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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作為經濟法主體的認識

發布時間:2020-12-25 09:06:51

㈠ 簡述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與區別

一、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
1.民法和經濟法在調整對象上的交叉性。民法和經濟法在經濟關系調整中相輔相成,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條款等,是民法與經濟法的分界和聯結點:一邊是經濟法以維護宏觀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會經濟秩序為己任,另一邊是民法對在此良好環境下自由從事活動的主體行為加以規范;被認定違反了這些彈性條款的行為,即超出民法調整的范疇而需由經濟法中的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經濟合同法和各種管理性的法律作具體調整。
它們在調整對象方面的交叉,源於以下兩個重要因素:一是由於二法都處在市場關系之中,而某種市場關系的形成又往往呈現錯綜復雜的情況,這就必然導致二者在調整對象上的部分重疊與交叉,調整對象的交叉又需要民法和經濟法從不同角度,在不同層面上共同去維系社會關系的存在;二是由於某個具體的法律關系,單靠一個法律部門的作用是難以形成的。因此,民法和經濟法在調整對象上的交叉性,決定了二者存在的互補性。
2.經濟法和民法在調整宗旨、作用和方法上的互補性。民法是從市民社會中自然形成的,它以人本主義為出發點,其理念是自由主義,民法的價值理念之一是對抗國家力量的侵犯,而經濟法以追求社會整體利益為其立法宗旨,即站在社會整體的角度,通過法律對社會經濟關系的調整,消除極端個體權利本位對整體社會經濟發展造成的消極影響,以解決個體營利性與社會公益性的矛盾,促進經濟良性發展。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以意思自治為核心,注重機會均等,即以抽象的人格平等為基礎建立的公平理性,是以平等求公平,以個體為本位,給經濟個體以完全的意志自由,保證個體權利的充分實現,僅依靠市場經濟的自發作用,來實現社會經濟的理想狀態。而經濟法以國家管理和調節經濟為其調整對象,它給主體以相對特權追求結果的大體公平,從社會利益出發處理個人和社會的關系,以社會權利為本位,保證社會整體利益,通過國家採取種種措施,彌補市場機制在經濟發展中的缺陷,實現經濟的理想狀態。
二、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
1.利益本位的不同。法的利益本位亦即法在利益保護上的出發點與立場。民法的本質是市民社會的法,是典型的私法,以個人利益為本位,以確認和保護私人利益為其價值追求的目標,對平等主體的商品關系加以保護,從而維護民事主體的權利。但其對個人利益的無盡追求,往往又導致社會經濟運行的無序化,給社會利益造成損害。經濟法的本質則是社會法,它以社會為本位,把社會經濟總體效益作為自己的價值目標,在兼顧各方經濟利益的同時,維護社會經濟總體利益。它是公權及於私人經濟領域的法律,其產生最終突破了公、私法劃分的二元結構模式。從產生之初,經濟法就是國家站在全社會高度,從國民經濟的整體出發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干預與調控的產物。由於經濟法所體現出的「社會公益性」如此明顯,以至於在個人與國家各自的領域之間,已經形成了以社會為過渡體的一個獨立存在於其他法域的獨特法域,這恰恰是屬於經濟法的領域。可以說,經濟法的產生,改變了社會利益的配置模式,從極為宏觀的角度維護著社會經濟利益。
2.二者的調整對象不同。按照法理學的理論,任何部門都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在管理經濟和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經濟關系。經濟法和民法的調整對象雖都具有經濟性內容,但前者是一種關於國家經濟管理和協調的權利義務關系,後者則是在民間經濟活動中,主體進行經濟交往中各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雖然兩者都涉及經濟領域,但前者是國家管理涉及民間社會經濟領域,是「公」及於「私」,後者則完全處於民間社會經濟領域之中,是「私」的領域內部關系。前者主要調整公共性經濟關系,著眼於宏觀的秩序和效益。一般不涉及個人的人格、財產和交易關系;後者則主要調整平等、等價的產權關系和流轉關系,著眼於微觀的交易安全。
3.二者的調整方式和手段的差異。民法是純粹以個人為本位的私法,以自由平等為核心,其調整方式相應的採取意思自治原則,即由當事人按自己的意志設定權利和義務,國家並不予以過多干預,但民法其完備的微觀經濟行為規則又很難解決經濟壟斷、資源配置不當,弱者特別保護等現代經濟中的新問題,這就需要經濟法採取一系列彈性的綜合調整經濟的手段,通過引導,控制社會經濟的良性運行,使經濟法能夠適應經濟形勢的不同需要,成為社會經濟關系的良好「調節器」。

㈡ 在我國,可以作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有A公民B法人C非法人經濟實體D國家E國家機關首腦

在中國,根據各種法律的規定,能夠參與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專
(1)公屬民(自然人)。這里的公民既指中國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國境內或在境內活動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
(2)機構和組織(法人)。這主要包括三類:一是各種國家機關(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等);二是各種企事業組織和在中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三是各政黨和社會團體。
(3)國家。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可以作為一個整體成為法律關系主體。

公民、法人、國家都能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所以ABCDE都對

㈢ 政府機關作為經濟法主體,主要表現在以下哪些方面

作為經濟法主體的國家機關,主要是指國家經濟管理機關。
國家經濟管理機關的權利主要是經濟管理權,它是指國家經濟管理機關依法對經濟活動進行計劃、組織、調節和監督的權利經濟管理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經濟管理機關;經濟管理權是國家權利的一部分,是國家權利在經濟領域中的運用所產生出的一種特殊的權利;經濟管理權是具有命令與服從性質的,僅憑單方意思表示即能實現的權利;經濟管理權是與職位相對應的權利。
經濟管理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計劃權
這是指經濟管理機關依法決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 戰略、目標和行動方案的權利
二.組織權
這一權利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指經濟管理機關對市場領域內微觀單位的組建和存續進行組織和管理的權利;二是指經濟管理機關對市場領域內微觀單位的重大經濟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和 領導的權利;三是指經濟管理機關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組織和部署的權利
三.調節權
這是指經濟管理機關為促進經濟發展的平衡與協調,調節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和各 企業之間 經濟關系的權利
四.監督權

㈣ 國家機關能不能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范圍
(1)、經濟管理主體:主要是指國家經濟管理機關。(2)、經濟活動主體:這類主體主要有,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和公民個人。
國家機關能夠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國家權力機關作為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資格直接來自我國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國家行政機關是行使政府行政權力組織、管理和調控國民經濟活動的專門機關,在國民經濟管理活動中,行政機關以國家名義行使經濟管理權,與其他主體的關系是一種領導和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在中央和地方各級管理主體中,包括綜合經濟管理機關,如各級計委、經委等;部門經濟管理機關,如電子工業部、建設部等;監督管理機關,如審計機關等。‍

㈤ 作為經濟法主體的國家機關主要是

經濟法是一個概指的概念,不單指某一部法律,是由很多部法律構成的。因此,作為主體的國家機關很多,可能涉及所有的國家機關。

㈥ 簡述國家機關作為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特徵

經濟法律關系抄主體的范圍
(1)、經襲濟管理主體:主要是指國家經濟管理機關。(2)、經濟活動主體:這類主體主要有,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和公民個人。
國家機關能夠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國家權力機關作為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資格直接來自我國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國家行政機關是行使政府行政權力組織、管理和調控國民經濟活動的專門機關,在國民經濟管理活動中,行政機關以國家名義行使經濟管理權,與其他主體的關系是一種領導和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在中央和地方各級管理主體中,包括綜合經濟管理機關,如各級計委、經委等;部門經濟管理機關,如電子工業部、建設部等;監督管理機關,如審計機關等。‍

㈦ 經濟法 經濟糾紛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經濟糾紛產生的原因

產生經濟糾紛的原因很多,既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結合我國經濟活動的情況,產生經濟糾紛主要有以下幾種原因:

1、進行經濟活動的依據不規范。市場主體在進行經濟活動時,其依據不規范是引起經濟糾紛的主要原因。君子合同隨處可見,導致經濟合同履行過程無章可循,從而產生糾紛;

2、在進行經濟活動中,不嚴守規則,有些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不嚴格依法辦事,根據自己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訂立假合同,因而產生糾紛;

3、有關部門的行政干預,而導致經濟糾紛。

(7)國家作為經濟法主體的認識擴展閱讀:

經濟糾紛的解決方法:

1、申請經濟仲裁

當出現經濟合同糾紛,企業可以申請經濟合同仲裁。

經濟合同仲裁是由國家規定的經濟合同仲裁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合同糾紛居中調解,依法作出判斷或裁決的活動。

企業在仲裁活動中享有申訴權、答辯權、申請迴避權、申請保全措施權和申請執行權。同時應當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紀律,如實陳述案情和提供證據,全面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裁決書,按規定繳納仲裁費等。

2、進行經濟訴訟

經濟訴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按照法律的規定,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並依法作出判決的活動。

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申請迴避,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除可以查閱本案資料外,還可以復制本案有關資料和法律文書。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同時,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繳納訴訟費用等。

3、進行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審理和解決行政爭議案件和訴訟活動,經理人應該認識到通過行政訴訟活動對於認真執行憲法和行政法規。

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促進行政管理法制化和廉政建設,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和維護國家安定團結等,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行政訴訟中的原告和被告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的行政訴訟義務,任何一方都作為平等實體而不享有特權。

企業應正確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以防止或避免給自己造成更大的損失。

㈧ 簡述國家作為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職責

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國家權力機關作為經濟法律版關系主體的資格直權接來自我國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國家行政機關是行使政府行政權力組織、管理和調控國民經濟活動的專門機關,在國民經濟管理活動中,行政機關以國家名義行使經濟管理權,與其他主體的關系是一種領導和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在中央和地方各級管理主體中,包括綜合經濟管理機關,如各級計委、經委等;部門經濟管理機關,如電子工業部、建設部等;監督管理機關,如審計機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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