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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經濟法中的行業協會

發布時間:2020-12-14 12:09:59

❶ 論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的保障作用

中國目前已經形成了經濟法的基本框架,然而究竟應該如何定位經濟法,經濟法在我國經濟運行中起著什麼樣的作用以及怎樣更好地履行經濟法的使命,筆者擬通過與世界其他國家的經濟法對比,對我國經濟法重新進行定位,並針對我國經濟法架構方面的問題提出針對性的建議。
經濟法的定位 一般來說要對一個事物進行定位,必須對其所處的外圍關系予以判斷,只有這樣才能得出符合客觀實際的結論。
我國法學理論界比較一致地把法律調整的對象和法律調整的方法作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根據。法律部門,一般而言是指調整因其本身性質而要求有同類調整方法的那些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這個標準是我們判斷和構建內部協調統一、內容縝密完善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一把尺子。它為我們如何劃分法律部門、確定彼此之間的分工合作關系奠定了理論基石,推動了部門法學的繁榮和發展。但也在我國法律實踐過程中表現出了一定的局限性。
傳統經濟法定位的局限性。首先,在把法律的調整對象作為劃分不同法律部門的主要標準的時候,往往表現為顧此失彼。例如在我國,《勞動法》與《反壟斷法》、《稅收徵收管理法》同屬於經濟法范疇但是彼此調整的對象大相徑庭。如果想嚴格地區分不同性質或不同類別的社會關系必然以社會關系能進行嚴格的割裂為前提,但是社會生活是復雜的,這也決定了不同事物從不同角度看會得出不同的結果。如果固守以調整對象作為劃分不同部門法的根據,將必然導致經濟法的單一維度,難以滿足法律實踐的需求。
其次,以法律的調整方法來作為劃分不同法律部門之間的界線的時候往往也表現出一種方法為多個部門法公用,或者是一個部門法之內有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調整方法,即出現跨域的現象。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例,其第四十條直接規定了「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這也就是說民法的調整方法如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一樣適用於經濟法領域。同樣《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里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同樣是行政法的調整方法。
經濟法新的定位方法。鑒於法律部門劃分的傳統理念在面對現代社會的要求所表現出來的局限性,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定位經濟法,同時也為劃分法律部門提供參考。
第一,從經濟法的作用入手,以經濟法所應該擔負的任務為旨歸,設定經濟法的范圍,而不要糾結於社會關系的劃分。筆者認為經濟法的任務應包括:首先,維護國民經濟安全、健康運行,落實國家經濟宏觀調政策。其次,規范市場主體經濟運行准則,維護消費者利益。在當下企業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作為行為准則的環境下,此點尤為重要。衣食住行的危機使得社會穩定面臨威脅,這不僅不符合踐行科學發展觀,建設和諧社會的要求,甚至是與其背道而馳的。因此法律作為實現政治主張的手段需要擔負起這方面的任務。再次,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在當代立法實踐中出現一種社會法,即它不明顯地表現統治階級的意志,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社會公眾的利益。
第二,法律部門拓撲化,即不以嚴格的定性定量為標准,而是以它符合幾個特定的要求為標准來界定法律部門的構成,這是客觀現實的需要。筆者認為經濟法的標准可有以下幾方面:首先,主體間的不平等性;其次,法律關系內容上的經濟性;再次,調控手段的多樣性。
我國經濟法的基本架構設想
第一,從調整內容的角度,我國經濟法可以分為經濟主體法和經濟行為法。
經濟主體法,是市場經濟的活的靈魂,沒有主體就沒有生產交換分配,它是經濟活動的基礎。這方面法律包括《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國獨資企業法》等等。
經濟行為方面的法律。經濟行為方面的法律是經濟主體法的延伸,它是對經濟主體的進一步規范。這方面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等。
第二,從經濟維護利益的歸屬角度,我國經濟法可以分為維護國家利益的法律、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法律和維護部分人利益的法律。
維護國家利益的法律。在當今中國,這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統計法》等等。
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法律。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維護相關的利益使之得到保障和實現,經濟法亦是如此。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法律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等等。
維護部分人利益的法律。在一般保護的基礎上加強對薄弱環節的保護,這是非常必要的,認為整齊劃一能夠解決問題的想法是不成熟的。這方面的法律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等。
完善我國經濟法的建議
第一,加強有關經濟宏觀調方面法律的制定。2011年12月份,全國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同比上漲4.1%。其中,城市上漲4.1%,農村上漲4 .1%。民眾存款出現了負增長。這些問題的解決可以借鑒日本市場「間接」規制的方法,加強政府行政指導,利用法律手段打擊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的行為。
第二,制定有關外匯管制方面的法律。2011年7月末,外匯局下發《關於核定境內銀行2011年度融資性對外擔保余額指標有關問題的通知》,這是控制跨境資金湧入,打擊熱錢的又一措施,同時配合了國內房地產市場的調控。我國現行外匯管理方面的法律規范是1996年1月29日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最近的一次修訂也是在5年前。因此,其在應對經濟全球化程度日益增高,及國際金融大鱷大量進入的局勢等方面顯然力不從心。如果我們能夠參照世界其他國家外匯管理方面的管理法規和經驗制定一部系統綜合的外匯管理法,這對於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確保國民經濟的安全顯然具有重大的意義。
第三,加強對社會公益的調控。緊跟對高房價的擔憂,生活必需品的質量安全更讓人們擔心,瘦肉精、假雞蛋、染色饅頭、地溝油等等,極大地危害到了人們的健康,也損害了中國的國際形象。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震盪,更是讓工薪階層難以面對。突出法律維護社會公眾利益,以我國現有的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為基礎,加大對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尤其是嚴重危害人民身體健康的行為處罰力度,勢在必行。
結語
對於經濟法的構建和完善,需要學界和業界根據現實經濟生活中發生的問題,總結他國和本國的歷史經驗,以法律人敢於擔當的責任心和縝密的思考,在新的視角下審視經濟法,對經濟法的架構進行不斷的調整。只有這樣,經濟法才能夠在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促進國民經濟安全、健康發展的過程中發揮出不可替代的作用。

❷ 論經濟法產生的必要性

經濟學中存在以下最基本假設:一是理性的經濟人;二是稀缺的資源有著多種用途;三是經濟資源的使用存在機會成本。古典經濟學家認為根據資源的機會成本,以最大化為目標,理性的經濟人能夠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從而提出市場無形之手能自發地調節資源配置,並使之實現社會財富最大化的自由市場經濟理論。亞當.斯密在他的《國富論》中用「看不見的手」這一比喻來描述理性經濟人的自利行為如何促進社會財富的增長:「他盤算的是他自己的利益。在這種場合像在其他許多場合一樣, 它受到一隻看不見的手的指導,去盡力達到一個並非他本意想要達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於本意的情況下更有效地促進社會的利益。」所以,對社會經濟愈少干預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政府只需要為市場提供最必要性的經濟服務。亞當.斯密的古典市場經濟理論在18世紀至19世紀末處於自由資本主義階段的西方國家極為盛行。
問題在於現實經濟的發展與此並不相符。19世紀後半期,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相繼完成產業革命,推動了經濟的高度發展與生產的社會化進程,加劇了生產資料的資本主義私人佔有與生產日益社會化的矛盾,引發了周期性經濟危機。為了應對經濟危機,各產業部門的經濟組織紛紛結合成立卡特爾、托拉斯及康采恩等壟斷組織,謀求壟斷利潤,背離價值規律,社會經濟自身固有的調節機制失靈,越來越需要另外一種機制來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凱恩斯的國家全面干預經濟理論應運而生,並立即為西方各國奉為寶典,「有形之手」的國家調節作為彌補「無形之手」即市場調節之缺陷的社會經濟調節機制便呼之欲出。
囚徒困境的博弈理論在理論上證明了理性經濟人在實現社會財富最大化中所起的作用只能是有限的。作為市場個體的經濟人為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通過交易對其所佔有的稀缺的經濟資源進行配置時,是從自身偏好的滿足角度出發,並且受到不完全信息、專業知識能力以及外部性的限制,因此交易不可能是零成本的。當交易成本存在時,法律就不可能是資源配置中立的,它應該起到效率作用。[1]政府作為公共利益的保證人,其作用是彌補市場經濟的不足,並使各經濟人所作決策的社會效應比國家干預之前更高。[2]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由此而生。
在此經濟理論和實踐背景下產生的經濟法其制度設計就是要解決政府(在本文中政府與國家是同義的)與市場的關系問題,即政府對市場這個無形之手配置稀缺資源的不足如何進行有限補充和克服的問題。經濟法通過作為公共利益的保證人的政府對市場進行適度的干預,糾正經濟人的有限理性。其最終目標就是優化經濟資源配置,實現社會財富的最大化,這正是使得經濟法同民法、行政法及其它部門法得以區分的最主要的價值功能。

❸ 論述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經濟法存在嗎?它能與民法、行政法相區分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嗎?要回答這些問題無疑要先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有一個較為准確的界定。因為通常人們判斷一個法域是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關鍵是看它有沒有自己獨特的調整對象。事實上,我國許多經濟法學者也都將此作為整個經濟法理論的邏輯起點和認知入口,可見對於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識確實非常重要。本文從分析國外兩大法系中所存在的經濟法現象的經濟社會根源和目前我國經濟轉型時期經濟法所擔負的特殊的歷史使命入手,試圖逐步揭示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找到一個較為令人信服的答案。

一、從各國經濟法學流派的主要觀點中分析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一) 簡述各國經濟法學界的主要觀點

通常我們都認為現代經濟法產生於德國。在經濟法學創立之初,德國的經濟法學家就對經濟法有兩派不同的看法,一派認為,經濟法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只不過是企圖指出當時各種經濟關系有趨向於法制化的觀點而已;另一派則認為經濟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其中「企業法」說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企業管理或完成經濟企業者的事業而產生的關系:「社會法」說認為經濟法是把「社會」作為調整對象的法,介於公私法之間:「組織經濟法」說則認為經濟法是同經濟政策相適應的一個獨特的法律部門。「統制經濟法」說則認為經濟法是統制經濟固有之法。

日本也是一個經濟法學較為繁榮的國家。其中較為著名的學者金澤良雄認為經濟法是「為了彌補民法調整所不及的法律空白狀況,即其中包含的與市民社會私人方面相對的公共社會方面」的內容而形成的法。 丹宗昭信則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是國家為了維持競爭秩序而介入市場的一系列法規。

英美法系的國家因其傳統不強調公私法的劃分,所以也不關注與此劃分密切相關的經濟法。雖然在英美法學界絕大多數人迄今為止不主張使用「經濟法」這一獨立的概念,但並不代表這些國家就沒有經濟法現象,如今被稱為「經濟憲法」的反壟斷法,就首先誕生於美國。

(二) 分析各國經濟法現象和經濟法產生的社會背景

不管各國對經濟法承認與否或所持的觀點有多大差異,事實上在生產高度社會化,壟斷出現以後,以上各國都存在需要由公權力介入自由市場進行調整的特殊的經濟關系,這種實際上的由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的存在已是不爭的事實。

既然客觀上有了調整的對象,那麼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能否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就要從法律部門形成的條件上看,我們知道,任何法律部門的形成,都需要主客觀兩方面的條件。在客觀方面,需要由社會環境造就出具有某種特殊性的社會關系和法律領域,而當時的德國,由於一戰的戰時經濟政策,經濟領域出現了新的立法活動和法律現象。在戰後,又開始出現有關戰後經濟復興的法令,有了刺激新的法律部門產生的法律現象。在主觀方面,學者們對一系列的經濟法規進行匯總分類,使經濟法有了學術的土壤。所以,在筆者看來,經濟法在德國產生,並形成一個法律部門決非偶然,而有著其深刻的社會背景。而從其產生的背景中我們又不難看出,經濟法源於特別時期政府對於經濟的無奈的干涉,其調整對象最初就是在非常時期需要國家介入干預調整的一種經濟關系。

二、從經濟法的經濟根源中分析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一)凱恩斯主義的法律體現

在筆者看來,法律作為一個社會制度的上層建築,都有其相應的經濟制度為基礎。如果說民法的繁榮是基於經濟自由主義,那麼經濟法所體現的政府對經濟的干預無疑來自被稱為二十世紀最偉大的經濟學家的凱恩斯的經濟理論。

古典經濟學代表亞當。斯密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每個人追求的僅僅是個人的利益,但「在這樣做時,一隻看不見的手引導他去促進一個目標,而這個目標決不是他所追求的東西,由於追逐他自己的利益,他經常促進了社會的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正想促進社會利益時所得的效果大。」這就是著名的「看不見的手」原理。他主張政府在市場經濟中應是「無為」,崇尚經濟自由主義,反對政府幹預。但在1929-1933年經濟大蕭條沖擊後,凱恩斯行動主義逐漸興起,凱恩斯認為,亞當。斯密的理論是建立在完全市場機制的前提下的,但這在實踐中並不存在,並非所有的經濟當事人都有對稱的市場信息和完全的理性且生產社會化和壟斷的出現會使價值規律和市場調節機制失靈。所謂市場失靈,按照西方經濟學家的觀點,是指由於許多因素使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呈現出低效率運行的一種非理想狀態,用博弈論的觀點解釋市場失靈的原因就是「個人理性與團體理性」的沖突。 而凡是市場可能失靈的地方,都是政府監管幹預的地方,都可以攬入經濟法管轄的范圍內。

(二) 對市場經濟在不同狀況下的調整-分析經濟法與民法異同

筆者認為,民商法與經濟法的本質區別在於前者是在市場運作良好時以個體為本位的私法,而後者則是市場失靈時以社會為本位進行補救的公法。但最終殊途同歸,兩者在目標上是一致的,都是為了共同維護市場的穩定,促進經濟的繁榮和發展。

民商法的性質和特點適合當時社會經濟自由競爭和市場調節機制的需要,它通過個體自由和權益的維護,不僅促進微觀領域的公平和效率,而且由於它維持了市場的公平自由的競爭秩序,使價值規律和市場機制能充分發揮作用因而使社會經濟在宏觀和總體上得到調節。所以有人說,民商法是市場調節的法律保障。

但19世紀末以後,生產社會化和壟斷的出現使價值規律和市場調節機制失靈,其所引發的生產過剩、社會投資結構失調和周期性的經濟危機,是民商法所無能為力的。 此時,經濟法作為市場失靈時的一種救濟措施和國家的調節機制就應運而生了。從這一角度來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只能是在市場失靈時需要靠國家公權力介入干預才能恢復正常自由市場秩序的經濟關系。如果說民商法是保障市場自由、公平競爭的第一道防線,那麼經濟法就是進一步在需要的時候對市場秩序進行保護的第二道防線。

三、 從我國社會轉型期的現狀分析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一) 從我國行政法的現狀來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目前,我國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僅指公共行政或國家管理,並沒有表示私營管理的意思,是相對於立法、司法的一個概念。行政法所調整的也主要是國家與公民之間的行政關系。 應該說,行政法對我國這樣一個有著傳統「官本位」思想的國家來說,其產生和發展都是十分艱難的,所以其當務之急也是限制行政權的濫用,規范行政行為。在今後很長的日子裡,恐怕還無暇顧及研究行政法在經濟領域的適用問題。畢竟,目前我國政府的主要職能依然是發揮其政治職能而非經濟干預職能。所以雖然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需要國家干預的特殊的經濟關系,但它與目前我國的剛剛起步的行政法依然是涇渭分明,各有一片天地的。

當然,隨著國家職能的演進即經濟調節職能的逐漸發達,國家福利制度的逐步完善,筆者相信,總有一天,政府職能的重心將從政治職能逐步轉移到經濟調節和社會福利保障等更趨社會化的職能上來。但目前來看,還過於理想化。

(二) 從我國目前社會的焦點問題來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改革開放碩果累累,但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以及在市場經濟繁榮的今天,其所隱藏的社會問題卻嚴重困擾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比如在企業轉制過程中大量的下崗工人如何安置;如何解決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惡化的矛盾;如何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這些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的解決,靠追求個人經濟利益最大化的自由競爭是不行的,還要靠經濟法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和政府直接干預社會分配,發展「預算、稅收、社會保障」。 保護市場自由競爭中淘汰下來的弱者的利益,使經濟法和民商法成為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衡平點。從這一點看來,經濟法還是大有作為的。

四、結語

行文至此,應該可以下個結論,說經濟法的確存在,其調整對象就是一切需要由國家介入干預的特殊的經濟關系,且在我國目前的社會條件下經濟法存在的意義重大。為了明天的自由競爭的市場,為了更為公平合理的社會保障體系,為了人們在經濟上的公共利益,我們還是要好好發揮今天經濟法的作用。

參考文獻:

[1] 楊心明主編《當代經濟法學》(第二版) 同濟大學出版社 2000年10月 第10頁。

[2] [日]金澤良雄《經濟法概論》 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5月,第24-29頁。

[3] 楊心明主編《當代經濟法學》(第二版) 同濟大學出版社 2000年10月 第12-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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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李昌麒《論市場經濟、政府幹預和經濟法之間的內在聯系》,載楊紫烜主編《經濟法研究》第一卷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3月,第66-69頁。

❹ 論經濟法的政策性

答案要點:
1、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之法,其中國家對於經濟運行的態度及決策非常重要。
2、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正在逐漸向宏觀調控轉變,宏觀經濟運行的穩定增長是經濟法調整的目標。
3、國家干預經濟的形式多以經濟政策的方式。一方面具有靈活性,另一方面具有專業適應性。
4、國家在宏觀調控及其他方面的經濟政策往往表現為經濟法方面的法律規范,這主要是通過法的形成過程完成的。
總之:經濟法與經濟政策密不可分,但同時經濟政策要真正起到調控經濟的作用,需要經歷一個轉化為經濟法的過程。

❺ 論經濟法的地位和作用

有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
和法的作用是一樣的..
總之都是為了規範金融市場的活專動規則.
規范作用中屬有:
1.指引作用.
2.評價作用.
3.教育作用.
4.預測作用.
5.強製作用.
社會作用有:
1.建立市場經濟法律秩序.
2.健全政治制度.
差不多了...你自己到你的經濟法的書裡面去翻一些吧..肯定會有的..

❻ 淺談如何認識經濟法與相關法律的關系

《公司法》、《票掘法》、《保險法》一般歸入商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人民銀行法》、《稅收徵收管理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按劃分屬於經濟法。
在上述法律之中,可以看到在商法當中有經濟法的內容,在經濟法當中存在商法的規則。比如,我國《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即非常典型地體現了商法目的與經濟法目的的結合該法第1條規定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對公司的規范和對公司、股東、債權人的保護,體現了商法的個體性,而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則反映了經濟法的社會精神。在具體規范方面,《公司法》有關公司轉投資的限制(第12條)、股份轉讓的限制(第147,149條)、對公司則務會計制度的強行性規定(第174 ,175 ,176條等),《合夥企業法》關於合夥企業的設立、入伙、退夥時的登記規定(第15,16,56條等),《票掘法》關於木票出票人資格審定的規定(第74條)、關於票掘管理辦法的規定(第110條),《保險法》關於限定投保、公平競爭以及對保險業監督若理的規定(第6,7,8條,第五章)等,已經超越了純粹商法以自由、便捷、個體安全為特徵的范圍,而自然進入到社會秩序、社會安全的經濟法領域。但是,在這此法律當中,社會經濟秩序和安全的保障首先要建立在個別經營者地位確定和行為規范基礎之上。作為經濟法主要法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是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1條)。該宗旨的特點是先考慮社會經濟秩序和公平競爭,再考慮對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的保護,體現了由社會而個體的經濟法作用過程。類似的立法宗旨還表現在《產品質量法》、《稅收徵收稅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當中。
經濟法強調社會性和整體性,以建立整體秩序為目的,在此過程中,對特定主體違規行為的制裁,是對不特定主體利益的保護,也是對社會利益的保護。但是,保護對象也並非都是不特定的。對特定對象及其行為的規范和保護,則體現了商法內容。這在具體規范方面,比如《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於損害賠償的規定(第20條),《產品質錄法》關於損害賠償的規定(第四章),《稅收徵收稅法》關於向納稅人退稅的規定(第 30條),《房地產管理法》關於房地產交易的規定(第四章)等,是從保障政府管理、秩序建立、社會利益平衡的基礎上考慮對個體利益的保護規則,而這此規則,已經涉及商事法的內容。
當然,上述兩種現象也不是絕對的。也有較為純粹的分屬商法和經濟法的制定法,少於不過多地涉及對方的內容,比如《海商法》就屬於較為純粹的商事法,而《人民銀行法》則屬於比較純粹的經濟法。此外,有的法律在立法時就已經設計為結構性傾斜,以矯正現實當中的不平衡而具有了經濟法特徵,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四、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從經濟法的概念引入我國,其與行政法的關系就是爭議焦點一些研究者認為經濟法是經濟行政法引、行政法是規定國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規的總稱。在過來因素上,行政法與經濟法有所聯系。但是在具體調整對象、性質、功能等方而,行政法與經濟法有所區別。
(一)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聯系
經濟法調整的社會性經濟關系,包括市場規制和宏觀調控,是具有若理因索的經濟關系。行政法所調整的行政若理關系,也是具有公里因素的行政關系。現代行政法具有規范、限制行政權力,防止行政機關濫權的作用,這與經濟法通過社會利益矯正政府缺陷具有相同的理念。另外,經濟法採取強制性與倡導性的調整方法,行政法也採取此類調整方法。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首先,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不同,經濟法調整的是社會中經濟關系,即或是具有管理因素的經濟關系,這種鼓勵因素也並不完全來源於政府行政管理,還包括行業自律管理,並且管理的目標、在於社會利益最大化,因而管理結構呈現關聯中性,即管理對象與管理目標之間具有關聯性。行政法調整的是行政管理關系,主要是行政機關設置、行政人員選拔、考核、升遷等管理 ,即或涉及到經濟管理,也是從行政職權和行政程序角度加以規范的,是典型的縱向自線關系。
其次,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以實現社會經濟利益和社會平衡協調發展為目的;行政法是國家本位法,以實現國家利益為宗旨。這里涉及到一個基本問題: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的關系,一般認為兩者具有同一性,但是作者研究的結果並非如此,而是兩個具有聯系也有區別的獨立利益,由於該問題較為復雜,將另文論述。第三,經濟法具有社會法屬性,而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第四,經濟法的內容主要是競爭法、消費者法、市場規製法、宏觀經濟調控法等實體性法律;行政法的主要內容是行政許可、行政救助、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程序性法律。
五、民法、商法、經濟法、行政法之間的內在聯系
民法是典型的私法,商法是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經濟法是具有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社會法,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按照民法、商法、經濟法、行政法的排列順序,從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屬性不斷減弱,公法屬性不斷增長。從行政法到民法,私法屬性不斷增長,公法屬性不斷減弱。其中,以社會法為紐帶,私法屬性與公法屬性的消長變化,說明法律對於社會關系的調整,分別有自身的任務和功能,並顯現出相繼聯結的內在聯系。在法律系統中,結構的和諧影響到功能的優化。這種內在聯系說明,法律部門的劃分是相對的,不同法律部門之間有著密切聯系,相互不能替代,相互也不能割裂。

❼ 論經濟法的實施

自己從中歸納總結一下吧。我國現行經濟法沒有獨立的法律實施機制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其一,忽視了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法之本位,即蘊含於法的基本出發點、基本目的和基本功能之中的精神或理念。私法奉行個人本位,公法奉行國家本位,社會法所奉行的則是個人社會化、行政社會化和法律社會化過程中由個人本位和國家本位演化而來的社會本位。經濟法的社會本位觀集中體現在:1.崇尚社會公共利益。一個國家內的利益體系由既彼此沖突又相互依存的個人利益、集團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所構成,其中個人利益、集團利益寓於社會公共利益之中,社會公共利益最大化應是大多數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和不同集團利益的協調化。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則既可能吻合也可能不一致。經濟法把社會公共利益(該利益體系中的各種利益形式)都納入經濟法的利益結構,而社會公共利益則被置於其中的最高地位。例如,反壟斷法就是通過限制占市場優勢地位的企業的利益來實現以公平競爭秩序為內容的社會公共利益;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法就是要實現以經濟持續增長、物價穩定、充分就業、國際收支平衡為內容的社會公共利益。2.追求社會公平。現代市場經濟中的社會公平,既包括基本利益層次上無差別意義的公平,又包括非基本利益層次上有判別意義的公平。這兩個層次的公平都受到經濟法的重視。例如,競爭法通過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保障實力不同的競爭都有公平的競爭權;產業政策法通過有選擇性的限制、扶持、鼓勵等措施,來保障強質產業和弱質產業、傳統產業和新興產業都有公平的發展機會;消費者權益保障法通過偏重保護消費者,來保障消費者與經營者的公平交易。由於現行經濟法的實施機制沒有重視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所以也就與民法、行政法產生了混同,致使其沒有獨立的實施機制。其二,忽視了經濟法保護的權利與民法、行政法保護的權利的區別。由於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所以經濟法主要保護社會權利,而民法主要保護個體的權利,行政法則主要保護國家的權力。

(二)我國現行經濟法法律實施機制的完善與創新

1.實行獨立的經濟訴訟的必要性。經濟法作為實體法多年來一直受到學者們的重視,但對作為其實施支撐的程序法則重視不夠,所以本人認為作為經濟法實施機制的完善和創新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完善它的救濟機制---實現經濟訴訟。"有權利必有救濟","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真正的權利"。經濟法律、法規有權利義務而無訴權,判斷傾向於行政而不是司法,導致了行政與司法的混同現象,使法律判斷偏離了司法軌道。盡管經濟生活中離不開行政管理,並可能引發行政糾紛,最後導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但行政訴訟爭執的焦點不是經濟利益關系,而是行政管理關系;同時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是極受限制的,無法涵蓋經濟糾紛的全部內容;另外,由於經濟糾紛案件的被告人多非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顯然處理經濟糾紛案件是不能完全適用行政訴訟程序的。我國《民事訴訟法》中也極少有反映經濟法特殊性的程序法規范,造成一直以來經濟糾紛案件在本質上是民事糾紛案件的錯覺。另外,經濟審判庭的職能事實上與民事審判庭的職能也別無二致。造成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是經濟訴權理論的不發達或者根本就沒有被重視。經濟訴訟,是一種復合型訴訟,獨具特色。由於經濟關系的日益復雜化,經濟沖突越來越趨於綜合性,同一經濟沖突往往兼具民事、行政及刑事諸方面的不同性質。要對這種沖突按照人們主觀劃定的框框逐一分解,然後依不同程序加以解決,不僅成本甚高,而且幾乎沒有可能和必要。如果在單一的經濟訴訟程序中,同時從民事、刑事和行政三方面解決經濟沖突中的有關問題,作出三種不同制裁和處理,可以保證糾紛解決的徹底性和有效性。

2.實行經濟訴訟應注意的問題。在經濟訴訟中,一要擴大原告的范圍,不僅受害人有權起訴,而且其他一切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組織和個人也享有起訴權,經濟訴訟帶有公眾之訟的特性。二是要把被告的范圍也擴大,包括一切對社會經濟整體、全面及長遠利益構成威脅或造成損害的組織和個人。它不同於行政訴訟只將被告嚴格限定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三是案件性質多樣化。既有自訴案件,即受害人向法院提起的經濟案件,也有公訴案件,即監督檢查部門依職權向法院提起的經濟案件,還有共同訴訟案件,即公訴人和自訴人共同參加的訴訟,多個自訴人或多個公訴人共同提起的訴訟。四是調解原則的適度適用。這一原則一般僅適用於請求損害賠償的自訴案件。由於公訴案件直接涉及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所以不能適用調解原則。五是舉證責任應主要由被告承擔。原告只需列舉發生經濟沖突的現象,法院即可立案並責成被告舉證。若被告舉不出反證,則可判定被告行為違法,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因為作為一般公民個人自身能力有限,要求其舉出被告違法的充分證據顯然不切實際,否則就會使許多案件因缺乏證據不能成訴,從而導致經濟基訴權的落空。六是對勝訴原告實行獎勵,尤其是對其中勝訴的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原告給予重獎,以資鼓勵其檢舉揭發控告經濟違法行為,從而把人民是國家的主人這一原則落到實處。

❽ 論述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調整對象,是指由經濟法律規范確認和保護的一定范圍內的社會經濟關系。在中國,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就開始研究和探討,經過幾次全國性的經濟法理論研討,

到目前為止,關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問題,主要有以下三種意覽:

(1)「縱橫統一論」學者主張經濟法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領域中以各種組織為基本參加者而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和經營協調關系。

(2)「經濟行政法論」學者主張凡具有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即經濟管理關系,屬於經濟法(經濟行政法)的調整對象。

(3)「企業中心論」學者主張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企業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

(8)論經濟法中的行業協會擴展閱讀:

經濟法調整對象,構成的基本原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要素:

(1)普遍性

(2)法律性

(3)經濟法特性

其兩大基本原則是適當干預原則和合理競爭原則。它們反映了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體現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的本質要求;同時科學地概括了經濟法具體規則的內在連結和精神,較好地實現了經濟法中價值與具體規則的匯合和融通。

❾ 論經濟法在生活中的重要性有哪些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五、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

(9)論經濟法中的行業協會擴展閱讀:

經濟法獨立地位:

經濟法是獨立的法的部門,因為他的調整對象有特定的范圍,他只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而且其調整對象同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的部門,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2.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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