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仲裁地在新加坡和中國的區別
最大的區別就是適用的法律法規不同。在新適用新法律法規,在中適用中法律法規。
B. 新加坡仲裁中心一年處理多少非洲案件
新加坡的法制比較健全,本律師辦理過新加坡人商業欺詐案件(100餘萬新幣珠寶買賣);一個星期就追回損失。
C. 國際仲裁機構有哪些
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雙方民事爭議,作出仲裁裁決的機構。分為回國內仲裁機構和國際仲裁機構,後者又分為全答國性的仲裁機構和國際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機構。此外,按仲裁機構的設置情況,國際上進行仲裁的機構有三種:一種是常設仲裁機構,一種是臨時仲裁機構,還有一種是專業性仲裁機。仲裁機構包括:(1)常設仲裁機構。常設仲裁機構有國際性的或區域性的,有全國性的,還有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它們都有一套機構和人員,負責組織和管理有關仲裁事務,可為仲裁的進行提供各種方便。(2)臨時仲裁機構。它是由雙方當事人指定仲裁員自行組成的一種仲裁庭,案件處理完畢即自動解散。(3)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我國仲裁法規定的仲裁是機構仲裁,常設的仲裁機構是仲裁委員會。 目前,我國的仲裁機構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在深圳經濟特區設有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在上海設有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仲裁委員會及其分會是一個整體。
D. 新加坡和香港,哪裡仲裁比較好
香港好一些~~~
另說明如下:
仲裁地的選擇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法律並沒有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限制,所以您完全可以選擇香港,新加坡這些仲裁機構;
總之,當事人尋求商事仲裁本身就是在司法途徑外尋找一個最公平便捷的裁判者,作為常設仲裁機構來說,應該不存在故意偏袒某方這樣的不專業的情況發生.
補充:除了選擇香港仲裁成本低外,選擇哪個都沒有什麼具體的優勢可言,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是世界公認的處理國際商事仲裁的機構,仲裁員國際化,仲裁規則也是依國際規則,而新加坡只是在亞洲有名氣,實行依據新加坡的仲裁法和國際規則雙軌制,成員是依該國標准選出來的,國際化較香港差.
E. 仲裁地在新加坡或香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法的
有錯別字,修改一下!
「仲裁地在新加坡或香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法」和「仲裁地在新加坡或香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區別?
這里反對區別還是很大的。
因為法律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
當依其他國家程序法時,雖然適用該國實體法,但最後的判決結果可能會有很大不同。
1、前半部分沒有區別,但該約定沒有法律效力,選擇仲裁一般只能約定一個仲裁機構,並且需要明確。
2、後半部分從文字上講是有區別的,因為法律包括實體法以及程序法,一般在對仲裁所適用的法律作出選擇時,不需要具體到實體或程序法。實體方面,以約定為准,但在程序方面,仲裁時一般會直接適用仲裁地的程序法。因此,以後一種方式作出約定比較合適。
根據國際私法關於適用程序法的管理,「仲裁地在新加坡或香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法」和「仲裁地在新加坡或香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兩者在適用程序法上一般都是一樣的,即都適用仲裁地的程序法。至於後者是否適用中國的實體法,要看仲裁地的國際私法規定或者慣例了。
有錯別字,修改一下!
「仲裁地在新加坡或香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法」和「仲裁地在新加坡或香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區別?
這里反對區別還是很大的。
因為法律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
當依其他國家程序法時,雖然適用該國實體法,但最後的判決結果可能會有很大不同。
1、前半部分沒有區別,但該約定沒有法律效力,選擇仲裁一般只能約定一個仲裁機構,並且需要明確。
2、後半部分從文字上講是有區別的,因為法律包括實體法以及程序法,一般在對仲裁所適用的法律作出選擇時,不需要具體到實體或程序法。實體方面,以約定為准,但在程序方面,仲裁時一般會直接適用仲裁地的程序法。因此,以後一種方式作出約定比較合適。
根據國際私法關於適用程序法的管理,「仲裁地在新加坡或香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法」和「仲裁地在新加坡或香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兩者在適用程序法上一般都是一樣的,即都適用仲裁地的程序法。至於後者是否適用中國的實體法,要看仲裁地的國際私法規定或者慣例了。
可以到520sing新加坡華人網了解下中國華人社區
F. 國外律師可以參加新加坡國際商事仲裁中心
法律部禁止就可以。也可以和新加坡律師合辦。
G. 雙方約定適用新加坡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解決爭議是否有效
雙方約定適用新加坡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解決爭議是有效,雙方均已約定,說明不存在爭議。
H. 法國和新加坡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是誰
國際上進行仲裁的機構有三種:一種是常設仲裁機構,一種是臨時仲裁機構,還有一種是專業性仲裁機。仲裁機構包括:(1)常設仲裁機構。常設仲裁機構有國際性的或區域性的,有全國性的,還有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它們都有一套機構和人員,負責組織和管理有關仲裁事務,可為仲裁的進行提供各種方便。(2)臨時仲裁機構。它是由雙方當事人指定仲裁員自行組成的一種仲裁庭,案件處理完畢即自動解散。(3)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
I. 我有一份外貿買賣的合同,但合同上的條文是如果有爭議,要在一瑞士仲裁,但用的是新加坡的法律。
這個是沒有問題的。涉外仲裁中,雙方當事人是可以約定仲裁院以及仲裁所適用的法律的。這兩者是可以不相同的。
所以,出現問題首先解決的辦法是在瑞士仲裁庭依照新加坡法來裁決你們之間的糾紛(如果此仲裁協議有效的話)。不同國家的法律是相當的不同的,對於國際貿易來說,更有學問在其中,這就涉及到很多很專業的問題了。
最好,還是請一個這方面的法律人士詳細咨訊,因為這是人民幣的問題,馬虎不得。
我國有很多企業就是不重視這種條款,吃了大虧。比方如,如果你們仲裁合同是有效的話,那麼出了問題,中國法院是完全管不上的,假如按新加坡法律,對於你們的權利又毫無保障,回頭那邊裁決了,人家只需要拿著裁決書來國內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就行了,想賴賬都賴不了。
J. 仲裁地為新加坡,適用cisg可以嗎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是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主持制定的,1980年在維也納舉行的外交會議上獲得通過。公約於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SG)。根據聯合國大會的授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會議於1980年3月10日至4月11日在奧地利維也納舉行(維也納會議),共62個國家的代表出席。在這次會議上通過了該公約。1988年公約在達到法定批准國家數額後正式生效。
1986年12月11日中國交存核准書,在提交核准書時,提出了兩項保留意見:1.不同意擴大《公約》的適用范圍,只同意《公約》適用於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2.不同意用書面以外的其他形式訂立、修改和終止合同。2013年1月中國政府正式通知聯合國秘書長,撤回對《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所作「不受公約第十一條及與第十一條內容有關的規定的約束」的聲明,該撤回已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