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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屬於經濟法嗎

發布時間:2020-12-14 02:48:35

A. 關於經濟法中的仲裁 起訴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起訴是指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的行為。即請求法院通過審判,使被告人承擔某種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起訴須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還須屬於受訴法院管轄范圍。

B. 下列屬於經濟法法律部門的是() A.合同法 B.發壟斷法 C.擔保法 D.仲裁法

B。反壟斷法

C. 經濟法之仲裁,你會了嗎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仲裁機構根據糾紛當事人之間自願達成的協議,以第三者的身份對所發生的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解決糾紛的活動。
(二)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願原則
(1)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首先由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組織不予受理。
(2)當事人可以自願選擇仲裁機構及仲裁員。
(3)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後,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請求。
(4)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予調解。
2.一裁終局原則
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原仲裁協議失效),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
4.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
(三)適用范圍
1.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以仲裁。
2.不屬於《仲裁法》適用范圍的糾紛
⑴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
⑵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⑶勞動爭議、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適用專門的仲裁程序,不適用《仲裁法》。

D. 仲裁法屬於什麼法律部門

仲裁法復屬於民商事程制序法。
目前我們國家執行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1994年8月31日通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如下:
第一條 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詳細內容見《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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