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納稅對國家和個人有什麼重要意義
1、個人:增強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意識,自覺依法誠信納稅,積極行使納稅人權利。公民要增強對國家公職人員及公共權力的監督意識,以主人翁的態度積極關注國家對稅收的征管和使用,對貪污和浪費國家資財的行為進行批評和檢舉,以維護人民和國家的利益。
2、國家:完善稅收和財政制度;加大稽查處罰力度,嚴懲違反稅法的行為;規范稅收徵收管理,堵塞漏洞;加強稅收宣傳,教育人們要自覺依法納稅。
(1)分國限額與綜合限額對納稅人和國家經濟利益的影響擴展閱讀
中國稅收的重要作用表現:
稅收的作用是稅收職能在一定經濟條件下的外在表現。在不同的歷史階段,稅收職能發揮著不同的作用。主要形式在現階段,稅收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稅收是國家組織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 稅收在保證和實現財政收入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由於稅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因而能保證收入的穩定;同時,稅收的徵收十分廣泛,能從多方籌集財政收入。
2、稅收是國家調控經濟的重要杠桿之一 國家通過稅種的設置以及在稅目、稅率、加成徵收或減免稅等方面的規定,可以調節社會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促進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維護國家政權。
3、稅收具有維護國家政權的作用 國家政權是稅收產生和存在的必要條件,而國家政權的存在又依賴於稅收的存在。沒有稅收,國家機器就不可能有效運轉。同時,稅收分配不是按照等價原則和所有權原則分配的,而是憑借政治權利對物質利益進行調節,體現國家支持什麼、限制什麼,從而達到維護和鞏固國家政權的目的。
4、稅收具有監督經濟活動的作用 國家在徵收稅款過程中,一方面要查明情況,正確計算並徵收稅款;另一方面又能發現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或是在繳納稅款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國家稅務機關對征稅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可以採取措施糾正,也可以通知納稅人或政府有關部門及時解決
❷ 國際稅收抵免制度有哪些
①抵免限額的確定
一般來說,抵免限額是指居住國(國籍國)允許居民(公民)納稅人從本國應納稅額中,扣除就其外國來源所得繳納的外國稅款的最高限額,即對跨國納稅人在外國已納稅款進行抵免的限度。這個限額以不超過其外國來源所得按照本國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為限。因而,它關繫到國際重復征稅能否得到避免,也關繫到居住國(國籍國)的稅收權益是否得到保障的問題。
②分國限額法與綜合限額法
(1)分國限額法是指在多國稅收抵免條件下,跨國納稅人所在國政府對其外國來源所得,按其來源國別,分別計算抵免限額的方法。
(2)綜合限額法是在多國稅收抵免條件下,跨國納稅人所在國政府對其全部外國來源所得,不分國別匯總在一起,統一計算抵免限額的方法。
分國限額法與綜合限額法相比較,各有其優點,在不同條件下,它們所起作用的結果是不同的。首先,當跨國納稅人在國外經營普遍盈利且國外稅率與國內稅率高低不平(納稅人在高稅國與低稅國均有投資)的情況下,採用綜合限額法對納稅人有利,而分國限額法則對居住國有利。其次,當跨國納稅人的國外經營活動盈虧並存時,實行分國限額法對納稅人有利,而採用綜合限額法則對居住國有利。
③直接抵免法與間接抵免法
直接抵免法是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直接繳納或應由其直接繳納的外國所得稅給予抵免的方法。它適用於對同一經濟實體即總、分機構間的稅收抵免。直接抵免法的計算步驟是:一是確定抵免限額,前已述及。二是允許抵免額的確定。允許抵免額是指抵免限額與實繳非居住國稅款兩者之間數額較小者(即兩者取其小)。三是居住國應凈徵收的所得稅款,即「居住國應稅所得十非居住國應稅所得)X居住國稅率-允許抵免額。涉及多國直接抵免時,視採用分國限額法還是綜合限額法來計算確定允許抵免額。
間接抵免法是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間接繳納外國所得稅給予抵免的方法。它既適用於母子公司的經營方式,又適用於母、子、孫等多層公司的經營方式。間接抵免法的計算略顯復雜,其中最為關鍵和核心的是股息還原的確定,其他的計算過程大體與直接抵免的計算相同。股息還原的辦法是把外國子公司支付的股息還原成未征稅前的數額,將外國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占該公司所得稅後全部所得的比重,乘以該公司已納所得稅,然後再加上外國源泉徵收的股息預提稅,這個結果相當於股息所承擔的外國所得稅,再加上母公司實際收到的股息,就成為股息還原所得。
④稅收饒讓
所謂稅收饒讓,又稱為饒讓抵免,是指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在非居住國得到稅收優惠的那部分所得稅,特准給予饒讓,視同已納稅額而給予抵免,不再按本國稅法規定補征。嚴格地說,稅收饒讓不是一種獨立的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它只是抵免法的附加,是在採取抵免法計算本國居民應納所得稅額時,根據同有關國家預先締結的稅收協定規定,出於鼓勵本國居民從事國際經濟活動的積極性和維護非居住國利益的雙重目的而給予的特殊優惠。
❸ 稅收的確定性是什麼含義稅收的確定性對納稅人與國家的意義
一、稅收程序性權利的含義
法律權利按照是否體現實體利益為標准,分為實體性權利與程序性權利。但法律上的權利還可以從狀態與過程來進行分析,在這種視野下,納稅人權利可分為作為狀態的實體性權利和作為過程的程序性權利。稅收實體性權利是狀態(靜態)意義上的權利,它是納稅人享有的受法律保護的獲得某種實體利益的資格。這種利益主要是經濟利益,即納稅人的收入和財產不被非法徵收,稅收實體性權利(如法定限額內納稅權、稅負從輕權等)反映和保護的目的或結果正是這種實體經濟利益。
從過程(過程)的角度講,為了實現和保障某個實體結果,納稅人必須擁有通過一定的方式、步驟、手續等來實現和保護這種實體利益的權利。任何一種利益或實體權利都必須通過程序來實現或獲得保障,這種從權利的行使和實現的角度來看待權利觀念的另一方面,即為程序性權利。因此,稅收程序性權利就是納稅主體為了行使、主張或保障其實體權利而必須具有的作一定行為的能力或資格。顯然,這種對稅收程序性權利的理解帶有工具主義色彩,即實體權利是目的,程序權利是手段。但是,稅收程序性權利之所以存在還有另一種基礎,這就是程序正義理念下的稅收程序的「內在價值」,它是一種與服務於實體結果的「工具價值」不同的獨立的價值,如參與、個人尊嚴、理性、程序公平等。在這種內在價值的要求下,作為程序當事人的納稅主體就應享有要求平等對待權、知情權、陳述申辯權等。這些程序性權利並不一定與某種實體結果有直接聯系,但它對納稅主體在程序活動中個人尊嚴的維護,對程序理性價值的實現等提供了重要保障。這種意義上的稅收程序性權利,往往成為控制征稅權力的濫用,保護納稅人基本人權的重要法律手段,為現代稅收程序法所倍加關注。
二、稅收程序性權利的內容
1.要求程序主持者中立的權利。是指作為稅收程序主持者和裁決者的征稅機關及其征稅人員必須保持中立,這是保證所作出的決定更為客觀、公正的需要,否則因為偏私或與案件和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就無法作出公正的結果,程序主持者實際上也就成了自己裁決自己案件的法官。另外,由中立的裁決者主持稅收程序和作出征稅決定,可以使稅收程序表現出一種為當事人「看得見的正義」,這有助於程序結果的正當化。為了保證稅收程序主持者的中立性,納稅人應當享有下列與此相關的程序性權利和程序制度保障:一是要求迴避權。對於與所辦理的稅收征納事宜有利害關系的征稅人員,納稅人有權要求其迴避。「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這是「自然公正」原則的一項重要內容,它有助於保證征稅公正,消除當事人對程序主持者的不信任感。二是有權要求征納程序實行職能分離。因為征納程序上的職能混合,特別是調查(檢查)職能與裁決職能的混合,將使作出決定的征稅主體很難獨立地、不受影響地作出決定。因此,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了處罰的設定權與實施權的分離、調查權與決定權的分離,《稅收徵收管理法》第11條也規定了稅務機關內部的徵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的人員應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三是有權反對程序主持者與當事人一方單方面接觸。
2.知情權。是指納稅人有權了解與征稅有關的法律規定、信息和資料。例如,OECD《納稅人宣言》範本規定,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稅制及如何運用稅額測定方法的最新信息,以及告知包括訴訟權在內的納稅人的一切權利。這就要求征稅機關要加強稅法宣傳,為納稅人提供優質、專業的納稅服務。在知情權中,一個十分重要的方面是納稅人享有被告知的權利。在法治國家中,任何人不應因為不知其權利而遭受損害。當納稅人的權利可能受到征稅機關的不利影響時,他有被告知的權利。因為如果他不享有被告知的權利,他就無法採取必要的、有針對性的措施來保護自己的權利;同時,告知該納稅人有關信息,體現了對其程序主體地位和個人尊嚴的承認和尊重。為了保證被告知權利的真正落實,征稅機關應當認真履行照顧保護納稅人的義務,告知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以便當事人有針對告知事項作出應對所必要的准備時間;告知必須包括與被告知事項有關的充分信息,使當事人能夠充分地准備相關的證據以支持自己的觀點或立場。為了保證納稅人享有知情權,還必須賦予納稅人有閱覽卷宗的權利,它是納稅人在稅收程序中通過抄寫、閱覽或復印卷宗和有關材料,了解征稅機關所收集的證據、適用的法律、作出決定的動機、出發點、意見等,以便與征稅機關做到「武器平等」。
3.聽證權。是指征稅機關在對納稅人作出不利於他的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其意見,納稅人並有權為自己進行抗辯,即納稅人對於征稅決定基礎的事實和證據有表示意見的機會。聽證權是納稅人在稅收程序中應當享有的一項基本的權利,其適用的范圍非常廣,它也已為國際公約和許多國家的法律所確認。加拿大法律規定,在納稅以前,納稅人享有不受歧視的聽證(調查)權。聽證權的行使,可以使納稅人充分地參與到針對他的決定的製作過程中,防止征稅權的濫用和行政偏私,使決定能夠在對證據的質證、討論的基礎上形成。
4.陳述申辯權。陳述權是指納稅人就所知悉的事實向征稅機關陳述的權利;申辯權是指納稅人針對不利的指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反駁、辯解的權利。陳述申辯權是納稅人在稅收程序中不可缺少的正當防衛權,它作為與征稅權相對應的抗辯權,對於制約征稅權的濫用有積極作用。對此,我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8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行政處罰法》第31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5.平等對待權。所有的納稅人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是平等的主體,他們有權要求稅收程序給予他們以平等的對待;如果稅收程序沒有給予他們平等對待,征稅機關必須說明差別對待的理由。平等對待權作為納稅人的一項程序性權利,其重要意義就在於保證稅收程序以及通過程序而產生的結果符合「形式正義」的要求,以實現納稅人之間的負擔公平。要求征稅機關依法平等核定徵收稅款,實質上是對其自由裁量權的一種限制,也是對征稅權力行使理性化所應當表現出來的一致性的提倡。在給定的條件或前提相同的情況下,通過稅收程序而產生的結果應當是相同的,否則就容易使人們感覺到稅收程序是任意的、反復無常的。從納稅人個體的道德權利的角度講,平等對待權的一項重要要求就是一致性原則,因為對同樣情況的不同處理將會導致對個體的區別和歧視,產生不平等和不公平。
6.要求說明理由的權利。這是基於權力必須理性行使這一法律精神而賦予納稅人的一項程序性權利,它是指征稅主體在作出對納稅人合法權益產生不利影響的征稅決定時,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必須向納稅人說明作出該征稅決定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以及進行裁量時所考慮的政策、公益等因素。說明理由的意義在於,它可以制約征稅權的恣意行使,促進權力以富有理性的方式行使。因為,如果征稅決定的製作者以一種理性的方式行使征稅權和作出決定,它自然應當能夠為其決定說明理由。同時,說明理由也有助於納稅人理解已經作出的決定並對決定的合理性作出評價。當納稅人對決定不服而申訴時,征稅人員所給出的理由可以作為申訴或審查的基礎。
7.程序抵抗權。又叫程序拒絕權,是指納稅人在稅收征納過程中,對於征稅機關明顯違反法定程序而作出的要求或行為,有拒絕執行或合作的權利。賦予納稅人程序抵抗權,可以有效制約征稅機關在操作程序時的恣意和專橫,表明徵稅相對人在征納程序中並不是被動的和被任其擺布的客體,而是受到尊重的程序主體。我國《行政處罰法》第49條第一次規定了程序抵抗權,《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9條對稅務檢查中的程序拒絕權也作出了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但應當指出的是,這里所講的程序抵抗權,主要是指在法律明確規定征稅機關採取征稅行為時負有某種程序義務,但卻沒有履行這些程序義務的情況下,征稅相對人所採取的特定行為-有權拒絕執行或拒絕給予合作,即程序抵抗權針對的是「有瑕疵的程序行為」。
8.救濟權。對征稅機關已經作出的決定,納稅人有通過各種途徑獲得救濟的權利。從實體結果的公正性來看,救濟權的行使有助於結果更加准確公正;從程序的公平來講,救濟權的意義在於使納稅人獲得對結果和程序本身的認同感。救濟權的行使途徑是多種多樣的,在我國主要有檢舉和控告、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但出於決定終局性的考慮,救濟權有時會受到法律的適當限制。不過納稅人對於任何針對他而作出的決定都應當有至少一次獲得救濟的機會,沒有任何途徑對之提出申訴的征稅決定在理論上很難得到正當化。
此外,納稅人的稅收程序性權利還包括隱私秘密權、要求表明身份權、要求及時作出決定權、事前裁定權、委託代理人權等。而為了對稅收程序性權利提供切實有效的保障,還需要建立完善的稅收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機制。
三、稅收程序性權利與納稅人權利保護
稅收作為一種公法上的非對待金錢給付,它的繳納不可能是納稅人非常樂意的行為,因此,各國都賦予征稅機關以相當的權力,以求征稅的順利進行。目前,納稅人權利保護問題已經得到各國和國際組織的廣泛重視,有關納稅人權利保護的法律規定不僅散見於各種法律中,而且越來越多的國家制定了專門的納稅人權利保護法案、宣言和手冊。例如,美國於1988年通過了《納稅人權利法案》(1996年進行了修訂),加拿大於1985年通過了《納稅人權利宣言》,英國於1986年制定了《納稅人權利憲章》,OECD為其成員國制定了《納稅人宣言》範本等。2000年9月7日,在德國慕尼黑召開的國際財政協會全球會議上,各國代表對納稅人權利的法律保護進行了專題研討,認為應當制定各國保護納稅人權利的最低法律標准,在適當的時機制定《納稅人權利國際公約》。由此可見,納稅人的權利保護是個世界性的主題,並且各國在納稅人權利保護上正逐漸趨同,即以法律的形式確認納稅人權利,保證納稅人在征稅過程中得到公平對待、優質服務和救濟等必要權利。
由於眾多原因,我國納稅人權利保護問題長期受到忽視,過分強調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納稅人自己的權利意識也很淡薄。但是近年來,隨著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的頌布實施,依法治稅、依法行政的推行,納稅人的權利保護問題引起了理論界、實際部門和廣大納稅人的高度重視。在服務行政的現代征稅理念下,為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建立良性互動的征納關系,正在成為稅收活動的重要主題。於2001年4月28日修訂通過的新《稅收徵收管理法》,在強化稅務機關的執法手段的同時,將規范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保護納稅人權利作為立法的重要指導思想,第一次在征管法總則中明確、集中規定了納稅人享有的重要權利,如獲取信息權、保密權、減免退稅權、陳述申辯權、救濟賠償權、迴避權、監督權、受益權、接受服務權、程序拒絕權等。但與先進國家有關納稅人權利保護的立法相比,我國仍然存在較大差距,例如,憲法中沒有明確規定納稅人權利,沒有專門的納稅人權利保護法案或宣言,有些重要的納稅人權利,如合理稅負權、誠實推定權、接受專業服務權、事前裁定權、聽證權(范圍有待擴大)等,還沒有在法律上規定。
納稅人權利在內容上主要是程序性權利,這種現象是現代稅收程序控權功能的反映,是通過程序機制來達到以權利控制權力目的的必然要求。在承認征稅權具有優先性的同時,也必須對其行使的界限予以監督。在兼顧效率和保障人權的雙重目標下,以稅收程序性權利來對抗征稅權,是對稅收征納關系不平等性的平衡和協調。稅收程序性權利是納稅人在征稅過程中對征稅權力的事前和事中監督,它比立法權和司法權的監督更具有過程性和預防性,最大限度地遏制征稅主體濫用權力,盡可能避免因違法行政導致的國家賠償而損害社會的集體人權。在征稅過程中,征稅公正的實現,納稅人權利的保障,征稅權行使的理性化,說到底必須以承認和保障納稅人應當享有的程序性權利為基礎或前提。現代稅法對納稅人程序性權利的確認、尊重與保障,可以使納稅人不再是無助地將對征納程序公正的渴望、對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對權力行使理性化的期待,寄託於征稅官員的自我節制甚至恩賜之上,從而使他們能夠自主地為權利而斗爭。
❹ 1.為什麼稅收管轄權的積極沖突會引起重復征稅問題
涉外稅收是指一個國家與國際經濟活動中的納稅人的征納關系,是該國國家稅收的組成部分。
居民原則是指
居民稅收管轄權:一國政府對其境內居住的所有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來自於世界范圍內的全部收入以及存在於世界范圍內的財產所行使的課稅權力。它是按照屬人主義原則所確立起來的一種稅收管轄權。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的核心在於納稅人居民身份的確定,凡是本國居民,對其一切應稅收益、所得或財產都要征稅,而不論這些課稅對象是來源或存在於本國還是其他國家。
什麼是抵扣
一.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制度
直接抵免法與間接抵免法的區別在於,前者用於解決法律性國際重復征稅,後者用於解決經濟性國際重復征稅。
二.全額抵免與限額抵免制度
全額抵免與限額抵免制度是根據居住國允許居民納稅人抵免的已繳來源國稅額有無限制所劃分的兩種制度。
三.綜合限額抵免與分國限額抵免制度
綜合限額抵免與分國限額制度的區別在於,在多國抵免的情況下,居住國是否同意對居民納稅人的超限額與不足限額進行軋抵。
分國限額抵免是指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納稅人來源於每一非居住國的所得,分別計算出各自的抵免限額所進行的抵免。
綜合限額抵免是指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納稅人來源於不同國家的所得匯總相加,按居住國稅率計算出統一的抵免限額所進行的抵免。
四.稅收饒讓抵免制度
稅收饒讓抵免是指居住國政府對於本國納稅人從收入來源國得到的稅收優惠減免的所得稅額,視同已經交納,允許抵免的一種特殊抵免措施。
一國政府在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征稅時,允許其將該所得負擔的外國稅款作為費用從應稅國外所得中扣除,只對扣除後的余額征稅的方法叫做扣除法。
3.2 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扣除法舉例:
假定甲國一居民公司在某納稅年度取得總所得100萬元,其中來自於甲國(居住國)的所得70萬元,來自於乙國(非居住國)的所得30萬元;甲國公司所得稅稅率為40%,乙國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0%。如甲國實行扣除法,分析該公司的納稅情況。
3.2 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甲國公司繳納的乙國稅款(30×30%) 9萬元
甲國公司來源於乙國的應稅所得(30-9) 21萬元
甲國公司來源於本國的應稅所得 70萬元
甲國公司境內境外應稅總所得(70十21) 91萬元
甲國公司在本國應納稅款(91×40%) 36.4萬元
甲國公司實際共繳納稅款(9+36.4) 45.4萬元
結論:緩解但不能免除重復征稅
3.2 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3.2.2 減免法
又稱低稅法,即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在標准稅率的基礎上減免一定比例,按較低的稅率征稅;對其國內所得則按正常的標准稅率征稅。
只能減輕而不能免除國際重復征稅。
3.2 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3.2.3 免稅法
免稅法是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全部或部分免予征稅。
全部免稅法: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不予征稅,並且在確定對其國內所得征稅的稅率時也不考慮這筆免於征稅的國外所得。
累進免稅法: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不予征稅,但在確定對其國內所得征稅的稅率時,要將這筆免於征稅的國外所得與國內所得匯總一並考慮。
3.2 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免稅法舉例:
假定甲國一居民公司在某納稅年度中總所得100萬元,其中來自居住國甲國的所得70萬元,來自來源國乙國的所得為30萬元。為簡化起見,假定甲國實行全額累進稅率,其中,應稅所得61萬元—80萬元的適用稅率為35%,81萬元—100萬元的適用稅率為40%;來源國乙國實行30%的比例稅率。現計算該公司應向甲國繳納多少稅款。
3.2 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全部免稅法 :
甲國對來自乙國的30萬元所得不予征稅,只對國內所得70萬元按適用稅率征稅。
甲國應征所得稅額=70×35%=24.5(萬元)
累進免稅法:
甲國根據該公司的總所得100萬元,找出其適用稅率是40%,然後用40%的稅率乘以國內所得70萬元,求得該公司應繳居住國稅額。
甲國應征所得稅額=70×40%=28(萬元)
3.2 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3.2.4 抵免法
全稱為外國稅收抵免法,即一國政府在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征稅時,允許其用國外已納的稅款沖抵在本國應繳納的稅款,從而實際徵收的稅款只為該居民應納本國稅款與已納外國稅款的差額。
抵免法可以有效地免除國際重復征稅。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3.2.4 抵免法
1.抵免限額
2.直接抵免與間接抵免
3.外國稅收抵免的匯率問題
4.費用分攤
5.稅收饒讓抵免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1.抵免限額
在實踐中,各國為了保證本國的稅收利益,都實行限額抵免。即規定本國應納稅款的抵免額不能超過國外所得按照居住國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抵免限額)。
抵免限額是允許納稅人抵免本國稅款的最高數額,它並不一定等於納稅人的實際抵免額。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抵免限額計算公式
分國抵免限額=境內、境外總所得按居住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於某外國的所得額/境內、境外所得總額
綜合抵免限額 = 境內、境外總所得按居住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於境外的所得總額/境內、境外所得總額
綜合抵免限額(或分國抵免限額)=全部境外所得(或某外國所得)×居住國稅率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抵免限額舉例:
在甲國的總公司A和其設在乙國和丙國的分公司B、C都為盈利,納稅情況如下,用兩種方法計算抵免限額及總公司應向甲國繳納的稅額: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1)按綜合限額法計算抵免限額
綜合抵免限額
(1200×50%)×(100+100)/1200 100萬元
B公司與C公司已納外國稅額(60十40) 100萬元
實際抵免額 100萬元
A公司抵免後應納居住國稅額(600-100) 500萬元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2)按分國限額法計算抵免限額
乙國抵免限額(1100×50%×100/1100) 50萬元
丙國抵免限額(1100×50%×100/1100) 50萬元
允許乙國實際抵免額 50萬元
允許丙國實際抵免額 40萬元
抵免後A公司應納居住國稅額(600-50-40) 510萬元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上例中,C公司虧損50萬元,其他情況相同。
(1)按綜合限額法計算
綜合抵免限額 〔525×(100-50)/1050〕 25萬元
實際抵免額 25萬元
A公司抵免後應納居住國稅額(525—25) 500萬元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2)按分國限額法計算。
乙國抵免限額(550×100/1100) 50萬元
由於C公司在丙國的經營虧損,所以不存在抵免問題。
A公司抵免後應納居住國稅額(525-50) 475萬元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2.直接抵免與間接抵免
直接抵免
所謂直接抵免,是指居住國的納稅人用其直接繳納的外國稅款沖抵在本國應繳納的稅額。
用直接抵免法計算應納居住國稅額的公式為 :
應納居住國稅額
=(居住國所得+來源國所得)×居住國稅率-實際抵免額
=納稅人全部所得×居住國稅率-實際抵免額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直接抵免法舉例
假定甲國一居民公司在某納稅年度獲得總所得10000萬元。其中,來自本國所得8000萬元,來自乙國(來源國)分公司所得2000萬元。現計算該公司在採用抵免法時應向甲國繳納多少稅款。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1)當甲國適用稅率為30%、乙國為30%,兩國稅率相等時,甲國政府允許該公司用已納全部乙國所得稅沖抵甲國總公司的應納稅額。
總所得按甲國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
(10000×30%) 3000萬元
分公司已納乙國稅額(2000×30%) 600萬元
實際抵免額 600萬元
總公司得到抵免後應向甲國
繳納的稅額(3000-600) 2400萬元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2)當甲國稅率為30%、乙國稅率為20%時,該總公司僅能按實納外國稅款進行抵免,在實行稅收抵免後,還要就乙國所得按照兩國稅率差額,向甲國補交其稅收差額。
總所得按甲國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10000×30%) 3000萬元
分公司已納乙國稅額(2000×20%) 400萬元
乙國稅收抵免限額(2000×30%) 600萬元
實際抵免額 400萬元
總公司抵免後應向甲國繳納稅額(3000-400) 2600萬元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3)當甲國稅率為30%、乙國稅率為40%時,該居民公司在乙國已納稅額在甲國得不到全部抵免,其可以用於抵免的數額僅為其乙國所得按照甲國稅率計算的稅額。
總所得按甲國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10000×30%) 3000萬元
分公司已納乙國稅額(2000×40%) 800萬元
乙國稅收抵免限額(2000×30%) 600萬元
實際抵免額 600萬元
總公司抵免後應向甲國繳納稅額(3000-600) 2400萬元
該居民公司繳納的稅收總額(800十2400) 3200萬元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間接抵免
所謂間接抵免,是指居住國的納稅人用其間接繳納的國外稅款沖抵在本國應繳納的稅額。
用直接抵免法計算應納居住國稅額:
第一步:計算母公司間接繳納的子公司所在國的稅款。
母公司承擔的外國子公司所得稅=外國子公司所得稅×母公司所獲毛股息/外國子公司納公司所得稅後的所得
外國子公司所得稅=子公司納稅前全部所得×子公司所在國適用稅率
母公司承擔的外國子公司所得稅如果沒有超過本國的抵免限額,即是母公司可以享受的間接抵免額。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第二步:計算母公司來自國外子公司的所得額。
母公司來自子公司的所得
=母公司所獲毛股息+母公司承擔的外國子公司所得稅
=母公司所獲毛股息+外國子公司所得稅×母公司所獲毛股息/ 外國子公司繳納公司所得稅後的所得
也可採用比較簡便的公式計算:
母公司來自子公司的所得=母公司所獲毛股息/(1- 子公司所在國適用稅率)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間接抵免法舉例
甲國母公司A擁有設在乙國子公司B的50%的股份。A公司在某納稅年度在本國獲利100萬元,B公司在同一納稅年度在本國獲利200萬元,繳納公司所得稅後,按股權比例向母公司支付毛股息,並繳納預提所得稅;甲國公司所得稅稅率為40%,乙國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0%,乙國預提稅稅率為10%。現計算甲國A公司的間接抵免額及向甲國應繳稅額。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B公司繳納乙國公司所得稅(200×30%) 60萬元
B公司納公司所得稅後所得(200-60) 140萬元
B公司付A公司毛股息(140×50%) 70萬元
乙國徵收預提所得稅(70×10%) 7萬元
A公司承擔的B公司所得稅(200×30%×70/140) 30萬元
A公司來自B公司所得(70十30) 100萬元
抵免限額[(100十100)×40%×100/(100+100)] 40萬元
因為A公司間接和直接繳納乙國稅額為37萬元(30十7),小於抵免限額40萬元,所以實際抵免額取兩者中較小數額。
實際抵免額 37萬元
A公司抵免前應向甲國納稅[(100十100)×40%] 80萬元
A公司抵免後應向甲國納稅(80-37) 43萬元
內資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抵免
內資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抵免,是指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的國家,對其居民公司來自境外的所得徵收所得稅時,允許居民公司將其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從其應向本國繳納的所得稅額中扣除。
內資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抵免有全額抵免與限額抵免,直接抵免與間接抵免。但大多數國家稅法都實行限額抵免,即扣除額不超過納稅人國外所得按本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
1.內資企業所得稅稅額的直接抵免。納稅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准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扣除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2.內資企業所得稅稅額的間接扣除,是國際間避免對母子公司間轉移的所得雙重征稅的重要措施。我國及其他一些國家在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了間接扣除。我國規定,納稅人從其他企業分得的已經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利潤,其已經繳納的稅額可以在計算本企業所得稅時予以調整。
http://blog.sina.com.cn/u/53f2208d010003vq
❺ 2016年影響國家經濟的政策主要有哪些
2016年國經濟的主要發展目標和政策基調已基本確立。總體看,2016年宏觀經濟政策將以穩為主基調,強調供給側供給,突出長期發展與短期增長的結合,強化市場的力量,保持政策的相對靈活性。
宏觀調控:供給為主、需求為輔
近年來,國經濟發展面臨一些突出矛盾和問題,主要表現在:經濟下行壓力較大;工業品價格持續回落,工業企業利潤下降;財政收入增速放緩,一些地區甚至出現負增長;潛在風險顯性化的可能性增大。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有國際金融危機後外部市場需求變化的因素,但最根本的還是內在因素,即有效供給不適應市場需求的變化,特別是結構性產能過剩比較嚴重,即主要矛盾正在由需求側轉向供給側。由於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的原因主要不是周期性的,而是結構性的,面對的主要是供給側、結構性、體制性矛盾,因而不可能通過短期刺激政策實現經濟反彈,而必須通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重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動力。因此,宏觀調控中需要綜合運用需求管理和供給管理,使宏觀調控從僅需求管理的一維政策,升級為同時包括需求管理和供給管理的二維政策體系。首先確定供給管理政策和需求管理政策之間的組合,然後確定供給管理政策內部和需求管理政策內部具體政策工具的組合。
針對2016年的經濟形勢以及穩增長的政策目標,雖然需求、供給二者都擴張,但擴張的力度不一樣,需求方面是適度擴張,而供給方面則擴張力度較大,因此是以供給擴張為主的雙擴張政策組合。
經濟管理:堅持四項原則
堅持總量調節和定向施策並舉。把握好總供求關系的新變化,保持經濟總量基本平衡,明確經濟增長合理區間的上下限,加強區間調控、相機調控,加強政策預研儲備,備好用好政策工具箱。當經濟面臨滑出合理區間的風險時,採取更大力度的穩增長措施,以有效緩解經濟下行壓力。堅持在區間調控基礎上,注重實施定向調控、結構性調控,瞄準經濟運行中的突出矛盾特別是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問題,統籌施策、精準發力,推動重大經濟結構協調和生產力布局優化,努力提高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
堅持短期和中長期結合。一方面,增強宏觀調控的針對性、有效性,通過預調微調,搞好需求管理,促使總需求與總供給基本平衡,熨平短期經濟波動,保持經濟運行在合理區間,防範化解各種經濟風險。另一方面,著眼於改善中長期供給能力,大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結構性改革特別是供給側的結構性改革,化解過剩產能、推動傳統產業的轉型升級,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增長極、增長帶,加快推動經濟結構優化,不斷提高要素產出效率,促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提升經濟潛在增長能力,為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堅持國內和國際統籌。加快形成參與國際宏觀經濟政策協調的機制,主動加強與主要經濟體的政策協調和溝通,更加積極地參與多雙邊國際經濟合作,提升國際話語權,推動國際宏觀經濟治理結構改革。
堅持改革和發展協調。一方面,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把發展作為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主動調控、穩中有為,保持經濟穩定健康發展,為全面深化改革創造良好環境。另一方面,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發展中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推動有力促進經濟平穩發展的改革措施及早出台、加快落地,使改革更加有力地服務於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要通過改革創新引導宏觀調控方式創新,以結構性改革破解結構性難題,著力實現經濟中高速增長、產業邁向中高端水平。
財政:降成本、優結構、促改革
2016年,財政政策一方面著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一方面促進適度擴大總需求,力求提高發展的質量和效益,增強持續增長動力:
一是加快財稅體制改革。推進中央與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適度加強中央事權和支出責任,完善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全面推開營改增改革,將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納入試點范圍,積極推進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改革,推進消費稅改革。
二是穩步加大財政支持力度。主要體現在:提高赤字率,擴大赤字規模,相應增加國債發行規模,合理確定地方政府新增債務限額;進一步實施減稅降費政策,堅決遏制各種亂收費,堅決不收「過頭稅」,給企業和市場主體留有更多可用資金;加大統籌財政資金和盤活存量資金力度。
三是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壓縮「三公」經費等一般性支出,按可持續、保基本原則安排好民生支出。重點加強基本公共服務,特別是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基本公共服務的支持力度,加強對特定人群特殊困難的幫扶。創新公共服務方式,能夠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提供的,不再直接承辦,能夠由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提供的,廣泛吸引社會資本參與,非基本需求主要靠市場解決。
四是增強風險防控意識和能力。繼續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完善預算管理機制,將政府存量債務還本付息納入年初預算,根據批準的限額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及債務收支情況隨同預算公開的常態機制。強化風險預警,督促風險較高的地區制訂中長期債務風險化解規劃,新增債券安排與各地區風險程度掛鉤。
工業:去產能、提效率
按照企業主體、政府推動、市場引導、依法處置的辦法,研究制定全面配套的政策體系,因地制宜、分類有序處置,妥善處理保持社會穩定和推進結構性改革的關系。化解過剩產能,與深化改革、企業重組、優化升級相結合。一是嚴控新增產能。進一步加大力度,根據市場需求,設定鋼鐵和煤炭等全國總量「天花板」。原則上停止審批新建煤礦、新增產能技術改造和煤礦生產能力核增項目。二是淘汰落後產能。對環保、能耗、安全生產達不到標准和生產不合格或淘汰類產能要依法依規有序關停退出。三是優化存量產能。理順要素價格市場形成機制,提高產業准入能耗、物耗、水耗和生態環保標准,促進企業產品升級,加快向高端、智能、綠色方向轉型轉產。鼓勵企業開展上下游兼並重組,提高產業集中度。引導扭虧無望企業主動退出。四是開拓產能利用空間。支持企業利用「互聯網 +」、國際產能合作和裝備走出去等,積極拓展國內外市場。五是創造新的就業空間,為企業人員轉崗提供支撐,支持傳統企業開展「雙創」。
在化解產能過剩的同時,加快結構升級步伐。聚焦《中國製造2025》重點領域,啟動實施一批重大技改升級工程,支持輕工、紡織、鋼鐵、建材等傳統行業有市場的企業提高設計、工藝、裝備、能效等水平,有效降低成本,扶持創新型企業和新興產業成長。促進互聯網與製造業融合進一步深化,使得製造業數字化、網路化、智能化水平顯著提高,推出旨在推進智能製造、下一代信息基礎設施等產業發展的多個行動計劃。
貨幣:穩健、靈活、防風險
2016年,國將繼續實施穩健的貨幣政策,優化增量,保持靈活適度,大力推動金融改革開放,切實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促進經濟金融更高質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發展。營造適宜的貨幣金融環境。靈活運用各種工具組合,保持銀行體系流動性合理充裕,既保持流動性合理充裕,又不隨意放水。
完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探索建立宏觀審慎評估體系。繼續運用抵押補充貸款、中期借貸便利、信貸政策支持再貸款等貨幣政策工具,支持金融機構擴大國民經濟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信貸投放,引導降低社會融資成本,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
不斷優化信貸結構,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加大信貸政策和產業政策協調配合。按照精準扶貧、精準脫貧要求,全面做好扶貧開發金融服務。深化重點領域改革,持續釋放改革紅利。繼續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進一步完善市場化匯率形成機制,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繼續深化金融機構改革。繼續加強對區域金融改革的支持。
推動金融市場規范創新發展。防範和化解經濟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和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完善外匯儲備經營管理。
房地產:去庫存、促發展
在經濟增速下行和高庫存壓力下,政府更加重視房地產在促進消費和拉動投資方面的重要作用,政策聚焦於挖掘房地產消費潛能,鼓勵需求入市,進而恢復並帶動投資信心。2016年,將推進以滿足新市民住房需求為主的住房體制改革,把去庫存作為房地產工作的重點。
按照加快提高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通過加快農民工市民化,擴大有效需求,打通供需通道,消化庫存,穩定房地產市場。落實戶籍制度改革方案,允許農業轉移人口等非戶籍人口在就業地落戶,使他們形成在就業地買房或長期租房的預期和需求。明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向,以滿足新市民住房需求為主要出發點,以建立購租並舉的住房制度為主要方向,把公租房擴大到非戶籍人口。發展住房租賃市場,鼓勵自然人和各類機構投資者購買庫存商品房,成為租賃市場的房源提供者,鼓勵發展以住房租賃為主營業務的專業化企業。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順應市場規律調整營銷策略,適當降低商品住房價格,促進房地產業兼並重組,提高產業集中度。
繼續推進棚改貨幣化安置,努力提高安置比例,將新安排600萬套棚戶區改造任務。實現公租房貨幣化,通過市場籌集房源,政府給予租金補貼。改進房地產調控方式,促進房地產企業兼並重組。進一步落實地方調控的主體責任,實施分城施策、分類調控。
農業:由數量轉質量,加快產業融合
當前,國農產品中低端供給較為充足,另一方面放心安全的農產品供給又明顯不足。因此,在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保稻穀、小麥等口糧,保耕地、保產能,保主產區特別是核心產區的糧食生產的前提下,農業生產將由數量為主,逐步轉向數量質量並重、更加註重效益,更加滿足消費者需求。
充分發揮多種形式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在結構性改革中的引領作用,農業支持政策要向規模經營主體傾斜,惠農政策由普惠向新型經營主體轉變。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完善利益聯結機制為核心,以制度、技術和商業模式創新為動力,以新型城鎮化為依託,著力構建農業與二三產業交叉融合的現代產業體系,形成城鄉一體化的農村發展新格局,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農村繁榮。
以農牧結合、農林結合、循環發展為導向,優化農業種植養殖結構,建設現代的飼草料產業體系,促進糧食、經濟作物、飼草料三元種植結構協調發展。加快農業由生產環節向產前、產後延伸,提高農產品加工轉化率和附加值。推進農業與旅遊 、教育、文化與產業的深度融合,實現農業從單純的生產向生態、生活功能的拓展,大力發展比如像休閑農業、鄉村旅遊、創意農業、農耕體驗等等。
土地:有保有壓、控製成本
為加強結構性改革,服務穩增長目標,2016年土地政策將強化去產能、去庫存、降低企業成本、防範地方債務風險等基調。制定配套政策,盤活企業存量土地,促進「僵屍企業」分類有序處置,穩妥安置分流下崗職工。以煤炭、鋼鐵行業為重點,加快去產能步伐。嚴把土地供應關口,三年內對煤炭、鋼鐵新上項目一律不得核准、備案。與此同時,綜合考慮房地產去庫存和加快農民工市民化進程,實施有保有壓的用地政策。積極保障新產業發展用地,對於國家鼓勵發展的新產業、新業態,各地可結合地方實際,納入重點保障范圍。以「先存量、後增量」的原則,優先安排新產業用地供應。多種方式供應新產業用地,差別化保障新業態用地,鼓勵盤活利用現有用地。
深入研究降低企業特別是實體經濟企業用地成本問題,合理確定地價水平,防止企業用地價格過快上漲、加重企業用地成本。創新企業用地模式,鼓勵採取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等出讓方式,降低企業用地成本。對利用存量土地、荒廢地開展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促進企業轉型升級。
區域政策:落實總體戰略,加強合作
支持各地發揮比較優勢,貫徹落實「一帶一路」建設頂層設計以及各省(區、市)參與建設「一帶一路」實施方案,大力推進「一帶一路」建設。全面貫徹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支持三省市制定各自方案和支持政策,穩妥有序推動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推進交通一體化、生態環保、產業發展三個重點領域率先突破,協調推動體制機制改革、創新驅動發展和試點示範。發揮京津冀協同發展輻射帶動作用,促進環渤海地區合作發展,支持建立由北京市牽頭的環渤海地區合作發展協調機制,加快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生態環境聯防聯治、產業發展協同協作、市場要素對接對流、社會保障共建共享等重點領域合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依託黃金水道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39號),認真組織實施即將出台的《長江經濟帶發展規劃綱要》。支持沿江11省市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協商合作機制,高起點高水平合作建設綜合交通運輸體系,推進沿江產業有序轉移和優化升級,加強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推動上中下游地區協調發展、沿海沿江沿邊全面開放。發揮長三角區域合作組織作用,加快推進長三角一體化,帶動長江經濟帶協調發展。以區域發展總體戰略為基礎,以三大戰略為引領,積極推動珠江-西江經濟帶等經濟支撐帶建設,形成沿海沿江沿線經濟帶為主的縱向橫向經濟軸帶。發揮城市群輻射帶動作用,鼓勵其他地區借鑒京津冀協同發展做法,提高東北地區、中原地區、長江中游、成渝地區、關中平原等城市群內部協同發展水平。推進重點地區一體化發展,支持有條件地區積極探索同城化。根據環境容量和生態空間,探索人口經濟密集地區優化開發新模式。探索建立毗鄰省份發展規劃銜接機制,推動空間布局的協調和時序安排同步進行。
建立區域合作資金保障機制,創新利益分享與保護補償機制,強化區域互助機制。尊重基層首創精神,支持各地開展先行先試,積極探索加強區域合作的新路徑、新方式,力爭在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突破,豐富區域合作工作的手段。
❻ 請問:有關國際稅收的問題
涉外稅收是指一個國家與國際經濟活動中的納稅人的征納關系,是該國國家稅收的組成部分。
居民原則是指
居民稅收管轄權:一國政府對其境內居住的所有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來自於世界范圍內的全部收入以及存在於世界范圍內的財產所行使的課稅權力。它是按照屬人主義原則所確立起來的一種稅收管轄權。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的核心在於納稅人居民身份的確定,凡是本國居民,對其一切應稅收益、所得或財產都要征稅,而不論這些課稅對象是來源或存在於本國還是其他國家。
什麼是抵扣
一.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制度
直接抵免法與間接抵免法的區別在於,前者用於解決法律性國際重復征稅,後者用於解決經濟性國際重復征稅。
二.全額抵免與限額抵免制度
全額抵免與限額抵免制度是根據居住國允許居民納稅人抵免的已繳來源國稅額有無限制所劃分的兩種制度。
三.綜合限額抵免與分國限額抵免制度
綜合限額抵免與分國限額制度的區別在於,在多國抵免的情況下,居住國是否同意對居民納稅人的超限額與不足限額進行軋抵。
分國限額抵免是指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納稅人來源於每一非居住國的所得,分別計算出各自的抵免限額所進行的抵免。
綜合限額抵免是指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納稅人來源於不同國家的所得匯總相加,按居住國稅率計算出統一的抵免限額所進行的抵免。
四.稅收饒讓抵免制度
稅收饒讓抵免是指居住國政府對於本國納稅人從收入來源國得到的稅收優惠減免的所得稅額,視同已經交納,允許抵免的一種特殊抵免措施。
一國政府在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征稅時,允許其將該所得負擔的外國稅款作為費用從應稅國外所得中扣除,只對扣除後的余額征稅的方法叫做扣除法。
3.2 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扣除法舉例:
假定甲國一居民公司在某納稅年度取得總所得100萬元,其中來自於甲國(居住國)的所得70萬元,來自於乙國(非居住國)的所得30萬元;甲國公司所得稅稅率為40%,乙國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0%。如甲國實行扣除法,分析該公司的納稅情況。
3.2 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甲國公司繳納的乙國稅款(30×30%) 9萬元
甲國公司來源於乙國的應稅所得(30-9) 21萬元
甲國公司來源於本國的應稅所得 70萬元
甲國公司境內境外應稅總所得(70十21) 91萬元
甲國公司在本國應納稅款(91×40%) 36.4萬元
甲國公司實際共繳納稅款(9+36.4) 45.4萬元
結論:緩解但不能免除重復征稅
3.2 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3.2.2 減免法
又稱低稅法,即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在標准稅率的基礎上減免一定比例,按較低的稅率征稅;對其國內所得則按正常的標准稅率征稅。
只能減輕而不能免除國際重復征稅。
3.2 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3.2.3 免稅法
免稅法是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全部或部分免予征稅。
全部免稅法: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不予征稅,並且在確定對其國內所得征稅的稅率時也不考慮這筆免於征稅的國外所得。
累進免稅法: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不予征稅,但在確定對其國內所得征稅的稅率時,要將這筆免於征稅的國外所得與國內所得匯總一並考慮。
3.2 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免稅法舉例:
假定甲國一居民公司在某納稅年度中總所得100萬元,其中來自居住國甲國的所得70萬元,來自來源國乙國的所得為30萬元。為簡化起見,假定甲國實行全額累進稅率,其中,應稅所得61萬元—80萬元的適用稅率為35%,81萬元—100萬元的適用稅率為40%;來源國乙國實行30%的比例稅率。現計算該公司應向甲國繳納多少稅款。
3.2 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全部免稅法 :
甲國對來自乙國的30萬元所得不予征稅,只對國內所得70萬元按適用稅率征稅。
甲國應征所得稅額=70×35%=24.5(萬元)
累進免稅法:
甲國根據該公司的總所得100萬元,找出其適用稅率是40%,然後用40%的稅率乘以國內所得70萬元,求得該公司應繳居住國稅額。
甲國應征所得稅額=70×40%=28(萬元)
3.2 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3.2.4 抵免法
全稱為外國稅收抵免法,即一國政府在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征稅時,允許其用國外已納的稅款沖抵在本國應繳納的稅款,從而實際徵收的稅款只為該居民應納本國稅款與已納外國稅款的差額。
抵免法可以有效地免除國際重復征稅。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3.2.4 抵免法
1.抵免限額
2.直接抵免與間接抵免
3.外國稅收抵免的匯率問題
4.費用分攤
5.稅收饒讓抵免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1.抵免限額
在實踐中,各國為了保證本國的稅收利益,都實行限額抵免。即規定本國應納稅款的抵免額不能超過國外所得按照居住國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抵免限額)。
抵免限額是允許納稅人抵免本國稅款的最高數額,它並不一定等於納稅人的實際抵免額。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抵免限額計算公式
分國抵免限額=境內、境外總所得按居住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於某外國的所得額/境內、境外所得總額
綜合抵免限額 = 境內、境外總所得按居住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於境外的所得總額/境內、境外所得總額
綜合抵免限額(或分國抵免限額)=全部境外所得(或某外國所得)×居住國稅率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抵免限額舉例:
在甲國的總公司A和其設在乙國和丙國的分公司B、C都為盈利,納稅情況如下,用兩種方法計算抵免限額及總公司應向甲國繳納的稅額: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1)按綜合限額法計算抵免限額
綜合抵免限額
(1200×50%)×(100+100)/1200 100萬元
B公司與C公司已納外國稅額(60十40) 100萬元
實際抵免額 100萬元
A公司抵免後應納居住國稅額(600-100) 500萬元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2)按分國限額法計算抵免限額
乙國抵免限額(1100×50%×100/1100) 50萬元
丙國抵免限額(1100×50%×100/1100) 50萬元
允許乙國實際抵免額 50萬元
允許丙國實際抵免額 40萬元
抵免後A公司應納居住國稅額(600-50-40) 510萬元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上例中,C公司虧損50萬元,其他情況相同。
(1)按綜合限額法計算
綜合抵免限額 〔525×(100-50)/1050〕 25萬元
實際抵免額 25萬元
A公司抵免後應納居住國稅額(525—25) 500萬元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2)按分國限額法計算。
乙國抵免限額(550×100/1100) 50萬元
由於C公司在丙國的經營虧損,所以不存在抵免問題。
A公司抵免後應納居住國稅額(525-50) 475萬元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2.直接抵免與間接抵免
直接抵免
所謂直接抵免,是指居住國的納稅人用其直接繳納的外國稅款沖抵在本國應繳納的稅額。
用直接抵免法計算應納居住國稅額的公式為 :
應納居住國稅額
=(居住國所得+來源國所得)×居住國稅率-實際抵免額
=納稅人全部所得×居住國稅率-實際抵免額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直接抵免法舉例
假定甲國一居民公司在某納稅年度獲得總所得10000萬元。其中,來自本國所得8000萬元,來自乙國(來源國)分公司所得2000萬元。現計算該公司在採用抵免法時應向甲國繳納多少稅款。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1)當甲國適用稅率為30%、乙國為30%,兩國稅率相等時,甲國政府允許該公司用已納全部乙國所得稅沖抵甲國總公司的應納稅額。
總所得按甲國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
(10000×30%) 3000萬元
分公司已納乙國稅額(2000×30%) 600萬元
實際抵免額 600萬元
總公司得到抵免後應向甲國
繳納的稅額(3000-600) 2400萬元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2)當甲國稅率為30%、乙國稅率為20%時,該總公司僅能按實納外國稅款進行抵免,在實行稅收抵免後,還要就乙國所得按照兩國稅率差額,向甲國補交其稅收差額。
總所得按甲國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10000×30%) 3000萬元
分公司已納乙國稅額(2000×20%) 400萬元
乙國稅收抵免限額(2000×30%) 600萬元
實際抵免額 400萬元
總公司抵免後應向甲國繳納稅額(3000-400) 2600萬元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3)當甲國稅率為30%、乙國稅率為40%時,該居民公司在乙國已納稅額在甲國得不到全部抵免,其可以用於抵免的數額僅為其乙國所得按照甲國稅率計算的稅額。
總所得按甲國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10000×30%) 3000萬元
分公司已納乙國稅額(2000×40%) 800萬元
乙國稅收抵免限額(2000×30%) 600萬元
實際抵免額 600萬元
總公司抵免後應向甲國繳納稅額(3000-600) 2400萬元
該居民公司繳納的稅收總額(800十2400) 3200萬元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間接抵免
所謂間接抵免,是指居住國的納稅人用其間接繳納的國外稅款沖抵在本國應繳納的稅額。
用直接抵免法計算應納居住國稅額:
第一步:計算母公司間接繳納的子公司所在國的稅款。
母公司承擔的外國子公司所得稅=外國子公司所得稅×母公司所獲毛股息/外國子公司納公司所得稅後的所得
外國子公司所得稅=子公司納稅前全部所得×子公司所在國適用稅率
母公司承擔的外國子公司所得稅如果沒有超過本國的抵免限額,即是母公司可以享受的間接抵免額。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第二步:計算母公司來自國外子公司的所得額。
母公司來自子公司的所得
=母公司所獲毛股息+母公司承擔的外國子公司所得稅
=母公司所獲毛股息+外國子公司所得稅×母公司所獲毛股息/ 外國子公司繳納公司所得稅後的所得
也可採用比較簡便的公式計算:
母公司來自子公司的所得=母公司所獲毛股息/(1- 子公司所在國適用稅率)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間接抵免法舉例
甲國母公司A擁有設在乙國子公司B的50%的股份。A公司在某納稅年度在本國獲利100萬元,B公司在同一納稅年度在本國獲利200萬元,繳納公司所得稅後,按股權比例向母公司支付毛股息,並繳納預提所得稅;甲國公司所得稅稅率為40%,乙國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0%,乙國預提稅稅率為10%。現計算甲國A公司的間接抵免額及向甲國應繳稅額。
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B公司繳納乙國公司所得稅(200×30%) 60萬元
B公司納公司所得稅後所得(200-60) 140萬元
B公司付A公司毛股息(140×50%) 70萬元
乙國徵收預提所得稅(70×10%) 7萬元
A公司承擔的B公司所得稅(200×30%×70/140) 30萬元
A公司來自B公司所得(70十30) 100萬元
抵免限額[(100十100)×40%×100/(100+100)] 40萬元
因為A公司間接和直接繳納乙國稅額為37萬元(30十7),小於抵免限額40萬元,所以實際抵免額取兩者中較小數額。
實際抵免額 37萬元
A公司抵免前應向甲國納稅[(100十100)×40%] 80萬元
A公司抵免後應向甲國納稅(80-37) 43萬元
內資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抵免
內資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抵免,是指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的國家,對其居民公司來自境外的所得徵收所得稅時,允許居民公司將其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從其應向本國繳納的所得稅額中扣除。
內資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抵免有全額抵免與限額抵免,直接抵免與間接抵免。但大多數國家稅法都實行限額抵免,即扣除額不超過納稅人國外所得按本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
1.內資企業所得稅稅額的直接抵免。納稅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准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扣除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2.內資企業所得稅稅額的間接扣除,是國際間避免對母子公司間轉移的所得雙重征稅的重要措施。我國及其他一些國家在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了間接扣除。我國規定,納稅人從其他企業分得的已經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利潤,其已經繳納的稅額可以在計算本企業所得稅時予以調整。
http://blog.sina.com.cn/u/53f2208d010003vq
❼ 對進口商品徵收關稅和實行進口限額對本國經濟分別產生什麼影響
關稅是政府增加財政收入的方式之一。 但是,隨著世界貿易的不斷發展,關版稅對國家財權政收入的比例正在下降。 每個國家根據其類型和價值對進出口貨物徵收一定的稅額。
其作用是通過征稅提高進口商品的價格,降低其市場競爭力,減少對國內產品的不利影響。 關稅具有保護國內生產工業的作用,但它們的不利影響正逐漸在當今的經濟全球化中出現。 主要是對就業率的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我國僅對4類貨物徵收消費稅。
第一類:過度消費會對身體健康、社會秩序、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費品,如煙、酒、鞭炮、焰火。
第二類:奢侈品等非生活必需品,如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化妝品以及護膚護發品。
第三類:高能耗的高檔消費品,例如小轎車、摩托車。
第四類: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類消費品,例如汽油、柴油。
❽ 稅收在經濟調節中有什麼作用有什麼效果
1.稅收是國家實行宏觀經濟調控的重要杠桿之一。
2.稅收是國家實行財政政策調節經版濟的有力工具權。
❾ 對進口商品徵收關稅和實行進口限額對經濟分別會產生什麼影響
一國政府可以採取各種不同的手段來干預本國的進出口,從而影響本國的經濟活動。徵收關稅和實行進口限額是影響進口的兩種主要的方法,它們都可以起到限制本國的進口,保護國內同類產品的生產,調節國際貿易收支狀況的作用,但它們對本國經濟的影響又是有所不同的。
對進口商品徵收關稅後,本國經濟可能受到下述影響:(1)改種商品的國內價格提高,不利於進口商品的銷售,使進口數量受到限制。對進口數量的影響大小,取決於關稅率的大小及該商品國內市場的需求彈性大小。稅率越高,進口越受限制;彈性越大,進口也越受限制。(2)由於國內價格提高,將促進本國同類產品的生產廠商產量增加,導致成本下降,價格也隨之下降,從而促進本國同類產品的生產與銷售。(3)政府得到關稅收入,可以用這種收入來從事與增加公共福利有關的事業,補償消費者的損失。當然,關稅要過到既有效地保護本國的產業又不使國際貿易狀況惡化,就必須有一定限度。過高的關稅會使外國商品不再進口,同時引起貿易夥伴國報復,引起出口的縮減,國內經濟狀況惡化。
實行進口限額與關稅不同的是:只要支付了進口稅,進口商仍可以自己決定進口的數量;而實行了進口限額,則政府嚴格限制了進口商品的數量或者價值。因此,它排除了外國廠商的價格競爭對國內價格的任何影響。比如,如果外國廠商為對付關稅而壓低價格,那麼關稅對進口的影響不會很明顯,而進口限額則仍可以完全控制商品的進口。另外,進口限額也更有利於本國廠商免受國外同類產品的競爭,只要進口的數量達到限額,外國廠商甚至不能在本國市場上免費贈送產品,當然,這也不利於本國廠商改進技術,降低成本,提高產品的國際競爭力,便於政府加強對國際貿易狀況的宏觀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