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際貿易實務(貿易術語的案例分析題)的答案
1.、認同一樓答案。 2、《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關於CIF的規定只要求賣方投版保最低限度的權保險險別。如買方需要更高的保險險別,則需要與賣方明確地達成協議,或者自行作出額外的保險安排。戰爭險是附加險種,不屬於CIF對賣方投保要求之列。買方為此向賣方提出索賠不合理。
B. 國際貿易實務關於術語的案例
貿易術語案例分析[案例1]我國某內陸出口公司於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噸甘草膏,每噸40箱共箱,每噸售價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證,裝運期為2月25日之前,貨物必須裝集裝箱。該出口公司在天津設有辦事處,於是在2月上旬便將貨物運到天津,由天津辦事處負責訂箱裝船,不料貨物在天津存倉後的第二天,倉庫午夜著火,搶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辦事處立即通知內地公司總部並要求盡快補發30噸。否則無法按期裝船。結果該出口公司因貨源不濟,只好要求日商將信用證的效期和裝運期各延長15天。 分析:我國一些進出口企業長期以來不管採用何種運輸方式,對外洽談業務或報盤仍習慣用FOB、CFR和CIF三種貿易術語。但在滾裝、滾卸、集裝箱運輸的情況下,船舷無實際意義時應盡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種貿易術語。該出口公司所在地正處在鐵路交通的干線上,外運公司和中遠公司在該市都有集裝箱中轉站,既可接受拼箱托運也可接受整箱托運。假如當初採用FCA(該市名稱)對外成交,出口公司在當地將1200箱交中轉站或自裝自集後將整箱(集裝箱)交中轉站,不僅風險轉移給買方,而且當地承運人(即中轉站)簽發的貨運單據即可在當地銀行辦理議付結匯。該公司自擔風險將貨物運往天津,再集裝箱出口,不僅加大了自身風險,而且推遲結匯。[案例2]2002年11月8日,我國甲國貿股份有限公司與韓國乙株式會社簽訂出口各式夾克衫貿易合同,貿易術語為FOB,合同規定,付款方式為信用證,乙株式會社指定韓國丙綜合株式會社承運將該批貨物從中國上海出運至韓國釜山,丙綜合株式會社為此簽發了以甲國貿股份有限公司為托運人的正本提單。托運人為甲國貿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方為丁股份有限公司,收貨人為根據某銀行指示。由於韓國乙株式會社一直沒有付款買單,甲國貿股份有限公司現仍持有上述提單正本。經調查,涉案貨物運抵目的港後,已由前述提單通知人以銀行保函形式未憑正本提單向丙綜合株式會社提取。即涉案貨物已由丙綜合株式會社在目的港未收回正本提單即向他人進行了交付。據此,2003年10月8日,甲國貿股份有限公司訴至我國海事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相應經濟損失5.9598萬美元及該款自2002年11月起的利息損失。2004年6月25日,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是一起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本案原、被告雙方在訴訟過程中均未主張適用外國法,同時爭議雙方均引用中國法律支持其各自的訴辯主張,由此可視作糾紛訴至法院後爭議雙方對中國法律已作選擇適用。此外,本案涉及的運輸合同起運地、提單簽發地均在我國境內,因此我國與本案爭議具有密切的聯系,根據國際私法中的最密切聯系原則,本案也可以適用中國法律。綜上,法院決定適用中國法律界定爭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案證據表明涉案貨物正本提單項下貨物已由通知人提供銀行保函而未提交正本提單向被告提取貨物,據此被告的行為違反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人應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航運慣例,理應就此向原告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1、綜合會社向國泰國貿公司賠償貨款損失5.9598萬美元及利息損失。此外,依據被告乙株式會社提交的公司證明,其是一家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境外企業,但由於被告在本案中出具自己的提單承載涉案貨物,因此其實際充當了無船承運人的角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七、八、二十六條以及我國交通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的公告》第一、三條的相關規定,其本無權未經許可自行在我國境內簽發提單從事無船承運人業務。鑒於被告的前述違法經營行為,其在本案中向原告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賠償責任的同時,依法應由我國相關職能部門對其擅自在我國境內簽發提單從事無船承運人業務的行為予以查處。有5個案例,點擊下面鏈接免費免注冊下載DOC文檔: http://gjmy.sict.e.cn/jxff/fzal/%B5%DA6%D5%C2%20%C3%B3%D2%D7%CA%F5%D3%EF%B0%B8%C0%FD.doc然後這個鏈接里還有5個: http://jpkc.hnjmxy.cn/gmsw/onews.asp?id=298希望蛋卷的回答可以幫上你
C. 國際貿易實務 其他貿易術語 在線章節測試
1、B、E。
2、D、E。
3、B、C、E。
4、B、C、D、E。
5、A、B、C。
D. 國際貿易實務中的三個通用術語是什麼
FOB,CFR和CIF在《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2000》)13種貿易術語中,是國際貿易業務使用最多的貿易術語。根據《INCOTERMS2000》,其共同的特點是在裝運港交貨,風險的轉移在裝運港船舷。同樣的風險劃分方式,是否具有相同的風險性呢?「以船舷為界」劃分風險,只是用以確定貨物在交接過程中損壞或滅失的後果,由賣方還是買方承擔的問題,而並不泛指所有的風險。事實上,慎重選擇適當的貿易術語對於防範出口收匯風險,提高經濟效益是十分必要的。
盡量控制FOB成交的數量,提高CIF和CFR的使用量。由於採用FOB條款成交時,賣方在裝運港交貨後,不負責安排運輸和保險,也就減少了在運輸和保險上的矛盾和糾紛,同時也不必擔心運價上漲的問題,這只是對買方有利的一面。但是,在CIF和CFR術語下,國際貨物買賣中涉及的三個合同(買賣合同、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至少有兩個由賣方作為其當事人,賣方可根據情況統籌安排備貨、裝運、投保等事項,從而保證作業流程上的相互銜接。並且,將國際貿易中,最重要的運輸環節,及代表貨權憑證的運輸單據的出具把握在自己手中,這樣可以規避一些由此產生的風險。同時,也有利於發展本國的航運業和保險業,增加服務貿易收入。當然,應根據交易的商品的具體情況,首先考慮自身安排運輸有無困難,而且經濟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貨物運輸中的風險防範。在FOB條款成交時,對於買方派船到港裝貨的時間應在合同中做出明確規定,以免賣方貨已備好,船遲遲不到,貽誤裝期的事情發生。特別是採用信用證結算時,當遇到這種情況,則一定要買方做出信用證裝效期的修改,以免造成單證不符,而最終導致拒付或由於產生不符點而被迫減價。 對於買方指定境外貨代的情況應慎重考慮是否接受。以防買方與貨代勾結,要求船方無單放貨,造成賣方錢貨兩空的事情。作為賣方應對買方指定的貨代的資質情況有一定的了解,如認為不能接受,應及時予以拒絕。 對托運人的規定,特別是FOB條款下,有些國外買方常在信用證(尤其是轉開信用證)或D/P支付的合同中要求賣方提交的提單,要以買方作為托運人(Shipper),這種做法也同樣會給賣方帶來收匯的風險。而在貨物運輸途中,買方以提單的托運人的名義指示承運人將貨物交給他指定的收貨人。同時,對單據以「雞蛋挑骨頭」的方式找出不符點拒付(信用證項下),或直接以各種理由不贖單(D/P)。這樣一來,賣方雖控制著作為物權憑證的提單,然而貨物卻已被買方指定的收貨人提走。而按照《漢堡規則》的解釋,托運人有兩種,一種是與承運人簽訂海上運輸合同的人,另一種是將貨物交給與海上貨物運輸有關的承運人的人。根據上述解釋,FOB條款下,買方或賣方均符合作為托運人的條件。因此,從安全起見,還是以賣方作為托運人為好。 保險及不同結算方式下的風險防範。採用貨到付款或托收等商業信用的收款方式時,應盡量避免採用FOB或CFR術語。因為這兩種術語下,按照合同的規定,賣方沒有辦理貨運保險的義務,而由買方根據情況自行辦理。如果履約時行情對買方不利,買方拒絕接收貨物,就有可能導致錢貨兩空。如不得已採用這兩種術語成交,賣方應在當地投保賣方利益險。 對於以FOB和CFR成交的,賣方應注意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根據《INCOTERMS2000》在FOB和CFR術語下,賣方必須給與買方已裝船的充分通知。以免在賣方裝船後,買方可以及時向保險公司辦妥保險。如果,賣方未按照合同要求,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而貨物遭受滅失或損壞的風險時,賣方將承擔損失。
E. 國際貿易實務使用cif術語應注意什麼
CIF是 Cost, Insurance, Freight, 也就是你向客戶的報價條件,除了原先的FOB舷邊交易價(售價+一直到貨到船舷內內的所有費用,如內陸容運費,報價費,文件費,ORC。。。)之外,還要負擔,保險費,一般是為貨值的千分之8左右(這是有公式算的。但如果客戶有特別提出任何特別的保險條款那費用就不一樣了。)。之後就是你的報價是包客戶到港,或到戶的運費。
要注意的
1. 你的出口港,貨到的進口港。還有條件是只是到港或是到戶。這是看你怎麼跟客戶談的。所以一定注意要問清楚
2. 還有要注意問清楚的就是如果客戶要求的是到付,那對方的進口關稅,及報關,文件等費用,甚至到戶的對方國內運輸都是算你的,所以你想會是差多少??小心哦。
3. 特別,預付總是便宜,你付對方的費用,還有會匯率,通匯等問題。
CIF又會與L/C綁定。所以,有時還不只要看一份文件。這些都是要特別注意的。
F. 國際貿易實務都是學的什麼呀
國際貿易實務(合同標的:比如商品的品名、品質表示,數量,包裝;貿易術語,包括13個基本術語及其變形;價格和價格條款;國際運輸與保險;貨款的收付;檢驗,索賠,仲裁;貿易磋商及合同簽訂;合同履行等等)
國際貨物運輸(也就是運輸方面的實務):了解貨代,了解海上班輪運輸,掌握提單及其業務,計算班輪運費,航空運費,郵費,鐵路運費,計算滯期和速遣費,掌握集裝箱運輸和國際多式聯運業務等等
關於保險方面:保險的基本原則,索賠條件,海運中的風險損失和費用,PICC的CIC條款,投保的手續和注意事項
關於國際結算方面:掌握國際結算收付工具,收付方式和業務流程和風險防範(匯付,托收,信用證),了解保理和福費廷業務,了解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實際應用
商務寫作方面(主要是信函寫作):學會用英文向對方發出合作意向的信函;掌握詢盤,發盤,還盤,接受的信函寫作;掌握裝船通知,催裝,催付等實用性信函的寫作;掌握合同中重要條款的寫作(比如溢短裝條款,保險條款等)
可能學校不同,開設的專業課也恐怕有所不同,但主要應該圍繞以上幾個方面(也有的學校開了國際稅收,國際金融,涉外經濟法一類的課——諸如此類)
學完之後?如果是考慮從事國際貿易方面的工作的話,你可以選擇成為:外貿業務員(主管、主任、經理等等),單證員,跟單員,報關員,報檢員,貨代員乃至以後又可能出現在這個領域的新的職業等等
如果認為自己英語牛的,完全可以憑借這個專業對於國際貿易方面的優勢去干翻譯工作(ms這行很吃香)
G. 國際貿易實務中的c組術語的比較
C組術語一共有四個,分別是CFR,CIF,CPT,CIP,四種都表示賣方承擔主要運費,CFR表明成本和運費賣方已付,CIF表明除了成本運費已付外,保險費也已經付清,CPT表明運費已付,CIP表明運費保險已付,這組術語的交貨點風險點都在裝運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費用點在目的地或目的港,四者除了字面表達的意思不同外,還有運輸方式不同,前兩者適用於海河及運河運輸,後兩者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
H. 國際貿易實務中各貿易術語如何分組,各組有哪些特點
國際貿易實務中各種貿易輸入分組有特點。
I. 國際貿易實務的解答題誰能幫忙解答一下啊: 1、簡述CIF術語的變形及其含義。 2、簡述班輪運輸的特點。
1.CIF變形:
(1) CIF班輪條件(CIF, Liner Terms)其含義是卸貨費用按班輪的做法辦理,即卸貨費用已包括在運費之中,買方不予負擔。
(2) CIF 卸到岸上(CIF, Landed)。其含義是賣方要負擔貨物卸到岸上為止的卸貨費用,包括駁船費與碼頭費(這一條我國不採用)。
(3) CIF 吊鉤交貨(CIF, Ex Tackle)。其含義是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船艙吊起,卸離吊鉤。如船舷靠不上碼頭,那麼,應由買方自費租用駁船,賣方只負責將貨卸到駁船上。
(4) CIF艙底交貨(CIF, Ex Ships Hold)。其含義是指將貨物運達目的港後,由買方自負費用,自艙底卸貨。
在CIF變形條件下,交貨點仍然是裝運港船上,風險轉移的界限仍舊是裝運港越過船舷。
2.
(1)具有「四固定」的特點,即是固定航線、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對固定的費率。這是班輪運輸的最基本特徵。
(2)班輪運價內包括裝卸費用,即貨物由承運人負責配載裝卸,承托雙方不計滯期費和速遣費。
(3)承運人對貨物負責的時段是從貨物裝上船起,到貨物卸下船止,即「船舷至船舷」(Rail to Reil)或「鉤至鉤」(Tackle to tackle)。
(4)承運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豁免以簽發的提單為依據,並受統一的國際公約的制約。
3.共同海損
①船舶在航行中行將受到危險或已遭遇海難,情況急迫,船長為維護船貨安全而必須採取措施。 ②海難與危險必須是真實的而不是推測的。 ③共同海損行為一定是人為的、故意的。 ④損失和開支必須是特殊的。例如船舶頂強風開船,機器因超過負荷受損,不屬於共同海損;而若船已擱淺,為脫淺而使機器超過負荷受損,則屬於共同海損。 ⑤所採取的共同海損行為必須合理。 ⑥為了共同的而不是船方或某一貨主貨物單獨的安全。 ⑦屬於共同海損後果直接造成的損失。例如引海水滅火,凡有燒痕等的貨物再被海水浸壞不算共同海損,原來完好而被海水浸壞的貨物的損失應計入共同海損。 ⑧共同海損行為原則上應由船長指揮,但在意外情況下,例如船長病重、被俘,由其他人甚至敵國船長指揮,符合上述7個條件,也算共同海損。
信用證支付程序
國際貿易中信用證支付的一般程序來源:考試大 【相信自己,掌握未來,考試大值得信賴!】 2006年12月11日1. 進出口人在貿易合同中,規定使用信用證支付方式。
2. 進口人向當地銀行提交開證申請書,同時交納押金或其它保證。
3. 開證行根據申請內容,向出口人(受益人)開出信用證,並寄交通知銀行。
4. 通知行核對印鑒或密押無誤後,將信用證寄交給出口人。
5. 出口人審核信用證與合同相符合後,按照信用證規定裝運貨物,並備齊各項信用證要求的貨運單據,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寄交議付行議付。
6. 議付行按照信用證條款審核單據無誤後,按照匯票金額扣除利息,把貨款墊付給出口人。
7. 議付行將匯票和貨運單據寄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償。
8. 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對單據無誤後,付款給議付行。
9. 開證行通知進口人付款贖單。
開證人付款並取得貨運單據後,憑此向承運人提貨。
5.檢驗證書作用
(1)貨物通關的憑證。檢驗證書是辦理報關的必須證件,沒有檢驗證書或檢驗不合格的商品,海關不予辦理通關手續。
(2)海關計征關稅的憑證。數量和重量檢驗證書是多數國家海關計征從量關稅的有效憑證;一般產地證書和價值檢驗證書,是進口國海關對不同國家的商品實行差別待遇、減稅、免稅及計征關稅的憑證;商品的驗殘檢驗證書,可作為進口國海關退貨的依據。
(3)出口商議付貨款的有效證件。賣方向銀行議付貨款時需要出具各種單證,貨物檢驗證書就是其中的一種。如果出口商交貨後不能按時提供貨物檢驗證書,銀行有權拒付貨款。
(4)雙方交接貨物的依據。如果約定在出口國檢驗,則出口商出具的檢驗證書可作為賣方交貨的最後依據。
(5)計收貨物運輸費用的依據。重量檢驗證書和貨載衡量證書均可以作為承運人向托運人收取貨物運輸費用的有效依據。另外,這類證書還可以作為港口計算裝卸量、倉租費的依據。
(6)索賠、仲裁及訴訟的憑證。當進口商發現貨物與合同或信用證不符時,可要求檢驗機構驗貨出證,並以此作為向有關當事人(如承運人、保險人、出口商等)提出索賠的有效依據。另外,檢驗證書也是仲裁或訴訟時,向仲載庭或法庭舉證的重要證據。
6.局面合同作用
1、作為合同成立的證據。根據法律要求,合同是否成立,必須要有證明。通過口頭磋商達成的交易,舉證一般難以做到。一旦雙方發生爭議,需要提交仲裁或採用訴訟時,如果沒有充足的證據,則很難得到法律保護。
2、有時可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交易雙方在發盤或接受時,如聲明以簽訂一定格式的書面合同為准,則在正式簽訂書面合同時合同方為成立。
3、作為合同履行的依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履行涉及的面廣、經過的環節多。口頭磋商內容如不以書面形式訂立,很難得到履行。即使通過函電方式達成交易,也有必要將分散在往來函電中的交易條件集中訂入一定格式的書面合同,以進一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有利於合同的履行。
一般有:合同(contract)、確認書(confirmation)、協議書和備忘錄等。
我也是學國貿的,但是這些答案不是自己寫的(自己難以用專業的語言概括),在網上找的,覺得跟我學的基本一樣,內容很具條理性,並且很好懂。。
有什麼不懂的呢可以問我,,希望可以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