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FOB 和CIF成交方式退稅時有什麼不同
國稅發[2002]11號規定,免抵退稅應根據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退稅率計算。出口貨物的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准(委託代理出口的,出口發票可以是委託方開的或受託方開的),若以其他價格成交的,應扣除按會計制度規定允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傭金等。若申報數與實際支付數有差額的,在下次申報時調整(或年終清算時一次調整)。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實際離岸價的,企業必須按實際離岸價進行申報。
退稅目前有兩種不同的計算方法:
一種是:當期應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稅率
另外一種是:退稅收入=采購成本÷(1+增值稅率)×出口退稅率
兩這方法適用范圍不同,一是「免、抵、退稅辦法」;二是「先征後退」
「免、抵、退」稅適用於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或委託出口的自產貨物的增值稅, 計稅依據為出口貨物的離岸價,退稅率與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退稅率相同。
「先征後退」稅辦法,適用於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託出口的自產貨物。 外貿公司按先征後退。
退稅單據:
1、報關單退稅聯
2、核銷單退稅聯
3、工廠增值稅發票退稅聯
4、外銷發票退稅聯
5、箱單,發票,裝貨單,內合同和外合同,明細單
希望有用。
Ⅱ cif和cip術語的區別在於
「CIP國際金融交易師」職業技術證書是由國際職業認證管理協會(Certified International Professional Management Association,以下簡稱CIP)認證頒發。證明持證人具有相關技術崗位所需要的理論基礎和技術能力。證書採用CIP全球統一的認證編碼,記入檔案,全球通用。
國際職業認證管理協會(Certified International Professional Management Association,以下簡稱(CIP)在全球范圍內從事國際職業資格認證的專業機構,其協會的總部位於英國的倫敦。
國際職業認證管理協會(CIP)國際金融交易師資格證已進入中國,昊融教育作為CIP國際金融交易師認證中國區運營中心,為社會與企業輸送人才,受到很多企業特別是大型跨國企業所廣泛關注和認可。
注冊國際職業成人認證系列
CIP國際職業 金融理財 系列
金融分析師、理財規劃師、投資咨詢師、注冊項目數據分析師
CIP國際職業 企業管理 系列
人力資源管理師、企業管理顧問、風險管理師、心理教練、
心理咨詢師、商務管理師
注冊國際職業 寶玉石 系列
寶玉石鑒定師、寶玉石鑒定培訓師、鑽石檢驗員培訓師、
珠寶金工師、玉石雕刻師、珠寶金工培訓師、玉石雕刻培訓師、
珠寶設計師、珠寶設計培訓師、珠寶營銷師、珠寶營銷培訓師
CIP已經在中國大陸設立超過三百餘家考試認證中心,並且聘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及行業精英參與制定行業規范和考級大綱,參與CIP國際職業認證管理協會認證的學員通過CIP授權認證考試中心進行報名考試,考試視頻將提交至CIP中國區運營中心評審委員進行二次審核,通過頒發注冊國際職業等級證書。同時,CIP樹立自有品牌,以做專業教育,引領行業標准為宗旨,豐富教學內容、創新教學方式方法、創建學術交流平台、搭建國內外活動賽事平台,實現教育資源,學術資源,商業資源合理利用,為CIP合作單位及認證學員提供更廣闊的輸出渠道。
Ⅲ 用CFR,CIF,CPT,CIP術語成交時,對賣方而言,風險轉移在先,費用轉移在後.
這個判斷題是對的——因為這四種術語都是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船時,當貨物越過船舷之時起,風險由賣方轉移給了買方,而運費要付到目的港,即貨到目的港後的費用才由買方承擔。
所以,這個判斷題是對的。
Ⅳ 貿易術語cif和cfr中買賣雙方分別承擔什麼風險(要重點)急急急~
兩個貿易術語中最根本的區別就是運費。
CIF是成本+保險+運費,而CFR是成本+運費。
主要作用:
1、有利於買賣雙方洽商交易和訂立合同。由於每一種貿易術語對買賣雙方的義務都有統一的解釋,有利於買賣雙方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早日成交。
2、有利於買賣雙方核算價格和成本。各種貿易術語對於成本、運費和保險費等各項費用由誰負擔都有明確的界定,買賣雙方比較容易核算價格和成本。
(4)cif國際金融擴展閱讀:
術語變形:
(1)FOBLiner Terms (FOB班輪條件):裝船費用按照班輪條件辦理,賣方只負責將貨物交到碼頭港口,裝卸及平艙理艙費均由支付運費的一方----買方負擔。(賣方不必承擔裝貨費用)
(2)FOB Under Tackle (FOB吊鉤下交貨):賣方承擔的費用截止到買方指定船隻的吊鉤所及之處,有關裝船的各項費用一概由買方負擔。(賣方不必承擔裝貨費用)
(3)FOB Stowed 或FOBS(FOB包括理艙/船上交貨並理艙):賣方負責將貨物裝上船,並支付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多用於雜貨船。(賣方必須承擔裝貨費用和理艙費用)
(4)FOB Trimmed 或FOBT (FOB包括平艙/船上交貨並平艙):賣方負責將貨物裝上船,並支付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多用於散裝船。若買方租用自動平艙船時,賣方應退回平艙費用。(賣方必須承擔裝貨費用和平艙費用)
(5)FOB Stowed and Trimmed 或FOBST(FOB包括平艙和理艙):賣方必須承擔裝貨、平艙和理艙費用。
Ⅳ 請懂國際金融結算與金融貿易的兄弟們進
貿易術語一般作為買賣合同單價條款的一部分,但由於貿易術語除了明確價格構成,還涉及運輸、保險、貨物交接地點、風險轉移等問題,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與合同中的其他交易條款存在關聯。本文試圖分析其與買賣合同中主要交易條款的關系,以便在業務操作中加以理解和應用。
▲貿易術語與價格條款
如何確定進出口商品的價格和規定合同中的價格條款,是交易雙方最為關心的一個重要問題。由於國際貿易活動的復雜性,國際貿易價格構成也顯得比較復雜,並與國內貿易價格明顯不同。如國內商品報價「大米:2300元/噸」,而國際商品報價「USD200perM/TCIFLondon」,其由計量單位、單位金額、計價貨幣和貿易術語4部分組成。可見,一個價格的具體費用構成要依據所採用的貿易術語而定,貿易術語直接影響價格。
具體而言,在國際貿易中,確定一種商品的成交價格,不僅取決於其本身的價值,還要考慮到商品從產地運至最終目的地的過程中,各種費用究竟由誰承擔,誰去辦理運輸和保險,風險如何劃分,進出口手續又由誰去辦理等一系列問題。一般來說,如果賣方承擔的責任較重、費用較多、風險較大,則出口價格相對較高;反之,出口價格相對較低。如採用EXW術語成交出口,賣方所承擔的責任、費用以及風險都是最小的,因此按這一術語成交時價格最低。如採用DDP成交出口,賣方所承擔的責任、費用以及風險都是最大的,因此其成交價格最高。可見,買賣雙方責任風險的劃分會影響到商品的價格。從這一點上說,貿易術語與價格條款有著必然的聯系。
▲貿易術語與裝運條款
在國際貿易貨物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必須對交貨時間、裝運港(地)、目的港(地)、分批裝運、轉運、裝運通知等內容作出具體的規定。明確、合理地規定裝運條款,是保證買賣合同順利履行的重要條件。當雙方當事人約定使用某一貿易術語時,將不可避免地對裝運條款產生影響。
如雙方當事人約定在合同中採用C組或D組術語,賣方必須自擔費用訂立將貨物運至合同規定目的港(地)的運輸合同。而選用E組或F組術語時,賣方不負責辦理運輸事宜,即買方必須自負費用訂立自指定裝運港(地)運送貨物的運輸合同。
(一)交貨時間
貿易術語還會影響到對裝運時間(Timeofshipment)和交貨時間(Timeofdelivery)兩個概念的理解。在使用F組術語和C組術語簽訂的買賣合同中,賣方只要在裝運港(地),將貨物裝上船或交付給承運人,就完成了交貨義務。因此,在這兩組術語下,交貨時間就是裝運時間。可是,應當指出,在這類合同中,貨物交由「承運人」的所謂「交貨」,在尚未轉讓運輸單據之前,只是推定交貨,貨物的佔有權並未轉移到買方手中,所以,這種「交貨」與採用實際交貨術語合同中把貨物的佔有權置於買方實際控制之下的「交貨」是完全不同的。在實際業務中,即使按F組和C組術語達成的合同,也最好使用「裝運時間」、「裝運地點」,以避免產生誤解。
至於E組和D組術語,均採用實際交貨方式。交貨時間是指貨物到達目的港(地)交給買方的時間,而裝運時間是指賣方在裝運港(地),將貨物裝上船或其他運輸工具的時間。所以,按照E組和D組術語成交的買賣合同,交貨和裝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可混淆。
在此必須強調,在C組術語下,貨物風險與費用的劃分界限相對分離。即賣方雖然負責辦理運輸事宜,但賣方不應當(在不改變C組術語本質的情況下)承擔任何保證貨物抵達目的地的義務,因為在運輸途中任何延遲的風險應由買方承擔。因此,在出口業務中,如買方不僅要求在合同中規定裝運時間,還要求規定保證貨物到達的時間。這種做法往往會引起對合同性質產生疑問,除非確有必要,賣方一般不要接受,或改用D組術語成交。
(二)交貨地點
交貨地點直接關繫到買賣雙方交接貨物的具體安排,因此,交貨地點對買賣雙方均至關重要。然而,交貨地點往往與在買賣合同中採用的貿易術語有密切聯系。
在E組和D組術語下,賣方在指定地點或目的地將貨物置於買方控制之下,便完成了交貨,此時交貨地點在指定地點或目的地。在採用F組和C組術語合同中,賣方在裝運港(地)將貨物裝上船或交給指定承運人,便完成交貨,此時交貨地點在裝運港(地)。在國際貿易中,裝運港一般由賣方提出,經買方同意後確定。當買賣合同中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裝運港(地),或對此僅作籠統規定時,在F組術語下,買方負責運輸,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時間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或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將選定的裝運港(地)通知買方,以便買方憑以辦理派船接運或指定承運人等事宜;在C組術語下,可由賣方於實際裝運貨物時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任意選定一個最適宜的裝運港(地)。
Incoterms2010規定,對裝運港(地)和目的港(地)的規定應力求明確。在實踐中,一般不要使用「歐洲主要港口」(EuropeanMainPorts,E.M.P)之類籠統的規定方法來表示裝運港(地)或目的港(地)。因為歐洲港口眾多,究竟哪些港口為主要港口,並無統一解釋,而且各港口距離遠近不一,運費和附加費相差很大。
(三)運輸單據
Incoterms中的A8條規定了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交貨憑證」的義務,目的在於證明賣方已完成交貨義務。然而,貿易術語會影響賣方所提交單據的種類。在E組術語下,賣方無義務向買方提交作為交貨憑證的運輸單據;在F組術語下,如果賣方向買方提供的不是運輸單據,賣方應在買方的請求下,協助買方取得運輸單據,且費用由買方承擔;在C組和D組術語下,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運輸單據。另外,在C組術語下,若賣方提交的運輸單據是可轉讓的,且該種運輸單據簽發數份正本,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交全套正本。
值得注意的一點是,關於在C組術語條件下賣方向買方提供「交貨憑證」的義務,Incoterms2010的規定較Incoterms2000有所不同。在Incoterms2000中,如採用CPT和CIP術語,賣方只需提供「通常運輸單據」,而CIF和CFR還附加了「quentbuyer」這一規定。但Incoterms2010為了適應連環貿易的發展,對所有的C組術語都附加了這一規定,這也彌補了以前版本的不足。
▲貿易術語與保險條款
自海上貿易產生以來,人們就有獲取風險保障的需求。隨著國際貿易的日益繁榮,海上保險也相應地發展,他們之間的密切聯系和相互依存關系,由在實踐中逐漸形成和發展的貿易術語反映出來。無論採取何種貿易術語,一般均含有保險內容,所不同的只是由於貿易術語選擇的不同,投保人、保險險別、保險金額、提交保單的義務就會因此而不同。
在Incoterms中涉及保險義務的只有CIP和CIF,其他貿易術語下的保險都是由某一方自行辦理,與對方無關。凡按CIF或CIP術語成交時,由於貨價中包含保險費,故在合同保險條款中,需詳細約定賣方必須負責辦理貨運保險的有關事項,如約定投保的險別、支付保險費和向買方提供有效的保險憑證等。
(一)保險險別的約定
根據CIF或CIP術語的規定,運輸途中的風險本應由買方承擔,賣方是為了買方的利益辦理保險的,屬於代辦性質。在雙方未約定險別的情況下,按慣例,賣方只需投保ICC或類似保險條款的最低險別。當然,買方為了自身利益,可以根據貨物的性質和特點,投保適合貨物的保險險別,但需與賣方明確達成協議,或者自行做出額外的保險安排。在CIF或CIP的貨價中,一般不包括加保戰爭險等特殊附加險的費用,因此,如買方要求加保戰爭險等特殊附加險時,其費用應由買方承擔。
(二)保險金額的確定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凡按CIF或CIP術語達成的合同一般均規定保險金額,也就是保險人的最高賠償金額,它的高低直接關系著賣方的費用和被保險人的權益保障問題。由於賣方是為了買方的利益投保,因為保險金額的多少與買方的利益相關。若買方在訂立買賣合同時,沒有提出保險應加成多少,則賣方有義務按CIF或CIP價格的總值另加10%作為保險金額。如買方要求按較高的金額投保,而保險公司也同意承保,賣方亦可接受,但因此而增加的保險費應由買方負擔。
(三)保險單據及其轉讓
只有在CIF/CIP術語項下,賣方才有義務向買方提交保單。
保險單據的轉讓一般指保險單權利的轉讓,即被保險人將根據保險單賦予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相應的訴訟權轉讓給受讓人。這種權利的轉讓與被保險貨物本身所有權的轉讓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行為。當賣方轉讓已經保險的貨物時,該項貨物的保險不能自動地轉讓給買方。因為保險合同不是被保險財產的附屬物,不能跟隨貨物的轉讓。而自動轉讓要由被保險人在保險單上背書,表示轉讓之意思,才能產生轉讓之效果。值得注意的是,不論採取何種轉讓方式,保單的轉讓必須在貨物所有權轉讓之前,或與貨物所有權轉移同時進行。
在CIF或CIP合同中,保險單是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的單據。雖然此時賣方是代為買方辦理海上貨運保險,但在賣方尚未轉讓保單之前,賣方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也就是保險單的合法持有人。在貨物裝上船之前,風險由賣方承擔,因此在此期間,賣方具有可保利益,擁有索賠權;然後,賣方憑提單、保險單等單證向銀行辦理押匯,直至買方向銀行付款贖單以前,銀行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擁有索賠權;最後,買方從銀行手中獲得代表物權的單證後,買方才獲得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也就擁有了索賠權。
總而言之,在CIF條件下,賣方應以自己的名義投保海上貨運保險,當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後,賣方再以背書的方式將貨物保險單的有關權益轉移給買方。
▲貿易術語與支付條款
貿易術語對支付方式的選擇也會產生影響。在現有的結算方式中,基本的有3種:匯付、托收、信用證。另外,還有一些延伸的結算方式,如銀行保函、備用信用證等。從賣方的角度考慮,為降低收匯風險,賣方應根據貿易術語的不同特點選擇恰當的支付方式。
在使用EXW或D組等實際交貨方式的貿易術語交易中,不宜採用跟單托收方式。因為在此類交易中,賣方或通過承運人直接向買方交貨,賣方無法通過單據控制物權;對於C組術語,就可以選用托收或L/C的支付方式。因為在象徵性交貨方式下,賣方是憑單交貨,只要賣方如期向買方提交了合同規定的全套合格單據,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壞或滅失,買方也必須履行付款義務。同時,賣方可以通過控制單據控制物權且賣方負責辦理運輸,所以賣方可以選擇跟單信用證方式,或在買方資信狀況較好時採用跟單托收(如D/P);對於FOB和FCA等術語,雖然賣方可以憑提單或多式聯運單據交貨和付款,但由於運輸的事宜是由買方安排的,出口人很難控制貨物,所以在一般情況下也不宜選擇托收的方式。
需要強調的是,即使採用信用證支付時,也應注意對托運人的規定,特別是FOB條件下,有些國外買方常在信用證中要求賣方提交的提單要以買方作為托運人,這種做法也同樣會給賣方帶來收匯的風險。在國際貿易實踐中,收匯風險無論如何都是存在的,賣方為了降低風險,應該盡可能採用如CIF、CFR等能夠有效控制物權的貿易術語,避免採用如EXW、FOB等過早轉移物權或不能有效控制物權的貿易術語。
▲貿易術語與檢驗條款
國際上一般承認買方在接受貨物之前,有權檢驗貨物,但是買方在何時、何地檢驗貨物,各國的法律並無統一規定。不過,檢驗的時間、地點往往與合同所使用的貿易術語、商品的特性、使用的包裝方式、以及當事人所在國的法律等有著密切的關系。一般而言,貿易術語會影響檢驗條款中檢驗時間和地點的確定。
通常情況下,商品的檢驗工作應在貨物交接時進行,即賣方向買方交付貨物時,買方隨即對貨物進行檢驗。貨物經檢驗合格後,買方即受領貨物,賣方在貨物風險轉移之後,不再承擔貨物發生品質、數量等變化的責任。但是,必須指出,買方對貨物的檢驗權並不是表示對貨物接受的前提條件,買方對收到的貨物可以進行檢驗,也可以不進行檢驗,假如買方沒有利用合理的機會對貨物進行檢驗,就是放棄了檢驗權,也就喪失了拒收貨物的權利。
對於E組術語,應採用「出口國檢驗」的辦法。因為賣方在其所在地向買方交付貨物時,買方隨即對貨物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受領貨物。同理,以D組術語成交的合同,應採用「進口國檢驗」的辦法。而以F組和C組術語成交時,情況則大不相同。由於賣方只要按合同規定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並提交符合合同規定的單據,就算完成交貨義務,但此時買方並沒有收到貨物,自然沒有機會檢驗貨物,所以採用「出口國檢驗、進口國復檢」最為適宜。
關於貨物的檢驗費用問題,Incoterms2010規定,貨物在裝運前的檢驗費用由買方負擔。因為這是為了買方利益進行的。如果是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其費用由賣方承擔。但在EXW條件下,仍由買方承擔檢驗費用。
貿易術語作為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可以確定買賣合同的性質,還對合同其他主要條款如價格、運輸、保險、支付和檢驗等都產生影響。同時,選用適當的貿易術語對促進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保證雙方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在此應特別注意,盡管貿易術語與合同主要條款密切相關,但由於它沒有涉及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所有問題,因而它不可能代替一個完整的貨物買賣合同所必需的全部條款。
綜上所述,在國際貿易實踐中,需注意貿易術語與相關條款的銜接,避免貿易術語與買賣合同的其它條款相矛盾,否則可能因銜接不好在履行合同中產生爭議。也就是說,買賣雙方應根據交貨等成交條件選用相應的貿易術語,防止出現貿易術語與買賣合同的其它條款不吻合,甚至相互矛盾的情況,尤其是選用C組術語成交時,在涉及增加賣方義務的規定時,更應審慎從事,以免出現與貿易術語含義相矛盾的內容。
Ⅵ 【國際金融】單選題 幫幫忙 救命
1.A2.D3.C4.不知道,當投資者將資金調往高利國獲取利差的同時,賣出遠期高利率國貨回幣答,買進遠期低利率國貨幣。結果造成遠期外匯市場上高利率貨幣貼水,而低利率貨幣遠期升水。
5.C只是一種記帳單位,不是真正貨幣,使用時必須先換成其他貨幣,不能直接用於貿易或非貿易的支付。6.B最主要的來源是對外貿易順差,對外貿易屬於經常項目。.7.A8.B9.C10.B
Ⅶ 簡答題:cif和fob在國際貿易中的優勢和劣勢
Cif和fob相比具有的優勢:第一,船貨銜接方便第二,掌握貨物的實際控制權第三,提高貿易的靈活性第四,更好地防範運輸風險
Fob的優勢:FOB術語賦予賣方的義務比較少,便於出口企業操作;(2)FOB報價可以規避運價風險 ; (3)FOB報價下出口企業無辦理運輸和保險的責任。
Cif和fob的劣勢:1.賣方的風險范圍擴大2.賣方的費用負擔增多.3拖延收匯時間
然而,在出口業務中採用CIF術語成交要比採用FOB有利。因為,在CIF條件下,國際貨物買賣中涉及的三個合同(買賣合同、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都由賣方作為當事人,可根據情況統籌安排備貨、裝運、投保等事項,保證作業流程上的相互銜接。另外,有利於發展本國的航運業和保險業,增加服務貿易收入。
Ⅷ 我只要中國國際金融學院的校址請問有誰知道
中國國際金融學院地址:
北京市房山區良鄉大學城
Ⅸ 國際金融方面的選擇題!80分!
a,b,c,f,a,b,c
Ⅹ cif 迪拜
客戶讓你報價。
把貨物運到迪拜的價格!
也就是說,你的貨物的成本加運到迪拜的運費,加保險,外加你的利潤在內的對外報價。
CIF,就是成本+運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