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經濟適用房的政策是怎樣的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 從事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堅持「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分別決策」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准、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經濟適用住房指導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指導、監督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規劃、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做好市場需求分析和預測的基礎上,編制本地區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
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計劃、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做好項目儲備,為逐年滾動開發創造條件。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計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項目儲備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中央和國家機關、直屬企事業單位及軍隊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屬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經所屬主管部門批准後,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統一管理。
第二章 優惠政策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合理布局,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改變土地用途,變相搞商品房開發。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徵收;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十一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提供准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不得上浮。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十二條 用於個人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可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
第三章 開發建設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應當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參與招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相應資質、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型面積和各種戶型的比例,並嚴格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應當堅持標准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並結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優選規劃設計方案;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准,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
第四章 價格的確定和公示
第十七條 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應當按照《經濟適用房價格管理辦法》(計價格[2002]2503號)的規定確定;其租金標准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不高於3%利潤的基礎上確定。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示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五章 交易和售後管理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有當地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或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
(二)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准;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規定享受購買或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及面積標准,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持家庭戶口本、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和住房證明以及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向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核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公示。公示後有投訴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的,在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上簽署核查意見,並註明可以購買的優惠面積或房價總額標准。
第二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選購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補交差價。超面積部分差價款的處理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五條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一定年限後,方可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收益。具體年限和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補繳收益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用於出租的經濟適用住房,以政府核定的價格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
第二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如需換購,必須以屆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家庭後,方可再次申請。
第六章 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
第二十九條 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上市條件、供應對象的審核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三十條 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工礦區和困難企業,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單位發展計劃的前提下,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無房戶和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一條 向職工或社員收取的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當地財政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凡已經享受房改政策購房、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了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三十三條 集資、合作建房單位只允許收取規定的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第三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住房狀況、居民收入、房價等情況,確定是否發展集資、合作建房以及建設規模。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對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以及不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租金標准等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經濟適用住房或組織未取得資格的家庭集資、合作建房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與商品房價格差,並對建設單位的不良行為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追回已購住房或者由購買人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並可提請所在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行政處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計劃(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價格、金融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可以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通知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或協議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
B. 國家對經濟適用房的支持政策有哪些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對支持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以及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有關稅收政策做出具體規定。 通知規定,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房產稅;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 通知還指出,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 通知說,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徵收契稅;對個人按《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規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對於所在單位以廉租住房名義發放的不符合規定的補貼,應徵收個人所得稅。
C. 天津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根據《天津市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四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中心城區非農業戶籍,所居住房屋於2004年1月1日以後拆遷的;
(二)家庭上年收入低於市統計局公布的城鎮單位從業人員人均勞動報酬2倍的(具體收入線標准由市房管局定期向社會發布);
(三)拆遷戶實行貨幣安置,原則上平房拆遷補償安置費低於10萬元、樓房低於18萬元,且他處無住房的。
住房拆遷日期和拆遷補償安置費金額以《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為依據。
(3)經濟適用房政策擴展閱讀:
根據《天津市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五條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拆遷家庭每戶只允許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第六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應根據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招投標時中標的平均銷售價格和最高銷售價格,安排樓層、朝向差價,按門棟制定平均銷售價格,並報市物價局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的,由市物價局制發核准通知。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辦理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時,須提供市建委核發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經市物價局核準的按門棟制定的平均銷售價格及銷售方案、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證明和其他所規定要件。
要件齊全的,由市房管局為其核發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並在市房地產綜合信息網上發布。房屋銷售價格一經公布,銷售單位不得提高售價。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坐落地址、 面積、房型等情況以及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政策和銷售價格,由市房管局會同市建委、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市物價局通過媒體逐批向社會公布。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單位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內容做好銷售宣傳工作。區房管局會同區拆遷辦組織拆遷單位,在拆遷現場或相關街道辦事處將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政策及房源情況進行告示。
D. 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是什麼
1、什麼房子能賣
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的,另一種則是尚未住滿5年的。具體時間以購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准。
①對於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後業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
②對於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於政策規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並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
2、賣了房子後的結果
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按市場價格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能再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質的住房。
以原價出售給有購買資格的人後,原購房人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者還可再次購買他處的經濟適用住房。
3、怎麼購買
① 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購買此類經濟適用房不需要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特殊條件,任何購買人群都能購買。購買此類二手經濟適用房除正常繳納1.5%的契稅、5‰的印花稅外,不需要再繳納成交價3%的土地出讓金。
②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購買此類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客戶,首先必須滿足普通經濟適用房的購買條件;其次購房人還需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審核手續。若所購置的已購經濟適用房超過核定最高購房總價標准以外部分,則需補交10%的綜合地價款並所購房屋仍按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管理。
4、如何選購經濟適用房
首先,結合工作單位、居住習慣、生活方式等綜合因素,再決定購買哪個區域內的經濟適用房項目。如上班單位離項目的遠近、周邊的親朋好友居住情況等都屬於綜合考慮因素。
其次,到項目現場考察,了解項目本身的配套設施,並結合自身的需要進行購買。如新婚夫婦,要考慮到幼兒園、小學以及醫院等配套。還有,對社區的綠化率、停車、物業管理等狀況都應有所了解。
第三,根據自身的居住要求,詳細了解經濟適用房的戶型結構及面積大小,以及通風、採光、朝向等基礎資料。
第四,對房屋的權屬關系要有詳細調查,特別要注意房屋是否有共有人,防止購買後,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另外,特別提醒務必別買沒有房產證的二手經濟適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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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經濟適用房現在的政策是什麼
1中低收入家庭!2住房困難戶!3雙方都是本市戶口!政策是這樣的!不過好多實際都不是!
F. 經濟適用房申請需要哪些條件啊
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等。
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具有當地城鎮戶口;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6)經濟適用房政策擴展閱讀:
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要求規定:
1、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2、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G. 2017經濟適用房買賣最新政策有哪些
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銷售價格:
經濟適用房銷售的價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最低基準價為每平方米1500元,根據地段等方面情況不同,各處的房價有所不同。其銷售價格由以下因素構成:征地和拆遷補償、安置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以上4項之和為基數的2%以下的管理費;貸款利息;稅金等。
1、什麼房子能賣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的,另一種則是尚未住滿5年的。具體時間以購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准。
①對於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後業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
②對於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於政策規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並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
2、賣了房子後的結果
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按市場價格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能再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質的住房。以原價出售給有購買資格的人後,原購房人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者還可再次購買他處的經濟適用住房。500元,根據地段等方面情況不同,各處的房價有所不同。其銷售價格由以下因素構成:征地和拆遷補償、安置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以上4項之和為基數的2%以下的管理費;貸款利息;稅金等。
1、什麼房子能賣
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的,另一種則是尚未住滿5年的。具體時間以購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准。
①對於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後業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
②對於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於政策規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並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
2、賣了房子後的結果
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按市場價格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能再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質的住房。
以原價出售給有購買資格的人後,原購房人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者還可再次購買他處的經濟適用住房。
3、怎麼購買
① 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購買此類經濟適用房不需要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特殊條件,任何購買人群都能購買。購買此類二手經濟適用房除正常繳納1.5%的契稅、5‰的印花稅外,不需要再繳納成交價3%的土地出讓金。
例如:購買一套面積為95平方米,原購房價格為2650元/平方米,現市場售價為3600元/平方米的已購經濟適用房,其總購房款為
3600×95=342000元,除購房款外,購房人還需繳納342000×1.5%=5130元的契稅,以及342000×0.0005=171元的印花稅。
②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購買此類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客戶,首先必須滿足普通經濟適用房的購買條件;其次購房人還需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審核手續。若所購置的已購經濟適用房超過核定最高購房總價標准以外部分,則需補交10%的綜合地價款並所購房屋仍按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管理。
4、如何選購經濟適用房
首先,結合工作單位、居住習慣、生活方式等綜合因素,再決定購買哪個區域內的經濟適用房項目。如上班單位離項目的遠近、周邊的親朋好友居住情況等都屬於綜合考慮因素。其次,到項目現場考察,了解項目本身的配套設施,並結合自身的需要進行購買。如新婚夫婦,要考慮到幼兒園、小學以及醫院等配套。還有,對社區的綠化率、停車、物業管理等狀況都應有所了解。
第三,根據自身的居住要求,詳細了解經濟適用房的戶型結構及面積大小,以及通風、採光、朝向等基礎資料。
第四,對房屋的權屬關系要有詳細調查,特別要注意房屋是否有共有人,防止購買後,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另外,特別提醒務必別買沒有房產證的二手經濟適用房。
H. 經濟適用房相關規定和政策的要求有哪些
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區常住城鎮居民戶口(不包括學生戶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2)已婚[含離異(或喪偶)帶未成年子女且擁有監護權]或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單身無房戶;
(3)申請家庭房產建築面積小於48平方米(含);
(4)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市統計局每年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I. 經濟適用房住戶可以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經濟適用房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免交契稅;如果是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綜合地價4%的稅率繳納契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准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普通標准住宅各省規定不一樣。經濟適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住房原則上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一條規定,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列入省棚戶區改造項目的開發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一條規定,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開發商應繳納的印花稅。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八條規定,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下列規定進行確定:屬於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於3%。
納稅人需要注意的是,要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房地產開發商要按規定向稅務局報送經濟適用房資料。雖然各地實際情況可能有所不同,但主要包括項目計劃批准證書、立項報告、經濟適用房批准文件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J. 「中國經濟適用房政策」現今是怎樣
廣州市居民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審核指南
一、購房資格條件
廣州市中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對象的,可以到廣州市房改辦住建辦申請辦理經濟適用房
購房資格審核。
對象:廣州市城鎮戶口,現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 18287元,人均居住面積低於
2
10m,且未享受購買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房和參加單位內部集資建房等購房
優惠政策的家庭。
註:居住面積指廳、房的凈空面積
二、購房資格辦理程序
1、 到廣州市國土房管局三樓服務大廳窗口領取《廣州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審
核表》(簡稱《審核表》)或登錄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網站下載《審核表》;
2、 填寫《審核表》並到申請人及其配偶所在的單位證明蓋章(待業、無單位、個體經
營者及私企、外企人員到街道辦事處證明蓋章);
3、 將《審核表》及有關證明材料交回服務窗口;
4、 市房改辦住建辦資格審核後在國土房管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15天;
5、 25個工作日後(含公示期15天)在服務窗口領取《廣州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資格證明》(簡稱《購房資格證明》)
三、申請資格審核須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
1、 申請人及其配偶和購房後產權共有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 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3、 現住房證明(如:產權證、租本或單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 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5、 由單位或街道計生辦提供計劃生育證明書;
6、 經法院判決所租住房屋被收回者,需復印法院判決書;
7、 有關的其它資料或證明。
註:以上送審材料復印件根據檔案部門要求均需用B5紙復印(182×257mm),一版紙
上只能印同一類型的證件(如全部為身份證)。
四、說明:
1、經資格審核符合購房條件的家庭取得《購房資格證明》, 《購房資格證明》有效期為
兩年,在此期間申請購房家庭可根據廣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推出情況,自行到各經濟適
用房銷售點選購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時市房改辦住建辦將對購房資格進行復核,如在獲得《購
房資格證明》後家庭經濟及住房情況發生改變而不符合購房條件的,將取消購房資格。
2、經濟適用房銷售點將根據經濟適用房的建設情況逐步推出,並在市國土房管局的網站
上公布。
3、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網址:www.laho.gov.cn
廣州市房改辦住建辦
廣東省韶關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
發布:杭州廠房網 www.cf571.com 發布時間:200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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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進一步完善多層次的城鎮住房供應體系,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條件,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若干意見》、《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適用標准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建設局)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實施和監管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籌建、銷售等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建設、國土管理部門,根據本市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人口、低收入家庭住房水平和市場需求以及建設用地可供數量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並統籌納入地方社會經濟發展計劃。
第五條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並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先統籌安排。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建設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項目選址要以人為本、合理安排區位布局,方便低收入群眾工作生活。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市場運作的原則,採取市住房保障中心自行組織建設及商品房開發項目配建兩種方式。經濟適用住房配建按照《韶關市區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配建實施辦法》執行。經濟適用住房年度供應總建築面積原則上不低於住房總建築面積的10%。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政府無償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政府負擔。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要做到標准適度、功能齊全、質量優良、經濟適用、便利節能。根據有關規定和我市住宅建設的發展規劃,經濟適用住房建築戶型和面積按下列標准建設:
(一)一室戶型的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35平方米至45平方米之間;
(二)二室戶型的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45平方米至55平方米之間;
(三)三室戶型的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55平方米至65平方米之間。
住房建築戶型以二室戶型為主,比重占總戶室數量的80%以上。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其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價格主管部門及建設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通過價格認定程序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後,實行現樓交易。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嚴格的准入和退出機制,統一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限定的價格,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市區常住戶口居民住戶,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一)家庭人均收入標准等於或低於當年市區最低生活保障線的300%;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0平方米;
(三)無自有產權房源。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實行動態管理,由市政府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對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資格的審查核實,實行家庭成員全名制誠信申報制度,按照「三審核」(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市建設局)、「兩公榜」(街道辦事處、市建設局)的程序認定。其具體程序為:
(一)申請人持身份證、戶口簿(戶籍證明)、結婚證、計劃生育證明、民政部門出具的低收入證明、擁有的房產及現居住住房的權屬或合同證明、市房地產交易登記所提供的查檔證明(憑低收入證明免費查詢)等證明材料向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提出購房申請,填寫《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評議申請表》,居委會(申請人實際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居委會的,由戶籍所在地居委會協助調查)通過鄰里訪問、入戶調查、查檔取證(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狀況以及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評議。
(二)居委會將調查評議結果報居住地街道辦事處,由街道辦事處組織專門人員對評議結果進行復核,並將復核結果分別在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張榜公示7個工作日。
(三)街道辦事處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報市建設局,市建設局對申請人的住房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對核實符合條件的,在市政府網站、建設局網站及《韶關日報》公示15個工作日。
(四)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由市建設局發放核准通知和輪候號碼。
(五)市建設局根據可供應房屋數量,安排持有核准通知書的申請人,按輪候號碼順序及相應的戶型面積決定入圍選購名單,並採取分類搖號中簽的方式確定購買人。對搖號中簽人,由市建設局核發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通知單。持有購買通知單的申請人應在規定的購房期內與市住房保障中心簽訂購房合同。逾期未簽訂購房合同的,視為放棄,按照規定重新申請。
第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每戶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七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家庭,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回購後的經濟適用住房,仍用於解決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十八條 居民應按規定辦理經濟適用權屬登記。產權證上應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及劃撥土地,產權證備案欄目上應填寫申請人家庭所有居住人員姓名。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只能用於自住,不得出租。
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5年內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確需轉讓的,只能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市住房保障中心有優先回購權。在市住房保障中心沒有回購意願的前提下,購房者可將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70%的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價款。
第二十條 企業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供應、管理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新建成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應嚴格執行建設部制定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全面推行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新機制。由建設單位採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住房保障中心與購房者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時,同時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物業管理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建立經濟適用住房共用部位、設備和小區公共設施的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按有關規定歸集、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實行申請審核制度。上市申請人在上市前應書面徵求市住房保障中心回購意見,並報市建設局審核。市建設局應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書面意見;未經批準的,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不得辦理登記轉讓手續。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後將會形成住房困難的,不予批准出售。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有關工作人員應忠於職守,秉公辦事,凡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由市住房保障中心限期收回所購住房,並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今後不得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9日頒發的《韶關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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