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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

發布時間:2021-01-17 22:09:26

A.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中期計劃和長期計劃分別為多少年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是指國家對一定時期內國民經濟的主要活動、科學技術專、教育事業和社會發屬展所作的規劃和安排。是指導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綱領性文件。分為長期計劃(十至二十年)、中期計劃(一般為五年、三年)、年度計劃。中國從1953年起至2017年共制訂和執行了十三個五年計劃。

B. 地區發展改革委員會的職責和作用

各地規定有所不同。給你一個鄂爾多斯市發改委的職責、機構與作用,以作參考。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上級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研究提出總量平衡和結構調整的目標和辦法,協調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的平衡及重點比例關系。組織制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和各主要行業的行業規劃;組織編制資源開發、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

(二)監測分析市國民經濟形勢和社會發展狀況,進行宏觀經濟的預測、預警;研究涉及市經濟安全的重要問題,提出經濟調節的政策建議,綜合協調經濟運行中的有關重大問題。

(三)研究市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指導和推進市總體經濟體制改革。

(四)研究提出全市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資金投向及投資辦法;提出安排市財政性建設資金使用方案,引導民間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優化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目標和辦法,指導和監督利用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

(五)規劃和安排上級撥款建設項目和市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利用外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市重大建設目,審查轉報需上級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監督檢查工程項目的建設;協調有關部門實施基本建設項目年度計劃;規劃生產力布局;組織和管理重大項目稽查特派員工作。

(六)推進市產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市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銜接農牧業專項規劃和政策,協調農業發展的有關問題,制定生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行業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措施,擬訂市基礎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市服務業發展規劃及政策,協調解決服務發展中的有關問題;推動全市高技術產業發展,推進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實施技術進步和產業現代化的宏觀指導,指導引進重點技術和重大成套設備的消化創新工作。

(七)貫徹落實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措施,提出實施西部戰略規劃,組織實施市西部大開發重點項目,負責市西部大開發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研究分析市城鎮化發展狀況,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的措施。

(八)研究提出市經濟技術合作的發展戰略,組織協調對外開放工作;研究分析國內外市場的供求狀況,協調市重要商品供求的總量平衡,負責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

(九)協調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與整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銜接平衡;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辦法和措施,協調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12個職能科室和市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市重點項目稽查特派員辦公室。

(一)辦公室

協助委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以及機關財務、資產管理、保密保衛、規章制度建設等行政事務;負責委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二)國民經濟綜合科(市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循環經濟辦公室)

研究提出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研究分析宏觀經濟形勢;進行宏觀經濟的預測、預警和分析,提出調控建議。

研究提出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生產力布局規劃的建設、提出國民經濟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和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建議,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發展規劃,銜接平衡各行業規劃和區域規劃。

提出推進市經濟體制改革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組織擬定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重要改革試點,參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審核工作,參與上市公司的推薦工作。

(三)固定資產投資科

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運行狀況:編制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提出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結構和資金來源,提出固定資產投資調控辦法,檢查監督投資宏觀調控政策的貫徹實施,研究制訂市投融資體制改革方案。

(四)國外資金利用科

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規劃和投向,承擔全市全口徑外債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提出市外商直接投資和境外投資的總量和方向,監測和分析利用國外資金的狀況;安排市利用外資、境外投資的重大項目;承辦外商投資企業及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項目進口設備免稅工作。

(五)地區發展科

組織編制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可持續發展規劃和資源開發、生產力布局規劃,引導和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組織編制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前期計劃;制訂和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的辦法、措施;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和節約規劃、環境整治規劃,組織編制市資源綜合利用和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規劃、基礎測繪規劃。

(六)農村牧區經濟發展科

研究市農牧業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農牧區經濟發展的總體規劃和農牧區經濟體制改革建議,銜接平衡農牧業、林業、水利等發展規劃,編制全市生態環境建設規劃。

(七)工業經濟發展科

研究制訂市工業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和措施;負責相關行業按規定需備案核準的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查備案工作及核准項目的上報工作;研究提出行業總量平衡、產業布局、結構調整的調控目標及辦法措施;研究行業與一產、三產協調發展問題並提出實施意見。

(八)能源科

研究分析國(區)內外能源開發利用狀況,提出市能源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擬訂市電力、石油、天然氣、煤炭等能源建設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市能源節約和發展新能源的措施。

(九)交通運輸科

監測和分析市交通運輸發展建設狀況,提出交通運輸等基礎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市交通運輸重大事項和問題,規劃重大項目的布局;提出專項基金和預算內投資意見。

(十)高技術產業發展科

提出市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管理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資金;組織實施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計劃及高技術產業項目的認定,組織可促進和帶動國民經濟素質提高的重要產業技術成套裝備的開發;提出信息產業發展戰略;協調組織高技術產業的國際合作。

(十一)經濟貿易科(服務業發展科)

監測和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研究市重要商品市場平衡和進出口總量平衡;商有關部門編制重要商品的平衡計劃和儲備計劃;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並監督計劃的執行;研究制訂市場總體布局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提出經濟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的政策建議。

研究擬訂市服務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協調解決服務業發展中的有關問題。負責服務業形勢分析、監測、預測工作;安排上級及市支持發展服務業的引導資金;研究和分析全社會資金平衡

(十二)社會發展科-

研究提出市社會發展戰略和辦法措施,編制市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提出社會事業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十三)市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招商局)

研究提出市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發展規劃,研究提出市實施西部大開發過程中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和引進國內外資金、技術人才的建議;組織落實上級西部大開發重點項目,負責項目招商工作;承擔市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研究市對外開放、經濟協作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編制市對外開放和橫向聯合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綜合協調全市對外開放、經濟協作工作;負責全市開發區綜合管理工作。

(十四)重點項目稽查特派員辦公室

依法對上級和市出資的重大項目建設進行監督檢查,對工程招投標進行監督管理;對項目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以及投資概算控制進行檢查。

C. 中國第一個五年計劃的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

1、集中主要力量進行以蘇聯幫助中國設計的156個建設單位為中心的、由限額以上694個建設單位組成的工業建設,建立中國社會主義工業化的初步基礎。

2、發展部分集體所有制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發展手工業生產合作社,建立對農業和手工業的社會主義改造的初步基礎。

3、基本上把資本主義工商業分別納入各種形式的國家資本主義軌道,建立對私營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的基礎。並以此為中心,進行財政、信貸、市場三大平衡和安排人民生活。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擴展閱讀

一、時間:1953年到1957年

二、背景

新中國建立以後,經過三年的經濟恢復,國民經濟得到根本好轉,工業生產已經超過歷史最高水平,但是我國那時還是一個落後的農業國,我國的工業水平遠遠落後於發達國家,同時也落後於許多發展中國家。

三、思想基礎:中國共產黨提出了我國過渡時期的總路線。

四、一化三改造:逐步實現國家的工業化,逐步實現國家對農業、手工業和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建立結合起來的社會主義改造。

五、性質:這是一條把社會主義改造和社會主義建造結合起來的總路線。

六、目的:為了貫穿過渡時期的總路線,黨和政府制定了發展國民經濟的第一個五年計劃。

七、內容:以蘇聯幫助中國建設的156個項目為中心,以694個大中型項目為重點,以發展重工業為主,建立我國社會主義工業化的初步基礎。

八、說明:我國的工業起點很低。

九、影響:通過第一個五年計劃,我國初步建立起獨立的工業體系,為社會主義工業化奠定了初步基礎。

D. 國家發改委各司局有哪些

根據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內設28個職能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一)

1.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
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

政策研究室


起草重要文件;

組織研究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和國際經濟的重大問題;

承擔新聞發布和信息引導等工作。

2.發展規劃司


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及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

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提出推進城鎮化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

3.國民經濟綜合司


監測分析宏觀經濟形勢和國際經濟發展變化,進行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

研究總量平衡,提出宏觀調控的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

開展宏觀調控政策評估;

組織擬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提出年度重要商品平衡的總量目標和相關政策建議;

提出國家重要物資儲備政策建議,擬訂並協調國家重要物資儲備計劃;

組織研究和提出國家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戰略及政策建議。

4.經濟運行調節局


監測經濟運行態勢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組織煤、電、油、氣及其他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組織應對有關重大突發性事件,提出安排重要應急物資儲備和動用國家物資儲備的建議。

5.經濟體制綜合改革司


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

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

參與研究和銜接委內司局及有關方面擬訂的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

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七)

6.固定資產投資司

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

起草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草案;

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修訂投資核准目錄的建議;

安排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按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審核重大建設項目;

指導工程咨詢業發展。

7.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司


綜合分析國際資本動態及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狀況;

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政策,協調有關重大政策;

承擔全口徑外債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

會同有關方面組織擬訂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規劃並提出重大備選項目;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按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審核外商投資重大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

8.地區經濟司


組織擬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區域經濟發展的重大政策;

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制定土地政策,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

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

指導地區經濟協作;

編制老、少、邊、窮地區經濟開發計劃和以工代賑計劃;

協調落實促進中部地區崛起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推進中部地區內外協調合作和相關機制建設。

9.西部開發司
組織擬訂推進西部大開發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有關重大問題;

提出西部地區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建設、重大項目布局等建議並協調實施。

10.東北振興司
組織擬訂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有關重大問題;

提出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重大項目布局等建議並協調實施。


11.農村經濟司
綜合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

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等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

12.基礎產業司
統籌能源、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

綜合分析能源和交通運輸運行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

13.產業協調司
綜合分析工業和服務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研究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

統籌工業、服務業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
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

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服務業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協調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14.高技術產業司
綜合分析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的發展態勢,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

做好相關高技術產業化工作,組織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

統籌信息化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

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聯合;推動國民經濟新產業的形成。

15.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司


綜合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

組織擬訂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

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組織協調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承擔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有關節能減排方面的具體工作。


16.應對氣候變化司


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

牽頭承擔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牽頭組織參加氣候變化國際談判;

協調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和能力建設;

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

承擔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具體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十八)

17.社會發展司

綜合提出社會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協調人口和計劃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旅遊、政法、民政等發展政策;

推進社會事業建設;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

18.就業和收入分配司


綜合分析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

推進相關體制改革,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19.經濟貿易司


監測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相關工作;

組織擬訂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變化提出計劃調整建議;

會同有關方面管理國家糧食、棉花、食糖等儲備;

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20.財政金融司


研究分析全社會資金平衡;

研究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財政、金融體制改革等問題,分析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執行情況,並提出建議;

提出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按分工核准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公司)債券,牽頭推進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的發展及制度建設。

21.價格司


監測預測價格總水平變動,提出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政策和價格改革的建議;

組織起草有關價格、收費方面的政策和法規草案;

提出政府價格管理的范圍、原則、辦法和修訂政府定價目錄的建議;

組織擬訂重要商品價格、收費政策和調整中央政府管理的商品價格及收費標准;

組織重要農產品、重要商品和服務的成本調查。

22.價格監督檢查司


起草有關價格監督檢查法規草案和規章;

指導價格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價格檢查,依法查處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國家機關收費中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價格壟斷行為;

按規定受理價格處罰的復議案件和申訴案件。


23.法規司


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

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

承擔相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

按規定指導協調招投標工作。

24.外事司


承擔與相關國際組織、外國政府部門及機構合作的有關事宜;

協助有關司推進重大涉外項目;

開展國際經濟調研;承擔機關日常外事工作。

25.人事司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等工作。

26.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


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系,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協調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

26.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


組織開展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和地方貫徹執行國家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組織開展對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對違規問題,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26.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委管國家局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27.離退休幹部局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28.國家物資儲備局


負責擬訂國家戰略物資儲備的戰略和規劃,組織國家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和日常管理。

E. 五年計劃一般由中央的哪個機關來制定

一般是由發改委起草,經國務院辦公會議通過,然後由中央書記處會議通過,再經過政治局會議通過後再提交人大投票通過。

F. 中央政策研究室、國務院研究室、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三者有何區別

中央政策研究室、國務院研究室、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三者在機構、職責、任務方向上都不同,從地位上講,中央政策研究室地位高一些。從權威上講,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裏面的專家較多 。

一、機構不同

1、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政策研究室,簡稱中共中央政研室,是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直屬機關,是專為中共中央研究政治理論、政策及草擬文件的直屬機關。

2、國務院研究室是承擔綜合性政策研究和決策咨詢任務、為國務院主要領導同志服務的國務院辦事機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是直屬國務院的政策研究和咨詢機構。

二、職責不同

1、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政策研究室主要職責:

(1)負責起草全國黨代會中央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根據中央領導同志指示,單獨或組織、協同有關方面起草、修改中央的有關重要文件;起草中央領導同志部分重要講話。

(2)對黨的建設、思想理論重要課題和中央重大決策的可行性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議。

(3)參與中共中央大型會議的文件起草。

(4)對全國經濟形勢跟蹤、收集、分析、整理,以及報送黨建和思想理論的重要綜合信息、動態,為中央決策提供建議和咨詢。

(5)承辦中共中央交辦的其他事項。

2、國務院研究室機構職責:

(1)負責組織或參與對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和決策咨詢,提出政策性建議和咨詢意見。

(2)負責起草《政府工作報告》,牽頭組織國務院重要會議的文件起草,參與黨中央重要會議的文件起草工作。

(3)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單獨或組織、協同關方面起草、修改國務院有關重要文件,起草國務院領導同志部分重要講話等文稿。

(4)對國內國際經濟形勢、各主要國家經濟政策和社會發展政策進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政策建議。收集、分析、整理和報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信息、動態,為國務院決策提供參考建議。

(5)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主要職責

研究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中的全局性、綜合性、戰略性、長期性、前瞻性以及熱點、難點問題,為黨中央、國務院提供政策建議和咨詢意見。是從事綜合性政策研究和決策咨詢的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6)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擴展閱讀:

一、國務院研究室設8個內設機構(正司局級):

1、秘書司(人事司、外事司)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工作;承辦機關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承辦機關外事工作,組織實施國際交流合作項目;承辦機關後勤服務和離退休幹部工作;承辦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2、綜合研究司

承辦中長期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區域協調發展、城鄉建設、可持續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等方面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議;起草、修改綜合性講話和報告等文稿;起草、修改有關新聞稿和宣傳材料。

3、宏觀經濟研究司(國際研究司)

承辦經濟運行、財稅、金融、物價、投資、消費、國際收支等宏觀調控方面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跟蹤分析宏觀經濟形勢,提出政策建議;承辦國際經濟形勢、各主要國家經濟政策和社會發展的分析和研究,提出可供參考、借鑒的政策建議;起草、修改有關重要講話和文件等文稿。

4、工交貿易研究司

承辦工業、交通、內外貿易、市場管理、產業政策、企業改革、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對外開放等方面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議;起草、修改有關重要講話和文件等文稿。

5、農村經濟研究司

承辦農村經濟發展和體制改革、農業、林業、水利、農民收入、扶貧開發、糧食安全、生態文明等方面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議;起草、修改有關重要講話和文件等文稿。

6、社會發展研究司

承辦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政府自身建設、公共安全、就業與社會保障、收入分配、社會穩定、廉政建設、外交、國防、港澳台、民族、宗教、僑務、民政、殘疾人事業等方面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議;起草、修改有關重要講話和文件等文稿。

7、教科文衛研究司

承辦教育、科技、文化、衛生、人口計生、體育等方面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議;起草、修改有關重要講話和文件等文稿。

8、信息研究司

承辦收集、整理、分析、編輯和報送重要綜合信息動態,為國務院決策提供咨詢服務;編輯和印發有關內部刊物;匯編、整理領導同志有關講話和摘編報刊、互聯網資料等。

二、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主要內設機構

1、學術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

2、辦公廳(人事局)、宏觀經濟研究部、發展戰略和區域經濟研究部、農村經濟研究部、產業經濟研究部、技術經濟研究部、對外經濟研究部、社會發展研究部、國際合作局;

3、信息中心、市場經濟研究所、企業研究所、金融研究所、機關服務中心、公共管理與人力資源研究所、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 、中國發展出版社、管理世界雜志社、中國經濟時報社、中國經濟年鑒社、中國發展觀察雜志社;

4、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中國城鄉發展國際交流協會、中國企業評價協會、中國企業發展研究中心 、中國農村勞動力資源開發研究會、國際技術經濟研究所、歐亞社會發展研究所、世界發展研究所、亞非發展研究所、民族發展研究所、港澳研究所。

G. 如何實現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 三在前三在先

在1995年出台的《中共哈爾濱市委關於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決定》中,對政治協版商做出了「三在前、三權在先」的規定。
為推進政治協商工作的深入開展,《規程》建立了「三在前、三在先」的協商保障制度,即:政治協商工作由縣委統一部署並實施,將縣政協的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凡屬協商范圍的事項及工作,必須由縣政協協商在縣委決策之前、縣人大通過之前、縣實施之前,做到縣政協先協商後決策、先協商後通過、先協商後實施,未經縣政協協商不得提交縣委決策、縣人大表決通過、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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