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產生背景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問題,直接涉及個人生存利益,對每個村民都回非常重要。而恰恰在答司法實踐中,爭議最大,又最難確定的就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無論是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土地承包、還是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解決,無不涉及這一問題。因此「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詞首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出現,並在法釋〔2005〕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進一步得到詮釋。
❷ 農村家庭聯產責任制是哪一年形成的,其歷史背景和目前情況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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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農戶以家庭為單位向集體組織承包土地等生產資料和生產任務的農業生產責任制形式。其基本特點是在保留集體經濟必要的統一經營的同時、集體將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承包給農戶,承包戶根據承包合同規定的許可權,獨立作出經營決策,並在完成國家和集體任務的前提下分享經營成果、一般做法是將土地等按人口或勞動力比例根據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分給農戶經營。承包戶和集體經濟組織簽定承包合同。具體形式有。(1)包干到戶。各承包戶向國家交納農業稅,交售合同定購產品以及向集體上交公積金、公益金等公共提留。其餘產品全部歸農民自己所有。(2)包產到戶。實行定產量、定投資、定工分,超產歸自己,減產賠償。目前,絕大部分地區採用的是包干到戶的形式。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的主要實現形式。主要生產資料仍歸集體所有;在分配方面仍實行按勞分配原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集體和家庭有分有合。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中國農民的偉大創造,是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產物。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在黨中央的積極支持和大力倡導下,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逐步在全國推開,到1983年初,全國農村已有93%的生產隊實行了這種責任制。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取消了人民公社,又沒有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是實行家庭聯產承包為生,統分結合,雙層經營,既發揮了集體統一經營的優越性,又調動了農民生產積極性,是適應我國農業特點和當前農村生產力發展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的一種較好的經濟形式.
二、目前浙江省已經基本不用了,採用的是口糧制!
❸ 土地確權中的三權是指什麼
所謂農抄地的三權,是襲指一切權、承包權、運營權。
也就是說,原來的承包運營權一分為二了,承包權還是歸農民,運營權能夠流轉,運營權能夠流轉給非農戶。承包運營權一分為二給老百姓帶來的影響遠不止這些字面的變化,而是深遠影響每位農民的切身利益。
三權分置必須權屬確認先行。
一、只有通過土地確權才能明析各自獨立的三種權屬,使土地所在地點、面積、界止、種類有法可依、有據可查;
二、經過確權的土地誰也不能隨意侵佔,減少土地權屬糾紛,使獲得承包權的農戶真正放心經營或轉讓經營權;
三、通過土地確權使三權分置才能真正做到『』放活『』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利於規模經營、規模效益,利於農產品結構和供求市場調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