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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產生基礎

發布時間:2020-12-16 09:52:57

❶ 如何理解經濟法產生的規律

經濟法產生背景問題是經濟法學研究的基本論題之一,然而,我國以往對該論題的探討存在標准不一、各行其是的缺陷,動搖了經濟法體系的根基。事實上,作為部門法的經濟法只能是國家針對市場缺陷進行干預,謀求個人利益與社會公益協調共生的歷史產物。在此前提下,各國經濟法產生的具體歷史背景又不盡相同,中國的經濟法產生背景尤其復雜:一方面,市場經濟以及相應的私法精神不夠發達,另一方面,缺乏自律的干預又時有發生。
一、通說的缺陷
國內各種教材或著作在論及經濟法產生背景時,通常存在如下缺陷:
1.分別闡述不同地域或國家經濟法產生發展過程,一般是美國—德國和日本—中國,有的還涉及到東歐和蘇聯經濟法產生發展情況,但並沒有給出一個具體結論。從科學角度看,這種論述方法是不妥當的,更讓人感覺到似乎世界范圍內經濟法產生背景千差萬別,無可比性。
2.關於「經濟法」的含義標准不統一。由於「經濟法」這一概念可以在經濟法規范和經濟法部門甚至經濟法學等多重含義上來理解,因此,含義不同,結論就不盡相同,甚至相去甚遠。如果把經濟法理解為單純的經濟法規范,必然得出經濟法與國家、法律同時出現的結論。這種思路的缺陷在於,表面上以歷史沿革為主線,實際卻無視歷史事實,更無法將經濟法同其他法律部門相區分,最終喪失了經濟法的獨立性;如果把經濟法理解為法律部門,則經濟法產生不過是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以後的事情。
可見在明確闡述經濟法產生背景問題上,統一經濟法的含義是關鍵性的前提。否則,表面上製造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虛假的繁榮,實際上卻無益於該學科的發展。從其他法律學科研究的啟示來看,將經濟法理解為部門法,進而考察經濟法產生的背景,才是合適的。
3.論者前後標准不一。其典型的思路是將近代以前的「經濟法」界定為經濟法規范,而將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界定為獨立的部門法。例如,「國家出現以後,便要對社會經濟進行一些這樣那樣的干預、管理,發生國家經濟管理關系,並以法的形式予以調整。這種調整國家經濟管理關系的法,便是早期的經濟法……那時的經濟法不是作為獨立部門法而存在的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嚴格地說,它只是經濟法性質的法。」[1]這種對近代以前「經濟法」採取「寬容」態度的本意也許在於表明經濟法並非在現代社會突然產生,而是有著歷史發展的漸進性和必然性。但作為科學研究的態度,這種寬容是不可取的。筆者認為,經濟法並無近代以前和現代意義上經濟法之分。
正如李昌麒先生所言,學者們對經濟法產生的表述並無實質區別[3],而這正好可以作為我們探討經濟法產生背景的共同平台和基本前提。基於此,下文將進行經濟法產生一般背景比較分析,對學者達成共識的事實不再贅述,而只是針對共識本身進行更為細致的解析、梳理,總結經濟法產生背景的共性和個性。目的只是尊重事物發展的「求同存異」的基本規律,並應用於我國經濟法的基礎理論研究。
二、經濟法產生一般背景比較分析
馬克思主義認為,事物是共性與個性的矛盾統一,經濟法產生也遵循這一規律,即經濟法產生背景雖然表面看來千差萬別,但仍有共性的規律可循,分析如下:
總體上,經濟法產生有兩個淵源,即以美國為代表的暫稱之為和平主義的自然演進型經濟法與以德日等為代表的戰爭經濟法(包括蘇俄),前者常被稱為經濟法產生的「常態」,後者則為「非常態」。的確,在前者,經濟法產生與戰爭並不直接關聯,而是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向壟斷時期過渡的必然產物,是在和平(美國本土遠離戰爭策源地)的環境中,國家順應經濟發展的歷史階段,調整經濟管理職能,有目的立法的結果,並與二戰後「和平與發展」的時代主題一脈相承。學界通常將競爭法比作經濟憲法和經濟法誕生的標志,而最早在美國產生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1890)便是這個論斷的注腳。而該法既與經濟危機對策無關,也與戰爭無涉。而在後者,經濟法產生卻往往直接與戰爭的蓄意發動、戰時保障以及戰後重建等戰爭諸要素相關,體現出濃重的戰爭法味道,更與戰後和平發展時期作為一種經常的國家適度干預手段的經濟法不同。
但是這樣的表述並不否認兩個經濟法產生淵源存在的共性。實際上,只要我們承認,經濟法產生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是國家干預經濟的一種新型手段,而暫不考慮具體國家基於何種目的進行干預,我們就應得出二者之間存在共性的必然結論,即經濟法產生背景源於兩個基本的前提:市場經濟和社會公益的追求。首先,不論美國還是德日等國,在經濟法產生之時都是以市場經濟體制為前提的。不同的是美國素有自由的傳統,其市場經濟在沒有外界力量介入的情況下自然生長,充分發展,至壟斷產生,負面影響凸顯,國家以「看得見的手」主動進行干預。德日等國的資本主義則是在外界力量介入下(自上而下的政治改革)產生的,並因為其發展時間較短,又較多地具有封建色彩,因而也成為戰後經濟民主化、自由化的重要原因。前者可稱為市場主導型,後者可稱為政府主導型。其次,經濟法本質在於國家針對市場的天然缺陷進行必要干預,將個體正當利益的追逐限制在社會公益的前提下,追求二者的協調統一。表面上看,美國經濟法中才真正體現出社會公益,即維護自由競爭秩序,從而維護美國的自由傳統,而德日經濟法由於戰爭法的味道濃厚,其體現的不過是被軍閥、財閥控制的政府或國家的利益,而與社會公益有天壤之別。但本質上各國經濟法立法都是統治階級謀求自身利益和社會利益協調的反映。

❷ 論述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歷史條件

論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 李長健 摘 要:經濟法是調整特定經濟關系的法律,其產生與發展有其自身的規律。本文從經濟法產生的不同觀點分析入手,對古今中外經濟法產生與發展的歷史軌跡進行闡述,對經濟法產生與發展的經濟、政治、思想等歷史條件進行必要的分析,再而指出經濟法發展的新趨勢。 關鍵詞:經濟法 產生與發展 歷史條件 新趨勢 任何部門法的產生和發展,都需要一定的政治、經濟、文化和法律等主客觀方面的條件。這些條件,特別是反映一定經濟關系的經濟基礎,對部門法的形成和發展產生著重要的作用。經濟法作為一個法律部門也不例外。因此,學習和研究經濟法,必須從學習和研究經濟關系入手,從經濟法所產生的政治、經濟、法律等基礎去導源經濟法的產生,去釐定經濟法領域的諸多基本理論與實踐問題,從而科學地揭示出經濟法發展的規律,促進經濟法的不斷完善和經濟法學的不斷發展。 一、關於經濟法產生的不同觀點 經濟法是在什麼時候產生的?對於這個問題的回答,國內外法學界主要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經濟法是隨著階級、國家的產生而產生,此曰「同時論」 持此觀點的人認為:經濟法是國家運用法律的強制手段來管理社會經濟的一種方式,它是階級社會中最古老的法律中的一個組成部分。當人類進入階級社會時,隨著國家與法律的產生,經濟法也隨之產生了。在奴隸社會與封建社會,它包含在「諸法合體」的法律之中。[1]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經濟法與其他法同時並存,只是到壟斷資本主義階段,經濟法的作用越來越大,其地位更加突出出來,才形成更加豐富、全面的經濟法部門。 有些學者還認為,不論在奴隸制國家、封建制國家、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都有各自的經濟法,作為一個**的法的部門的經濟法產生於古代社會。[2] 事實上,這些認識都或多或少有其合理的地方,至少它可以提醒人們:古代社會的法律中也有關於國家管理經濟的法律現象,但決不會產生我們所說的作為**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正如一些學者所說的:在法律形成的早期階段,並不存在部門法的劃分,而是「諸法合體,刑民不分」的狀態,更不可能有今天所稱的經濟法。古巴比倫奴隸制國家頒布的《漢謨拉比法典》以及我國夏、商、周、秦時代的法律中有關土地、水利、貿易、稅收等方面的規定,並不構成**的經濟法法律部門。[3] (二)經濟法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時期,在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以後的產物,此曰「階段論」 持此觀點的人認為:經濟法不等於經濟立法、經濟法規、經濟法律。經濟的法律調整即經濟立法。經濟法規由來已久,它是史前社會結束以來任何社會和國家所不可或缺的一種控制及運行機制。而經濟法是20世紀新興的法律部門,它是經濟和社會的社會化達到相當高度以後,國家政權普遍直接參與生產流通等諸環節的產物。盡管經濟的法律調整是與國家相伴而生,但有了經濟的法律調整,不一定就有經濟法。經濟法產生和存續的一個重要前提條件是在一個國家和社會中對法律有了部門劃分,並且將其中的某個部門稱為「經濟法」。 [4]由此看來,經濟法產生的一般基礎和條件是:市場經濟發展到社會化大生產階段,國家被動或自覺地承擔起對經濟加以組織協調的職能,國家對經濟的調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之上,並形成了相應的經濟法學說。經濟法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當這些基礎和條件尚未出現時,經濟法是不可能產生的。[5]所謂一定歷史階段,就是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進入壟斷階段的時代。[6]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走向壟斷和社會化發展階段,生產手段和經濟實力不斷集中,產生了壟斷集團,限制並惡化了競爭環境,資本主義國家不得不通過法律手段對此進行干預,由此形成了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現象,產生了新的部門法——經濟法。從實證的角度來看,無論是形式上的經濟法(稱為「經濟法」法律現象),或實質上的經濟法(體現國家權力對經濟活動干預協調的法律現象),都比較集中地出現在19世紀末之後,也就是說經濟法作為部門法劃分應肇始於19世紀。因此,認為經濟法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的觀點具有歷史合理性。我們可以這么說:作為國家管理經濟的法律現象,可以上溯到奴隸制社會和封建制社會的「諸法合體」法律狀態時期,而作為**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則是人類社會進入到資本主義社會,特別是進入到壟斷資本主義社會時期的事情。[7] 有些學者還認為:法律部門的形成,需要具備的一個條件是形成相應的理論或學說,並在相應程度上被學界和社會所接受。在分析經濟法生產的主觀條件時,他們闡述了「經濟法」一詞的提出和使用;在分析經濟法產生的客觀條件時,他們強調了經濟集中和壟斷是經濟法產生的內在原因。[8] 二、對經濟法產生的兩種不同觀點的評價 在進行評析之前,我們有必要指出經濟法律、經濟的法律規范、經濟法是具有不同內涵的概念;我們有必要明確:經濟法律規范的產生、經濟法律的制定、經濟法部門的形成是有一定的聯系和區別的范疇。經濟法部門是由經濟法律規范組成的,經濟法律規范的相當一大部分是以經濟法律為表現形式。 但嚴格地說,我們不能把經濟法的產生理解為經濟法律規范的產生或經濟法律的制定,我們不能把一個或一些經濟法律規范等同於經濟法,不能把經濟法律或經濟法律的總稱視為經濟法,只有相當多的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才是經濟法。從這種意義上來說,「經濟法「就是從部門法意義上講的,是指作為**的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因此,把經濟法產生理解為經濟法這個**的法律部門的形成是正確的。[9] 我們還應明確:經濟法律規范產生於古代社會,經濟法作為部門法的產生晚於經濟法律規范的產生,經濟法的產生早於經濟法學的產生。基於上述的認識,我們認為「同時論」是錯誤的,它抹殺了經濟法律規范與經濟法之間的界限,將經濟法的產生等同於經濟法律規范的產生。經濟法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 三、經濟法產生與發展的歷史軌跡 (一)古代經濟法律規范的產生和發展 我們所說的古代經濟法律規范,一般是指包括奴隸制社會經濟法律規范和封建制社會經濟法律規范,也可稱為前資本主義經濟法律規范。奴隸制社會經濟法律規范,最早出現於奴隸制度古巴比倫國家。早在公元前18世紀,巴比倫奴隸制國家頒布的《漢謨拉比法典》就對土地的國家所有權和土地的法律保護作出了規定。《漢漠拉比法典》還有對農業、商業、質量、財政稅收等經濟關系進行法律調整的規定。我國「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反映了西周奴隸制國家土地國有的規定。西周中後期,還出現了土地流通的活動。我國從夏朝開始就有了徵收貢賦的制度,商朝的貢賦實行公田收入交國家,西周則按井田計畝徵收賦稅,西周的財政開支還實行了量入為出、專款專用等等內容,均體現了我國奴隸制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存在。《楔形文字法》、《漢漠拉比法典》是奴隸制經濟法律規范的典型代表。 封建制社會經濟法律規范存在的時期較長。在產生過程中,《羅馬法》及其復興起過一定的作用。西歐封建社會從公元5世紀羅馬帝國滅亡至18世紀,持續了1300多年。中國封建社會一般從春秋戰國之後算起,延續了2000多年。此時,中國的唐律、大明律是其典型代表,都有詳細地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定。秦簡《金布律》中出售商品須標明價格的規定,秦簡《田律》中「春二月林木生長,不得砍伐;春天土地乾旱需要水,不得堵塞水道;不得採摘剛發芽的植物;不得捕捉幼獸、幼鳥;不得設置陷阱和網罟捕捉鳥獸;不得毒殺魚鱉」的規定,漢朝的發展對外貿易的規定,明朝的禁止私人開採金、銀、銅、鉛、錫和水銀礦的規定,唐朝的以戶稅、地稅為基礎的「兩稅法」及「量出以制人」的根據各種開支總額確定兩稅的總額規定,明朝的中央、地方分級管理,征解制度、財政監察制度和預算制度等財政管理制度,等等,均體現了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經濟法律規范的相對全面和完善。前資本主義經濟法律規范的特點是:反映奴隸主和封建主階級的意志,公開地維護等級特權,在協調本國經濟運行時主要運用直接手段,經濟法律規范以「諸法合體」的法典為主要表現形式。[10] (二)空想共產主義者的經濟法思想及其意義 18世紀法國空想共產主義的著名代表之一摩萊里(Morelly)在1755年出版了一部學術名著——《自然法典》,該書反映了他對未來公有制社會的理想。作者在書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圖的法制藍本」,被作者稱為「法律草案」,共12類法律、117條。其中,第二類法律是:「分配法或經濟法」,有12條規則。從目前的資料反映,這是「經濟法」一詞最早出現的地方。摩萊里看來,未來社會中的產品不發生買賣和交換,而是通過分配給予公民,「一切產品都要核算,其數量要與每個城市的公民人數相適應,或與使用它們的人數相適應,這些產品當中可保存的物品,均按相同的規則公開分配,如有剩餘則保管起來」[11]。摩萊里是在產品(財產)分配規則的意義上使用「經濟法」,並以此來表達他富有理想色彩的未來社會的法律規范。[12]19世紀30—40年代法國空想共產主義的著名代表之一德薩米(Dezamy)在1842—1843年分冊出版的《公有法典》一書中,也使用了「經濟法」這個概念,並發展了摩萊里的經濟法思想。 由摩萊里在18世紀提出的「經濟法」概念,是建立在空想共產主義的社會公有制基礎之上的,至今「經濟法」的涵義已發生了重大變化,但它對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概念的形成仍產生著影響。這種影響除了表現為援引「經濟法」這個概念的外殼之外,更重要的是人們把空想共產主義者那種具有萌芽狀態的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的思想加以擴大,利用來作為建立現實經濟基礎之上的現代經濟法概念的一個合理內核。[13]

❸ 經濟法中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基礎是什麼

在我國,經濟法是隨著新中國的誕生、成長而產生和發展的。中國以公有制為內基礎的容國家性質,要求國家對整個社會經濟活動進行管理。對於經濟管理和經濟協作中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需要有一個從全局出發,以國民經濟整體發展和總量平衡為基礎,直接作用於社會生產和再生產活動的法律制度來調整,這種法律制度就是經濟法

❹ .經濟法在產生和發展過程中受到哪些因素的影響

經濟法在產生和發展的過程當中,首先會受到國內政治環境的影響。同時也會受到國內經濟發展速度的影響。

❺ 美國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

(一)西方經濟法產生發展的歷史背景
「經濟法」一詞最早見於法國空想主義者摩萊里的著作《自然法典》中,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出現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原始積累時期,盛行重商主義市場經濟理論,主張政府對本國經濟給予扶助,甚至不惜通過戰爭以打擊?排擠外國的同業競爭者?這一時期,經濟法缺乏產生的現實基礎?自18世紀到19世紀末,資本主義處於自由市場階段,多數資本主義國家崇尚亞當·斯密古典市場經濟理論和理性主義國家職能說?資本主義國家在社會經濟領域國家充當「守夜人」的角色,政治統治成為國家的中心職能?國家雖然也要對一些社會經濟進行管理,但從屬於國家的政治統治[1]?這一時期,西方國家的行政法尤其是民商法得以高度發展,行政法和民商法的發展沒有為國家干預意義上的經濟法留下多少餘地?自19世紀末到20世紀70年代,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資本主義國家內部的各種矛盾日益激化,經濟危機連續發生?特別是1929—1933年的經濟危機,使不少國家遭到重創?各國政府為了解決危機帶來的問題,紛紛打破經濟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絕對界限而全面介入經濟生活?這時期主流經濟學是國家干預主義說,代表人物為凱恩斯?他在1936年發表的《就業?利息與貨幣通論》系統提出了國家干預經濟的一系列觀點和政策主張?可見,從自由競爭發展到壟斷階段以後,「看不見的手」已不能完全適應市場需要,要解決市場中存在的問題,只能運用國家干預經濟的手段?由於政府介入經濟生活,打破了傳統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劃分界限,在經濟生活中出現了單純的公法和私法手段都不能解決的經濟關系?這種經濟關系需要一個新的法律部門來調整,這就是經濟法?20世紀70年代後,國家干預主義遭到質疑,以供給學派為代表的經濟自由主義卷土重來時期,凱恩斯主義的統治地位被新經濟自由主義所取代?供給學派不反對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必要的干預,但堅決反對國家過多和全面的干預?認為經濟生活應以市場直接的自我調節為主,國家間接的宏觀調節為輔?
(二)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產生發展概況
西方資本主義經濟法產生之前,調整經濟關系的主要是民商法?最初,資本主義國家十分重視市場秩序規制立法,20世紀中期以來,西方國家都強調對經濟實行宏觀管理與監督,著手制訂各種不同的計劃,試圖在「無形之手」和「國家之手」之間找到一個最佳點[2]?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體制的市場競爭自由與政府調控權威相得益彰?德國經濟法的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19世紀末至一戰前),這時期的主要立法是1894年德國頒布了反不正當競爭的第一部法律——《保護商標法》,1896年出台了《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斗爭法》?第二階段(兩次世界大戰期間),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德國頒布的經濟法有《一般授權法》?《關於限制契約的最高價格的通知》?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當時的魏瑪共和國為了恢復被戰爭破壞的經濟,一方面廢除了戰時經濟統製法,另一方面又沿襲戰時經濟法的立法原則,先後頒布了《卡特爾規章法》?《煤炭經濟法》?《鉀鹽經濟法》?《防止濫用經濟權法令》等一系列經濟法,從而開創了把經濟法這個概念明確用於立法本身的先例[3]?第三階段(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二戰後德國分裂為東德和西德?西德在美國自由民主思想的影響下,走上了「第三條道路」,實行社會市場體制?戰後初期,根據佔領軍的指令,實行《反卡特爾法》?1966—1967年德國發生了經濟危機,為了保障經濟持續增長,頒布了《促進經濟穩定和增長法》,該法是實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法律?日本政府藉助經濟法通過兩種方式介入市場,亦即經濟法通過兩種方法反作用於經濟基礎:其一,維持競爭秩序,發揮市場機能;其二,國家對整個國民經濟及市場運行予以規制,發揮政府調控作用[4]?日本經濟法產生發展大致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兩次世界大戰期間),20世紀初期,日本資本主義經濟結構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壟斷資本主義逐漸形成和壯大?日本的卡特爾在明治中期已產生,最初,日本對卡特爾採取保護與扶植的政策?日本政府先後頒布《出口組合法》和《重要出口商品生產組織法》,它們屬於規制未加入卡特爾的組織使之從屬於卡特爾的強制卡特爾法,1931年《重要產業統製法》和1932年《工業組合法》也是促進卡特卡的法律[5]?第二階段(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二戰後,日本統治者在恢復和發展經濟的過程中,非常重視運用經濟手段調整和管理經濟,制定了大量的經濟法?為了防止已被解散的財閥復活壟斷資本,日本政府於1947年頒布了《關於禁止私人壟斷和確保公正交易的法律》,還頒布了《排除經濟力量過度集中法》?1952年始,日本進入20年高速發展期,這時期的重要立法有《企業合理化促進法》?《中小企業基本法》?《農業基本法》?《消費者保護基本法》等?20世紀70年代以來,日本圍繞擺脫危機?振興經濟?通過立法活動不斷完善原有的各種經濟法,這一時期主要的立法有《投機防止法》?《穩定國民生活緊急措施法》?《石油供應適度化法》?《關於能源使用合理化的法律》?《中小企業破產互助法》?美國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19世紀末至1929年世界經濟危機前),產業革命完成後,美國出現了對自由競爭產生極大妨礙的壟斷,引起了人們普遍憂慮和不滿?美國政府審時度勢,主動出面干預,頒布了一系列反壟斷和反限制競爭的法律?主要經濟立法有:1890年國會通過了《保護貿易和商業免受非法限制與壟斷之害法》,後又通過了《克萊頓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第二階段(自1929年經濟危機爆發至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1929年世界性經濟危機使美國經濟遭到毀滅性的打擊?羅斯福上任後,通過頒布經濟立法全面干預經濟生活?這期間,美國頒布了70多部經濟法令,如《緊急銀行條例》?《金融改革法案》?《產業復興法案》?《土壤保護法》?《新農業法》?《國家勞動關系法》?《恢復和救濟法》等[6]?第三階段%26lt;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26gt;,二戰後,美國運用凱恩斯主義理論,自覺用經濟立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手段則成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存在和發展的一種經常性和必然性手段?這時期的主要經濟立法有1981年《經濟復興稅法》?《經濟復興法》和1986年《稅法》等?

❻ 經濟法產生的條件有什麼啊

經濟法產生的條件:

經濟法產生的主觀條件;經濟法產生的客觀條件;生產集中與壟斷是經濟法產生的內在原因;戰爭的需要是經濟法產生的直接原因。

❼ 如何理解「經濟法產生的基礎」

市場經濟意味著市場自發的調節機制是基礎性的,如果市場自身能解決的問題就不需要國家干預(與之相對應,只要有民商法調整就可以了)。但是市場調節機制自身存在缺陷,比如貧富差距拉大,一些不賺錢的事沒人願意去做,又有一些賺錢的投資領域會出現投資過熱的情況,自由競爭時間長了又會出現壟斷……總之很多問題通過市場自身解決不了,這時候國家就出面干預了,通過一系列的手段來調控和規制經濟,使得經濟的運行更加平穩。所以說現代意義的經濟法是與市場經濟離不開的。

❽ 經濟法產生的社會根源

1.經濟法產生的直接根源是自由放任的商品經濟管理模式所產生的市場秩序失衡,從而要求國家公共權力的介入以維護公共利益、穩定市場秩序、促進效率與公平。 2.由於經濟法是國家利用其公權力對市場經濟主體以及運行的調控、管理、監督、引導,所以經濟法主體雙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即一方為國家相關主管機關,另一方為經營者(包括市場被管理主體和中介組織,其中中介組織又同時具有市場主管機關授權的監管職能和接受管理的義務)。它們之間是調控和被調控、監督和被監督、管理和被管理、引導和被引導的關系,是雙方法律地位不平等的關系。 3.由於經濟法所調整的對象和范圍有宏觀和微觀兩的領域(例:相關經濟法對經營者不正當競爭方面的管理就是微觀方面的管理;而相關經濟法對市場運行的管理便是宏觀方面的管理),所以經濟法可具體分為:宏觀調控法律關系;國有參與法律關系;涉外管製法律關系;市場監管法律關系。 4.由於經濟法所調整的上述對象和范圍不同於其它部門法所調整的對象和范圍,所以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5.盡管法律從整體上來說是用來維護和平衡效率與公平這兩大價值,但作為經濟法這一獨立法律部門有其所側重的追求價值,即經濟法總體上追求的價值是:可持續的社會整體效益。 6.由追求價值便引出了經濟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則為:經濟民主原則;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經濟公正原則。 7.結合綜上所述,故經濟法的概念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及其政府主管部門為了修正市場運行的缺陷、實現社會整體效益的可持續發展而履行各種現代經濟管理職能時與各市場主體發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另外,有關經濟法之性質的爭論,即公法、私法抑或公私混合法,本人認為已無現實意義,皆因當今行政權力之擴張於社會生活各領域。社會本位法律觀念的回歸,所以,本人認為於現實中再討論這一性質問題已毫無意義。) 樓主,此問題實在太大,以上僅為概括敘述,並加之一些個人觀點,所以不詳之處歡迎指教。不勝感激!

❾ 經濟法的客觀基礎是什麼

市場機制與國家宏觀調控的耦合、社會公共經濟的發展、國家經濟職能的擴張,以及國家對經濟關系法律調整模式的重大轉換。

所以,「經濟法是現代市場經濟的產物,只有在現代市場經濟時期才可能有現代經濟法。」

經濟法的基本概念: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不能簡單地認為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調整經濟關系。

(9)經濟法的產生基礎擴展閱讀:

一、經濟法的特點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新興的法律部門,與傳統的相鄰法律部門相比,其主要特點有:

1、、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2、、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3、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4、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5、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

二、宏觀調控的基本概念

宏觀調控,是指國家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對國民經濟進行的調節和控制。

宏觀調控分為直接調控和間接調控兩種方式:

1、直接調控,即國家運用行政手段直接協調和控制微觀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

2、間接調控,即國家主要運用經濟手段,通過市場機制,影響和引導企業的經濟行為,以達到宏觀經濟調控的目標。

三、宏觀調控的原因

1、公有制決定了社會各部門、各企業及勞動者利益上的一致性,使國家可以集中力量辦大事。

2、國有經濟起主導作用,控制國民經濟命脈和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方向;

3、執政黨有能力統一全國人民的意志。

四、基本原則

1、國家統一決策原則

凡是關於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決策應當統一歸屬於國家的權利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在擬定關於國家宏觀經濟政策或者行政法規後應當報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實施。

2、社會經濟發展總體平衡原則

市場經濟發展必然帶來發展不平衡的問題,而宏觀經濟調控則是要解決這種不平衡。

3、協調原則

4、引導鼓勵原則

5、預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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