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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主任

發布時間:2021-01-23 06:56:31

❶ 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發展

華南來國仲是中國商事仲裁國際化的探索自者。1984年在中國率先聘請境外仲裁員,1989年開創中國第一個內地仲裁裁決依照聯合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獲得境外法院強制執行的先例。華南國仲理事會理事有三分之一以上來自境外,仲裁員也有三分之一以上來自境外25個國家和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
華南國仲一直堅持獨立性、公正性和高效率,解決國內爭議、涉外爭議和國際爭議,當事人遍及中國內地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港澳台地區和五十多個國家。

❷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嗎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內是以仲裁的容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的常設商事仲裁機構。
《仲裁法》第五十七條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國際貿易訴訟與國際貿易仲裁相比有哪些特點

國際貿易訴訟和國際貿易仲裁,所處理的是國際之間發生貿易糾紛。
國際貿易訴訟特點是:訴訟所涉及的一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爭議發生在外國或者訴訟所涉及的財產座落在外國或者屬外國人所有。
在國際貿易中,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後,若通過友好協商不能解決,而合同中又沒有訂立仲裁條款,則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要求通過司法訴訟來解決他們之間的爭議。這就是涉外民事訴訟。
在涉外民事訴訟中,一國法院必須首先確定它對案件是否有管轄權,然後才能決定是否受理該案。所以,在涉及國際貿易的訴訟中,確定哪一個國家的法院有管轄權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
大多數國家都是根據屬地管轄和屬人管轄這兩個標准來確定法院的管轄權。凡根據人或者事物的所在地或訴訟原因發生地來行使管轄權的就是主張屬地管轄;凡根據當事人的國籍歸屬來行使管轄權的就是主張屬人管轄。因此,在涉外民事案件中,若在訴訟的當事人或其財產、訴訟的標的物、產生爭議的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中有其中的一項是在某國境內或者是發生在該國境內,或者當事人一方具有該國國籍,該國就可能據此認為它對該案有管轄權。以上情形稱為訴訟案件和管轄國之間的聯系因素。

❹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的組織簡介

中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後,為了適應國際經濟貿易關系不斷發展的需要,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於1980年改名為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又於1988年改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2000年,仲裁委員會同時啟用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的名稱。2004年更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並同時啟用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華南分院的名稱,新名稱於2004年6月18日正式生效。
2012年,為解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的管轄權和獨立性之爭,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於2012年10月申請更名,其自2012年10月22日起更名為「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並同時使用「深圳國際仲裁院」的名稱。同時為保證在此前約定由其前身、即華南分會仲裁管轄的案件得以繼續由其管轄,其經廣東省司法廳(粵司函 [ 2012 ] 413號,《關於請求查處違法開展仲裁業務問題的復函》)回復,確認原該分會為獨立仲裁機構,有權單獨受理當事人約定的仲裁事項。
仲裁委員會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商事爭議。既受理各類國際、涉外仲裁案件,又同時受理各類國內仲裁案件。自1992年開始,仲裁委員會的國際商事糾紛仲裁案件每年的受理量一直高居全球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前列。
為適應我國對外商業迅速發展的需要,經外經貿部、外交部和中國貿促會聯合請示,國務院批准於1984年2月在中國外資外貿最發達的廣東省深圳地區成立中國對外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辦事處,面向港澳台及國內外提供商事仲裁服務。深圳辦事處於1989年更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2004年更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華南分會與北京總會及上海分會使用相同的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整體上享有同一個仲裁管轄權。華南分會是中國第一個聘請境外仲裁員的仲裁機構,也是中國第一個仲裁裁決得到境外法院強制執行的仲裁機構。
華南分會受理案件爭議涉及貿易、投資、銀行、證券、保險、物流、房地產、建設工程、知識產權等各種商事領域,案件當事人遍及全國各地和世界各大洲六十多個國家和地區,仲裁的獨立性、公正性、專業性、高質量和高效率,得到境內外的一致公認,裁決可在包括中國在內的全球144個國家獲得強制執行,為華南地區營造和諧的商業環境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❺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的介紹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英文簡稱「CIETAC」,下稱「仲裁委員會」)是世界最主要的常設商事仲裁機構之一,於1956年4月設立,當時名稱為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

❻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機構設置

仲裁委員會設名譽主任一人、名譽副主任一至三人,顧問若幹人,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邀請有關知名人士擔任。
仲裁委員會在組織機構上實行委員會制度,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幹人,委員若幹人;主任履行仲裁規則賦予的職責,副主任受主任的委託可以履行主任的職責。
仲裁委員會總會和分會設立秘書局與秘書處,各有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幹人。總會秘書局和分會秘書處分別在總會秘書長和分會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仲裁委員會總會和分會的日常事務。
仲裁委員會還設立三個專門仲裁委員會:專家咨詢委員會、案例編輯委員會和仲裁員資格審查考核委員會。
專家咨詢委員會,負責仲裁程序和實體上的重大疑難問題的研究和提供咨詢意見,對仲裁員的培訓和經驗交流、對仲裁規則的制定和修訂提供意見,對仲裁委員會的工作和發展提出建議等。
案例編輯委員會,負責案例編輯和仲裁委員會的年刊編輯工作。
仲裁員資格審查考核委員會,按照仲裁法和仲裁規則的規定,對仲裁員的行為進行監督考核,對仲裁員的聘任提出建議。
仲裁委員會總會、華南分會、上海分會、湖北分會和浙江分會根據當事人約定的仲裁條款/仲裁協議受理當事人提起的國際的、涉外的和國內仲裁案件。
仲裁委員會設立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和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負責解決各種域名爭議。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於2005年7月5日起同時啟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網上爭議解決中心」名稱,全面涵蓋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業務,並進一步開展電子商務網上調解和網上仲裁等其他網上爭議解決業務,為廣大當事人提供快捷高效的網上爭議解決服務。
仲裁委員會與中國糧食行業協會、貿促會糧食行業分會聯合成立了糧食爭議仲裁中心,以仲裁的方式解決糧食行業發生的一切爭議。
仲裁委員會在各地貿促會內及經濟比較發達的城市設立了仲裁辦事處,辦事處是仲裁委員會仲裁專業聯絡和宣傳機構,從事仲裁宣傳和仲裁協議的推廣和咨詢工作,不能受理仲裁案件。

❼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分會設置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簡稱CIETAC(貿仲)總會設在北京。根據業內務發展的需要容,仲裁委員會分別於1989年、1990年,2009年和2015年在深圳、上海和重慶,武漢設立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以下簡稱深圳分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以下簡稱上海分會)、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西南分會,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湖北分會和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浙江分會。
2004年6月18日深圳分會更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以下簡稱華南分會)。
仲裁委員會北京總會及其華南分會、上海分會、西南分會、湖北分會和浙江分會是一個統一的整體,是一個仲裁委員會。
總會和分會使用相同的《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在整體上享有一個仲裁管轄權。

❽ 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國際仲裁院)怎麼樣

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國際仲裁院),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通過網路企業信用查看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國際仲裁院)更多信息和資訊。

❾ 仲裁管轄問題,合同約定的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現在是由北京的仲裁還是上海的仲裁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二條第八款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如無此約定,則由申請人選擇,由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由其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作此選擇時,以首先提出選擇的為准;如有爭議,應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
所以,可以由仲裁委員會來做決定。
並且,合約當初約定的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並選擇了上海的分會,分會是仲裁委員會的組成部分,所以,合約首先選擇的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而並不是上海。

❿ 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費按多少比例繳納

涉外案件仲裁費用表
(本費用表適用於仲裁規則第三條第(二)款第1項和第2項仲裁案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爭議金額(人民幣) 仲裁費用(人民幣)
1,000,000元以下 爭議金額的4%,最低不少於10,000元
1,000,000元至2,000,000元 40,000元+爭議金額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3.5%
2,000,000元至5,000,000元 75,000元+爭議金額2,000,000元以上部分的2.5%
5,000,000元至10,000,000元 150,000元+爭議金額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5%
10,000,000元至50,000,000元 225,000元+爭議金額1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50,000,000元至100,000,000元 625,000元+爭議金額5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100,000,000元至500,000,000元 875,000元+爭議金額10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8%
500,000,000元至1,000,000,000 2,795,000元+爭議金額50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7%
1,000,000,000元至2,000,000,000 5,145,000元+爭議金額1,00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6%
2,000,000,000元以上 9,745,000元+爭議金額2,00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5%,最高不超過15,000,000元
申請仲裁時,每案另收立案費人民幣10,000元,其中包括仲裁申請的審查、立案、輸入及使用計算機程序和歸檔等費用。
申請仲裁時未確定爭議金額或情況特殊的,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費用的數額。
收取的仲裁費用為外幣時,按本仲裁費用表的規定收取與人民幣等值的外幣。
仲裁委員會除按照本仲裁費用表收取仲裁費外,可以按照仲裁規則的有關規定收取其他額外的、合理的實際開支。

國內案件仲裁費用表
(本費用表適用於仲裁規則第三條第(二)款第3項仲裁案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5)44號《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的通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規則第三條第(二)款第3項仲裁案件收費標准如下:
一、案件受理費收費辦法
爭議金額(人民幣)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
1,000元以下 最低不少於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 100元+爭議金額1,000元以上部分的5%
50,001元至100,000元 2,550元+爭議金額50,000元以上部分的4%
100,001元至200,000元 4,550元+爭議金額100,000元以上部分的3%
200,001元至500,000元 7,550元+爭議金額2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500,001元至1,000,000元 13,550元+爭議金額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1,000,001元以上 18,550元+爭議金額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二、案件處理費收費辦法
爭議金額(人民幣) 案件處理費(人民幣)
20萬元以下 最低不少於6,000元
20萬元至50萬元 6,000元+爭議金額20萬元以上部分的2%
50萬元至100萬元 12,000元+爭議金額50萬元以上部分的1.5%
100萬元至200萬元 19,500元+爭議金額100萬元以上部分的0.5%
200萬元至600萬元 24,500元+爭議金額200萬元以上部分的0.45%
600萬元至1,000萬元 42,500元+爭議金額600萬元以上部分的0.4%
1,000萬元至2,000萬元 58,500元+爭議金額1,000萬元以上部分的0.3%
2,000萬元至4,000萬元 88,500元+爭議金額2,000萬元以上部分的0.2%
4,000萬元至10,000萬元 128,500元+爭議金額4,000萬元以上部分的0.15%
10,000萬元至50,000萬元 218,500元+爭議金額10,000萬元以上部分的0.13%
50,000萬元以上 738,500元+爭議金額50,000萬元以上部分的0.12%
仲裁費用表中的爭議金額,以申請人請求的數額為准;請求的數額與實際爭議金額不一致的,以實際爭議金額為准。
申請仲裁時爭議金額未確定的或情況特殊的,由仲裁委員會根據爭議所涉及權益的具體情況確定預先收取的仲裁費用數額。
仲裁委員會除按照本仲裁費用表收取仲裁費外,可以按照仲裁規則的有關規定收取其他額外的、合理的實際開支。

金融爭議仲裁費用表
爭議金額(人民幣)

爭議金額(人民幣)
仲裁費用(人民幣)
1,000,000元以下
爭議金額的1.5%,最低不少於5,000元
1,000,000元至5,000,000元
10,000元+爭議金額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8%
5,000,000元至50,000,000元
42,000元+爭議金額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6%
50,000,000元以上
312,000元+爭議金額5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申請仲裁時,每案另收立案費人民幣10,000元,其中包括審查、立案、輸入及使用計算機程序和歸檔等費用。
申請仲裁時未確定爭議金額或情況特殊的,由仲裁委員會秘書局或仲裁委員會分會秘書處確定仲裁費用的數額。
收取的仲裁費用為外幣時,按本仲裁費用表的規定收取與人民幣等值的外幣。
仲裁委員會或其分會除按照仲裁費用表收取仲裁費外,可以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規定收取其他額外的、合理的實際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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