響貿易政策的現行雙邊或多邊協定、協議;
(12)其他有關影響貿易行為的國內立法或行政規章。
透明度原則規定各成員應公正、合理、統一地實施上述的有關法規、條例、判決和決定。統一性要求在成員領土范圍內管理貿易的有關法規不應有差別待遇,即中央政府統一頒布有關政策法規,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上述事項的法規不應與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觸。但是,中央政府授權的特別行政區、地方政府除外。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員對法規的實施履行非歧視原則。
透明度原則還規定,鑒於對海關行政行為進行檢查和糾正的必要,要求各成員應保留或盡快建立司法的或仲裁的或行政的機構和程序。這類法庭或程序獨立於負責行政實施的機構之外。除進口商在所規定允許的上訴期內可向上級法庭或機構申訴外,其裁決一律由這些機構加以執行。
透明度原則對公平貿易和競爭的實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世貿組織如何解決爭端
隨著國際社會經濟貿易的不斷發展,國際經貿領域的貿易戰也日見頻繁。在解決國際經濟貿易糾紛方面,世界貿易組織自成立以來就發揮著重要作用。
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構是總理事會,該機構負責處理圍繞烏拉圭回合最後文件所包括的任何協定或協議而產生的爭端。根據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承諾,在發生貿易爭端時,當事各方不應採取單邊行動對抗,而是通過爭端解決機制尋求救濟並遵守其規則及其所做出的裁決。
爭端解決的程序是:
(1)磋商:根據《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諒解》規定,爭端當事方應當首先採取磋商方式解決貿易糾紛。磋商要通知爭端解決機構。磋商是秘密進行的,是給予爭端各方能夠自行解決問題的一個機會。
(2)成立專家小組:如果有關成員在10天內對磋商置之不理或在60天後未獲解決,受損害的一方可要求爭端解決機構成立專家小組。專家小組一般由3人組成,依當事人的請求,對爭端案件進行審查,聽取雙方陳述,調查分析事實,提出調查結果,幫助爭端解決機構作出建議或裁決。專家組成立後一般應在6個月內向爭端各方提交終期報告,在緊急情況下,終期報告的時間將縮短為3個月。
(3)通過專家組報告:爭端解決機構在接到專家組報告後20-60天內研究通過,除非當事方決定上訴,或經協商一致反對通過這一報告。
(4)上訴機構審議:專家小組的終期報告公布後,爭端各方均有上訴的機會。上訴由爭端解決機構設立的常設上訴機構受理。上訴機構可以維持、修正、撤消專家小組的裁決結論,並向爭端解決機構提交審議報告。
(5)爭端解決機構裁決:爭端解決機構應在上訴機構的報告向世貿組織成員散發後的30天內通過該報告,一經採納,則爭端各方必須無條件接受。
(6)執行和監督:爭端解決機構監督裁決和建議的執行情況。如果違背義務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議並拒絕提供補償時,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爭端解決機構授權採取報復措施,中止協議項下的減讓或其它義務。
官方語言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定,它的官方語言為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這三種語言的文本為正式文本,具有法律效力,中文譯本僅供參考,不具有法律效力;收錄英文、法文、西班牙文文本的意義在於,當與世貿成員國發生爭端的時候,這些文本中的條文是可以直接援引適用的,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收錄了中國入世法律文件的中文譯本,以便不習慣閱讀外語的讀者學習、掌握世貿規則。
世貿組織成員一覽
阿爾巴尼亞,2000年9月8日
安哥拉,1996年11月23日
安地卡及巴布達島,1995年1月1日
阿根廷,1995年1月1日
澳大利亞,1995年1月1日
奧地利,1995年1月1日
巴林王國,1995年1月1日
孟加拉,1995年1月日
巴貝多,1995年1月1日
比利時,1995年1月1日
貝里斯,1995年1月1日
貝南,1996年2月26日
玻利維亞,1995年9月12日
波札那,1995年5月31日
巴西,1995年1月1日
汶萊,1995年1月1日
保加利亞,1996年12月1日
BurkinaFaso,1995年6月3日
蒲隆地,1995年7月23日
喀麥隆,1995年12月13日
加拿大,1995年1月1日
中非,1995年5月31日
查德,1996年10月19日
智利,1995年1月1日
中國,2001年12月11日
哥倫比亞,1995年4月30日
剛果(布),1997年3月27日
哥斯大黎加,1995年1月1日
象牙海岸,1995年1月1日
克羅埃西亞,2000年11月30日
古巴,1995年4月20日
塞普勒斯,1995年7月30日
捷克,1995年1月1日
剛果(金),1997年1月1日
丹麥,1995年1月1日
吉布地,1995年5月31日
多米尼克,1995年1月1日
多米尼加,1995年3月9日
厄瓜多,1996年1月21日
埃及,1995年6月30日
薩爾瓦多,1995年5月7日
愛沙尼亞,1999年11月13日
歐盟,1995年1月1日
斐濟,1996年1月14日
芬蘭,1995年1月1日
法國,1995年1月1日
加彭,1995年1月1日
甘比亞,1996年10月23日
喬治亞,2000年6月14日
德國,1995年1月1日
迦納,1995年1月1日
希臘,1995年1月1日
格瑞那達,1996年2月22日
瓜地馬拉,1995年7月21日
幾內亞比索,1995年5月31日
幾內亞,1995年10月25日
蓋亞那,1995年1月1日
海地,1996年1月30日
宏都拉斯,1995年1月1日
中國香港,1995年1月1日
匈牙利,1995年1月1日
冰島,1995年1月1日
印度,1995年1月1日
印度尼西亞,1995年1月1日
愛爾蘭,1995年1月1日
以色列,1995年4月21日
義大利,1995年1月1日
牙買加,1995年3月9日
日本,1995年1月1日
約旦,2000年4月11日
肯亞,1995年1月1日
韓國,1995年1月1日
科威特,1995年1月1日
吉爾吉斯斯坦,1998年12月20日
拉脫維亞,1999年2月10日
賴索托,1995年5月31日
列支敦斯登,1995年9月1日
立陶宛,2001年5月31日
盧森堡,1995年1月1日
澳門,1995年1月1日
馬達加斯加,1995年11月17日
馬拉維,1995年5月31日
馬來西亞,1995年1月1日
馬爾地夫,1995年5月31日
馬里,1995年5月31日
馬爾他,1995年1月1日
茅利塔尼亞,1995年5月31日
模里西斯,1995年1月1日
墨西哥,1995年1月1日
摩爾多瓦,2001年7月26日
蒙古,1997年1月29日
摩洛哥,1995年1月1日
莫三比克,1995年8月26日
緬甸,1995年1月1日
納米比亞,1995年1月1日
荷蘭,1995年1月1日
紐西蘭,1995年1月1日
尼加拉瓜,1995年9月3日
尼日,1996年12月13日
奈及利亞,1995年1月1日
挪威,1995年1月1日
阿曼,2000年11月9日
巴基斯坦,1995年1月1日
巴拿馬,1997年9月6日
巴布亞紐幾內亞,1996年6月9日
巴拉圭,11995年1月日
秘魯,1995年1月1日
菲律賓,1995年1月1日
波蘭,1995年7月1日
葡萄牙,1995年1月1日
卡達,1996年1月13日
羅馬尼亞,1995年1月1日
盧安達,1996年5月22日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1996年2月21日
聖露西亞,1995年1月1日
聖文森及格瑞那丁,1995年1月1日
塞內加爾,1995年1月1日
台澎金馬單獨關稅區,2002年1月1日
獅子山,1995年7月23日
新加坡,1995年1月1日
斯洛伐克,1995年1月1日
斯洛維尼亞,1995年7月30日
索羅門群島,1996年7月26日
南非,1995年1月1日
西班牙,1995年1月1日
斯里蘭卡,1995年1月1日
蘇利南,1995年1月1日
史瓦濟蘭,1995年1月1日
瑞典,1995年1月1日
瑞士,1995年7月1日
坦尚尼亞,1995年1月1日
泰國,1995年1月1日
多哥,1995年5月31日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1995年3月1日
突尼西亞,1995年3月29日
土耳其,1995年3月26日
烏干達,1995年1月1日
阿聯酋,1996年4月10日
英國,1995年1月1日
美國,1995年1月1日
烏拉圭,1995年1月1日
委內瑞拉,1995年1月1日
尚比亞,1995年1月1日
辛巴威,1995年3月5日
2. 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主要特點
特點
• 鼓勵成員通過雙邊磋商解決貿易爭端
•以保證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有效實施為優先目標
•嚴格規定爭端解決的時限
•實行「反向協商一致」的決策原則
•禁止未經授權的單邊報復
•允許交叉報復
3.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的知識產權爭端
有利於貿易爭端的解決
4. 談談你對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認識
WTO爭端解決機制,是一種貿易爭端解決機制,也是WTO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多邊貿易機制的支柱,在經濟全球化發展中頗具特色。 它具有統一性、效率性和強制性的特點。它具有自己的原則、機構和解決程序。
內容
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內容:DSU協議運用司法管轄和外交磋商相結合的平衡體制。DSU考慮到了1947年GATT充分磋商的做法,也考慮到了運用司法解決爭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DSU鼓勵各方通過外交途徑的友好磋商解決爭議。在適用司法手段解決爭端時,也保證是在政治和外交的框架內進行。 DSU建立了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 Settlement Body-DSB)來負責監督爭端解決機制的有效順利運行,這是WTO的一個創新,可以說是爭端解決機制的基石。DSB由135個成員方參加,實際上與總理事會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它受總秘書處的領導。DSB的主席通常與總理事會的主席不是同一個人,DSB的主席採用輪值制,由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代表每年輪流擔任。該機構負責DSU和各有關協議關於爭端解決規定的執行,它有權設立專家組,通過專家小組的報告和上訴機構的報告,檢查被裁決的國家用多長時間和何種方式執行裁決和建議,以及授權暫停適用協議下的減讓和其他義務(即實施報復)。 應爭端一方的請求,DSB可以成立專家組(Panel),對成員國的某一違法行為進行裁決,承擔具體的任務,任務完成後即解散。專家組一般由3名或5名獨立的人員組成。秘書處持有一份可擔任專家組成員的名單,並負責任命專家組組成人員。專家組根據被授予的職權范圍,在規定時間內,形成專家組報告,交DSB會議批准。 DSB建立了常設的上訴機構(Appellate Body),這是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創新。常設上訴機構有7名成員,任期為4年,對某一案件由其中的3名進行審議。上訴機構有自己的工作人員,其秘書處在機構上不同於WTO秘書處。上訴機構的主要目的是保證判例的和諧性,負責處理爭端各方對專家組報告的上訴,但上訴僅限於專家組報告中有關法律問題和專家組詳述的法律解釋。上訴機構可以維持、修改或撤銷專家組的法律調查結果和結論,而且上訴機構的報告一經DSB通過,爭端各方就必須無條件接受。[1]
2原則
原則(The Dispute Settlement)爭端解決機制的基本原則是平等(equitable)、迅速(fast)、有效(effective)、雙方接受(mutually acceptable)。這個原則是經全體WTO的成員同意,如果他們認為其他成員正在違反貿易規則,受到貿易侵害的成員將使用多邊爭端解決機制,而不是採取單邊行動,這意味著所有WTO的成員將遵守議定的程序和尊重裁決,不管是受到貿易侵害的成員還是違反議定的成員。
在關貿總協定及WTO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序方面與法庭有一定的相似的地方,但最大的區別在於首先在引起貿易爭端的成員國之間進行磋商,並自行解決貿易爭端。因此,在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第一階段是由國家政府之間進行貿易磋商,甚至當案件已經發展到其他階段時仍然可以進行磋商和調解。
3機構
爭端解決機制機構是由「專家組(Panel)」組成的。專家組由3名(有時是5名)來自不同國家的專家組成,負責審查證據並決定誰是誰非。專家組報告提交給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 Settlement Body,DSB),該機構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才能否決這一報告。每一個案件的專家組成員可以從一份常備的符合資格的候選人名單中選擇,或從其他地方選擇。他們以個人身份任職,不能接受任何政府的指示。
進行斡旋、調解或調停。
4形成
《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附件二《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是世貿組織關於爭端解決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它規定了適用於烏拉圭回合各項協議下可能產生的爭端的一套統一規則,確立了世貿組織(WTO)的爭端解決機制。WTO的爭端解決機制是以GATT40多年爭端解決實踐為基礎,經過發展和重新談判而確立起來的。
1947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第22條和第23條規定了執行GATT各項協議過程中締約方之間爭端解決的核心規則,包括磋商、申訴、專家組建議及執行等方面的規定。GATT爭端解決機制的這套規則存在內容太過粗略,操作性不強等弊端,特別是GATT理事會採用協商一致的原則通過專家組的建議或做出其他決策。為了自身的利益,敗訴方政府可以行使否決權阻止整個過程。出於同樣原因,在確定專家組的職權范圍、選擇專家組的人員組成、在敗訴方政府採取改正措施等方面,有關進程都有可能被進一步拖延。這樣就損害了人們對GATT爭端解決制度的信心,使談判各方決定要為WTO建立一套統一的約束力更強的爭端解決機制。
經過1986-1994年GATT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終於形成了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基本法律文件《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DSU)。 DSU包括27條和4個附件,主要內容是涉及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適用范圍、管理機構、一般原則、基本程序和特殊程序。
WTO的DSU合理地吸收了GATT爭端解決機制中經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一系列制度,並對之進行了有機的結合;另一方面,它又在總結經驗與教訓的基礎上,針對原機制存在的各種弊端,採取了大膽的改進與革新;同時,進一步拓寬了爭端解決機制的適用范圍,豐富了解決爭端的各種手段。
WTO爭端解決機制適用於烏拉圭回合各項協議,包括GATT、《WTO協議》本身及其所附全部貨物貿易協議、GATS和《TRIPS協議》等。WTO的新機制在保留了GATT體制中的一些核心內容外,還採用了上訴程序,規定了補償和交叉報復措施等,加強了這一體制的作用,增強了約束力。
DSU是烏拉圭回合談判中多邊關系的一個焦點。DSU所有條款的精神都在第3條2款中得到了體現。DSU第3.2規定"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是為多邊貿易體制提供保證和可預見性的一個中心環節。各成員承認該機制用以保障各成員有關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按照國際公法解釋的習慣規則,澄清有關協議的現有條文。DSB的各項建議和裁決不得增加或減少各有關協議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實踐證明,DSU在執行過程中是非常有效的。使用爭端解決機制的案例越來越多,反映了成員國對WTO爭端解決機制的興趣和重視。
WTO解決爭端機制是個根本的機制,是各個協議得以切實執行、世界貿易體制安全和正常運轉的基本保障。世貿組織前任總幹事魯傑羅說過:"如果不提及爭端解決機制,任何對WTO成就的評價都不完整的。從許多方面講,爭端解決機制是多邊貿易體制的主要支柱,是WTO對全球經濟穩定作出的最獨特的貢獻。"這一評價是非常中肯和符合實際的。
5特點
統一性
在DSU執行之前,自1947年到1994年12月31日的GATT實踐,有爭端的各方依據GATT第22、23條的規定,也可以選擇1947年以後陸續制定的GATT各具體協議中有關解決爭議的特別規定和程序來解決爭端,但他們之間缺乏銜接機制,無法協調。1995年1月1日DSU得以執行以後,所有的經濟貿易爭端都納入到DSU 的規則之中解決,誕生了統一的爭端解決機制。而且,在DSU中明確規定,爭端解決機制與其他協議的規定有沖突時,按照具體協議的規定,即採取特殊優先的原則。例如:在補貼問題,一個國家被裁決違背WTO的有關規則, 按照DSU規定,可給予被裁決方相應合理的限期來執行裁決。但根據《補貼和反補貼措施協議》,若某成員實施了紅色的補貼措施,必須立即改正。這時應優先適用《補貼和反補貼措施協議》,被裁決方必須無任何緩沖餘地地立即執行裁決,停止其紅色補貼措施的實施。
效率性
決策程序的改變可以說是GATT與WTO爭端解決體制的最重要的區別。根據GATT的決策規則,重要的決定要經過協商一致作出。而在WTO框架內,則採取"反向一致"或稱"倒協商一致"的做法,只要不是各方一致反對,則有關決策就可獲得通過,這樣僅有一方或幾方就不能阻止爭端解決程序的進行,除非各方經協商一致作出否決的決定。比如,如果一爭端方請求設立專家組,且有關請求已列入爭端解決機構會議的議題,那麼爭端解決機構就必須最晚在下一次的會議上設立專家組,除非"爭端解決機構經協商一致決定不設立專家組(unless the DSB decides by consensus not to establish a panel)"。但這種否決的協商一致一般不會形成,因為提出設立專家組請求的國家不太可能改變自己的初衷。專家組的報告和上訴機構的報告在爭端解決機構會議上要獲得通過等決策程序也是採取這種方式。另外,如果爭端各方對專家組成員組成不能達成一致,則由總幹事來作出決定。這些規定有效地排除了GATT規則中存在的阻止多邊爭端解決進程的可能性,使爭端解決更加迅速、有效。
強制性
WTO爭端解決機制規定了解決爭端的辦法,使用最多的就是要求違反協議的一方撤銷那些不符合《WTO協議》的措施。如果不能撤銷,一般可採取提供補償作為替代辦法。如果違反協議一方也拒絕提供補償,那麼只有實施報復了,也就是受損害的國家得到爭端解決機構的授權後,可以針對違反協議的成員暫停實施貿易減讓或履行義務。這樣就增強了該機制的有效性、約束力和威懾力。
6程序
磋商
DSU規定,爭議各方首先要通過磋商解決爭議。當一成員認為另一成員違反或不符合馬拉喀什協議(WTO規則),從而使自己遭受損害時,可要求對方進行磋商,同時應通知DSB和有關理事會或委員會。被要求磋商的成員應在接到磋商請求之日後的10天內作出答復,並應在接到請求之日後不超過30天的時間進行磋商。磋商應在被要求方接到磋商請求之日後60天內完成。DSU規定60天的期限是希望爭端各方在此期限內能夠通過外交磋商的友好方式解決爭端。如果該成員方在接到請求之日後10內沒有答復,或在接到請求之日後30天內沒有進行磋商,或在接到磋商請求35天後雙方均認為達不成磋商一致,或者在接到磋商請求之日後60天內未達成磋商一致,投訴方可以向DSU提出申請成立專家組。爭議各方也可不通過磋商,直接要求成立專家小組。一方提出磋商要求時,應說明對方違反了WTO哪一個協議的哪一個條款,提出法律根據。若某一第三方認為正在進行的磋商與自己的貿易利益有關,也可以以第三方的身份參加磋商。但第三方須在得到磋商通知之日後10天內通知磋商當事各方參加磋商的請求。若磋商各方認為該問題與第三方沒有貿易利益關系,也可以拒絕第三方參加磋商。
專家組
1、成立專家小組
專家小組的成立申請在被提出後,最遲應在該申請被首次列入DSB議程後的會議上設立。既DSB在接到成立專家小組申請後的第一次會議上只決定是否需要成立專家組。如決定成立,則列入DSB的既定日程(Built-in Agenda)。專家組在DSB第二次召開會議時成立,確定專家組的人員組成、工作范圍等。第二次會議應在提出請求後15天內舉行,這意味著給通過外交途徑解決爭端一個最後的機會。專家小組一般由3人組成。小組成員由爭議雙方共同選擇,如有不同意見,由總理事選定。專家小組的工作方式和職責范圍一方面根據雙方的要求確定,另一方面根據WTO規則確定,各協議對此有不同的規定和做法。專家小組可確定自己的工作時間表。
關於是否請專家審議小組(Expert Review Groups)進行技術審議,完全由專家小組自行決定,但爭議雙方可以提出進行技術審議的要求。根據DSU第13條的規定,專家小組還可以使用非政府組織的信息來源。爭端解決機制是解決各成員政府間爭端的機制,原則上只有政府的代表才有權參加該機制,DSU第13條的規定實際為非政府組織進入WTO開了方便之門,提供了參與WTO的機會。例如:WTO的總秘書處經常收到非政府組織發表的公報,然後送給有關各方。有關各方收到後通知秘書處,哪些同意,哪些不同意,專家小組確定哪些可以接受,哪些不能接受。
2、專家小組的工作程序
專家小組提出裁決報告的期限一般是6個月,可以延長但無論如何不能超過9個月。一般情況下,在爭議各方提交書面材料後,專家小組緊跟著有2次口頭聽證會(實質性會議),此後專家小組開始實質的工作,由秘書處提供協助。專家小組首先拿出報告的大綱散發給爭議各方。這僅是一個描述性報告,對事實和雙方的觀點進行闡述,若雙方認為其與事實有出入,可以向秘書處澄清;此後,專家小組公布臨時報告(中期報告)。爭議各方可以進一步提出自己的觀點和論據。爭議各方和專家小組的交流必須通過書面的方式,由秘書處傳達。各方的書面意見作為副本,附在報告之後。專家小組形成的最終報告應以三種工作語言(英、法、西)散發給各成員方,20天後,才可在DSB會議上審議通過。在向各成員分發專家小組報告的60天內,該報告在DSB的會議上應予通過。該60天的期限可以延長,但無論如何不能超過90天。通過方式採取"反向一致"的原則。
上訴
如果某一當事方向DSB正式通知其將進行上訴,則爭端解決進入上訴程序。上訴的范圍僅限於專家小組報告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及由該專家小組所作的法律解釋。上訴機構有60天的時間處理上訴事宜,並通過報告。該期限可以延長但無論如何不得超過90天。上訴機構的報告應在發出後30天內經DSB通過,除非經協商一致不通過。
執行
解決爭端機構通過專家小組或上訴機構的報告後,當事各方應予執行。在報告通過後30天內,當事方應通知DSB其履行DSB建議或裁決的意願和改正的具體措施及期限。若不能立即執行,也可以要求在一段"合理期限"內執行。如果DSB及爭端各方對合理期限都未能達成協議,則可通過仲裁確定。合理期限一般為90天,實際操作中最長可給予15個月。如果在合理期限內,被訴方不能改正其違法做法,申訴方應在此合理期限屆滿前與被訴方開始談判,以求得雙方都能接受的補償辦法。若合理期限到期後20天內,爭議各方就補償問題達不成一致。申訴方可請求DSB授權其對被訴方進行報復或交叉報復。
報復
DSU制定了報復和交叉報復的程序。如果被訴方沒有在"合理期限內執行裁決,或爭端各方沒有就補償問題達成協議,投訴方可向DSB申請批准其對被訴方中止依照所適用協議應承擔的減讓或其他義務,取消給予MFN待遇,開始實施報復。DSB應在合理期限屆滿後30天內,批准授權,除非DSB一致同意拒絕該項請求。若被訴方對申訴方的中止減讓水平(報復措施)表示反對,或認為投訴方在要求報復中未遵守有關原則和程序,則可以提請仲裁。仲裁應在合理寬限期結束前60天內完成。仲裁裁決是終局的。
爭端解決機制規定報復的行業或部門必須是自有爭議和遭受損害的同一部門進行;報復應限於相當於利益喪失或損害的程度。如果受損害一方認為僅報復一個行業或部門無效或不能達到平衡,則可在其他的部門進行交叉報復。比如,在有關香蕉貿易的爭議中,若只提高香蕉的關稅還不足以彌補被投訴方遭受的損害,投訴方可以提高其他水果、蔬菜的關稅,也可提高機械設備產品的關稅。法國生產乳酪的生產者遭到美國在激素方面的報復就是典型的實際子。DSU還規定,在情況非常嚴重的時候,報復可以針對WTO的另外一個協議,實施跨協議報復。比如,投訴國在補貼問題上受到損害,可以在知識產權領域進行報復。交叉報復是有效率的處罰,但只能作為臨時性的處罰措施,因為該機制的宗旨是解決爭端,迫使被訴方改正其不合法的做法,而不是為了處罰哪個國家。在1995年後處理的諸多爭端中,很少導致報復和交叉報復的實施,第一次交叉報復是厄瓜多使用的。
7介入制度
含義
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中,有一個非常有特色的「第三方」制度。自1995年1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成立以來,截至2002年2月25日,WTO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 Settlement Body,以下簡稱DSB)已受理爭端解決案件244例,其中92起案件由73個專家組處理 .這些案件中,大多數都有「第三方」介入,僅在2001年結案的13個案件中,每一個案件都有「第三方(third party)」參與。
WTO《關於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協定》(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以下簡稱DSU)第10條第2款對「第三方」作出了簡單的定義,即「對專家組審議的事項有實質利益(substantial interest),且已將其利益通知DSB的成員」,據此定義,要成為第三方需具備以下條件:①必須是WTO成員;②對爭議事件具有實質利益;③該爭議已進入專家組程序;④該成員方已將其對爭議事項有實質利益的意思通知了DSB.
第三方在爭端解決中有特殊地位,它既不同於申訴方(complainant),也不同於被申訴方(respondent),它的權利義務有其特殊性,主要規定在DSU的第10條的第2、3、4款和第17條的第4款。根據這些條款,WTO爭端解決機制中的第三方擁有以下權利:向專家組提出書面陳述的權利,該書面陳述應當分發各爭端當事方,並在專家組報告中有所體現;有收到爭端各當事方在專家組第一次會議上提交的書面意見的權利;如果某第三方認為專家組已在審議的某項措施,使其根據有關協議所擁有的權益受損或喪失(nullified or impaired),則有權依據諒解書求助於正常的爭端解決程序;有向上訴機構提出書面意見的權利,並由該機構給予機會以聽取意見。在DSU附錄3「工作程序」的第6段也有相應的規定:「所有已通知DSB其在該爭端解決中有重大利益的第三方都應接到書面邀請,在第一次實質性會議期間另行安排的一次會議上陳述其觀點。所有此類第三方在此整個會議期間均應出席。」[1]
區別
除了在DSU中有對第三方權利的規定之外,在WTO的《爭端解決機構上訴委員會上訴案件審理工作程序》(以下簡稱《上訴工作程序》)中也有涉及到第三方的權利規定。比如因為公平的原因,第三方有要求上訴庭作出修改工作時間的權利,有收到每一份文件的權利等。比較特殊的是,在上訴程序中又出現了一類與「第三方」有相似之處又不完全相同的參與者――「第三當事方(third participant)」。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方」和「第三當事方」,這兩者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
第三方無權對專家組的決定提出上訴,這是由DSU第17條第4款明文規定的:「只有發生爭端的各當事方,而非第三方,可以對專家組的報告提起上訴」,這是第三方與爭端當事方的重要區別,然而這並不意味著第三方參與爭端解決的過程就到此結束了,第三方如果認為有必要,仍然可以繼續參與上訴程序。DSU第17條第4款第二句規定:「按照第10條第2款向DSB通報其在事件中具有重大利益的第三方,可以向上訴機構提出書面意見,並由該機構給與機會聽取其意見」。從這一規定,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雖然第三方不能對專家組的報告提出上訴,但是在爭端當事方提起上訴的情況下,第三方仍然可以通過向上訴機構提出書面意見的方式參與上訴程序。
一旦第三方以主動的方式參與了上訴程序,那麼「第三方」就成為了「第三當事方(third participant)」,即「第三當事方」是依據《爭端解決機構上訴委員會上訴案件審理工作程序》的第24條提交了書面材料的第三方,該條規定「在提交上訴通知後25天內,任何第三方可以提交書面材料,表明其作為第三當事方參與上訴的意圖,書面材料應包括支持其要求的法律觀點」,第三當事方的相關權利主要規定在《爭端解決機構上訴委員會上訴案件審理工作程序》的第27條第3款:「根據規則第24條提交材料的任何第三當事方可以出席口頭聽證,提出口頭辯論或陳述」。[1]
5. 當前的國際貿易熱點問題有哪些
當前國際貿易研究的熱點問題:
一、經濟合作領域
1、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10+1)的合作研究
1)、合作動因(互補性分析)
2)、合作機制
3)、比較研究——與歐盟(EU)、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的等成熟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的對比
4)、前景分析——與10+3機制可能性研究。
2、亞太經濟合作的路徑選擇
1)、APEC與次區域合作的關系
2)、東亞區域合作的福利分析
3、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對亞太經濟合作的借鑒意義
4、我國與周邊國家的經貿關系分析
二、WTO問題
1、綠色貿易壁壘問題
2、WTO發展回合談判舉步維艱的原因研究
3、發展中國家在未來貿易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
4、新一輪談判形式展望
5、我國入世三年對國內的各產業的影響
三、貿易政策問題
1、關於戰略性貿易政策的政治經濟分析
2、開放與發展的關系問題——實證
四、中國問題
1、從產業組織理論角度看中國的貿易政策選擇
2、WTO爭端解決機制對中國的影響,及政策建議
3、中美雙邊貿易額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的相關度分析
4、貿易與FDI的實證關系——替代OR 互補
5、中國參與東亞經濟合作的各種方案(三個10+1、10+3等)的福利比較
6、我國2004年進出口形勢綜述以及對2005的預測
7、影響我國貿易條件的因素
8、對我國外匯儲備增長的認識
五、貿易爭端問題
1、圍繞三種主要的爭端形式展開——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
2、我國對外經濟摩擦的特點及對策研究
六、產業研究
1、服務貿易
2、農產品、紡織品貿易
3、加工貿易的轉型升級方向
七、地方經貿
1、天津市出口貿易的發展戰略
2、區域核心競爭力提升的政策研究
6. 下列國際組織中,主要協調國際貿易爭端的是()
世界貿易組織(WTO)--看名字就知道了。其他幾個都是區域性的國際組織,並且也不都是以協調國際貿易爭端為主要任務的,協調國際貿易爭端只是這幾個區域性國際組織的一部分工作。
7. 闡述WTO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基本程序及執行
1、磋商
DSU規定,爭議各方首先要通過磋商解決爭議。當一成員認為另一成員違反或不符合馬拉喀什協議(WTO規則),從而使自己遭受損害時,可要求對方進行磋商,同時應通知DSB和有關理事會或委員會。被要求磋商的成員應在接到磋商請求之日後的10天內作出答復,並應在接到請求之日後不超過30天的時間進行磋商。
2、成立專家小組
專家小組的成立申請在被提出後,最遲應在該申請被首次列入DSB議程後的會議上設立。專家小組提出裁決報告的期限一般是6個月,可以延長但無論如何不能超過9個月。
3、上訴
如果某一當事方向DSB正式通知其將進行上訴,則爭端解決進入上訴程序。上訴的范圍僅限於專家小組報告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及由該專家小組所作的法律解釋。上訴機構有60天的時間處理上訴事宜,並通過報告。該期限可以延長但無論如何不得超過90天。上訴機構的報告應在發出後30天內經DSB通過,除非經協商一致不通過。
4、執行
解決爭端機構通過專家小組或上訴機構的報告後,當事各方應予執行。在報告通過後30天內,當事方應通知DSB其履行DSB建議或裁決的意願和改正的具體措施及期限。若不能立即執行,也可以要求在一段"合理期限"內執行。如果DSB及爭端各方對合理期限都未能達成協議,則可通過仲裁確定。
合理期限一般為90天,實際操作中最長可給予15個月。如果在合理期限內,被訴方不能改正其違法做法,申訴方應在此合理期限屆滿前與被訴方開始談判,以求得雙方都能接受的補償辦法。若合理期限到期後20天內,爭議各方就補償問題達不成一致。申訴方可請求DSB授權其對被訴方進行報復或交叉報復。
5、報復
DSU制定了報復和交叉報復的程序。如果被訴方沒有在"合理期限內執行裁決,或爭端各方沒有就補償問題達成協議,投訴方可向DSB申請批准其對被訴方中止依照所適用協議應承擔的減讓或其他義務,取消給予MFN待遇,開始實施報復。
DSB應在合理期限屆滿後30天內,批准授權,除非DSB一致同意拒絕該項請求。若被訴方對申訴方的中止減讓水平(報復措施)表示反對,或認為投訴方在要求報復中未遵守有關原則和程序,則可以提請仲裁。仲裁應在合理寬限期結束前60天內完成。仲裁裁決是終局的。
(7)國際貿易組織爭端代表作擴展閱讀
中國加入WTO已經17年,中國企業應進一步熟悉WTO爭端的解決機制並熟練掌握WTO爭端解決機制規則,為抑制貿易戰、打贏貿易戰做好准備。具體而言,發生貿易爭端時,解決貿易爭端、平息貿易摩擦的辦法之一就是拿起世界貿易組織爭端機制這個武器,爭取以磋商方式解決爭端。
而大力實施品牌戰略,提高企業競爭力,從提高產品檔次,形成產品的個性化競爭優勢入手,打造產品國際品牌,這是解決貿易摩擦的根本途徑。積極實施走出去的戰略,不僅可以使東道國對進口的保護措施失去原有的威力,而且還可以打開新的市場,將發生貿易摩擦的風險降至最低。
8. 求近年來,中國對外貿易上,與外國發生沖突的爭端事件。
2009年4月20日 應美國鋼鐵工人聯合會申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對中國輸美輪胎發起特保調查。
6月18日 ITC 6位委員以4:2的投票結果認定,中國輪胎產品進口造成或威脅造成美國內產業的市場擾亂。
6月29日 ITC建議對中國輸美乘用車與輕型卡車輪胎連續3年分別加征55%、45%和35%的特別關稅。
7月17日 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代表美國政府,在北京與中國政府就ITC提出的救濟措施建議進行磋商。
8月3日 中國橡膠工業協會組成產業代表團,赴美進行溝通,進一步宣傳中方立場。
8月中旬 中國商務部副部長鍾山率團赴美,就輪胎特保案與美國有關部門進行交涉。
9月3日 輪胎特保案建議被呈交至奧巴馬。
9月12日 奧巴馬宣布對中國進口輪胎實施限制關稅。即在4%的原有關稅基礎上,在今後三年分別加征35%、30%和25%的附加關稅。 這一特保措施將於9月26日正式生效。
9月14日 中國正式就此啟動了世貿組織爭端解決程序。提出磋商要求是世貿組織爭端解決程序的第一步。磋商期一般為60天,如果通過磋商仍無法解決爭端,則中方有權採取第二步行動,即要求世貿組織成立專家組就美方措施展開調查並進行裁決。
商務部啟動對美部分汽車、肉雞產品的反傾銷和反補貼立案審查程序,專家分析認為,這是美國政府違反世貿組織原則對中國輪胎採取特保措施後,中國被迫採取的反制措施。
自金融危機以來,新貿易保護主義風頭日盛,由於訂單數的減少、就業的下降,貿易保護已經成為一個趨勢了。
貿易保護的結果將是一場「雙輸」。對中國來說,特保案涉及20餘家輪胎企業,大約10萬人可能受到影響。對美國來說,受影響的從業人員將近10 萬人。
其更大的危害性在於多米諾骨牌效應,其他WTO成員仿效美國遏制和限制中國產品出口的糟糕跟風潮不僅限於輪胎行業,如德國太陽能企業日前開始對華太陽能電池板進行反傾銷調查。這一系列事件使中國出口環境惡化。
特保案也給中國輪胎業敲響警鍾,因為特保案涉案輪胎主要是一些低端產品。輪胎業要想挺直腰板,關鍵還應整合資源,研發一些高端產品,加強自身在國際市場中的競爭地位。
從政治常識角度分析:
1、國家利益決定國際關系的變化。貿易爭端反映國家間利益的沖突。美國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實施貿易保護措施,中國積極採取反擊措施,都是在維護國家利益。
2、國際競爭的實質是以經濟和科技實力為基礎的綜合國力的較量。頻繁的貿易磨擦表明國際競爭激烈化。
3、國際組織的作用。充分利用世貿組織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解決貿易摩擦,協調兩國經濟關系。
4、國家的對外職能。中國政府及有關機構積極斡旋,創造有利於我國發展的國際環境,充分體現了國家的對外職能。
5、和平和發展是當今時代的兩大主題。加強經濟合作不僅有利於各國共同發展,也有利於國際新秩序的建立。美國的貿易保護措施對世界經濟的復甦無益。
從哲學角度分析:
1.聯系是普遍的和客觀的。輪胎「特保」殃及國內企業生產和銷售及10萬工人的生活,並可能引起其他WTO成員的多米諾骨牌效應,仿效美國遏制和限制中國產品出口,造成災難性後果。我國政府和企業充分認識到聯系的普遍性和客觀性,積極研究應對,力爭圓滿解決問題。
2.內因是事物變化發展的根據,外因是條件,外因通過內因起作用。本案件的發生既有國際的原因,金融危機下新貿易保護成為趨勢和背景,而國內輪胎企業的低端低價產品成為經濟紛爭的焦點,也是一個重要原因。國內企業練好內功,調整產品結構,研發一些高端產品,會加強自身在國際市場中的競爭地位。
3.矛盾是普遍存在的,我們要全面地看問題。輪胎「特保案」會對中國相關行業造成很大的沖擊,但同時也是一次警示,一次整合提升的機會。
從經濟常識的角度
1、 對外交往要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則。美國違反世界貿易原則,單方面決定向中國輸美部分輪胎徵收懲罰性關稅,違反了這一原則。
2、應對經濟全球化,進一步提高我國的對外開放水平。
3、我國政府要做好宏觀調控,維護公平貿易的秩序,要有經濟安全的防範意識,積極應對別國的反傾銷,學會利用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維護自己的權益。
4、我國的企業應該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依靠科技,增加產品附加值,打造知名品牌,增強產品競爭力。
9. 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
隨著國際社會經濟貿易的不斷發展,國際經貿領域的貿易戰也日見頻繁。在解決國際經濟貿易糾紛方面,世界貿易組織自成立以來就發揮著重要作用。
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構是總理事會,該機構負責處理圍繞烏拉圭回合最後文件所包括的任何協定或協議而產生的爭端。根據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承諾,在發生貿易爭端時,當事各方不應採取單邊行動對抗,而是通過爭端解決機制尋求救濟並遵守其規則及其所做出的裁決。
爭端解決的程序是:
(1)磋商:根據《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諒解》規定,爭端當事方應當首先採取磋商方式解決貿易糾紛。磋商要通知爭端解決機構。磋商是秘密進行的,是給予爭端各方能夠自行解決問題的一個機會。
(2)成立專家小組:如果有關成員在10天內對磋商置之不理或在60天後未獲解決,受損害的一方可要求爭端解決機構成立專家小組。專家小組一般由3人組成,依當事人的請求,對爭端案件進行審查,聽取雙方陳述,調查分析事實,提出調查結果,幫助爭端解決機構作出建議或裁決。專家組成立後一般應在6個月內向爭端各方提交終期報告,在緊急情況下,終期報告的時間將縮短為3個月。
(3)通過專家組報告:爭端解決機構在接到專家組報告後20-60天內研究通過,除非當事方決定上訴,或經協商一致反對通過這一報告。
(4)上訴機構審議:專家小組的終期報告公布後,爭端各方均有上訴的機會。上訴由爭端解決機構設立的常設上訴機構受理。上訴機構可以維持、修正、撤消專家小組的裁決結論,並向爭端解決機構提交審議報告。
(5)爭端解決機構裁決:爭端解決機構應在上訴機構的報告向世貿組織成員散發後的30天內通過該報告,一經採納,則爭端各方必須無條件接受。
(6)執行和監督:爭端解決機構監督裁決和建議的執行情況。如果違背義務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議並拒絕提供補償時,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爭端解決機構授權採取報復措施,中止協議項下的減讓或其它義務
10. 在解決國際貿易爭端方面什麼發揮重要作用
在解決國際經濟貿易爭端方面,世界貿易組織發揮著重要作用,其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
故選: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